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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政策汇编

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政策汇编

目录

试点城市、区域 (2)

北京科技保险配套政策简介 (2)

天津《天津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投保流程》 (3)

重庆《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4)

深圳市《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综合保险项目服务方案》 (6)

武汉市《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0)

苏州高新区《苏州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企业保费的实施办法(试行)》 (12)

成都市《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3)

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3)

沈阳市《沈阳市推进科技保险工作方案》(未找到原文) (26)

无锡市《无锡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7)

西安高新区《西安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8)

合肥高新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9)

非试点城市、区域 (31)

福建《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1)

南京《南京市科技保险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2)

广州《广州市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34)

试点城市、区域

北京科技保险配套政策简介

根据《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精神,参与科技保险的企业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确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保险费可列入企业研发费,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北京市科委于2007年设立“科技保险专项资金”,预算总额1500万元,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每家企业保险补贴比例为50%,补贴上限15万元。

2008年底调整为每家企业保险补贴比例为70%,补贴上限为50万元。

2009年北京市科委会出台相关书面文件,在文件正式出台前,保持现有补贴政策不变。

一、申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在京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中骨干企业可参照执行),具有较好的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二、科技保险保费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贴的形式,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企业保费后补贴比例为保费支出的70%,每家企业每年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已投保高新技术保险的企业可以按《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08年度)的要求提出“科技保险保费专项资金”申请补贴。

三、人保财险主要险种介绍

1财产综合险

2财产一切险

3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4营业中断保险(研发中断保险)

5雇主责任保险

6产品责任保险

7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8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9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10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11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12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3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相关险种咨询电话:王磊136********

四、申报程序

1.网上下载。从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6419355.html,或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6419355.html,下载并填写《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报送书面材料。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将装订成册的材料报送各区县科委和园区管委会,由各区县科委和园区管委会统一向市科委申报。

五、申报时间

2009年企业申报时间待定。

六、申报材料内容

(一)《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保费支出凭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文化创意基地内企业需附入驻基地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证书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和保险公司公章)

申报材料的说明:

申报材料用A4纸张,整套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装订顺序为:登记表、附件材料目录、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七、有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3号)

2、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联合发文)

1、《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7]24号

4、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5、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天津《天津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投保流程》

天津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7]24号)和科技部、中国保监会与天津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合作备忘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科技保险险种由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

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科技保险合同后,申请科技保险补贴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企业同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

2、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

3、企业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企业的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

第五条参加投保科技保险的前100家试点企业,给予保险费用50%的补贴,100家以后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每一个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科技保险补贴日常审核受理工作,每季度负责汇总上报,市科委负责审定每个企业的补贴额度并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投保流程

1、企业与相关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确定投保意向。

2、在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网站(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6419355.html,)下载科技保险申请表,填制后反馈给市成果转化中心进行科技保险投保申请。

3、企业与相关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确定投保方案。

4、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对科技保险投保方案进行审核。

5、企业按照审定的投保方案投保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6、企业投保后将投保合同、发票复印件及相关资料送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7、市科委审定补贴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给企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重庆《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参加科技保险的在渝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补贴险种限国家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国家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补贴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管理。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章补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式为按年度定额补贴。即对参加科技保险的单位每年按险种给予30%-70%保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视险种、年度保费总额和补贴资金总额确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补贴对象:

(一)经国家或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在渝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渝转制科研院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渝科技型中小企业:

1、具有一定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并具有研究开发活动,主业突出,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

2、净资产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二、投保险种未列入其他财政保险资金补贴计划;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第七条有关险种标的边界条件另行确定。

第八条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2年,可每年投保,也可2年一次性投保。2年期限结束后可重新申请确定。

第三章申请与审定程序

第九条科技保险补贴原则上实行预审制,即先审核投保方案,再正式投保,然后凭投保发票发放补贴。特殊情况实行后补助,即单位先投保,再申请补贴。第十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单位与具有科技保险经营权的保险机构制定投保方案。

二、在市科委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6419355.html,/)或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6419355.html,)下载科技保险资金补贴申请表,并报送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一条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与规定的保险机构拟订的投保方案;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审定程序

一、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单位投保方案和科技保险资金补贴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投保方案。

三、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通知企业按照审定的投保方案投保。

第十三条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常年受理科技保险补贴申请,市科委会同市财局每年1月、7月定期对所受理的补贴申请进行审定。

第四章补贴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补贴单位凭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保费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申请补贴拨付。

第十五条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查核实后报送市科委,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参保单位。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

