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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超期羁押现象透析

隐性超期羁押现象透析
隐性超期羁押现象透析

隐性超期羁押现象透析

内容摘要:隐性超期与超期羁押同类不同种,同样给被羁押人员造成人身、心理上伤害,执法人员在努力避免被贴上超期羁押的标签的同时,又有意无意地窥避法律,使隐性超期现象广泛存在,只有深刻分析该现象产生的原因,才能找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隐性超期,自审自批,互借期限,有罪推定,同态复仇,立法技巧,取保候审

当保护人权与超期羁押这一矛盾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调和之时,当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在超期羁押现象面前痛苦挣扎之际,高检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使大多数实务界人士认为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曙光再现。但笔者认为虽然表面上超期羁押现象已得到有效的遏制,但隐性的超期现象则依然存在且不容忽视。笔者拟就该现象的类型,产生的原因以及改进措施略陈管见,求教大方。

一、隐性超期羁押面面观

所谓“隐性超期羁押现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超过法定的一般规定而未突破规定的上限,但羁押延期的审批不合理、操作程序不规范,或者羁押期限规定模糊的现象。笔者经过研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自审自批型,即羁押期限的延长及重新计算均由侦查部门自行决定,无需其他单位批准。

(1)“三类人员”的刑拘扩大化。《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践中公安机关凭借此规定使刑拘达三十日之久的占80%以上,而刑诉法规定拘留时间有一个递进过程即一般嫌疑人三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即共七日→三类重大嫌疑人可延至三十日。而最后一种应当是例外情况而非普通现象。但实践的作法恰恰相反。

(2)“另有重要罪行”用语不明,《刑诉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期限,针对此条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进一步明确,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在实践中却走向极端;一方面对“重要罪行”随意解释,侦查机关往往将同种犯罪中的新的事实理解为“重要罪行”。如盗窃嫌疑人逮捕时查明

主要是盗窃机动车辆,后又发现还有盗窃家用电器事实,因而以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期限;另一方面,将抓获同案嫌疑人亦称之为“另有重要罪行”。

2、混水摸鱼型:这一类型的隐性超期现象多发生在法条规定模糊领域:

(1)请示、汇报期限计入真空。有些复杂案件要经过多重请示、汇报,如向审、检委会汇报,向当地政法委汇报,向上级院请示,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其答复期限,因而造成该期限计入的真空。笔者曾办理一起受贿案,一审判决已于二00二年七月下达,被告人不服上诉至高院,直至笔者发稿时二审裁定仍未下达,追查其原因,该案由省高法向最高法请示,至今无下文,导致被告人仍被羁押无法交付执行。

(2)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限计入真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实践中有部分被羁押的人中就是此规定的直接感受者。

(3)延期审理次数无限制。对于公诉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建议延期审理的,不得超过两次。而由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次数却没有限制。如某故意杀人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合议庭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再次开庭时,合议庭又以需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为由再次延期,以后又因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等理由又二次延期,这一案件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达四次之多且其理由均于法有据,但这种无限次地延期审理显然有违司法公正之本义,与此现象相类似的还有发回重审等。

3、违规操作型:这一类型主要是指办案人员为了弥补办案时限上的不足,利用法律规定,通过违规操作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它主要指期限互借现象,表现为:第一,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互借期限,如公安机关在逮捕后不满两个月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与侦查人员协商,将受案日期后推,使审查起诉时间延长;又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就某些案件短期限提起公诉,法院审判人员又将公诉机关剩余时间借用,这类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第二,互借退补期限,由于刑诉法规定案件可退补二次,因而实践中,在法定期限不能结案,公诉机关就以退补来延缓办案时限,有的案件确需退补,但公安机关一个月内又难以补侦完毕,侦查人员又可与审查起诉人员协商,借用审查起诉期限;第三,上下级检察机关移送管辖期限互借,基层检察院对于移送上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往往只作初略审查,三、五天内就报送上级,而上级检察机关则可借用基层的一个月剩余时间,只需在受案日期上掌握,

就可达到此目的。这三种期限互借现象,从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来看并不超期,但实质上,是通过违规操作来完成的,从根本上讲仍然侵犯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这几类隐性超期现象,显然不同于超期羁押,但其危害程度却与超期羁押异曲同工,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公民强烈感受到,法律在执法者的手中成为一种游戏工具,让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神圣形象大打折扣。

二、隐性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

通过以上考察和透析,笔者发现,隐性超期现象的存在说明我们的执法者已经充分认识到超期羁押的违法性,但是由于执法者将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公正执法的司法目的进行心理排斥,追求的是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因而产生了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行为动机,最终导致着隐性超期现象的大量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执法观念上的偏差。执法者的观念直接影响着执法的行为,而这些观念往往贯穿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1)“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深蒂固,由于千百年来中华民族文化的沉淀,从神明裁判到逼供取证,从罪恶报应到同态复仇等法制观念无不渗透着“有罪推定”的思维,直到97刑法才在中华大地上首次引进了“无罪推定”执法理念,可是几千年来的文化基淀,岂能说改就改,因而直到现在阴魂不散。当司法人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羁押人员有罪时,本着“不枉不纵”的思维,利用自己熟知法律的优势来“算计”着法律,有的执法者在“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没有犯罪”的质问下堂而皇之的认为“羁押一天抵刑期一天”,直到认为有罪的证据已足够充分时,才觉得自己完成了应尽的职责。

(2)“人权保护”观念淡薄。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在人权保障完善的国家,既便没有各种监督、追究责任等制约的措施,也不会出现超期羁押,至少没有成为一种现象”,同样隐性超期现象更不会出现,因为它没有生存的土壤,而我国的执法人员虽然一边在呼吁保护人权,一边又在思考怎样才不放纵犯罪。一些执法人员认为羁押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而超期甚至隐性超期针对的对象只是少数,但维护了大多数,在“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侵害少数人的权利”的人权观念支配下“人权”就成为牺牲品。

(3)“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无根本改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些部门仍然奉行“实体公正”为司法活动的唯一目的,认为“程序公正”依附于“实体公正”。隐性超期现象的产生,说明执法人员已经注意到“程序”的重要性,但仅仅是认识到其重要性,而没有提到与实体并重的高度。笔者认为,司法的进

