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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北京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北京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北京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3.01-实施日期:2004.03.01

(京发改〔2004〕298号)

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起草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且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三月壹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壹、总则

第壹条为进壹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之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见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关联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关联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和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关联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俩阶段实施:

(壹)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能够委托壹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且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壹)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且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方案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壹)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且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方案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方案,且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方案,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且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

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壹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壹)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三)参和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和工程验收;(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且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和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

同》。

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方案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且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方案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且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于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于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

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于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关联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壹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于壹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于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均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于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壹且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关联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且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且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于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三十壹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和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壹律从建设实施

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和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于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于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且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和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于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代建制”管理,推进政府投资管理改革——访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副处长李三忠

日期:2004-11-25

文章页数:[1]

为了有效解决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中,政府对项目单位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缺乏约束等问题,市政府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代建制”试点,取得了明显效果。进入2004年,市政府将加大政府投资管理改革力度,“代建制”将于更大范围实行。我们就此采访了市发改委投资处副处长李三忠。李三忠处长就目前北京市实施“代建制”的必要性、“代建制”管理的优势、北京市实施“代建制”管理的试点情况,以及下壹步的打算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请问什么是代建制?为什么要于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代建制?代建制要解决目前政府投资中的哪些矛盾?

李: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组织工作,严格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于当前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中,政府缺乏约束项目单位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等行为的有效手段,致使“三超”现象极为严重,目前几乎百分之百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存于着“三超”问题,有的建设项目超投资达壹倍之上。

造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的原因,表面上是由于部分项目单位专业管理经验不足,但其深层次的原因于于缺乏政府投资约束机制。于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项目使用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是超投资、超标准的受益者,政府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于法律地位上实际上没有过程控制和追究责任的权力,政府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这壹问题突出地反映了我市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问题,根本出路于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公益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记:实行“代建制”的关键是什么?

李:实行“代建制”的关键于于用公开竞争制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经济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执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任务。通过对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三超”问题。

记:实行代建制能够给政府带来什么效益?目前北京市是否已具备了实施代建制管理的条件?

李:和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相比,对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

1、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从机制上确保防止“三超”行为的发生,(1)代建单位通过招标产生,能够降低政府投资项目总体成本,体现了市场竞争意识。(2)代建单位具有丰富的项目专业管理经验,有助于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3)代建单位和政府、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通过合同约束三方的行为,有利于排除项目实施中的各种干扰(主要是项目单位提出的“三超”要求),符合法制理念。(4)代建单位须依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向政府缴纳壹定比例(10%-30%)的履约银行保函,为从经济上制约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提供了保障。(5)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投资低于批准投资的,可按财政关联规定,从节余资金中给予代建单位进行提成奖励,从机制上鼓励代建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2、能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行为,增强了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于“代建制”项目中,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项目功能需求和实行工程质量、工期、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1)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功能需求、建设标准,使得建设项目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要求。(2)项目使用单位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有助于减少建设实施过程中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变动的随意性。(3)能够使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力量加强对建设工期、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把项目使用单位从决策角色转变为监督执行角色,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

3、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对“代建制”项目,政府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项目具体执行实施依靠市场机制管理,有助

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减少“三超”现象。

目前,北京市实施“代建制”管理的条件已经成熟。

首先,政府投资项目“三超”问题已经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现象的面之广、规模之大,已经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严重的时候,每年均有大量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专家来信,提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也多次批示,要求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尽快实施“代建制”管理,从机制上彻底解决这壹问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选择。

第二,实施“代建制”管理符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向。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经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指出:“对非运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我市试行“代建制”的思路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壹致的。

第三,试点效果非常明显。

第四,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北京市发改委已向社会公开政府实施代建制的信息,且正于筹建代建单位库。

记:北京市从2002年就开始进行代建制试点,效果如何?

