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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海洋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海洋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海洋法)

第八章海洋法

8.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海洋的意义和海洋法的概念

(1)海洋的意义

海洋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海洋是生命的摇篮,也是巨大的宝藏,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

②海洋是人类进行交往、发展贸易的一个重要通道。

(2)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指有关各海域(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岛屿、群岛国和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等)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2.海洋法的发展

(1)海洋法的萌芽和产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早,随着罗马势力的扩张,出现了罗马统治者以及中世纪后期封建君主对海洋拥有管辖权的主张。

(2)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出于追求巨大的航海贸易利益,提出打破海洋被各国封建君主割据的局面和海上自由航行的要求。公海自由制度和领海主权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

(3)17世纪初,各国也相继提出相关制度、原则,如领海的宽度、公海自由原则。

(4)20世纪以来,海洋法有了重大的发展。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海洋法发生了两次大突破,产生了许多新概念和新制度,例如大陆架、公海捕鱼权。

(5)20世纪60年代以后,专属经济区制度以及国际海底共同开发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制度经过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的编纂,已经发展成为当代海洋法的核心内容。

3.海洋法的编纂

(1)1930年,国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就领水、毗连区和历史性海湾等问题进行讨论和编纂。

(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58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3)1960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主要解决领海的宽度问题,但是由于各国存在重大分歧,会议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4)1970年之后,联合国大会设置的海底委员会召开了一系列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5)1994年,联合国大会第48届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二、内海

1.概说

(1)内海的概念

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海域,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河口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

(2)内海的法律地位

内海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内海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所有外国的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海航行。

②一国对外开放的海港,允许外国商船进入,但得遵守沿海国为此而规定的法律和规章。

③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一国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

③对于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遇难或寻求避难的外国船舶,沿海国通常允许它们驶入其内海,但应绝对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得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任何违反沿海国利益的行为。

④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为领海的靠海岸部分的海域成为内水(内海),那么外国船舶在这部分海域仍享有无害通过权。

2.港口

(1)港口的概念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在海岸线上的港口,则称为海港。港口有开放和不开放之分。一国准许外国船舶进入的港口是开放港口。不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为不开放港口。

(2)港口的法律地位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习惯涉及港口制度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一国开放的港口应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②外国商船一旦进入一国港口,就应遵守该国的法律。港口国对外国商船在其港口内发生的刑、民案件,原则上享有管辖权,但只对那些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受害人是港口国公民或经船旗国请求干预的案件方予管辖。

③对于遇难和躲避风暴或其他不可抗力的船舶,港口国应允许其进入、停泊,但该遇难船舶不得在港口内从事违反沿海国法律的行为。

④对于外国军舰入港的条件,各国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外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在一国港口内享有司法豁免权,但应严格遵守港口国各项法律和规章;否则港口国可以勒令其离境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违法事宜。各国有权对外国船舶进入其港口问题制定规章制度。

3.海湾

海湾是指海洋伸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否则不视为海湾,而只是海岸的弯曲。海湾可以分为三种:(1)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①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的法律地位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属于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行使完全排他的主权。

②《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0条第4款和第5款就海湾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

a.如果海湾天然人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间画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内海)。

b.如果海湾天然人口两端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水。

公约第10条第6款规定两种例外,即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历史性”海湾和采用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2)多国海湾

多国海湾系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海湾,公约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有些国家采用特别协定的方式来确定这类海湾的法律地位,例如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和尼加拉

瓜之间的丰塞卡湾。

(3)历史性海湾

①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②历史性海湾的理论依据及实践

在国际条约和实践中用来支持历史性海湾的重要理论根据是:沿海国已经对该类海湾长期地作为内海实行有效控制,并在沿海国和海湾之间形成了重要的利益关系,而其他有关国家长期以来对沿海国实行该项控制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承认。

对于“长期以来”是指多长时间,观点不一。在各国的实践中,已有一系列的海湾被宣布为历史性海湾。如加拿大的哈得逊湾,前苏联的大彼得湾,我国的渤海湾。

4.海峡

(1)海峡的概念

海峡是位于两块陆地之间、陆地与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岛屿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狭窄天然水道。海峡的形成有三种情况:

①由两块陆地形成;

②由沿岸岛屿与陆地形成;

③由岛屿之间形成。

(2)海峡的分类

从海峡的法律地位来考察,海峡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海峡在一国领海基线以内,这种海峡叫做内海海峡。内海海峡照例不准外国商船航行。

②海峡的宽度不超过沿海国领海宽度的一倍,即两岸加起来等于或不够领海的宽度(24

海里)叫做领海海峡。如果海峡分属两个国家,而且宽度不超过两国领海宽度之和者,则该海峡分属两国的领海,通常以海峡的中间线为界。

③一个海峡的宽度超过了两岸领海加起来的宽度,中间水域就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其他各国船舶可以自由航行,飞机也可以在其上空自由飞越。中国的台湾海峡就是如此。

三、领海和毗连区

1.领海的概念

领海,是指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2.领海的宽度

关于领海的宽度,历史上曾经有过以下几种学说:

(1)航程论。即以船舶航行一定时间的距离作为领海的宽度。

(2)视野论。根据海岸上所能看到的地平线来决定领海的宽度。

(3)大炮射程论。即以大炮射程来规定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的一种理论。

(4)海上要塞围墙论。由国家根据自己的安全来决定领海的宽度。

以上四种学说中,大炮射程说得到不少国家的赞成。目前12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占优势。《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12海里领海宽度。

3.领海的基线

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同时也是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三种:(1)正常基线

正常基线,是指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沿着这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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