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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管理,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的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邮政、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管理部门制定配套设施的项目、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专业管理或行业管理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调整相关配套设施的设置标准。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配套设施种类、规模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规定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核定配套设施的位置。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时实施。

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序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企业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上述规定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监管部门搭建共享信息的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管系统平台、共同建立开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在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过程对公建配套建设移交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

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通过商品房预售款监控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公示;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作为预售、销售合同附件;应当在预售、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移交。

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开发企业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预售、销售。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按以下方式移交给使用、管理或经营部门。

中、小学等教育设施,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医疗设施,派出所等警务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消防站、社区居委会等行政管理设施,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以及110KV变电站和220KV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无偿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具体接收单位见附件);其中110KV变电站、220KV变电站等供电用房,可由开发单位代征用地,移交给供电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

公交站场和邮政所等市政公用设施,属于专营行业运行的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按成本造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移交给归口专营部门使用(具体接收单位见附件)。

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第十二条属于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无偿移交或以成本造价移交的配套设施,开发企业须在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

属于无偿移交的房屋配套设施,已按经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的,接收单位不得放弃接收,并且须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明确接洽方式。对已接收的房屋配套设施不符合现行使用标准的,接收单位可以在接收后提请同级政府调配使用,并依法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属于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意见,明确接洽方式;未在限期内反馈意见的,视作接收单位暂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属于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接收单位暂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的,开发企业经现场公示1个月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临时变更使用功能直至接收单位书面明确接收之日止。接收单位书面明确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的,开发企业将接收单位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的书面意见现场公示1个月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使用功能。

属于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使用功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配套设施变更或临时变更使用功能的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配套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应当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

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移交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应当按公布的移交标准移交,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

第十五条配套设施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并公布相关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

开发企业须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接收单位,并按专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为移交协议附件。

第十六条配套设施应当自接收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以及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配套设施移交目录

配套设施移交目录

类别配套设施项目接收单位

教育设施中学、小学区教育局

医疗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卫生局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区残联

行政管理设施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

派出所等警务用房区公安分局

消防站市公安消防局

社区居委会区政府

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

公交站场归口管理部门

110KV变电站、220KV变电站归口管理部门

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邮政所市邮政局

备注: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Ⅰ: 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 1 排水工程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排水工程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 设计流量?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71.4 建筑给排水?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地表径流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 1.6?雨污分流改造 (22) 1.7排水泵站错误!未定义书签。 30 1.8 污水处理单位? 2?排水工程的施工、验收与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7 2.1 施工? 2.2?验收?错误!未定义书签。 2.3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排水工程设计 1.1排水工程规划 1.1.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一的原则, 对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河涌等区域统一规划。 1.1.2排水工程规划应考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用地、用电负荷 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 1.2设计流量 1.2.1参考《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 经验,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按照表1.2.1采用。

注:①广州市中心六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白云、海珠、黄埔六区。 ②南沙区、花都区、萝岗区的区所在镇和从化市、增城市的市所在镇包括:黄阁、新华、萝岗、街口和荔城;番禺区的中心城区、北部片区及南站区域包括:市桥街、桥南街、东环街、沙头街、大龙街、石基镇、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 ③中心镇是指根据规划在市城域范围内选择分布合理、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依托产业或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成为小城市。 全市共有16个中心镇。包括: 白云区:江高镇、太和镇、钟落潭镇; 花都区:狮岭镇、炭步镇、花东镇; 番禺区:沙湾镇、石楼镇、大岗镇; 从化市:太平镇、鳌头镇、良口镇; 增城市:石滩镇、新塘镇、中新镇; 南沙区:万顷沙镇。 1.2.2在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广州市中心城区设计暴雨强度按 照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 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 式。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分为区间公式和总公式,推 荐采用区间公式计算设计暴雨强度。 1.区间公式(推荐采用):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2.03.25 【实施日期】1982.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河道、自来水等设施完好,维护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市政)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

