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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近接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18.10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以认缴、实缴等方式与他人新设参股企业,或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三)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中关于公众公司重组的各项要求。 公司必须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虚构重组事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或发布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未担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二章暂停转让与内幕知情人报备 第五条公司与交易对方筹划重组事项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转让价格变动情况,并结合重组事项进展,及时申请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并报送材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示-20130514

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示 ――以ST力阳(现宏发股份)为例 2013-05-14 一董、二董程序类似: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关于预案或重组报告)-申请停牌-报送预案或重组报告材料-披露预案或重组报告-复牌-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程序: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证监会核准-复牌-(三董)-发布权益变动报告-实施-实施情况报告 小结:董事会:先决议,后报送,再披露;股东会,先决议,后披露,再申请。 流程公告时间及内容相关规定法规名称 一、筹划阶段 1. 申请停牌 (非必需程 序)ST力阳的股票自2011年7月21日起停牌办理指南第二条第3项: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 密的,应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10号—— 重大重组停牌及材 料报送 2. 尽职调查、 框架协议或 意向 无公告 二、一董公告重 组预案

3. 申请停牌ST力阳停牌期限原自7月21日至8月26 日,后ST力阳三次申请延长停牌时间,分别 延至9月9日、9月23日、10月14日 ?备忘录第13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拟向本部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 报告书材料,必须先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宜。 ?办理指南第10号第二条:需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的情形 1.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已制作好重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和文件,准备 报送并披露。 2.上市公司正筹划重大重组事项,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 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 因素等予以公告,并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的,应及时向本部主 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办理指南第10号第四条第1项: 停牌时间: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如确有 必要,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时间也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但 总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经交易所同意,停牌时间可以继续延长】 ?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13 号——重大资 产重组(深交 所颁布) ?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10 号——重大重 组停牌及材料 报送 ?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10 号——重大重 组停牌及材料 报送 4. 召开第一次 董事会审议 关于重组预 案、相关协 议的相关议ST力阳于2011年10月13日召开一董,审 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预案>的议案》; 备忘录第13号第4条第1项需报送的材料里有一项是“批准重组预 案的董事会决议;关于重组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重组(框 架)协议、合同或意向书”。

看案例学法条(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案例分析 ——以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为研究对象 目录 一、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背景与主要经过 (1) (一)中卫国脉的基本情况 (1) (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 (三)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经过 (2) (四)交易结构图 (7) 二、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结构 (8)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结构 (8) (二)交易结构的法律性质 (9) 三、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流程 (12) (一)初步磋商及保密 (12) (二)聘请中介机构 (13) (三)董事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 (14) (四)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 (15) 四、国资委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 (16) (一)评估备案 (16) (二)国资委对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17) (三)重大资产出售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17) 五、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 (18) (一)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19) (二)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0) (三)历次产权变动瑕疵及其解决 (21) 六、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 (21) (一)实施进展情况的披露 (21) (二)锁定期安排 (22) (三)盈利预测补偿 (22) 七、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及停牌复牌 (23)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借鉴之处 (25) (一)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未受到重组影响 (25)

(二)充分论证资产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26) 一、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背景与主要经过 (一)中卫国脉的基本情况 中卫国脉是国内第一家数字集群商用共网运营商,也是目前国内商业用户较多的数字集群运营商。公司前身为上海通信开发服务总公司。 1999年,中卫国脉整体划入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此后随着国信寻呼整体并入中国联通,中卫国脉也成为中国联通旗下一家控股子公司。2004年控股股东国信寻呼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中国卫通,公司也随之更名为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中国卫通与中国电信签署无偿划转协议,中国卫通将持有的中卫国脉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电信。 (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中卫国脉的主营业务已多年亏损,且依靠自身力量扭亏无望。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增强中卫国脉的持续盈利能力。 第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中卫国脉被划给中国电信后,成为中国电信旗下唯一的一家A股上市公司。中国电信旗下还有两家H 股上市公司中电信和中通服。如果不进行资产重

【实务总结】并购重组审核要点全解读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类型与模式” 1、按照交易目的划分 A、行业并购:指收购方通过横向收购同行业企业或纵向并购上下游企业,实现规模效益、协同效应或产业链延伸。 B、整体上市:指已实现部分资产上市的集团企业,将未上市部分或全部资产注入已上市资产所在的上市公司平台,从而实现集团企业资产整体上市的证券化过程。 C、借壳上市:借壳上市是指借壳方通过向上市公司置入自有资产,同时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使其资产得以上市的资本运作过程。 2、按照交易模式划分 A、现金收购: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债权融资筹集资金收购标的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B、重大资产出售: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以债权、承债、现金等方式支付。

