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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府发〔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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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文件

顺府发〔2010〕27号

印发顺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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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处置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灾害应急工作水平,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粤府办〔2004〕7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 2 —

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四)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五)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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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六)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科学防治;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果断高效。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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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常务副局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区应急办、武装部、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教育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公安局、财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文体旅游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气象、电信、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分管局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指派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区级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发布、接待慰问及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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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领导小组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灾害发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应急分队。

必要时,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小组成立应急指挥部。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总指挥,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应急分队。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执行省、佛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在区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将有关信息上报上级政府和应急部门。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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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负责对受灾后的民房、厂房、仓库、校舍、桥梁及在建工地等建筑物进行检查、核定,对建筑物的受损情况作出评估。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灾情动态。

区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助工作。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区公安局:参与抢险救灾疏散,维护灾区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的交通疏导工作。

区财税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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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和应急工作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落实资金,保障防治和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各有关部门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综合协调救灾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负责在危险路段设立明晰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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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区之间通讯的正常使用。

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顺德供电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进行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区消防大队: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将险情或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提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全力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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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在处置过程中,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应急办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等,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发布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将险情或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提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全力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应急办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发布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迅速将险情或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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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四)各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四、应急保障

(一)通讯保障: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二)经费保障: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物资保障: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保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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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四)技术保障:加强公益性地质技术队伍建设,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等基础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五)群众保障: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后的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五、监测和预警预报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的基础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并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推进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灾害隐患点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住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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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的领导责任制。为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应急避险方案,明确报警责任人、报警信号、人员疏散路线、转移地点等。

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中应该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加强报建管理,在山体、陡坎、河流、地下防空洞等附近,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和区气象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上级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上级和我区几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二)建立健全灾害监测和速报制度。

各部门有关人员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和险情报告后,要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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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情况,并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上报灾害和险情。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上报,并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和安置。

设立地质灾害报告电话,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报告。当地居(村)委员会、居(村)民小组应当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三)加强灾害预警预报。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和气象局要加强联系,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

(四)地质灾害预报的发布。

区地质灾害预报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和区气象局发布,— 1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理。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地质△ 灾害 预案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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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10年7月9日印发—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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