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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农业办发151号(关于做好2011年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农业办发…2011?151号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1年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在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培养了一大批乡土农业科技人才,加强了农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我省2011年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技术职称是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组织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是党

和国家为了充分调动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积极性,促进农村人才成长所开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农村人才评价工作,也是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对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加快农业发展转变,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推进“三化同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职能,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切实做细、做实、做好。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需要,按照“自愿申报,坚持条件,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的原则,以有利于加强农民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农村技术人才资源开发为主线,统筹规划,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农民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加快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农村技术人才的成长进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评审原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为农服务的原则。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必须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科技进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2、分级负责的原则。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由

各级政府农业、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评定工作。各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应按照《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严格要求,规范操作,确保评审质量。

3、实践与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凡不具备《试行办法》学历要求的农民,要申请评审职称,必须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结业证书,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规定年限。对于少数确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直接破格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4、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必须严把审核质量关,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公平公正,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评审范围和对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行业范围是:种植业、果业、蔬菜业、畜牧养殖业、农业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与环境保护、其他与农业相关的农村实用技术等。凡在我省农村上述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第一线,直接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四、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1、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既要使符合条件的人员

能评定和晋升相应的职称,又要使他们的科技素质和业务能力得到提高。

2、积极推荐。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采取本人申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和评委会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实施。作为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农民技术人员必须严谨认真,实事求是,优胜劣汰,把真正符合评选要求的人员报上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3、行业评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行行业评议,分级审批发证的办法。省农业厅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应工作。各市、县、区农业行政部门也要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分专业(行业)成立考评小组,负责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各级职称的评审审批和颁发证书工作统一执行《试行办法》有关规定。

4、统一制证。对按程序评审合格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审批机关发给由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各市(区)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汇总证书所需数量并报省农业厅,实行统一订购。按《试行办法》规定,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以往下发的有关文件予以废止。证书编码设为18位数。其中左起第1-2位为省级代码(陕西省省级代码为27),第3-4位为市级代码(见附表8),第5-7位为县(区)级代码(见附表8),第8-9位为行业代码,第10位为职称等级(高级为1,中级为2,初级为3),第11-14位为年份,第15-18位为证书编码,证书发放的起始编码为0001。行业代码统一规定如下:

种植业为01,果业为02,蔬菜业为03,畜牧养殖业为04,农副产品加工业为05,农业机械化为06,农村能源为07,农村环境保护为08,农村经营管理为09,农村财务会计为10,其他11。

5、认真备案。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的等级设置及名称为:(一)初级: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二)中级:农民技师;(三)高级:农民高级技师。经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由省农业厅审批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经评审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由各市农业部门会审批颁发职称证书,并报省农业厅备案;经评审或认定取得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各县(区)农业部门审批颁发职称证书,并报市农业部门备案。

五加强农民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1、做好日常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推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正规化、常态化。

2、建立专门档案。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培训、考核、情况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取得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由省、市、县农业部门分级建立农民技术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3、做好统计工作。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业科技人员的现状及组成结构,有效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优势,提高我省农业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对我省农民技术职称人员进

行摸底调查。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人员统计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情况汇总表”(见附表6),并以市为单位统一报送省农业厅科教处。

4、积极开展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农民技术人员服务,优先安排为科技示范户,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及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参与农村劳动力技术培训等。

联系人: 周靖华电话:029-********

杨荔电话:029-******** 附件:1、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2、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表

3、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推荐考核意见表

4、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评定审批意见表

5、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人员统计情况汇总表

6、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情况汇总表

7、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各市县(区)编号表

8、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试行办法

二○一一年月日

主题词:农民职称评审管理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1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

住址:(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姓名:

现有

技术职称:

拟评

技术职称:

专业:

填表时间:年月日

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使用,表1、表2由申报人填写,表3、表4由相关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经推荐申报部门认可。

2、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工整、清楚。

3、申报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者须填写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农民技师者,须填此表一式四份;申报农民高级技师者,须填写此表一式五份。

4、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栏,含本人在工作中所获奖励情况和所写技术总结、报告或发表的文章等。本栏应写清完成专业工作或项目的时间、内容、效果及本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5、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附表1

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附表2

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表

附表3

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推荐考核意见表

附表4

评定审批意见

附表52011年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申报情况汇总表市(区):

注:各填表单位需按4类技术等级分表填列

- 14 -

附表6 2011年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汇总表

- 15 -

附表7 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各市县(区)编号汇总表

- 16 -

附表8

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民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技术职称是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实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民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而建立的评价制度,纳入全省农业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凡属农民身份,在我省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定农民技术职称。

第二章专业类别、等级设置及名称

第四条根据我省农村行业实际和现有农民技术人员队伍的状况,农民技术职称划分为种植业、养殖业、农业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村能源与环境保护等11个专业类别。

第五条各专业类别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从事农业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植物保护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畜牧、兽医、渔业的养殖及疾病防治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三)从事农业机械化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含农产品营销及合作基金会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六)从事农村能源建设及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七)从事其他与农业相关的农民技术人员。

第六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设置及名称为:

(一)初级: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

(二)中级:农民技师;

(三)高级:农民高级技师。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职称名称后标明具体专业类别。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参加职称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献身农村,努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将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九条农民技术员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乡(镇)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3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项:

1、在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具体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并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2、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和操作规程,能承担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技术操作工作。

4、从事农牧业产品的加工、运输、营销等工作,并为村民提供信息和中介等服务。

5、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条农民助理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

1、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3年以上。

2、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2年以上,且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3年以上。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项:

1、在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2、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发现并解决常用设备、设施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3、因地制宜地提出扩大农牧业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被采纳,其种养殖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水平的1倍以上,或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的1倍以上。

4、从事农村经纪工作,积极为农户提供农牧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等信息中介服务,为群众致富做出一定贡献。

5、在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一条农民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

1、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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