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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发布]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能源局发布]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能源局发布]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由项目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也可直接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八条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安全鉴定、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验收所需的资料,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以上单位对各自在工程验收中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工程蓄水验收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开发任务、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投资规模、主要投资方、项目审批(核准)情况等;

(二)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形象面貌、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安全度汛措施等;

(三)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四)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五)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建议。

第十二条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通过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程形象面貌满足水库蓄水要求,挡水、引水、泄水建筑物满足防洪度汛和工程安全要求;

(二)近坝区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滑坡体、危岩体、崩塌堆积体等地质灾害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三)与蓄水有关的建筑物的内外部监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需进行水库地震监测的工程,其水库地震监测系统已投入运行,并取得本底值;

(四)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以及蓄水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

(六)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已通过专项验收,并有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验收委员会完成蓄水验收工作后,应出具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在下闸蓄水前将验收鉴定书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认为不具备下闸蓄水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验收主持单位和项目法人。

验收主持单位应在下闸蓄水1个月后、3个月内,将下闸蓄水及蓄水后的有关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水电工程分期蓄水的,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三章枢纽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面貌、投资完成情况等;

(三)工程运行情况。包括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和各单项工程运行情况、工程运行效益情况等;

(四)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验收主持单位收到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九条通过水电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完成变更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三)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多年调节水库需经过至少两个洪水期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蓄水位,全部机组均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每台机组至少正常运行2000小时(含电网调度安排的备用时间),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四)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验收委员会完成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后,应出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验收鉴定书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水电工程分期建设的,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或一次性进行验收。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一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向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运行情况、专项验收计划及竣工验收总体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各专项验收鉴定书的主要结论以及所提主要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遗留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计划安排等。

第二十六条水电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完成各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二)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

(三)已妥善处理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委员会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应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及相关资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和验收鉴定书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水电工程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批复)。

第二十九条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三十一条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重大事项应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的其他有关要求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印发实施的《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1]263号)同时废止。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标准格式]

**工程 单位工程 验 收 报 告 二零一一年十月八日 **工程验收小组

**工程 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验收主持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日期:2011年10月08日 验收地点:**工程项目部

前言 一、单位工程概况 二、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三)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四)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四、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六、意见和建议 七、结论 八、单位工程验收参加成员签字表

前言 ****工程于2011年7月20日开工,于2011年9月20日竣工。经施工单位申请,业主**于2011年10月8日在进行“****工程”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单位有:**。

一、单位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建设内容:修复河堤967m、原河堤挡土墙加高110m、新建护坡120m等。 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7月20日 工程完工日期:2011年9月20日 二、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工程已全面竣工:开挖土石方14157m3,土石方回填8246.18 m3,新建M10浆砌块石挡土墙12324.81 m3。 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工程分6个分部工程:河堤修复土石方分部、河堤修复浆砌石分部、河堤加高浆砌石分部、护坡土石方分部、护坡碎石垫层分部、护坡浆砌石分部工程,经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均合格。 (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总分80分,实得68.7分,得分率85.88%。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返回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公司能源管理制度、计量方法

一、公司能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推进公司能源管理,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使 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杜绝浪费现象,降低产品成本,增 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减少能源购入、储 存、加工转化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 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能源,是指原料煤、燃料煤、焦炭、煤气、电力、蒸汽、汽油、煤油,以及通过转化产生的耗能工质一次税费、 循环水、脱盐水、除氧水、氧气、氮气、CO2和压缩空气。第四条我公司能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环境,追求持续发展,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和管理措施,把产品能源消耗降低最低” 的方针。 第五条我公司的能源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全公司能源管理工作负责,职能处室、车间、分厂、二 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能源工作负责。 第六条我公司的能源管理工作实行分工、分级负责制。公司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能源管理工作负责,各职 能处室和管理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能源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本制度规定公司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用煤、电、蒸汽、油