李:从2002年起,市发改委已经于回龙观医院、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和体育训练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项目中实行了“代建制”试点,截止目前,回龙观医院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北京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已完成代建单位招标、签订《代建合同》,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和体育训练中心已经完成征地和编制完可行性研究方案。从结果上见,效果非常明显:项目专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可行性研究方案等项目前期工作明显深入,初步设计方案按照可研方案要求反复修改,代建单位管理行为极为慎重,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建设实施中的临时改动基本杜绝。

记:当前于国外或国内其它地区(如香港、深圳)是由工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这种做法和代建制相比利弊各是什么?

李:和设立工务局进行政府投资项目专项管理的设想相比,“代建制”的优势非常突出:(1)更符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向。(2)体现了市场竞争意识,避免搞垄断。(3)不需要增设新的机构,避免了机构、职能重迭。(4)能够从机制上防止超概算行为的发生。而工务局模式最大的弱点于于缺乏超概算行为的责任追究经济承担能力。

记:请您介绍壹下市政府于实施“代建制”管理上下壹步的打算。李: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部署,2004年,我们要重点推进政府投资管理改革,打破传统的政府投资直接拨款的模式,实现政府投资管理模式由被动的审批管理向搞好项目储备、前期研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新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依法实现百分之百招标,对公益性项目要试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要上网公布,让社会监督。

为了使于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管理做到有据可依,有关工作做到规范、有序、衔接,于深入研究且多次征求国家发改委以及

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委等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市发改委已于2003年12月向市政府上报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 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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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校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公司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管理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讨要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处罚。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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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代 建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审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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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馈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 5、项目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 第二章: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 一、合同采购招标 项目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项目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项目经理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认。 1、监理招标 (1)招标阶段管理: a. 根据项目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 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项目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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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的目的、模式以及发展趋势的详解 目的:规避政策风险与高成本土地获取房企纷纷涉足代建业务 代建起源于美国,在国内最初以政府代建的形式存在。随着市场行情发展,以柏利 建设为代表的各房企也争相加入代建军团。 抢滩代建业务,房企可以说是蜂拥而至。近年来,行业内房企对代建的关注一直 有增无减。我们认为,代建缓解了目前房企最为承压的两大因素,土地和政策,而通过加码代建,房企仅是参与开发和后续管理,相比于传统地产开发,房企省去投资环节,一则避免了当下土地招拍挂市场竞争与较高的土地获取成本,二则可规避政策收紧对项 目布局及后期去化带来的不利影响,从地产商转向服务商,房企坐享品牌输出收益。 模式:服务政府、企业和资本形成3种模式 综合房企参与角色,面向不同的委托方,当下主流代建模式主要有3种,分别为政府代建、商业代建及资本代建。其中,房企接触最多的当属政府代建,其次为项目代建,资本代建较为少见。 政府代建可以说是入门代建业务的最好途径。近两年,中央明确加大保障安居工程 的要求,各地方政府都有建设安置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的指标,且对开发企业并无特殊要求,房企合作政府代建保障房的门槛较低。于合作方面,政府提供土地和资金,房企仅负责保障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在项目出售或出租后,获取相应销售额或利润额 的分红。 商业代建往往需要受托方有不错的行业知名度,业务集中于具有品牌溢价能力的房 企。在这种模式中,委托方通常是中小型房企或跨界企业,需要提供土地、全部或部分资金,后续的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则由受托方全权负责,其代建收入来自派驻团队的基本管理费用、委托开发管 理费用以及项目业绩奖励三个渠道 资本代建则是构建资金平台,实现三方共赢。这种业务模式下,作为受托方的房企一方面搭建金融平台引入意向金融机构,一方面寻找合适的地产项目以供投资,待项目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 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 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 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 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 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 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 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 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 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 “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代建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承包模式的区别之欧阳家百创编

