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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

犯罪的本质
犯罪的本质

1、权利侵害说

权利侵害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所提出的学说。该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费尔巴哈提出这一学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享有权利,国家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而享有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权利不仅界定了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划定了个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有权利联结起来,侵害权利的行为便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权利。第二,法律与伦理具有严格的区别,内心的恶意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法律只能规制侵害权利的外部行为。第三,将犯罪界定为侵害权利的行为,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利的恣意,确保刑法的安定性,从而保障市民的自由。[2]权利侵害说盛行于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上半期,由于“这种权利侵害说当然也把握了犯罪的一方面,但是,在犯罪中也包含着许多难以明确说是权利侵害的部分”[3],所以,权利侵害说被随后的法益侵害说所代替。

2、法益侵害说

法益侵害说是19世纪初期有毕尔巴模所提出的学说,是在权利侵害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该说一经提出就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以至于成为现在刑法理论中的通说。该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或引起危险,亦即对法益的侵害或造成危险。其理论根基在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该说主张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社会存在的目的,因此为了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应尽量减少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而对国家权力尽可能多的限制。对于代表国家权威的刑法,也应当限制其处罚范围。仅仅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3、社会危害性说

社会危害性说在前苏联、独联体国家以及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居于重要位置,该说主张犯罪的本质是其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说有其优点:从理论上看,它可以涵盖一切犯罪的客观特征。但是社会危害性说也有其弊端:首先,它过于对国家、社会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在现代法治国理念日益盛行的今天是缺乏市场的;其次,社会危害性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认定什么样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很模糊,而且社会危害性说中的“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对此理解上存在分歧,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社会是一个过分强调阶级化的概念,这样对于什么是犯罪就成了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结合。例如,特拉伊宁说:“把政治评价列入法律规范的这个事实,对于理解‘苏俄刑法典’第128条的意义和精神来说,自然有一定影响。”[8]再次,社会危害性说不能解释如紧急避险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规定阻却其违法性的行为。

我认为犯罪的概念要分开来看:区分为“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和“作为法律概念的犯罪”。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学对犯罪本质之所以出现误读,根本的认识论上的问题就在于没有明确区分“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和“作为法律概念的犯罪”。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实际上也就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功能性犯罪”或者刑事立法学所要研究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当犯罪化的“实质犯罪”,它是犯罪的“实体定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并不能自为自在地成为犯罪,只有经过国家的价值判断并在法律上确认它应受刑罚惩罚才能构成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就是国家刑事立法的过程。国家立法确认某一行为为犯罪的根本依据是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一旦经由立法确认,并且只能经由立法确认,这一行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特别属性,即对刑法规范的违反性。正是通过立法这一中介,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被赋予了刑法规范违反性这一属性,而成

为法律上的犯罪,。此时,尽管其作为法律概念仍然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以社会危害性为刑事违法性的基础,但其与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以及一切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却不在于社会危害性,而在于刑事违法性。只有这一属性才反映了作为法律概念的犯罪的质的规定的特殊性。因此,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当然还应从法律层面来研究,其本质属性只能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对作为法律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它有其成立的理论基础,但是超出法律的范畴去探询犯罪的本质,则将犯罪的外延无限扩大了。作为部门法学的刑法学,有其特定的理论和实践要求,不宜直接采取这种“定义实体”,因为它不利对罪与非罪的区分,不具有法律实现正义的“看得见的方式”,可能导致司法擅断。所以,我认为刑法学对犯罪概念的界说应该坚持从法律范畴出发。

3、义务违反说

义务违反说是德国纳粹时代学者施卡福斯坦因提出的见解。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不是对法益的侵害,而是对义务的违反。这一理论强调个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在其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的阶段,由于纳粹德国的崩溃而为人们所抛弃。当然,这一学说本身有其弊端,正如日本学者大塚仁所指出的:“义务违反的观念,乍见把握了所有犯罪共同的本质,但是它过于模糊,与法益侵害的观念相比,缺乏具体性,不能充分发挥作为认识个罪的具体性质的机能。”[4] 4、伦理规范违反说

