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微博第一案“周大炮”收声 言论自由也要有边界

微博第一案“周大炮”收声 言论自由也要有边界

微博第一案“周大炮”收声  言论自由也要有边界
微博第一案“周大炮”收声  言论自由也要有边界

微博的好处与坏处

什么是微博及微博的作用(What is the micro Po and micro Po's role)微博(微型博客)的发展状况 三言两语,现场记录,发发感慨,晒晒心情,Twitter网站打通了移动通信网与互联网的界限。相比传统博客中的长篇大论,微博的字数限制恰恰使用户更易于成为一个多产的 博客发布者,著名流量统计网站ALEXA的数据显示,Twitter日均访问量已近2000万人次,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地的网站排名中均列前15位。 2006年Twitter的出现把世人的眼光引入了一个叫微博的小小世界里。国外Twitter 的“大红大紫”,令国内有些人终于坐不住了,比如随心微博的诞生,受到众多喜爱简约型微博的爱好者的喜爱;2005年从校内网起家的王兴,在2006年把企业卖给千橡互动后,于第二年建立了饭否网。而腾讯作为一个拥有4.1亿QQ用户的企业,看着用户对随时随地发布自己状态的强烈需求后,也忍不住尝试了一把,2007年8月13日腾讯滔滔上线。2009年7月中旬开始,国内大批老牌微博产品停止运营,一些新产品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像6月份开放的Follow5,8月份开放的新浪微博,其中follow5在2009年7月19日孙楠大连演 唱会上的亮相,是国内第一次将微博引入大型演艺活动,与twitter当年的发展颇有几分神似。 最新又出现了基于地图的品品米地图微博服务,品品米地图微博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在地图上标注自己的位置,分享自己的足迹,晒活动轨迹、查询周围实时生活信息。 对于微博的发展前景,分析人士仍持观望态度。毕竟,用手机短信来更新微博,是向移动运营商付费,而不是向微博网站。 前赴后继者络绎不绝。但事实证明,Twitter建立的“微型王国”不是在短时间内掘出黄金的浅矿,国内微博企业目前尚处于慢热的状态。 火热原因 1.简单易用。 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相对于强调版面布置的博客来说,微博的内容组成只是由简单的只言片语组成,从这个角度来说,对用户的技术要求门槛很低,而且在语言的编排组织上,没有博客那么高; 第二,微博开通的多种API使得大量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来即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 2.人际“圈”的影响力

言论自由讲稿

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是各国新闻界所向往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完美典范也成为古典自由主义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完美典范严格限制国家权力干预言论自由的限度在美国宪法界是共识 费斯对他发起挑战。现代主义的言论自由不仅包含自由,还包含平等的价值。 平等价值的崛起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国家干预的正当理由,国家可以以平等为理由压制仇恨言论以保护受害者、控制淫秽出版物保护女性、控制竞选捐助保护穷人,并且保护穷人能参与现代媒体打造的公共论坛等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实质平等这个理由看起来是很有说服力的,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终极价值孰轻孰重,而要以平等为理由干预言论自由最终必然涉及到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与抉择,但是这个抉择是非常困难的。 他认为一直以来美国社会都将第一修正案的意思理解的过于狭隘,以往所有的论辩“都预设了这样一种前提性的观念,即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正是国家企图压制个人的声音,因而也是国家必须受到制约。”作者随即提出:“这个观点相当有洞见,但只是说出了真相的一半。 国家可以是压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 前提:1. 权力的私有化聚集对自由所造成的冲击需要国家来地址。2.这个观点即是自由的来源的观点来自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某种理论阐释,来自它所保障

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是要着眼于社会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价值。 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如何治愈危险言论、错误言论带来的影响,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并不是使用政府管制的办法,而是允许更多的言论,除非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一般来讲,“更多言论”的治疗方法是有效的,它能够让人们在充分的辩论中获得理性,减少言论带来的伤害和不良影响,“真理越辩越明”。然而,并非所有类型言论的不良影响都能够通过这种方法治愈。某些言论能够产生一种“沉寂化”效应,使得言论受害者的“反抗”很乏力,即使言论受害者有机会辩驳,其言论的效果也会变得微弱。作者在文章中列举了三种典型言论: 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和竞选捐款。 费斯总结了这三类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 1) 仇恨言论降低了受害者的价值感,阻碍其参加公共辩论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降低了其言辞的权威性和论辩的价值。( 2) 淫秽出版物将女性简化为性目标,使她们顺从和沉寂。损害女性的声誉,降低其言论在公共辩论中的分量。( 3) 无限制的竞选捐款将会使富人占据政治竞技场的中央,将穷人边缘化。穷人将不得不“沉寂”。

