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4期
兴仁县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4期
【文件选编】
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
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14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2013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2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
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6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30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3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兴仁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36
兴仁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启用黔西南州就业信息系统的通知39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42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2013年“打传销反欺诈
促和谐”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45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及创建
“无传销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48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学校工作的实施方案51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兴仁县病残儿医学鉴定及计划生育
手术并发症初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的通知54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兴仁县贫困大学生助学金办理流程等相关事宜的通知56 【政务动态】
关于金武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57
【收发件目录】
2013年7月—8月收文目录选登58
2013年7—8月发文目录选登59
【大事记】
县政府工作大事记(7-8月)64
传达政令服务基层政务公开联系群众
编委主任:张超
编委:雷军金传鸿刘天祥龚志林
刘章颇田维艳雷应乾肖泽刚
主编:雷应乾
责任编辑:雷应乾
校对:支远隆吴文锋娄洪远
主办:兴仁县人民政府
承办: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兴仁县民主路20号
邮编:562300
印刷:黔西南日报社印刷厂
图片:本期图片均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提供
印刷日期:2013年9月
(内部资料免费赠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法一条例”)和国家林业局、贵州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兴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小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需要,按照“三法一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公开透明、依法评估、合理补偿、统一安置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搬得出、住得稳、能发展。
第四条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土地征收、房屋搬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负责对拟征收土地、房屋及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汇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实、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处理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县国土局(所)负责做好土地征收中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征收土地的丈量登记及补偿款的兑现等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房屋搬迁的丈量登记及补偿费的测算等工作。
(四)县林业局负责对征收土地上的林(果)木统计测算和补偿计算等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搬迁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
(六)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土地征收搬迁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县公安局负责办理失地农民自愿申请农转非户口手续。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土地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乡镇(街道)配合。
第六条征收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第七条征收单位(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采取划拨(公益性项目)或“招、拍、挂”方式作项目建设用地。
第八条征收个人没有违反“三法一条例”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或按规定标准统一安置。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由县国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告土地征收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明确土地征收时间、范围和面积,组织乡镇(街道)和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及村(居)民代表现场丈量登记,将征地补偿款兑现给村(居)集体,由村(居)集体分配给土地经营管理权益人。
第十条征收土地类别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共七类。征收土地涉及石旮旯的,按石头实际所占面积进行扣减,扣减的石头面积按未利
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余下的土地面积按实际地类进行补偿。(详见附表1)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林果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种植密度和补偿的标准详见附件2-5)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的林果木、花(苗)圃,抢修鱼塘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和兴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被征地农民,按已征地亩分(计算到分)每征用1亩旱地每月领取100元(即每年可领取120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征用1亩水田每月可领取120元(即每年可领取144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领取时间从交出土地使用权次月起,至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期满为止(在此期间,国家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规如有调整变化,按调整变化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凡在已征收土地内的一切建构筑物、林果木、农作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和清除。借故拖延或无理要求、无理上访或缠访的,阻碍征收土地、阻挠施工或辱骂殴打征地和施工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凡是没有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密度标准执行的,由责任单位自行纠正,收回多发的补偿金额。凡是采取要挟、欺骗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坚决依法打击。凡是主动退回多收的补偿金,可以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对征收土地上的林果木,没有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密度标准执行,滥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多报冒领、收受贿赂、合伙骗取国家补偿资金进行分赃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房屋搬迁安置
第十七条房屋搬迁安置由县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乡镇(街道)配合。
第十八条房屋搬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统筹还房和小区自建三种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房屋搬迁补偿包括: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第二十条被搬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被搬迁房屋的结构类型等进行评估确认,按程序公告后发布据实补偿。(详见附件6-7) 第二十一条搬迁搬家费用的补助(含搬迁和回迁两次费用),1-4人的两次搬家费一次性补助1600元,5人以上的两次搬家费一次性补助2000元,周转、临时过度补助费按实际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助60元/M2。
第二十二条搬迁对象是企业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搬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评估价+宅基地评估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选择统筹还房安置的,由乡镇(街道)牵头,国土、房管部门配合,引导搬迁的群众代表与开发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统筹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置换住房进行安置。
第二十四条选择小区自建安置的,必须以县城总体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为指导,由乡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安置,打造特色街道、美丽小区。
