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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战略对话具体成果清单-国际条约与惯例

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战略对话具体成果清单

2015年6月22日至24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特别代表国务委员杨洁篪与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的特别代表国务卿约翰·克里共同主持了战略对话,两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双方就重大双边、地区和全球性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就以下各项成果达成一致。中美双方:

一、加强双边合作

1.高层交往:积极评价近年来中美关系取得的进展,决定继续按照两国元首达成的共识,加强务实合作,建设性管控分歧,推进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建设。双方将保持高层交往和两国领导人之间经常性的密切沟通。双方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习近平主席9月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取得丰硕成果。

2.两军关系:重申共同致力于落实两国两军领导人共识,促进持续性及实质性对话与沟通,深化在人道主义救援减灾、联合国维和、反海盗、军事医学等共同利益领域务实合作,加强减少风险措施,以增进互信、防止冲突,进一步推动中美军事关系发展。双方决定在亚太及以外地区积极开展良性互动。

3.互信机制:重申积极落实两国国防部2014年签署的两个互信机制备忘录,即“重大军事行动相互通报机制”(下称“通报机制”)和“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双方积极评价今年以来两个互信机制建设取得的重要进展,同意在通报机制框架下就新的通报项目开展磋商,并力争在2015年9月前就行为准则中的“空中相遇”部分达成一致。

4.战略安全对话:中美双方于2015年6月22日举行了第五次中美战略安全对话,就战略安全议题进行了坦诚、建设性讨论。此次对话由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和美国常务副国务卿布林肯共同主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孙建国、美国国防部负责政策事务的副部长沃穆思以及两国军队和其他文职高级官员参加。双方认为对话有助于增进彼此在战略安全议题上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决定继续保持深入、持久和开放的沟通,以进一步巩固中美稳定、合作的战略安全关系。双方决定在2016年1月之前举行战略安全对话会间会,并在下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夕举行下一次中美战略安全对话。

5.防扩散合作:将继续寻求方法,就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技术的防扩散问题解决彼此关切、管控分歧。双方决定作出努力,在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务实合作和定期双向沟通。

6.反腐败合作:决定就加强和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二十国集团(G20)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倡议继续开展合作。美方承诺愿与中方一道,在2015年至2016年间,尤其是2016年中方担任G20主席国期间,为打击跨国腐败作出表率,包括实施G20相关反腐败准则。中方欢迎美方上述承诺。两国重申在G20框架下就打击跨国贿赂、拒绝避风港、资产返还、提高公共领域廉洁性等方面所作承诺。双方将继续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这一主渠道开展双边反腐败合作,将预防公共腐败、查找腐败公款、拒绝成为犯罪分子及其资产的避风港、资产返还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作为重点领域。双方将共同筹备好将于今年下半年在华举行的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第十次会议。美方赞赏中方在担任2014年APEC轮值主席时展现的领导力,包括《北京反腐败宣言》的通过,支持APEC 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秘书处的工作。中方将考虑在不远的将来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贿赂工作组。双方决定继续公开各自关于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法规,并在各自法律允许范围内加强打击跨国腐败合作。

7.执法合作:决定继续以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为主要机制,深化并加强执法合作,以解决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根据JLG第十二次会议讨论情况,决定双方共同团长和工作组今年将一直保持沟通。双方将共同落实JLG第十二次会议有关共识。双方指出,中美JLG第十三次会议将于2015年秋在美举行。

8.法律顾问磋商:决定由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和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于2015年10月在北京举行第二次年度法律顾问磋商。

9.残疾人权利:决定继续就残疾人权利事务开展富有成效的交流,并寻求扩大合作的机遇。双方于

2015年4月14日至15日在华盛顿召开首届残疾人事务协调会,并商定于2016年4月在北京择期召开第二届协调会。双方还就环境无障碍标准、教师培训、就业模式展开了讨论,并计划于2016年协调会前选派一位美国高等教育专家赴中国就此先期研讨。

10.领事事务:将在2015年4月举行的双边领事磋商的基础上,努力加强多个领域的双边领事交流。双方积极落实互为商务、旅游人员颁发10年多次有效签证、互为留学人员颁发5年多次有效签证的互惠安排,进一步便利双方人员往来。双方重申,致力于确定合适的地皮用于建造位于上海、芝加哥、旧金山和洛杉矶的新领事馆舍。2015年3月,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海关执法局签署有关谅解备忘录,邀请中方专家赴美协助对非法移民进行身份审查。

11.应急管理:决定继续并扩大应急管理领域的合作。中国地震局和美国国际开发署决定继续联合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活动,以帮助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提高应急搜救能力。2015年演练活动于6月在蒙古举行。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和中国应急管理相关机构在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国际灾害援助办公室和亚洲基金会的不断支持下,持续开展合作。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与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已着手就中国社区灾害管理建设项目开展合作。2015年8月,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在美国国际灾害援助办公室的资助下,将在成都为45名来自相关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举办一期有针对性的社区应急响应团队培训课程。

12.交通运输安全与灾难应急:决定通过中国交通运输部与美国贸易发展署、运输部和商务部之间的协作,继续深化交通运输安全领域的合作。此合作以两国交通运输主管机构和业界开展的技术交流为基础,如2015年在中国举办的“中美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与灾难救援研讨会”。

13.灾害反应能力:决定加强在灾害反应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在国际人道主义行动框架内的协调。为此,双方决定共同资助一个旨在提高中国骨干基金会对国际人道主义工作了解的项目;在领导力、协调机制、灾害管理知识和技能方面为相关行政、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提升所选中国基金会提供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的能力;促进与已有国际人道主义联合团体和平台的网络联系和交流。双方欢迎中国加入亚洲洪水网络计划,该计划系由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国际灾害救助办公室、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和美国地质调查局联合开展。

14.扩大中美海关“集装箱安全倡议”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土安全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加强“集装箱安全倡议”合作,决定将该项目扩展至更多的中国港口。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有意向将“集装箱安全倡议”扩大至应对所有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增加由中国海关实施、美国海关观摩的查验数量,并开展中国海关总署向美国加利福尼亚长滩港派驻关员的工作。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土安全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2015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签署了经修订的《原则声明》,确定扩大“集装箱安全倡议”合作。

15.中美海关C-TPAT联合验证和AEO互认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决定继续磋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关于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附录》。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已在中国完成387次联合验证,将继续就“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进行磋商。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寻求在2015年开展更多的联合验证,继续协调各自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并将在满足相关要求后达成“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

16.中美海关联合培训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识到联合培训项目有助于增进对彼此业务流程和操作的了解。双方有意向以实际业务为重点继续开展该项合作。根据2012年5月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关于联合培训项目的意向书》建立的联合工作组将于双方商定的时间在美国召开联合工作组会议,回顾第一期联合培训项目行动计划取得的进展、解决尚未完成的合作内容、明确第二期行动计划的目标。

17.中美海关执法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美国司法部禁毒局决定继续共同打击跨境毒品走私。中美双方将继续在打击枪支弹药、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方面加强情报交换、案件协查,并视情开展联合行动。中美双方计划加大参与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力度,以协调上述工作。

18.中美两用物项商品识别培训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能源部国家核安全署继续开展两用物项商品识别培训合作,旨在通过对两用物项商品的熟悉、识别和布控,提升海关执法人员打击非法贩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材料、设备、配件和技术的能力。去年以来,双方在中国海关防辐射探测培训中心多次举办两用物项商品识别培训活动,包括:2014年8月举办的商品识别兼职教师培训班和2015年3月举办的两用物项商品识别及金属识别设备使用培训班。

19.中美防范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合作: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能源部国家核安全署决定继续执行2013年7月签署的《关于防范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4年1月,双方联合举办了首期亚太地区海关辐射探测技术研讨班,重点围绕辐射探测系统的操作、维护、培训和管理等议题展开,极好地展示了位于秦皇岛的中国海关防辐射探测培训中心的培训能力。2015年,双方将继续在该中心举办辐射探测培训班和出口管制商品识别培训班,并加强辐射探测、出口管制领域的专家互访与交流。双方将继续开展在中国上海洋山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使用辐射探测设备的技术合作。

20.中美防范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工作组: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能源部国家核安全署2013年签署的《关于防范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成立了防范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工作组,并于2014年11月20日签署了该工作组的工作章程。双方将于2015年下半年在美国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

21.中国园:决定中国园项目双方工作组继续开展工作对接,修改完成设计方案。决定力争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实现中国园项目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22.子对话、对口磋商及双边会见: 决定适时举行下轮非洲、拉美、南亚、中亚等子对话,以加强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双边协调并探索合作领域。双方在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举行了有关对口磋商,就联合国/多边事务、南北苏丹、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绿色港口和船舶以及海洋保护区等议题进行了讨论。两国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就中美关系中的广泛议题举行了一系列双边会见。

二、应对地区和全球性挑战

23.朝鲜半岛:重申2005年9·19共同声明中关于六方会谈的目标,即以和平方式可核查地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以及确保半岛和平稳定的重要性。双方进一步确认全面落实9·19共同声明的的重要性,继续致力于落实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双方呼吁相关方共同努力,采取必要行动,为重启六方会谈创造条件。