伦理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规范和法秩序的违反。该说是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在发展M·E·迈耶的文化规范论的基础上所倡导的学说,他指出:“刑法只将严重侵犯个人之间的伦理规范,而国家又不能放任的重大反道义行为作为犯罪予以处罚。”[5]但是,社会伦理本身并非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违反社会伦理的行为并非一定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以该说受到许多学者的批判。

5、综合说

持综合说的学者认为,在上述诸说中,除了权利侵害说之外,其他各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又有其不足。因此他们在犯罪的本质问题上提出了综合的观点。综合说可以分为两种:

一为兼采法益侵害说和义务违反说的综合说。例如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关于犯罪的本质基本上要根据法益侵害说,并且考虑到各个犯罪中犯罪法益侵害的样态来认识,但是面对以行为主体一定的义务违反为中心要素的犯罪,为了补充法益侵害说,有必要并用义务违反说。”[6]另一种是兼采法益侵害说与伦理规范违反说的综合说。例如大谷实主张:法益侵害说虽然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仅仅用法益侵害还不能把握犯罪的本质。从维持社会秩序的观点来看,没有必要将所有的法益侵害都规定为犯罪,只要将从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上看的当罚行为规定为犯罪就够了。[7]不难看出,大谷实教授的综合说是以规范违反说来限制法益侵害说,主张只有违反刑法规范所代表的社会伦理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才是犯罪,犯罪的本质也正在于此。

6、社会危害性说

社会危害性说在前苏联、独联体国家以及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居于重要位置,该说主张犯罪的本质是其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说有其优点:从理论上看,它可以涵盖一切犯罪的客观特征。但是社会危害性说也有其弊端:首先,它过于对国家、社会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在现代法治国理念日益盛行的今天是缺乏市场的;其次,社会危害性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认定

什么样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很模糊,而且社会危害性说中的“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对此理解上存在分歧,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社会是一个过分强调阶级化的概念,这样对于什么是犯罪就成了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结合。例如,特拉伊宁说:“把政治评价列入法律规范的这个事实,对于理解‘苏俄刑法典’第128条的意义和精神来说,自然有一定影响。”[8]再次,社会危害性说不能解释如紧急避险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规定阻却其违法性的行为。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新中国的刑法理论是在对前苏联借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社会危害性说也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由于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类推制度,使得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性更是得以进一步的强调,由此形成了这样一种逻辑:凡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刑法规定处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类推认定为犯罪。在1997年新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来,由于社会危害性所倡导的实质的价值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的价值理念存在基本立场上的冲突,所以目前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反思的呼声日益壮大,而学者们大都不约而同的以法益侵害说取而代之。例如,有学者指出:“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基本的规范质量,更不具有规范性,……如果要处罚一个行为,社会危害性就可以在任何时候为此提供超越法律的根据,因为它是犯罪的本质,在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决定规范形式的。社会危害性说不仅通过其‘犯罪本质’的外衣为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刑罚处罚提供一种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论根据,而且也在实践中对于国家法治起着反作用。”[9]还有学者甚至指出“将社会危害性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以法益侵害取而代之,而且认为法益侵害比社会危害性具有规范性、实体性、专属性等优越性。[10]另外还有许多学者也旗帜鲜明地支持以法益侵害代替社会

危害性概念。可以说,目前虽然社会危害性仍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流学说,但是其地位已经岌岌可危。

二、二元的规范违反说之提倡

在犯罪的本质问题上,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支持者较多,当前关于犯罪本质的争论也主要集中在两者之间展开。但是笔者认为,单纯的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都是不可取的,把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结合起来才是对犯罪本质问题合理的解说。法益侵害说不能发挥区别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功能,不能完全说明犯罪的本质是什么,因为一个行为仅仅侵害或威胁了法益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同样,规范违反说不能发挥区别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与犯罪的功能,因为因为一个行为违反社会伦理规范并不必然构成犯罪。把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相结合才是把握犯罪本质的正确方向。

