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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2019年月日

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

(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

(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第十条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矿产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一条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开展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

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以申请审批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第三章出让组织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活动,原则上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属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矿业权出让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可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其他矿产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同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中进行。受委托组织实施出让的矿业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办理审批登记。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以下情形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7种矿产的探矿权审批;

(二)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

(三)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海域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其他原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勘查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登记。

新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置。

第十七条原由自然资源部审批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办理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属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的,转由省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原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办理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的,继续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稳妥调整和规范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权限,对自然资源部下放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权限原则上不得再行下放。

第四章出让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矿业权出让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和矿业权设置排他性原则,妥善处理各类矿产空间和时序上的开发关系,合理划定探矿权采矿权区块,保障矿业权合理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划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区块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也可以将市场主体提出的探矿权采矿权区块纳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

第二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和矿业权设置必要性,对矿业权出让的数量和时序作出安排;对拟出让的矿业权组织做好现场踏勘等基础工作,满足出让条件的,组织实施出让。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拍卖挂牌出让的竞得人、协议出让和申请审批的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自然资源部审批登记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矿业权,由自然资源部与矿业权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自然资源部审批登记的其他矿业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业权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自然资源部审批登记的矿业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出让的探矿权,出让合同应明确勘查矿种与范围,以及综合勘查要求、依法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计划、法定义务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对出让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应明确开采矿种、范围,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计划、法定义务等相关事宜。

第二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十四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公开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内的相关地质资料和勘查成果。

第二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第二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经集体研究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政府公共资源(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出让公告。

第二十八条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投标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三十条以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收益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第三十一条招标成交的,政府公共资源(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府公共资源(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以及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布。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三节协议出让

第三十三条协议出让矿业权须经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中,自然资源部登记的,须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出让收益评估与征收管理等,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文件应明确:拟协议出让

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受让主体、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标高、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

第三十四条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审批登记权限,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

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率参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和矿业权出让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基准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出让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活动的监督。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加强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监管和服务,全面实行留痕管理,建立矿业权配号异常信息捕获和监测分析系统,对各地矿业权审批开展在线监管、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出让合同等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建立异常名录和违法违规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规范矿业权人行为,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

第四十条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违反相关规定,放弃中标项目,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取得矿业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出让管理规定及矿业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前制定的其他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16623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 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开采矿种:______,储量:______,

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核、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档案保管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行为。第三条合同管理应当与经营相结合,合法合规,兼顾效率,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对外经济往来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传真、网络订单等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劳动合同、业务合同及资金运用类合同等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业务合同指各级机构在商务活动中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签署的、与业务有直接关联的各类合同。 第七条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秘密。 第八条各机构合规审计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结合合同管理实际需要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视,并在此基础上对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改进合同履行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九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以统一管理为主的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实行合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工作职能分工,授权有关部门开展商务活动并签署合同。受权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商务活动。 第十条公司合规审计部负责行使全面、统一管理合同的职能,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制定、修订和解释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 (三)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总结合同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在全辖做好提示; (五)监督、检查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加强过程管控,提升履职能力; (六)参与公司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 (七)负责公司合同纠纷的仲裁或诉讼活动; (八)负责具体落实公司辖内分支机构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并及时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九)合同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合规事务。 第十一条合同主办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承担合同谈判、起草、签订等专项管理职能,包括集中采购合同主办部门和非集中采购合同主办部门。第十二条合同主办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履约能力跟踪; (二)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确认合同条款完整,约定内容符合业务需求和公司利益;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订; (四)负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处理;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0]309号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地矿管理办法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年十一月二日印制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