及其他本制度所称的能源和耗能工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 理要求,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 第二章能源管理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能源管理涉及到职工生活、企业管理和产品生产的诸多方面,它是一个高度综合的管理工程,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能 源管理系统,包括完善组织结构,落实管理职责,按标准配 备计量器具,制定和执行有关文件,开展各项管理活动。该 系统的建立可保证安全稳定供应生产、生活所需能源,及时 发现能耗异常情况,予以纠正,并不断挖掘节能潜力。 第九条能源管理系统实行公司、处室、车间三级能源管理体系,公司设节能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生产、技 术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能源管 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生产管理部。各车间的能源管理机构 设在车间办公室,由车间主任负责本车间的能源管理工作。第十条节能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节能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根据企业总的经营方针和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 会和环境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公司能源管理方针。在其基础上, 制定年度和长远能源管理目标,且能源管理方针和目标以书面 文件颁发,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两年节能工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详解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 竣工验收应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水库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6.1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注1]。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注2];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注3]。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注4];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注5];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详见附件6-2、6-3) 注: 1、若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请查阅《关于加强我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桂水技〔2010〕19号)文相关条款。 3、此处专指档案专项验收。 4、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5、除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合格外,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项目也必须全部合格。 6.2 竣工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注: 大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 中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 小型水库由各市水利局定。 6.3 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 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管理,明确单位工程验收责任,规范单位工程验收行为,提高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效率,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厅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依据 第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施工合同文件; 7、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并通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承建单位,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该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中间产品、填筑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进场复检、现场检测资料等),且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已统计填写完成,并通过监理单位复查,签署了复查意见。 第七条该单位工程所属全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已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八条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完成检查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九条单位工程验收的备查资料已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并整编成册,并通过了监理单位复查,项目法人档案管理人员初查合格。 第十条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XX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办法

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加强能源管理,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合理利用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能源是电力、水、蒸汽,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室。 第二章建立节能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由设备部主管节能工作,并成立领导小组,车间班组要设节能员全公司构建三级节能网。节能组织机构的任务,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和改造,研究和审议节能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车间的节能组、班组的节能员,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有实践经验和热爱节能工作的干部和员工。要不断提高节能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节能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精神。 第三章能源管理基础 第五条公司建立水、电消耗定额指标分解到车间及重点机台。建立多层次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条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做到能源统计规范化,要建立健全各种能源的原始记录,按时间、要求报表,准确无误。 第七条要根据需要,有计划的对耗能设备,能源转换进行能量平衡测试,为设备改造提供依据。 第八条加强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仪表倍率,计量率要达国家计量标准。第九条各车间应按合理用能原则,科学组织生产,用能设备要合理开停,制定合理用能制度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尽可能减少能源损失。 第十条要严格执行《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守则》规定,设备部、生产部应根据生产需要调整运行方式,提高供电技术指标,保证供电安全,用电单位应

选择最佳节点方案组织安全生产,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减少设备空转车,降低设备作业率,提高台时产量,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一条供热系统运行管理要执行《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守则》规定,合理有效用热,要改善管道的保温措施,减少泄漏和热损失,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十二条加强非生产用能管理,厂内设浴池要申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用电热采暖、烧水和做饭,办公室照明要采用日光灯,禁止使用百瓦以上的白炽灯泡,多灯头的房间,应设置分开关,消灭常流水、常明灯、常漏气现象。 第十三条各车间用能指标,由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分配,并纳入公司计划,设备部根据公司下达用能指标,按年季月耗指标下达各车间,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第十四条一切新增用能都必须事先申请设备部,由设备部对用能设备容量,技术标准及设备状况进行审查,经批准并纳入计划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基建、维检、环保以其它建成后用能工程均必须在投产前向设备部能源申报,经办理手续后方可用能,施工用能必须经设备部门审查,部长批准,装表计量收费不许私接滥用。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按生产产品单耗,编入生产计划,考核到主要工序单耗,辅助车间采用限量考核,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做好用能检查工作,发现不合理用能及浪费能源现象及时制止和采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1.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3导线在开关盒、插座盒内留线不低于15cm,卷成螺旋状放置底盒内,线头做绝缘处理(绝缘胶带、压线帽或者WAGO连接器)。 4 配电箱内导线保留长度不小于配电箱的半周长。 5 配电箱底边距地不少于1.5米,配电箱上应注明用电回路名称。 6 灯线应考虑到房间布局然后谈线定位。 开关,插座面板安装必须端正,牢固,不允许有松动,必须全部有底盒,不允许直接装在木头木板上。凡插座必须是面对面方向,左零右火,三孔插上接地线,且盒内不允许有铜线裸露超过1mm。工装灯线一般要求必须走地线,这个视情况而定。开

关安装后应方便使用,同一室内开关必须上同一水平面,并按最常用,很少用得顺序布置。开关插座不允许按在瓷砖腰线和花砖上。 四.灯具的安装规定: ①镜前灯一般安装在距地1.8米左右,但必须与客户沟通好。