步主要表现了程序公正的进步,从崇尚神灵启示的愚昧到重视证据的科学转化过程,从刑讯逼供的野蛮,到保障人权文明化过程;从罪刑擅断任意追究的恣意到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的规范,这一切无不表现出人类已从追求实体公正作为司法公正唯一目标转变为“实体公正需要程序公正作为保障”的双重目标。可是司法实践中那种“只要抓住真正的罪犯,将其绳之以法,多关几天又算了什么”的思想仍在影响着我们的办案人员。本文中例举的“期限互借型”隐性超期现象正是“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典型。

2、立法的漏洞。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羁押期限上规定的漏洞是隐性超期现象得以滋生的土壤。

(1)立法主旨的滞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建立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但现在世界各国早已摈弃了该宗旨,英美法系国家将羁押手段仅仅作为一种例外,只有当嫌疑人的人身攻击性存在现实的危险,才予以羁押。大陆法系国家情况也有根本的改变,随着保释制度的广泛推行,羁押仅仅是在不得以情况下使用。而我国仍将羁押作为首选手段。在这种立法意图影响之下,超期羁押、隐性羁押现象就不可避免。如前文提到的“混水摸鱼”型隐性超期即是立法者有意无意在立法时留下的真空地带所造成的。

(2)立法技巧的粗糙。纵观整部刑诉法225条347款涉及羁押期限(或诉讼期限)共有26条且均散见于各章节。而且诉讼期限与羁押期限在很多条文中是合二为一的,同时还大量使用诸为“特殊情况”、“案情复杂”、“重大复杂案件”等模糊语言;刑诉法出台以后短短的七、八年时间,关于羁押期限的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就达14条,已超过刑诉法此方面总条文数的一半,这在立法技巧成熟的国家是不可想象的。由于羁押期限散见于各章节、各诉讼阶段,因而缺乏完整性、系统性。本文谈到的“自审自批型”就是立法不成熟的产物。

3、执法力量配备不合理。我国现有的执法力量绝大多数处于超负荷状态,这也是产生隐性超期现象的主要原因。

(1)可用警力严重不足。按规定,逮捕以后侦查期限(也即嫌疑人羁押期限)只有两个月,如果二名侦查人员二个月内就办理一起案件,期限是足够的。可现实状况是二名侦查人员在二个月内绝对不可能只侦查一起案件,加之真正在一线办案人员在整个机关所占人数比例普遍减少,如某市侦查人员占公安干警人数不足18%,这种超负荷地工作既无法保障案件质量,当然也就无法保障限期内侦结,为了不被贴上超期羁押的标签,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之道。隐性超期应运而生。

(2)机构配备不合理。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公、检、法三机关在机构设置

上产生了巨大变化,变化之一是机构越来越多,分工越来越细。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分工越来越细,有刑侦、经侦、缉毒、水上等若干个侦查大队;检察机关,批捕与公诉分家;审判机关分为刑一、刑二,甚至刑三庭,这些机构分得越细,造成各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的缺陷,给隐性超期埋下了伏笔。如批捕与公诉两部门均按各自不同的标准办理案件,从而导致着已经批捕的嫌疑人达不到起诉的标准,但在有罪推定的理念支配之下,释放嫌疑人无疑困难重重,这样就产生了诸如“互借期限”、“混水摸鱼”型等隐性超期现象。变化之二是部门内部综合工作越来越强。如公安机关侦审合一改革。案件从立案到侦结,从抓获嫌疑人到收集、固定、审查证据均由一个部门完成,这一重大变化造成的是混乱,到目前为止仍在加剧,其后果是侦查案件质量下降,从而导致着对嫌疑人羁押期限的延长。

(3)办案经费难以得到保障。由于高科技、信息化犯罪增多,跨地区跨省市犯罪现象突出,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据某市有关部门统计办案一起刑事案件在20XX年所需成本达20XX元。(不包括干警工资)而该市平均年发案率1300件左右,所需经费需260万元,但投入办案的经费只有150万元左右,经费的不足制约着办质量的提高,从而导致着隐性超期现象的发生。

三、控制隐性超期现象的思考

隐性超期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影响了公民对依法治国的信任感,也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隐性超期现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可尽量控制和减少这一现象却是当务之急。

1、让现代刑事诉讼法治理念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现代刑事诉讼法治理念包括:罪行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一罪不二罚,审判公开等。前文已论及隐性超期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执法观念的偏差。笔者认为要控制和减少这一现象必须将上述法治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尤其是无罪推定原则更应扎根于执法者的脑海里。为此我们的执法者应从思想上摒弃同态复仇报应论的执法理念,树立羁押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摒弃隐性超期非超期羁押的理念,树立“缩短羁押期限乃是执法者的追求”的观念。这样才能从思想上、从根源上为减少隐性超期扫除障碍。

2、修改现行立法不成熟的地方。首先应将模糊语言从立法中清除,代之以简洁、明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用语;其次在立法过程中,将羁押期限与诉讼期限相分离,并且进行单列,改变现在这种散见于各章节的做法,使羁押期限不会产生歧义,让试图窥避法律者无暇可击;第三,建议在刑诉法确立羁押权与审批权相分离的原则,引入司法审查制,公安机关需拘留、逮捕应由检察机关批准,同样任何延长羁押期限也应由检察机关批准一系列延期的规定,检察机关需羁押

由人民法院批准,并将批准与审判部门相分离,人民法院需羁押人犯可交由公安或检察机关批准,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相互监督,形成连环制约络,另一方面也使一些隐性超期现象从“暗箱”中暴光出来。第四,通过立法建立羁押管理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制度,将羁押管理权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笔者认为看守所的管理划归非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更为合理,在我国可以归口于司法局。

3、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要想从根本上杜绝隐性超期,还应从根源上着手。首先要确立“沉默权”制度,使司法人员不必因依赖口供实行羁押,而在收集其他证据上寻求突破,从而提高案件质量进而缩短对嫌疑人羁押期限。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可广泛适用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制度,法制较完备的国家,如美、英等国羁押的人员只占10%,而大量的是通过保释方法待审。我们可“大力借鉴保释制度的相关做法,以不羁押为努力方向,或者全方位发展非羁押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羁押率”。第三,改革现行的司法机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应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与维护一般性社会治安职能进行分离,成立刑事案件侦查局,同国家安全局对等设置,在保障上一方面吃皇粮,一方面进行财政单列,从而使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全方位得到保障,而检、法两家也应从双重管理体制上解放出来。