土地出让金标准详解

土地出让金标准详解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 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 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那些?就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姚华军。 坚持三大改革原则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切实完善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关于此次改革的背景,姚华军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制定《方案》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姚华军指出,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是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转变,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公平公正,提升配置效率,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迫切需要;是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然要求;是健全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坚持标本兼治,堵塞制度漏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关键举措。改革坚持三大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鼓励各类投资公平、平等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考虑矿业高风险、长周期和基础产业等特点,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安全。按照“放管服”要求,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加强事关国家经济、能源和国防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调控,保障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安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加强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有机衔接,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把握五方面改革重点 “此次改革,重点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下放审批权限等5个方面。”姚华军说。 在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强调尽量减少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行政方式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 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一、总则 (1) 二、合同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1) 三、合同的拟定及谈判 (2) 四、合同的审核及签订 (4) 五、合同的履行 (6) 六、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6) 七、合同的归档 (7) 八、附则 (7)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使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行纪合同以及其它各类民事合同等。本办法所称职能部门是指本公司各业务执行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本公司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拟定、审查、监督、登记、归档等处理。具体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合同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第四条本公司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统一由财务部和法务负责,具体包括全公司合同的登记、编号、送审、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合同的拟定、洽谈由本部门负责人委派专人负责,具体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的合同管理职能: 1. 负责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 2. 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妥善保管合同文本、相关文件、重要数据及证据材料。 3.对合同进行财务层面的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4. 对各职能部门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配合主办部门的合同签订工作,参与合同的起草、论证、审查、谈判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 6.协助办理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手续。 7.指导配合各部门办理合同的报批、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8.承办其他有关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法务的合同管理职能: 1.制定、完善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和合同审查流程,并组织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实施。(流程见附件) 2.宣传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通报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 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武政规〔200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市场优先,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一)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计算。 (二)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市场价的20%计算;其他用地,按市场价的50%计算。 规范划拨土地现状补办出让管理,禁止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方式规避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原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类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商服类用地增加容积率且超过原批准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

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摘要:公共资源是人民的资源,是宝贵的社会财富,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统一的交易平台,不仅能发现价格、提高效率、优化配置,还能让每一笔交易都晒在阳光下,促进公平竞争。刚刚过去的2017年,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政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201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无线电频率等非传统自然资源,推进市场化进程。” 《意见》指出,应建立公共资源目录清单,资源清单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健全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制,促进资源的整合管理和高效利用。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在线监管、全过程监管,构建依法监管与信用激励约束、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格局。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2017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 2017年4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6个部门共同签署《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对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共享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采矿权出让合同正式模版

编号:YB-HT-024730 采矿权出让合同正式模版 The contrac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采矿权出让合同正式模版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

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矿业权办理管理工作,实现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及时、高效开展,保证集团公司各类矿井(生产矿井、新建矿井、筹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依法办矿,保证集团公司矿井接替的顺利进行,实现依法勘探、依法建设,特制定该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集团公司各类矿井必须按照申请程序,开展采矿权、探矿权申请办理工作。 第二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牵头,集团公司地质处下设矿业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矿业权办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及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各矿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地质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协助单位及管理考核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各矿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矿长是第一负责人。各子公司必须成立专门的矿业权办理主管部门,各矿必须指定专人开展矿业权办理具体工作,并有一名业务技术人员参与配合。在未征得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办理人员。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各子公司及各矿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因互相推委、扯皮或不积极主动工作影响矿业权办理进展的,将视情况追究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各矿在矿业权办理工作中,对有时间限制要求的各类支持性文件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行文汇报,并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开展好招标委托手续。矿业权价款的处置方式须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地质处审核后实施。 各矿负责完成矿业权办理所需支持性文件报告的招标委托,并完成审批,取得批文。对于上报的资料要确保质量、真实可靠、及时高效。 第七条各子公司、各矿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的上报文件,必须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请示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领导签发后,方可出具集团公司文件报各级部门。 第八条各矿必须明确矿业权办理的工作目标,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矿业权办理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地质处矿业权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地质处矿业权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汇总后,编制并下发集团公司年度矿业权办理计划。 第九条集团公司按照年度矿业权办理计划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月度进行考核。每月在集团公司办证例会上通报各矿当月办理进展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的矿,将视情节情况在集团公司各项主要会议上通报批评,并酌情处罚1-5万元。 第十一条办证主体单位因工作中不作为或工作力度不够,未完成年度总体计划目标的,酌情处5-100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所有。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 (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九条出租人将已出租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前的60天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住宅房屋转让 第十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 一、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 (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行与登记权限一致的同级管理制度,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编制上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二)探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增列)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三)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以及除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其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二、其他事项 (四)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省级管理的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下放事项审批登记后,通过智能审批系统生成配号文件上传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完成配号后由州(市)自然资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的原则性规定2003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 号),自当年的8 月1 日起施行,从而为完善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权市场运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该《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明确了原则和要求。 (1)招拍挂的组织实施部门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可以委托实施,但只能一次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 (2)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新设采矿权应当招拍挂的情形: ①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②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③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④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⑤部、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禁止性)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形: ①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②符合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③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④探矿权采矿权属有争议; ⑤法规另有规定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 (5)招拍挂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地质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和矿山环保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6)其他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拍卖日前20 天要发布拍卖公告。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应当于挂牌起始日前20 天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2、采矿权招拍挂程序: 制定出让方案→报局务会讨论、领导审定→发布出让公告(20 天)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挂牌(10 个工作日)→受理申请→竞价→成交确认→ 竞得人缴规费→采矿登记资料审查→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公布出让结果。 附件四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流程图 制订出让方案、制作出让公告 ↓ 会审 ↓ 发布公告时间20 天,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 挂牌10 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人报名3 人以上拍卖 ↓ 竞价 ↓ 成交确认、签订确认书 ↓ 采矿权竞得人缴纳价款等有关规费 ↓ 办理采矿登记 ↓ 公布出让结果

