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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44个罪名

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44个罪名
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44个罪名

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44个罪名

按照刑事诉讼法管辖分工,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共四类44个罪名。其中渎职类37个,侵权类7个。

(一)失职类(共12个罪名):玩忽职守罪;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二)滥用职权类(共12个罪名):滥用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徇私舞弊类(共14个罪名):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

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四)侵权类(共7个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案件: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说明:按照刑法第408条第二款之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既有滥用职权型,也有玩忽职守型,故本罪被同时放于失职类和滥用职权类之中。

关于“信息安全”典型案件

涉及“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例 1、统计局CPI数据泄露事件5人被立案侦查 在北京市检察机关2011年“举报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张华伟披露,北京检方已介入CPI数据泄露一案。目前,包括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一名秘书在内的5名相关人员,均已被立案侦查。 新闻发布会上,记者提问国家宏观经济数据(CPI数据)被泄露一案的最新进展,市检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张华伟就此介绍称,对于媒体披露的国家统计数据泄露问题,目前泄露国家秘密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于这起案件,检察机关已会同国家保密部门进行调查,目前已经立案5件,涉及5人。 张华伟随后解释称,由于涉案的5人分别来自不同部门,因此立了5个案子。这其中,包括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此前披露的“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一秘书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 有媒体称,今年3、4月份,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一名秘书与央行研究局宏观经济研究处一副研究员因涉嫌数据泄密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而今年6月8日,路透社再次抢先发布我国经济数据,预测中国5月份CPI较上年同期上涨5.4%,将追平3月份创下的32个月高位;彭博社也发布经济学家对宏观数据的预测值称,5月份的中国CPI同比涨幅为5.5%,这与国家统计局官方发布的中国5月CPI相关数据一致。 据统计,2008年以来,路透社已累计7次精准地“蒙对”了我国的月度CPI数据。 提前泄露的数据信息,可能意味着可观的经济利益多位业界分析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认为,对一些经济机构来说,提前掌握宏观经济数据,有利于提前采取行动规避风险或谋取利益,尤其是一些和CPI联系紧密的金融产品,受CPI数据影响极大,提前获知CPI数据尤为重要。另外,从宏观层面上来说,国家宏观经济数据屡屡提前泄露,还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2、雷诺陷“电动车泄密门” 环球网2011年1月7日消息报道,雷诺日前因怀疑旗舰电动车型开发项目泄密,对包括一名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内的三名高管展开了调查,这三名嫌疑人目前已经被停职处理。消息人士透露,内部调查还在继续,但公司在未来几天内就有可能做出决定。如果查证这三名高管泄漏电动车研发机密,将被很快辞退。 法国工业部长贝松(Eric Besson)表示,这是一起性质十分严重的泄密事件,代表了整个法国工业所面临的工业间谍以及经济情报的风险。 据内部人士透露,涉案人员中级别最高的是高级工程部门副总裁米歇尔.巴瑟扎德