24.阿富汗问题:认识到中美都是支持阿富汗的重要利益攸关方。一个和平、稳定和统一的阿富汗不仅符合阿自身利益,也符合中美两国和本地区国家的利益。中美双方肯定两国在阿富汗问题上的密切沟通与协调。双方决定就阿事务保持沟通与合作,支持阿和平重建,支持“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和解进程,推进中美阿三方对话。双方共同重申,呼吁塔利班同阿政府开展直接对话。美方对中方主办2014年“亚洲之心”阿富汗问题部长级会议表示赞赏。双方将共同支持巴基斯坦于2015年举办该会议。双方决定举办第四轮中美联合培训阿富汗外交官项目,于年内启动两项联合培训阿医护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新项目。

25.伊朗核问题:强调中美在通过外交手段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维护中东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双方高度评价由欧盟主持的六国(联合国安理会五常+德国)与伊朗的谈判所取得的积极进展。双方重申致力于为早日达成一项双方均同意、确保伊朗核计划完全和平性质的长期全面共识而努力。双方将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继续就伊朗核问题开展建设性合作。

26.叙利亚问题:就叙利亚当前局势详细交换意见,并重申共同致力于在《日内瓦公约》基础上通过政治手段解决叙利亚问题。双方表示,支持联合国叙利亚问题特使斯塔凡·德米斯图拉为减少暴力及重启通过对话与磋商以照顾各方利益的政治解决方案所作努力。双方对联合国安理会通过2118号决议后仍有有毒化学品在叙利亚被用作武器表示关切,重申反对扩散和使用任何化学武器,表示支持禁化武组织在叙利亚的工作。双方对叙利亚人道主义状况深表关切,注意到联合国面临严重资金缺口,致力于继续向叙利亚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大力支持。双方呼吁国际社会按照联合国指导原则增加人道主义援助。

27.伊拉克问题:一个稳定的伊拉克符合中美的共同利益。为此,中美强调伊拉克主要民族宗教派别间政治和解与妥协的重要性。双方认为,伊拉克扩大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出口对于全球能源市场稳定和发展

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伊拉克实现长久和平。中美将与伊拉克共同讨论潜在的能源合作领域。双方对伊拉克人道主义局势深表关切,继续向伊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28.反恐合作:谴责所有形式的恐怖主义,一致认为恐怖组织构成全球性威胁。中方政府官员及业界专家接受美方邀请,拟就遏制全球恐怖分子用以制造简易爆炸物的化学前品和两用爆炸物成分非法流通的最佳做法进行会晤和讨论。双方决定于2015年8月3日开始的一周在北京举行第二次中美副外长级反恐磋商,力争在广泛议题上加强反恐合作,包括如何应对外国恐怖作战分子跨国流窜、打击恐怖融资网络、加强有关恐怖威胁情报信息交流。

29.南北苏丹问题:一致呼吁南苏丹冲突双方恪守停止敌对协议,达成全面和平协议,着手组建民族团结过渡政府。包括联合国、非盟在内的国际社会应鼓励东非政府间发展组织(伊加特)成员国开展更紧密合作,以达成一个南苏丹和平框架。中美双方注意到非盟和安委员会5月22日发表的声明。中美认为,一旦达成和平协议,该协议的全面落实需要得到国际支持。国际社会应继续支持联合国驻南苏丹特派团(UNMISS)履行有关保护平民、监督和调查侵犯人权行为、支持人道救援准入以及监督与核查机制(MVM)开展监督和报告工作的授权。所有各方应停止阻碍UNMISS开展工作,使其能充分履行授权。国际社会应继续向南苏丹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向包括逃往邻国的南苏丹人在内的流离失所者提供更多支持。中美双方注意到保护南苏丹关键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呼吁南苏丹冲突双方对此予以保护。一旦达成和平协议,这些基础设施对南苏丹国家未来福祉至关重要。双方重申应鼓励南北苏丹发展友好关系,呼吁双方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双方承诺继续就有关南北苏丹问题的所有事宜保持沟通和磋商,并就支持南北苏丹实现和平和两苏关系和平发展开展协调行动。

30.人道主义援助:认识到非洲对人道主义援助的紧急需求,决定继续为非洲人道主义援助作出贡献。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增加对非洲的人道主义援助,向非洲国家难民、流离失所者和冲突受害者提供更大支持。双方决定在与受援国磋商的基础上,继续讨论如何更好地应对上述需求。

31.亚太合作:认识到双方在本地区的共同利益和挑战。双方决定共同努力,并与其他地区国家一道,维护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双方决定在东亚峰会和东盟地区论坛等地区多边机制框架内加强沟通与协调,决定未来一年在上述某一机制内联合举办海上溢油、外空安全、地震应急响应等领域的合作项目。双方支持东盟在地区架构中的中心地位。双方欢迎并决定通过各层级双边交往及相关机制就亚太地区事务继续保持磋商。

32.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确认双方致力于落实2014年中美元首会晤关于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的成果、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宣言和联合部长声明以及2014年东亚峰会关于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的声明中有关承诺。双方保证将采取措施进一步限制象牙进口及国内贸易;就应对包括加州石首鱼、海龟等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加强合作;努力找出并设法解决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路线和供应链问题;减少引发野生动植物盗猎和非法贸易的市场驱动因素;加强国内和国际执法努力;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网上交易;继续努力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框架下支持应对野生动植物犯罪的国际执法合作,包括加大刑事处罚以威慑潜在的野生动植物走私行为。双方将努力提高公众意识,并与其他政府、国际政府组织、民间团体、私营部门和当地社区合作,在遏制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方面发挥最大效应。

33.联合国:强调纪念联合国成立70周年和重申对《联合国宪章》承诺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表示支持联合国作为最普遍的多边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通过多边主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有效途径。双方就关于联合国可持续财政问题开展建设性工作的必要性交换了意见。

34.联合国维和行动:就联合国维和行动交换了意见,重申将共同致力于就该问题加强对话,包括在两国军队、警察和民事人员派出部门间轮流开展专家级交流。双方决定以联合国对维和行动进行评审和制定维和警察战略框架指南为契机,进一步提高维和行动的效力与效率。双方决定继2015年5月举行首次两军维和专家磋商后,于年底前召开首轮中美维和事务专家级磋商。

35.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重申致力于合作建立一个包括中国、美国及其他可能受到核事故影响的国家的全球性核责任制度,最初将重点关注东南亚、环太平洋国家与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关系。

双方决定于2015年秋季在北京举办一次包括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在内的核责任问题研讨会。

36.国际经济事务磋商:高度评价2014年在北京举行的首轮中美外交部门国际经济事务磋商取得的积极成果。双方决定于2015年年内在美举行第二轮磋商,就世界经济形势、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全球发展合作包括2015年后发展议程及其落实等问题加强协调。

37.发展议程:重申支持正在进行的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制定过程,支持达成一份具有普遍性和适用于所有国家的议程。双方重申对第三次发展融资国际会议的强烈支持。

38.发展合作:在受援国提出、受援国同意、受援国主导的前提下,以及建立在阿富汗和东帝汶合作的基础上,中美决定对双方合作进行评估,并确定今后在上述两国或其他国家开展联合发展项目的成功方法。双方决定,针对受援国要求的、三方共同决定的方案和项目进行联合可行性研究,是进行未来项目合作必要的第一步。

三、气候变化与能源合作

39.承诺达成有力度的2015年协议:在2014年11月习近平主席与奥巴马总统共同发表气候变化联合声明的基础上,中美双方承诺继续紧密合作并与其它国家一道解决妨碍今年12月在巴黎达成一项成功、有力度的全球气候协议的重大问题。双方决定通过政策对话就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相关问题保持和加强定期的高级别对话。双方欢迎各国提出有力度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

40.2014年11月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下合作项目的进展:欢迎为落实2014年11月中美联合声明下启动的新的、拓展性双边行动倡议所采取的实际措施,包括清洁能源研究中心(CERC)续签5年,与中心的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共同开展第二阶段工作,以及推进关于在新的CERC能源和水领域开展合作的进程;筹备性工作包括为中国大型商业化规模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示范项目选址而召开的技术研讨会、现场调研以及政府、企业和机构间合作信息交流,以到习近平主席访美时宣布选定的CCUS示范项目,以及合作示范高压下利用二氧化碳从深咸水层向地表驱水;2015年3月召开了双方国内管控氢氟碳化物政策的对话;即将于今年秋季在洛杉矶召开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2015年4月由美国商务部、美国能源部和中国商务部成功组织绿色产品贸易代表团访华。

41.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双方加强和强化气候变化工作组。该工作组是双方开展支持各自2020年前和2020年后气候行动的定期对话和建设性合作的重要机制。双方建立了新的国内政策对话,并决定在习近平主席9月访美前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包括在零排放汽车领域拓展合作。双方发布了工作组年度报告,记录最近进展和未来工作目标。

42.强化气候变化政策对话、启动新的国内政策对话:过去一年,双方在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下定期开展强化政策对话。强化政策对话有助于双方分享各自2020年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信息,同时也促成了2014年11月中美成功发表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双方在2015年6月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夕又召开了一次强化政策对话,并决定利用未来双边和国际会议召开后续会议,旨在为在巴黎达成成功的全球气候协议做准备。与此同时,为支持双方就实现各自2020年前和2020年后目标和低碳经济进一步开展建设性对话,双方在强化政策对话机制下建立了新的国内政策对话机制,分享国内政策目标、规划、挑战和成功的信息。前两次国内政策对话已分别在2015年5月和6月召开,后续会议拟于2015年8月和冬季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会间会期间召开。