网络言论自由与刑法边界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9536271.html, 网络言论自由与刑法边界 作者:黄志贵魏玲叶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5期 摘要网络言论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言论表达形式,与传统言论表达只能局限于一定时空范围、造成一定规模影响不同,基于网络的光速传播、使用便捷以及沟通即时等特征,其影响力会被无限放大,最终还原事实真相或者损害相对人利益。崔永元微博爆料、鸿茅药酒事件、“秦火火”诽谤案等网络言论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思考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如何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与刑法边界中找到平衡点,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关键词网络言论客观真实合理确信原则主观真实 作者简介:黄志贵,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部门负责人;魏玲,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检察官助理;叶镭,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9536271.html,ki.1009-0592.2018.12.239 一、时代必然:从传统言论表达走向网络言论表达 言论,顾名思义,其通常的字意为“言谈、谈论,也指发表的议论或者意见。”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确认的不仅是表达思想的行为方式合法,还包括“言论”内容的主客观真实,即只要是以合法行为方式表达出来的主客观真实均应纳入“言论”的内涵。如电影、电视、绘画、音乐等艺术形式,甚至形体动作等表达的思想、信息,都可以称之为“言论”。言论表达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书本、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介,到后来的音像制品、广播、影视,再到现在的网络虚拟媒介,其传播越来越迅速,影响力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 截至 2018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 8.02 亿,网络新闻用户规模为 6.63 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高达 98.3%①。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任何一个人在网络上的发声都有可能被光速传播,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正面或负面影响。尤其是近年来,自媒体、公众号、微博等私媒盛行,每个人都能成为一座对外电台,自由表达观点。 二、言论入刑:基于中国国情之合理合法应对 有学者认为,刑法调整的范围从来都是行为,而非言论。言论不当应该以民事纠纷论处,适用侵权责任法足矣,不应该用最严厉的刑法调整。从国外对于网络言论的研究来看,言论问题也经历了从入罪到逐渐无罪化处置的过程。在日本,“学界及实务界的普遍态度都是朝缩小处罚范围的方向进行。基于言论自由的保障、违法论上的要求,刑罚权已逐渐地减少其在此领

王老吉案例分析报告

王老吉案例分析报告 一. 前言 最近一直在关注着加多宝和广药集团关于王老吉的商标之争,在心里一直是默默支持加多宝的,作为一个喜爱吃烧烤火锅以及一切辛辣食物的我来说,红罐的王老吉凭着一句“怕上火,喝王老吉”陪伴了我多年,像我的一个忠实老友。而且这些年来,加多宝集团所做的慈善事业也让我们消费者动容,记忆犹深的是08年汶川地震中王老吉捐了一个亿,致使那段时期全民疯抢王老吉,一起抗震救灾的经历使我们广大消费者对这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怀有了不一般的感情。这种感情在这场商标之争中网友们对加多宝的支持中可见一斑。然而让大家失望的是,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还是以加多宝的失败告终。5月11日,不管对加多宝集团和广药集团,还是对我们广大的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日子,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药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微博)”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此,王老吉商标“回归”广药,持续了近两年的王老吉红绿之争告一段落。这么多年来我们所熟知和喜爱的红罐的王老吉将何去何从,消费者们不禁大呼:现在我们上火了,该喝什么?昨晚去逛超市,已几乎看不到曾经占领着各大超市醒目货架的红罐王老吉了,只有仅剩的几箱库存蜷缩在底层货架的一隅。取而代之的,我看到了新出的红罐和其正摆满了大大小小的货架,颇有当年王老吉的风范,这不禁让我想到了一句话——“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之争带来的肯定是一个品牌价值的丧失,而在这其中,必定有其他品牌趁机上位。近几年来,中国企业之间的各种战争此起彼伏,这些不禁引起我们各种思考。今天,作为对从此消失在我们生活中的红罐王老吉的怀念,我选择这一饮料企业来进行分析。 二. 企业基本情况 王老吉的组成:(1)加多宝-------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是香港加多宝集团在大陆地区设立的独家投资公司。加多宝集团是一家大型专业饮料生产及销售企业,于1995年创立,同年推出首批红色罐装“王老吉”。1998年,集团以外资形式在中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设立首个生产基地。销售网络遍及中国大陆30 多个省、市、自治区,并销往东南亚、