4、设置一套完善的解决羁押期限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既可以解决超期羁押,也可以解决隐性超期,如羁押期限跟踪卡,在看守所内实现办案人员公示。最长期限警示制,超期羁押无条件释放制等措施正在各地开展起来。笔者认为有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可由高检院进行规范形成制度要求各地统一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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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察日报《转变执法观念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

长期血液透析患者的护理指导

为使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入人心,我们抓住综合服务这一切入点,以对未婚青年管理、婚后指导优生优育、孕前后服务、生育前后服务等为主线解决思想观念的转变问题。在优质服务中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及提供安全、简便、优质的避孕节育器材,全面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系感染干预三大工程。不强行落实节育措施,而是采取激励机制,实行避孕方法自主选择,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手术知情选择指导等,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免费及节育假享受全勤待遇的制度,使避孕方法知情率达100%,职工满意率达100%;定期安排育龄女职工免费做生殖健康普查,通过体检,为每位已婚育龄女职工建立了健康档案;为每一位怀孕的女职工在孕6个月后,免费做胎儿心电图、胎儿超声心动图等B超检查,有效地控制了新生儿的出生缺陷率。工作中既当宣传员,又当服务员;既按政策办事,又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另外,还解决了职工子女无公费医疗的后顾之忧,为独生子女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已有19人得到了近14000元赔付;及时落实独生子女每月10元的奖励制度;为生育一孩职工报销生育费用;退掉二胎指标人员给予奖金等,使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大大提高。 3 上下结合,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满足广大育龄职工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计生优质服务工作必须遵循的本质要求。我们从了解思想动态、民情民意和呼声入手,在育龄女职工中进行了一次需求调查,发放调查问卷1160份,回收率95%。其中需要缓解工作压力的占35%;需要避孕节育知识的占17%;需要生殖保健的占38%;需要先进避孕节育方法的占10%。根据反馈内容,医院召开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出“关爱健康,做妇女贴心人”的行动方案,把计划生育同维护育龄夫妇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殖健康水平结合起来。经过分析,我们了解到育龄妇女中,临床护士较多,三班工作制,工作无规律,节奏快且责任重大,有一些人患了甲状腺功能亢进、神经衰弱等疾病,并且先兆流产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利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多、联系广且朝夕相处的优势,采取了“三二一”宣传模式,即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根本,以“两个贴近”(贴近工作、贴近生活)为手段,以“一帮一”结对子进行帮扶。与感到工作压力大的职工所在科室的主任、护士长进行沟通,在工作中适当给予调整,进行精神调节;对先兆流产两次以上人员进行追踪指导,实施干预措施;购买生殖健康系列丛书发放给有需求的职工,并经常开展咨询和技术指导;针对普通圆形避孕环经常有避孕失败的缺点,为育龄女职工免费提供价格较贵的吉尼环。我们依靠职工,服务职工,带着感情去做工作,赢得了广大育龄职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使广大职工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根本转变。现在,我院已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医院发展的总体规划。我们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整体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改革,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等新型婚育观念,使医院计划生育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2004-03-12 收稿)(陈 迁 编辑) 长期血液透析患者的护理指导 陈彦芬 (山西省大同煤业集团第一职工医院 大同 037003) [关键词] 血液透析;护理;指导 [中图分类号] R473.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8-6633(2004)03-0385-02 随着医学的发展血液透析(简称血透)已成为治疗慢性肾衰尿毒症患者的重要疗法,为确保此疗法取得良好的效果,作好患者的护理指导是很必要的。 1 临床资料 慢性肾衰患者18例,男10例,女8例,年龄25~65岁,均行长期血透。其中,动静脉外瘘6例,内瘘12例。存活2年8例,3年5例,4年2例,≥5年3例。本组病例中80%患者在透析间歇期和病情稳定时在家居住。 2 护理指导 2.1 保持积极情绪 精神因素能影响长期性血透患者的存活时间。本组存活4年以下病例中2例患者因焦虑、抑郁或恐惧,致使病情突然恶化而死亡;存活4年以上的血透患者均能使自己处于较平衡的心理状态。因此,指导血透患者学会自我心理护理,克服消极情绪,正确认识疾病,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积极寻求、创造和享受快乐,以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寿命。 2.2 合理膳食 饮食疗法是提高长期性血透患者存活率的关键。本组1例存活时间达6年,由于患者严格按饮食疗法要求进食,并注意补充维生素、优质蛋白及水盐平衡,防止了营养失调及液量过多,以减少并发症。帮助患者了解病情和饮食的关系以及各种食物营养素含量,嘱患者多食优质蛋白以满足机体修复的需要。体重的改变是液体平衡的最好指标,以2次透析间体重增加0.5kg/d为宜。嘱患者认真记录出入液量和自测体重,每日1次。做好增进食欲技巧的指导。 ①经常更换不同质和味道的食物;②自作高蛋白、高热量饮食,如浓缩牛奶拌入各种调料和新鲜水果等;③注意食物的色、香、味;④与亲人共餐,提供良好进餐环境;⑤避免进食过甜或油腻的食品。 2.3 动静脉瘘管的护理 长期性血透患者的动静脉瘘管与其生命攸关。患者要懂得其用途,保持瘘管通畅、清洁、无滑脱和出血。①活动:嘱患者适当活动建瘘肢体,经常活动未建瘘肢体,以促进血液循环;②内瘘者清洁建瘘肢体,在建瘘部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快则半年长则两年。 一、刑事拘留阶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阶段-----两个月至五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四、补充侦查-----30天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六、审判------一审-----30至45天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七、上诉或抗诉-----二审-----30至45天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考纲全景透析)高考生物 5.3 人类遗传病基础复习 新人教版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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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前诊断:羊水检查、B 超检查、孕妇血细胞检查、基因诊断 2、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预防遗传病的产生和发展。 3、提示:21三体综合征属于染色体异常遗传病,故而不能用基因诊断。 三、人类基因组计划与人体健康 1、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目的:测定人类基因组的全部DNA 序列,解读其中包含的遗传信息。 2、意义:通过人类基因组计划,人类可以清晰的认识到人类基因的组成、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对于人类疾病的诊治河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热点难点全析】 一、常见人类遗传病的分类特点 提倡适龄生育 2、主要优生措施 严禁近亲结婚 分类 遗传特点 单基因遗传病 常染色体 隐性 (1)无性别差异 (2)患者为隐性纯合体 显性 (1)无性别差异 (2)含致病基因即患病 性染色体 伴X 染色体隐性 (1)与性别有关,隐性纯合女性或含治病基因的男性患 病,男性患者较多 (2)有交叉遗传现象 伴X 染色体显性 (1)与性别有关,含致病基因就患病,女性患者较多 (2)无交叉遗传现象 伴Y 染色体遗传病 传男不传女,只有男性患者没有女性患者 多基因遗传病 (1)常表现出家族聚集现象 (2)易受环境影响 (3)在群体中发病率较高 染色体异常遗传病 往往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甚至胚胎期就引起自然流产

