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财政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官网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起止时间为:2018.6.26-2018.7.25。

我国目前现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2016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央编办出台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和改革要求。具体来讲: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小桔根据此次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了两份文件,发现以下主要变化:

1、购买主体更加明确

《办法》中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由原办法规定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变为“各级行政机关”,并列出了9类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各级监察机关;

?各级审判机关;

?各级检察机关;

?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2、对各类事业单位参与购买服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2016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曾要求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定位,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此次《办法》中与《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良好衔接。

?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承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尚未确定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类别调整、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进行衔接。

3、承担主体确定方式变为合同制项目和凭单式项目两种

合同制项目基本和原办法保持一致,凭单式项目是最新出现的。

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政府采购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体,并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具体服务供应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4、严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

5、必须先有预算才能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

6、《办法》全文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本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绩效。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四)各级监察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第六条【工作流程】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流程,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组织购买、履约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承接主体】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八条【基本条件】作为承接主体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前三年内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

务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体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具体需求确定。

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条【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尚未确定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相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第十二条【与事业单位改革衔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类别调整、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制度的衔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防止一边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和引导,提升其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其行政主管机构脱钩和转型发展。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四条【原则性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描述性要求】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扩大政府购买服

务,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六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通过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

第十七条【分级分部门制定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垂直管理系统包含各级派出或分支机构)指导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省以下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目录调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九条【目录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就业、人才服务、社会救助、养老、扶贫济困、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科技推广、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城市维护、公共信息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制修订、行业投诉处理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目录细化】各级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参照第十九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纳入目录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细化,增强目录的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目录实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相关部门确需购买且已安排预算的,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购买服务,并应及时调整指导性目录。

第二十二条【禁止购买内容】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四)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

(五)融资行为;

(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以上第(二)至(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部门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准确把握购买内容,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总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

第二十六条【支出测算】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第二十七条【预算编报】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需要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项目,应当同时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涉及预算调剂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二十九条【总体要求】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第三十条【合同制项目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对于以合同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相关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自行确定项目的承接主体。

第三十一条【凭单制项目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政府采购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体,并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具体服务供应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第三十二条【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购买主体选择项目承接主体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相关服务供应机构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合同及履约管理

第三十三条【总体要求】购买主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相关绩效目标、指标和权重,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也可以在购买公告中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履约期限】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为3年。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等约定,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合同等约定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结合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三十六条【承接主体项目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督促承接主体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承接主体履约责任】承接主体应当按照与购买主体的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承接主体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第三十八条【承接主体资金管理】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融资管理】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应当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规制度规定,且不得含有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担保条款。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总体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一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购买公告中予以明确。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审核。

第四十二条【实施绩效执行监控】在项目实施期内,承接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执行监控,定期对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分析,并将绩效执行监控结果报告购买主体。实际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十三条【开展绩效自评】实施期结束后,承接主体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告购买主体。

第四十四条【全面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

绩效评价指标设定应当按照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量化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客观描述,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期限,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在服务期限结束后,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和履约验收。

第四十五条【评价结果运用】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重点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实现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十八条【资金监督】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购买主体职责】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五十条【购买主体监督】购买主体发现承接主体偏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要求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发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不规范、购买服务程序不合规以及未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应当依据具体情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等约定实施项目的,应当及时通知购买主体并要求其督促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

第五十二条【信用记录和共享】购买主体应当配合社会组织、企业等服务供应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服务供应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三条【激励和惩戒】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承接主体,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承接主体,一经发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总体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算公开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五十五条【公开范围】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性目录;

(三)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公告、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名单或范围;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结果;

(五)政府采购规定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开渠道】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应当由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或其地方分网上公开。