从当下微博现象浅析网络言论自由和舆情管制的相互平衡与制约

从当下微博现象浅析网络言论自由和舆情管制的相互平衡与制约 【摘要】在这个网络普及且高速发展的时代,微博逐渐从达人们的新宠变成了网民们普遍拥有和使用的,发表言论、情感的娱乐方式。当这种自发性强,简单且易操作的言论表达方式逐渐成为流行趋势时,网络长久以来存在的弊病也逐渐在其身上展现。虚假夸大的言论、不实的网络谣言,小到让人上当受骗,大到左右人的是非观念,以至于影响社会舆论走向。因此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适当的舆情管制不仅能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洁与安全,更能正向健康的引导网络发展。 【关键词】网络舆情;言论自由;舆情管制 当我们怀揣各种智能产品大步的走向信息时代的同时,有人已经在预测传统媒体的衰败与消逝。很显然网络的大势所趋已经开始成为主流并成为现实。庞大的信息量和传播的快速性是网络的巨大优势,然而信息的真实与否和网络谣言参杂其中,也不免让人眼花缭乱。仅以时下最火热的微博为例,新浪不仅仅制造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同时也遗留了一个舆情危机。 1.微博时代的“蝴蝶效应” 一条小小的、仅有140字的微博,在普通用户手的中也许只是用来道家长里短,可是大V手里的一条微博就有可能成为新的热点话题,并引导社会的舆论走向。由此看来,当微博逐渐成为影响舆论的另一重要因素时,它已经逐渐的制造了一场微博时代下的“蝴蝶效应”。 1.1当“大V”成为新型的“舆论领袖” “大V”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型词汇,指的是账户粉丝数超过50万的重要人物。能称之为“大V”的多是社会知名人士,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因此他们的言论变得举足轻重,更是因为庞大的粉丝数量,是他们的微博能快速的传播开来,因此他们便成为了微博时代里新型且新兴的“舆论领袖”。 1.2从“媒介审判”到“微博审判” 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微博审判正是从这一词汇衍生出的产物。当微博的影响力和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微博审判也成为一种被人们逐渐关注的问题浮出水面。 当我们维护法律的同时,是否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在判决之前媒体或网络言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微博的自发性、实时性、随机性是它的优点,可是如果这些特性成为了一种无形的伤害,也是我们应该反思的问题。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来讲都是重要的,但是,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颇为令人困惑的问题。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我愿就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谈几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各位朋友和同行。 一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否则,生存和发展将不可能。(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这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和争取社会进步,实现相互协作和联合必需的起码条件。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强有力的论据。 中国古代西周王朝(公元前1100年至前771年)时期,统治者在全国实行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奴隶制统治。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看,西周奴隶主贵族制定了不少法律,史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后周穆王时又制定《吕刑》,这里所谓“刑”,就是指法律。传世和新发掘的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也印证了这些记载。尽管如此,“礼”无论在国家政治统治或意识形态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统治上,它“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世嗣”,“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浅析公民权利边界