(一)2001年1月1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在兴仁县城第二轮规划修编范围内(即东至洛渭村,南到顶兴公路[现兴仁大道],西抵红井田,北至烈士陵园,总面积7.01平方公里)和第三轮规划修编范围内(即原四联乡和李关乡的摆布河、大桥河、小石桥、马家屯、邓家院、洛渭屯、杨泗屯、田坝8个村[居]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40.4平方公里)已建成的;2006年12月31日前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外,第三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区域建成的房屋(指本村居常住农业户口村民长期生活起居的房屋)、经住建、国土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安置:即安置面积为搬迁主房(即长期生活起居的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全算,檐高2.2M以上(含2.2M)的杂房(厨房、厕所、畜[禽]圈)实际占地面积折半
计入安置面积;檐高2.2M以下的杂房只兑现评估补偿,不计为安置面积,其占地按征地标准补偿。
(二)小区自建安置宅基地进深15M,面宽根据安置面积确定(农村“一户一宅”的参照此比例执行)。被搬迁房屋是国有土地的,安置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被搬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安置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手续。
(三)符合评估补偿搬迁安置,安置面积不足120M2的,可参照条例规定的农村“一户一宅”标准,申请补足120M2,但必须按300元/M2缴清增补部分安置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规划区外的“一户一宅”美丽小区,由乡镇(街道)和村(居)根据安置小区场平和配套设施建设实际工程费用按宅基地面积据实收取。
(四)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安置的搬迁户或征地户(指本村居民常住的农业户口),按500元/M2收取安置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五)被搬迁房屋的特困户,补偿款不足以解决最低居住要求的,按照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农村“一户一宅”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村(居、社区)农业常住户口且享有集体资产分配份额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人或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流转继承权益人)。
(二)符合法定婚龄并持有合法结婚证、独立分户的。
(三)土地承包户的所有经营管理的土地被完全征用的。
(四)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0M2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申请办理农村“一户一宅”。
(一)户口已迁出或户口曾经迁出,在征地启动后又迁入的。
(二)已经婚出,户籍未迁出的(纯女户中入赘负责赡养女方老人的除外)。
(三)离婚后又单独申请农村一户一宅的(婚前住宅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自行分配)。
(四)将原有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转让、赠与他人的。
(五)将经营管理的土地非法转让、赠与他人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无条件收回安置宅基地:
(一)二年内未建房,土地闲置的。
(二)五年内没有按规划要求完成房屋建设的。
(三)违规私自转让安置宅基地或安置宅基地上建成的房舍使用权的。
第四章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清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三法一条例”的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非法买卖土地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违法用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以下简称“两违”)。
第三十条“两违”的清理,由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负责,乡镇(街道)配合,深入村(居)社区排查,将“两违”的行为人在电视、报纸上曝光,依法处罚和拆除。
第三十一条违反三法一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手续。
(一)非法买卖土地,转让、赠与、出租、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占用土地建设行为的;
(二)以盈利为目的非法炒作买卖土地的;
(三)影响城市、城镇、兴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的;
(四)出卖、出让原住房的;
(五)农村村民已经具备了“一户一宅”或一个宅基地,再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三法一条例”,非法擅自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一律拆除或恢复土地原状。
(一)非法买卖土地擅自建房的;
(二)违反城市、城镇、兴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规划的;
(三)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
(四)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补救的;
(五)严重影响消防、防洪、交通、学校、卫生等社会公共安全和城市、城镇景观的;
(六)临时用地期满,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或续办临时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的。
第三十三条“两违”清理的原则:
(一)2009年2月11日以后建成的所有“两违”建筑,一律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安置。
(二)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建成,国土和住建部门登记在档的历史遗留问题“两违”建筑:2001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11日期间,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建成的,或2006年12月31日至2009年2月11日期间,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外第三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建成的,该“两违”建筑权益人主动配合国土和住建部门调查,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享受拆工补助优惠政策(即砖混结构房屋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120元/M2,砖木结构房屋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80元/M2,简易房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60元/M2)。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按照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向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一户一宅”审批手续,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在规划小区内置换宅基地解决其居住困难;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只给拆工补助,不予安排宅基地。既不主动配合调查,又不自动拆除“两违”建筑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取消享受拆工补助和置换宅基地的优惠政策。
(三)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09年2月11日以前已建成并在国土和住建部门登记在档的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一律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安置;其他区域农村户口的村民,主动配合调查和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享受拆工补助优惠政策(参照上款拆工补助标准执行),符合购买保障房条件的,可申请优先购买一套保障住房(按本条此款处理的不再享受本条第四款);既不主动配合调查,又不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享受拆工补助和购买保障住房优惠政策。
(四)历史遗留问题“两违”户,主动配合调查并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后,既未纳入农村“一户一宅”处理,又在兴仁县城区内本户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0M2的,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小区内,申请120M2的宅基地(按1500元/M2缴纳安置区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解决其居住困难(按本条此款处理的不再享受本条第三款)。
第三十四条凡是办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国土局、住建局配合,对所办证件来源审查是否合法。
第三十五条凡是违规办理的证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证件一律依法收回,并公告作废。凡是合法批准,但数量不符,多占土地的,多占部分一律收回;既成事实,难以收回的,按评估地价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凡是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或非法买卖土地建房出售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典型案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打击,绳之以法。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办理证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清理“两违”和拆除“两违”建筑过程中,凡是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执行处置打击不力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依法清理“两违”和拆除“两违”建筑过程中,凡是无理取闹、串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聚众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阻挠执行公务、暴力抗拒执法的人员,将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县政府、城市和谐领导小组相关征地、搬迁、安置、“两违”处理的文件以及违反“三法一条例”规定签订的各类安置宅基地协议,一律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另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林木补偿标准。(生态林树种)