43.削减氢氟碳化物(HFCs):在2013年和2014年双方所达成的共识中,习近平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决定在国内、双边并与其它国家一道逐步削减HFCs的生产和消费。双方在贯彻落实相关共识方面已经取得进展。在国内,美国正在识别和批准具有较高全球增温潜势的HFCs的气候友好型替代品,建议禁止特定设备使用具有较高全球增温潜势的特定种类HFCs,例如机动车制冷设备。中国已经针对所有化工生产设备实施了HFC-23副产品排放管控。在政府大量资金支持下,所有HCFC-22设备需要加建并运行HFC-23焚烧设施。双方欢迎在HFCs领域双边务实合作已经取得的进展,同意进一步探索双方工业部门合作的机会。双方在多边进程下就HFCs问题交换意见,同意共同并与其它国家合作,通过利用包括《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专长和机制在内的多边方式来逐步削减HFCs的生产和消费,同时继续把HFCs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及其《京都议定书》有关排放计量和报告的范围内。双方强调《蒙特利尔议定书》的重要性,包括作为下一步通过建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接触小组,来审议包括对第五条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成本有效性、替代品的安全性、环境效益及修正案在内的所有相关问题。美方同意开展工作,以解决议定书第五条国家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下削减HFCs的关切。双方同意就国内、双边和多边问题在重要会议之前或期间进一步加强沟通,包括面对面就HFCs问题进行磋商。

44.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下载重和其它汽车减排:在气候变化工作组大量技术和政策交流的支持下,双方在载重汽车和其它汽车减排倡议的关键工作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国内政策和务实合作上的进展。关于载重汽车燃油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美国目前正在为2018年后中型和载重汽车制定新的温室气体排放和燃油经济性标准。这些标准在2015年6月提出,并将在2016年年底完成。中国正在为2020年及以后轻型和载重商用车辆开发新的燃油消耗标准,分别将于2015年年底和2016年年底完成。关于尾气排放和燃油质量标准,中国在全国实施超低硫汽油和柴油燃料的进程加快了一年,时间提前到2016年底。为利用高质量燃油供应,中国目前正在开发轻型和载重汽车国6排放标准,并将在2017年年底完成。2015年中方还建立了载重和轻型汽车更完善的合规项目。在绿色货运,美国扩大了“智能交通”计划的规模,从2015年开始包括驳船货运,并将在2016年新增航空货运。中国加强了绿色货运倡议,包括绿色货运效率标准、20家企业试点项目和绿色驾驶手册。最后,双方决定在2015年秋季启动新的中美零排放巴士合作。

45.电动汽车研讨会:为支持中美电动汽车合作和中美创新对话,中国科技部和美国贸易发展署在2015年6月共同主办了电动汽车研讨会,吸引公共和私营部门代表就标准和技术进行讨论。

46.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下智能电网:欢迎气候变化工作组智能电网倡议下的四个合作示范项目取得的进展。迄今所取得的显著进展包括美国尔湾智能电网示范项目,通过采用智能电网技术的零净能耗家庭减少了超过60%的能源使用量和80%以上的电力成本,以及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的四个子项目功能和应用情景的开发。2015年3月,双方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威斯敏斯特举行了第三次研讨会,进一步开展示范项目的技术交流,并继续开发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学,这些方法学将最终应用于四个示范项目的效益评估。双方还推荐了三种新的智能电网一体化技术实践:高渗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对连接设备所产生的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以及微型电网。下一次研讨会将在中国北京召开,并将在2015年秋季赴中国天津市进行项目实地考察,还包括讨论技术支持活动和智能电网标准,并将设置与企业进行讨论的环节。双方进一步决定更加重视企业参与和技术支持,以扩大智能电网在两国的制度能力。此外,在2014年10月成功举办第一次考察后,美国贸易发展署在2015年将资助第二次智能电网考察,邀请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相关电力公司参加。

47.智慧能源大数据管理系统可行性研究及试点项目:决定加强电网现代化合作。中美双方决定支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在美国贸易发展署支持下开展电网的大数据分析可行性研究和试点项目。该项目将展示如何利用大数据分析为智能电网提供运行监测和配电、用电和停电管理的优化。

48.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下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工作组下2014年选定的4对CCUS合作项目的双方参与者继续讨论了项目开发任务。过去一年中,美国能源部资助分别在美国和中国召开关于CCUS技术、政策和监管信息交流的两次研讨会。美国研讨会包括中国代表团与美国公司在中国寻求商机的会议,并于2015年2月1日至7日考察了数个二氧化碳驱油项目,这一考察是美国贸易发展署支持的CCUS考察的一部分。2015年4月20日,第二届工作组CCUS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这一研讨会提供了展示最初的四个CCUS项目成果,以及提出几个新项目的机会。目前中美两国的潜在合作伙伴正在讨论这些新项目,并制定具体的任务和行动。为推进这些建议,美国能源部支持了美国几个潜在合作伙伴的预可研和项目开发活动。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美国能源部选择了2个新的CCUS项目并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正式确认。

49.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下建筑和工业能效:为促进改善合同能源管理,双方于2015年1月在北京举行了专题研讨会,汇总共同开发的资源,包括市场机会分析、政策建议、资源工具包和示范项目机会分析。参会企业成立了一个新的、双方企业领导的工作小组,以推动合作项目并拓展价值120亿美元的中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和76亿美元的美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在将于2015年9月举行的第六届中美能效论坛的签约仪式上,双方将确认符合双方共同认定的能效标准的创新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通过国际能效合作伙

伴计划,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就评估十大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实践的方法学达成共识。参与者将根据此方法学开发“双十佳”清单,并于2015年9月前完成。

50.能效标准合作: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美国能源局决定就中国锅炉系统自愿性能效标准与两国企业开展合作。中美双方决定加强数据中心能效标准领域的交流。

51.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收集和管理:成功完成了对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的方法学、数据验证以及电子注册系统开发的能力建设工作。中国于2014年公布了14个行业具体的温室气体报告指南,并计划于2015年再完成9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报告指南。目前,中国正在设计其国家温室气体报告系统。美国已连续第五年完成了对41个行业的8000多个设施和供应商的温室气体数据收集,包括二氧化碳和其它具有较高全球增温潜势的气体,如甲烷、氢氟碳化物和全氟化合物;这些数据在美国完善其温室气体清单、开发并执行美国甲烷减排战略和支持气候政策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两国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温室气体指南开发、数据报告系统建设、数据管理以及关键工业行业和温室气体相关数据的质量控制方面的能力建设合作。双方将在中国确定一个示范项目,以应用中国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学和美方经验来寻找减排机会。

52.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下气候变化与森林:欢迎和核准气候变化工作组框架下气候变化与森林倡议的实施计划,并同意通过四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方面是“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中林业和土地利用议题开展政策对话”。双方在2015年5月进行了首次对话,并就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下的议题交换意见,以增进对气候变化谈判中彼此立场的理解。实施计划明确了第二方面工作“就林业相关温室气体的测量、报告与核查开展技术合作”中的联合活动,侧重于估算和报告林业相关温室气体。第三方面工作是“在林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协同方面开展技术和政策合作”,第四方面工作是“林业、气候、融资和投资”。后三个领域的活动将于2015年下半年展开,包括一系列电话会议、技术研讨会以及为了分享经验和帮助确定林业相关问题的最佳实践而进行的考察。双方将进一步探讨商品、林业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问题。

53.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下锅炉效率和燃料转换研究:认识到工业锅炉是重要的耗能设备且是重要的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源,中美决定扩大工业能效合作以促进关键耗能系统的深度改造,并分析工业蒸汽和过程加热系统中更换燃料的成本、效益和技术可行性。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美国国务院决定于2015年6月在宁波和西安两个试点城市与利益相关方,包括中国国家发改委、省级领导、电网公司、私营公司和金融机构一起发布并执行由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成立的双边技术组制定的政策实施路线图。作为上述实施路线图的一部分,双方同意在一个或两个试点城市探索应用美方技术。作为前期步骤,在双方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双方计划组织美方专家拜访包括中方城市管理者在内的中国利益相关方,就相关技术、政策创新和市场机制深入交换意见。实施路线图执行中期,在双方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美方欢迎中国利益相关方访美并将安排与相关专家会面。

54.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下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双方同意在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倡议下分两轨开展工作。在第一轨下,双方同意今年秋季在洛杉矶举行第一次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2016年在中国举行。双方计划邀请两国地方领导及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包括地方领导表明其政治决心、雄心和行动的高级别全会,开展技术交流、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的工作层会议,以及举办私营部门参与的展览。在关于城镇化智能基础设施的第二轨下,双方在以下领域初步达成合作共识:试点和示范项目中的气候智慧型城市、全球城市团队挑战和智慧型城市研发及示范。双方将继续就可能的新议题开展讨论。

55.智能城市、智能增长商业发展代表团:美国商务部长潘妮·普利兹克和能源部常务副部长伊丽莎白·兰道尔与中国商务部和国家能源局合作,于2015年4月12日至17日共同率“智能城市-智能增长”商业发展代表团访华。此次访问重点关注绿色基础设施,能效,绿色建筑,碳捕集、利用和封存以及环境行业,凸显了可持续的城市化技术为支持中国实现空气质量和气候目标带来的益处。

56.关于绿色港口和船舶的合作:认识到两国港口和船舶在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性。然而,港口和船舶也产生大量空气污染物、温室气体和黑碳排放。现有大量经验、最佳实践和技术可以用来减缓排放并减少对空气质量和气候的影响。考虑到借此共同拓展环境效益的机遇,双方决定启动一个新的关于绿色港口和