第五十七条【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及资金统计等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课程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多个重要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法规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直接影响。在新政策颁布的同时,企业在对税法的理解就会或多或少的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和争议,税务局与企业或个人的纳税争议,有时哪怕是小小的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往往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乃至招至巨额的罚款。所以在当前严征管严稽查的形势下,尽量事先避免税企双方争议,对很多企业来说就更是至关重要了。本课程通过最新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的解读以及与财税专家零距离交流,达到准确理解税收新政,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处理本单位的税收策划,正确掌握解决税企纳税争议的方法的最佳效果。《最新税政解读与税企间76种涉税争议应对及补救方法》的培训方式:案例教学,互动交流;讲师讲授、现场提问。头脑风暴、贴近实战,因此我们一直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课程提纲: 一、2010年最新所得税政策与最新流转税政策解读与分析 二、常见税企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一)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1、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2、企业利润分配如何纳税的争议问题 3、价格折扣、折让和现金折扣处理的关键点 4、“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争议问题 5、应付未付作收入纳税争议问题 6、关联方统借统贷费用的税务争议问题处理 7、哪些预提费用可以不需要纳税调整税前扣除 8、视同销售不补税的税法依据及处理办法 9、装修费用、修理费用、开办费如何处理符合税法并对企业有利 10、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应履行哪些义务 11、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 12、购物卡销售何时申报纳税的争议问题 13、招待费等用于在建工程要否作纳税调整 14、新税法下开办费如何扣除 15、特许权使用费可在税前列支的争议问题 16、租赁户外广告位记租赁费还是广告费的争议 17、支付离退休人员补贴如何作税务处理 18、财政补贴收入的纳税争议问题 19、固定资产新标准的纳税争议问题 2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争议问题

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电力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相关法律法规

电力相关试题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B )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A、0.5 B、0.75 C、1.0 D、1.5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 D )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A、200 B、300 C、400 D、500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超过(C)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A、2 B、3 C、4 D、5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ABCD)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A、电力管理部门 B、公安部门 C、电力企业 D、人民群众 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A)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A、劝其改正 B、责其恢复原状 C、强行排除妨害 D、责令赔偿损失 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AC)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技术档案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强化咨询质量,降低咨询风险,促进提高整体水平,保证咨询资料的完整性、统一性、实用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1、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项目归档”制度,每个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资料的归档工作; 2、每个工程项目文档都要进行编号处理,并按文件类型再分成若干个子项以便查找; 3、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4、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5、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档案管理员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二、档案的收集及移交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归档,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咨询报告出具后30日内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公司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造价咨询档案的接收、装订立卷、保管、提供查阅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档案移交后90日内将档案装订归档,并保证归档后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档案的保存 项目负责人在交付存档资料时要保证各种资料齐全,归档时填写资料清单及页数,工程量计算书要求加封面,并分类装订完好,资料完整方能存档。各种类型项目存档资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标底、清单编制存档资料: 1、存档资料目录; 2、工作总结(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参加人员等); 3、工程造价(标底、清单)编制委托合同; 4、委托方交付的资料:建设方提供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除图纸外); 5、成果文件:工程(概)预算书(电子版及纸质版); 6、三级复核表; 7、工程量计算书(电子版及手稿); 8、委托方评价意见。 (二)工程造价审核: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下) 李清彬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经济所副研究员 四、解读案例 第一部分我们是把目前我们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框架,我们设计的框架以及我们现在推进的状况,做了一些介绍。那么第二部分我想是举一个例子,我们来看这个领域内的这个社会信用体系,它是怎么建的,是怎么样一个构成。那么从这个小领域呢,就可以也可以推广到其他领域,不一定是唯一的,但是大体的框架是这样的。 (一) 《规划纲要》对环境信用建设的五点要求 我举的例子是环境方面的,环保领域的这个信用体系。 环境信用体系它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的《信用规划纲要》里面,它是属于,它有一个小的领域是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它属于这个小领域。那么归类在社会诚信建设这个重点领域,四大重点领域之一这里面。 那么在《规划纲要》里面对环境信用建设提了一些要求,是五大要求,五个点。 第一个就是推进国家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要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要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是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 第三是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 第四是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结果,并且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那么根据这个企业的信用等级,也要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第五点要求是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等部门的联动。 那么这五点要求是我们规划纲要里面对环境信用建设所提出的要求。 那么具体到环境信用建设,环保部在年就是号文是出台了一个《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那么这个指导意见提出的指导原则是要以信用信息的规定共享为基础,以公示,以信用信息的公示为办法,以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手段,以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为目的,然后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这个长效机制。也提了一个目标任务,也是到年,企业环境制度基本形成,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全面建立,然后覆盖国家省市县的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这个环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最后是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这个是指导意见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输电线路有关的法律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急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造价咨询公司管理考核细则