代建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管 理与项目管理承包的区别 ? 欧阳家百(2021.03.07) ?“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任务进行综合,发包给一家(或几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模式,实行全过程若干阶段的承包,如设计—施工(DB模式)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等。?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起源于英国,是指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CM模式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要承担包括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在项目管理承包模式中,管理承包商不直接进行施工,而是将承接的施工任务全部分包出去,专心致力于项目的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承包模式中,业主对施工承包商的支付采取酬金加成本补偿方式,业主向管理承包商支付管理费用。业主以初步设计提出的项目成本为基础,要求管理承包商在管理施工项目时控制成本。 若超出,则适当扣减管理费以促使管理承包商控制成本。成本补偿主要是向施工承包商支付。除支付施工成本外,还按

合同约定方式支付施工承包商本身的管理费用及利润。 ?项目管理是指把各种系统、方法和人员结合在一起,在规定的时间、预算和质量目标范围内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即从 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 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目标。 ?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又称设计一招投标一建造方式(Design—Bid-Build,简称DBB模式)。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 为通用,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咨询 工程师联合会(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这种 模式。我国先后采用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均参照这种传 统模式。采用这种模式,首先由业主委托专业咨询公司进行 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等各项工作,项目评估通过后再进行 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 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 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 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一般指派业主代表(可由本单位选派, 或由其他公司聘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项目 管理工作。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一般授 权建筑师/工程师(我国称监理工程师)进行 代建制和项目管理的区别 代建与项目管理都是作为乙方对项目进行管理,均可提高效率,充分达到系统目标而降低项目成本。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doc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4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Delegates, staff: Hello! i n the run-up to t he Spri ng Festival, we held one se ssi on of four staff representatives Confere nce 2013-work shop, full back i n 2012, careful a 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 uation, discuss 2013 devel opme nt pla ns. Here, on behalf of my com pany 2013 work re ports to t he Ge neral Assembl y, for consi

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某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处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依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使用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运行机制,使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工程使用各方相互配合和制约,权责明确,以提高投资工程的效率,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精神,特拟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划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有利于强化投资人的投资控制职能,发挥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自主权,兼顾使用人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保证投资人对代建人和使用人的制约。 1、投资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掌握投资决策权,使用人有项目申请权。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报告,由投资人进行审定。 2、投资人和代建人的关系:投资人与代建人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投资人提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要求,核拨建设资金,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向代建人支付建设管理费用。代建人按照要求自主组织建设,承担按质按量按期安全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投资范围内建成项目的责任。 3、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代建人直接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使用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上报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人派员参与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定以及竣工验

收等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使用单位应报投资人批准由代建单位执行。 二、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投资方(项目业主)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组织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2、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项目概念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 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 5、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6、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二)代建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和相关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造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准备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并办理相应施工许可及报批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在项目缺陷责任期,配合做好质量保修以及项目决算工作等。具体如下: 1、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8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维护本工程的治安秩序,管理好外来务工人员,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本地参加工作,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劳务证、计生证),并同时上缴一寸免冠照片4张(暂住证、劳务证、工作证、)。 二、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部门办理《劳务证》,工程安保部门办理《工作证》。 三、务工人员必须随时携带三证,不得转借、

涂改,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工作证》,以便出入生活区 四、三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于24小时内上报安保部门,并说明原因,经查明后补办。 五、《暂住证》期满需留住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上报安保办公室,以便统一向当地派出所办理延长手续,期满离开时,应缴销《暂住证》。 六、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服从安保、后勤部门的统一安排,在指定 的房间、床铺居住,积极参加安保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有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遵守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外地来本市探亲、访友人员,除安保部门统一登记外,暂住或预期暂住7日以上者,必须当

日上报安保部门,并缴2张一寸照片,3日内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 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 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

劳务管理制度

劳务管理制度 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劳务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项目部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和农民工工资结算管理制度并实施; 2、配合公司选择使用劳务分包队伍,负责项目部专业工长和班组长人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 3、负责对劳务分包队伍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劳务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工资发放(有声像记录)、离场结算、培训教育、竣工工程劳务资料移交等工作,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管理、考核和评定;