C、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置换,差额以现金支付。 D、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配套融资,可能以部分现金支付对价,可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 E、重大资产置换、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通过剥离主要资产,形成净壳,再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资产承接方可能是原控股股东,也可能是注入资产股东,也可能部分原股东承接、部分注入资产股东承接。(涉及变相壳费支付)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主要审核关注要点” 1、审核关注要点——交易价格公允性 A、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评估中在假设被评估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采用与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相适应的具体评估方法分别对被评估企业的各项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确定净资产评估价值。 B、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现值,估计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重大资产的流程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重大资产的程序 一、流程 1.公司股票停牌(一般不超过30日) (1)申请时间:交易日15时至17时之间; (2)办理首次停牌申请事宜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以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 2.在停牌5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3.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4.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向交易所递交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若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和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则上市公司在相关审计、评估完成后,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摘要,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未决事项,并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的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5.在承诺的最晚复牌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报送材料应当不少于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并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一致。 6.股票复牌; 7.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董事会需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8.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9.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10.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 11.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12.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3.实施重组方案 14.上市公司应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15.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二、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各机构需出具的文件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需聘请的中介机构有: (1)独立财务顾问(牵头人、预案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实施的核查); (2)律师事务所(重组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实施法律意见书); (3)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 (4)资产评估师(如需)。

尽职调查清单(详细版)

尽职调查清单 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公司基本法律文件 1.最新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以及设立至今,历次修订的并经工商登 记备案的章程; 3.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工商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 印件; 4.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没有请 省略)。 (二)公司设立的情况介绍 1.相关政府部门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含批准证书),政府批 准的公司协议(含补充部分)、合同。 2.改制重组协议(如有);合资协议(如有) 3.资产评估报告 4.审计报告 5.验资报告 6.公司设立时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7.公司设立时的章程 (三)公司演变情况介绍 1.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法人代表变更情况;

2.公司业务扩展和转变情况; 3.公司发展中主要历史事件和变动; 4.历史遗留问题和影响(请就各问题作出专项说明); 5.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合并、联合、重组事件及其原因和背景; 6.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董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的变动。 (四)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1.各股东名称; 2.各股东持股比例、持有股份性质。 二、公司管理: (一)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现在建立的组织管理结构; 2.公司章程; 3.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成员在外兼 职情况; 4.公司股东结构,主要股东情况介绍,包括背景情况、股权比例、 主要业务、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经营范围和法定 代表人等; 5.公司和上述主要股东业务往来情况(如原材料供应、合作研究 开发产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共同使用、销售代理等)、资 金往来情况,有无关联交易合同规范上述业务和资金往来及交 易; 6.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资金,市场开 拓,研究开发、技术投入等; 7.公司附属公司(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