3、林木补偿标准。(生态经济兼用树种)
4、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林树种)
5、林木补偿标准。(城镇绿化苗)
6、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7、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8、搬迁、周转、临时过度补助标准。
中国共产党兴仁县委员会(通知)
县通〔2012〕4号
领导讲话
中共兴仁县委文件
县发〔2012〕1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文件
仁府发〔2013〕133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兴仁县委办公室文件
县办发〔2013〕33号
文件选编
中共兴仁县委文件
县发〔2012〕15号
文件选编
— 50 —
文件选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中央省州驻县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学校、企业:
《兴仁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兴仁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发展兴仁县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县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贵州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的公益性,强化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逐步建立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参与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升群众体育锻炼意识,倡导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城乡居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积极推动体育工作社会化,整合社会体育资源,发挥社会力量,提升体育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体育健身设施更加完善,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3次、每次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在校学生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素质明显提高。16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增加到17%以上; 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增加到18%以上,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其中城市居民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增加到12%;农村居民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增加到6%。
(三)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0.56平方米以上。实现县建有2个以上体育场地(体育场、体育馆);每个乡镇建有1个以上体育场地(体育馆或体育场),35%以上的乡镇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25%以上的街道(社区)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25%以上的乡镇和行政村建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有条件的公园、山体、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化格局。
(四)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依托自然、民族、旅游和文化资源,大力开展各级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使内容更加丰富,亮点更加突出。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县成立体育总会,普遍建立行业体育协会、单项运动协会和群众体育协会等体育社团,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较大发展。50%以上的乡镇街道、30%以上的村建有体育组织机构。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30%的村居委会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六)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全县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100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建立健全县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机制,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定期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七)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壮大。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服务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水平明显提高,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有所增加,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实力和技术力量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平台加大全民健身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将《全民健身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学习培训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要开办全民健身栏目,举办科学健身讲座,制作全民健身公益广告、宣传片,出版全民健身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和各级举办的各类重大体育赛事及节庆体育活动,加强全民健身社会宣传,大力倡导“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的健康生活理念,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积极参与全民健身的社会风气。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各乡镇(街道)将体育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乡镇(街道)要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工作,组建各类文体中心、健身俱乐部、健身指导站(点)等,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的体育健身活动。充分整合利用辖区内的各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村级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协调发展。
(三)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各乡镇(街道)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开展“体育下村活动”,帮助广大农民群众树立“奔小康,要健康”的观念。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村体育活动,办好基层农民运动会。
(四)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在少数民族乡镇开展以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巩固加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进校园工作。重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大力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体育文化。
(五)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大力建设体育特色示范学校,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纳入学校教育考核主要指标。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六)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我县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办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和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活动。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老年人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机构和对体育设施的建设投入。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拓展残疾人健身方法,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积极组团参加省州残疾人运动会。
(八)广泛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充分发挥行业体协、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篮球、
广播体操、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网球、游泳等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吸引更多职工参与体育锻炼。