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一整套管理、养护、维修的具体办法,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道路、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不准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不准在路边、边坡挖坑取土;不准在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作业(包括在路面晒晾物品);不准在道路范围内试刹车及倒桩学车;不准擅自在路边及行人道上修筑车辆出入通道和私设摊档、车辆保管站;不准擅自在道路范围内修筑地下构筑物(如挖防空洞、化粪池等)。 第四条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和开挖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用地,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的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需临时占用和开挖内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占用渠箱、濠涌维护地带范围,必须报市政维修管理处审批。 经批准开挖道路、公共用地,要按章缴交修复费用和材料。 经批准占用和开挖道路、公共用地时,占用和开挖的单位或个人要设危险牌或明显标志,余泥什物砂石按批准的范围堆放,不得散出指定范围和流入沟渠沙井。要按规定的时间将场地清理干净,管坑回填土要按道路施工标准分层夯实,否则不予验收。由此而影响市容卫生,造成交通事故,由占用、开挖单位负责。 因故暂停或延期占用、开挖的,要提前七天办理手续。停占、停挖和开挖期满后,均须立即做好清场工作,在三天内报请市政维修管理处或区城建局验收。验收单位接报后三天内不验收,责任由验收单位负责。停占期间,可免交占用费。电缆、自来水管道、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

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工程竣工移交计划

工程竣工移交计划 为使工程项目顺利有序地交付校方使用,确保学校在2015年9月1 日按时开学,特编制本计划,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明确得各自职责按计划执行。 一、工程移交得范围 1.地上地下建筑工程 校区16幢教学、科研用得建筑,1个景观塔,1个地下水处理机房。 2.校区市政附属工程(分三块) 1)市政附属工程:校区道路、综合管线(给排水、供电、供气、智能化等)、景观湖、围墙等。 2)室外体育运动场 3)零星建构筑物:校区大门及门岗、牌楼、升旗台等。 3.校区绿化工程 包括校园绿化、庭院景观绿化、边坡绿化等。 4.校区供电、供水、消防、智能化等专业工程。 本项目得档案资料、财务固定资产等不列入本次移交范围。 二、工程移交得工作机构 1.公司成立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得移交工作班子。 2.各标段设立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得工程移交工作小组,总包单位、工程监理、项目参建各专业施工负责人参加移交工作小组。 3.建议校方成立工程交接得工作班子。 三、工程移交得准备工作与职责 1.建筑内外门得钥匙清单

按建筑平面图对门进行编号,编制钥匙清单,门得编号与钥匙上得编号要一致。清单一式3份,校方2份,公司留底1份。 本项工作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有精装修得由精装修施工企业负责,要求在工程正式验收前完成,送公司工程部核查。 2.建筑设备清单 包括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智能化以及专业设备。 要求编制清单,标明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功能、安装位置等。一式3份。同时附设备得采购合同、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设备得操作维修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也应编制清单)。 固定电话、监控摄像机等有特殊功能设施除编制清单外,尚应提供与设施编号对应得系统接线编号,以便于维护。(附设备编号平面图) 本项工作由各系统设备安装单位负责,在工程正式验收前完成,送公司工程部核查。 3.家具、厨具清单(主要指国际交流中心) 要求对建筑内得家具、厨具编制清单,标明家具名称、规格、数量、设置位置等。一式3份,并附采购合同、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等。 由家具、厨具供货单位负责编制清单,送公司工程部核查。 4.编制工程使用说明 介绍建筑概况、各专业系统简况,建筑、设备使用维护注意事项等。 由单位工程总包单位与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报公司工程部核查。 5.工程资料 1)设计技术文件——1套 包括设计施工图(蓝图与电子版)、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联系单、设计变更确认单等。 由公司技术部整理汇总。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 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广州市现代市政设施养护服务新思考