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计划及时间表

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计划及时间表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按照上市公司2013年度相关指标,总资产为30亿元、净资产为26.19亿元、营业收入为39.54亿元,若标的股权对应的任一指标(标的公司总额*拟收购股权比例),即总资产超过15亿元、净资产超过13.1亿元或营业收入超过19.77亿元,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过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前期准备及第一次董事会阶段; (2)第二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阶段(注:在材料准备充分时,可以仅直接召开一次董事会,可以有效缩短项目所需时间); (3)上报材料及证监会审核阶段。 一、前期准备及第一次董事会阶段 (一)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该阶段关键时间节点是申请停牌及第一次董事会的召开。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①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 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 1 第一次董事会将确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所涉及的交易对手、交易标的以及审计评估基准日等关键信息。鉴于在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后,交易双方已不能随意对方案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否则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因此务必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在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公布重组预案时,拟注入资产及拟置出资产均需予以明确,相关资产的股东权属需予以披露。 (2)在此阶段中介机构需要完成对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的初步尽职调查,初步明确资产所存在的各项法律瑕疵,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其符合作为拟注入资产的各项要求。同时,结合评估师与会计师初步工作,应对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及盈利预测进行准确估计,以确保方案设计所依据的关键假设条件准确合理。同时,转让方应确保自身所持拟注入资产的股权权属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细读笔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细读笔记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的修订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笔记】 凡是做重大资产重组出身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由来,即定义“借壳上市”。 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判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之日与变更后注入“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总额是否超过100%两者之间是永久的关系,本次修改较之以前法规首次明确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借壳上市的期间是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即五年,使得条文的执行更有效率。因为,毕竟如实际控制人变更了五年以后,如果上市公司在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超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想套现的早就套现走人了,留下好的资产在上市公司一样是对中小股东有益。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笔记】 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原办法下若从购买资产总额或者评估值入手,寻找上市公司壳时,专找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很大的壳公司,同时净资产规模较小,这样使得购买资产的评估值没有超过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从而绕开原借壳上市的法规。自老办法公布之日起,市场上已发现较多上述案例,甚至出现大量的上市壳公司先进行一把定向增发,扩充资产总额后再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使得被收购资产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定增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同时安排定增的股东减持或者大宗交易给被购买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最后达成规避借壳上市的审核。 而本法规的修订,使得被购买资产除资产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资产总额的100%外,还添加了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资产净额三个指标,甚至在发行股份数量以及主营业务变更这两条规定上定性了判断,全方位度绝各类规避借壳上市的案例,意即从被购买资产端入手来规避借壳上市的路径基本被完全堵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关注要点(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关注要点(上) 关注一:交易价格公允性 一、交易价格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 (一)普遍关注点 上市公司是否提供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技术说明(重点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 评估报告与盈利预测报告、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例如对未来销售单价、销售数量、费用种类、费用金额等的测算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基准日后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评估结果与资产当前公允价值已存在重大偏差,在此情况下,评估机构是否已视情况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标的资产在拟注入上市公司之前三年内是否进行过评估,两次评估值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是否已详细说明评估差异的合理性关联交易问题 (二)评估方法与参数 1、基本原则 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得当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评估参数选择是否得当 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等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2、收益现值法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合理性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对细分行业、细分市场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严谨分析,所作预测是否符合产品生命周期曲线、是否符合超额收益率等通常规律(例如,特定公司或产品在较长周期后难以再获取超额收益);未来收入是否包含非经常性项目;未来收入增长是否与费用增长相匹配等 折现率的计算是否在无风险安全利率(通常取无风险长期国债利率)的基础上考虑了行业风险(以方差或其他形式求出)及公司个别风险并进行调整 3、成本法 重置成本的确定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取值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 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 4、市价法 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例如,是否充分考虑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在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差异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 (三)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重要事项时点涉及事项或信息披露/停复牌 《重组办法》第十六条、《业务指引》第十五条: 与交易对 方就相关交易事宜初步磋商A-1 刖 1.各方签署保密协议。 2.涉及信息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时,公告重组计划、方案或澄清等, 应及时主动申请停牌,直至披露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 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 《业务指引》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出现下列任一进展的,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一)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财务顾问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 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三)上市公司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等。停牌 期间,上市公司除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至少每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业务指引》第十六条: 向交易所申请停牌A-1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1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 应当在原定复牌日1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 过1个月。上市公司应当在继续停牌公告(格式见附件3)中披露重 组框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牌日 期等事项 《业务指引》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2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但 拟继续推进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 后、原定复牌日1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个月。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继续停牌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见附件4)中披露重组工作进展、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 牌日期等事项。 停牌停牌条件: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已制作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公告和文件,准备报送并披露。 重人资产重组程序(前期筹划准备阶段)要点 本文本适用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前期筹划准备阶段,涉及重要事项和时点等内容。 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范围、原则及标准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范围(掌握)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掌握)(一)一般要求 (二)达到借壳标准的要求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除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前述一般要求)、第四十二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要求)规定的要求外的其他要求: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掌握) (一)基本标准

1、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2、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累计计算。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3、已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构成借壳交易的需要纳入。 4、对于达到借壳上市标准的: (1)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 (2)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资料尽职调查清单-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料清单 -上市公司部分 (一)基础信息 (1)请提供由公司注册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盖有“工商档案查询专用章”的、最新的《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查询单》; (2)请提供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公司(包括公司前身,下同)自设立以来的全部工商登记注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登记,打印并骑缝加盖“工商档案查询专用章”; (3)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的重大变化(主营业务变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等); (4)请提供公司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税务登记证和地方税务登记证; (5)公司章程; (6)请提供公司全部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办事处等非法人单位)的名单及营业执照; (7)公司内部治理 ①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结构图)、职权分工; 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各管理委员会(如有)议事规则;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任期和委派方)及身份和任职资格证明,并说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及其在境内、境外其他机构担任的职务的情况; (8)公司参控股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9)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说明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10)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关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及其注册信息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 (二)公司股权 (1)公司股权结构图,以及公司股权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受限情况; (2)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通讯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及股权比例。同时,请说明公司现时/历史上实际股东持股情况与工商登记情况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 (3)持股5%以上股东的详细情况(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最新章程;自然人股东姓名、国籍、身份证复印件、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4)员工持股情况(如有) ①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层、员工持股的情形或类似的安排及其实施情况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②请对员工持股的形成过程、员工投入公司的出资的来源、员工持股的演变过程、公司目前员工持股的状况和人数、是否存在员工之间的委托持股、有无委托持股协议、是否成立了员工持股公司、员工持股是否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过登记、员工间是否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内容作出说明,并请提供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历史及现在的委托持股协议、出资证明书、出资款支付凭证等); (5)与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质押、其他产权负担的详情,并提供相关文件; (6)公司股东持有之本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产权争议的详情,并提供相关文件。 (三)财务资料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 (一)定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 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 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 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 比例:变化达到50%, 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 1、单纯资产重组型 (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