在违法性的根据问题上,素来有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之争。法益侵害说论者一般赞同结果无价值,在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性阻却是由时,最基本的是考虑行为是否侵害或威胁了法益,没有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不管行为对社会伦理秩序的违反有多严重,也不具有违法性,即“结果恶”是违法性的根据。规范违反说论者一般赞同行为无价值,在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时,重视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即“行为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目前行为无价值论已经衰退,取而代之的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所谓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就是将法益侵害视为违法性判断的一个重要要素,但是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必须限定在社会相当性的范围内,即历史地形成的、法律给予保护的伦理秩序范围,行为人的行为从中脱离的,就具有违法性。换言之,侵害法益的行为与社会相当性的脱离就是犯罪的本质。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在判

断违法性时,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结合起来考虑,主张对违法性不能仅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出发进行考察,必须综合考虑行为者的行为样态、主观的要素等。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判断的两个基本范畴,但是行为无价值具有优先地位,法益保护的实现包含于对社会伦理秩序的保护之中。综上所述,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并最终侵害了法益,但是行为的“规范违反性”是违法性评价的重点。

笔者所赞同的“二元的规范违反说”就是来源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二元的规范违反说”一方面承认法益的概念,并且并不否认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为了克服在有些情况下对于法益难以认定的弊端,主张把对于规范的违反作为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也就是说,法益侵害是犯罪的客观基础,而对规范的违反则是犯罪的本质,一个行为如果要认定为犯罪,首先要求它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但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未必都是犯罪行为,这就应该以对法益的侵害来限定对规范的违反,只有违反社会伦理规范,并且侵害法益的行为才是犯罪。也有许多学者赞同“二元的规范违反说”。例如,藤木英雄教授指出,违法性的实质是与社会相当性的程度有脱逸从而侵害法益的行为。大塚仁教授认为,社会伦理规范起着在刑法的背后支撑刑法的作用,违法性的本质就是违反作为法律秩序基础德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从而侵害法益或对法益有威胁的行为。[11]

这里首先要明确“规范”的含义。宾丁指出:“无论现在或过去,人们都将犯罪的本质视为破坏和平、法及规范。……不仅古希腊罗马人这样想,在现代的各民族中也普遍能看到这种情况。”在宾丁看来,犯人所侵犯的是规定其行为准则的一般法令中的“行为法”及该行为法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详细地说,刑法中的犯罪并非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应被科处刑罚

的行为规定而成立,而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制定之前便已存在并成为刑法前提的规范—命令及禁止。[12]规范是一个社会存在的基本准则,社会的存在依靠规范来维系,而规范存在的基础,则是整个社会的公众认同,是建立在整个社会伦理道德之上的基本准则。

“二元的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或规范违反说相比,具有以下优越性:第一,能更好地界定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但是如前所述,他们都是有失偏颇的。“二元的规范违反说”从规范违反和法益侵害两个角度来认定犯罪的本质,既克服了单纯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弊端,又更合理地揭示出犯罪的本质。法国学者涂尔干曾经指出:所有犯罪的唯一共性在于,犯罪是每个社会成员共同谴责的行为。[13]犯罪是对社会中重要规范的损害,通过破坏规范,犯罪侵害了由规范直接维系的集体情感,这就是犯罪。

第二,符合社会的公众认同,能更好的惩罚犯罪。由于规范是社会的公众认同,是社会集体情感的维系。所以,把犯罪视为违反规范的行为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普遍心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法益侵害说在有些情况下惩罚犯罪为时过晚,例如,在环境犯罪的场合,如果按照法益侵害说进行处理,就会忽视人类生活的质量。例如,有学者指出,在惩罚环境犯罪的实践方面,“传统刑法是落伍的。说刑法落伍是因为刑法的反应太迟钝了,因为损害已经既成事实了。其实,即便犯罪是一种工具犯或者危险犯,实际上人们的追诉总是要等到损害结果发生以后才开始。”[14]但使用“二元的规范违反说”来处理,就能及时地惩罚犯罪,并且不会侵犯人权。