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为了加强、规范咨询公司项目预、结算编审管理工作;在以往预、结算要求的基础上,对目前各咨询公司提交预、结算报告书的质量、速度及配合我医院成本控制、预测及后评估的新要求;现对今后一段时间的预、结算工作及一些新要求,统一作出明确。为使我医院咨询公司预、结算编审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程序化;也使各造价咨询合作单位能更好地理解、执行我医院预结算的管理意图及要求。本细则是建立、健全医院造价管理工作制度;目的是提高项目预、结算编制及审计质量,提高医院预、结算效率与水平,降低工程成本风险,提高项目开发事前控制的主动性及项目后评估工程的系统性,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一条预、结算编审工作内容 1.预、结算编审工作内容:工程预、结算编 审、统计报表编制及经济分析、成果的总结、成本控制的建设性提议。 第二条结算编审工作程序与要求 2.结算编审须遵循的原则 有效凭据原则 结算编审依据为盖有红章的有效合同、 补充协议、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设备 控制价格及一些甲、乙双方签认明确费 用的函件、经甲方审批确认相关文件及 联系单的以上资料复印件且经甲方认 可。 诚信廉洁原则 工程结算编审工作中,应遵守法律法 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主动索要或被 动接受财物,如出现损害我医院利益性

质的不正当计价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准确高效原则 工程结算编审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符合规定,定额子目套取具有很高的准确度,同时也应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做到有问及时回复并解决。 可复审性原则 工程结算编审工作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初审结果要有清晰、准确的工程量、价格统计表和汇总表。量价计算过程、审计记录等文件、资料应具备完全的可复审性。 合理有效原则 工程结算编审工作中应充分理解合同,灵活运用本地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办法、市场竞争、我医院相关函件等因素,处理好工程结算编审公正、公平、客观的关系,追求工程结算造价合理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

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中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中) 李清彬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经济所副研究员 (二)工作进展 所以这个在规划纲要的顶层设计下,我们近些年做了很多的工作,把社会信用体系向前推进了很大一步,目前的进展还是很不错的,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进展。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首先第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个是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也就是我们这个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这样一个总体方案,要求对,是对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做了一个安排部署。 大家看到的这个样式,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个构成,它是由18位数字,18位的一个代码,那么每一个第一位,比如说第一位是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是一位,第二位是机构类别代码一位,就是每几位,这都是有一定的安排的。总共是18位,那么到2016年底,全国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整体上已经达到了97%,这可以说是为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共享、共用信用信息创造了一个基础性条件,这个码都不统一,那么你的身份信息都很难唯一确定,所以你对后面会带来麻烦。那么一旦统一之后,再去共享共用信息就更加的方便。 2. 信息平台 那么第二是信息平台,首先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个是一个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然后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个是要做到企业信用信息全国一张网。第三是各个地方他们也有一些信用信息系统,同时民政部、环保部、安监总局等部门,还将利用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分别实现民政部跟31个省市区民政厅之间的信用数据交换。然后环保部,实现环保部与住建、国土、国家林业局及国家气象局等十个部门之间,数据资源进行交换。然后安监总局与国家铁路局、住建部、交通部等八个部门之间,也要实现数据的共享交换。也就是说除了我们建的这些平台之外,各个部门之间也都在建立这种数据共享交换的这种机制。 那么我们重点来看一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性设施,目前是已经覆盖了来自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住建部等39个中央部门结点和101省级平台结点。归集了各个部门和各地的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等,达到了7亿多条。那么这个平台呢,就有效促进了各个地方、各个部门,业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给各个部门协同监管奠定了基础,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 3. 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 那么第三个是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建了有一年多了,这个是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指导,是由国家信息中心主办,并且由百度提供技术支持和运营维护。这个网站是立足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然后进行对外发布。主要承担的是信用宣传、信用