船舶的倡议。

57.绿色港口和船舶对口磋商:中国环保部、美国环保局和贸易发展署就绿色港口和船舶议题举行了对口磋商,上海交通委、深圳人居委、美国交通部和洛杉矶港等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分享了港口和船舶排放在影响空气质量方面的经验,讨论了国家、省、港务局与利益相关者在经济、高效减排方面的优先合作领域。双方同意在减排方面扩大合作,使中美两国共同获得环境效益。

58.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在五年成功运行的基础上,中美两国决定继续扩展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CERC)合作以进入第二个五年(2016年至2020年)阶段。两国将共同出资至少2亿美元以资助CERC。其主要研究内容将包括先进清洁煤技术(包括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清洁汽车、建筑节能以及能源与水。两国元首在2014年11月宣布的新合作领域“能源与水”将由中国科技部和美国能源部牵头。中国科技部拟召集国内有实力的研究院所和大型能源企业于今年成立“能源与水”中方产学研联盟。美方将通过竞争招标的形式成立类似联盟。

59.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为支持中美能源合作项目,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贸易发展署决定继续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开展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领域的合作。美国贸易发展署将资助召开研讨会并开展相关研究,以便双方利益相关方进行政策、标准、市场准入、最佳实践和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的讨论。

60.可再生能源伙伴关系:决定继续在2009年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宣布成立的中美可再生能源伙伴关系框架下开展可再生能源务实合作。目前根据该倡议共有11个合作项目正在实施,包括集中太阳能发电、光伏质量认证、光伏融资、可再生能源并网和新能源城市等。

61.能源安全:认识到能源利用在气候变化和经济可持续增长中的重要地位,中美双方决定继续把国内和国际能源政策作为落实中美气候承诺的一部分。双方认识到努力加强全球能源安全是双方的共同目标。双方重申致力于开展能源安全对话,并认识到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中美在确保能源安全方面既拥有共同利益和责任,也面临共同挑战。中美双方决定在不久的将来会面,就能源安全的共同关切、如何以可持续的方式满足各自能源需求进行讨论。中美双方重申致力于加强广泛政策领域的对话、信息交流与合作,包括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稳定、确保能源供应多元化、可再生能源以及能源的可持续和高效利用。

62.非常规天然气交流:2014年5月,中国国土资源部和美国国务院在北京共同举办非常规天然气可持续发展论坛,就非常规天然气可持续开发的经验、天然气勘查区块招标程序以及招标合同条款的最佳做法等进行了交流。2014年9月,中国国土资源部管理专家应美国国务院邀请赴美就页岩气开发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调研,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的管理专家参加了讨论,并现场考察了德克萨斯州钻井平台。2015年,双方将继续探讨各类合作方式,推动中国非常规天然气可持续发展。

63.中美页岩气培训项目(第二期):决定联合在中国开展第二期页岩气开发技术、贸易和监管等领域培训。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成功举办的第一期培训相似,这一公共与私营部门合作项目仍由美国贸易发展署、中国国家能源局、中国环保部、美国能源部、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商务部协调开展。项目将邀请政府和产业界专家,为中美双方页岩气领域参与者提供平台,讨论当前机遇与挑战、分享最佳实践和经过验证的解决方案。

64.交流培训项目: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能源部继续开展百人交流培训项目,扩大两国能源行业,特别是在化石能源清洁利用方面的信息交换和相互学习。一个美方代表团将于2015年8月访华。

65.中美核安保示范中心合作:对核安保领域,尤其是中美核安保示范中心和微中子源反应堆由高浓铀燃料改造为低浓铀燃料(微堆低浓化)项目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欢迎。双方注意到核安保示范中心自2013年10月奠基仪式后在建设上取得的重大进展,并期待2015年核安保示范中心建设完工。中美两国计划在核安保示范中心建成后,继续进行定期技术交流。双方对微堆低浓化改造方面的进展表示满意,注意到低浓铀燃料的制造和测试和中国国家核军工管理局对安全分析报告的最终审核,计划于2015年9月移除高浓铀燃料,并期待2015年12月前完成最终改造。双方将继续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支持对加纳微堆进行低浓化改造,并将高浓铀燃料运回中国。中美双方愿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支持未来的微堆低浓化改造。

66.民用核能研发:决定继续开展民用核能研发合作。双方决定继续在中国国家能源局与美国能源部

签署的《双边民用核能合作行动计划》框架下开展合作。双方于2014年9月签署了在中国试验块堆开展联合辐照试验的意向声明,正推进辐照实验的准备工作。双方初步计划今年8月在华召开行动计划联合工作组第7次协调会议。双方还决定在《中美核能科技合作备忘录》框架下由中国科学院和美国能源部继续开展合作。下届中国科学院与美国能源部执行委员会会议初步计划于2015年9月在华举行。

67.核电合作:两国政府高度重视正在中国三门、海阳建设的世界首批AP1000项目,鼓励各自公司解决所有未决问题,确保三门首堆尽快安全发电。

68.核安全合作:中国国家核军工管理局与美国核管会继续通过AP1000核电项目监管和技术交流开展核安全合作,着重在AP1000调试、设计变更、福岛核事故经验反馈、核安全审评软件培训以及监督员交流领域继续合作;双方监督员共同对中国在建AP1000核电项目以及供应商进行了联合监督。2015年,中美两国监管当局将继续共享AP1000项目调试监督信息、加强人员交流,并在反应堆运行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沟通领域开展合作。

四、环保合作

69.空气质量: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在空气质量及区域空气质量规划能力等诸多领域开展了合作;在炼油、水泥、石化、火电及钢铁等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控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领域进行了交流;在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及汞污染防治等领域开展了合作。双方正在商议2015年召开有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区域空气质量管理研讨会;开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试点项目成果交流研讨会;分享汞排放控制的最佳实践经验;推进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包括使用超低硫燃料、制订先进高效的排放与燃料标准、有效的合规计划及绿色运输计划等。

70.分享应对空气污染的经验:为了分享应对空气污染解决方案的最佳实践,继续支持由中国环保部、美国贸易发展署、美国环保局支持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试点项目”,中国环保部与美国贸易发展署决定组织江苏省环保厅代表考察团,于2015年秋季赴美参加美国空气质量管理技术与最佳实践的培训。

71.低氮燃烧器减排效果可行性研究和示范项目:北京市环保局与美国贸易发展署共同确认,合作开展低氮燃烧技术可行性研究和示范项目,寻求使北京地区燃气锅炉达到北京市出台的更加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解决方案。

72.水质量: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将在2015年继续开展内容丰富的合作,包括分享有关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及修复的法律框架、专业技能及资金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在水环境经济政策、水安全、绿色投资、水的可持续性方面开展高层交流等。双方计划在水-能源关系方面进行技术交流,并继续推进水环境管理、国家-省-市层面的水管理、科研、污染控制战略和创新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并扩大地下水修复试点项目及技术交流培训。

73.化学品管理: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将继续在化学品环境管理方面进行技术交流,并考虑增加关于内分泌干扰物的讨论内容。双方计划召开关于长链全氟化学品(LCPFCs)和溴代阻燃剂(BFRs)的环境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主要探讨相关风险管理、使用、替代品的选择和研究。双方计划支持《水俣公约》的实施,分享专业知识,以便完善相关战略、政策、法规、管理实践和技术,来解决汞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影响;双方可重点关注含汞产品,汞对土壤和水的影响,燃煤电厂、燃煤工业锅炉、垃圾焚烧、水泥生产及有色金属行业汞排放的控制等领域。

74.固体废弃物及污染场地: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继续分享了污染场地评估与修复的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中方出版了《污染场地修复管理与实践》,并发布了有关场地调查、监控、风险评估和土壤修复的技术指导。双方在2015年6月举行了会谈,继续合作加强污染场地管理框架和技术能力建设,尤其是有关场地清理的政策和案例研究、有害废弃物的产生及处置许可体系,以及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与验证方面的合作。

75.环境执法: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继续与国家、省和市级官员一起推进环境守法和执法领域的最佳实践经验;双方就新技术和方法及最新环境守法与执法的经验、地方执法监督、在中国环境法律框架下实施处罚措施等议题举行了高级别讨论。双方正在积极努力,安排美国环保局执法与守法保障办公室助

理局长在中美环境合作联委会之前先行访华,就最新环境守法与执法的经验、参加国际环境守法与执法网络举办的有关大气环境执法及气候变化的研讨会进行商讨。

76.环境法律与制度: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分享了有关《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它相关法规修订方面的信息和最佳实践经验。2014年中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即包含了双方讨论过的条款,如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对环境不达标地区暂停新增污染项目的审批以及按日计罚、拘留、刑罚等加大对环境违法的处罚措施等。美国环保局接待了由中国最高法院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向他们介绍了水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方面的法律经验和实施途径。双方将继续在环境法律和司法、区域空气质量规划和污染控制以及污染排放许可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践表明,双方的专业性交流有效推动了中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

77.环境发展合作: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支持并出席了由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国合会)于2015年6月22日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国合会环境与发展智库座谈会”。会议旨在促进环发领域的经验交流,推动国合会发展成为新型高端智库。来自中美两国的智库和研究机构出席了座谈会,就智库作用、运作模式和发展趋势,如何加强智库合作,共同推动实现2015年后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等议题进行了交流。