第三,可以合理地解释某些情况。例如,法益侵害说主张对法益的威胁也可以构成犯罪。这就牵涉到危险犯的问题,危险犯包括抽象的危险犯和具体的

危险犯。在现代社会抽象的危险犯是保护群体法益的工具,但是由于抽象的危险犯概念难以把握,造成其与法益侵害说多少有些矛盾:在根据一般社会经验确定抽象危险是否存在时,究竟是保护法益还是保护社会的规范关系?难以说清。

[15]因为法益侵害说往往基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来保障人权,这就要求法益是具体而明确的,但是抽象的危险犯侵害法益,就缺乏具体性和明确性。但是采用“二元的规范违反说”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采用“二元的规范违反说”应明确以下几点:其一,主张规范违反并不是否认法益侵害。“二元的规范违反说”并不否认法益侵害,只是在认同法益侵害的同时,主张法益侵害包含在规范违反范围内;其二,主张规范违反、行为无价值并不必然在基本价值观上倾向于全体主义和社会连带思想。有学者认为,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对立的背后为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的对立。结果无价值立足于自由主义的观点,行为无价值论虽然没有表明反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立场,但因为偏重“义务(行为人义务)”概念、“社会伦理(规范)”概念,故其基本价值观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之嫌。[16]但是,“二元的规范违反说”并非主张单纯的规范违反、行为无价值,而是在规范违反、行为无价值的基础上考虑法益侵害、结果无价值。其三,主张“二元的规范违反说”并不是必然认为,刑罚处罚的仅仅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而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相反,此说虽然认为犯罪 (违法性)的本质是对于规范的违反,但是仅仅这样是不够的,还要达到侵害法益的程度才是犯罪。

犯罪及其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 犯罪概念及其特征,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也难怪,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分开探讨,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之倾向,认为该规定“弄混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1] 情况果真如此吗?以下,笔者试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特征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的概念 通常认为,各国学说与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尽管多种多样,若作大致归类的话,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其中,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 条所规定之犯罪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由于这个概念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2]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些学者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提出了和上述通说立场完全相反的见解。[3] 这种新的见解认为,研究犯罪概念,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性,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从这种见地出发,上述见解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清楚、明了、容易操作。它告诉司法者和守法者,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的,只有刑法的规定;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来区别罪与非罪,追究依法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守法者有权拒绝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所以,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绝对不可忽视的。但对刑事立法者来说,它就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了。立法者需要创制法律,他要在原先并未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类行为中,框定某一部分,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将其规定在刑法中。而这种框定是靠实质的犯罪概念来完成的。从此意义上讲,实质的犯罪概念的出现,是人类认识的进步。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只是指明了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并不能给一般人提供一个犯罪的范围,而且,迄今为止的有关犯罪的实质性概念,都没有能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概念准确地区别开来。所以,犯罪的实质性概念,只有刑事政策学上的意义,对于刑事司法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那么,对混合的犯罪概念该怎么看待呢?上述见解认为,混合的犯罪概念把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概念,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既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但混合概念在逻辑上存有缺陷,它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换言之,它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都已不是一个科学而明确的概念。因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这是一个混合概念。那么,存在如下问题,它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的概念还是要解决司法问题的概念呢?如果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立法者要到何处去寻找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然后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是要解决司法问题,是否意味着司法者面对某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的行为时,还要另行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司法者认为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分析,上述见解提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它们应当分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指导性功能;将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统为一体的混合概念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故主张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采纳并立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具体表述如下: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应当说,上述见解确有其独到之处,对于我们反思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方面的各种争论,确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观点是针对1979 年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而1997 年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13 条基本上沿袭了1979 年刑法中的规定。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作了某些修改而已。因此,在现行刑法维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我们对于刑法第13 条的理解,似乎就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一步的话,当然就是对立法者无视上述极有价值的批评意见的态度本身进行各种猜测和责难;退一步的话,就是采取最简单的方法,即对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完全予以否定,置之不理。但是,这两种做法都不是学术探讨应有的态度,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来说,