部门管理方法

部门管理方法---四四管理法 一、制度建设: 1、工作制度:这是为整个部门制定的规矩,部门成员都得遵守。大多公司有统一的标准,作为部门要和公司的制度一致。 2、岗位描述: 岗位描述是针对部门中每个个体的。明确的岗位描述,有助于员工实现自动自发的工作,也就是在主动性方面会有比较好的表现。所以请你为部门员工做好岗位描述。 3、工作流程:一个部门只要有了相对完善的工作流程,部门运转起来就会顺畅高效。 4、协调机制:任何一个部门在运作的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出现一些矛盾。为此部门经理还应该事先定好必要的协调机制,告诉员工出现什么样的矛盾,应该适用怎样的协调办法,甚至需要什么样的人去协调,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的控制组织冲突。 二、领导要点 一个企业的领导往往决定了一个企业发展的前景以及该企业前进的速度 1、培训 :除了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等基本的入职培训外,你更应该进行经验的传授,能力的提高的培训。 2、指导 :一个好的领导不是把任务简单的分配下去就万事大吉,你还更应该紧盯任务完成的实际情况,领导者应该认识到:下属是你的业绩伙伴。你应该给其必要的指导,教其方法,启发思路。 3、指挥 :这是大家常见的领导所做的事情,只想提醒:在指挥的时候要避免频繁的朝令夕改以及多重指挥的矛盾。 4、控制 :这个是领导需要做的日常工作,因此更加具有实操性,在后面的过程控制中将有更为详细的介绍。 以上对领导的四个要点分别进行了概要介绍,大家知道领导的五个权力中,其中专家权就是一个强权利,上面所说的诸如培训、指导等要点,其实就是领导“专家权”的体现。 三、工作方法 1、 P(project)目标 :部门经理需要带领部门规划好部门的工作,做出必要的工作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细化达成目标的步骤,并落实到人和事,特别强调的是部门有了明确的工作目标,部门也就有了工作的方向。 2、 D(do)执行 :前面说过部门经理需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细化达成目标的步骤,并落实到人和事,这一步是考验部门执行力的关键一环。 3、 C(check)检查 :这个其实是一种过程控制,作为部门经理你应该检查员工的工作情况,这决不是对员工的不信任,应该可以说这是你是否在有效的履行你的职责的一个重要指标。 4、 A(action)总结后从新开始行动 :不知道为什么成功的成功不是真正的成功,同时不知道为什么失败的失败是最大的失败。 以上对PDCA的四个要点分别进行了概要介绍,相信在许多管理课程中,都有提到这种方法,这是西方人的理论总结,虽然简单但我相信管理就是从简单的要点开始的。 四、过程控制 过程决定结果、细节决定成败。其中过程控制就是一个关键! 1、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就是一个典型的过程控制,通过工作报告部门经理可以知道下属是否在按进度的完成工作以及是否在分步骤的达成目标。 2、部门例会 :如果说工作报告是下属和经理之间的个体沟通的话,那么每周的部门例会则是部门内的群体沟通,群体会形成舆论的力量,相信这对部门内每个成员都是一种推动力,它推动你尽可能的做好工作 3、定期检查 :细心的人可能已经发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林业是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旅游城市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五指山市位于海南岛中部,全市森林面积140.27万亩,森林蓄积量969.4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83%。市委、市政府对林业发展高度重视,提出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发展,生态安全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时有发生,林业监管领域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多发,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和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我市近年来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3件3人,法院均做有罪判决,查办案件数及人数均占当年查办渎职犯罪的100%。涉林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主要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在我院立案查处的3件3人中,犯罪主体都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其中2人为专职护林员,1人为基层林业站站长。涉林渎职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与林业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护林

员也可构成该类犯罪的主体。该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职务级别低,工资待遇不高,但责任却非常重大。如护林员负责管护的防护林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如遭到砍伐,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犯罪罪名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相关规定,涉林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四种类型。而从我院近三年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情况来看,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类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监督过失,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或轻视国家林业资源;客观上由于自己的监督过失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失后果。在我院查处的3起涉林渎职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公益林被滥伐,对国家林业资源均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是涉林渎职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近年来,每一起涉林渎职犯罪案件都致使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如原通什林场场长王德斌在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授意黄有京雇人进入省级公益林21号小班砍伐,致使省级公益林被毁数量达32.923立方米;护林员王兴民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莺歌岭自然保护生态公益林被滥伐11.2亩,活立木蓄积达48.248立方米。原护林站站长黄洪强、护林员黄景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国有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内容摘要: 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首先,我先讲一下国际法院管辖权。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咨询管辖权是指有资格提出诉讼的国家。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只有理约国的会员国有这种权利。那么理约国非会员国能否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但必须借助安理会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约国的会员国,但他就借助了安理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不等于国际法院有管辖权。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还记得南斯拉夫危机时美国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吧,当时我们国内很多人都主张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这样就造成了两国紧张的局势。中国做为理约国的会员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这一行为,但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条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国双方自愿,大家考虑一下,如果中国对美国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在什么地方?换个说法,如果被起诉方不同意国际法院该如何解决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例条第六款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将由双方自行解决管辖权问题。那么一个诉讼当事国怎样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国决定法院管辖权有几种办法:第一种是借助法院规约第三条第二款即强制执行管辖权;第二种是当事国双方签订专门协定;第三种是制定解决争端的条款。第一种办法就是说当事国可以事先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执行,假定当事国双方都事先发表这样一份声明,那么事情就比较好解决了。在中美使馆这个问题上,如果中美同时发表过类似声明,那么我们说国际法院就有权执行管辖权。但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发表声明时都持有一定的保留,并且国际法没有规定保留范围。例如美国曾经发表过在内政争端方面不接受管辖权,甚至美国还对内政这个词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内政即由美国来决定的事。大家不难看出,事实上美国对内政这个词的解释就是对国际法管辖权的完全否认。因此在国际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是非法的,而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国际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那么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第二种办法是当事国双方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给国际法院裁判,双方通过裁判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是最好的。第三种办法就是如果当事国对公约中规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性发生分歧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裁决,但这只是公约的附加条件。例如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最后就有类似的条款,但这个公约的特点是如果你参加就没有保留权。大家都知道,中国和日本之间有一个旧的化学武器的问题。二战时日本在中国留下的化学武器问题根据公约日本就必须帮助中国解决,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可以通过国际院进行裁决。这里还有第四种办法,关于第四种办法有一个例子:英国与阿尔巴尼亚曾经在一次海上事故中产生争端。当时英国的船只在靠近阿尔巴尼亚领海的海域内被阿的水雷击中沉没,英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但阿认为国际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的依据。而国际法院对阿的拒绝也做出了回答,国际法院的依据是:阿曾经在这之前对安理会关于在规定海域内有意阻挠别国船只航行并涉嫌武力攻击的国家,交予国际法院裁决的声明表示支持,而英国正是根据这一声明对阿进行起诉地,因此根据这一点国际法院认为有管辖权。