浅析公民权利的边界问题 摘要:公民权利的内容与范围是有边界的,在边界之内,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超出这个界限,就有可能使权利失去合法性的基础,从而不能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规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享有这些权利的和自由。规定公民权利界限与保障公民权利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关键词:权利边界权利冲突权利限制 一、公民权利的边界分析 公民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毫无疑问,权利是有限的,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这个界限就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了。无限的权利指的是不受任何条件或界限的约束。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最基本的生命权都不是无限的,至少今天还有许多国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于死刑。宪法不可能保障无限的个人权利,因为人类社会生存空间是有限的,因而一个人权利的膨胀必然迟早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①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与权利是可能发生冲突的。虽然,理论界对于权利冲突这一命题真伪存在不同观点,认为权利冲突是伪命题的学者称: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法学界应结束权利冲突的无谓讨论而致力于权利边界的探究。②此种观点是以权利存在边界为前提的,只是其聚焦点与权利冲突肯定论者有所不同。但这种观点至少给了我们启示,那就是对于权利边界的设定对于防止权利间冲突有很大帮助。 权利的边界离不开对权利的限制,两者密切相关。权利边界是权利限制的原因,权利限制是划定权利边界的手段和方法。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冲突更多的是法理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纯粹的私法权利冲突也更多的是需要民法的规制,本文仅着眼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边界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讨论。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中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 ①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②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法学》2004年第9期。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它的行使也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本文旨在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界限进行界定,从而充分阐释言论自由的范围。这对于研究言论自由的范围与界限以及言论自由保护的研究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言论自由;政府权力;界限 首先让我们对言论自由的概念予以明确。所谓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纵观国际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在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思想的自由与表达的自由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中都占据有重要地位。“因为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从而在成文宪法里,把这种自由放在各种基本权利的中心地位是很自然的事。”(1)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通常人们会认为,它是一种公民具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因而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而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而言,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任何民间力量都无权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因为根据法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具备通过武力对抗其他个人或组织并强迫他们违背自己意愿的权利,只有政府有这样的权力。(2)提倡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造成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至于言论者的内容是正是误,不必太在意,因为真理往往从谬误中来,从争论中来。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可能仍然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比如,在坐满人的戏院里,不可以随便大叫“地震了、着火了”等凡是会引起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言论。再比如,把军队开拔的时间人数和地点在报上刊出,也是违法的,或指着别人的鼻子大骂,既可能引起暴力冲突,也是不合法的。可见,在一个丰富多元的人类社会里,言论自由是不可能绝对的,言论的自由也是有所限制的。这样一来,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应该如何去划分,便成为一个重要而必要的课题。 笔者认为,要划分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必须要在言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建立起一道屏障,与此相应的是,言论自由也就找到了自己的标准。实际上,现代各国宪法大都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表达自由之界限的。并作为宪法原则,确立如果法律未加规定,则不得予以限制,这就否认了以国家机关命令限制表达自由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人的多样性,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不同。在宪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正逐渐突显其重要地位。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国家健全文化体制所要求的。由于言论自由在社会和国家发展中占有很大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迁和分析几个涉及言论自由的事件的缺点以及优点,进而提出一些对于中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建议,希望人们可以清醒理智的看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秦朝的“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一不是政治上对人民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而在半殖民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也是出于压迫地位任人宰割,连生命财产都不能被保护,更加没有言论自由一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体现了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不断得到提升这一现象。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将会逐渐减轻,人民也将更加切身体会到言论自由带来的好处。 涉及言论自由的例子 在2011年中旬,香港爆发一场关于要求撤回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的抗议行动。部分香港人士认为在中小学设立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管制学生思想、浪费上课时间及浪费公币。这场运动在香港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在香港各大网站都有关于此类的报道,但是在内地知道这个消息的却是寥寥无几。当时在新浪微博有不少香港市民发布了关于学民思潮的的言论及图片,但在不久后都被统一的屏蔽了,并附言:“根据相关政策,此文字不适宜公开。”由此可见,在大陆的新闻媒体界仍然存在着一些“政策”阻碍着人民获得言论的自由权,而人们目前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也只是相对的。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限制其言论自由是有着良苦用心的,国家担心大众在看到部分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散播的谣言后会人心惶惶。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来保护大众,但这一举措也同时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还是有许多新闻媒体为了寻求真相为了争取

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 摘要:利用上述对比性案件,对案例展现出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失范主题性法律问题开展全面的深入探究,全面探究网络言论的产生和特点、言论自由的特点以及价值、具体的完成方式,和具体的失范类型化、网络谣言传播的动力机制、具体流程、对大众危害性以及互联网上法治建设的不足等问题。此外全面探究公民怎样对待网络言论以及言论自由和失范身后的价值矛盾以及调整的问题,且针对言论自由的合理行使清楚指出必须的边界,对怎样打击以及限制失范性言论特别是网络谣言指出合理的方案。 关键词:网络时代;言论自由;边界 The Boundar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Internet Age Abstract:By introducing the two comparative case, fan the two themes of legal issues to lose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speech on the Internet reflects the case in-depth analysis and research, it focuses on form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twork properties of speech,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speech and the way to realize the network loss of speech fan type, dynamic mechanism, network rumor propagation steps, the rule of law on social harmfulness and network space in such problems. At the same time to think deeply about how to treat the value conflict of citizen network speech attitude and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speech anomie on the back of the harmonic problem, and as for the freedom of speech Make clear the necessary boundaries, on how to combat and regulate the anomie of speech, especially the network rumors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Internet era; freedom of speech; boundary