犯罪心理学期终试卷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00 -200 学年第学期犯罪心理学期终试卷 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得分 、集群犯罪的特点是。(此题多选) A、参与人数多,彼此不认识 B、具有情境性和偶发性 C、事先无预谋 D、感染和互动激发起来的破坏 2、经验在保持中发生质和量的变化是多样的,常见的有。(此题多选) A、简略和概括 B、完整与合理 C、详细与具体 D、夸张与突出 3、心理是一种现象。(此题多选) A、纯主观的精神现象 B、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 C、客观现实的主观映像 D、主观见之于客观的 4、犯罪心理产生的标志是的形成。 A、犯罪动机 B、不良个性 C、消极的情绪 D、犯罪行为“ 5、弃恶从良、重新做人,对于惯犯来说显得十分困难;顽固到底、走向灭亡,是多数惯犯的选择。这体现了他们在意志的品质。 A、自觉性 B、果断性 C、坚持性 D、两极性 6、性格的社会评价意义,主要体现在上。 A、性格的情绪特征 B、性格的理智特征 C、性格的态度特征 D、性格的意志特征 7、在犯罪心理的动力系统中,包括。(此题多选) A、畸变的需要B、犯罪动机 C、不良兴趣D、薄弱的意志品质 8、“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所表现出来的是 心理冲突。 A、多避斗争 B、多重趋避斗争 C、双趋斗争 D、多趋斗争 9、突变型犯罪模式具体可分为(此题多选) A、原发型 B、继发型

C、由人际关系冲突引起的 D、由特定的气氛引起的 10、一些强奸犯罪人在犯罪之前,认为这是被害人愿意的,从而减少了良心的谴责,决意实施犯罪;抢劫犯精心策划的抢劫对象,是那些他认为的“为富不仁”者,这些分别是心理防御方式的表现。前者属于,后者属于。 A、合理化作用 B、压抑作用 C、投射作用 D、升华作用 11、组织严密、内部等级森严、不公开活动、主动寻找犯罪目标犯罪的是以下何种犯罪群体。 A、团伙犯罪 B、集团犯罪 C、集群犯罪 D、合作式犯罪 12、处于侦察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是。(此题多选) A、认知失调 B、情绪随警方侦察力度波动 C、心理冲突激烈 D、行为反常 13、犯罪心理在个体自身的犯罪活动中不断强化而趋于巩固和发展,这一规律的心理学原理是。 A、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 B、挫折—攻击理论 C、亚文化理论 D、标签理论 14、心理外化的途径可以是。(此题多选) A、言语 B、心理冲突 C、行为 D、身体语言 E、面部表情 15、无论是暴力式还是非暴力报复型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A、情绪失控 B、报复对象易转移 C、作案时疏于防范 D、事后后悔 二、判断题:判断下列陈述的对错,你认为正确者,请在题目前的括号内打“√”,错者打“×”。(1分*12=12分) ( ()2、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常具有明显的情境性的特点。 ()3、激情可以是一种积极、也可以是一种消极的情绪状态。 ()4、不需要克服困难的行动不是意志行动. ()5、饥、渴和性的需要是维持机体生存和延续种族所必须的生理需要,对生理需要的追求就是对人的生命权力的追求,在任何时候都是正当的,无可指责的. ()6、希腊语中的“性格”一词翻译成英语为“雕塑的痕迹”,这就说明,对于具有正常神经功能的人来说,性格主要是由外力即个人所的环境塑造的。 ()7、个体决定要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意识倾向决定了犯罪会立即发生。 ()8、犯罪不一定都存在明确的犯罪动机。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首先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最后,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扩展资料: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1)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2)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 (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 概念 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作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符合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中作为罪体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 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特征 主体性 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这里理解行为概念的基本前提。行为的主体性将行为主体界定为人,从而排除了人以外之物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行为的主体性表明只有人才具有实施行为的某种资格,但行为的主体性只是对行为的主体作出界定,因而不同于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犯罪主体只有在某一行为构成犯罪