(九)办好群众性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坚持“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地就近”和“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群众喜爱”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因地制宜举办户外、舞龙、舞狮等一批具有地域特色、有影响力的群众健身品牌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本实施计划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与实施;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实施计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所属有关同级部门和社团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二)保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投入。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乡镇(街道)要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安排落实全民健身活动专项资金,并确保随着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投入。
(三)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
(四)加快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按照合理规划、统筹使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街道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基层政府要监督落实。加大体育设施建设力度,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如:健身步道、登山步道和自行车道等,促进开展全民体育健身各项活动。
(五)提高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对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维修改造各类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阵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要提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六)支持基层体育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组织,加强体育总会、群众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农民体育俱乐部建设,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县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依托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七)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做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投入和激励机制,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优化结构、
增强活力。体育行政部门要提供培训经费,完善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严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高危体育项目从事指导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八)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逐步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立足基层,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树立崇尚互助、强健体魄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扶持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扶持大众化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拓宽运动员的就业渠道。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严格准入制度,规范收费标准。加强体育健身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行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提高体育健身科学性、安全性,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新方式,充分利用我县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打造户外运动天堂,促进体育与旅游、文化、教育相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相融合,互相带动、共同发展。
(十)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的作用,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组织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研攻关,研制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提高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十一)建立实施效果评估机制。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本实施计划实施情况,采取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5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将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兴仁县人民政府文件
仁府发〔2013〕136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仁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信用社:
为实现我县2013年申报国家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目标,推动“诚信兴仁”建设,破解农民增收难、贷款难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各乡镇(街道)在组织完成162个行政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价工作任务后,启动本乡镇(街道)“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的申报评定,为创建金融生态示范县打下坚实基础,现就有关问题通过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培育文明乡风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信用村(居、社区)、信用乡镇(街道)创建对于推进农村信用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信用建设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简化农户贷款手续,解决农村发展资金需求有重要作用,是解决农户“增收难”、“贷款难”、“担保难”的有效途经,各乡镇(街道)务必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村
经济发展。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事关“三农”发展的大问题,各乡镇(街道)、涉农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本乡镇(街道)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提供信贷风险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及时调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机构,各乡镇(街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主抓该项工作,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二)大力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宣传。进村入户,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农民的金融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增强农民诚信意识,开展信用村(居、社区)、信用乡镇(街道)创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三)加强系统专用计算机管理,杜绝失密泄密事故发生。为确保专机专用,县信用办为18个乡镇(街道)配备一台专用台式电脑,标识“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专用机”、“金融涉密”,实行“专机、专网、专人”管理。在管理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要严格遵守以下“六个不得”:一是不得接入互联网;二是不得挪作他用;三是不得安装与信用建设无关的软件;四是不得更改网络IP地址系统参数等设置;五是不得在专机上做与业务无关的事;六是不得任意撤装和更换专机硬件。
(四)认真做好农户信息采集、录入、评价工作
新《兴仁县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软件已开发完成,系统功能更加完善,将于8月份正式上线试运行。县金融办和县信用办已联合举办了对各乡镇(街道)、涉农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业务操作培训,请各乡镇(街道)、涉农金融机构按要求组织完成农户信息采集、评价、录入工作。
一是农户采集由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和实施、农村信用社各网点配合;二是请乡镇(街道)及时上报操作人员名单。自制“兴仁县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操作员名单”,列明:乡镇(街道)名称、操作员姓名、身份证号、所在部门等信息,该名单含本乡镇(街道)金融机构人员,政府(办事处)和金融机构至少各2人;三是严格把握农户自愿原则,采集农户信息须取得授权。“兴仁县农户信息采集授权书”请自行在“农村信用信息离线采集器”和“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入“农户信息录入”模块)上下载打印;四是农户信息采集方式可使用离线采集器采集(系统上下载)和纸质采集表方式采集;五是农户信用信息录入,可以采取离线采集后批量导入、集中录入、分散录入系统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涉农金融机构网点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选用,信息录入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录入人员要相对稳定。
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按进度推进
