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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配合和落实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措施。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登、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发布当地道路交通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材料,不得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不得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总质量不小于一万二千千克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挂车应当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十米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挂车应

当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小于车长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遮挡驾驶人视线、影响视野,不得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制作车身广告改变车辆登记颜色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本省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用反光材料喷涂、粘贴放大的牌号。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喷涂、粘贴放大牌号的式样参照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放大牌号式样;

(二)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应当在车身喷涂“校车”字样;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识别标牌。喷涂字样和标牌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受检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档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已核发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因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被扣留,经查属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将机动车拖移至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自行选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车辆来历证明;

(二)车辆合格证明;

(三)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补、换领牌证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二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行驶证,并于十五日内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当事人身份证明。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损毁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凭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牌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第十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进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设置进行合理布局。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考试场地的设置标准进行考核、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保障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和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第二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或者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减速带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县道、乡道、村道建设投入,加强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的整治,逐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安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道、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养护以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指导。

乡道、村道的陡坡、急弯、连续弯道、事故多发地段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警示牌等交通标志。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与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开辟和调整城市公交线路或者站点,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公交线路和站点的设置要求。

已设置的线路和站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必须设置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停车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增建、配建停车场。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地方设置供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设计停车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施划(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

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在急弯、陡坡、

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撞墙(栏)等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经批准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和反光轮廓标志;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

(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损毁路面、恢复被毁坏的交通标志标线,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消除隐患。

有关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时完成。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验收。符合通行要求的,应当立即恢复通行。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设区的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提出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应当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需停车?t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标线所示方向行驶;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让已在路口内环行的或者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只准许公共汽车和校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除根据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借用通行外,不得进入该车道。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应当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并在借道后迅速驶离专用车道。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停放、临时停车,应当按照标识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停靠站(点),不得在停靠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停靠站(点)内待客、揽客。

第三十八条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牵引一辆被牵引车;

(二)夜间牵引时,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第三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路况,科学合理设置不同车型相应的限速标志。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高速公路道路完好、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齐全有效;

(二)及时清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障碍。对无法清理的障碍,立即采取交通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三)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时,确保执行任务的专用车辆按规定优先通过出入口;

(四)在高速公路沿线、路口、服务区、停车区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发布路况、气象信息。

第四十三条发生自然灾害、灾害性天气、道路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决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或者恶劣天气的;

(二)遇有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的;

(三)遇道路施工、养护作业的;

(四)遇交通管制或者交通阻塞的;

(五)其他紧急情况。

第四十五条禁止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车上人员不得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走、逗留,但遇有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十六条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中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停车。

第四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应当注意交通安全,穿戴反光服饰,按规定在作业区域内作业,不得在防护区外行走;不得在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或者夜间作业,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条件下作业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灯光装置并安排现场防护人员;

(二)专项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需要封道分流车辆的,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并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清理现场并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三)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标志;

(四)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应当开启警示装置,并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上执行公安交通管理任务时,需要对涉嫌违法车辆进行检查的,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下,应当将涉嫌违法车辆引导到出口、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停车检查。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突发性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特点,组织人员,采取措施,预防交通事故。

接到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在勘查现场的同时,应当采取措施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减速通过。

第五十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或者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直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一条因检验、鉴定或者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交通事故嫌疑车辆以及有关物品和文书。对扣留的车辆、有关物品和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评估结论确定后二日内通知相关人员领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机构接受指派或者委托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被扣留的车辆、有关物品和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扣留期间车辆、有关物品和文书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五十二条因调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单位记载的信息、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取和封存相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

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驾驶人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提供。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与赔付。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

务培训、考核,提高交通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七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获取的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转至车辆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当事人要求查阅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免费查阅并提供方便。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登记、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受理、登记、核发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十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外,应当依法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本省的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缴纳罚款。

第六十四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十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放置临时号牌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六)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七)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八)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非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十一)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二)驾驶摩托车时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三)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一)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

(二)遇放行信号通过路口时,不依次通过的;

(三)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辆不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汽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的;

(六)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机动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七)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八)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抛撒物品的。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指示标志、标线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七)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安全头盔的;

(八)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的;

(九)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十)不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十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的;

(十二)机动车不按规定借道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十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十五)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六)故障车辆能够移动时,未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七)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八)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十九)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二十)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二十一)违反规定在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二十二)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十三)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二十四)夜间在没有照明、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二十五)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

(二十六)雾天行驶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七)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八)故障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开启示警灯的。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而驾驶机动车的;

(五)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八)学习驾驶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九)实习期间驾驶按规定不得驾驶的车辆类型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十一)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十二)不按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

(十三)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十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五)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者穿插等候的车辆的;

(十六)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在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七)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或者渡口的;

