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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以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什么?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按其内容说,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

法律监督的内容和范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全面的工作监督,即指对“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进行监督;计划和预算监督,即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人事监督,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和任免以及履行公职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2014年12月4日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为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市二中制定了《国家宪法日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方案》,以“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为主题,在全校开展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活动安排有:1.编印《宪法校本教材》,利用晨读等时间组织学生集体朗读;2.在国家宪法日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进行国旗下演讲;3.宪法专题教育,利用大课间宣讲宪法;4.利用校园网、电子屏、展板、广播等宣传宪法;5.聘请法律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讲座;6.教学班组织开展《宪法》教育主题班会。 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在全校范围内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党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全会《决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不断增强师生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进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全系统宪法教育活动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首要内容;培养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意识是树立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核心要求。为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重视和加强宪法教育,我部决定在国家宪法日同步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以此为契机,开展全系统的宪法教育活动。每个宪法学习日将结合国家宪法日的要求,确定一个或多个宪法知识要点作为主题。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的主题是: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自2014年12月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国家宪法日当天,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 中小学要组织开展以下活动:1.宪法晨读活动,利用晨读时间,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2.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了解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3.上一节宪法教育课,围绕宪法学习日主题,以专题教育、社会实践、班队活动、远程学习等形式组织师生集体学习宪法知识;4.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十二届政协常委述职报告

十二届政协常委述职报告 导读:本文十二届政协常委述职报告,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尊敬的齐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常委,同志们: 我是医药卫生界的政协委员,现任疾控中心主任助理和办公室主任,兼任xx市作协副主席和xx诗派研究会会长等职。担任十二届政协常委以来,我能够立足本职工作,发挥自身特长,积极建言献策,为推动全市文化建设和社会进步尽了一点心,出了一点力。虽然微不足道,但可总结借鉴。现分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立足本职,平凡而不平庸 疾控中心是全市疾病控制、卫生监测、科研培训和卫生宣教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担负着全市各类人群的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防治任务,工作面广量大,任务十分繁重。在这样的单位,我没有因岗位的平凡而碌碌无为,而是以“宁肯平凡,决不平庸”的心态去努力拼搏,使自己负责和分管的工作,干到了本系统内在全xx最好、在全省乃至全国最好。“怀一颗伟大的心,做一个平凡的人”是我的座右铭。在协助中心主任、副主任工作过程中,对手足口病、艾滋病、甲型流感等传染病的防控,对免疫预防、卫生宣教、科研培训、慢病防治的组织实施,都能积极出谋划策、上下左右沟通、全力协调落实,取得了优异成绩。三年间,全市免疫接种100多万人次安全无事故,4000多例传染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没有发生暴发流行,实现了“无

大疫”的目标,全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得到了切实保障。因了良好的口碑和优异的作为,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国家卫生部、国家疾控中心、美国印第安纳大学、xx省卫生厅等机构,把10余项疾病控制研究项目落户在了xx。xx也因此成为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国家级艾滋病哨点检测县和省级慢病防治示范区。每当面对这些,我不禁想起凌晨4点起床下乡、连续开展疾病调查10余天;不禁想起挑灯夜战到深夜12点、连续三天五天;也不禁想起进村入户与艾滋病病人攀谈、与免疫儿童家长交流……寒来暑往,脚步匆匆,三年好像一瞬。与此同时,在自己负责和分管的健康教育、档案管理、绩效考核、卫生应急等工作中,我能够设身处地、用心用力、创新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肯定。县级疾控宣教做到了“电视天天有,报纸张张有”全国少见,档案管理被评为省一级,绩效考核总分居xx市前列。自己也被评为xx省卫生宣教、xx市卫生信息、xx市卫生工作先进个人。由此我也领悟到——在平凡的岗位上,人生同样可以充实、快乐,生命同样可以阳光、灿烂。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是什么关系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是什么关系? 依据宪法的规定,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彭真同志说过:“省级人民政府有两个‘婆婆’,一个省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一个国务院。”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那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是不是领导关系呢? 这个问题在1979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之初就提出来了。当时,许多省级人大常委会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他们的工作,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遇到许多困难,比如,缺少机构、编制、经费、办公用房等工作条件,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文件,作统一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从那以后一直到现在,地方人大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比如,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问题,由党委书记兼任的主任没有出席、而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出席的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会议和参加的活动仍应在当地党报的第一版上进行

