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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区域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加工经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加工条件简单,在同一固定的门店或其他固定场所内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零售的摊贩。

第四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

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实施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实施情况;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办理、现场核查、质量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实施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所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现场核查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流通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现场核查及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是否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实施,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决定。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应当遵照便民的原则,优化办照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扶持加工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遇到监管职责争议时,应请示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第二章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准入管理

第九条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生活区与加工经营区相互隔离;加工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离粪坑、垃圾堆、污水池、旱厕、牲畜棚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有与加工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食与熟食分离,原料与成品隔地隔墙放置。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制度、进货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工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地卫生管理制度、食品贮存卫生管

理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制度、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从事现场制售食品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申请设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营业执照应当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

(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设备清单;

(三)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场所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四)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五)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六)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经登记机构(或者登记人员)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的,启动材料核实审查程序,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核实时间及核实内容,同时制作《XX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并联审批表》(以下简称《并联审批表》),交同级食品流通监管机构(或者监管人员)实施核实审查。

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在10日之内对申请人的食品加工经营书式材料及现场进行核查,填写《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登记表》和《并联审批表》。对核查合格的,在《并联审批表》上明确该作坊的经营范围;对核查不合格的,在《并联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设立该作坊的意见。

登记机构根据《并联审批表》上的意见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登记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予以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对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将《并联审批表》、《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登记表》交登记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在核发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后15日内对其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等基本信息函告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经营范围由登记机构根据食品流通监管机构的意见核定,应核定为:现场加工零售食品(具体到品种)。同时零售其他非自制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或者乳制品)的,其经营范围按照《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规范》予以核定,不再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四条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实行特别标注,将其纳入食品生产B类进行标注。并按附件3《食品加工经营类别表》,填写食品类别编号。

第十五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在进行变更登记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登记注册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工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1、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设备清单;2、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场所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发生变化的除外),还应该提交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申请加工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的,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启动材料核实审查程序,根据《并联审批

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材料核实审查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季节性、临时性加工经营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在歇业或者重新开业时,应向原发照机关申报。这类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重新开业前,原发照机关的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应对其卫生状况、加工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重新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开业。

第三章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

第十八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加工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加工过程中做到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四)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与加工场所隔离存放,安全使用,防止污染食品。

(七)加工食品所需的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加工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九)经营者、管理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禁止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加工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条例》第十七条所列食品。

第二十一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凭证等,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二十二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开业以及加工工艺改变后加工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三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二十四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将其现场制作食品的配料表、使用的添加剂通用名称、用量、使用范围等在经营场所公示。使用的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公示。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不得超出公示范围使用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台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情况,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二十五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加强对所制售食品加工日期和保质期的管理。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在散装食品的储存、销售容器或包装物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加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显著标明加工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定期清理、下架过期食品。不得虚假标注食品加工日期、保质期。

第二十六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知悉其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潜在的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加工销售,并公告消费者停止

食用,主动召回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如实记录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展销会的主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营业执照;

(二)明确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档案,记录场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加工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有条件的,组织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快速质量检测;

(六)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信息。

第四章流通类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八条流通类食品摊贩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经营,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流通类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时,应包括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对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的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的信息,建立流通类食品摊贩台账,内容包括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健康证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联系电话等。

第三十三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根据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对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监督巡查,每年不得少于6次,对在偏远农村和山区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的监督巡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重点巡查经营者执行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

货记录、食品安全承诺、食品配料和食品添加剂公示、质量管理和不合格食品处理等自律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现场制售食品纳入快速检测、质量抽检的工作计划。

抽检项目应侧重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和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等主要质量指标。

对食品安全信誉程度低、风险程度高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增加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频次,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年检时,食品流通监管人员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督巡查,对没有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在年检表上签署同意年检意见;对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在年检表上签署同意年检意见。年检机构根据食品流通监管人员监督巡查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该作坊的年检。

第三十六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现场制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立即停止加工和销售,召回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其对库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

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和《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建立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营业执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十九条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违反《条例》的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外商投资的商场、超市的登记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现场核查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共5页