(十八)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第七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货车或者挂车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反光标识的;

(二)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的驾驶室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的;

(四)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

(五)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六)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图案或者与其类似特定标志图案的。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上道路行驶凭证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四)安装、喷涂、粘贴影响机动车号牌识别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的;

(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

(七)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汽车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八)在允许拖拉机行驶的道路上,拖拉机载人的;

(九)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或者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十一)小型载客汽车牵引非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大于七百千克挂车,或者挂车载人的;

(十二)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十三)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违法牵引挂车的;

(十四)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承载除驾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十五)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机动车的;

(十七)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距离小于四米或者大于十米的;

(十八)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制动失效的故障机动车的;

(十九)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车辆的;

(二十一)摩托车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十二)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照明或者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的;

(二十三)夜间牵引车辆,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的;

(二十四)牵引被牵引车超过一辆的;

(二十五)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牵引车辆的;

(二十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十七)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者试车的;

(二十八)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十九)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三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三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十三)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行驶的;

(三十四)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的;

(三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十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三十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的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停车、行驶或者上、下乘客的;

(三十九)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四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四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交通事故车辆的。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四)将非汽车类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八十的;

(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未达百分之百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将汽车类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

(二)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七)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八)货运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客的;

(九)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百的;

(十)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八十的;

(十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或者擅自设置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三)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十四)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

(十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十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百的;

(五)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七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以所收检验费用十倍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八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连续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到现场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重大建设项目可研性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或者不按评价意见实施,致使交通安全通行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对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处理意见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知识竞赛试题(附规范标准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已有.人查看过本文标签: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发布时间:2014-12-10100%好评.人参与打分0人评论 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A)通过后,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号主席令发布的。 A常委会B全体会C法工委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2004年(A)由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A4月28日B4月29日C4月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共有(B)章(B)条。 A9/130B8/124C7/120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共有(A)章(A)条。 A8/115B9/130C10/130 5.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B)、安全、畅通。 A便捷B有序C经济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A)发展相适应。 A社会B时代C建设 7.机关、部队、(B)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A商业B企业事业C农业 8.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禁止(B)通行。 A小货车B拖拉机C大货车 9.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C)公里。 A100公里B110公里C120公里 10.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A)。 A行驶证B登记证C检验合格证 11.《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交通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B)罚款。 A一倍B二倍C三倍 12.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C)。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A制度B机构C基金 1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B)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A证件B机件C文件 14.机动车遇有停止信号,应停在(A)。 A停止线以外B道路右侧B路口右侧 15.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B)。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A有效期B审验期C保护期 16.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C)年。 A4B5C6 17.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A)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A交通标线B交通宣传C交通规划 18.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 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A)。 A警示B禁止C准许 1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A)标准。 A国家B国际C行业 20.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C)标志。 A其它B专用C辅助 21.指示标志是用以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其颜色为(A),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A兰底白图案B兰底黄图案C黄底白图案 22.警告标志是用以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颜色为黄底、黑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

1.将转向灯开关向上拉,右转向的亮,向下拉,左转向灯亮。上右下左 2.吊二撤三醉五逃终身 3.规定,对驾驶拼接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员,处20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对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4.遮挡牌号记12分,非轻微 5.记分周期为一年,实习期为一年 6.累计记分为12分时,要求重新学习 7.抢黄灯是记6分 8.乡道是没有中间线的,限速是40公里/小时,可在路中间行驶 9.超车只能从左侧超车 10.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扶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交替使用远近灯示意。 11.有下列行为的处以20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超过规定时速50%)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一,看有无中线。有中线,50或70;无中线30或40。 二,看周围环境。路两边全是树木,选高速度(可以理解为周围人少开得快);路两边有楼房或者行人,选低速度(可以理解为周围有人开的慢)。 1、中线+树木——70 2、中线+楼或人——50 3、无线+树木——40 4、无线+楼或人——30 13.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江苏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

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020公需课: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0分) A.三 B.五 C.七 D.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的时间是()。( 3.0分) A.2003年4月28日 B.2003年5月30日 C.2004年4月30日 D.2004年5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1年内有2次被发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给予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外,可以给予()日以下的行政拘留。(3.0分)