以; ,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 1 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 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 收合并上市公司 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 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 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 (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发行股份的; 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尽职调查深度解析

尽职调查深度解析 (一)尽职调查概念 1、概念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 财务尽职调查即由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与投资有关财务状况的审阅、分析、核查等专业调查。 2、种类 尽职调查的种类包括四类: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 其他尽职调查。 (二)尽职调查的目的 尽职调查就是要搞清楚: 1、他是谁?即交易对手实际控制人的底细和管理团队 2、他在做什么,即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市场竞争力 3、他做得如何,即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收集,尤其是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纵向、横向(同业)比较 4、别人如何看,包括银行同业和竞争对手的态度

Tips: (1)在做企业尽职调查时,可以以估值模型为线索进行调查;(2)不要忽视目标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以及决策等法律文件,里面会包含公司业务的信息,特别是公司战略。 2、财务 (1)历史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2)预测财务数据偏于保守?偏于乐观?预测的依据是什么? (3)是否有表外负债? (4)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审计师的内控审计报告) (5)税务问题(除公司自身税务情况外,还需关注收购方案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Tips:在做财务尽职调查时,需与审计师充分沟通,并且与业务尽职调查紧密联系。 3、法律 (1)公司自身的法律情况:重大诉讼和法律纠纷、房产土地的权属问题等 (2)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股权结构(类别股权安排,优先股东、期权等问题)、行业监管规定、交易涉及的其他监管规则等。 Tips: 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司本身的法律情况,需要依赖律师去尽职调查,投行需要关注未来的风险所在;另一部分是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此部分投行要充分组织和积极参与讨论,具体的工作可以以律师为主。 4、人力资源

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及工作内容

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及工作内容 一.《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xx年修订后,对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和审核方式,分为两类: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流程和工作内容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四.独立财务顾问组织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和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主要文件,独立财务顾问需核查的主要事项如下:(一)结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一条的规定;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结合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如构成,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四)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应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本次交易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对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 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发表明确意见;

(五)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以及盈利预测(如有),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 法权益的问题; (六)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 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八)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 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 的利益; (九)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办法》第三五条的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或提出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补偿安排 或具体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如有)。 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xx年修订)之“第三章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4

[精品]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初稿

六、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四)上海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2、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 上海得江系于2006年3月21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为沈步英、王琦、周庆元,其中沈步英出资51万元,实缴15.30万元,王琦出资24.5万元,实缴7.35万元,周庆元出资24.5万元,实缴7.35万元,公司实收资本30万元。 2009年5月22日,公司股东分别缴纳了第二期出资,其中沈步英出资37.5万元,王琦出资17.15万元,周庆元出资17.15万元,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并于2009年6月3日领取了更新的营业执照。 2009年10月28日,王琦、周庆元与上海融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其持有上海得江24.5%的股权以24.5万元转让给上海融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上海得江股东变更为沈步英和上海融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1%和49%。上海融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系沈步英全资持有

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领取了更新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3、其他下属企业情况 【】 4、股东基本情况 沈步英 5、财务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从事【】,2011年、2012年及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六)广东三江联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2、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 广东三江系于2013年2月26日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设立时股东为王泽华、陈明河,其中王泽华出资510万元,陈明河出资490万元。 2013年3月2日,陈明河与林樯、陈永宁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90万元出资以90万元转让给林樯,400万元出资以400万元转让给陈永宁。王泽华与林樯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110万元出资以110万元转让给林樯.股权转让后,王泽华持有公司40%股权,陈永宁持有公司40%股权,林樯持有公司11%股权。 2013年7月21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至4,000万元,其中王泽华增资1,200万元,陈永宁增资1,200万元,林樯出资600万元,各股东股权比例不变。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领取了更新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3、其他下属企业情况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治理部 2015年5月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治理方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方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 (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方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者有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本所在相关证券交易时刻概不同意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不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刻向本所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三)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推断。 (四)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本所对重组方案的保证。本所将依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市场进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者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 (五)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对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股票停牌时刻应当严格操纵、审慎推断。 (六)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延期复牌后未能披露重组方案而终止筹划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媒体质疑、重组方案披露后主动终止交易等情形的,本所能够视情况要求公司召开投资者讲明会,就相关事项进行澄清或者解释讲明。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预备工作和停牌安排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刻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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