吴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县食品小作坊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目前,我县食品生产加工能力水平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大量地存在,占我县食品生产企业的90%以上,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城中村、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甚至有部分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但根据我县的发展现状,其仍将是地方经济发展、部分人员就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重要手段,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履职有责的原则,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工作目标 要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小店铺、小餐饮店(馆)、小集市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彻底改善,使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严惩。 四、责任划分 (一)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内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现场制售、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质监部门做好配合。 (二)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外有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部门做好配合。 (三)关于早、夜市及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单纯销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监管。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业(水利、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为切实推动银川市建设全国食品安全先进城市工作,有力促进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一、建设总体技术规范 (一)小作坊集中区应建有集中供热、供暖、供气(天然气、生产用蒸汽)设施,水、电力供应充足,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上下水通畅。 (二)小作坊集中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集中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硬化。 (三)小作坊集中区应设有清真食品生产区,清真食品生产区内不得从事非清真食品生产。 (四)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小作坊集中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宠物。 (五)小作坊集中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应密闭,不得散发异味,集中区内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二、产品质量检验基本要求 (一)小作坊集中区应实行产品集中检验制度,建立集中实验室。 (二)集中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建设要求,应具备满足集中区小作坊出厂检验的必备设备,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实验室布局合理。 (三)集中实验室应设有2-4名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 (四)集中实验室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有相关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五)集中实验室应严格按相应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做好各项检验原始记录。 (六)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根据食品种类确定食品检验周期。一般性食品检验周期为每月至少2次,高风险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等)检验周期为每周至少1次。 三、生产车间基本要求 (一)集中区小作坊应按gb14881-94《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设置与生产的产品和生 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一般应具备原辅料间、消毒间、预处理间、加工间、成品包装间(内包装与外包装应有效隔离)。 (二)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和洗手、更衣、消毒池等卫生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各种废物、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三)生产车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应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修、保养需要;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耐腐蚀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经常清洗,地面排水坡度为1.5-2%。如果车间下水采用明沟的(带盖板的盖板应低于地面),宽度应为200-300mm,深度应为150-400mm,沟内为弧形;墙壁一般应当铺设磁砖,高度至少在1.5m以上,窗台应有一定坡度,向外倾斜;房顶应采用防霉涂料,墙面与屋顶、墙面与地面接合处应有弧度(半径应在50mm以上),采用吊顶方式的,吊顶应有一定的坡度;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临时摊点方案(管理制度)

设置临时摊区总体实施方案 为创造更好的人民生活环境,彻底解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这一城市管理顽疾,根据我市“五城联创”工作的总体部署和《XX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城管执法一大队本着“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引导经营”的方法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建议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设置的目的 紧紧围绕“一三五八”发展战略及“五城联创”的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适度集中、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原则,我大队建议辖区部分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进行科学规划、相对集中地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并制定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在解决困难群众生计问题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切实达到净化城市环境,优化市容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以确保“五城联创”工作往纵深推进。 二、设置的意义 临时摊区的设置是城管工作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是妥善处理堵与疏、民生福祉与城市形象相结合的体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是为民服务、为民解忧的工作。以优劣共生、兼容并蓄的人文理念来实现城市管理人性化,可使规范便民摊点工作真正成为解民意、得民心的亲民工程,最终解决摊贩谋生权与治理必要性之间的两难困境。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科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设置的原则 临时占道摊区应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道路交通、不影响市民生活”的原则及采取“疏堵结合;便民利民;统筹安排;分类指导;规范设置”的原则,具体如下: ㈠、临时占道摊区原则上在城市次干道、城市近郊、背街小巷及有条件的社区内设置。以下区域禁止设置临时占道摊区: 1、城市主干道(含各支路(巷)节点20米范围)及广场、窗口部位、敏感区域、景观地带; 2、市区重要党、政、军机关单位周边区域视线范围内; 3、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医院、学校周边区域15米范围内; 4、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下通道)范围内及出入口15米范围内; 5、铁路道口、急转弯、桥梁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 6、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㈡、占道摊区应能集中安置一定规模的经营户集中入市经营,并根据周边环境和道路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㈢、道路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应确保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食品生产小作坊管理制度(总8页)