78.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中国国家林业局与美国国务院和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15年3月18日在北京举行了中美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论坛第六次会议。双方重申支持区域和全球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努力。特别是,中美双方决定通过上述双边论坛继续开展定期交流和信息共享,并加强在亚太经合组织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专家组等多边和区域机制内的对话与交流,从而就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实施、木材合法性认定、私营部门对话、海关数据交换等议题增进相互理解、推进务实合作。为放大双方努力的成效,双方将继续采取政府全方位参与的方式,协调所有相关部委和部门参与,并与民间团体和私营部门伙伴共同努力。

79.森林健康经营:中国国家林业局和美国林务局在双边林业伙伴关系中重点关注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双方强调有意愿继续开展森林经营单位合作,并将启动在华遴选两个森林健康示范点的工作。双方将进一步探讨林业生物防治研究实验室结对。双方重申对联合国粮农组织亚太森林入侵物种网络的支持,并将在中国西南部和越南开展森林虫害小蠹虫研究。中国国家林业局和美国林务局决定与孟菲斯动物园合作,通过开展森林廊道和森林健康恢复研究试点,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双方决定适时举办森林健康经营研讨会,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森林健康经营领域的人员交流与技术合作。

80.森林地区合作:同意通过亚太森林组织相关活动以及其它相关组织,继续在区域内开展合作,推动促进森林保护、恢复和可持续经营的高层承诺与合作,促进亚太经合组织悉尼目标评估工作。

81.国家公园管理:再次确认在国家公园管理领域的合作承诺。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与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回顾了双方在《2014-2016行动计划》下的合作进展,包括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与美国国家公园建立7对友好公园关系、世界遗产公约及其保护以及通过鲍尔森研究院为国家公园体制建设提供支持等方面的合作。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与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决定继续推动建立中美友好公园关系,推进网络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加强工作和培训交流,促进合作与信息共享。

82.自然保护:根据《中美自然保护议定书》附件12暨2014-2016年度合作计划,双方将继续加强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环境教育与公众服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和渔业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五、海洋合作

83.全球海洋合作:再次确认双方在保护和养护包括太平洋在内的世界海洋方面的承诺。双方表示对2014“我们的海洋”会议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海洋部长级会议议程的支持,强调应对可持续渔业、海洋酸化和海洋污染等全球挑战,保证在国家、双边层面以及同国际社会共同落实上述目标。双方保证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粮食安全及海洋科技创新。双方还表达了加强蓝色经济合作的愿望,包括

通过APEC和其他论坛分享信息和经验。双方计划派高级官员出席10月在智利举行的2015“我们的海洋”会议。

84.双边渔业对话:认识到双方在健康海洋、可持续渔业和水产养殖方面的共同利益以及作为主要渔业国的重要作用,决定建立一个正式的中美渔业对话,就渔业和水产养殖科学与管理方面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双方将扩大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合作,打击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下次会议将在2015年下半年召开,如有需要将召开后续会议。

85.打击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决定共同打击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认识到港口国措施协议是打击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向前的步骤,双方致力于增进渔业执法官员间协作,加强并支持更好实施港口国措施。双方决定加强在包括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在内的诸多国际组织框架下的合作,为打击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开发并使用有力、务实的工具。

86.预防和减少海洋垃圾:决定开展关于海洋垃圾程度和影响的公共宣传活动,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提升垃圾管理能力,减少和预防海洋垃圾;建立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机制监测和减少已有海洋垃圾的影响。为了支持实现这些目标,中国参加了由美国等国倡导的支持关于防止和减少海洋垃圾的2011檀香山承诺的相关活动。中美两国计划积极参与“海洋垃圾全球伙伴关系”,包括2016年初由美国主办的下一次会议。特别是,中美两国决定共同探索一个姐妹城市理念,基于现有的国内项目,共同实施促进废物收集、管理和再利用的措施,从而减少和防止垃圾废物排入海洋环境。中美两国决定考虑与其它发展中国家分享最佳实践。中美计划今年至下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之前在制定上述领域的合作细节方面取得进展。

87.海事安全:支持推进两国海事安全机构间的双边交流。中国海警局、中国海事局和美国海岸警卫队计划在2015年开展高层和船艇互访,以交流观点和最佳做法,深化相互理解与合作。中国海事局和美国海岸警卫队计划继续开展海上无线电导航和卫星导航方面的交流合作,例如美国海岸警卫队导航中心代表团于2014年5月拜访了中国海事局总部。中国海事局和美国海岸警卫队继续开展在国际危险货物管理方面的联合执法,推进在船员管理、航行安全、助航管理、有毒有害物质事故应急和搜救等领域的人员及专业交流项目,并计划制定中长期的海事安全双边行动计划。

88.海上执法:中国海警局和美国海岸警卫队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有效合作和执行联合国大会46/215号决议的谅解备忘录》、打击北太平洋公海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活动,决定将中美北太平洋公海联合执法行动延长5年。双方拟就美国海岸警卫队执法人员搭乘中国海警船在同一海域开展联合执法的互惠安排进行讨论。中国海警局和美国海岸警卫队支持海上执法专业化和海上行动符合国际法和相关标准,并将继续在“六国论坛”框架下就如何开展相关合作进行讨论。

89.海洋保护区:决定共同努力提升海洋保护区的有效性,并祝贺中国宣布海洋保护区占海域面积5%;祝贺美国最近将太平洋偏远岛屿海洋国家保护区扩大了六倍。为支持实现上述目标,双方将加强在保护区项目、倡议、科学和管理方面的了解与信息交流。2015年6月美国主办了一次上述议题的对话,以分享信息,回顾现有合作,并确定未来在技术和其他合作形式方面的潜在机会,旨在提升双方各自海洋保护区的有效性。

90.南极事务:认识到关于在南极罗斯海建立海洋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双方计划在2015年10月19日至30日于澳大利亚霍巴特举行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前和期间,就建立这一保护区提案的细节保持沟通和协调,并与其它方进行磋商。

91.海洋法和极地事务:于2015年4月8日至9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第六轮中美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来自中美两国外交及海事机构的专家就有关海洋、海洋法和极地事务的广泛议题交换了意见。中美双方正就上述问题深化双边对话。中国计划于2016年主办下一轮对话。

92.南中国海海啸预警:重申对于中方建议的建立南中国海海啸咨询中心的支持,该中心作为太平洋海啸咨询中心的次区域中心已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的批准。咨询中心将通过太平洋海啸预警和减灾系统政府间协调小组与有关成员国,包括美国合作,制定和向南中国海周边成员国散发海啸预警产品并改进防灾减灾教育和培训。总部位于夏威夷的太平洋海啸预报中心将继续通过南中国海次区

域海啸咨询中心工作组任务团队就筹建南中国海海啸咨询中心与该中心分享专业知识。

93.绿色港口:在中国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的协调和美国贸易发展署的支持下,双方决定在中国实施一个绿色港口试点项目,旨在展示在秦皇岛港使用先进绿色港口通讯与信息技术系统对环境产生的积极影响,并在一些其他中国港口推广这一系统。

94.海洋气候观测: 中国国家海洋局和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决定举办一个业务研讨会,进一步讨论建议的“印度洋—南大洋气候观测、再分析和预测”(ISOCORE)项目草案,并制定科学计划。建议的项目将包含海洋和气候观测、模型开发、数据管理和服务,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印度和南大洋的科学问题上。要涉及的关键问题还包括海洋酸化、碳循环、年代际和多年代际振荡以及海洋在气候预测和可预测性方面的作用等。此外,中美两国承诺加强在北冰洋和南大洋海洋酸化监测和评估方面的合作。双方将寻求机会扩大全球海洋酸化观测网络以及相关数据信息产品的覆盖范围,包括共同进行能力建设,扩大在北冰洋和南大洋的覆盖范围。

六、卫生合作

95.后埃博拉:积极评价中美为帮助非洲国家抗击埃博拉疫情所做重要贡献和开展的密切协调。双方认识到联合国和世卫组织的领导作用,重申致力于继续帮助西非及其他非洲国家加强卫生体系建设,支持地区国家的发展计划。双方将努力继续加强在抗击埃博拉疫情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将就有关地区和多边努力开展合作,以加强非洲卫生体系,包括支持全球卫生安全议程的目标,探索在非洲疾控中心问题上开展技术合作的可能性。

96.传染病应对:致力于加强并进一步支持中美双方在传染病预防、发现和应对领域的伙伴关系,包括续签《中美新发和再发传染病合作项目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将继续参与全球卫生安全议程,并与相关国家和组织合作,推动各部门和地区加大对全球卫生安全的重视。双方致力于在抗击埃博拉疫情方面继续开展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卫生问题,帮助非洲和其它国家改善公共卫生体系,推动实现全球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和全球卫生安全议程的目标。

97.清洁炉灶: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清洁炉灶领域以及与全球清洁炉灶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合作。在2014年11月举行的炉灶未来峰会上,美方宣布预计到2020年提供2亿美元,支持加强全球清洁炉灶研发和有关倡议,中方作出到2020年推动至少4000万农村家庭使用清洁炉灶及燃料的重要承诺,作为中方对实现到2020年使1亿家庭使用清洁炉灶及燃料这一联盟总体目标的贡献。中方和联盟决定继续加强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联合国基金会有关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合作,包括:在华合作开展国家炉灶活动试点,并启动六个新的试点项目;通过南南合作将中国炉灶技术转让给联盟重点支持的非洲国家;在2015年夏季共同举办中国国家相关方会议,介绍目前行动进展与成效;在2015年底举行关于家庭排放对空气污染影响的国际研讨会。双方重申与联盟合作的承诺,支持和推动在国际标准化组织框架下制定清洁、安全和高效清洁炉灶及燃料标准的国际进程,并推进在中国建设炉灶测试中心。美方强调致力于与联盟合作,为中国的清洁炉灶工作提供卫生、气候和空气质量方面的技术支持。

