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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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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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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

(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

(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

(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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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

(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

(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

(五)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

第三章汇交方案和汇交内容

第十条项目数据汇交方案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申请书及实际执行情况制定,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科学数据集(库)名称及主要内容、科学数据类型、科学数据格式、保密级别、保护期限、共享方式、数据质量承诺书、相关软件工具等。

第十一条项目汇交的科学数据内容应包括:项目产生的科学考察与调查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基本信息,以及相应的辅助数据与工具软件等。

科学考察与调查数据是指项目产生的观测、监测、探测、试验、实验、调查和考察数据及相关的图件、报告等。

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是指项目产生的数据、典籍、志书、图集及其支撑典籍、志书、图集编撰和出版的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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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范是指项目产生的标准规范文本、编制说明及其支撑标准规范的基准、支撑、测试数据等。

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基本信息是植物种质资源、动物种质资源、微生物菌种资源、人类遗传资源、生物标本资源、岩矿化石资源、实验材料资源、标准物质等的描述、编目信息和图片等;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及样品的编目数据等。

辅助数据与工具软件是指辅助、支持数据使用的元数据、数据说明文档及应用模型、软件工具等。

第十二条项目汇交的科学数据类型应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电子格式的科学数据和基本信息,项目出版的图集志书典籍实物,以及辅助数据使用的元数据、数据说明以及与数据相关的论文、专著等。项目获取的标本资源、样品、标准物质等实物不在汇交范围之内,应妥善保存在项目承担单位或科学技术部指定的单位。

第四章汇交流程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完成科学数据汇交方案的制定和科学数据的整理工作,并在正式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前向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汇交数据。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汇交方案进行科学数据汇交。鼓励项目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汇交科学数据。

第十五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在收到项目汇交科学数据后,—4—

应在一个半月内组织完成数据测试、质量审查和验收工作。

对通过科学数据汇交验收的项目,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出具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经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科学数据汇交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提交延期申请。已完成验收但尚未进行科学数据汇交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交数据。

第五章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对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存储和管理,确保数据的物理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汇交的科学数据。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可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申请保护期,保护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自提交保护申请之日起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

保护期满的科学数据须对外公开并提供共享与服务。

第十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在数据验收后及时公布项目汇交科学数据的元数据,并经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后公开和共享数据。

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必须在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好数据的共享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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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涉密科学数据不进行汇交,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户使用汇交数据进行政策研究、教学、科研等社会公益性活动时,可无偿使用汇交数据;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用户利用汇交数据进行商业、经济等盈利活动的,应缴纳相应的费用,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用户利用汇交数据产生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数据来源;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数据汇交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将核心重要数据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将根据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汇交的单位和个人,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将通报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不通过验收、取消其本人或所在单位1-3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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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

基本信息和元数据表

一、基本信息表

项目编号所属类型□重点□一般项目名称

第一承担单位项目依托部门

成果类型□论文和著作□考察报告□科学数据□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科学规范□新方法、新模式□计算机软件□生物样本□人才培养□重要标准□专利□图集图件□其它

项目起止时间至项目经费(万元)

项目负责人

姓名性别电话专业职称/职务手机电子邮件传真单位

数据汇交联络人

姓名职称/职务电话电子邮件手机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

成果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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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数据表

资源标识资源学科分类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资源描述摘要

关键词

资源类型□数据□图集□志书□典籍

□标本资源□标准规范□论文专著

□研究报告□其它

资源格式

资源时间资源地点

最新修订时间共享方式□完全开放共享□协议共享□暂不共享

资源质量描述

在线链接地址

缩略图

来源项目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

资源负责方

负责人姓名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所在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资源管理方

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元数据管理

信息编写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元数据最新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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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数据填写说明:

1. 资源唯一标识:系统自动产生。

2. 资源学科分类:资源所属的学科分类,参照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选择到二级学科分类。