网络语言文化透析及其语言规范标准

网络语言文化透析及其语言规范标准 江西农业大学肖崇藻 2010年11月10日,网络语“给力”一词登上了《人民日报》头版头条,网友惊呼“太给力了”。在高考作文中也出现神马、伤不起、有木有等网络语言。这类语言的出现与传播主要寄生于网络人群,聊天里经常能出现“恐龙、美眉、霉女、青蛙”等网络语言。 网络语言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新兴的一种有别于传统平面媒介的语言形式。它以简洁生动的形式,一诞生就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偏爱,发展神速。久而久之,网络语言就形成特定语言了。 在网络语言风靡全国的浪潮中, 一场关于网络语言是忧是喜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一些语文教师认为,网络语言冲击、解构和颠覆了既有的语言规则,与传统语言文字相比,网络语言大量地使用缩写、错字、别字,显得很不规范。但也有不少人对网络语言的立法禁用嗤之以鼻,认为这有些矫枉过正。汉语有其广博的包容性,网络语言带来的冲击不仅不会触及汉语根本,反而会为其注入新的活力,更加丰富汉语的语言词汇。 笔者认为:首先,认识到网络语言的两面性、内在矛盾是语言学者必须有的哲学素养,认识到语言的发展是由于社会发展因其内部体系和功能的矛盾而导致的语言变化,也是我们对待文化的首要态度。语言不仅反映语言本身,更反映了一种文化,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伴随着改革开放思想的解放、科技进步、

市场经济发展、创新的逐步展现引发的创新形态、社会形态变革及其带来的社会大众道德观念、爱好趣味、价值审美等变化,出现了网络语言这一语言文化现象,这个文化现象我们称之为“草根文化”。草根文化是属于一种在一定时期内由一些特殊的群体引发的一种特殊的文化潮流现象,它实际是一种“副文化、亚文化”现象。它具有平民文化的特质,属于一种没有特定规律和标准可循的社会文化现象,是一种动态的、可变的文化。 再次,哲学家黑格尔曾说:“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我们应该承认这一文化现象,在文化领域中既要鼓励语言文化的创新也要加强语言规范工作。 具有革命意义的创新性是网络语言最大的特点,在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性的最自由的空间里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出每个人在语言上的创造力,对于形成独立、自由、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创新型国家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我们要积极地鼓励语言的创新,引导网络语言的发展,而不是一味打压、禁止。 同时,规范的语言文化也是精神文明建设之要,是文化创新的时代要求,是我们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加强文化传播的必备条件。现代各种语言的标准语的功能日益扩大,为了适应这一趋势,政府应制定正确的语言规范政策,因势利导,以维持语言的统一,保持语言的纯洁和健康。国家语言改革工作委员会一位负责人表示对网络语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了解和认识,然后才能决定何时规范,怎样规范。词典室助理研究员张铁文认为:“网络 2

中外校园暴力防控措施之比较

中外校园暴力防控措施之比较 摘要校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如何防控校园暴力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较之欧美国家系统化的防控措施,我国在校园暴力问题的治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本文将对中外校园暴力防控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各国在校园暴力问题的预防、保障、应急、矫正与救济等阶段的特点,以期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改善我国校园暴力问题的现状。 关键词:校园暴力;防控措施;比较研究 校园暴力作为一个涵盖众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国际上没有确切概念。最早受到欧洲各国普遍接受的定义来自于挪威学者Dan Olweus:“一个学生如反复地或长期地成为一人或多人的负面行为的攻击对象,这个学生即是暴力或迫害行为的受害者”[1]。一般而言,校园暴力是指学校师生在校园内或与学校相关的活动中受到的来自他人有意识的身心或财物伤害。在多数文献中,校园暴力等同于校园霸凌、校园欺凌等概念。校园暴力的防控措施主要指暴力事件发生前后社会、学校所采取的预防、保障、应急、矫正与救济等手段。校园暴力问题的防控工作需要依赖一套系统的治理模式。2003年,美国教育部制订《学校与社区制定危机计划的实用指南》,该指南确定了校园危机治理模式的四个阶段:危机的预防(Prevention)、危机的准备(Preparedness)、危机的应急(Response)、危机后恢复(Recovery)[2]。本文将参考这一模式,对各个阶段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与德国、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进行科学性与功效性的比较,以期为我国校园防控措施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一、危机的预防 有效的预防措施可以减轻甚至规避校园暴力的伤害,减少甚至杜绝校园悲剧的发生,校园暴力的预防主要通过加强德育,建立评估系统等措施实现。 (一)中德德育现状比较 加强德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学校预防校园暴力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文从德育内容与实施方法两方面比较德国与中国道德教育的不同之处。 1.德育内容 德国作为两次世界大战的发起国,对无辜民族的罪行已成为历史印记,但当代德国显然决心走出“纳粹”的阴霾,强调实施“善良教育”。“善良教育”是德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小学中“善良教育”甚至重于智力教育。德国青少年的善良教育从爱护小动物开始,鼓励中小学生把积攒的零花钱用来领养动物,培养学生爱护动物、照顾弱小的品