98.无烟工作场所:决定继续支持并实施中美无烟工作场所伙伴关系项目。指导和工作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并制定项目二期活动方案,包括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为当地控烟工作者开展系列培训。

99.中美卫生合作项目研讨会:为支持中美卫生合作项目,美国贸易发展署决定继续与中国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美国商务部、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协调,为今后两年将在多个地区的卫生主管机构、医院和服务机构举办的医疗技术研讨会提供第二期资金支持。

100.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定继续加强双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对话和交流,分享全科医生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信息化、医院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将为拟于2015年9月在哈佛大学举办的第五届中美健康峰会提供支持。美国贸易发展署决定与中国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合作开展中美卫生合作项目,支持中国参加在美举办的关于医学教学和研究一体化以及医疗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七、科技与农业合作

101.空间合作:决定建立双边政府间定期民用航天合作磋商。中美政府间民用航天合作对话首次会议将于2015年10月底前在中国举行。在民用航天合作对话之外,双方同意在中美副部级战略安全与多边军控磋商框架下并在下一次磋商前,就外空安全事务开展交流。

102.卫星碰撞规避:重申在轨碰撞规避符合双方和平探索利用外层空间的共同利益。双方认为,安全解决在轨危险接近需要进一步磋商,以在双方现有合作基础上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减小意外碰撞的概率。双方还决定,作为“中美民用航天合作对话”的一部分,继续开展双边政府间关于卫星碰撞规避以及外层空间活动长期可持续性的磋商。

103.对灾害性天气监测的联合研究:决定加强飓风(台风)、强对流天气事件、干旱、高温和热浪等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警及风险评估技术的资料信息交换和研发合作。这些活动旨在共同提升双方应对灾害性天气和气候事件的能力。

104.中国气象局和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的联合研究和温室气体监测:决定通过《中美科技协定》加强中国气象局与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的联合研究。这些活动旨在提升数据观测网络的连续性,加强观测、理解大气中温室气体行为的能力。

105.气候科学与气候服务:加强在延伸期预报、干旱监测展望、厄尔尼诺和南方涛动监测、热带大气季节内振荡展望及季风监测等气候科学与气候服务领域的合作研究。双方决定加强在全球气候服务框架下的双边气候服务合作。

106.空间天气业务预报和服务:加强在空间天气监测计划、预报和服务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地方合作

107.中美省州长论坛:对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宣布将在加州共同举办第三届中美省州长论坛表示欢迎。双方将对该活动提供支持。届时两国省州负责人将出席论坛并就扩大贸易、经济发展、教育、环保、气候变化以及人文交流等议题交换意见。

108.中美友城大会:对通过中美友城大会进行的地方合作表示欢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美国国际姐妹城协会将于2015年10月22日至24日在美国芝加哥共同举办第二届中美友城大会。两国地方政府领导和各界代表将就中美友城交往交流经验,规划未来。

109.绿色合作伙伴计划签字仪式及研讨会: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举行了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签字仪式并宣布新增六对绿色合作伙伴。在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下,绿色合作伙伴计划为推动中美有关地方和机构在气候变化、能源环境领域的创新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双方对此予以肯定。在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举行了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研讨会,分享应对挑战的经验和最佳实践,并通过绿色合作伙伴相关活动创造新的合作机会。

110.生态城市合作:中国潍坊市与美国西北太平洋国家实验室于2014年12月签署谅解备忘录,概述了在今后五年作为生态城市试点中心的合作目标,以推进城市节能和减排。2015年3月,美国能源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美能源合作项目及七个中国生态城市举行研讨会,确定了近期实施高影响力技术示范项目的类似机会。

九、双边能源、环境、科技对话

111.中美能源和环境十年合作框架:决定继续推动十年合作框架余下的六个行动计划,并进一步实施绿色合作伙伴计划。双方高级政策和技术专家于2015年3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了十年合作框架联合工作组会议,评估合作进展并探讨新的合作领域。双方充分肯定十年合作框架下的成功合作,以及在对中美两国乃至国际社会有重要意义的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包括:江苏省区域空气质量行动计划;地下水调查技术研讨会及培训;湿地研究;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领域的专家互访;关于数据中心和工业锅炉系统的新能效标准合作;智能电网技术会议;能源监管最佳实践交流等。为了支持清洁和高效交通行动计划,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所与美国联邦公路管理局完成了“宜居交通”项目,梳理和分享了两国在交通方式多样性和通达性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将智能交通解决方案融入社区发展目标之中。双方积极评价五年来交通行动计划取得的成功,决定结束十年合作框架下该行动计划的实施。总的看,双方积极开展了实质

性的交流,探讨了关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议题。双方决定于2016年初召开十年合作框架联合工作组下次会议。

112.十年合作清洁、高效和有保障的电力生产和传输行动计划:在2012年成功举行智能电网技术会议的基础上,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决定继续就能源行业管理政策开展合作,包括研究如何与美国贸易发展署合作,围绕两国能源监管政策组织考察和研讨会。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决定通过系列视频会议,就监管经验和实践进行交流,议题包括电力行业规划、电价、电力市场、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分布式能源发展、并网技术监管和智能电网等。

113.环境研究联合工作组:中国科技部副部长王伟中和美国环保署代理助理署长莱克·卡德里于2014年8月在北京共同主持中美环境研究联合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双方回顾了现有研究项目的合作,并新增一个研究项目,在全球清洁炉灶联盟支持下推进统一的炉灶测试技术的发展。双方正在北京召开机动车排放控制国际研讨会,双方还将提供一份进展报告。

114.中美环境合作联合委员会:宣布中国环保部和美国环保局将于2015年秋季在美国举办中美环境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会议期间,双方部长将回顾2013-2015年合作成果,批准2015-2017年工作计划,讨论新的合作重点与机遇,续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领域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的重点领域包括推动环境立法,开展法律实施与执行的制度能力建设,强化空气、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毒物质、危险和固体废物等领域的环保能力。

115.中美科技合作执行秘书会:欢迎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美国国务院海洋、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拟于2015年秋季在华举办中美科技合作执行秘书会,以继续深化双边合作。双方决定2015年执秘会将讨论如下议题:青年科学家交流,食品、水、能源关系的创新,清洁炉灶合作,智慧城市/城镇化智能基础设施等。双方计划在执秘会召开之前举行电话会议,以评估自2014年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以来的合作进展,落实联委会和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磋商成果。

116.油气工业论坛:认识到双方在以安全、可靠和对环境负责的方式开发页岩气等非常规能源资源方面拥有共同利益,中美双方继续积极鼓励通过研讨会和交流活动,就非常规资源开发领域的技术、环境保护和监管框架和实践开展合作与对话。为此,2014年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能源部在美国召开了年度中美油气工业论坛,会上两国代表决定继续开展页岩气合作,以帮助中国高效开发国内页岩气资源,并强调两国油气行业的贸易和投资机遇。中美双方将在2015年在中国召开的中美油气工业论坛上继续作出上述努力。

117.化石能议定书:双方再次确认由中国科技部和美国能源部于10月在华共同举办2015化石能议定书协调人会议,届时双方将回顾去年的活动,确认面向未来合作的优先领域、任务与活动,包括更加重视碳捕集、利用和封存,二氧化碳运输以及强化采油。

118.能效论坛:重申将于2015年9月在华盛顿举行第六届中美能效论坛。与会代表将评估工业能效、建筑能效、能效标准和清洁能源融资方面的合作进展和新机遇。将召开分论坛专题会议,讨论广泛的能效议题,包括工业能效专题会议,其中将就节能工厂、节能技术评估交换意见,并鼓励节能技术或工业锅炉及其他产品的持续研究和推广。双方将举行高规格的签字仪式,见证中美有关机构在能效领域达成新的合作关系,如联合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119.可再生能源工业论坛: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能源部于2015年6月召开第四届中美可再生能源工业论坛。与会代表分析了双方在政策规划、太阳能融资、质保、可再生能源并网、新能源城市等领域的合作进展和机遇。论坛期间举行了高规格的签约仪式,见证了中美双方有关机构之间新的商业和研究伙伴关系。论坛成果为中美新能源伙伴关系有关项目提供了借鉴。

120.中国科学院与美国能源部第四届协调委员会会议: 中科院与美国能源部决定于2015年7月21日在华盛顿举行第四届协调委员会会议,讨论在高能物理、核物理、核聚变、基础能源科学等相关领域的合作。会议还将重点涉及中科院与美国能源部X射线光学与探测器联合研讨会以及超导和相关量子材料等研讨会中讨论的成果。

121.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指导委员会会议:中国科技部与美国能源部于2015年6月1日在美举行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第七次指导委员会会议。中国科技部部长万钢与美国能源部长莫尼兹共同主持会议。双方就清洁煤、清洁能源汽车和建筑节能三个技术领域的合作交换了意见,并商讨了二期合作相关工作,包括新增的“能源与水”技术领域。