微博营销第一案——360斗金山事件

微博营销第一案——360斗金山事件 说到网络营销案例,不得不提一下被誉为微博营销第一案的,360董事长周鸿祎网络炮击金山的事件,此事例虽然已过了好几年,但这不妨碍我们从营销的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例,毕竟它能带给我们很多的启示。 时间久远,有的朋友可能已不记得这事件的始末了,那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一个事件。 事件回放: 2010年5月25至27日,360安全卫士董事长周鸿祎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四大门户微博上,每天密集发布数十篇博文,向公众披露360与金山的恩怨和杀毒行业互相攻击的黑幕。周鸿祎用调侃的文字、大量详实数据,指出金山网盾破坏360产品的细节,最终导致360被迫放弃其兼容。很快,金山安全负责人也加入战团,在针锋相对回应周的同时,也承认了金山在AVC评测上存在“宣传上的失误”,同时还称金山已于25日修复了金山网盾的“技术漏洞”。 而此前,对360指出金山网盾存在的高危漏洞,金山曾以高调否认来回应。由于金山毒霸将所获AVC“倒数第一”的成绩宣传成“全球第一”,打假名人王海刚刚将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销售商连邦公司起诉到法院,并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双倍索赔。随后,金山公司回应称系工作人员笔误。此事迅速被微博网友热炒为“史上最牛笔误”,又称金山“笔误门”。 事件效果: 1、此后的半年时间里,金山软件在港股市场上开始一蹶不振,2009年8月甚至创下上市后最高价9.47港元的最低记录。 2、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的各大微博纷纷重点推荐由周鸿祎发起的这一微博大战,吸引了十几万网民驻足“观战”。截至27日16时,周鸿祎在新浪微博上已拥有52186个粉丝,在腾讯微博拥有31055个,在两天的时间里微博粉丝数涨了了好几番。 3、360公司策划的这次事件也光荣的被网友称为“微博营销第一案”,360公司毫无疑问的做了一次免费的广告宣传。