各级检察院机构设置一览

最高检:1、办公厅2、政治部3、侦查监督厅4、公诉厅5、反贪污贿赂总局 6、渎职侵权检察厅 7、监所监察厅 8、民事行政检察厅 9、控告监察厅 10、刑事申诉监察厅11、铁路运输检察厅12、职务犯罪监察厅13、法律 政策研究室14、纪检组、监察局15、国际合作局16、计划财务装备局 17、机关党委18、离退休干部局19、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死 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 省检:(湖北):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一处6、公诉二处7、渎职侵权检察处8、监所检察处9、民事行政检察 处10、控告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检察技术处13、法律 政策研究室14、人民监督院办公室15、监察处16、司法警察总队17、计 划财务装备处18、机关党委19、离退休干部处 (海南):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检察处10、刑 事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13、监察处14、计划财务装备处15、检察技术处16、信息化工作办公室17、机关党委 18、基层检察工作处19、检委会办公室 市级检察院(咸宁市):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 申诉检察处10、职务犯罪预防处11、检察技术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 13、人民监督员办公室14、纪检监察处15、司法警察支队16、行政装 备处17机关党委 (西安市):(一)办公室(二)政治部1.人事处2.宣传处3.教育培训处(西安市检察官培训中心)4.警务处(法警支队)5、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三)侦查监督处 (四)公诉一处(五)公诉二处(六)反贪污贿赂局(副局级)(七)渎职侵权检察处(八) 监所检察处(九)民事行政检察处(十)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 公室) (十一)职务犯罪预防处(十二)检察技术处(西安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十四)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十五)行政装备处(十: 六)机关党办(十七)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 基层检察院:(长沙县)1、办公室2、政工科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5、反贪污贿赂局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科8、控告申诉检察科9、民 事行政检察科10职务犯罪预防科11、监察室12、司法警察大队(大庆市高新区)1、政治部2、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与其合署办公)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5、反贪污贿赂局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 科8、民事行政检察科9、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 公室与其合署办公)10、职务犯罪预防科11、检察技术科12、法警大 队13、未成年人犯罪审查科14、监察室(纪检组与其合署办公)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下称“试行标准”)曾对40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其内容经过7年的实践证明基本是可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立案标准》)在“试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部分内容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全面了解《立案标准》的内容,正确适用《立案标准》认定和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现对《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作一解读。 1.根据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立案标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规定或者进行了相应修改。例如(1)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其中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此在立案标准渎职案部分中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并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2)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立案标准附则部分增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规定,对立案标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规定或者进行了相应修改。对“两高”制定发布的一些涉及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经研究有必要在立案标准中予以规定的,在《立案标准》中作了增加规定。例如(1)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等的规定,在立案标准附则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债权能否算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根据2003年“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将枉法追诉、裁判案改为徇私枉法案。 3.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及有关部门的建议,增加或者修改了一些应予立案的情形。如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分别增加了造成“严重中毒”,滥用职权案中增加了“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等应予立案的情形。 在徇私枉法案中,增加规定了“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应予立案的情形。将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等情形中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修改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增加可操作性。