水路 一、水压测试:水压打至0.6Mpa以上,保持时间应在20分钟以上,允许压力下降0.1Mpa。 二、各水管材料应符合设计及业主要求。 三、热水器的冷热水管水头间距应为15CM,冷热水管水头应水平、位置应便于热水器安装、且不得在瓷砖腰线上。 四、水管管道敷设应符合左热右冷,上热下冷的原则。水管交叉,水电管交叉必须使用过桥连接。 室内给水管总阀位置应合理便于维修,且有利于后续设备安装。 五、给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横平竖直,控制好落差。排水管必须做通水试验。

六、各常用水头及排水位置应正确、合理。 七、排水管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排水管不小于2%,排污管不小于5%。 八、洗衣机下水口不能有地漏返水现象。 九、各给水管水头出水情况应正常。 一般类水管高度尺寸表 一、台盘冷热水高度: 50cm 二、墙面出水台盘高度: 95cm 三、拖把池高度: 60-75cm 四、标准浴缸高度: 75cm 冷热水中心距: 15cm 五、按摩式浴缸高度: 15-30cm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结合本工程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地验收,在进行工民建及交通道路等工程验收时,还应参照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规程办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地目地 一、本着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工程按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检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批准地设计要求; 三、检查工程地设计、施工及设备制安有何缺陷,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进入下阶段施工地条件; 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六、总结工程建设中地经验教训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收地依据是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地现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已批准地设计文件、相应地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及工程项目划分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二章验收阶段、组织管理及权限 第五条本工程验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分阶段工程验收。 除执行上述验收阶段外,本工程还实行档案管理验收及移民迁占验收制度。 第六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地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 单元工程验收是日常施工质量考核地基本单元,是其他各阶段验收地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在单元工程验收地基础上及时进行。单位工程及全部工程地验收工作,应在主持工程验收单位接到竣工请验报告后,分别在一个月和三个月内进行。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阶段验收前地准备工作。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列入完工项目,不能参加评优和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工程验收工作地组织管理 一、单元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即班组长、工地质检员、专职质检员)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监督、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其中重要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必须有项目监督站参加;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作好各项交验资料准备,并提出建议验收时间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参验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阶段验收地组织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全部工程验收。当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复设计内容全部完成后,由水利水电工程

节能管理办法

节能管理规定 一、各级能源管理机构的职责 1.全公司节能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系,即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机械租赁站)。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均应成立相应的节能领导小组,并要由一名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生产、技术、机械、材料、行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组成。 2.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配备有一定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的人员具体负责。 3.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把节能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4.公司节能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上级单位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及时向下属单位进行宣贯。 (2)督促各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3)组织、指导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运用,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各单位节能管理部门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上级单位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2)认真执行局能源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 (3)加强能源的计量、定额管理,定期对项目经理部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4)加强机械设备的技术改造和维修保养,并对维修质量进行检查、考核,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5)积极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运用。搞好节能宣传活动及培训工作。 6.项目经理部节能管理部门(机械租赁站)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制定的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3)加强机械施工组织和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能源效率。 (4)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 (5)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能宣传活动和节能培训。 二、重点耗能设备的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能耗设备管理,重点耗能设备是指装机容量300KW(含)以上的施工机械设备,从而对推动全公司的节能工作。 1.各单位在用的重点耗能设备要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和履历书的填写,实行定额考核和经济核算,奖罚兑现。

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一、水电工程 (1)电路工程 1.所有电器控制线及线路必须穿PVC管。 2.如果天棚处无阴角而有减力墙时,线路从墙上走。 3.同一电路电线应铺设在同一管内,线径大小合适,且穿管根数应做到穿管线 横截面积不大于PVC管横截面积的40%。 4.电线弯曲度不得大于90度,超过90度时用管件连接。 5.电线穿管时强弱必须分开,且都穿管。 6.接头牢固、可靠,绝缘性能良好(阻值大于0.5MΩ)。 7.线路布局合理。 8.开关插座固定位置必须符合要求,即开关离地1200-1300MM,插座离地 300-450MM。 9.各线路走向清晰有序。 10.室内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空调线应铺设4平方毫米BV铜芯线。 11.家用电器插座应铺设 2.5平方毫米BV铜芯线。 12.照明线应铺设 2.5平方毫米BV铜芯线为主线,1.5平方毫米BV铜芯线为分线。 13.有吊顶的顶必须穿管,同时套用管件,且不能搁在吊顶上,一般离顶100- 200MM。 14.隐蔽线管铺设为:线管到水泥沙浆外的厚度不得低于15MM。 15.穿入线盒内的线管长度不得大于0.5MM,且套固定套。 16.所有线路必须设接地线和漏电保护设施。 17.各电线接头必须符合建筑规范要求。 18.管内不许接头,接线盒内线头留有余地,接头焊好、包好。 (2)水路工程 1.所有接头牢固、可靠,密封性能良好。 2.明水管出水口要做到上冷下热,左热右冷。 3.室内隐蔽管道在封闭前,必须进行加压测试。一般在工作压力不大于 0.6MPA的前提下,无减压现象为合格。 4.水龙头与管件接口处油麻或生料带不得外露。 5.出水管件上的延长线应垂直于墙面。 6.防水过程中整体现浇的防水,一般要求一布三油,或二布六油(十字铺贴)。 7.涂料防水层必须平整、均匀、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 8.防水工程检验方法为关水24小时无渗漏即为合格。 (3)排水工程