122.第二届中国国际太阳能十项全能竞赛:中国国家能源局、美国能源部及中国海外发展协会决定签署关于合作举办第二届中国国际太阳能十项全能竞赛的谅解备忘录。

123.和平利用核能技术:2015年5月,中国国家能源局与美国能源部核安全局在中国共同举行第十届中美和平利用核技术联委会会议。双方就核能对满足各自国家能源需求的作用交换了意见,回顾了过去五次工作组会议取得的进展,讨论了在核能技术、核安全和安保、环境和废物管理、核应急管理、放射源安全等领域加强双边技术合作的机遇和挑战。双方还决定由中国国家能源局和美国能源部核安全局建立一个新的工作组,侧重于加强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识以及对和平、安全发展核能的了解。中美双方决定继续开展民用核能安全合作,重点是通过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框架下的核技术工作组开展安全概率分析。下一届和平利用核技术联委会会议初步计划于2016年在美国举行。

124.中国国家海洋局和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联合工作组会议:中国国家海洋局和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计划于2015年秋季ISOCORE业务研讨会之后,召开第19届海洋和渔业科技合作联合工作组会议。

125.中美农业科技合作联合工作组:中国科技部与美国农业部决定于2015年9月2日至4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举办中美农业科技合作联合工作组第13次会议。中国科技部张来武副部长与美国农业部副部长兼首席科学家凯瑟琳·渥特基博士将共同主持会议。双方拟回顾合作进展,并讨论未来合作计划。

126.中美同行评议与项目管理研讨会:该研讨会于2015年4月15日在中国北京举行,旨在交流中美双方关于基金管理、同行评议程序、生物医学的有效评估方法及机构间合作的经验和想法。

127.地震和火山研讨会:中国地震局、美国地质调查局、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将于2015年下半年在华盛顿召开中美地震和火山研讨会,以提高两国地震和火山研究能力。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6365170.html,/fg/detail2010673.html

《国际法》第二章 第二节: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二段视频:国际条约 这段视频我们讲述的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一般意义上说,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是处于次要地位,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条约不具有普遍性,国际习惯是更为古老的渊源。 首先,条约的效力是来自国际习惯,即“条约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即使现在已经有了1969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得条约的各种问题都有条约的规定,但是,该公约的效力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于国际习惯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而且,该公约仅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于非缔约国,非经过它们同意,是没有拘束力的。 其次,条约是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尽管有所谓的解释规则,这些规则也是由国际习惯形成的;如果在条约中对这些规则有所规定,这些的规定又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 在实践中,条约的适用总是离不开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在这个方面,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已经有了充分的体现。 条约,特别是那些易于法典编纂的性质的条约,有时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样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国际习惯所确立而由条约加以宣示的。例如,一般认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包括很大一部分通过国际习惯而确立的海洋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又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有不少的规定是宣示已经确立的条约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许多所谓国际法法典编纂公约都属于这样的情况。 条约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还是创设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换句话来说,是法典编纂还是逐渐发展,是难以严格区分的。但是,无论如何,如果条约是宣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是因为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本身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而条约的作用是对它们加以确认,使它们更加具体化和明确化。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分为“一般”和“特别”两种。如果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数量来分析,前者主要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甚至几乎所有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如果从条约的法律内容分析,前者主要是有关确立或者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所谓造法性条约,后者主要是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所有契约性条约。 一般认为,能作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这些条约,由于有很多国家参加,所制定或编纂的是一般国际行为规范,所以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但从理论上说,即便是大多数国家都参加的造法性条约,通常也约束其缔约国,而对非缔约国无效。

中美对话:两大议题悬而未决汇总

中美对话:两大议题悬而未决 专家表示,市场经济地位和放松出口管制问题年内恐难达成和解 为期两天的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25日在北京落下帷幕。这次阵容空前的高端对话中,两国就推进新时期双边关系、促进经济强劲复苏以及促进互利共赢的贸易和投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签署了多项合作文件,对话取得积极成果。但是,专家也指出,虽然有了诚意和最新表态,但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放松出口管制这两个中美经贸关系的关键议题,事实上还是没有实质性成果,今年年内恐难以达成和解。 在经济对话的成果发布中,美方承诺将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认真考虑并给予提出“市场导向行业”申请的中国企业公正、合理的待遇,并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已经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事实上,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中国现代国际关系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凤英认为,美国只是说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承诺给市场导向行业在应诉时给予同等的待遇。要提前5年给中国一个市场经济地位确实是一个很难的问题,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就意味着承认中国的开放,不可以再使用“第三方价格”来参照,反倾销立案条件明显要提高了,这就涉及到很多出口企业的竞争。另外,这也不仅仅是一个双边的问题,这会影响到全球导向。美国承认了也就意味着欧洲也会承认。 “此外,美国要立案,需要国会通过,国会会提出很高要求,比如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汇率应该是市场化的、资本项目应该开放、价格形成机制尤其是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也应该市场化等一系列条件,这些争论会很激

烈。因此,这个程序要如何通过也是一个难题。现在与10年前已经完全不同了,现在中国已经快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在美国国会通过的阻力之大可想而知。”陈凤英说。 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也表示,事实上,美国之前也曾多次表态将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并不是没有能力,也不涉及到特别的法律问题,只是美国一直拿此作为和中国作交换的筹码,在美国得到他想要的东西之前,恐怕不会轻易放开这个筹码。 “如果要说承认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是相当困难的,都是障碍性跑道,每一道栏都要跨过去,可能是旷日持久。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中国可能还需要一定的耐心。”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教授孙哲表示。 美国技术出口管制的议题也是中方在对话中十分关切的。美国在高技术产品出口方面的保守,一直被认为是造成中美双边贸易不平衡的重要原因。在美国商务部的管制清单中,包括航空发动机等20个大类的美国高科技产品不得对中国出口。白宫此前公布的一份声明认为,美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出口控制,是为维护国家安全。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高技术产品自美进口比重从2001年的18.3%下降到2009年的7.5%。如果按照2001年的进口比例推算,美国对华出口至少损失330亿美元。对此,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曾表示,这说明了美国出口管制制度大大制约了美国对中国的贸易。 此轮对话中,中美双方承诺遵守首轮中美经济对话达成的共识,在《中国-美国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发展指导原则》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包括美国政府评估中国政府就出口管制问题提出的关注。 但是,美国放松出口管制的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依然没有公布。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对话期间曾表示,美国正在对现行的出口管制体制进行评估,并认为该体制形成于冷战时期,难以适应21世纪的发展,需要进行改革,中国对

就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存在问题进行

就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存有问题实行 冷战结束以来,随着世界化的持续加深,中美两国在经贸、环境、安全等各个方面存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共同利益,但是,这并没有使双方的合作关系自发改进,反而因为各种原因致使两国存有着愈演愈烈的冲突。中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如果两国关系处理不当,不但会直接影响到两国经济发展,甚至会世界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为了减少冲突,相互合作以达到"双赢",中美双方试探性地实行了战略经济对话,形成了相关机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为使该机制更大水准促动中美合作,我们必须对该机制实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在规律,把握其局限性与发展方向。 一、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由来及其过程 2006年8月21日,中国国家主席******同美国总统布什通电话。双方表示,增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对话,将有利于两国经贸合作和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的发展,对世界经济增长和世界稳定安全也会产生积极影响。2006年9月20日,中美双方发表《中美关于启动两国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共同声明》,标志着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正式进入创建轨道。 2006年12月14-15日,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围绕"中国的发展道路和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主题实行了深入讨论。2007年5月22-23日,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围绕服务业、投资与透明度、能源和环境、平衡增长和创新等议题实行了讨论。2007年12月12-13日,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中美围绕"抓住经济世界化的机遇和应对世界化的挑战"这个主题,实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将于2008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随着双方对话的深入,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机制也日趋完善和成熟。 二、剖析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原因

奥巴马致辞美中战略与经济对话 中英

奥巴马致辞美中战略与经济对话 Thank you. Good morning. It is a great honor to welcome you to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Strategic Economic Dialogu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This is an essential step in advancing a positive, constructive, and comprehens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our countries. I'm pleased that President Hu shares my commitment to a sustained dialogue to enhance our shared interests. 谢谢各位。早上好。能够在此欢迎你们前来参加美中战略与经济对话首次会议,我深感荣幸。这是推动两国积极、建设性、全面关系的极其重要的步骤。胡锦涛主席同我一样致力于为增进两国的共同利益而开展持续对话,我对此感到高兴。 President Hu and I both felt that it was important to get our relationship off to a good start. Of course, as a new President and also as a basketball fan, I have learned from the words of Yao Ming, who said, "No matter whether you are new or an old team member, you need time to adjust to one another." Well, through the constructive meetings that we've already had, and through this dialogue, I'm confident that we will meet Yao's standard. 胡主席和我都认为两国关系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很重要。当然,作为一位新任总统和篮球迷,我从姚明说过的话中受到启示,他说:“无论你是新队员还是老队员,你都需要时间相互适应。”通过我们已经举行的建设性会晤和这项对话,我深信我们能够达到姚明提出的标准。 I want to acknowledge the remarkable American and Chinese leaders who will co-chair this effort. Hillary Clinton and Tim Geithner are two of my closest advisors, and they have both obtained extraordinary experience working with China. And I know that they will have extremely capable and committed Chinese counterparts in State Councilor Dai and Vice Premier Wang.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being here. 我来介绍一下将共同主持这一对话的美中两国卓越的领导人。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和蒂姆?盖特纳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公约概念: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的国际会议制定。 国际惯例概念: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指在国际实战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主要国际公约 合同方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方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国际保理公约》 关说方面: 《建立关说合作理事会公约》 《关说税则货品分类公约》 《关说货品估价公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反倾销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华沙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产品责任方面: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贸易货款支付结算方面: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代理方面: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知识产权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专利法条约》 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 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而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时,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国际条约”的法律,只是把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中美战略对话

