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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内的所有产生有毒有害岗位及生产场所。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环保副总(安全总监)承担监督职能,各副总承担管理职责。

3.2职业病危害产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3安环节能部负责对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

3.4安全处负责生产部管辖范围内职业病防治管理具体相关工作。

3.5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6财务部负责保证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支出。

3.7安环节能部负责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工作。

3.8安环节能部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工作。

3.9安环节能部协同生产部电仪分部负责接触放射人员的管理工作

4、防护与治理

4.1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防治的原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应当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4.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不用或少用有毒物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4.5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规范职业卫生管理。

4.6公司为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4.9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安全处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10公司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每三年一次,由安环节能部负责。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4.11接触放射源的工作人员须经过培训,取得《放射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接触放射源时须佩戴放射源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检测一次,电仪分部应及时送检。安环节能部协同生产部电仪分部做好接触放射源人员的管理工作。

5 、组织与抢救

5.1公司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公司安全应急预案中的救护队担任该项工作。

5.2救护队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5.3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

6.1安环节能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6.2设置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管。

6.3检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

6.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做好劳动防护。

6.5检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6.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置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就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的要求,由安环节能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共同确定。

6.7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6.8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6.9职业危害检测和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6.10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分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6.1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6.12职业卫生设施投入在使用前和在检修后,应进行危害检测和评价。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7.1公司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7.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7.2.1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7.2.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7.2.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7.3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7.3.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7.3.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3.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3.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7.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首先通

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8.1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所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

8.2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8.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8.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9.1生产部安全处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的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9.2生产部安全处应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每年1月制定,经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环节能部备案。每项检查结果出来后,应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报公司安环节能部备案。

9.3职业健康检查人员的范围;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9.4职业健康检查

9.4.1公司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9.4.2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9.4.2.1公司应当对下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员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

9.4.2.2新录用员工在一级安全教育期间,到公司确认有资质单位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登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报公司人力资部,对身体异常的人员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填写《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报人力资源部。

9.4.2.3转岗、拟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转岗、拟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到公司确认有资质单位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登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报公司人力资部,对身体异常的人员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填写《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报人力资源部。

9.4.2.4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9.4.3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9.4.3.1公司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按照医疗单位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9.4.3.2 有职业禁忌或者存在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所在部门书面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

9.4.4离岗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9.4.4.1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结果填入《离岗人员体检一览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9.4.4.2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4.5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9.5公司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

9.5.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9.5.2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9.5.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9.6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7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9.7.1公司应当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A、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基本情况。

B、职业健康检查异常情况登记。

C、职业病患者情况。

E、疑似职业病患者情况

9.7.2公司应当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A、职工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进厂体检情况。

B、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

C、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D、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E、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9.7.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保存至该员工离职、退休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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