3. 资源中文名称:反映资源内容及主要特征的中文名称。

4. 资源英文名称: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

5. 资源描述摘要:资源内容、特征等的简要描述。

6. 关键词:可以是多个,中间用“,”隔开。

7. 资源类型:可以是数据、图集、志书、典籍、标本资源、标准规范、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

8. 资源格式:资源存在的格式。可以有多个,中间用“,”隔开。

9. 资源时间:资源内容的时间点或时间范围。数据、图集、志书、典籍时间是指其内容表达的时间,而标本资源时间指采集、制备的时间,标准规范时间是指正式发布的时间,论文专著是指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研究报告是指编撰完成的时间。

10. 资源地点:资源内容表述的地理位臵。数据、图集、志书典籍地点是指其内容所表达的地点;标本资源指采集的地点(产地)。

11. 最新修订时间:资源的最新更新时间。资源没有修订时,为资源的形成时间。

12. 共享方式:完全开放共享、协议共享、暂不共享中的其中一种。完全开放共享是指用户可以自由获取资源;协议共享是指用户需要提出申请,签署协议后获取资源;暂不共享是指出于国家安全、保密等原因,暂不对外共享或需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共享的资源。

13. 资源质量描述:对表述资源质量的资源精度、适用范围,以及资源采集、加工处理采用的仪器设备、标准规范、模型方法等的描述。

14. 在线链接地址:在线获取或访问资源的网络地址。可以有多个链接地址,中间用“,”隔开。

15. 缩略图:反映资源概貌、内容或特征的图片,可以是多张图片。

16. 来源项目:支持数据资源产生的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第一承担单位。

17. 资源负责方:产生资源或拥有资源处臵权并对资源质量负责的个人及单位信息,包括:负责人姓名、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所在单位名称、地址、邮编。

18. 资源管理方:保藏、管理和对外提供资源服务的单位及联系人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地址、邮编。项目承担单位如果没有专门管理资源和提供服务的机构时,可不填写此项。待资源汇交上来后,由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作为资源的管理方,补充完善此信息。

19. 元数据管理信息:元数据编写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及元数据的最新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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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

数据汇交方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201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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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调整情况

对照计划任务书,填写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有无调整情况及调整内容的完成情况等。

二、汇交的数据资源

1. 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说明。对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如数据资源的时间、空间范围,多少类的数据资源、数据资源量、总体的共享方式等。

2. 汇交的数据资源内容、共享方式与变更情况。以表格的方式列出所有汇交数据资源的名称、主要类型、共享方式,以及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汇交计划(无汇交计划的项目,直接填写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的对应关系及变更情况。表1 中的数据资源名称、类型、共享方式应与元数据保持一致。

三、数据资源质量控制

1. 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总体说明。对汇交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总体说明,如数据资源的主要产生方式、主要采用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措施等。

2. 数据质量控制详细说明。对照元数据表,对每个数据集的来源、采集、加工、处理方法等进行说明。表2中的数据资源名称与表1一致,产生方式、质量控制说明与“数据说明文档”或“资源详细描述信息”一致。

四、相关说明

对汇交的数据资源在保存、管理、共享和利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如数据浏览需要的工具软件等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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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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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交的数据内容

(一)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说明

(二)汇交的数据资源内容、共享方式与变更情况

表1 项目汇交的数据资源清单

序号考核指标或汇交

计划数据名称

数据资源名称类型共享方式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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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资源质量控制

(一)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总体说明

(二)数据质量控制详细说明

表2 项目汇交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措施

序号数据资源名称产生方式

质量控制说明(数据来源、采集、加

工、处理方式及质量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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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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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意见

项目负责人承诺

我承诺本报告的真实性。保证汇交的数据内容完整、质量可靠、形式规范,元数据和数据说明文档符合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

签字:

年月日

项目承担

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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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迎下载支持.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1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迎下载支持.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 (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 2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迎下载支持. 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 (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 (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 (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 3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之欧阳光明创编

附件4 欧阳光明(2021.03.07)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试行)