论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权

【摘要】随着网络上自媒体的兴起,赋予了人们言论自由权有更加广阔的空间。其中微博更是自媒体中最具代表的网络载体。微博的出现使“人人都是一个媒体”变成了可能,草根阶级开始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在一次又一次的舆论事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微博中的言论自由具有草根化,来源渠道多样化;即时性、开放性、互动性以及不易垄断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微博变成了现在许多公民发表言论的第一途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列问题,如出现了舆论跟风下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当言论易侵犯他人权利以及淡化了专家与传统媒体的作用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微博中的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明确微博中言论自由与谣言的界限以及与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界限。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微博;界限 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已逐步呈现出其与传统媒体的种种不同。人们对同一事件的关注已逐步从传统媒体,例如书刊、杂志、电视、广播等转移到了网络。一件事情的讨论已经从传统的媒体向普通公民传达信息和观点逐步演变为普通公民在网络上讨论进而其意见和观点可能影响传统媒体。尤其是近来年在网络上逐步兴起的微博更是频频爆出网络话题从而引起民众对某一事件的广泛讨论,微博正用其特有的方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网民在网络上对各种事件进行讨论,从而普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前所未有广阔的空间。根据《中国舆情指数报告》(2013)的调查结果显示,47%的民众选择“在网站新闻后面评论”,排在第一位;而紧随其后的是“在微博上发帖”,比例为46.3,两者几乎相同。可见,微博作为互联网上一种新的互动媒体平台,已经成为人们上网发言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微博中言论自由的特点 (一)草根化,来源渠道多样化 从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看,其传播方式呈媒体向群众传播的单一传播方式,这种传播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更多体现了社会精英以及专家的观点,普通公民的观点极易被埋没。因此,传统媒体更多体现出了其观点垄断性,传播方式单一性的特点。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媒体,打破了以往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每一个微博用户都可能成为一个媒体,其发出的信息和观点都有可能让其他人知道并引起广泛讨论。其传播方式也从传统的媒体向群众传播的单一方式变成了一人对多个人传播再由多个人向多个人传播的裂变式传播方式。在微博中,既可能出现与传统媒体一样自上而下地传播方式,也可以出现自下而上的传播方式。例如,在2010年9月10日发生的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当事人钟如九本想向媒体呼救,却不料在赶往采访的路上招致宜黄县数十名政府工作人员的堵截,走投无路之下选择了发微博这种方式向其他人呼救。在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转载之下,此事件被不断放大,当事人的维权行动也因此获得了极大的助力。对于此事件,《凤凰周刊》的记者邓飞如此评价:钟如九的微博是“中国维权史上的新一页”。 (二)即时性、开放性、互动性 微博言论自由的即时性体现在言论一经发出可以在数秒中就得到数千人的评论和转载。尤其是在微博中受关注度较高的人群,其言论一经发出在短短几秒内就会被成百上千人看到。与传统媒体不同,传统媒体的信息要被人看到需要好几道程序,如录制、剪辑、播放;在期刊中还要印刷后才可被人看到。而微博本身就是一个传播媒介,其传播方式往往是直接的。话一出口无需其他程序即可被人看到。而网民也可以动动手指在几秒中完成转载及评论,因此,微博中的言论传播及其迅速、即时。 微博的开放性在于其可以吸纳各方言论。由于微博门槛很低,只要在网上完成注册即可成为微博用户。因此,在微博中充斥着各种不同的声音。包括不同职业、不同阶层、不同教育背景以及不同年龄段的人群。这就造就了微博中言论开放性的特点,在微博中言论很难被一家之言所垄断。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发言以及做出评论。也正因为微博中言论开放性的特点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本文系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的章节之一。)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虽然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民主的精髓,但他们对《第一条修正案》给不同类型的言论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看法并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护针对某个族裔或宗教的泄愤言论?是否保护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争斗言论'?淫秽材料是否也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伞之下?商业言论──公司推出的广告或公关材料──是否应得到宪法保护?几十年来,围绕这些问题的辩论在政府和社会中始终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识。但是,这既不奇怪,也不令人担忧。自由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概念,随着新思想的出现,这个有重要意义的辩论将不断继续。如今,互联网的

问世,又给如何理解《第一条修正案》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言论自由的含义,提出了最新的挑战。* * * * *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一直都像今天这样包罗万象。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18世纪中叶撰写著名的《英国法律评注》(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是'无预先制约'('lack of prior restraint')。他的意思是,政府不能够阻止某个人表达或发表他所信仰的观念,但一旦这个人说出的话属于被禁言论,他可以受到惩罚。英国人,如同古希腊人,对三种类型的言论实行法律限制──煽动(对政府的非议)、诬蔑(对个人的非议)、亵渎(对宗教的非议)──每一种言论都被定为'诽谤'('libels')。三种言论中,最关系到政治自由的是煽动性诽谤,因为布莱克斯通时代的上层统治者认为,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评,即使属实,也会因损害人们对政府的信心而扰乱公共秩序。按布莱克斯通的意思,政府虽然无法制止一个人批评政府,但可以在他批评政府之后惩办他。在17和18世纪,不列颠王国政府起诉了数百起诽谤案,并且经常施以残酷的惩罚。当威廉·吐恩(William Twyn)声言人民有权反抗政府时,他被以煽动和'设想国王毙命'罪逮捕、定罪。法院判他绞刑、阉割、断肠、分肢,然后断头。由于发表言论后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所谓无预先制约并没有多大意义。来到北美的英国移民带来了英国的法律,但从早期开始,理论与实践、法律文字

论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摘要 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中的政治自由权利的一种。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其位于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之首。这个自由,其法律意义在于凡法律所明文禁止之外的言行,公民们均可去做。因此,言论自由是有法律限制的相对的自由,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利; 界限 第一章言论自由 1.1言论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是人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①“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言论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②因此,言论自由从一开始并且始终是受到宪法学家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所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 时至今日,言论自由对于中国人民群众而言已然成为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然而,对此词的含义的理解却莫衷一是。我国学者甄树青曾对言论自由的含义作过归纳,认为学界对言论自由大致有以下10 种解释:(1)狭义说。即言论自由只是以语言论思想、意见的自由。(2)中义说。即言论自由的外延囊括出版自由和狭义言论自由。(3)