三、停止受理其他科技计划申请;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发布的《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渝财教【2008】16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综合保险项目服务方案》在市政府金融办、高新办和保监局直接领导和关心下,中国人保集团旗下的

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等在深各分支机构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拟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创新保险产品服务,为政府解难,为企业分忧,特别是为高新技术企业保驾护航,实现深圳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提供优质服务。具体方案如下:

一、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产品

下列保险产品均可享受政府最高比例达50%的保费补贴。(国家新推出创新保险产品项目)(参见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427号(关于确定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的通知)、保监发改[2008]190号《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试点经营科技保险的批复》、《2008年深圳市科技保险资助计划申请指南》(一)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

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以及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计算机设备本身的损失。

产品特色:

1、保障最为广泛,属于不列明责任保单,承保包括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突显科技特点,针对性保障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设备。

3、额外费用补偿,赔偿合理施救费用及施救造成的被保财产的损失。

(二)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

主要承保因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水箱、水管爆裂等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计算机设备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本身损失。产品特色:

1、责任范围明确,保障内容列明。

2、类比财险一切险,便于自由选择。

(三)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负责赔偿经被保险人安装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关键研发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发生承保的保险事故而造成机器设备本身的损失。

产品特色:

1、保险标的明确,定位关键研发设备,符合高新企业特点。

2、保障范围针对性强,涵盖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电气原因等常见风险。

3、保额按照重置设定,包括重置设备出厂价格、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税款以及安装费用等。

(四)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A款-研发中断保险)

负责关键研发设备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损毁、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以及存储于其中的科研资料丢失,导致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损失的一种保险。

产品特色:

1、针对高新企业研发性特点,保障技术研发的过程。

2、赔偿研发费用,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研发状态。

3、保费计收合理,根据实际研发费用变化以多退少补的方式调整保险费。

(五)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因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有形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约定负责赔偿。产品特色:

1、转嫁研发责任,承担研发风险,保障成果转化。

2、产品专业性强,技术鉴定设计缺陷。

3、保障第三方权益,减少复杂纠纷。

(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

企业所生产、出售的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产品特色:

1、以产品质量法为基础,针对生产性企业。

2、采取"索赔发生制",设立追溯期,只要针对企业的索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无论保险事故发生在追溯期内还是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强调续保的连续性和保险长期性。

3、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收费标准。

(七)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因不当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到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产品特色:

1、针对上市高新企业,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

2、满足公司自身经营风险需求,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转嫁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可能发生的赔偿风险,利于吸纳高级人才。

(八)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企业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产品特色:

1、充分保证雇主及其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2、基于不同高新行业和工种科学、合理确定费率。

3、雇主及员工在同一保单下获益,免去“一人一单”的繁琐管理。

(九)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企业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因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国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产品特色:

1、“绿色保险”,关注环保,利在社会、惠及百姓。

2、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使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3、保障受害方权益,实行清污费用补偿,增强企业抗环境风险的能力。

(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使用性能未事先作说明、或产品不符合标准等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及因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企业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予以赔偿。

产品特色:

1、保障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自身经济损失。

2、与产品责任险互补,相互搭配,全面化解产品风险。

3、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为企业产品创新解后顾之忧。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保该险种,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产品特色:

1、针对保证担保中的中小企业贷款。

2、银保合作,比例承保,风险共担。

3、不增加企业负担,拓宽融资渠道。

(以上产品具体详见相关产品介绍及条款)

以上责任保证保险——分担企业责任风险,创造良好经营环境

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创新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保险费可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参见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三条、深府[2006]2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

(一)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量身定做的健康保险

1、团体疾病保险:重疾团体疾病保险

主要承保因意外伤害,或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产品特色:

(1)重大疾病和身故可双重赔偿。

(2)减轻员工患病造成的经济负担。

(3)员工可接受更好的治疗,有利于身心康复。

2、团体医疗保险: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团体医疗保险、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特需医疗团体医疗保险等。

承保因疾病和意外伤害需治疗发生的费用,以及社保医疗需个人负担部分。

产品特色:

(1)提供全方位医疗保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2)弥补医疗社保不足部分,增加员工福利。

(3)专业化管理,合理安排闲散资金,帮助企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单据。

3、团体意外保险: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造成的伤残和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产品特色:

(1)价格低廉,保障实惠。

(2)需求广泛,保险可覆盖至每一位员工。

以上健康保险,高科技企业的员工配偶和子女可享受同等优惠承保条件。

(以上产品具体详见相关产品介绍及条款)

(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失业提供失业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量身定做了失业和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社保补充,为高科技企业人员提供失业和补充养老保障。

产品特色:

1、解除后顾之忧,提供失业保障。

2、增加退休养老保障,提高晚年生活质量。

(具体见相关产品和服务协议)

三、针对高科技企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服务

为科技园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服务。

(一)企业高管人员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

1、疾病风险因素管理:由人保健康医疗专家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实时追踪健康状况,量化各类健康指标,为高科技园的高管人员提供先进的疾病风险因素管理服务。通过运用国家最新健康管理专利产品能量监测仪(人保健康独有),采集人体运动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和筛选,为高管人员提供科学化的运动和健康饮食建议,做好疾病风险因素的防范和管理。

2、异地转诊:根据需要通过总公司北京专家门诊绿色通道、享受VIP服务,安排北京三甲医院住院。

3、诊疗绿色通道:每年在深圳提供三次专家门诊或特需专家门诊绿色通道服务,享受分公司VIP服务。

4、预约住院:根据需要在深圳地区提供预约住院服务,安排三甲医院住院床位服务。

5、健康体检:安排在中国人保健康定点三甲医院体检,并提供相应的VIP服务。

6、针对高科技各类企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每月定期请国内知名专家和学者以及深圳专家提供一次针对性的健康讲座。

7、健康档案管理:为高科技企业高管建立专门的个人健康档案,并保留客户的体检信息、日常身体检查信息、就诊信息档案等。(此项服务属保密)

8、其它服务:包括健康短信、健康分析评估报告及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健康养生沙龙等健康管理项目和活动。

(二)企业员工的健康管理服务

1、诊疗绿色通道:每年在深圳提供三次专家门诊或特需专家门诊绿色通道服务。

2、针对每个企业员工不同的健康状况,每季度定期到该企业进行针对性的健康讲座。

3、健康知识宣传:每季度向企业员工发放专家提供的健康宣传资料和手册,发送健康短信等。

4、员工健康体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员工体检管理服务、为员工和家属健康提供个性化体检服务。

5、对员工的体检状况,出具该企业员工的健康评估报告,并提出有效的合理化的建议。

(具体见人保健康管理服务方案)

四、与高科技园区网络经销商进行电子商务保险合作。

选择高科技园区网络经销商,进行电子商务保险合作,针对经销商的业务经营模式等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实现网络平台销售。

(一)针对以旅行、机票与酒店预订为主要业务的专业化网站,主要提供短期意外险,包括各类交通工具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住宿意外险等保险产品

(二)针对网民数量多、客户群层次较高等特点,除了可以提供段期交通工具保险产品之外,还可以提供涵盖意外、疾病等保险责任在内的综合类健康保险产品,并在提供保险产品的同时提供我公司的健康管理服务产品。

产品特色:

1、责任简洁明了、价格实惠。

2、方便快捷,操作简单,足不出户就可完成投保。

3、可提供“健康保障+健康管理”服务,满足多种需求。

除上述保险服务之外,我集团驻深分支机构还可向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以及集合年金、专户理财等服务。

武汉市《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

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7]24号)和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与武汉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合作备忘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进行补贴。

第四条科技保险险种由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第五条科技保险费补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受理并审核企业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分批提出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分解计划,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后下达,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办法办理拨款手续。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同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

3、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申请人的合法收款收据、银行帐号、开户银行。

第七条科技保险费补贴额度实行分类定率、逐批递减、总额控制的办法确定。

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的补贴标准可高于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补贴标准。

根据各单位申请情况,试点期间分批审批科技保险费用补贴资金。为了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性,补贴比率分批次递减。各保险产品的首单,原则上给予最高比率的科技保险费补贴。

根据科技企业投保年份的上一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规模控制补贴资金最高限额。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控制在10万元以内;年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控制在15万元以内;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下的,控制在20万元以内;依此类推,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5万元。

第八条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表格,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在科技保险试点两年期满后另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高新区《苏州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企业保费的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年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保险补贴。

根据《办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将获得保费支出30%的补贴;投保其他险种的,将获得保费支出20%至80%的补贴。研发类保、环境责任及职业责任类和科技金融类保险补贴比例从高享受。《办法》明确,各险种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分期付款投保的企业,须在付清保费后才可提出补贴申请。企业须在每年的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完成材料申报。

可享补贴对象

A高新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B近三年在各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计划中获得立项企业

C苏州科技城及区内孵化器基地内的科技企业

D各级领军人才计划项目企业

E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

成都市《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保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和专账核算。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四条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成都市(含各区(市)县)工商注册的成都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成都市(含各区(市)县)工商注册的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

第五条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1、补贴科技保险险种范围:科技部和保监会共同确定并现行有效的科技保险险种,险种保险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