目录 1 范围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01 3 术语和定义101 3.1存量数据101 4 汇交程序102 5 汇交内容及要求102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102 5.2数字正射影像图102 5.3属性数据103 5.4元数据103 5.5其他数据103 6 数据组织103 6.1组织单元103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104 7 命名规则104 8 数据质量检查104 8.1地方自检104 8.2国家检查1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105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10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107 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108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109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 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4汇交程序 省级不动产登记局,以县或市为单位组织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到部不动产登记局,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公文见附录 A )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资料清单见附录B)、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参加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集中

附件1 参加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集中培训项目清单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依托部门2006FY110100 华北地下精细结构探查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丁志峰中国地震局2006FY110200 中国冰川资源及其变化调查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刘时银中国科学院 2006FY110300 人体生理常数数据库扩大人群调查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朱广瑾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6FY110400 中国儿童青少年心理发育特征调查北京师范大学董奇教育部2006FY110500 海南岛及西沙群岛生物资源考察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黄大卫中国科学院 2006FY110600 中国湖泊水质、水量和生物资源调查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杨桂山 姜加虎 中国科学院 2006FY110700 云南及周边地区农业生物资源调查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刘旭农业部 2006FY110800 库姆塔格沙漠综合科学考察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卢琦国家林业局2006FY111000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及其安全性考察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万方浩农业部 —1—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依托部门 2006FY120100 中国动物志、中国孢子植物志和中国植 物志的编研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魏江春中国科学院 2006FY120200 我国1:5万土壤图籍编撰及高精度数字 土壤构建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 研究所 张维理 龙怀玉 农业部 2006FY120300 中国地层立典剖面及若干断代全球界线层型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尹崇玉国土资源部2006FY120400 中国各门类化石系统总结与志书编研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沙金庚中国科学院 2006FY130100 科技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分析与相关 基础性工作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杨起全科学技术部 2006FY210100 东北温带针阔混交林区生物多样性调查北京师范大学葛剑平教育部 2006FY210200 我国重大工程结构与材料失效事故与 安全服役技术标准的调查 北京科技大学孙冬柏教育部 2006FY210300 西北干旱地区农业经济用水量调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吴普特教育部 2006FY220100 针灸理论文献通考——概念术语规范 与理论的科学表达 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赵京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6FY220200 中国矿物志-硫化物和硫盐矿物卷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蔡剑辉 杨建民 国土资源部 —2—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

目录 1 范围 (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 3 术语和定义 (101) 3.1存量数据 (101) 4 汇交程序 (102) 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 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 5.3属性数据 (103) 5.4元数据 (103) 5.5其他数据 (103) 6 数据组织 (103) 6.1组织单元 (103)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 7 命名规则 (104) 8 数据质量检查 (104) 8.1地方自检 (104) 8.2国家检查 (1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 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101 —

科学数据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 政策与法规系列文档 文档编号:2005DKA32401—D/M—200805ZCFG-3科学数据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发布××××-××-××实施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建设课题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的汇交工作。加强对科学数据的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汇交的科学数据种类及范围 第九条依据本办法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 汇交的科学数据种类包括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加工的数据集。 第十条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具体范围,由科技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审定的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是按照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规定,经系统整理后的电子文档形式的数据集。 第十二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指定汇交的科学数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管理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申请书审查和可行性报告论证评估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审查和论证评估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时,必须要求产生科学数据较多或以产生科学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科学数据汇交义务。 第十五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建立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登记、审核制度,负责监督并评价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六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正式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 科学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科学数据格式; 科学数据的质量目标; 汇交进度; 科学数据的保护期限; 科学数据应用领域; 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多源数据汇交平台 软件技术要求

多源数据汇交平台软件技术要求 认监委信息中心

2011年4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及目标 (1) 2 技术要求 (1) 2.1 基本功能需求 (2) 2.1.1上报方案管理 (2) 2.1.2上报业务管理 (3) 2.1.3上报数据管理 (4) 2.1.4文件交互及消息通知 (5) 2.1.5查询与统计 (5) 2.1.6平台管理 (6) 2.1.7系统集成 (7) 2.1.8界面控制 (7) 2.2 性能要求 (7) 2.3 其他要求 (8)