(一)各乡镇(街道)完成各领导小组的调整和明确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相关工作职责。调整组织机构文件于8月5日前上报县信用建设办公室备案。
(二)农户信息采集。建立工作进度表,10月底前完成农户信息的采集和入库工作。工作进度以系统录入信息数据为准,信用办将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以简报方式向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县委、政府报告。
(三)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申报评定。开展信用村申报评定,11月中旬每个乡镇完成2个信用村的申报评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信用乡镇(街道)申报,全县创建1-2个信用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
(一)确保工作进度和数据质量。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信息采集小组、评价小组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采集数据的真实、准确,做到既要确保工作按进度开展,又要确保工作质量。采集、录入人员做到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农户信息采集、评价的稳步推进和数据质
量。
(二)加强保密管理,做好农户信息隐私保护。对采集的农户信息要做到严格保密,遵守保密规定,加强对农户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信息采集小组、评价小组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采集农户信息前要签订“授权书”,采集的农户信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如发生泄密事件将严肃责任追究。
(三)及时反馈,确保工作进度。各乡镇(街道)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和系统运用中存在问题,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简报”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及时报送金融办和信用办,一月报两次。内容为农户信息采集和入库情况、宣传工作开展、系统运用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及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四)严格操作流程,加强系统管理。在对农户采集信息时,严格按《兴仁县农村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兴仁县农村信用等级评价操作步聚和具体流程》开展工作。在录入和查询等要严格操作程序、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县信用办反馈和联系,及时解决。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兴仁县人民政府文件
仁府发〔2013〕145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3年7月—8月收文目录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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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大事记(7-8月)
文件选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县政府对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得到及时全面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实现全年增比进位目标,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的认识
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各政府工作部门对县政府负责的具体表现形式,不仅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一种重要的工作管理方式,对提高机关效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执行报告制度的落实。要通过落实工作报告制度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效防止工作偏差和失误,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二、报告主体、时间和方式
向县政府定期报告工作的主体范围是: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县政府各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每10天报告一次分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周向分管副县长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每月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在每月5日以前报告上月工作情况,节假日期间顺延,但必须在收假后第一个工作日报告完毕。报告方式为书面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前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重要、紧急的工作信息立即报告。报送地点:县政府二楼秘书办,联系人:支远隆,联系电话:0859-*******。
三、报告的内容
(一)县政府各位副县长报告内容: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召开会议研究相关工作情况,深入一线督促落实项目进展情况,调度增比进位指标情况。
(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告内容:
1、要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围绕常规工作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上报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2、单位主要领导政务活动情况。概要地叙述本乡(镇、街道)、本单位、本部门主要领导开展的主要工作和参加的重要活动。
3、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文件、会议要求贯彻落实的情况。
4、县政府领导要求落实的工作事项完成情况。
5、主要业务工作进展情况。概述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步的工作打算,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重要信息及应对建议等。
(三)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要杜绝报喜不报忧现象,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要认真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
(二)工作报告制度是对各级各部门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的具体检验,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按时按质上报。
(三)县政府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以《情况通报》的方式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四)县政府办公室信息股要善于总结经验、挖掘典型,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对各级各部门的一些好做法和经验进行广泛宣传。
(五)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县政府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目标综合考核。要对对执行不力或漏报、迟报的,以及上报情况敷衍塞责、质量不高的,将对该单位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兴仁县XX(单位名称)XX年XX月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兴仁县XX(单位名称)XX年XX月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县人民政府:
按照县政府要求,现将XX(单位名称)XX年XX月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常规工作完成情况。(要求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进行报告,到XX月完成到什么情况)
XX
(二)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要求报告县政府临时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XX
(三)其它。
二、存在问题
XX
三、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要求认真分析各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办法,
包括需要县级领导帮助协调解决的建议等)
XX
四、下月工作打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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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人民政府文件
仁府发〔2013〕159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件选编
文件选编
文件选编
文件选编
兴仁县人民政府文件
仁府发〔2012〕48号
文件选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兴仁县2013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兴仁县2013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农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精神,根据《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保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3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13年全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种植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逐步扩大种植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我县种植业风险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按照省、州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2013年我县农业保险各险种基本规定如下:
(一)保费补贴作物种类。今年我县承保试点品种春夏季为玉米、水稻;秋冬季为小麦、油菜、冬种马铃薯,范围为全县各乡(镇、街道),重点向粮食增产工程、粮油高产创建等项目区和种植大户等倾斜。