2、可投保的保险公司:科技部和保监会共同确定从事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对预算安排的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将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补贴。

4、预算资金补贴完毕将不再对该年度剩余的科技保险保费进行补贴,以后年度也不对以前年度未补贴的保费进行补贴。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补贴资金采取按比例补贴的方式。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涉及财险或寿险类的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涉及出口信用类的按其

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如果企业某项科技保险还享受其他财政保险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补贴之和应不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保险项目实际支出保费的10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申请和审定

第七条科技保险补贴业务由市科技局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办理。

第八条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附后,企业请到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报相关内容,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6419355.html,);

2、申请人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填开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以下简称收据)。

4、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第九条对申报材料完整且无疑问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在收到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初审和复核完毕,将申请表和收据报送市科技局审定,其余材料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留存备查;对存在有疑问的材料,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有权进行相关调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企业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如对答复不服,可向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复核以及科技保险统计、与保险公司对账工作等。有关统计材料每半年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初审意见,对合法收据和申请的相关内容进行复审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随时监督检查有关申报材料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保险公司对于获得补贴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求退保的,应首先征得市科技局书面同意,并由该企业退还相应补贴资金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未经市科技局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擅自给予企业退保的,应追究保险公司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科财字〔2008〕34号)作废。

附件:成都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和深入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与专利保险工作,引导和增强保险机构参与科技创新、专利管理与保护等相关活动,引导和推进适合我市市情的险种研发和推广,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增强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等文件精神和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与专利保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用于补贴以下企业支付科技与专利保险费用的资金:

我市及所辖各区(市)县、高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成都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企业,拥有成都市级及以上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法人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政策和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确立运用科技与专利保险工具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定资金预算、决算,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负责指南制定与发布,补贴资金申报受理与审核,资金核拨和专账管理,资金检查,绩效考评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企业。

第五条市科技局每年度发布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补贴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含保险公司资质、年度重点引导类和一般引导险种的保险内容等。市科技局对保险公司申请的险种进行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保险公司的险种不予以补贴。由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已认定或合作开发的科技保险险种、专利保险险种和保险公司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纳入指南,不参加评审,可以按规定享受补贴。对其他不参加评审的保险公司或险种不予以补贴。

第六条保险公司依据指南提出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评审申请,申请补贴的

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应符合指南的要求。成都市科技评估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集中受理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评审申请,并组织专家对保险险种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公示程序后,保险公司即可开展科技与专利保险活动。

第七条补贴资金采取按比例补贴的方式;

对购买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

对首年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按其购买该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一般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

第八条如果企业某项科技与专利保险可享受其他财政保险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补贴之和应不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与专利保险项目实际保费支出金额。如存在超出保费支出金额的情况,则减少本补贴资金补贴,或企业应将多出的补贴资金退回市科技局。

第九条每年对每户企业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每年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起保日自11月21日起至12月31日的科技与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申请延至次年受理,受理时间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补贴标准也按下一年度政策执行。

对当年度截止日前已起保而未申请的科技与专利保险保费以后年度将不进行补贴。如当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对已申请的保费补贴只延后至次一年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科技与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三章申请和审定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另行制定,企业填报时请到市科技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6419355.html,)上下载;

2、正式保单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银行贷款证明(融资类保险必备)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4、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经费拨款通知单或合法收款票据。

6、其他。

第十三条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常年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具体负责申报资料的初审、复核以及科技与专利保险统计、与保险公司对账工作等。有关统计资料及信息每半年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对申报资料完整且无疑问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核,并将申请表和合法收据报送市科技局审定,其余资料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留存备查;对申报资料存在疑问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应要求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完善,逾期不能进行补充完善或补充完善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以受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企人,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如对答复不服,可向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申请复核。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供的拨款通知单或合法收据以及申请表进行审定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随时监督检查有关申报资料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与专利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报送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查。保险公司应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及时报送科技与专利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与专利保险费补贴资金。企业应诚信申报和管理补贴资金,对不诚信申报和管理补贴资金的,视为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如存在以上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享受补贴的投保企业应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的绩效考核或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市)县可配套设立区(市)县级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为3年。原《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财教〔2008〕227号)作废。

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费补贴申请表申请企业(签章):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二0 年月

填表须知

1、企业应认真负责填写本表;

2、本申请表书面文档两份,不得以元珠笔填写,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加盖骑缝章;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3、随申请表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具备科技与专利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签发的科技与专利保险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其它材料。

4、填表时请注意每张表格的填报单位(已注明)。

企业基本情况

(由申请企业填报)

企业基本情况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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