1项目背景及目标 为落实业务统计管理制度要求,切实遵循“统一制度、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统一采集、统一上报、统一数据库、统一信息输出”的工作机制,更好地为委内业务部门、地方两局、认证相关机构、获证企业提供数据统一上报和收集的信息化支持,迫切需要开展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建设。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建设上线后,将达到以下目标:(1)解决多个业务数据上报系统并存,数据校验不一致,用户多次登录,使用不方便的问题; (2)快速支持新的业务数据上报工作,能够基于平台快速定制上报方案,即时开展实质性数据上报; (3)能够支持专项统计调查或各种问卷调查,快速、便利收集相关数据; (4)实现数据填报说明、数据校验规则及不规范数据反馈管理,固化“上报前规范、上报中校验、上报后反馈”的数据治理闭环机制。2技术要求 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将实现对上报方案管理、上报业务管理、数据及导入管理、消息通知、统计分析与查询,满足系统集成要求及用户界面使用习惯及美化要求。基于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快速构建认证培训机构信息上报系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上报系统、检测机构属性问卷调查系统,作为业务应用实例,对平台功能及性能进行实际验证。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运行服务实施方案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运行服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2) 一、目标 (2) 二、原则 (2)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3) 一、主管部门 (3) 二、理事会 (3) 三、专家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 (3) 四、人口健康平台管理中心 (4) 五、科学数据中心 (5) 第三章 任务与分工 (6) 一、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 二、标准规范的制修订与宣贯 (7) 三、数据资源管理 (7) 四、网络运行和资源站点管理 (9) 五、国际合作 (9) 第四章 共享服务 (10) 一、服务内容 (10) 二、服务方式 (12) 三、分级管理与分类服务 (13) 四、服务承诺 (14)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15) 一、自我评价 (15) 二、网络监测 (15) 三、用户评价 (15) 四、综合考评 (15) 第六章 保障措施 (16) 一、政策与制度保障 (16) 二、设施与条件保障 (16) 三、人员保障 (17) 四、经费保障 (17)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运行服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人口健康平台”)持续稳定运行服务,充分发挥人口健康领域科技资源的作用,提升我国人口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资源规划和统一技术架构,实行“逻辑上高度统一,开放共享;物理上合理分布,分工合作”的运行服务机制。人口健康平台承担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重大公益专项等人口健康领域科学数据汇交、数据加工、数据存储、数据挖掘和共享服务的任务。服务于科技创新、政府管理决策,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创新型医学人才培养和健康产业发展提供科学数据共享服务,从而提高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原则 人口健康平台依托国家级科研院所,以需求为导向,以数据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共享服务为目的,面向全社会开放共享。 1.开放共享原则:凡是纳入人口健康平台的科学数据资源必须向

(完整)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汇交及质量要求

附件2 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汇交及质量要求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要求》(以下简称《数据要求》),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汇交及质量提出以下要求: 一、数据内容和数据格式 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数据包括表格数据和坐标拐点数据。表格数据为Excel 数据格式。坐标拐点数据可以为Shapefile图形格式或TXT 文本格式。 汇交项目成果数据,应同时汇交本批数据的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所在行政区、建设规模、总投资、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及入库阶段等。具体格式见表一。 汇交项目清单采用“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项目清单’+汇交日期.后缀名”方式命名。其中: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为汇交省份的6位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为FG、CZ、GT、SL、NY或QT,分别对应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国土、水利、农业及其他部门;汇交日期为数据汇交的日期;后缀名为XLS或XLSX。汇交项目清单要和