说话、聆听自由说。(4)说话、聆听自由与内容不受干预说。(5)基本广义说。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6)广义说。包括书写、印刷、艺术形式和广播、电视、电影等现代传播媒介形式出现的言论。(7)更广义说。言论的形式包括谈话、演说、通信、投稿、写作、表演、设计、研究和出版。(8)政治言论自由说。言论仅限于政治法律用语。(9)言论内容不受干涉说。(10)言论目的与内容不受干扰强调说。③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 条第2 款中, 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言论自由, 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综上所述所谓言论自由, 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 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 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 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1.2言论自由界限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制定了四部宪法,虽然其中的许多内容都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变动,但它们都包括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规定。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证公民言论自由,中国国务院199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新浪微博——汇总版

新浪微博目录 一、产品介绍(徐阳) 二、STP分析 1.市场细分(金承炫) 2.选择目标市场(卢恩右) 3.市场定位(范黎明) 三、4P分析 1. 产品(徐阳) 2. 价格(尚待讨论) 3. 营销(黄宏冠) 四、SWOT分析 五、结论

一,产品介绍 新浪微博是由新浪公司在2009年8月份建立的微型博客网站。根据新浪统计,微博每日有数百万条信息被发布,并且是以每月2000万新注册用户的速度增加现有的1.4亿用户军团。根据iResearch统计,以有效用户量统计,新浪微博瓜分了56.5%的中国微型博客市场。如果以浏览时间统计的话,新浪的市场占有率高达86.6%。新浪微博拥有6万列检定影星,体育人物等用户。还有,新浪宣布在中国本土内,5000多个企业与2700多个媒体机构有效使用微博。目前,微博网站有简体与繁体汉字两种字体选择。新浪还出台了香港、台湾、和马来西亚3种网站版本。 二,STP分析 1.市场细分 人口 年龄18岁以下,18岁~25岁,25岁~35 性别男,女 职业学生,公司职业人,中高等管理层 收入高收入,低收入 教育高中,本科,硕士,博士 地理 人口密度城市,非城市 行为 使用频率女性的使用频率比男性高 目前中国网民数量达4.2亿,这是世界上最多的。其中新浪微博的用户已超过1亿,以上是新浪微博市场细分一览表,下面进行具体阐释: 1.年龄 大年龄层的用户访问SNS1时间较短 2.性别 新浪微博核心用户,女性占总数的70% 3.职业 新浪微博在学生和公司职员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中级管理层和高级 管理层两个分类的市场份额也在前三之列,但是依旧低于我们的预期, 毕竟新浪在管理层用户中也提供了相当丰富的信息,应该受到欢迎 1SNS:Social Network System ——社交网络系统

“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2011年09月01日19:41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法院判决指出,“个人微博,……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公众人物,……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 【财新网】(记者 周凯莉)近日,有“微博诉讼第一案”之称,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软件)诉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奇智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2010年5月25日15时许,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连续发表20条微博,声称“今天把360跟金山的恩怨说个痛快”。他在微博中提及2005年“微点案”,使用“偷鸡摸狗”、“搞阴谋”、“借刀杀人”等词语,并将金山称为“黑山”。 之后,金山软件将周鸿祎告上法庭,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公证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为“周鸿祎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大小”。

一审认为,“微博的特点和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应受到合理限制”,由于微博影响受众的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性,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受 言论自由的保障、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虑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 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此外,一审认为,周鸿祎作为奇智公司董事长,“在微博上被新浪认证并加V的公众人物”,且是金山系的竞争对手。其难以对竞争对手作出非常可观、 没有丝毫感情色彩的评价,并“难以避免将对竞争对手的否定性评价公之于众的内在冲动”。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拥有 更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理应承担更 多的责任,对微博上的个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为自觉的认识”。 一审认为,对周鸿祎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判断其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采用事实基本或 大致属实,未使用侮辱、诽谤言辞,评论大致公正合理,不以恶意损害对方名誉为唯一目的的较高判断标准,并考虑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免责事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20条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金山公司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公民教育/ 公民权利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2004-08-25 李忠法学论坛点击:77 一、言论自由保护的一般原理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虽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不以某种哲学观作为规定某项权利或自由的基础,但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可以掌握和利用一切知识,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对真理的认识是无止境的,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所以,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被公认为是《公约》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注:1791年11月3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两百多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适应当今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1]。 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尽管政府的上述职能常常引发争议。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