广州市现代市政设施养护服务新思考 发表时间:2017-10-23T16:40:21.897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16期作者:李铭政[导读] 自1999年以来,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经历三个阶段的变迁。 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广东广州 510000 摘要:自1999年以来,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经历三个阶段的变迁。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单位在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整体状况发展变化中的不断适应和改变,概述了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市场的现状,并由此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引发处新的思考。关键词:市政养护;市政设施管养模式;招投标;预结算;新思考自1999年以来,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经历三个阶段的变迁。由事权下放之前的市园林局管理,市政工程维修处实施养护,到除市管26条主干道及主要跨江桥梁和隧道外,其余市管设施均交由区建设局管理,再到2002年开始的市政设施维护市场化的试点工作,又到2009年 大部制改革后所有原市管26条主干道也一并交由各区管理。目前,我单位中标实施养护的主要范围有,广州市核心区交通大动脉内环路高架桥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一期,海珠区全区原市管主干道等。养护范围遍及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荔湾区等核心辖区,对广州市交通出行,民生保障,重要政商活动等方面或直接或间接地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广州市现行市政设施养护状况1.广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模式综述目前广州市市政设施养护按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1)占据交通枢纽地位的高架路,快速路,及跨江桥梁、隧道等大型枢纽市政设施;(2)原市管下放到各区的市内交通主干道及其附属设施;(3)各区下属街道所辖内街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大型枢纽市政设施,主要包括内环路高架及其放射线,人民路高架,东濠涌高架,广园快速路,鹤洞大桥,人民桥,解放桥,海珠桥,海印大桥,江湾大桥,猎德大桥,琶洲大桥,珠江隧道,洲头咀隧道,仑头生物岛隧道等。上述设施均由专业部门或企业管理,如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及其管辖企事业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等。原市管下放到各区的市内交通主干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各区下属街道所辖内街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的养护与运营,目前由各区相关管理部门管理。2.各区对下放的原市管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1)白云区管理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是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下属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根据该局2015年预算,主要项目费用两类,分别是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维护(区重点道路、桥梁隧道的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全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检测、监理费用,2015年预算1909.72万元)和管坑开挖修复施工(2015年预算2939.25万元,其中2015年支出计划2000万元左右)。上述项目主要由该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承担,及部分由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承担部分以委托形式交由承包单位完成。排水养护部分归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2015年6月8日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成立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管理,市政排水设施养护工作推向市场公开招标,走交易中心服务类。(2)越秀区越秀区市管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养护均归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管理。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是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属下事业单位。根据其2015年度预算,市政道路、隧道、桥梁、排水、河涌等设施养护维修预算达12675.10万元。上述项目主要由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承担。(3)荔湾区荔湾区,由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区管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的行业管理,下属有广州市荔湾区市政设施维护处(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根据2015年度预算,归口广州市荔湾区市政设施维护处的经常性项目—市政设施维护经费达3,365.00万元。上述项目主要由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广州市荔湾区市政设施维护处承担。排水方面,由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管理,其中:重点积淤渠箱清淤工程100.00万元;原市管市政排水站闸养护经费108.00万元;排水设施养护工程专项经费1,440.00万元;水闸、泵站养护专项485.00万元;荔枝湾涌排涝泵站、提升泵站运维费用120.00万元;排水设施正常养护经费640.00万元。除水闸、泵站专项养护项目外,上述项目近年并无公开招标和进行政府采购。(4)黄埔区黄埔区(不含新合并萝岗区部分),由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局管理(负责区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新建及大中修加固、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小型维修,并监督竣工验收)。建设维护及管理。根据其2014年度预算,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款)安排支出2036.08万元,主要用于区内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其中,1,743.00万元支出归建设局,上述项目近年并无公开招标和进行政府采购,一般委托黄埔区相关企业承担;293.08万元支出归广州市黄埔区市政设施维护所,采取直接委托的形式。广州市黄埔区市政设施维护所,为区建设局属下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受区建设局委托对市政设施、原地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和小型维修,对交通设施进行日常维护。(5)海珠区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附件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4