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汇报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报告2008年以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请各位代表、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基本情况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后果严重,不仅导致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领导各基层检察院充分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今年4月,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6件123人,已提起公诉62件86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有罪判决6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33.44万元。其中,立案侦查重特大案件39件,查处乡科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人(内有副处级3人、正处级1人)。 (一)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根据最高检和省院的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着力加强专项查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从2008年4月起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破坏土地、森林、矿产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35件47人。2008年,市检察院督办的祁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唐先旺、红旗水库管理所所长谭坤山等5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国有土地案,珠晖区检察院查处的区林业局副局长杨良福、茶山坳镇林业站站长尹友良渎职、失职造成50余立方米的重点防护林被滥伐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等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从2008年5月起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走访有关部门,调研了解“三农”政策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办案工作。以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土地征用以及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为重点,立案侦查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件16人。2008年,市检察院指令衡南县检察院查办衡阳市三环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有效防止了企业肆意扩张、蚕食农村土地的短期行为。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有力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高发势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防范

刑事案件部门管辖记忆口诀

刑事案件部门管辖记忆口诀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以下是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杀人放火与强奸,危害公共与治安, 毒品管得比较严,甘肃两广云贵川。 巧记复议管辖: 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 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关于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难点及对策

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难点及对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被人们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大多仍处于徘徊不前的状况,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因此,能否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上取得突破,不仅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检察机关推进检察业务均衡发展,使之适应新形势,切实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而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试就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略抒已见。 标签:渎职侵权犯罪;难点;对策 一、当前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1.案件管辖范围缩小,办案人员主观方面存在不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的侦查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划归渎职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共有四十多种罪名,但绝大部分属于新领域罪名。管辖上的这种变化,使渎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存在着对新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或不够熟悉,导致在执法观念上一时不能转过弯来,或有畏难情绪,或无所适从,因此一段时间来主观意识上感到办案无门,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的体现优为明显。 2.案件线索发现难,办案视野未能拓宽。一是渎职检察部门所管辖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在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且他们身居高位或手中掌握一定权力,加上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较少,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并且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二是渎职侵权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联系密切,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某些渎职侵权犯罪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性质,易为发案单位领导和不明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的群众所“同情”,甚至为此捂盖子。三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等,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易与行政行为、法人行为相混淆。以前渎职检察部门从未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识别能力。 3.案源渠道闭塞,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案源是开展侦查活动的起因和依据。从目前看,仍有不少基层院还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加上缺乏建立与相关部门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以致影响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合力的发挥。一是渎职检察部门缺乏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协调、沟通,并与之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

发生在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和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发生在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和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总体上得到有效遏制,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问题仍然易发多发,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相互牵连,危害后果大,以及涉及民生领域与民争利的职务犯罪增多,是职务犯罪领域案件的又一新情况、新特点。 [关键词]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屡屡发生,已成为当前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感受最痛切、意见最集中的一种腐败现象。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广西浦北县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共41件57人,其中反贪贿赂36件51人,渎职案件5件6人。笔者试对近年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原因进行探讨,对检察机关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提出对策建议。 一、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广西浦北县检察院院查办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当前干部职务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职务犯罪的心理特点 大多数职务犯罪从心里上来说,既有不贪的一面,也有贪的一面,既有奉献的一面,也有索取的一面,在工作之初兢兢业业,当拥有一定的职权后,个人私欲开始恶性膨胀,加上其善于利用法律、政策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在实施犯罪之前,一般都要经过详细的考虑、周密的策划、巧妙的安排,其犯罪容易得逞,且不易被人察觉。加上这些人的关系网络复杂,前后有“保护伞”的庇护,作案有恃无恐,最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如原浦北县建设局局长张某某,从2007年8月开始先后10次收受行贿人黄某某、苏某他人贿赂十多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从1991年8月至2005年5月在浦北县纪委工作,历任副科级纪检员,教育室、执法室主任,正科级纪检员、纪委常委、纪委副书记,从事反腐倡廉工作长达15年之久,当个人思想上放松警惕,私欲开始膨胀时,其直接利用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二)受贿犯罪突出,预谋性、交易性明显 2010年,在广西浦北县检察院院所立查的12件17人职务犯罪案件中,有6件7人涉嫌贿赂犯罪。受贿犯罪的权钱交易性质明显,并且犯罪过程中行贿、受贿双方各取所需,心照不宣,具有明显的预谋性。如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苏某涉嫌的行贿案中,犯罪嫌疑人苏某在浦北县生活垃圾卫生镇埋场工程的招标过程中为了得到中标通知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林某某三人商量送钱打点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对领土进行分级分区域划分,进行有效的分级管理,把国家疆域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行政区域。古往今来,我国各个朝代都有不同层次,不同区域范围和不同行政区划的名称。秦始皇实行郡县制,把全国分为36郡(后增至46郡),郡下设县。汉时设13州,唐时初设州、县,后又在州上加设道,全国分10道(后增至15道)。宋时改道为路,全国分15路(后增至18路)。元朝是建省的开始,直隶中央的一级政区称中书省,其他地区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省以下设路、府、州、县。明时行省又称布政使司。清时沿用了省级行政区划,并简称为省,1884年新设新疆省,1885年将福建省的台湾府改设为台湾省。民国时期沿袭清代省制,区划数量多次调整,并增设直辖市建制。1945年抗战胜利后,台湾省回归祖国版图,东北三省改划9省。至民国末期,全国共35个省,12个院辖市,1地方。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曾按不同方位,设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大行政区,代表中央管辖所属的省级行政单位。1954年撤销大行政区。50多年来,在沿袭民国时期省级行政单位基础上,也有不少调整变化。先后成立了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现有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目前我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 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1947年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也是与邻国陆地边界最长的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单位;1958年设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僮更名为壮);1965年成立了西藏自治区,西藏通往尼泊尔的樟木口岸是我国著名的一级边境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原英国占领的香港和葡萄牙占领的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仍然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一级行政区,是国家版图的一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东侧,与广东省深圳市相邻。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及200多个岛屿和附近海域,陆地总面积1103平方千米,人口680多万。使用汉语和英语,通行广东话和客家话。香港在秦朝时已纳入中国版图。1840年鸦片战争后,英国以五个不平等条约逐步占领香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西岸,北与广东省珠海市接壤,东与香港隔海相望。澳门由澳门半岛、氹仔岛、路环岛及附近海域组成。陆地面积27.3平方千米,人口47万,使用汉语和葡萄牙语。1553年在澳门海域活动的葡萄牙人以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田内,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而咨询管辖则为国际组织提供了预防与解决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4-131-01 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只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