工作心得:超期羁押存在原因及对策

工作心得:超期羁押存在原因及对策 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它的存在严重地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公平和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它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绊脚石。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多次进行专项检察,取得明显成效,超期羁押现象已明显减少,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超期羁押的案件长达数年之久,从我县来讲也时有发生超期羁押现象。 因此,我们必须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上对超期羁押加以认识和重视。本县一些实际情况,就我县超期羁押现象及应采取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超审查起诉期限 从我们近年对超期羁押专项检察来看,在审查起诉环节时有发生超审查起诉期限。从客观上讲原因有: 一、这些超期案件大部分属疑难复杂案件,经过延长,退查后,又不能及时作出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又系外地人,采取取保候审又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是我县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激增,但办案人员仍然是那么几个人,干警超负荷工作。人手少,案件多,矛盾日益突出,这是超审查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市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亦时有发生超期现象。 超审判期限 法院超审判期限,原因除了基本同超审查起诉期限相同外,还有不同之处。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法院一审案件,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但往往案件已经超期了再报延长,或延长批复后又超期。目前,存在严重超期羁押案件,是上诉案件。根据《刑诉法》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但事实上有些上诉案件,远远超过二个半月未审结。如郏杨斌侵犯商业秘、诈骗一案,一审法院在201X年10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与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郏杨斌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至今未审结,已远远超审判期限。中级人民法院亦有难言之隐,该案有关鉴定需要重新鉴定,在法律上这类鉴定不能计算羁押期限。此类问题在一定程度存在,有待于立法部门进一步解决。 假象超期羁押 假象超期羁押就是办案单位未及时办理换押手续,从表面来看已经超期羁押,但实质没有超期的案件。从多年从事监所检察工作实践来看,我县大部分超期羁

长期血液透析并发症

长期透析的神经系统并发症 透析病人神经系统并发症常见又多样,有些与尿毒症有关,有些与透析有关,还有一些与以上二者都无关。神经系统并发症见表1。 表1 透析病人的神经系统并发症 中枢神经并发症 尿毒症脑病 电解质异常和酸中毒引起的脑病 失衡综合征 铝中毒脑病 Wernicke's脑病和药物诱导的脑病 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脑病 Binswanger's脑病(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SEA) 暂时性脑缺血 脑梗塞 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癫痫 周围神经疾病 尿毒症多神经病 单神经病 自主神经病 骨骼肌病 神经精神异常 一、中枢神经并发症 (一)尿毒症脑病包括电解质异常和酸中毒引起的脑病,失衡综合征,铝中毒脑病,Wernicke脑病和药物诱导的脑病。 1.电解质异常和酸中毒引起的脑病(1)钠异常,急性失钠,血钠<130mmol/L时,或慢性失钠,血钠<120mmol/L时,可出现脑水肿症状,表现为头痛、恶心、呕吐、嗜睡、肌肉痉挛,甚至昏迷,脑脊液压力升高,视乳头水肿。高钠和高渗透压引起脑皱缩,表现为嗜睡,昏迷,脑中风样的运动障碍。(2)代谢性酸中毒,可引起谵妄、震颤和昏迷。(3)钙、镁离子异常,高钙血症可引起智力低下、昏睡、精神错乱、幻觉、谵妄、木僵和昏迷。高镁血症影响神经肌肉接头功能,出现肌无力或肌麻痹。 2.失衡综合征多在透析快结束或结束后不久发生,轻者头痛、恶心和肌肉痉挛。重者不安,精神错乱、全身惊厥。失衡综合征是可以预防的,详见透析即刻并发症。 3.铝中毒脑病当血铝高于500μg/L时,神经系表现为语言障碍、淡漠、抑郁,性格改变,定向障碍。晚期表现为共济失调,肌阵挛和痴呆、脑电图显示阵发性,不规则,弥漫性高振幅慢波。防治措施包括:①监测透析液铝浓度、当铝浓度大于10μg/L,应检查水处理系统和制备过程。②询问病人是否在服含铝磷结合剂,如在服用,应立即停止。③症状治疗用benzodiazepines治疗肌阵挛,用抗癫痫药控制惊厥。 4.Wernicke脑病 Wernicke脑病发病原因不甚清楚,可见于长期摄食不足及反复呕吐的透析病人,推测其发生可能与长期的蛋白质、水溶性维生素的丢失和摄入减少、能量供应不足有关。病变主要在下丘脑、小脑和大脑导水管周围的退行性变。临床表现为视觉障碍、共济失调与精神错乱三联症。其中视觉障碍表现为眼球震颤、外展麻痹、辐轭麻痹,是诊断的先决条件。大剂量维生素B1(硫胺)对治疗共济失调和视觉紊乱有效,对精神错乱疗效不肯定。充分透析,合理营养及补充水溶性维生素,特别是补充足量的硫胺对预防Wernicke脑病有益。用药过晚,

隐性超期羁押现象透析

隐性超期羁押现象透析 内容摘要:隐性超期与超期羁押同类不同种,同样给被羁押人员造成人身、心理上伤害,执法人员在努力避免被贴上超期羁押的标签的同时,又有意无意地窥避法律,使隐性超期现象广泛存在,只有深刻分析该现象产生的原因,才能找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隐性超期,自审自批,互借期限,有罪推定,同态复仇,立法技巧,取保候审 当保护人权与超期羁押这一矛盾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调和之时,当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在超期羁押现象面前痛苦挣扎之际,高检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使大多数实务界人士认为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曙光再现。但笔者认为虽然表面上超期羁押现象已得到有效的遏制,但隐性的超期现象则依然存在且不容忽视。笔者拟就该现象的类型,产生的原因以及改进措施略陈管见,求教大方。 一、隐性超期羁押面面观 所谓“隐性超期羁押现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超过法定的一般规定而未突破规定的上限,但羁押延期的审批不合理、操作程序不规范,或者羁押期限规定模糊的现象。笔者经过研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自审自批型,即羁押期限的延长及重新计算均由侦查部门自行决定,无需其他单位批准。 (1)“三类人员”的刑拘扩大化。《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践中公安机关凭借此规定使刑拘达三十日之久的占80%以上,而刑诉法规定拘留时间有一个递进过程即一般嫌疑人三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即共七日→三类重大嫌疑人可延至三十日。而最后一种应当是例外情况而非普通现象。但实践的作法恰恰相反。 (2)“另有重要罪行”用语不明,《刑诉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期限,针对此条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进一步明确,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在实践中却走向极端;一方面对“重要罪行”随意解释,侦查机关往往将同种犯罪中的新的事实理解为“重要罪行”。如盗窃嫌疑人逮捕时查明