犯罪心理学重点

一、选择题 1、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不包括(B、错误的法律意识) A、反社会意识 B、错误的法律意识 C、犯罪动机 D、不良兴趣 2、犯罪心理结构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具有( A.普遍性) A、普遍性 B、整体性 C、开放性 D、隐密性 3、犯罪人动机冲突中双趋冲突主要不包括(D、趋避冲突) A、良知冲突 B、角色冲突 C、利益冲突 D、趋避冲突 4、智能犯罪是一切依靠(A、智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A、智力 B、人格 C、气质 D、情绪 5、暴力犯罪关于攻击行为的重要理论不包括( D、潜意识理论 ) A、本能论 B、追求完美论 C、挫折-攻击论 D、潜意识理论 6、惯犯、累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属于(C、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A、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 B、宣泄型犯罪心理结构 C、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D、过失犯罪心理结构 7、群体犯罪的心理特点不包括(B、习惯性) A、互补性 B、习惯性 C、倾向性 D、强制性 8、关于生理因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异常的生物学因素属于生理因素) A、它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决定作用 B、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无关 C、它不包括神经类型因素 D、异常的生物学因素属于生理因素9、犯罪人认为因被害人存在着过错和责任而对其实施攻击行为是正当的,他所使用的防御 机制是(A、合理化作用) A、合理化作用 B、投射作用 C、认同作用 D、转移作用 10、以智力为标准划分的犯罪类型是(B、诈骗型犯罪) A、常态心理犯罪 B、诈骗型犯罪 C、愚昧型犯罪 D、贪污受贿型犯罪 11被后人称为犯罪心理学始祖的是(C 埃宾)。 A 柏拉图 B 龙勃罗梭 C 埃宾 D 汉斯格罗斯 12“天生犯罪人”理论是谁提出的(A 龙勃罗梭)。 A 龙勃罗梭 B 柏拉图 C 埃宾 D 汉斯格罗斯 13、根据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把犯罪动机划分为(B 主导性动机和辅助性动机)。 A 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B 主导性动机和辅助性动机 C 简单动机和复杂动机 D 侵财型犯罪动机和报复型犯罪动机 14、神经过度强,平衡而不灵活,属于何种气质(C 粘液质)。 A 胆汁质 B 多血质 C 粘液质 D 抑郁质 15影响犯罪动机形成的因素中,(A 不正当的需要)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 A 不正当的需要 B 犯罪目标 C 不良的个性 D 社会环境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犯罪心理学重点

第一套题 1.天生犯罪人论的提出者:龙勃罗梭 2.性犯罪的一般特点: (一)性犯罪人的重复犯罪率较高 (二)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较低、智力较低 (三)性犯罪人多为青少年 (四)女性性犯罪突出 (五)作案人员广泛,作案手段多样 (六)性犯罪人的心理类型: ①正常型; ②性变态者; ③心理变态者; ④性变态兼心理变态 3.犯罪心理结构的变化发展是什么: (一)潜在形态:当个体不良心理因素不断发展,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便产生了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意向 (二)恶变形态:犯罪动机的产生、调整和外化行为 (三)衰落形态: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松弛、乏力状态 4.诈骗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①认识方面。诈骗者的认识活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思维敏捷,反应快,善于想象和联想。

②个性方面。诈骗者给人的外部印象是活泼、善于交际、待人和气、肯帮助人等。适应能力、应变能力、模仿能力较强。 ③情绪、意志和习惯方面。诈骗犯罪人的情绪色彩不明显,也没有强烈的情绪表现,作案过程中意志努力也不明显。 5.封建迷信犯罪的心理特点是什么: ①错误的认知:崇尚鬼神,迷信色彩浓厚 ②狂热的情绪、情感:虔诚,畏惧,痴迷 ③坚定的犯罪意志 ④荒谬的动机 ⑤异常的人格特征:否认原来的自我 6.情绪型犯罪是指什么: 情绪型犯罪,又称情感型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 7.犯罪心理学研究人的多维视角包括哪些: ①人的物质属性 ②人的生物属性 ③人的思想属性 ④人的社会属性 8.人格障碍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①就作案动机而言,人格变态者多受偶然性动机、情感冲动驱使,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作案情节离奇怪诞,难以用常理解释 ②从作案目的看,人格变态者作案目的不明显