(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责任。玉米、水稻、小麦、油菜、冬种马铃薯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
低温、旱灾、病虫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由于田间管理不当、放弃管理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种植保险赔付范围之内。种植业保险每次起赔点为20%。
2.保险金额及费率。具体标准如下:玉米、水稻每亩保额300元,费率为6%;小麦、油菜每亩保额250
元,费率为4%;冬种马铃薯每亩保额400元,费率为4%;2013年玉米、水稻附加旱灾险和病虫害险,每亩保额为150元,费率分别为2%、1%。2013年秋冬种作物开始不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所有保险内容合并列入综合险。
3.保费承担比例。中央补贴40%、省级补贴25%、州级补贴
4.5%、县级补贴10.5%、农户自交20%。
4.2013年农业保险计划任务分解。2013年度农业保险试点计划面积37万亩,其中:玉米15万亩、水稻11万亩、小麦6万亩、油菜 4.5万亩、冬种马铃薯0.5万亩。计划总保费69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79.2万元、省级财政补贴174.5万元、州级财政补贴31.41万元、县级财政补贴73.29万元,农户自筹139.6万元(补贴测算见附件1)。
(三)理赔测算方法。农作物受灾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进行灾情面积、损失程度统计;灾害评估小组根据灾情到实地进行复核,按受灾(20%以上,含20%)、成灾(30%以上,含30%)、绝收(80%以上,含80%)三种灾情类型进行面积统计,并测算出各类型绝收面积,结合生育苗期赔付比例,得出赔偿额;由承保公司按受灾情况分类进行赔付到户。
三、承保单位
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州平安保险公司)承担我县各地农业保险试点业务。
四、资金管理
投保期间,保费实行“按实补贴,一季度一结”。县农业部门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已签保单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及相关规定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到保险经办机构。县财政部门在据实兑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时,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农户缴齐保费的依据,农户承担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作为申请财政补贴的依据。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2013年兴仁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孙杰同志任组长,雷军、吕昌静、覃太祥(州平安保险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为县监察、财政、农业、气象、水务、发改、平安保险等相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吕昌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陈松、邓里昕、张滔、陆大力。主要负责保险方案制定、投保政策宣传、配套保费落实、投保面积落实、灾情面积统计、保费收取、赔付兑现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具体的联络人员,负责日常沟通与联系。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承保单位开展有关工作,与承保单位沟通后明确1-2名协保员,具体负责保险业务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墙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特别要加大对新保险品种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户主动、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三)加强协调管理。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各乡(镇、街道)要做好灾情统计、汇总和保费收取等工作,将承保作物面积层层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田块;财政部门要协调好农业保险有关事宜,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监察部门要加
强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灾情查勘、定损等协调工作;水务、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会商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早做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发改部门要做好灾后赔偿过程中农用物资及农业产品等价格的核定工作。
(四)时间及进度安排。7月1日前各乡(镇、街道)将承保单位确认的协保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手机)报县种植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2日前承保单位完成对县、乡(镇、街道)参与保险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7月30日前签订水稻、玉米投保单,11月20日前签订小麦、油菜、冬种马铃薯投保单,投保单自签订后次日零时生效;12月15日前完成2013年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总结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纪律要求
(一)严格考核,奖惩落实到位。推进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一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既考虑当前,又要谋划长远,切实把落实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当做当前农业农村工作重点来抓紧、抓实、抓好。县政府将把各乡(镇、街道)完成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对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给予一定工作经费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将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任务落实到位。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县里下达的参保任务,因地制宜制定本乡(镇、街道)实施方案,落实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督导检查到位。县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对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兴仁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考核办法
兴仁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期间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街道)政策性种植业保险
(二)考评期间:分两个阶段进行:春夏季考核时间为7月30日;秋冬季为12月10日。
二、考核内容
(一)完成目标任务情况(80分)
玉米、水稻、小麦、油菜、冬种马铃薯等的参保比率达到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指导性计划的90%以上。
(二)宣传动员(4分)
1、配合县召开动员大会,定期召开业务培训会,营造工作氛围。(2分)
2、积极做好种植业保险知识和政策宣传,对广大农户上门动员,分发宣传资料。(2分)
(三)保险和理赔业务(4分)
1、组织农户投保,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填写投保单,收缴保险费,提供齐全的投保资料并及时与协保员和黔西南州平安保险中心支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进行投保公示并将保单保费收据送达协保员或农户。(1分)
2、协助报案、查勘、定损和理赔,做到报案迅速准确,参与查勘定损,如实登记记录,公
正定损并及时做好理赔公示工作。(1分)
3、强化种植业风险监督管理,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发现病虫害等及时组织防治,遇到出险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1分)
4、加强灾情调查,一旦发生灾情,接到农户报灾电话后,协保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开展调查取证。(1分)
(四)、制度建设和管理服务(12分)
1、及时准确报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承保、理赔相关单证、清册。(2分)
2、建立票证台帐制度和种植大户台帐制度,投保单、保单和保费缴款单交接及时,没有发生延误。(2分)
3、建立种植业险承保、理赔电子档案,档案信息全面准确。(5分)
4、参加县召开的种植业险方面的各种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文件、领导指示精神。(2分)
5、每起灾害事故后,及时提出灾后生产自救措施,农技服务措施。(2分)
6、建立农业保险矛盾化解机制。严禁由于主观因素出现农户上访事件(2分)。
三、考核和奖惩办法
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乡(镇、街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指标和内容,在每年12月10日前作出书面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县种险办。由县种险办、黔西南州平安保险中心支公司服务部组织考核。
考核总分为100分。按照总得分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由县种险办给予一定奖励。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仁府办发〔2013〕175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仁县2013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兴仁县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兴仁县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根据《贵州省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黔西南州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指由国家烟草总局提供主体工程建设资金,县级自筹其他建设费用的水源建设工程。