A.7 B.10 C.15 D.20 4.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时间是()。(3.0分) A.1950年至1965年 B.1966年至1985年 C.1986年至2004年 D.2004年至2018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的内容不包括()。(3.0分) A.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合并 B.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C.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D.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6.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时间是()。(3.0分) A.1986年3月 B.1988年3月 C.1986年10月 D.1988年10月 7.《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3.0分) A.一 B.三 C.五 D.六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0分) A.一 B.三 C.五 D.六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试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56道题) 1.1.1选择题:(28题) 1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属于 。 A.违章行为 B.违法行为 C. 过失行为 D. 过错行为 答案:B 2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 A.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B.到公安机关备案 C.直接上路行驶 D.在车窗上张贴合格证 答案:A 3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A.允许临时 B.不得 C.经维修后可以 D.缴管理费后可以 答案:B 4 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部门只有。 A.运输管理部门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工商部门 D.税务部门 答案:B 5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 A.只需携带驾驶证 B只需携带行驶证 C.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放置强制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D.应携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答案:C 6 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的原则。 A.右侧通行 B.左侧通行 C.内侧通行 D.中间通行 答案: A 7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 A.在道路两边通行 B.在道路中间通行 C.实行分道通行 D.可随意通行 答案:B 8 机动车遇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和交通信号不一致时,应当按照通行。 A.道路标志 B.交通信号灯的指挥 C.交通警察的指挥 D.道路标线 答案:C

9 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____。 A.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时速 B.允许超过标明最高时速的10% C.可以超过车辆的最高设计时速 D.必须按规定的最高车速行驶 答案:A 10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 A.迅速通过 B.减速慢行 C.适当加速 D.保持行驶速度 答案:B 11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机动车应当。 A.借道超车 B.依次交替通行 C.加速通过 D.抢道行驶 答案:B 12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没有管理人员的铁道路口时,应。 A.按原来车速行驶 B.减速或停车观察 C.加速尽快通过 D.紧随前车行驶 答案:B 13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 A.停车让行 B.绕行通过 C.持续鸣喇叭通过 D.提前加速通过 答案:A 14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 A.鸣喇叭,让行人快走 B.加速行驶 C.减速或停车避让 D.绕行通过 答案:C 15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首先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 灯,。 A.抓紧排除故障 B.向过往车辆求救 C.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D.与维修厂联系 答案:C 16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 A.可加速穿行 B.可谨慎超越 C.视情让行 D.应当让行 答案:D 17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过往车辆和人员。 A.应当加速超越 B.应当注意避让 C.应当连续鸣号 D.应各抢其道 答案:B 18 高速公路没有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公里公里公里 答案:C 19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车上人员应当 A.在车内不得下车 B.到车后帮助指挥其他车辆让行 C.迅速离开车辆并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 D.帮助将车推到路边 答案:C 20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并迅速报告执 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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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所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研究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对本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计划、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制定、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工资调整、财务、决算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决议,予以执行。第三条? 参与对所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的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第四条? 支持所长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科研、生产、开发和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 所党政要依靠群众、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新《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会主席、副主席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切实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和呼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职工大会与所长在重大问题上不一致将在进行协商或由党委(支部)出面解决,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属所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在先按所长的决定执行。第七条? 经常讨论研究解决职工中的一些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第八条? 所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大会的办事机构,为保证职工大会开好,首先对议案慎重研究,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然后由工会委员会与所长、党委书记(或支部书记)商议,提出大会的议题、议程、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第九条? 所工会应经常向职工宣传会员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广泛征集意见和提案,提高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第十条? 所工会应接受和处理职工大会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职工大会执行主席由所长、党委书记(支部)和工会委员共同协商后提出,交大会酝酿讨论通过,大会期间按业务,行政分别建立小组,民主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1.1 机动车 1、证件 机动车随车应携带(号牌、保险标志、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2、登记 (1)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2)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对于准予办理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变更,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报废 (1)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无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被保险人应当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为投保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最低保险金额(2倍)罚款。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1年)。 1.2 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1.3 道路通行规定及机动车通行规定 1、道路通行规定 (1)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但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2)在道路上设有专用车道的,(其他车辆不得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也不可借用专用车道超车)。 (3)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机动车通过有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时应(减速或停车观察)。 (5)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车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以及遇有沙尘、雨、雪等气象条件或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都应(降低速度、减速慢行)。 (7)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8)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让行)。 (9)在划分快速车道和慢车道的道路上,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10)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机动车通行规定 (1)超车:驾驶机动车超车,应当(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前车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降低速度,靠右让行),进入左侧道路超车,无法保证与正常行驶前车的横向安全间距时,或别超车无法让出超车空间时,应(放弃超车)。 (2)会车:道路一侧有障碍时,(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窄桥上会车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机动车在狭窄的山路会车有困难时,(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3)路口行车:右转弯机动车挡遇到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 (4)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的交叉路口,应当(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遇到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 (5)(环岛)准许机动车掉头。铁路道口、人行横道、隧道不准掉头。 3、灯光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法规类别】工会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0.23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

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上级工会可以推荐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九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研究报告与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 内容提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法律,为社会各界所关注。虽然这部法律的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X,但其中也有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本报特约侵权法专家X新宝先生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对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制度创新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并对其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对策探讨。 一、交通事故的性质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可以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而产生;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仅仅规定“过失”一种情形。由于后者的这一规定,过去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或者仅仅是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让行规则有何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让行规则有何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从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机关工会岗位职责及有关规定