文化大繁荣背景下的国学热现象的透析

文化大繁荣背景下的国学热现象的透析 法学院10级1班学号:1002010119 摘要:国学作为传统文化的载体,在数千年的发展中,传承着我们民族 的优秀思想和文化传统。而现在国学热提示着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体现了民族自尊与自信的高扬,开启了民族文化的自觉。当然,对国学也同样有个扬弃的问题。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国学热的讨论,是今天我们应有的正确态度。 关键词:国学国学热传统文化 最近几年,大家都在谈国学,这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比如中国人民大学率先成立了国学院,很多高校也成立了国学研究机构,或教学组织,厦门大学则于2006年恢复了创建于1926年的国学院,《光明日报》也开设了《国学》专版……我们称之为“国学热”。在当今国学热潮下,许许多多的家长把孩子送到各种各样的国学班里,背诵“人之初、性本善”,背诵“赵钱孙李、周吴郑王”,穿汉服、学经典……,而在目前文化大繁荣的背景之下出现国学热现象,我们则应该理性的思考其出现的原因并且应该坚持辩证的观点来正确的对待。 我认为当前“国学热”现象主要以下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引发了国学热。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间,人们的思想走出了过去封闭保守的僵化状态,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在各个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人越来越迫切需要了解自己民族的历史,越来越需要展现中华民族文化中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的东西,这就激发了中国人复兴传统文化的强烈愿望。当人们试图从传统文化中寻找能代表中华民族的精神和象征时,挖掘传统文化及儒家思想中有价值、有益的思想资源就成为顺其自然的事了,这也是我们这个民族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的一种表现。这或许就是当今“国学热”产生的一个原因。 第二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宣传和鼓励。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提倡的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等。而国学热现象与之有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因为这些思想本身就是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固有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因为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当代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而综合国力则主要包括了国家的硬实力和软实力。这里的软实力则主要是文化软实力。文化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强弱的重要尺度之一, 文化的力量, 深深熔铸在民族

美国的校园暴力及其应对

美国的校园暴力及其应对 王志亮* 【内容摘要】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美国校园犯罪趋向于暴力化,尤其是校园枪击案震惊了社会各界。校园暴力引起了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促使有关方面采取了诸多防范措施。 【关键词】美国校园暴力枪击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紧随遏制校园里帮派和毒品浪潮的暴风骤雨般打击工作之后,引人注目的校园枪击惨案震惊了社会各界。美国教育部、司法部,以及许多教育组织、刑事司法组织和政治组织,强烈要求提供有关校园暴力的信息资料和控制该暴力的可能方法。在史无前例的合作时代里,刑事司法实务部门与刑事司法理论界的合作,要求共享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应能够用于控制校园犯罪。 一、校园暴力及其影响 由于没有要求学校向任何国家机关报告校园犯罪和暴力事件的报告制度,难以准确统计美国校园里究竟发生了多少起犯罪和暴力事件。紧随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发生的校园枪击案,由于需要关于校园暴力的信息资料,没有报告制度的这个现象正在发生变化。现在,据以了解校园暴力的多数信息资料,是从特定学校所作的数量极少的研究实例获得的,或者是从给警察局(只要事件达到了需要警察介入干预的程度)的官方报告获取的。因为存在实例数量少和方法论难,了解的多数校园暴力是以校园枪击案或其他暴力冲突的结果而大白于天下的。 尽管前几年的一系列暴力事件把校园暴力和使用武器的现象推到了美国人关注的前沿位置,但是应该注意到,学校是而且总是孩子们相对安全的地方。在1996-1997学年期间,10%的学校向警察局报告了一起或多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是指杀人、性侵害、自杀、重伤害或抢劫等案件。然而,43%的学校没有报告任何类型的任何严重程度的犯罪案件。根据司法部1998年的统计,在1997年向警察局报告的所有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是不带武器的身体攻击或殴打。 向警察局报告的暴力事件数量下降是与被害事件数量的减少相吻合的。“从1992年至1996年,12岁至18岁的青少年被害事件,从每1000名学生大约164起减少到128起;而且,被害事件的下降类似于同期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况。进一步而言,在校外遭受非致命、严重的、暴力犯罪侵害的12岁至18岁的被害学生比在校内被害的要多。但是,12岁至15岁青少年遭受的所有暴力犯罪中,有37%发生在校园内。”①斯奈德和斯克芒德指出,学校基础的青少年聚集群体在成人中没有相匹配对应的聚集群体,这就消减了校园少数严重暴力的严重程度。 杀人是最严重的暴力形式,具有类似于非致命暴力的式样。涉及学龄儿童的所有杀人案件中,不足1%的发生在学校。此外,杀人案件的所有不满12岁被害儿童中。90%是被成人杀害的,而不是被其他儿童杀害的,而且75%的12岁到17岁的儿童是被成人杀害的;其中,大部份被害者是家庭暴力的受害 401* ① 王志亮,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属于上海市教委刑法学重点学科项目成果之一(项目编号:j52103)。 Marilyn D.McShane Frank P.WilliamsⅢENCYCLOPEDIA OF JUVENILE JUSTICE.Sage Publications,Inc.2002,P332.