国家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5-02-28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08-04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07-31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07-31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2003-07-1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2003-07-1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2003-07-15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 行业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部门规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2011-01-0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2011-01-04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2011-01-0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11-01-04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2011-01-04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2011-01-04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2011-01-04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造价咨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湖北**造价管理咨询公司 薪酬管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造价人员竞争意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质量与造价人员的劳动薪酬,规范公司工程造价员工薪酬计取程序,合理控制公司运营成本,正确评价员工劳动价值,结合全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造价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劳动薪酬结算。 第二章技能分等定级 第三条专业造价技术人员技能表现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享受对应级别的业务服务奖金。 第四条技能表现等级实行浮动考核制,每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按考核标准及结果,确定该季度技能等级及业务服务奖金标准。 第五条专职造价人员考核标准为该考核周期内完成造价成果的算术平 。 均误差率,平均误差率=单位造价成果数量 ( / 复核调整造价/) 送审造价 第六条技能等级、平均误差率及业务服务奖金系数对应标准如下: 序号技能等级平均误差率业务服务奖金系数 1 高级2%以内(含2%) 1.2 2 中级2-4%以内(含4%) 1.0 3 初级4-6%以内(含6%)0.8 第七条考核周期内平均误差率大于6%,自动解除劳务合同。 第三章薪酬结算标准 第八条薪酬组成 一、总工室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行政人员薪酬按集团公司标准执行;

二、总工室专职复核人员,实行基本月工资+业务服务奖金+年终综合奖金; 三、专职造价人员,实行基本月工资+业务服务奖金+年终综合奖金; 四、总工程师及组长,另行享受岗位行政津贴; 五、业务引荐奖金,引荐人均可另行享受。 第九条薪酬标准 一、公司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2000元/月两个档次,组长行政津贴300元/月,总工程师行政津贴2000-3000元/月,总额控制在年度经营总收入的15%左右。不能独立工作的造价人员基本工资按 600-1000元/月执行。 二、公司专职复核人员业务服务奖金按公司制定的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定额标准及高级技能奖金系数执行。专职造价人员(小组)业务服务奖金按公司制定的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定额标准及对应核定的技能奖金系数执行。定额标准以外的项目或业务,由公司总工室另行制定业务服务奖金标准。 三、年终财务核算,确定经营利润后,发放年终综合奖金,具体奖金方案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四、造价人员连续三个月月度平均业务服务奖金低于其月度基本工资时,取消其低于月份的基本工资;连续六个月时,自动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条业务引荐奖金,按该项合同服务收费金额的10%计取(含经营费用)。 第十一条造价成果评价 一、造价成果时间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造价管理/咨询服务,时间评价系数为1(即要求完成工作时间),时间修正系数为(1-延后天数/定额天数)。 二、造价成果质量评价,达到预定标准,质量评价系数为1,质量修正系数为(1-复核调整造价/送审造价)。 专职造价人员业务服务奖金=基准业务服务奖金×时间修正系数×质量修正系数。 第十二条因造价管理咨询服务表现优异,委托人另行给予的奖励,专职造价人员、总工室及公司按3:3:4分享。 第十三条因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履职不全,委托人扣罚服务费,责任人不享受该项业务服务奖金,另承担扣罚金额的10-30%。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4日国地批(1996)89号) 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们先后报送的《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国土测绘办函[1996]第13号)和《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行为进行管理问题的请示》(闽土法监函[1996]027号)收悉。文中所提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在执行中如何衔接问题。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正确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法律应用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关于国务院55号令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法律)在执行中如何衔接的问题。法律施行后,国务院55号令继续有效,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国务院55号令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国务院55号令执行;法律虽有原则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依照国务院执行的,在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应按国务院55号令或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55号令有关条款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问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目前,国务院尚未对人民政府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限作出新的规定,应按国务院原有规定《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关于"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应与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的规定执行,不宜再按国务院55号令关于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受让方",应是指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即转让方的对应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不宜再按国务院55号令的有关规定,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出让手续时,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55号令等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章进行审查,其中也包括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出让合同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房地产也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这是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下才能适用