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平朔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平朔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平朔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促进平朔公司合同管理信息化,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出资人利益和平朔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平朔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朔公司及平朔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各控股公司、参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 (一)借款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 (二)并购、重组、改制、划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同; (三)合资、合伙、合作、联营、合并、分立合同; (四)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五)勘探开发合同; (六)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七)承揽合同(测试、生产加工合同); (八)保管、仓储、运输合同; (九)承包、租赁经营合同; (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十一)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十二)供用合同(供用电、水、气、热等); (十三)采购合同; (十四)其他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事项的批准,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合同谈判、合同申报、合同起草、合同审查、授权委托、合同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及合同保密、合同台帐、备案、档案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合同项目发起、申报、审查、签署的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平朔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招标工作会议是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层。 (一)公司招标工作会议主要职责是: 1、研究物资采购类的招标。属于费用类项目中的设备以及外委加工制作维修类的设备,单项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 理考核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同煤集团矿业权办理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矿业权办理管理工作,实现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及时、高效开展,保证集团公司各类矿井(生产矿井、新建矿井、筹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依法办矿,保证集团公司矿井接替的顺利进行,实现依法勘探、依法建设,特制定该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集团公司各类矿井必须按照申请程序,开展采矿权、探矿权申请办理工作。 第二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牵头,集团公司地质处下设矿业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矿业权办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及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各矿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地质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为矿业权办理工作的协助单位及管理考核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各矿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矿长是第一负责人。各子公司必须成立专门的矿业权办理主管部门,各矿必须指定专人开展矿业权办理具体工作,并有一名业务技术人员参与配合。在未征得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办理人员。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各子公司及各矿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因互相推委、扯皮或不积极主动工作影响矿业权办理进展的,将视情况追究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各矿在矿业权办理工作中,对有时间限制要求的各类支持性文件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行文汇报,并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开展好招标委托手续。矿业权价款的处置方式须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地质处审核后实施。 各矿负责完成矿业权办理所需支持性文件报告的招标委托,并完成审批,取得批文。对于上报的资料要确保质量、真实可靠、及时高效。 第七条各子公司、各矿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的上报文件,必须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请示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领导签发后,方可出具集团公司文件报各级部门。 第八条各矿必须明确矿业权办理的工作目标,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矿业权办理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地质处矿业权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地质处矿业权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汇总后,编制并下发集团公司年度矿业权办理计划。 第九条集团公司按照年度矿业权办理计划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月度进行考核。每月在集团公司办证例会上通报各矿当月办理进展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的矿,将视情节情况在集团公司各项主要会议上通报批评,并酌情处罚1-5万元。 第十一条办证主体单位因工作中不作为或工作力度不够,未完成年度总体计划目标的,酌情处5-100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所有。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市县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于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区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 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节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第三节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董事长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涉及资产、大额借贷经营合同、财产处理等合同的审批。各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公司劳 动合同、干部聘用合同以及销售、采购等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集团办公室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集团办公室负责各司合同文本的审查、归档和备案。 (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合同文本的发放和管理。 (三)参与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审查意见; (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五)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参与争议仲裁、法律诉讼。 (六)负责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集团办公室审核同意; (五)负责向集团办公室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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