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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大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复试仿真模拟五套题

特别说明

本书严格按照该科目考研复试笔试最新题型、试题数量和复试考试难度出题,结合考研历年复试经验,整理编写了五套复试仿真模拟试题并给出了答案解析。涵盖了这一复试科目常考试题及重点试题,针对性强,是复试报考本校笔试复习的首选资料。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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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编撰此电子书属于首次,加之作者水平和时间所限,书中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切希望广大考生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2020年吉林大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复试仿真模拟五套题(一) (4)

2020年吉林大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复试仿真模拟五套题(二) (10)

2020年吉林大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复试仿真模拟五套题(三) (15)

2020年吉林大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复试仿真模拟五套题(四) (21)

2020年吉林大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复试仿真模拟五套题(五) (27)

2020年吉林大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复试仿真模拟五套题(一)

说明:本书由编写组多位高分在读研究生按照考试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仅供考研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一、名词解释

1.人寿保险

【答案】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

2.注销登记

【答案】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3.内幕交易

【答案】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它属于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绝对禁止。

4.传统意义上的破产财产

【答案】指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管理人收集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5.证券上市

【答案】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6.商业本票

【答案】是指银行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但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商业本票。

7.生存保险

【答案】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即被保险人要生存到约定期限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

8.证券发行

【答案】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证券发行有宣示权利的法律意义。

二、简答题

9.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答案】(1)性质:从本质上讲,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与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这是商法公法性的一个侧面。

(2)效力: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可以归结为三种模式:①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该模式。②商事登记仅取得特殊权利,荷兰采取该模式;③商事登记系一切商主体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我国就是采取该模式。

10.简述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

从本质上来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他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1.简述破产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

【答案】(1)民事程序的停止。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终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对担保物权的影响。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3)对取回权的影响。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对出资人管理层的影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12.简述和解与协商解决、重整的相互区别。

【答案】(1)和解与协商解决的区别:①和解属于三大破产程序之一,而协商解决不是;②协商解决由当事人自行磋商,一般无需第三方介入,而和解则由法院主持,是否能够进入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是否生效均需法院裁定;③协商无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只要双方有和解之合意即可,而和解则需要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是否同意由法院裁定;④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发生效力,而和解协议不仅需要由债权人会议通过,而且要经法院认可才生效。

(2)与重整的区别:①申请和解以债务人具备破产事由为前提,而申请重整则只要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②只有债务人才可以申请和解,而在重整程序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方针;③重整程序有重整期间,债务人在该期限的营业受特别保护,担保权暂停行使,而和解程序则没有该保护期,担保权人可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权利;④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而生效,而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而生效;

⑤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无需管理人进行监督,重整计划虽由债务人执行,但由管理人在监督期限内对其进行监督。

13.票据行为无效和票据无效有什么区别?

【答案】票据行为无效和票据无效的区别如下:(1)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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