机关工会岗位职责及有关规定 工会主席岗位职责 1、在部门(单位)党组和机关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工会的全面工作。 2、依据《中国工会章程》,按照市总工会、市级机关工委的部署安排,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 3、按照《工会法》及《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相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4、关心干部职工生活,协助单位办好福利事业。在工会会员中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困难干部职工进行救济和帮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敦请单位对工会开展的救济帮扶活动提供有效支持。 5、依据《工会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可兴办一些经济创收项目,着力增加工会经费收入,用以更好地开展工会活动和会员办好福利事项。 6、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认真听取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工会工作、中心工作以及机关建设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干部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7、定期召开工会工作委员会、及时研究、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有关事项。代表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做一至两次工作报告,同时,加强工会的廉政建设,自觉接受会员对工会及主席的质询与监督。 8、抓好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并着力办好工会的活动室和阅览室,组织会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9、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本单位工会实际的工作程序及活动形式,提高工会工作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职工之家”。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1、做好工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2、稳定、延伸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的落实。 3、做好发展会员工作和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工作。 4、积极开展争创“模范职工之家”活动,加强工会凝聚力、亲和力。 5、完成主席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工会宣传文体委员岗位职责 1、做好工会的各项宣传、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四有职工”。 2、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工会,争当知识型工会”活动,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3、做好工会的民主管理与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4、办好会员的文化、体育活动,管好工会文体活动设施和场所。 5、完成主席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生产生活福利委员岗位职责 1、了解掌握情况,认真听取职工对办好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01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规定

201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规定 一、驾照扣分 1.驾照分由原来的12分变成两种!且分值变成120分!驾驶分120分行为分120分 2.若扣完驾驶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三考试通过上满分!若扣完行为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一考试通过后上满分!别以为可以无限闯红灯闯红灯60分! 3.任何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分无论任何等级驾驶证参加完考试后将统一降级为C1!若C1C2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一种分值将注销! 4.实习期以外的驾驶证一年内驾驶分只能扣完一次!行为分也一样!扣完后参加考试上满分后再扣完B2及以上的参加完考试将统一降级为C1!C1及以下的将注销! 二、酒驾新规 1.C1及以下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罚款2000元!若醉驾注销驾驶证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处拘留15日!且终身不能升级驾驶证! 2.B2及以上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0分驾驶分和行为分并处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一年!最高准驾车型无论级别考试合格后统一降为C1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若醉驾注销后

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 3.驾校学员酒后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2000元并处15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教练扣除120分行为分!罚款2000元!若有证据核实教练不知道学员饮酒将免除处罚! 4.驾校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5000元并处30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且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教练将吊销教练证!暂扣驾驶证半年!罚款5000元! 5.科目三考试前将统一使用酒精测试仪!合格后才能考试!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试资格!若达到醉驾标准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 6.酒后驾驶机动车扣除120分驾驶分120分行为分!并处罚款2000!暂扣驾驶证6个月! 7.醉酒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 8.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罚款20000!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生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9.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驾营运机动车将终身禁驾!驾驶小型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教练车未载人酒驾或醉驾按照机动车酒驾处罚!若载人按照营运机动车处罚!

(完整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应知应会试卷及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应知应会试卷 营业部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40分) 1.指挥灯信号黄灯闪烁、,一辆、行人应 () 2.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 4.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 ) 5.机动车茬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 6.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7.向左转弯时,靠路口(),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8.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 不得从前方车辆( )不得在与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9.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10.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 11.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有限速标志的,按限速标志行驶。 12.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通信号灯控制的路

口时,应当() 13,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 1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并迅速报警。 15.防御性驾驶是帮助人们培养规范良好的(),以杜绝因人为错误而发生事故的驾驶技术。 16,驾驶员安全枳分在本年度内超出()分(含),取消安全单项奖励,并一次性考核责任驾驶员500元,取消驾驶员个人评先资格。 17,防御性驾驶的四个阶段:观察,(),决策,() 18.禁令标志是禁止或()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19.任何人不得()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20,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当被超车辆示意左转弯时,可借用非机动车道,从右边超越。() 2.汽车涉水时要用高档平稳前进,中途不要换档、停车和急打方向。() 3.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 4.车辆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须加速通过。() 5.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距路口100米至30米处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6.驾驶车辆时不准穿拖鞋、吸烟、饮食及打电话,但可以与乘车人交谈。() 7.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8.人为因素所引发的事故占总事故的94%,说明多数道路上的事故都是不可以避免的。() 9.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又路旨,巫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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