汇交项目数据完全对应。 表一 汇交项目清单格式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在行政区 建设规模 (公顷) 总投资 (万元) 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公顷) 入库阶段 备注 二、汇交文件组织 各部门按照《数据要求》制作每个项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并按照图1规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目录结构组织后,汇交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图1 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数据汇交目录结构 每次汇交时,将汇交数据组织到统一的文件目录中,文件目录按照“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数据’+汇交日期”方式命名。文件目录中包括本批数据的项目清单以及每个项目的数据文件目录。每个项目数据文件目录按照“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建设任务所属年度+行政区划代码+项目名称+项目阶段”方式命名。其中: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为汇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数据”+汇交日期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项目清单”+汇交日期.XLS(或.XLSX) 项目主管部门代码+建设任务所属年度+行政区划代码+项目名称+入库阶段 代码.XLS(或.XLSX) 拐点坐标类型代码+建设任务所属年度+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 项目名称+入库阶段代码.SHP (或TXT )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项目主管部门代码+建设任务所属年度+行政区划代码+项目 名称+项目阶段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格式)讲述资料

附件5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 数据汇交方案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填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2014年月

编写说明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调整情况 对照计划任务书,填写规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有无调整情况及调整内容的完成情况等。 二、汇交的数据资源 1. 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说明。对汇交的数据资源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如数据资源的时间、空间范围,多少类的数据资源、数据资源量、总体的共享方式等。 2. 汇交的数据资源内容、共享方式与变更情况。以表格的方式列出所有汇交数据资源的名称、主要类型、共享方式,以及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汇交计划(无汇交计划的项目,直接填写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的对应关系及变更情况。表1中的数据资源名称、类型、共享方式应与元数据保持一致。 三、数据资源质量控制

1. 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总体说明。对汇交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总体说明,如数据资源的主要产生方式、主要采用的数据资源质量控制措施等。 2. 数据质量控制详细说明。对照元数据表,对每个数据集的来源、采集、加工、处理方法等进行说明。表2中的数据资源名称与表1 一致,产生方式、质量控制说明与数据说明文档”或资源详细描述信息”一致。 四、相关说明 对汇交的数据资源在保存、管理、共享和利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如数据浏览需要的工具软件等进行说明。

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电子数据汇交规范

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电子数据汇交规范 为了对基准地价成果汇交的电子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建立全省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数据库和信息查询系统需要,制定本规范。 汇交的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数据汇交要求》中的要求,汇交的的内容为《浙江省基准地价成果数据汇交要求》中所要求的,具体的格式要求按照以下几方面执行。 一、光盘目录结构 光盘的目录结构按照如下图示设置: 图1:光盘目录结构 二、各类文档 1、格式要求: 以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以及Adobe 便携文档(*.PDF) 两种文件格式提交。 2、提交内容 (1)工作报告 光 盘

(2)技术报告 (3)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设计说明书 (4)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5)其他已验收的相关文字资料 三、表格数据 为了便于数据转入,对表格数据填报做如下规定: 1、格式要求 (1)以Microsoft Excel数据表(*.XLS)以及Microsoft Access(*.MDB)数据库格式提交。 (2)电子数据必须符合数据库的标准,相应表格中的序号必须与相应图层的序号属性一致。 (3)序号按照流水号编,每张表中序号唯一。 (4)各类表格表头格式详见附件 2、提交内容 (1)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2)商业用地路线价表 (3)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4)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5)重点区域分区基准地价表 (6)地价监测点登记表 (7)土地出让样点登记表 (8)房屋出租样点登记表 (9)房屋买卖样点登记表 (10)商品房样点登记表 (11)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 (12)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 (13)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 (14)其他已验收的成果表