说明 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隧道工程不包括保安值班费用。 十五、桥梁和隧道维护工程均不包括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检测项目要求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估算。 十六、桥梁和隧道使用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养护项目,按本指标价格乘以系数1.1计算。 十七、各专业工程维修率: 道路设施小修维修率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发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3-01 点击数:72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4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临时排水方案终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依据及施工总则 (1) 三、排水排污管理人员及管理目标 (1) 四、管理人员职责 (2) 五、排水排污控制及要求 (2) 六、现场主要排水点 (3) 七、施工现场的布置 (4) 1.桩基施工阶段 (4) 2.土方开挖阶段 (4) 3.地下室结构施工阶段 (5) 4.上部结构施工阶段 (5) 5.洗车台 (6) 6.办公区 (6) 八、施工方案 (6) 1.排水沟部署 (6) 2.地下室施工阶段 (6) 3.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7) 4.施工现场沉淀池及集水坑的布置 (7) 5.施工现场排水泵的设置 (8) 九、质量管理措施 (8) 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8) 附件:临时排水平面图 (9)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开发区长岭路以北(地块编号:CPPQ-A2-1),施工区域三面环山,东侧为规划路,南侧为永顺大道。该工程占地面积约万㎡,总建筑面积约万㎡。本项目由地下车库(-1~-3层)、11栋高层住宅建筑(32层)、13栋别墅建筑以及配套工程组成。 本地块原有一条自然形成的南北贯通整个施工场地的排洪渠,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场地东侧设置一条排洪箱涵,施工场地北侧采用临时预埋内径涵管的方式把施工场地内的水引入排洪箱涵内,以便把经过施工现场的排洪渠水排入永顺大道的市政排水管网内。 现本项目已经进入正式施工阶段,南区支护桩已施工完成,17#、25#、27#结构已封顶,23#楼处于地下室施工阶段,21#、22#、24#处于土方开挖阶段。 二、编制依据及施工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标准化手册; 广州市市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严格按广州市市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要求施工; 严格按建筑企业污水排放有关规定施工; 严格按广州市施工现场标化管理要求施工。 三、排水排污管理人员及管理目标 生产、生活用水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平面布置图等要求,在施工前对临时办公区认真选址,以方便、安全、达标为目标布置。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设置集水井及沉淀池,沉淀后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围蔽 (一)围墙。 1.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围墙封闭。 2.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高度2米并压顶。 3.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 4.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5.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围板。 1.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2.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高度1.8米,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3.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 4.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板的颜色应一致。 5.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三)密扣式钢围栏(铁马)。 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 二、工地出入大门 (一)工地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应低于2米,宽度不宜少于5米。 (二)大门使用材料与围墙、围档等相适应,大门上应有企业标识。 三、场地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以下硬底化措施。 1.施工现场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场、仓库地面等区域,应当浇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底化。 2.施工现场内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整体装配式活动房或砖砌房屋。 现场使用的整体装配式活动房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砖砌临设统一采用砖墙、锌铁瓦盖,墙内外面批荡刷白,屋盖应采取防台风加固措施。 (三)施工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经常畅通,不堆放构件、材料,道路应平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宜少于3.5米,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离工地的机动车辆应当在驶出前冲洗干净。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工程项目交接移交管理规定教程文件

工程项目交接移交管 理规定

工程项目交接移交管理规定一、工程档案资料归档责任划分

1、工程准备资料(包括开发报建、招投标资料等),由各经办部门直接向监察室归档。 2、工程监理资料主要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归档。 工程监理资料由具有工程监理职责工程部形成的,监理工程师将监理过程资料在三天内,其它监理资料在阶段性工程完成后统一移交工程部资料。 已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资料,由委托监理单位形成、编制、保管,待该工程完成后统一移交工程部资料室,工程部资料员对监理资料的形成进行监督和检查。 3、工程施工资料,主要由工程部监督控制,施工单位进行具体编制、收集、整理,并在每项分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统一移交工程部资料室。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由工程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资料编制、收集并按规定移交给工程部汇总,由工程部牵头,施工单位配合报送城建档案馆。 5、工程结算资料,主要由施工单位及承包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工程结算目录进行收集整理,经工程部审核,报工程主管领导审批,加盖工程部公章,提交给预决算部,由预决算部门在结算完毕后定期向监察室归档。 二、工程部资料员日常保管的资料 1、监理规划、细则及旁站方案:工程开工后,经工程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加盖监理公司公章,10天内交工程部资料室存档。 2、工程开工报告及开工令:在工程开工3日内,由监理工程师向工程部资料室归档。 3、分包单位资质报验:分包单位进场10天内将单位资质文件复印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后,提交工程部资料室存档。分包单位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