李白研究领域的新开拓——何念龙研究员新著《李白文化现象论》读后

进入新世纪,李白研究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专题探索正向纵深掘进。在近几年李白研究的众多成果中,何念龙研究员的专著《李白文化现象论》[1]比较突出。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该书以宽广的学术视界、新致的思维路向和包容性理论建构而引人关注,标示着该研究领域的重要进展,其学术探索和研究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从思维论着眼,精心创建新的理论架构 该著扎实厚重,内容丰富,洋洋44万字,共分5章25节,以建构论、特质论、再塑论、比较论、本质论等为结构框架维度,各自相对独立又密切关联。该著着眼于学术思维路向的变更,在学界首次使用“李白文化现象”理论话语并加以全面深入阐解。作者认为,李白其人其诗及历代相关的史传记载、诗文评论、文艺作品和故事传说,构成了一个多姿多彩、长盛不衰的“文化特异景观”。其生前社会轰动效应和死后巨大深远影响无人能与比肩,历代士人群体和普通民众不断地对李白进行解读、评论和再塑,在中国古代经典作家接受史上空前绝后而成为独特的文化现象。李白文化现象的基本内涵包括作者本人、作品文本、巨大影响三个基本建构维度,具有独特性、雅俗共赏性和历史积淀性三个主要特征。这一现象的成因主要源自于其人其诗本身特异性、盛唐时期的精神孕育、士人阶层的心理诉求。这一现象的本质和核心是“李白文化精神”,即高度的人文关怀精神、极度的自由狂放精神、强烈的反权贵精神、淋漓酣畅的诗酒精神[2](382)。作者对此特异现象的内涵构成、基本特征、生成机制进行了细致深入的阐析,使读者对于这一现象有了整体的理解和把握。作者还以“三型李白”论作为透析此一现象的“锁钥”,力求对“李白文化现象”做出深刻的解读。 “李白文化现象”命题和“三型李白”论,是该书对李白研究所提出的创意性的理论架构和全新的学术话语。回顾已往李白研究,基本上一直沿袭既定套路和阐释传统,即关于家世出身、生平经历、思想精神、交游行踪、艺术风格、创作特色、历史影响等传统研究内容和单向性、分解式研治思维,仿照史料汇编、作品集注、诗文系年、史实考证、文本诠释等惯常路数。从思维论视角来看,作者经过长期学术积累和多年不懈探索,以卓然独立学术姿态,锐意创新,突破了该研究领域那种单维度、线性型、平面化的思维定势和操作惯性,致力于系统集成的逻辑建构,使对李白的研究更具完整性和立体感。在李白问题上,将宏观观照与微观解析、历时性审视与共时性剖析相结合,高屋建瓴,整体在握,显示了开放性和生发性特征,强化了系统性和立体化色彩,具有很强现代学术品格。这种理论构架,为李白研究的拓展和深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更全面、更深刻地研究李白。 二、从重点论着力,深度透析两个重要问题 李白是超迈绝伦的特殊性存在,对其现象史问题研究需要将整体把握与重点阐解结合起来。作者突出重点而深度阐析,紧紧抓住两个最重要问题, Vol.33No.11 Nov.2012 第33卷第11期2012年11月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Soc.Sci) 李白研究领域的新开拓 —— —何念龙研究员新著《李白文化现象论》读后 谈晓明 (江汉大学人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摘要:“李白文化现象”和“三型李白”论(“历史原型李白”、“诗艺造型李白”、“传说塑型李白”),是《李白文化现象论》对李白研究所提出的创意性的理论架构和全新的学术话语。《李白文化现象论》突破了该研究领域那种单维度、线性型、平面化的思维定势和操作惯性,有助于探索解决一些悬而未决的迷踪谜案,从而为李白研究的深化奠定了的基础。 关键词:李白;李白文化现象;三型李白论 中图分类号:I207.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11-0098-02 98 --

精品资料:年轻漂亮的女教师成为校园暴力的牺牲品

推荐:年轻漂亮的女教师成为校园暴力的牺牲品年轻漂亮的女教师成为校园暴力的牺牲品 渐新堂:我们知道美国的校园暴力事件,我们自己的国家似乎还没有发生过在讲台上学生杀教师的事情,然而,一周以前,当大家在忙于高考备考的时候,黑龙江双鸭山市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杀害教师事件。现贴于此,以引起我们的思考,引起我们的警觉。 2007年5月25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第十九中学三年八班发生了一场凶杀事件。在该班级任语文课的女教师汪洪泽在第三节下课的时候被该班一男同学用自带的匕首杀死在讲台前。 当时,汪老师在班级上课时,发现有一名叫范××的男同学趴在课桌上没有听讲,便提醒到:范××,你这么高的个子趴在那儿睡觉不怕人笑话么?快起来吧!范××并没有听话,汪老师便又批评了他几句。汪老师怎么也没想到,这么点的小事,竟然给自己惹来了杀身之祸 下课铃一响,汪老师还是习惯性地收拾一下书本,这时令人触目惊心的事情发生了:范××在任何人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冲向了讲台,一把抓住了同样毫无防备的汪老师,举起了手中的匕首,狠狠地向汪老师刺去。一刀下去,汪老师顿时血流如注,没来得及反抗,也没来得及发出一声,就倒在了血泊里...... 不过是一瞬间,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去了。 全班的60余名学生都目睹了惨剧的发生。 行凶学生范××被警方当场抓获,凶器也当场被缴获。 被害人汪洪泽老师是一名非常优秀的教师,也是一名光荣的现役军属。 目前警方和各级主管部门都介入了此案。 从案发到医生停止抢救,汪洪泽老师始终瞪大着双眼,充满惊讶的眼睛就这么一直地睁着! 汪老师,你能瞑目么? 她只是一名教师,不是驰骋杀场的战士,本不该如此地面对死亡。可是她确确实实地倒在了浸满了她的鲜血的讲台上! 我不想多说什么,只想让大家了解真相,并寄托我的哀思。 希望广大网友能重新审视教师这一职业,能真正地理解教师。 我不敢想象,下一个倒在讲台上的又会是谁呢? 悼念洪泽老师 投身教育寄平生, 辛勤耕耘园丁情。 怎料课堂变杀场, 谁为洪泽鸣不平? 该文后面有无数网友义愤填膺的评论,但没有哪一则能超过这一条的份量: 沉默的人- 2007-05-31 08:01 正当全市人民议论十九中学事件的第四天,本人又惊诧地听到一则第一中学的消息: 有一名高二的学生上课迟到,然后用脚将班级的门踢开,当老师批评他时,这名学生竟然说道: 你知不知道十九中的学生杀人,我看你是不是不想活了 比较而言,下面这则在国外引起广泛关注的辱师事件,还真是小巫见大巫了。时间竟然也是5月25日,黑色的5、25。 5月25日开始,一段视频迅速流传于各门户网站和论坛之间,引起众网民关注。视频