专项建设基金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国家重大战略,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打造创业创新引擎,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家发改革委员会印发的《2016年度专项建设债券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专项建设债券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精神,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二批专项建设债券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专家解读: 1、无抵押低息大额贷款如何申请 答:是通过企业要做的项目,来申请专项建设债券基金; 2、专项建设债券基金是怎么回事 答:专项建设债券基金是国家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设立的,属于国家政策性引导基金类别的扶持方式,是以政府投资的方式给企业以项目贷款的性质进行扶持的资金,贷款期限为15年—20年; 3、专项建设债券基金由国家哪个部委负责组织申报 答: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申报、审核项目后方可以得到此支持资金; 4、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申请专项建设债券基金 答:民营企业为重点扶持对象,项目在建和准备建的项目都可以申请; 5、申请专项建设债券基金的好处 答:项目规模比较大,自有资金不足,且银行贷款需要有抵押物,民间资本的成本太高; 6、专项建设债券基金需要还吗 答:专项建设债券基金需要还,在15年--20年内还清本息; 7、专项建设债券基金的利息是多少 答:年息为%; 8、专项建设债券基金怎么能取得 答:通过项目申报可以获得;可以通过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读项目具体申报事宜。

支持领域 新兴产业、“互联网”重大工程、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现代物流、职业技能实训设施、体育设施建设、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军民融合工程、技术改造、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新型城镇化、棚户区改造等民生改善建设、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宽带乡村”和中小城市(县)基础网络完善工程、城区老工业区及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包括流域综合治理)、重大水利工程等三农建设、江河治理和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易地扶贫搬迁、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城镇供排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及工业余热暖民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及收费一级公路等。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须符合相关专项重点支持领域。 2、申报项目须具备一定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前期工作充分、条件成熟,依法办理可研、备案(核准)、安全评估等前置手续;收益适中,回报率约为3-5%,回收周期为10-20年;主要安排2016年上半年可以新开工建设、能够产生新拉动的项目,以及2015年开工、主要在2016年形成工作量的项目。优先支持整装的大项目、PPP(政府与企业合作共建)项目以及产品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2014年及以前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涉及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纯公益性以及具有较高回报率的项目不予受理。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一、总则 二、一般原则和程序 三、操作人员配置 四、准备阶段 五、实施阶段 六、终结阶段 附则:术语解释 有关表格参考格式 一、总则 1.1目的 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下称"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下称"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操作指导规程。 1.2咨询业务范围 咨询业务是指咨询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项目后评估;项工程中招投标策划,编制或审核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及合同管理(含工程索赔的管理)、工程造价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及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 1.3适用对象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咨询业务的咨询单位。 二、一般原则和程序 2.1一般原则 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待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信用,讲求信誉。 2.2一般原则 咨询业务操作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1.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等; 2.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 3.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4.制定咨询实施方案; 5.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 6.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7.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 8.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 9.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 10.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11.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三、操作人员配置 3.1咨询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咨询单位应设立独立的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质量的控制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管理。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加强内部管理机制的措施 为了高质量地做好接受委托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规范公司业务,我们从项目评审的承接、计划、组织实施等环节入手,结合公司以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定(包括防范、控制评审风险等方面的相关内控制度)专门制定了《防范、控制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廉政制度》,《项目评审质量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项目评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责、权、利,把执业人员风险、成本效益和自身利益挂钩,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的责任。通过严格的职责区分,来最大限度地规避执业风险,减少或降低公司风险,保障公司信誉。 附件一:《防范、控制评审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二:《评审工作廉政制度》 附件三:《项目评审质量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一: 防范、控制评审风险管理办法 一、防范、控制评审风险体系的组成 1、ISO 9001:2000质量体系管理控制文件 2、公司其他相关质量控制文件 3、防范、控制评审风险管理办法 二、人员配备 1、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及具体项目评审负责人组成一个领导小组,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昆明市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管理办法》、《昆明市财政局对受聘单位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年度考评暂行办法》等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项目评审业务各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全面防范、控制评审风险; 2、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评审业务中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对项目各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进行复核,防范、控制评审过程中的风险; 3、专业负责人,主要负责本专业的评审业务实施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本专业评审人员的工作,防范、控制评审具体过程中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造函[2007]8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

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 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制定

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 精心整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