食品生产小作坊管理制度(总 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ZD-01 为改善环境卫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清洁卫生要求。 场地做到每天一小扫,周末大扫除,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脏东西,不准乱扔乱倒垃圾,随时保持清洁卫生。 二、生产场地要求。 1、各种原材料、工具堆放有序,场地、设备保持清洁卫生; 2、通道不能堆放杂物,确保人流、物流畅通; 3、卫生设施保持完好; 4、任何设备上严禁堆放零件及其它杂物; 5、交接班前必须做好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不得有积油和其它杂物。 三、库房要求。 1、产品入库前,出库后必须对库房进行清扫; 2、随时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工作。 (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ZD-02 为提高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意识,对个人卫生要求进行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每年做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 二、新进作坊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 三、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更换专用工作服、帽,并穿戴规范整洁,头发必须藏于帽内,不得外露;出车间须换下工作服、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人员必须戴口罩。 五、进入车间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私人物品,不得染、留长指甲,不得化妆和配戴首饰。 六、进入车间前,必须认真洗手、消毒。 七、生产加工人员手部有明显外伤,不得直接从事食品加工。 八、车间内不得有随地吐痰、挖鼻孔、掏耳朵等不卫生行为。 九、清洁度不同的生产区人员不得相互串岗。 十、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 (三)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9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2号)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 一、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基本条件: 1、要规范摊位、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 2、保证设置摊点(群)后机动车辆能双向通行和行人通行; 3、不得有损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 4、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5、不得影响和个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审批程序: 1、由单位或者个人写出申请,报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交警、园林、卫生、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批准; 3、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划定设置摊点范围,并由核发许可证。 三、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要求: 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必须达到“三必须”、“四统一”、“五不准”的要求。 1、“三必须”即必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必须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必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保持摊位整齐美观,实行摊前“三包”,并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责任书。 2、“五不准”即不准超出已核定的摊位数量和超摊位线经营;不准乱搭乱挂;不准乱丢垃圾、乱排(倒)污水废水和乱堆放物品;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准堵塞交通和超过规定时间经营。四、对临时经营摊点的管理办法: 1、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宣传教育,引导流动摊贩就近入店,入市(市场)经营,以文明执法感动群众,以良好作风感染群众,以热情服务方便群众。 2、对现有的摊点进行了重新规划设置,做好县前社区部分摊点试点工作,对早餐、擦皮鞋、水果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摊点,进行统一的调配设置,其他地段摊点一律入室经营,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的有机结合,规范临时摊点集中经营管理,动力解决摊点设置随意性大和存在的散、乱现象。 3、对临时摊点进行随机监督。对临时摊点经营情况定期、不定期实行跟踪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对临时摊点经营人作出相应教育。; 4、实行错时工作制。针对摊贩在上下班高峰时段占道经营,造成道路拥堵现象,结合“六定工作法”,实行“错时工作制”和徒步巡逻管理,填补早、中、晚三个休息时段管理空档和漏洞,切实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重点部位的各类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规范整治,及时处理城管执法范围的突发性和临时性事件。 5、实行监督考评。经批准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严格管理,负责监督考评。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样本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小作坊名称:

目录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三、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四、生产工艺过程管理制度 五、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六、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七、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八、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改进环境卫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清洁卫生规定。场地做到每天一小扫,周末大扫除,不准随处吐痰和乱扔脏东西,不准乱扔乱倒垃圾,随时保持清洁卫生。二、生产场

地规定。 1、各种原材料、工具堆放有序,场地、设备保持清洁卫生; 2、通道不能堆放杂物,保证人流、物流畅通; 3、卫生设施保持完好; 4、任何设备上禁止堆放零件及其他杂物; 5、交接班前必要做好设备周边环境卫生,不得有积油和其他杂物。三、库房规定。 1、产品入库前,出库后必要对库房进行清扫; 2、随时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工作。 (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为提高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意识,对个人卫生规定进行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从事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做一次全面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二、新进作坊人员必要通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三、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要更换专用工作服、帽,并穿戴规范整洁,头发必要藏于帽内,不得外露;出车间须换下工作服、帽。四、直接接触食品加工人员必要戴口罩。五、进入车间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私人物品,不得染、留长指甲,不得化妆和配戴首饰。六、进入车间前,必要认真洗手、消毒。七、生产加工人员手部有明显外伤,不得直接从事食品加工。八、车间内不得有随处吐痰、挖鼻孔、掏耳朵等不卫生行为。九、清洁度不同生产区人员不得互相串岗。十、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卫生教诲和培训。 (三)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为采购验证原辅材料,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依照生产需要采购原辅材料,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允许证和产品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定义和管理清真食品,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切实防止清真泛化,规范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 以清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通过扎实有效的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泛化和冒用“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10月26日—11月1日)。制定清真食品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检查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各相关科室、所、队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方案的整治要求,开展专项