报道的问题等,常常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出台相关文件作规定,统一解决这些问题。 1980年4月和1984年5月,彭真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问题作了讲话。他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好说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没有领导关系,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与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没有领导关系。 从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彭真的讲话来理解,这里有这样几个理由: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是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干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第二,各级人大常委会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宪法规定,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有关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和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宪法这一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第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的事情不是完全不管。怎么管?一是它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地方要执行;二是通过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管。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领导关系。那么,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政协常委

政协常委:若养老并轨后待遇仍有差距民众会更觉不公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这十多年来,每年春天到北京开会之前,陈清华都会根据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认真调研之后写成提案上交全国政协。 作为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监督委员会副主任,陈清华今年特别关注养老。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3年社会保障所取得的成就之一是推进了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这一年中,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基本确立,新农保和城居保合二为一,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也取得新进展,出台了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的相关税收政策。 更重要的一点是,人社部启动了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研究。 去年10月,人社部养老司召集7家国内外学术机构及专家召开顶层设计闭门会议。这曾引发诸多猜想,甚至外界一度预测人社部会在今年两会之前拿出一个方案雏形。 然而,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方案仍在“难产”中。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各个课题组给出的方案不同,但他们有一个共识,即如果不进行根本性的“手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很难走过2022年。 “养老金制度存在潜在危机之时,政府暗暗着急却不愿意坦承,我们也很难了解真实数据,一旦危机到了顶端,养老金难以支付,再想改就晚了。”陈清华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退休洪峰与收支缺口 为了写提案,曾担任过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的陈清华,特地了解他所在的江西省的养老金数据。结果让他有些吃惊——江西省养老基金的缺口从2005年的6.06亿元扩大到2010年的26.7亿元。 虽然,人社部多次以养老保险基金有越来越大的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来否认近期存在“收不抵支”的问题,但实际情况是,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仍然在县市一级,东部发达省份的结余并不能用来弥补中西部省份的缺口。 陈清华说,江西省的情况,在中西部省份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随着老龄化,这些省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还将进一步扩大。 从去年开始,中国迎来了1963年生育高峰导致的女性退休高峰(50岁),各地经办机构已经或多或少感觉到突如其来的支出压力。从那一年开始,中国在之后的七八年间年均人口增长高达28%以上。 一波一波袭来的退休洪峰,考验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各级财政的承受力。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说:“应当早有准备,政府的动作已经晚了,要吃下这个苦果,制度赡养比将进一步恶化。改革不能再等,养老金必须尽快向着公平、持续、可流动的方向转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问题及建议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后,从1954年宪法产生至1979年在这25年间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20多年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不仅不利于经常性地发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用,而且地方各级人代会基本一年召开一次,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既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己监督自己,不利于“一府两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谈不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人代会闭会期间,政府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缺员时由上级政府任命、本级政府决定任命,也不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干部培养宪法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为了防止这些不利现象的产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1978年宪法的决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将此规定写入同日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从1979年下半年起,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陆续建立了常委会。1982年宪法确认了这一决策,并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职权。然而,我国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五花八门,从而使人们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名称表述不正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反映人们对宪法法律和人大知识的不熟悉,而且也反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和名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正确行使。当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进行规范和统一。

一、主要问题 (一)机构规格不统一。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情况则大不一样。有的地方按照这些规定设立了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而有的却只设立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室),如我市12个县区没有一个县区设专门委员会,全都只设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室)。这与专门委员会相比,无论是产生形式、人员组成,还是职能范围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另外,由于受编制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地方人大尤其是县一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室),虽有成员多名,但驻会或日常工作的只有一两个人,实际上成了空架子,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其结果不仅弱化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而且也影响了各国家机关办事机构之间的正常工作联系。 (二)机构设置不协调。法律规定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与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相比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工作机制运行上的程序性和规范化。而其工作机制运行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不协调不统一。究竟哪一级该设哪些机构,怎样确定其名称,怎样确立其工作职能,一直缺乏一个明确具体的、统一的、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和依据,不像行政、司法、检察机关那样上下一致、左右协调。例如,目前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有的设常委会办公室、

全国人大代表由哪些人构成震惊

全国人大代表由哪些人构成?震惊! 2010年《选举法》在废除“四分之一条款”后,引入了基本名额数的概念。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各地代表名额的分配情况看,四个人口特少的地区海南、西藏、青海、宁夏,除西藏外,8个基本名额数再加上按人口获得的名额,都超过了15名。可见,这一做法基本解决了人口特少的地区的代表性问题。除人口特少的地区不适用同比例原则而适用广泛代表性原则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也从来不与其人口数挂钩。邓小平在1953年《选举法》草案说明中说:“全国各少数民族人口数,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4。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150人,并规定除了这个固定数目之外,如仍有少数民族选民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者,不计入150人名额之内。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人数,预计实际上会接近代表总数的1/7。我们认为这个名额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全国民族单位众多,分布地区很广,需要作这样必需的照顾,才能使国内少数民族有相当数量的代表得以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1982年开始,少数民族代表占全国人大代表总额的比例被确定为12%左右,而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十二届全国人大的少数