位、(主体)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材料检测单位、桩基础施工单位、装修单位(包含铝合金门窗)、防水施工单位、电梯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道路施工单位、园林绿化施工单位等。 4、监理日志:原则上要求监理工程师每写完一本监理日志应于当天上交工程部资料室或监理公司资料员归档。 5、监理月报、总结:监理工程师每月底将监理月报表报工程部(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盖章,向工程部(或监理单位)资料员移交存档,资料员需检查监理月报是否规范及符合要求。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经理编写监理工程总结,经监理总监签字,报工程主管(或监理单位)领导审批后盖章,10天内向工程部(或监理单位)资料员移交存档。 6、监理工作联系单及回复:施工单位来文,由工程部资料员统一接收,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监理工程师或工程部资料员将回复下发给相关单位。同时工程部资料员将每份的联系单及相关回复要合并一起存档。 7、往来函件:由工程部资料员统一负责收发,公司内部往来函件和施工单位的往来函件要分开,分别编制序号后当天存档。 8、旁站记录:监理工程师在旁站工作完成后2天内将旁站记录交资料员归档。 9、单位工程坐标定位测量记录:工程开工前1周内上报资料室存档,测量记录必须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 10、签证、委托、进度申请:监理工程师办理审批手续完毕后按相关制度规定交给工程部资料员。工程部资料员将签证、委托经工程部负责人签字,报公司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2014-9-12 执行日期:2014-11-1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9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绿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排水总体规划、排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减少雨水径流量。

第六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是其排水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引,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后实施,指导相关单位设计、施工和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前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原始地块1∶500或1∶2000地形图,通过统计建设不同下垫面对应的雨水径流系数表的方式确定。 建设项目的建设后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ICS 91.020 DB P53 备案号:21149-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 Setting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一般要求 (2) 6 废物箱 (2) 7 交通类护栏 (3) 8 街牌 (3) 9 步行者导向牌 (3) 10 公交车站设施 (3) 11 信筒 (3) 12 公用电话亭 (4) 13 信息亭 (4) 14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4) 15 座椅 (4) 16 活动厕所 (4) 17 报刊亭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设施带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路口人行带 (7)

大厦公共设施公摊费计收标准

白云电气科技大厦 公共设施分摊费方案(试行) 业主单位:广州市世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部门:公司办 日期:2015年4月1日 目录 一、公共设施费用分摊原则 (3) 二、公共设施费用分摊总面积计算 (3) 三、公共设施运行总费用的测算(以设备100%运行时进行成本测算) (4)

四、公共设施分摊费单价计算(单位:元/月/ m2): (6) 五、公共设施公摊费的收费标准 (7) 六、周边大厦公摊费对比 (7) 七、大厦租户公摊费测算明细表 (8) 八、大厦公摊执行单价阶梯式费率参照表 (10) 九、大厦设施运营水电费、空调费及分摊费占比率分析表(2014年10-12月份) (10) 十、大厦公摊费用思路组合演示图 (11)

根据业主单位与租户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大厦的电梯、卫生间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用电等费用由租户根据其租赁面积的比例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公摊,具体的缴纳方案按照业主/物业公司后续发布的通知执行),白云电气科技大厦(以下简称“大厦“)各租户根据其租赁面积分摊大厦公共水电及空调费用。 2013年大厦刚建成,集团进驻初期,由于有些公共水电的计量仪器未安装好(比如电梯的独立电表等),同时考虑到大厦进驻前期人员不多,消耗也不大,因此未计收分摊费。2014年,前期为了鼓励租户进驻,促进大厦的招商工作,改进2013年的招商困境,因此作为其中一项优惠政策,经综合考虑,公摊费从2015年开始正式计收。 为达到大厦能耗的收支平衡为目的,租户自用的水电费及空调能耗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其余所有的公共能耗,都需要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摊,现按《租赁合同》之相关规定及结合大厦实际水电运行数据,对公共区域水、电、空调冷量特制定以下分摊方案: 一、公共设施费用分摊原则 1.总分摊费=总分摊电费+总分摊水费+总分摊冷量费 2.总分摊电费=总电费-地下停车场电费-天面(LOGO)LED泛光照明用电-用户总量电费 3.总分摊水费=总水费-用户总量水费 4.总分摊冷量费=中央空调总费-用户用量总费 二、公共设施费用分摊总面积计算 因大厦各楼层区域性质有所区分,现按以下分类计算分摊面积(单位:层/ m2):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 . 附件 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4

说明 一、《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市围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在工程保修期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CJJ99-2003)和《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

(CJJ36--2006)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隧道工程不包括保安值班费用。 十五、桥梁和隧道维护工程均不包括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检测项目要求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估算。 十六、桥梁和隧道使用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养护项目,按本指标价格乘以系数1.1计算。 十七、各专业工程维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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