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

超期羁押28年——谢洪武案 “无卷宗、无罪名、无判决、无期限被公安局非法超期羁押第一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18979406.html, 2003年05月24日09: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二十八年前:谢洪武被公安部门拘留二十八年后:案件撤销被释放时已六十二岁 本案人物:谢洪武,男,62岁。1974年6月24日被公安部门羁押,在人民法院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被羁押28年。2002年10月30日释放。 2002年10月,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签发了一份释放证明书,被释放人为62岁的谢洪武。公安部门签发的释放证上注明,谢洪武从1974年被拘留,2002年10月被释放。 谢洪武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下,总共被公安部门非法羁押28年。 据谢洪武亲属回忆:1974年,出身地主的谢洪武被当地民兵组织认为其私藏反动传单,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在之后的28年里,公、检、法三家谁也不知道谢洪武犯了什么罪,甚至连案卷也没有,他被“拘留”后仿佛从人间“蒸发”。 1996年,检查机关在调查新《刑诉法》落实情况时发现谢洪武的冤情,后经六年查证,终将事实查清。 28年后,当谢洪武走出拘留所时,10348天与世隔绝的日子使他从一个中青年人变成了一个不会说话、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 律师认为:“拘留”不仅剥夺了谢洪武10348天人身自由,还使其各项权利丧失殆尽,如果索赔,一千万元也不多,因为生命和自由无价。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于2003年5月上旬为他申请国家赔偿金56.9万元。 他被非法关了28年 “当我们见到谢洪武时都惊呆了!”2003年5月9日,广西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在接受笔者采访,回忆7年前发现这名被“历史遗忘的人”时,至今仍唏嘘不已。 1996年3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当年5月,广西区检察院派员到各市、县检查新《刑事诉讼法》落实情况。当检查团来到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公安局水均塘看守所时,一名白发苍苍名叫谢洪武的“犯人”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谢洪武当时被单独关押在一间几平方米狭窄、阴暗、没有窗户的“号子”里,面无血色,目光呆滞,弯腰驼背。检察官问“你叫什么名字”?其几乎没有任何意识反应。 “他犯了什么罪?”检察官问看守所值班民警。 “不知道。” “何时被关押?” “不知道。” 检察官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被超期关押的“犯人”,马上着手调查谢洪武的案子。 在看守所的档案里,检察官仅发现了一张1974年6月24日由当时的公安局长签署的对谢洪武实行强制措施的《刑拘证》,除此之外,没有判决书,没有相关卷宗。而谢洪武就凭那张发黄的《刑拘证》,竟在看守所被羁押了28年! 广西玉林市公安局负责人接到上级指示后,立即派出调查组对此案复查。签署《刑拘证》的公安局长、其他当年负责谢洪武一案的办案人员都已不在人世。当初羁押谢洪武的高峰派出所的历任所长也都无人知道谢洪武案件的具体情况。 “你们关押他,该知道他的事吧?”当调查组询问看守所有关人员时,看守所的历任所长均表示“不知道谢洪武犯了啥法”。 调查组还了解到,在谢洪武被羁押看守所的28年里,也有人对他的来历产生过疑问,曾到他所居住的高峰乡“追根求源”。但村子里的人们谁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被抓,甚至已经记不起他的名字,谢洪武成了一个“被历史遗忘的人”。

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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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1]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 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 第 2 页共 20 页

讼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据适用上又存在着普遍的混乱现象,因此,中国立法机构在法学界的支持下,开始了制定刑事证据法的努力。一时间,诸如沉默权、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之类规则的确立,又成为人们所致力实现的改革目标。 毫无疑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立法机构在审判方式、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改革,相对于整个刑事司法制 第 3 页共 20 页

程序正义如何才能实现_佘祥林案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

第24卷第5期河北法学 Vol .24,No.52006年5月 H ebei Law Science May ,2006 程序正义如何才能实现 )))佘祥林案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 刘潇潇 收稿日期:2006201211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研课题5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弱势群体人权法律制度研究6(04C416)成果之一作者简介:刘潇潇(19622),男,湖南安化人,法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人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系,湖南常德415000) 摘 要:佘祥林案存在的问题反映了中国司法活动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即程序的非正义性。要实现程序正义,有赖 于司法主体摒弃/有罪推定0的传统思维定势,坚持/无罪推定0的司性理性;有赖于司法者坚持司法自治原则,排除外力干扰,依法独立办案;同时也有赖于司法者坚持法律至上性,依法保障诉权的实现。这三个问题也是限制当前中国司法秩序建设的关键性因素。一个良好的司法秩序只能靠法治,有法律规制的程序正义才是司法秩序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程序正义;司法理性;司法自治;诉权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6)0520095206 On How to Realize the Justice of Procedures )))She Xiang 2lin case study and its enlightenment LIU Xiao 2xiao (Law Departm ent,Hunan U 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Changde 415000China) Ab st r act:Sh e Xiang 2lin Case reflects what is most characteristic in Chinese judici al processes:th e injustice of procedures.In order to reali ze the justice of procedures,first of all,the judicial branch will have to abolish the traditional -guil t hypothesis .an d adhere to -i nnocen ce rationale .;secondly it will have to sti ck to i ts self 2reliance principle,resist interferences and reach verdicts independently;lastly it will have to pursue the superiority of law and guarantee the ri ght of appellation.T hese are the three key factors determ i n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judicial 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18979406.html,w government is essential to a good judici al system.A lawful procedure justice is a requisit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j udicial order. Key words :procedure justice;j udicial rationale;judicial self 2reliance;th e right of appellation 一、佘祥林冤案:呼唤程序正义 2005年4月,湖北省京山县一个/被杀害011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张在玉突然出现在父老乡亲面前,揭露了一个令人愤慨、心酸、痛惜的冤案。如果没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谨慎,11年前两次被判死刑的故意杀人被告人佘祥林早已成为屈死的冤魂。(当然,如果不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谨慎发回重审,也许就没有11年的冤狱。这是后话。)5月,当年佘祥林/故意杀人案0的办案干警之一潘某自缢身亡,佘祥林案件再一次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现在,虽然蒙冤的佘祥林已重获自由,家破人亡的佘家已提起国家赔偿,政法机关、办案干警已经或者正在为不堪回首的往事付出代价,让中国司法倍感耻辱的一页成为过去。 但是透析这桩弥天冤案,有四个方面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法界关注和深思:其一是公安机关利用刑讯逼供手段为犯罪找证据。佘祥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1年前我被带到看守所时,看守所都不敢收,因为我身体到处是伤。因为腿肿,裤子穿不进去,一根手指头有一节丢在监狱里,一脚趾到现在都还没有长齐。,,0[1]其二是法院实行/有罪推理0,导致冤案终于铸成。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过去,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罪犯,法官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时,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诱供的证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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