4、对拨付的工程款与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进行比对,掌握和协调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对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5、负责本项目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劳务工人工资纠纷的接访、处理等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收集、审核工人月度工资计算表,并及时进行劳务分包项目的预、结算工作; 6、负责劳务队伍生活区的管理工作,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组织工人开展工地夜校培训、文体娱乐活动,并留有记录; 7、负责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劳动合同规范化签订。 第1 页共22 页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桂政发〔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浅谈“代建制”管理模式的风险及管理对策

浅谈“代建制”管理模式的风险及管理对策 摘要:“代建制”突破了建设模式的传统格局,给项目参与各方带来对创新方式的系列思索。本文通过阐述“代建制”管理模式的主要形式,分析目前存在的各种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 关键词:代建制;模式;风险;管理;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也为投资和建设体制的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也是建设工程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的一个方向。“代建制”作为一种同市场经济相吻合的新型工程管理模式,已被广泛认可。但目前代建制发展尚不成熟,存在很多问题,给代建制的实施带来一定风险。 一、“代建制”风险管理研究的现状及问题 综合目前国内的代建项目风险研究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辨识没有形成体系,风险划分长期缺乏统一标准,不能体现这种管理模式特有的风险特征。 (二)国内学者的研究只是着重于风险的定性归类,如何量化分析风险,缺少一套完整实用的代建项目风险评价体系。

(三)常用的工程项目风险分析方法应用于数据库的实例不多。由于原始资料和数据匮乏,导致代建项目风险理论研究与实践脱钩,作为建设管理体制的创新,有必要建立系统、完整的代建项目风险历史数据库。 (四)目前研究还不能明确划分参建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认可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参建各方关系错综复杂,责、权、利分配不合理会产生代建管理风险。 二、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竞争式代建模式 该模式是通过设立市场准入条件,以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来选择代建单位,而代建单位则通过收取管理费和获取投资节余作为管理收益。优点:有利于提高项目的建设效率、效益,规避权力寻租和转移项目风险、控制规模。缺点:一是必须配备各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规避潜在风险;二是由于管理收益与投资节余挂勾,可能会存在因追求节余而降低质量、损害委托单位利益的现象。 (二)集中式代建模式 该模式是通过组建非盈利常设性代建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实行集中代建管理。优点:一是能够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有效协调各方面关系;二是便于政府管理和各监督部门监督;三是能够完成时间紧迫的应急代建项目。缺点:一是机构庞大,人员众多,且无法根据规模变化调整人员投入;二

(完整版)工程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 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6、办理各类变更; 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劳务工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务工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项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使各项目、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形成一个责任明晰、奖惩分明、运行有序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鑫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术语和定义 无 4.管理职责 贯彻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项目部依法进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与协调等工作。 5.具体内容 5.1.总则: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 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素质、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和员工奋斗目标的实现。 5.2.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2.1.员工必须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 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2.2.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提出。 5.2.3.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 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检举的权利。 5.2.4.员工可按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享受劳动、休息、工资等各项待遇的权利。 5.3.劳动合同

5.3.1.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公司员工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条劳 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5.3.2.入职:员工入职前必须对员工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情况等进行登记, 并出具"身份证原件"、"外来人员务工"等证明,并保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入档;员工有病史或不适于高空作业、重体力活作业、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说明,员工不得谎报或隐瞒个人情况。 5.3.3.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执行1 至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公司有权即时辞退。 5.3.4.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 同。 5.4.纪律 5.4.1.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 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2.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5.4.3.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做到当日工作当日毕。 5.4.4.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生产,保持施工环境整洁有序,维 护企业良好形象。 5.4.5.员工应忠诚企业,严禁无中生有、谣言惑众、搬弄是非。 5.4. 6.同事间团结友善、互尊互重,发生矛盾找工地负责人协助解决;严禁相互谩 骂、打架斗殴。 5.4.7.严禁嫖娼赌博、酗酒闹事。 5.5.考勤和请假制度 5.5.1.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并

广州市代建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发改投资[2005]30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2005年6月13日颁布2005年7月1日实施)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市建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监察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附件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相关配合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自管: (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 (三)涉及国家安全、、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要求实行自管的申请事先得到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自管或代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代建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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