民族代表数被确定为3000名代表的12%即360名,其中320名被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出,14名被分配到解放军代表团,其余26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分配。实际上,从六届人大开始,少数民族代表的实选比例都超过12%,而在14%左右。除了少数民族代表的总数不适用同比例原则,不与少数民族人口的总数挂钩之外,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也与其各自人口数没有比例关系。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得到的数据,回族和维吾尔族人口比较接近,回族为“人口名额”仅仅包括按人口计算的名额,与史卫民、刘智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我们认为八、九、十届人大各地“增加的名额”不能算到按人口数分配的名额中去,因为“增加的名额”体现的是“广泛代表性”原则,而非人口比例性原则。至于第十二届人大,我们认为各地的基本名额数不能算到按人口数分配的名额中去,因为各地基本名额数体现的是地区代表性原则,而非人口比例性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各地基本名额数和港澳台三地名额数体现的都是地区代表性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各地基本名额数的设计,提高了代表性原则在全国人大代表分配中的分量,而减少了人口比例性所起的作用。 二、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的结构分析2010年新《选举法》第6条中增加了一个新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来信来访的受理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分别受理。 人民群众来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统一接待。 第二条信访人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信访人给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的来信,信访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来信,全国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信访局受理并负责交办。 第三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业务部门收到信访人来信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受人或受信单位、信访要求、信访人数、信访内容摘要、信访件承办人和承办日期,逐件登记或者录入计算机信访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录入)。其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应由各受理单位研究处理的,由各受理单位负责研究处理;其内容属于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各受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信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收到涉及制定、修改、解释法律,以及要求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来信,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条收到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收到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全国人大代表问题的信件,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章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六条信访局应每季度对信访信息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应全面反映本季度内来信来访的情况和趋势。分析的重点是: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民主法制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信访局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以及为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等,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八条信访局对信访情况、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和建议,应分别通过《信访简报》等形式进行反映,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以下简称分管副秘书长)核准发送范围并签发。 第九条信访人给委员长来信反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的典型或者 重大案件,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性、全局性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社会动态,信访局及时汇总和分析,每月通过《给委员长来信情况》,经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报送委员长办公室。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已经过四次修改。 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 第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③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④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⑤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说,这一监督权分为规范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类。 规范监督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主要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工作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⑥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政协委员及常委会如何产生

政协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四、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人民政协常务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和主要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的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各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各该委员会会务。其中,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新一届政协领导人如何产生?——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选举办法透视 “通过!” 11日上午,全国政协机关会议楼二层的常委会议厅内,会议主持人俞正声郑重宣布。 在这里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本次大会选举办法。下午,依照这个选举办法,新一届全国政协领导人经选举产生。 新一届全国政协领导人的选举产生过程,为世人瞩目。酝酿过程体现出协商民主的哪些特色?选举程序如何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细微之处怎样保障委员充分行使权利? 人选:全国政协主席等候选人名单如何形成? 这是一个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过程: ——人选建议名单:2月26日至28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的拟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推荐的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等。会议期间,中共中央举行民主协商会,向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详解县乡人大换届选举15问(定稿)

内部参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详解县乡人大换届选举15问(供各镇选委会,各街道、系统选指办,各选区工作人员参考) 1.这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这次选举法修改的突出特点和主要精神,可概括为“实行一个相同”、“体现三个平等”。新一轮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应当严格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进行。 “实行一个相同”,就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三个平等”: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有关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三个平等体现了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 2.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修订颁布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3.在我国哪些人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答: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就是说,在我国,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4.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由谁主持?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日程 (2013年3月5日至3月17日2013年3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3月5日(星期二) 上午9时开幕会 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务院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审查国务院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4.表决大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 5.表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 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6日(星期三)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月7日(星期四) 上午9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3月8日(星期五)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下午3时第二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3月9日(星期六) 上午9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下午3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月10日(星期日) 上午9时第三次全体会议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 4.表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 下午3时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1日(星期一) 上午9时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对比表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职权对比表 国家机关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立法权 ①修改宪法; ②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①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 宪法和法律 解释权 ①解释宪法; ②解释法律。 人事任免权 ①选举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②决定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员的人选; ③罢免权:上述选举和决定人员的罢免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和军