整治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26日前)。及时收集专项整治有关资料,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职责分工 1.以清真餐厅和清真食品销售网点、冷库、摊贩、农贸市场、超市为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清真食品经营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查无证照从事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餐饮科、食品科、稽查大队、集贸大队、各所 2.要求超市设立清真食品专区、专柜,对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进行分类摆放,并保持一定距离。对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没有设立专区、专柜或标识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整改。 责任部门:食品科、各所 3.检查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清真餐饮服务单位原辅料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等自律制度,要求其进货时必须索取相关单位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对来源不清,清真食品准入证明不实的及时通报民宗局,并积极配合民宗局做好查处工作,确保清真食品真正“清真”。 责任部门:食品科、餐饮科、集贸大队、各所 4.加强对包装物印刷、广告企业承印、发布有“清真”标识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图案标识以及包装物和广告行为的管理。 责任部门:市管科、公平交易科 5.对检查中发现不含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而使用“清真”标识

关于流动商贩的社会调查研究方案

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治理现状和对策分析 研究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通往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流动商贩作为城市化的伴生之物,占道经营也绝不是个别城市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流动商贩占道经营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治理中上存在的几个问题为迎世博百日测评压力过大、政府职能定位错误、治理者对摊贩的认识有偏差、城管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和执法手段单一化以及城管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缺少监督。本调查通过对商贩占道等一些问题的调查,解决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减少商贩占道问题,为城市环境美化做出贡献。 二、文献综述 流动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且流动性大的摊位。因此,流动摊贩被认为是脱离政府行政管制,逃脱税收责任,是食品问题和环境问题的主要问题源,因此其经营活动与城市管理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1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中的流动商贩数量也在迅速扩大着,漫步大街小巷,不时有流动商贩的身影出现在眼前。由于流动摊贩为无证经营,并且占道经营阻碍交通,成为城市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众所周知,流动摊贩多为农民、下岗工人或者一些非就业弱势群体,他们要么学历偏低,要么身无一技之长,要么毫无资本,面对高额的办证、评估费用,他们于是选择了无证流动经营这条路。据调查,无证商贩中75%是非常住人口,他们居无定所、流动频繁、成分复杂;25%是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的城镇困难家庭和失业人员。2为了逃避各种赋税,降低经营成本,谋取最大利润,扩大生存空间,他们多在街头就地设摊,流动经营。而且,他们的流动适应性较强,不仅能巧妙灵活躲避城管,还能根据市场需求来变换经营内容,以迎合消费者的需要。 流动商贩问题虽然棘手,但是目前在国内已经出现旅客很多有效的管理机制,成功的规范了占道经营问题。例如,在武汉地区,无证商贩可以获取“社区执照”。武汉硚口区工商局李斌曾介绍,给无证经营的个体户发社区服务证,是该局建立社区经营备案管理机制的一种探索。3 社区建立备案中心,将无证商贩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

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自制食品安全十项管理制度小作坊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疾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专门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的名字、相片、身份证号、体检日期、体检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1、根据实际情况,培训分岗前培训和中途培训. 2、对于新招员工,在本单位安排的岗前培训中考核成绩达标后,方可上岗.

3、专门制作培训记录本.其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及身份、培训内容、受培训员工人数及姓名、考核成绩等。 4、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5、当单位改进技术后,单位将及时安排员工进行培训.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专门制作进货本。进货本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代理商名称及联系电话.另外,还应有厂家的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属于从下面收购上来的未经抽检的原料,公司还应做自检或委托经认证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保留相关信息记录。若检验合格,才可做原料. 3、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化验员应取得化验员证,应该具备相应能力。 2、化验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决不能出具虚假检验数据。 3、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4、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时,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5、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二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2020051519160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在县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 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本行业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患上述疾病的,不得带病参予生产经营活动。病俞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 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发现有患传染病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 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自己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 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 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 污染以后必须将手洗干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一、小作坊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孽生有害昆虫 的场所。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二、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 防止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进入车间前要先洗手消毒。即先用肥皂洗手,再经消毒水浸泡3-5分钟方进行 操作。 四、包装、生产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不准长发外露,不准留 长指甲、涂指甲油。 五、从业人员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岗位。禁止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吃零 食。严禁随地吐痰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生产人员要临时外出或上厕所时,必须脱去工作衣帽,待再次进入车间内需要重复上述 卫生消毒程序才能上岗。 七、生产人员下班对车间的设备、工具等必须每日进行消毒、清洗。工作完毕后,彻底清洗 消毒工作场地,地面、下水道沟槽、墙、窗等保持清洁,用不污染食品的洗涤剂刷洗。 八、生产设备及器具须用无毒无味、抗辐射、不吸潮、不变形的材料。设备里面与四周要有 足够的空间来做清洁卫生工作。器具须平滑、易清洗。 九、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密闭或规范放置,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 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原料、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 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小作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索证及台账记录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县总人口19.1万人,有维吾尔、汉、回、柯尔克孜等19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95%以上,有清真餐饮习惯的少数民族约占97%,全县共有清真食品经营点121个,其中,第一批申请清真标志牌的餐饮点有11家。多年来,**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清真饮食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极大地方便了各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为我县扩大开放,搞活经济、促进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我县个别餐饮行业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给我县清真餐饮行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管好清真食品市场,促进清真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巩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太好局面。现就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积极教育引导清真食品行业,立足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发展,促进**县经济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特成立**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办公室主任由阿克尼亚孜〃巴克同志兼任。 三、实施的依据 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行为”。“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条款,我国宪法这一规定是制定本实施方案的根本法律依据。 2、法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