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出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方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可见,法院可行使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即国际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自愿管辖。当事国之间于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向国际法院院长提交的一切案件。国际

检察官、法官入员额考试真题

根据省院领导对员额考试的总体要求,命题组遵照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一年来全省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情况,按照“办案需入额、入额能办案”的原则和标准,形成统一命题思路并最终确定试题内容。现将三类考卷案例分析题简读如下: 刑事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 王某,某市某区教育局原副局长 李某,原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1年5月,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瀚公司)欲承接某市某区教育局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找到时任该局副局长的王某帮忙,由于星瀚公司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资质,王某指使李某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参与投标。同年7月,王某利用其分管办公大楼建设的职务便利,使得星瀚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李某从星瀚公司支取50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王某。 2012年5月27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死亡。经事故调查,星瀚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现场指挥的李某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李某赔钱了事,星瀚公司为此支付被害人家属9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未报案。同年7月,星瀚公司申请并获准注销工商登记。 因该工程未能盈利,李某要求王某介绍其他业务遭王某拒绝。2015年1月,李某向检察机关举报王某收受其贿赂。2015年2月,检察机关分别对王某、李某立案侦查。在被刑事拘留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违规帮助星瀚公司中标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事实;还检举本单位局长赵某于2009年中秋节前以慰问费的名义,违规将单位小金库的18万元人民币分发给全体职工,该事实经查证属实。 简读 简读:本题应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得出数罪并罚的结论。其中,对于李某的行贿行为要着重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认定其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考题加重了对刑事检察工作程序性事项的考查权重。李某的行贿行为系代表其所在单位星瀚公司,应当认定系单位行贿罪。但星瀚公司已经注销,根据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在单位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单位作为被追究主体,但在法律文书中可以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律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另外,李某所检举揭发的赵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查证属实,但已过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刑事诉讼规则》区分侦查主体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而不能作不起诉处理。 民事行政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 龙泰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石墨烯生产企业,滨江县政府为招商引资,希望龙泰公司在该县设立科研和生产基地。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以正常价格向龙泰公司出让5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项

部门管理制度3篇

部门管理制度3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部门管理制度1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如有违反,必追究相应责任。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技术精、作风硬、业务强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

