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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CNAS—J0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工作,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英文缩写为:CNAS)。

第二条认可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条认可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认可委员会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并对作出的认可决定负责。

第四条认可委员会对在合格评定机构认可活动中获得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除认可公告等规定的公开信息外,未经相应合格评定机构的书面同意,不向其他单位和人员透露,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认可委员会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认可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五、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六、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七、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认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秘书处,根据需要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全体委员会由与认可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相关的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方面代表组成。全体委员会的构成应符合利益均衡的原则,任何一方均不占支配地位。

全体委员会的委员组成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委员人选由委员单位推荐,每届任期四年。全体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增补,增补的程序与初始产生的程序相同。

全体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九条执行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全体委员会主任为执行委员会主任,全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全体委员会副主任及秘书长为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和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正性原则,主要由相关的利益方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评定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批准,可增设其它的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秘书处为认可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认可委员会的法律实体。

第十四条认可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别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主任、副主任担任。

第四章职责

第十五条全体委员会是认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认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全面负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认可委员会章程;

二、批准发布认可委员会的方针、政策、规则和准则等重要认可文件;

三、监督认可委员会方针、政策、规则和准则等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认可工作的财务状况;

五、决定认可资格;

六、监督与外部机构签订协议;

七、设立并授权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开展相关的活动;

八、授权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

九、决定认可委员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全体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其决议须有超过参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履行全体委员会授予的职责。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和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审定相应认可领域的认可规则或准则的应用指南、说明等公开文件,对相应认可规则、准则和指南文件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向全体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和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认可规则和准则等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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