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况调查分析

逐年提高,2006 年达99.6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4.40%)[2];卫生许可证发放率呈下降趋势,2005~2006 年趋于稳定。表明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各县市相继成立了卫生监督所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中心,使卫生许可证发放逐步走向规范, 过去出钱就办证的不良局面得到明显好转,2006 年的发证率较真实地反映出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现状。3.3卫生监测率维持在较低水平,监测合格率逐年上升7年来吕梁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率维持在较低水平,年平均为51.28%,略高于2006 年全国平均水平(48.91%)[2],而监测合格率逐年上升, 说明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卫生监督逐步规范和执法力度的加大, 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在逐年好转。导致监测率低的原因是卫生监测仪器短缺,目前全市13 县(市、区)有5 个县无监测仪器不能开展卫生监测,工作仅停留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上。 3.4卫生行政处罚率逐年提高,但处罚力度不大今后,应加强公共场所监督队伍建设,加大卫生监督力度,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要增加监督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卫生监测方面须增加投资,按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要求配备和完善必需的监测仪器,强化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以提高卫生监督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现行法规的修定工作,使其更具强制力和可操作性。 3.2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率呈下降趋势2006年分别为90.14%和88.90%,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6.81%和96.04%)[2],其原因是随着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吕梁市公共场所从业单位逐步走向个体化,分散面广, 从业人员流动性大, 导致一方面经营者卫生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使,不愿意掏钱为不稳定的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往往试用一段时间等固定后才进行体检培训,甚至一些个体理发店(旅店)出现一两人办证,多人从业,一人办证全家上阵的不良现象;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人员数量不足, 目前,全市共有一线公 共场所卫生监督员60 名,且身兼数职,除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外,还包括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全市现有公共场所、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供水单位5 700 余户,按平均计算人均监督单位在95 个以上,开展工作力不从心,监督频次不够;另外现行法规强制力不大, 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无证上岗,对单位宣传教育或实施行政处罚, 由于处罚额度较小《,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20~200 元之间,不足以引起经营者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阚学贵.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 出版社,1996,68- 7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监督[2007]第167 号).卫生部关于2006 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N] .2007- 5- 18. 收稿时间:2008- 11- 05(孟仁编校) 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况调查分析 董鹤群1 仇雨千1 金益明2 徐子伟3 严旭东4 胡翔5中图分类号:R155.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 9561(2009)04- 0375- 04 为全面了解江苏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实情况,提出卫生监督管理对策,维护消费者健康,于2008 年4~10 月选定苏南的常州、无锡市,苏中的扬州市和苏北的淮安市作为食品加工小作坊调研地区开展了现况调查。 1 材料与方法 1.1依据《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在被调查辖区内,从业人员在10 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事传统、工艺简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其产品销售区域多为本乡镇范围,产品无包装或简单包装各类食品加工的小作坊个体工商户列为调查对象。 1.2 调查方法由省卫生监督所于2008 年4 月前,制订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况调查方案;设计调查表格;组织开展培训;学习讨论方案,统一调查方法和标准。2008 年4~10 月,参与调查的市、县(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按照调研要求进行现场调查。2008 年11 月15 日前各市对辖区内县(区)上报的调查结果进行书面汇总分析并上报省所。11 月底前省卫生监督所汇总各市调查结果,形成调研报告,提出监管意见。 1.3调查内容食品加工小作坊业主的基本情况、生产加工食品的类型、原料采购索证、原料(成品)运输贮存卫生、加工制作工艺及卫生、个人卫生、内外环境卫生、销售区域范围、健康管理等。参与调研的卫生监督人员根据现场状况如实填写食品加工小作坊卫生管理状况调查表,调查结束后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1.4 判断依据添加剂、色素等依据(GB2760- 2007),定型包装产品标签标识依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5 质量控制组织相应的食品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前的培训,在培训基础上对辖区内食品加工小作坊开展拉网式调查,每个调查组由2 名以上食品专业监督员组成;省、市级卫生监督所全程监督控制质量。 2 调查结果 2.1小作坊的行业分类及分布调查的6 646 户食品小作坊 1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南京210008); 2 无锡市卫生监督所; 3淮安市卫生监督所;4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5 扬州市卫生监督所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