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岗位职责说明 一、技术部职责说明 1、负责公司自身运营网站的内容采编更新,要保证公司网站内容的实时性。每天上班的第一要务就是及时的更新网站的所有信息。 2、负责客户网站的制作建设,以及相关内容相关。 3、负责解决客户服务部转交的客户相关咨询并会同客户服务部一起做好客户服务。 4、负责开发公司分配下来的开发任务,以及对现有公司网站系统的更新改进。 5、负责公司服务器安全等其它事宜。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6、负责办理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和工作。 二、市场营销部与行政部岗位责任制 1、全面了解掌握公司各有关业务情况,熟悉公司各方面事宜。 2、负责对客户的回访,解决客户的疑难问题做好后续服务,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

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全) 导语: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一直是困扰职务犯罪办案的难题之一,通过本文将所有关于职务犯罪主体认定的刑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并按照由近至远的时间顺序对这些文件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部分的规定进行摘编,供大家在办案时统一查阅。 职务犯罪主体认定刑法规范汇总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印发)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高检研发8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38号) 9.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7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

平度市行政区域划分

平度市行政区划分调整细则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复,我市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一)设立凤台街道办事处。将香店街道办事处胶平路、天柱、现河3个社区居委会,小窑、苇村、杜家疃、何家楼、小官庄、战家疃、小刘家疃、东潘家疃、西潘家疃、小李家疃、大窑、苇园、河崖、中万家、臧家疃、南于家、关家庙头、东崔家疃等18个行政村和同和街道办事处兰前、李官庄、黄家道口、小洪沟等4个行政村划归凤台街道办事处管辖,办事处机关驻阳光大道。 (二)撤销麻兰镇、张戈庄镇、香店街道办事处。以原麻兰镇、张戈庄镇、香店街道办事处(除已划归凤台街道办事处管辖的3个社区居委会和18个行政村)行政区域设立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将城关街道办事处的大李家疃、吴家疃、小十里堡等3个社区居委会、河头村1个行政村划归白沙河街道办事处管辖。办事处机关驻沙河路18号。 (三)撤销城关街道办事处、崔召镇,以原城关街道办事处(除已划归白沙河街道办事处管辖的3个社区居委会和1个行政村)、崔召镇行政区域设立东阁街道办事处,办事处机关驻人民路。) (四)将白埠镇的任家庄、孙家疃、新华里、北华里、老胡家、姜家庄、院前王疃、陈家屋子、西林家庄、牛戈庄、任家屯、中华里、西华里、卢家庄、西王家庄、北高家庄、南王家庄、大罗家、耿家集、兴华里、东华里、西史家、付家疃、王家坡子、李家埠子、胡铁家、寨里屯、南华里、匙刘家、东邢家、圈里胡家、李家庄、西邢家、振华里、史同庄、黄土岭、西郭家庄、刘家口、刘古路、付家庄、西孙家庄、西侯家庄、东史家、大庙庄、吴家庄、后五甲、东三甲、西李戈庄、东侯家庄、南高家庄、东埠等51个行政村和李园街道办事处的梁家疃、孙家窑、邵家疃、杨家疃、张疃、艾家疃等6个行政村划归同和街道办事处管辖。(五)撤销李园街道办事处、门村镇,以原李园街道办事处(除已划归同和街道办事处管辖的6个行政村)、门村镇行政区域设立新的李园街道办事处,办事处机关驻人民路217号。 (六)撤销崔家集镇、白埠镇,以原崔家集镇、白埠镇(除已划归同和街道办事处管辖的51个行政村)行政区域设立新的崔家集镇。镇政府驻原崔家集镇政府驻地。 (七)撤销南村镇、郭庄镇、兰底镇,以原南村镇、郭庄镇、兰底镇行政区域设立新的南村镇。镇政府驻原南村镇政府驻地。 (八)撤销田庄镇、张舍镇,以原田庄镇、张舍镇行政区域设立新的田庄镇。镇政府驻原田庄镇政府驻地。 (九)撤销蓼兰镇、万家镇,以原蓼兰镇、万家镇行政区域设立新的蓼兰镇。镇政府驻原蓼兰镇政府驻地。 (十)撤销明村镇、马戈庄镇,以原明村镇、马戈庄镇行政区域设立新的明村镇。镇政府驻原明村镇政府驻地。 (十一)撤销大泽山镇、长乐镇,以原大泽山镇、长乐镇行政区域设立新的大泽山镇。镇政府驻原大泽山镇政府驻地。 (十二)撤销旧店镇、祝沟镇、大田镇,以原旧店镇、祝沟镇、大田镇行政区域设立新的旧店镇。镇政府驻原旧店镇政府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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