论犯罪与刑罚_word版

一、引言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度。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的真正关系。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

来。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曾迅速地论及过这一问题,那不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然而,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如果我也能像他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秘密感谢,如果我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 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着我们去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至于唤醒那些曲解了自由而企图实现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

犯罪心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1 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2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情绪型动机犯罪:又称情感型或感情型动机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为。34、初犯: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和激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违法犯罪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犯罪:、5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67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变态心理: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表现超出了正常范围,8 甚至表现为某种程度地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犯罪心理预测:是指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某些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9 的有根据的估计和推断。、10触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犯罪行为:犯刑法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犯罪对策:是指预防、揭露、惩罚犯罪和娇治犯罪的各种策略、方法手段的总称。11。

指不同:指不同犯罪心理结构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犯罪心理结构类型12。可以反应不同类型的犯罪所具 有的不同犯犯罪心理结构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 罪心理状况的特点。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在起因,犯罪动机是 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 13 是犯罪心 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5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累犯:14年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群体犯罪心理是指在犯罪 群体或落后群体以及副文化群体中,个人与、群体犯罪心理15 群体的意向、动机和目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适合犯罪的共同心 理倾向。: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 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团伙犯罪16 体的总称。:是指在掌 握罪犯犯罪心理结构特征的基础上,运用监狱常见矫治手段,、犯罪心理矫正17成为使其在出狱后能自觉抑制不良的心理冲动,促使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守法的公民。: 让犯罪人与外界隔绝,面壁思过、反省罪错、思考犯罪的原因,进而达到、内省疗法18 顿悟与转变心理的治疗方法二、填空题、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1 :分为初犯与累犯,偶犯与惯犯、依犯罪经历的差异,2 、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常见模式有:渐变型、突变型、机遇 型3 、犯罪心理结构的不断强化,可分为三个阶段:定型化阶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违反基本伦理规范的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刑法》仍在第13条中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等。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第一层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第二层次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

心理学基本概念系列文库:犯罪心理结构

心理学基本概念系列—— 犯罪心理结构形而上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文明之一, 情志,即现在所说的心理学, 在人类医学有重要地位。 本文提供对心理学基本概念 “犯罪心理结构” 的解读,以供大家了解。

犯罪心理结构 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一系列畸变的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相对稳定的组合。 中国学者提出。 可按不同标准分类。 按有无犯罪动机,可分为故意的和过失的犯罪心理结构;按其稳固程度,可分为惯犯、累犯和初犯、偶犯的犯罪心理结构;按组成要素的状况,可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按发动犯罪行为的动力,可分为需要型和情绪型的犯罪心理结构;按是否具有典型意义,可分为典型的和非典型的犯罪心理结构。 由若干要素构成(如图1):以强烈、畸变的需要结构为核心,以反社会意识为支撑,以不良习惯为基础,并与自身的智能条件相适应,反映犯罪人的性格特征。 在形成犯罪动机,发生犯罪行为时,又与其歪曲的自我意识密切相关。 上述各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典型的犯罪心理结构的机能分析模式如图2。 该图显示,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机

