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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讲稿

一、什么是警察

(一)警察产生的条件

经济条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

阶级条件: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

社会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

政治条件:国家机器的形成

(二)警察的发展

警察的历史源远流长。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

1、古代警察:古希腊宪兵队——古埃及的保安队——古罗马的警卫官和骑士——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司寇”、“司民”、“司稽”秦汉的“中尉”、明代“五城兵马司”、清代“步兵统领”等。

2、近代警察:1800年拿破仑时期,在巴黎创建近代第一个专设的警察机构。? 1829年,英国建立伦敦警察系统,这是现代专制警察制度的开端。? 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创办湖南保卫局,被认为是我国警察制度的萌芽。1912年,清政府将巡警改称为警察? 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巡警部,这是旧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

3、新中国成立前后警察发展

1927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央特科,是我党的第一个保卫机关。1931年11月在苏维埃政权中设立的国家政治保卫局和民警局,1938

年在延安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简称“边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一支比较正规的警察队伍,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在中央设公安部,省、自治区设公安厅,市设公安局等,相继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警察组织系统。

(三)人民警察的概念

1、警察的分类我国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两大类武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

2、人民警察的含义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

社会力量的角度:人民警察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管理社会治安的行政武装力量,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功能的角度:人民警察是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为目的,以强制、指导、服务为手段的行政作用。包括了警察的消极行政作用、积极行政作用和协助诸般行政作用。

社会行为的角度:人民警察是国家在统治与管理中,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我国警察法上的警察含义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二款表述:“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这样,警察的含义在《人民警察法》中首先是以一种社会力量被体现出来。四大类: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警察、监狱劳教部门的司法警察以及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四大类。

(四)警察的地位、本质、作用

作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惩治违法犯罪。

本质:警察是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地位:警察是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实现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警察与国家共存亡。

二、《人民警察法》的有关内容

(一)人民警察法的含义

以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实施警察职权行为为具体调整对象,规定警察性质、职权、职责、纪律、法律责任,规范人民警察行为、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措施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1995年2月28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人民警察法具体表现形式,共八章52条。

(二)人民警察的任务、宗旨、活动准则1、任务:《人民警察法》第2条(1)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保护

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3)保护公共财产;(4)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宗旨: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活动准则: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三)人民警察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执行职务的原则: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涵义是:(1)法律保护人民警察的依法执行职务行为;(2)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照法律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领导者个人的干涉,人民警察有权拒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职责,并不因此而受到法律追究。

2、坚持执法为民原则(1)转变执法观念,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2)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3)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4)必须切实提高执法水平。(5)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警察行政管理工作。

3、严格公正执法原则

(公正很抽象, 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既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警察做出的各种决定体

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1)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2)把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有机结合起来,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有机结合起来,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结合起来。(3)警察机关决定的内容应合乎客观要求,符合严格公正原则。

4、不受非法干涉的原则

不受非法干涉原则是指警察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人民警察的职责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责任。也是依法行使警察权力的范围和边界。

1、人民警察职责的意义

有利于人民警察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执行职务;有利于人民警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有利于人民警察充分履行职责;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的十四项职责。

(五)人民警察的权力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的实现享有权力的范围。由于警察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又称警察的权限。

1、行政处置权

2、行政强制权

3、行政处罚权

4、紧急状态处置权

5、刑事执法权

具体体现在《人民警察法》第七条---第十九条。

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治安行政处置权,通常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项具体权力。

治安行政强制权,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紧急状态处置权,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在出现意外突发的治安事件、特大暴力犯罪和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下,依法实施的非常措施和特殊办法。主要包括:使用警械、武器权;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权;交通管制权;现场管制权;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等。

刑事执行权: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机关依法履行:1、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行使对刑

事案件的执行权;2、监狱、劳改场所等警察机关依法对被判处徒刑的犯罪人执行监督管理和改造的执行权。

(六)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

1、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的目的第3章作了专章规定,是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具体化。义务是相对人民警察的权限而言,其内容对人民警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明确了人民警察为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而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而体现人民警

察的职能作用。纪律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实施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各种行为。表明了人民警察没有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权,也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目的:为了保证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正确行使职权与职责,正确实施警察行为而完成工作任务。

2、人民警察义务和纪律的基本要求

第20条(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3、人民警察的义务

第21条指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民警察在履行警察职责,行使警察权力活动中,必须予以履行和遵守的行为要求。(积极作为)(1)社会救助义务(2)解决纠纷的义务(3)及时查处报警案件义务(4)抢险救灾义务(5)参加社会公益工作义务

4、人民警察的纪律法律规定:

第22条12项“不得”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人民警察实施的禁止性纪律规范,要求人民警察承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

(七)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1、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概念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实施违反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48条、49条、50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2、承担人民警察法律责任条件主体是警察和警察机关;执行职务时实施了违法行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3、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形式、种类

(1)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48条:人民警察实施了本法第2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9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第50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3)纪律处分

第48条: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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