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供方:签订地点:
需方:签订日期: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注:以上表格所示为单次供货合同,如需双方长期合作,则按此合同及需方订货传真,以此类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1、助磨剂对水泥质量没有负面影响;2、确保水泥氯离子含量
符合国家标准(水泥原材料的因素除外);3、在使用助磨剂时如需方的熟料三天、二十八天强度没有过大变化,同时其他混合材的品位及水分等相对稳定时可减少熟料的掺加量,且水泥质量强度达到相应水泥强度等级要求。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仓库交货,供方代办,运费含单价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运输途中的损失,损坏由由供方负责。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应满足国家《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包装物(铁桶)由供方回收。
七、验收标准及异议期限:外观验收货到3日内,内在质量及双方约定的使用指标在货到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按
本合同第二条款质量要求验收。不合格品一律当场退货处理,退货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
八、随机背品、配件工具熟料及供应办法:计量泵。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货款汇至供方指定账户):
十、违约责任:双方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总货款2倍违约金给另一方。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1.需方使用供方的“利磨”牌水泥助磨剂以后,如果熟料强度变化较大或其他混合材也有变化,则需方需要重新相应调
整和标定水泥的生产配比。如不及时调整水泥生产配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
2.凡涉及产品质量有关事宜,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将派售后服务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任何质量异议必须双方
现场共同调查取证确认,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认定,卖方销售员就此签署的有关质量的任何协议和意向不具备法律效力。
3.本合同传真件同原件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任何情况下买方不得向卖方销售员出借钱款及私结货款,如发生私借、私结钱款情况卖方概不承认。
5.本合同一式三份,供方一份,需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宁国市中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需方:
地址: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地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0563-******* 电话:
传真:0563-******* 传真:
开户银行:宁国市建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