第三条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管理,县水务局和县烟草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主体和管护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具体实施,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烟区受益。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优先保障烟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切实提高烟叶生产水平。
(三)专款专用。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资金专项用于烟草行业援建水源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四条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援建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实施、检查、验收等各环节管理控制,确保建设程序规范、工程量真实、质量合格;加强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根据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规划,按照“效益优先、稳步推进”原则,确定年度申报项目,按程序向州人民政府申请立项。
(二)明确烟草、水利、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上级部门协调工作。
(三)按照烟草行业定额援建政策要求,落实土地、移民等地方配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质量。
(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及蓄水安全鉴定。
(六)协调解决并妥善处理征地移民、拆迁安置等工作。
第六条县水务局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县级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按照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对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的投资。
(三)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管理的规范化。
(四)督促项目法人按时完成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设计及经审定的建设内容和任务,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好群工矛盾,确保正常的施工秩序和进度。
(六)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前的竣工财务结算审计。
第七条县烟草专卖局(公司)职责:
(一)参与制定所在地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制定援建资金使用方案。
(二)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的复核意见,负责协调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实施方案的调整工作。
(三)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授权,检查援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单位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参与项目法人机构组建,履行项目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复验和项目评价工作。
(六)项目建成竣工决算后,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工作,组建专门机构负责运行管护,落实管护责任。
第八条项目法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对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根据会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建立健全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专门负责烟草行业援建水源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及时、完整、真实反映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成本。
(三)组织实施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和安全管理、法人验收(初步验收)等工作。
(四)认真执行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资产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履行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资金管理责任,依据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保证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资金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范围规范使用。
(五)根据第三方审计确认的概、预算,编制年度项目援建资金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支付和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收集汇总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等信息,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六)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做好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的援建资金后,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省水利厅下达的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经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启动、建设进度、检查验收等情况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拨付资金。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号),加强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真实反映项目实施内容、资金支付情况等信息,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对外支付资金的特别规定:
(一)按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规定,规范支付程序,完善支付手续。
(二)工程款支付应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查意见。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援建项目投资总额的5%。
(四)工程决算审计后,如有结余资金,直接转作项目管护资金。
第十二条建立援建资金使用反馈制度。项目法人要按月向县级人民政府及烟草局(公司)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要求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烟草、水利、发改、财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的立项申报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在合同金额5%以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超合同金额5%的,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或省烟草、省水利厅审批。
第十五条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完成后,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管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档案,档案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由县水务局保存,副本由项目法人和县级烟草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法人、监理机构、审计机构及时报告县、州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的,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一)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不及时到位;
(五)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六)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是否规范;
(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签证是否真实;
(四)项目设计报批手续是否完整;
(五)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六)参建各方履职是否到位;
(七)项目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或挪用;
(八)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十)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会计机构及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有关领导,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烟草、水利、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管理不力、责任缺失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因工作滞后擅自变更投资计划、降低建设标准,出现挤占、裁留或挪用援建资金等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查明原因,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7号)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执行。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仁府办发〔2013〕179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仁县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
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各有关企业:
《兴仁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