事法院院长; 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国家重大 事项决定权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批准省、自治区和自治区的建置;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⑤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⑥经国务院总理提出,有权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③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④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⑤决定特赦; 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⑧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 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国务院总理提出,有权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监督权 ①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③具有最高监督权,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 ④质询和询问: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两会(政协、全国人大)”、“党代会”及“几届几次会议”的含义

“两会”、“党代会”及“几届几次会议”的含义“两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人大会议是五年一届,每年有一次会议,一般在3月召开,比如“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一年就是“二次会议”一直到“五次会议”为止,然后再换届选举下届,就变成“十二届全国人大”依次下去... 全国人大即是全国人民代表会的简称,每5年召开一次,会议称为: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人代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人员。 政协会议,跟人大会议一样也是五年一届,一般在人大开幕前2天先期开幕。政协会议,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党领导下进行民主监督的。 此外,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5年一次。党代会一般在一届内会开六次全会,与会的是中央委员会成员,一中全会一般在刚开完全国党代会后召开,六中全会在下届全国党代会之前召开,当中的几次会议在5年中召开,一般是在9或10月。党代会是党的代表大会,审议党委和党的纪律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党代会的专用名词:“几届几中全会” 1.“届” 用于定期的会议,1956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但由于政治运动等原因,九大直到1969年才召开,而十大、十一大均比党章规定提前一年召开。到了1982年的十二大及以后各次党代会,才真正按“八大”确定的党章的规定,5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2.“中” 是指中共中央委员会议,如“七届二中全会”就是指七大的党代表选出来的中央委员召开的第二次中央委员会议。 中央全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2016年第1期法治研究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分 ** 摘 要: 法 法 法 法 法 法法 法法 法法 法法 法 法 法 关键词: 法 *本文系教育部基金项目(13YJA820030)及上海市法学会2015年理论法学研究课题(宪法实施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志刚,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是立法权限划分中的重要内容。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此没有作出清晰的厘定,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67条、第68条尽管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界分作了框架性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法》第67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内涵上的模糊以及其他诸多方面的原因,学界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界分问题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地在界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时的做法也不甚相同。笔者对此进行分析,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界分的 历史发展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该法第2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DOI:10.16224/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11646468.html,33-1343/d.2016.01.005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1982年宪法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作了规定,但是,它所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和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不甚相同,具体表现在: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法规的主体仅限于省、直辖市的人大,并不包括自治区的人大。但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却既包括省、直辖市人大,也包括自治区人大。1979年地方组织法颁布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四次修改。经过修改,有权制订地方性法规的主体逐步被拓展为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包括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前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依据也和1982年宪法趋向于一致,即采用1982年宪法中确立的标准——不得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取消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颁行时所限定的一些条件——不得和政策、法令、政令相抵触。但是,从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文本规定来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问题是捆绑在一起的,并未具体界分二者之间的立法权限,这与现行宪法第62条第3项、第67条第2项分别界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做法不甚相同。诚然,地方组织法中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问题也是分开加以规定的,和1982年宪法第100条中的条文表述方式不甚相同,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立法体例编排的需要,在内容上并未对二者的立法权限作差别化处理。相较于中央立法而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共同的,即均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但是,就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来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并未具体指明哪些事项应当由地方人大制定,哪些事项应当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来制定。该种状况在立法实践中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原本分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两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事实上在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一家独立行使。例如,1998年重庆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多达63个,其中,除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由重庆市第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之外,其余的全部是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1996年编辑出版的《地方人大行使职权实例选编》精选了90年代前期的地方人大立法案22件,全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1992年推出的《地方人大是怎样行使职权的》介绍了27个80年代后期的地方性法规,但其中没有一个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①2000年《立法法》中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做了框定,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立法法》(2000年)第67条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二,《立法法》(2000年)第68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这两个法条是迄今为止界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唯一法律依据。与此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却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前述《立法法》?(2000年)第67条所限定的由地方人大规定的事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具有较大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实践中很难把握。前述《立法法》(2000年)第68条所规定的事项尽管较为清晰,但是该类事项却并不是地方立法中经常会涉及的内容。如是以来,《立法法》为界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付出的努力在实际效果上就大打折扣了。从《立法法》通过之后全国各地的立法实践来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数量非常少,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力量依然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例如,“山西省1980年至2011年制定了省级地方性法规321件,其中由省人大制定的只有2件,占0.62%,其余 ①?宋玉波: 《论地方立法的层次构成与效力体系》,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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