能系统,可分解为动力结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三个亚结构体和呈弥散状态的心理状态。 上述亚结构和心理状态大都处于意识层,亦有一部分处于无意识层,它们对发动犯罪行为起不同作用。 犯罪心理结构在形成和支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历经三个阶段的形态变化:(1)犯罪行为发生前的潜在状态。 此时的犯罪心理结构处于不稳定、不完全的萌芽期,虽已具备有序结构的雏形,各种不良心理因素之间进行了初步整合,但尚处于由非系统性向系统性、由犯罪意向向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过渡阶段。 (2)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恶变和整合形态。 受外界诱因、信息的影响,主体处于潜在状态的不良心理因素迅速整合,形成“合力”结构,产生犯罪动机和决意,外化为犯罪行为。 (3)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衰减形态。 犯罪行为实施后,犯罪欲求得到满足,离开了特定的犯罪情境,与犯罪相适应的心理状态随之消失,原先呈恶变状态的犯罪心理结构开始衰落,其功能削弱、减退。 但因增加了犯罪活动的体验,犯罪心理得到强化,为再次恶变准备了更充分的条件。 图1 一般犯罪心理结构要素构成模式图2 一般犯罪心理结构机能分析模式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着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用刑罚加以制裁,因此,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1)对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2)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3)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4)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5)对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危害;(6)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7)对社会秩序包括治安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等的危害;(8)对国家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9)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秩序和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一个行为危害上述任一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都必然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害,都表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构,如侵犯财产的犯罪和侵犯人身的犯罪是对被害人财产和人身的危害,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如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被害人人格、尊严的贬低。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社会政治评价。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育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7121848.html,)"(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秦山中学王建华 教学目标: 1、能结合违法与犯罪的有关案例,正确判断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 2、思想觉悟目标:通过学习违法与犯罪的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违法与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违法与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而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3、教学难点、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教学过程: (投影一) 初中学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多次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投影二) 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钱!”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刘某对此不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有4名男青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拘留。 (投影三) 苏某在工厂浴室洗完澡后,忘记把自己的进口名牌手表带走。当他想起来再去找时,手表已经不见了。经向当时一起洗澡的林某了解,证实手表被本厂朱某拾获。苏某要求朱某归还拾到的手表,朱某却说:“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经本单位领导调解夫效,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拾获手表据为己有的情况属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否则赔偿苏某损失350元。 提问: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摘要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复杂;易变性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特征。 关于犯罪的特征有几个及这些特征是什么,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但没有一位刑法学者否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如:马克昌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①何秉松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简称社会危害性”②张明楷曾明确指出“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与延伸”③从立法上说,“严重到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是犯罪。在此意义上说,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④按照陈光良的理解,“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⑤由此可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有意义的特征,体现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这也是决定是否成立犯罪的最重要基准。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何理解刑法上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诚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并不需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人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的复杂,能够把握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⑥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刑法学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的厘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关系)的侵害性。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具体说,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刑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行为根本没有侵害或不可能威胁到法益时,不管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分类 (一)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已经造成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指社会危害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例如,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等等。这种情况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⑦ (二)根据危害的表现形态把危害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物质性危害是指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它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非物质性危害是指抽象的、无形的和不能具体测量的,诸如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机关的威望、公司企业的信誉、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等等。我们应该看到,这两种形态的危害并非对立的,两者有时候会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

犯罪心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犯罪心理学模拟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犯罪心理 2、犯罪心理结构 3、犯罪目的 4、犯罪心理预测 5、变态心理 二、填空(每空1分,共20分) 1、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依犯罪经历的差异,分为________与累犯,偶犯与_________。 3、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常见模式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犯罪心理结构的不断强化,可分为三个阶段:___________阶段、__________阶段、________阶段。 5、情绪型动机犯罪的心理结构特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被缉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对罪犯进行_____________是进行心理矫治的前提。 8、虞犯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 三、简答(每小题5分,共30分) 1、按犯罪的不同动机来分,犯罪可分为哪五种类型? 2、少年犯罪人的动机特征主要有哪几点? 3、造成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有哪些? 4、在犯罪心理的预防中,一般与特殊心理预防的内容有哪些? 5、什么叫犯罪动机,它一般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6、团伙犯罪的心理特征有哪些? 四、论述(每小题15分,共30分) 1、比较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心理的不同。 2、进入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比例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请从女性犯罪心理角度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2、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3、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4、犯罪心理预测:是指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某些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的有根据的估计和推断。 5、变态心理: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表现超出了正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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