1-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ICS 93.130 P59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 2008-03-03 发布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1 SL223-2008 SL223-199 2008.03.03 2008.06.03 验收规程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 章15 节145 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利部

公司能源管理制度

公司能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能源管理,降低物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和物资消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能源的计划、计量、输送、使用、定额、考核、统计、节约、奖惩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全过程的管理,适用于车间、办公室等各部门。 3 职责 3.1能源管理体系 能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成立以专业管理为主,全员参与的公司、分厂(部室)、班组三级能源管理网。 3.1.1公司成立生产总监为组长的能源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全公司的能源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负责全公司能源管理日常事务工作。 3.1.2 各车间(部室)由车间主管生产的副主任、设备员、统计员组成本部门的能源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的能源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设备管理部领导。 3.1.3班组设备员兼任节能员,负责本班组的能源管理工作。 3.2能源管理机构职责 3.2.1能源领导小组职责 3.2.1.1贯彻国家的能源方针、政策及法规,全面领导公司的能源管理工作。 3.2.1.2建立健全公司的能源管理机构、体制,给职能部门配齐必要的管理人员。 3.2.1.3定期召开能源工作会议,听取能源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布置能源管理工作任务,审定能源消耗定额和年度计划,审定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审定节能的长远规划。 3.2.1.4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领导和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节能活动。 3.2.2 能源管理部门职责 3.2.2.1在公司能源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法规。 3.2.2.2组织制定和修改各种能源管理制度,对各个环节的能源管理,实行全面监督。

家装水电施工验收标准

家装水电施工验收标准 令狐采学 1、一般公司用的是外径为16MM的电管(也就是常说的4分担),我们公司电管一律用外径为20MM的电管(也就是常说的6分担),弯头一律用弧型弯头。 2、检查交底的位置是否合理,所有资料是否合适合同要求。以前的水管、线管、电线是否需要更换。 3、在布水电路时,水电路禁绝故意饶线路,尤其是在过墙的时候必须打眼穿墙过,以布完电线后线管弯头少于五处且易抽动为原则。 4、在布水电路时,水管和电管之间距离不得少于30CM,更不得呈现在同一槽内,水管和强电线管原则上不得呈现交叉,水管和弱电线管如若呈现交叉则水管必须从电管下部通过。 5、混水伐的水口距离要正确和水平,所有水口与墙体平齐,混水固定阀水口中心距14.5cm,左热右冷。 6、水试压,坚持0.6—0.8Mpa(约6—8公斤),20分钟不失落压,各上下试水疏通。

7、电视线、网络线必须有分派盒,整线分支到所有的位置。禁用电视线、网络线或德律风线走同一管道。. 8、所有暗盒要平整,不克不及超出墙平面,线管要低于墙平面8mm,与暗盒连接用暗盒螺母,开关插座辨别要在同一水平面上。 9、所有空调、厨房、卫生间的电线各作为一个回路直接进入配电箱,空调用4平方线,普通插座用2.5平方线,照明用1.5平方线。所有线路必须穿管子,管子穿进盒子,不克不及穿管子的特殊处所,用护套线处理。相线、零线、地线同径,分清花色。 10、吊顶内的电线要用阻燃线管固定在顶上,线路一次到位。线头全部卷好。 11、在铺电线之前要确定是用复合地板还是实木地板,注意卧室与客厅、客厅与厨房及卫生间、卧室与厨房及卫生间的高低差。 12、强弱电路装置固定,不得斜拉,不裸露带电线头。暗盒间要分隔10cm左右,线管不克不及交叉太多。 13、电路装置完毕后,电源全通,灯全亮,插座是左零右相,面板平整、牢固,吊顶要牢固。用手钻试用每一个插座。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doc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3.1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本细则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3)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5)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赤道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6)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 目和进行工程结算。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单位必须 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凡因承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 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 (1)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2)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由监理机械组织设计、施工和业主参加的联合验收 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 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和 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监理机构协助业主进行工程 验收的组织工作。 3.3 工程验收的程序 (1)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承建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充分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和财税、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