【热点链接】 2011年5月9日至10日,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美国华盛顿举行。双方就大力推动中美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向前发展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中美双方共同签署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明确两国将开展更大规模、更加紧密、更为广泛的经济合作。双方同意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发挥各自优势;在铁路、电网等基础设施以及清洁能源、绿色经济、科技创新等领域加强合作;扩大两国地方政府、企业等各层面的交流合作。双方强调,要致力于构建更加开放的贸易和投资体系,共同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 在战略对话中,双方就涵盖中美双边关系、地区和全球层面的重大问题坦率、深入、建设性地交换了意见。双方同意按照《中美联合声明》的精神,从增进战略互信、密切高层交往、深化双边合作、加强在国际地区问题上的沟通协调、促进两国人文交流合作等方面不断充实合作伙伴关系。双方还发表了《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战略对话成果清单》,涉及能源、环境、科技、交通、林业、气候变化等多领域合作成果。 【理论解读】 一、从经济生活角度看,为什么要建设互利共赢的中美经济伙伴关系 1.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在经济全球化趋势面前,任何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我们应当抓住机遇,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勇敢地迎接挑战。 2.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必须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要把“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3.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建设互利共赢的中美经济伙伴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根本要求,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在中美经贸合作中,我国企业应如何实现互利共赢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8章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公约 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代理、咨询和其他服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规范物流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法令、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就包括多个方面。 8.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8.1.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8.1.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 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希拉里中美战略第二次对话演讲(中英文对照)

5月24日,第二轮美中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北京开幕,美国总统奥巴马的特别代表、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在讲话中,希拉里引用了中国成语“殊途同归”(treading different paths that lead to the same destination)来形容美中两国所共有的未来。以下是希拉里讲话全文的中英文对照。 SECRETARY CLINTON: Good morning. I want to thank State Councilor Dai and Vice-Premier Wang for their very warm hospitality. It is a pleasure for our entire delegation to be here in Beijing. And it is an honor to join my colleague, Secretary Geithner, and the many officials from across our government in representing the United States at this second round of the strategic and economic dialogue. 国务卿克林顿:早上好。感谢国务委员戴秉国和副总理王岐山非常热情的接待。我国代表团的全体成员十分高兴来到北京。我与我的同事盖特纳(Geithner)部长及我国政府各部门的众多官员一起代表美国出席第二轮美中战略与经济对话,为此感到十分荣幸。 I first visited China in 1995, and I have been privileged to return since then. Every trip to China offers fresh insights and images of the dynamism of this country and its people, the pace of change, and the possibilities for the future. Back in 1995, trade between our two nations was measured in the tens of billions of dollars. Today it is counted in the hundreds of billions. Few people back then had cell phones, and almost no one had access to the Internet. Today China has the world’s largest mobile phone network, and more Internet users than any other country on earth. 我于1995年初次访问中国,此后又很荣幸地多次前来访问。每次来到中国都使我对这个国家,对中国人民旺盛的活力,对中国的变化之快及中国未来的发展前途产生新的了解和新的印象。早在1995年,我们两国间的贸易额仅有数百亿美元,如今两国贸易额已达数千亿美元。那时,极少有人拥有手机,几乎没有人使用因特网。今天,中国拥有全世界最大的移动电话网络,使用因特网的人数高于全世界任何国家。 In 1995, both our countries signed on to the 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 to advance equality and opportunity for women. And while there is still much to do in both of our countries, I know that Chinese women have made real progress in education, health care, and employment.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men, women, and children have been lifted out of poverty. And China has flourished in so many ways. Freer trade and open markets have created jobs in both our countries, and given Chinese consumers access to new goods and to higher standards of living.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2015062324中美对话主要内容(中文)

2015062324中美对话主要内容 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战略对话具体成果清单 2015年6月22日至24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特别代表国务委员杨洁篪与美国总统奥巴马的特别代表国务卿克里共同主持了战略对话,两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双方就重大双边、地区和全球性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就以下各项成果达成一致。中美双方: 一、加强双边合作 1、高层交往:积极评价近年来中美关系取得的进展,决定继续按照两国元首达成的共识,加强务实合作,建设性管控分歧,推进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建设。双方将保持高层交往和两国领导人之间经常性的密切沟通。双方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习近平主席9月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取得丰硕成果。 2、两军关系:重申共同致力于落实两国两军领导人共识,促进持续性及实质性对话与沟通,深化在人道主义救援减灾、联合国维和、反海盗、军事医学等共同利益领域务实合作,加强减少风险措施,以增进互信、防止冲突,进一步推动中美军事关系发展。双方决定在亚太及以外地区积极开展良性互动。哦内容 3、互信机制:重申积极落实两国国防部2014年签署的两个互信机制备忘录,即“重大军事行动相互通报机制”(下称“通报机制”)和“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双方积极评价今年以来两个互信机制建设取得的重要进展,同意在通报机制框架下就新的通报项目开展磋商,并力争在2015年9月前就行为准则中的“空中相遇”部分达成一致。 4、战略安全对话:中美双方于2015年6月22日举行了第五次中美战略安全对话,就战略安全议题进行了坦诚、建设性讨论。此次对话由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和美国常务副国务卿布林肯共同主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孙建国、美国国防部负责政策事务的副部长沃穆思以及两国军队和其他文职高级官员参加。双方认为对话有助于增进彼此在战略安全议题上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决定继续保持深入、持久和开放的沟通,以进一步巩固中美稳定、合作的战略安全关系。双方决定在2016年1月之前举行战略安全对话会间会,并在下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夕举行下一次中美战略安全对话。 5、防扩散合作:将继续寻求方法,就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技术的防扩散问题解决彼此关切、管控分歧。双方决定作出努力,在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务实合作和定期双向沟通。 6、反腐败合作:决定就加强和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二十国集团(G20)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倡议继续开展合作。美方承诺愿与中方一道,在2015年至2016年间,尤其是2016年中方担任G20主席国期间,为打击跨国腐败作出表率,包括实施G20相关反腐败准则。中方欢迎美方上述承诺。两国重申在G20框架下就打击跨国贿赂、拒绝避风港、资产返还、提高公共领域廉洁性等方面所作承诺。双方将继续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

中美战略对话

首先,我认为中美关系对中美两国和全世界来说都具有重大意义,培育和深化中美战略互信对新时期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中美两军关系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军不间断地开展各层次的交流与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中美在重大国际和地区安全问题上迫切需要了解对方的战略定位,加强相互沟通和理解,强化安全战略互信,我相信,两国军方高层的直接沟通有助于国际安全领域的务实合作。中美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美保持和扩大合作,对促进当前和今后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虽然中美不可能在所有问题上意见都是一致的,关键是要遵循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和《中美联合声明》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尊重和照顾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妥善处理相互间的分歧和敏感问题,特别是台湾、涉藏等事关中方核心利益的问题,不断增强互信的基础。只要牢牢把握这一正确方向,我们双方就能克服干扰、困难和障碍,不断推动两国关系向前发展。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继续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两国间的分歧和敏感问题,确保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对于朝鲜半岛问题,我方认为维护半岛和东北亚和平稳定至关重要。当前形势下,有关各方应从维护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和平稳定大局出发,保持冷静、克制,稳妥处理此事,避免局势紧张升级。 虽然南海问题以及钓鱼岛问题不是中美之间的问题,但我方希望我们可以本着客观的态度尊重彼此的主权问题,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涉及的军事问题就是怎样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双方国家利益如果在这点上不能够相互理解、相互认识、相互尊重,那么中美关系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因为它影响的绝不仅仅是中美双方的军事关系,会直接反映到政治关系,甚至到经济关系中去。 我方希望,在业已取得的军事交流的积极成果上,要着眼更加长远的未来,勾画出一个比较清晰、稳定的军事互信关系,避免不时出现动机猜疑、军情误判。中美关系是决定亚太地区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双方加强军事和防务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不仅有利于彼此,对于地区甚至全球亦具重要意义。中方希望通过此轮战略对话,与美方扩大共识、减少分歧、加深互信、促进合作,推动两国关系朝着积极合作全面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 我希望美方应客观、理性地看待中国的发展,不能以美国的方式来衡量中国,我们应在合作中相互施加积极的影响。中国军队没有能力、更没有意图要挑战美国的地区和全球军事优势,没有任何追求地区军事霸权的战略目标,中国军事现代化唯一的目的是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为国际社会提供安全“公众产品”。 最后,我想说中美关系应该是合作伙伴,而不是对手、更不是敌手的关系;应该是和平共处,而不是彼此防范遏制的关系;应该是互利共赢,而不是损人利己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相待,而不是一方服从甚至屈从另一方的关系;应该是坦诚沟通,相互理解信任,能够理性客观地看待对方的战略意图,尊重和照顾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善于处理矛盾和分歧的关系;应该是对中美两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都高度负责,造福于中美两国人民,造福于全世界的一种不结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的关系。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 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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