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及清真食品认证要求 在国际范围内,《2017-2023年全球清真食品市场价值》报告介绍:2017年清真食品的全球市值约为1.4万亿美元,预计2023年将达到2.6万亿美元。6年期间几乎翻倍的消费额,清真食品显示出其巨大的市场潜力。本期,食品伙伴网为大家介绍清真食品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清真及清真食品 说到清真,从事过此方面认证工作的人可能就能想到一个词“Halal”。Halal是一个阿拉伯语词语,意思是合法或允许。与Halal相反的是Haram,意思是非法或禁止。那为什么一说到Halal,我们会直接将其等同于清真呢? 按照湖南省伊斯兰教协会网站对“清真”一词由来的介绍可知:阿拉伯语中没有“清真”一词,它来自中国古代汉语。“清真”二字最早见于唐代李白的诗词中,意指自然质朴纯洁,摒弃雕琢;明太祖朱元璋更是在其撰写的《御制至圣百字赞》中称赞伊斯兰“清真”;至明代中叶,中国穆斯林学者用“清静无染”、“真乃独一”、“其教至清至真”等来解释伊斯兰教,同时,有的学者给自己的有关阐述伊斯兰教教义的著作冠以“清真”二字,

至此,“清真”一词遂由一般名词变成了中国伊斯兰教的专用名称。 现在我们所讲的“清真”饭店或餐馆是专指伊斯兰饭店或餐馆;“清真”食品则是严格依据伊斯兰教的教规教义、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穆斯林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食品。 《国际食品法典“清真”术语使用通用准则》(CXG 24-1997)推荐了在食品标识中采用清真名称所应采取的方法。术语“清真”可被认为是“合法的”。按此规定,清真食品是被认为合法(伊斯兰法律)的食品。该准则中列出了不符合伊斯兰法律的食品类别,主要涉及: (1)包括家猪和野猪在内的12类动物源性食品; (2)致醉和有害的植物源性食品; (3)饮料类(含酒精饮料和各种形式的致醉和有害饮料); (4)所有来自第(1)-(3)条的食品添加剂。 二、什么是清真认证 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理事会(Islamic Food and Nutrition Council of America,简称IFANCA)表示:清真认证是由合格、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消耗品生产的过程,证明它们的

浙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您带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全文细则,欢迎浏览!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免费提供食品安全宣传资料。 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信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目录基础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清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清单项目必备清单 1、证件、管理制度要求1.1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1.3有制度文本、产品配方及工艺流程等。 2、原辅料管理2.1采购的食品原料要做好台帐登记,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应保存厂家生产许可证、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等凭证。 2.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2.3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单独存放,并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3、生产加工场所3.1生产区外部环境整洁、有序,生产区与生活区适当隔离,生产区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20m以上。 3.2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库、食品加工间、成品库。 3.3生产流程布局合理,生熟分开,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无相互交叉污染。3.4食品加工间:干净整洁;屋顶、墙壁、地面光洁、平整,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墙壁应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和易清洗的材料(如瓷砖)制成的墙裙。 3.5有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①防鼠设施:要求门和门框、门的底边与地面间隙要小于6毫米;车间仓库有高度60厘米防鼠板,库房、窗户、排气扇、通气孔、排水孔等都要加装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铁丝网;所有的管道和电缆通过墙壁的地方都要用水泥抹平缝隙。②防蝇设施:在车间、熟食间等场所都必须设置纱门纱窗;在车间、熟食间的出入口处可安装宽幅塑料门帘以阻挡苍蝇进入,或安装风幕机;灭蝇灯设置高度在离地2米左右,远离生产加工操作区,一般每25平方米安装1盏。③防尘设施:出风口有防尘罩。门窗选料以不易变形、坚固耐用、密封性能好、不易被虫蛀鼠咬、不易集灰的材料。 3.6原料及成品库: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食品原料和产品的存放要离地离墙各20cm。 4、生产设施及工具4.1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4.2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均应采用食品级、无毒、无害的材料,通常使用不锈钢等。 4.3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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