能源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部件制造部车轮加工部 能源采购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电、自来水、天然气、暖气、柴油、压缩空气、二氧化碳等能源的采购,实现优质保供,特制定本办法。 2. 职责 2.1生产及装备室根据加工部的月度生产计划,结合现有的库存情况,制定每月的能源采购计划;根据生产任务的变化及使用情况,及时调整采购量,确保生产的有序进行。 2.2技术质量室针对采购能源品种质量进行验证。 3.品种及质量要求 3.1电的质量要求:一次电压10KV±7%,频率50HZ ±2%,功率满足1600KWA变压器容量要求,保证供电连续性、稳定性。 3.2自来水的质量要求:压力0.7 Mpa -0.8Mpa,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应 3.3、天燃气的质量要求:高位发热量>31.4MJ/m3;总硫≤460mg/m3;硫化氢≤20mg/m3;无游离水,供气压力0.4 MPa±5%。 3.4暖气的质量要求:压力0.3Mpa-0.5 Mpa,温度50℃±10%. 3.5二氧化碳的质量要求:纯度≥99.2%,无水分,熔点:-56.6℃,沸点:-78.5℃,临界压力:7.39MPa,临界温度:31℃,充装压 力1.6MPa-2.6MPa,充装后重量500KG±10%。 3.6液氮的质量要求:纯度≥99.9%,氧含量≤50,氢含量≤15,一氧化碳含量≤5,二氧化碳含量≤10,甲烷含量≤5,充装压力11.5 MPa±10%。 3.7液氧的质量要求:纯度≥99.2%. 充装压力11.5 MPa±10% 3.8乙炔的质量要求:纯度≥98%. 环境温度25℃时充装压力1.60 MPa.

温度降低充装压力降低,反之充装压力升高,最高重装压力不得超过2.4 MPa. 9、液氩的质量要求:纯度≥99.9%,氧含量≤10,氢含量≤5,氮含量≤50,甲烷含量≤5,一氧化碳含量≤5,二氧化碳含量≤10,充装压力11.5 MPa±10%。 10、柴油的质量要求: 柴油采购由部件制造部质量部制定采购标准,并执行。 11、压缩空气的质量要求: 压力0.6 MPa~0.8 MPa。 4.能源采购的质量检测: 4.1二氧化碳等气体质量检测: 4.1.1对于各种气体专业数据检测需专用设备检测,要求供应商按批次提供质量检测分析报告,如生产需要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 4.1.2可燃气体纯度可在实际使用中通过燃烧火焰、加热速度等方式进行检测; 4.1.3通过压力表检测充装压力; 4.1.4通过称重对于二氧化碳充装重量进行检测; 4.2柴油质量检测: 生产及装备室按批次进行抽检重量,供方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如生产需要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 4.3水、电、天燃气、压缩空气检测: 4.3.1管网巡视中检测配电柜上电压表的电压值; 4.3.2天燃气控制箱压力表压力值; 4.3.3管道压力表压力值。 5.供方评价: 5.1生产及装备室根据一年供货日常业绩,填写《供应商年度评价表》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Dl5018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T5018-94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Hydraulic and hydroeleclric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 formanufacture,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steel gate DL/T5018—94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长江葛洲坝工程局机电建设公司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 总则 2 引用标准 3 一般规定 4 焊接 5 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 6 螺栓连接 7 表面防腐蚀 8 闸门和埋件制造 9 闸门和埋件安装 10 拦污栅制造和安装 11 验收 附录A 常用金属材料性能(补充件) 附录B 焊接工艺评定机械性能试板的制备、试样尺寸、 试验方法及合格标准(补充件) 附录C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推荐格式(参考件) 附录D 高强度螺栓连接面无机富锌漆配方(参考件) 附录E 高强度螺栓紧固力及力矩计算表(参考件) 附录F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等级(摘自GB8923—88)(补充件)附录G 大气露点计算表(参考件) 附录H 金属涂层厚度和结合性能的检查(补充件) 附录1 常用滑道支承材料(补充件) 附录J 止水橡皮的物理机械性能(补充件) 附录K 闸门高强度环氧势料配制与特性 附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 安装及验收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4] 675号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T5018-94,自 1995年3月 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部水电站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挂靠在北京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办法

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简化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并保证工程验收质量,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验收。对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等。 1.0.4 工程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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