精准医学大数据汇交与共享政策研究

精准医学大数据汇交与共享政策研究 精准医学作为医学科技发展的前沿方向,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新一轮科技竞争的战略制高点。为加快重大疾病防控技术突破、占据未来医学及相关产业发展主导权、打造我国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新驱动力,我国积极加强精准医学研究布局,将其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并将“精准医学研究”列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之一。伴随我国精准医学计划的实施,将产生海量多源异构的精准医学大数据。这些数据既是各精准医学研究项目的重要成果产出,也是日后开展医学研究工作宝贵的知识来源,如不能及时汇交并且合理共享,将难以发挥其 最大价值,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但精准医学大数据汇交与共享是一项复杂的活动,不能单靠技术的进步而实现,还需要运 用政策的强制手段进行保障和规范。我国至今尚未发布针对精准医学大数据的政策性文件,势必影响数据的管理与成果转化。而国外在精准医学大数据管理方面已出台相关政策,可以为我国政策制定提供借鉴。基于此,本研究将在广泛调研和分析国内外典型精准医学相关数据政策的基础上,以目前我国资助的精准医学研究中层次最高、影响力最大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精准医学研究”重点专项为例,分析其数据汇交与共享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以及主要利益相关方的政策建议。通过对现存政策和我国实际需求的分析,尝试提出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精准医学大数据汇交与共享政策建议。本研究就最终完成的工作包括:(1)系统梳理了国内外不同层面科学数据政策的 相关研究,借鉴其研究思路及政策内容分析框架,总结现有研究的局

限性,包括:①对精准医学细分领域数据政策的探索不足;②重共享、轻汇交,对汇交部分政策内容研究不足;③政策建议趋于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对具体内容的建议有待加强;(2)调研了国内外科研资助机构典型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的相关政策,并从基本特征以及具体内容两方面对政策进行了分析,借鉴有益经验,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3)立足我国实际,以目前我国资助的精准医学研究中层次最高、影响力最大的“精准医学研究”重点专项为例,总结其数据汇交与共享要求、可能涉及到的数据汇交、管理和使用主体,并对其中部分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和政策建议进行分析和调研,为精准医学大数据汇交与共享政策的制定提供现实依据;(4)结合政策调研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精准医学大数据汇交与共享政策制定的建议,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的建议包括:①加强国家统筹,健全政策制度体系;②注重权益保护,优化利益权衡机制;③建立监管部门,完善监督管理体制;④强化质量建设,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微观层面对数据汇交与共享的具体环节进行了细化,重点对数据汇交、数据保存与管理、数据共享、数据汇交与共享计划、利益相关方职责、权益保护以及监督与奖惩机制7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详细界定。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规范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规范(NADC008) 1 范围 本规范围绕国家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中数据汇交工作的需要,规定了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的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中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2汇交农业科学数据的种类及范围 本规范所称农业科学数据是指在农业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性、基础性数据,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主要通过国家农业监测试验站所观测、地面监测、自下而上的统计、各种实验、宇宙空间的探测、从若干相关数据资源中整理选择等手段和方法来获取。 汇交的农业科学数据是在国家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 汇交的数据按照项目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文件形式汇交。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农业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 数据汇交计划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各科学试验站、数据分中心、中心和总中心逐级进行数据汇交的依据。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数据汇交义务人 (二)数据产生的方式

(三)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四)数据格式 (五)数据的质量说明 (六)汇交形式和进度 (七)数据管理机构 (八)数据的保护期限 (九)数据的科学价值和使用领域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 数据汇交义务人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需要对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承担责任。 汇交义务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包括: (一)必须按照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汇交数据 (二)按照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的技术规定汇交数据 (三)按照汇交农业科学数据的程序、期限汇交数据 (四)在汇交农业科学数据的过程中妥善保管数据 (五)对汇交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六)对汇交的数据的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利用方式作出说明 (七)对汇交数据的质量进行描述 (八)对涉密的数据有保密义务 (九)在汇交数据前应当经过所在单位的审核 (十)在汇交的数据报告上签章并声明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等。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保证汇交的科学数据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附件3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 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

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 (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 (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 (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 (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 (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草案)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 (草案) 2006-03-27 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及范围 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第四章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科学数据汇交的程序 第六章科学数据的审核 第七章科学数据的保管 第八章科学数据汇交的管理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的汇交工作,加强对科学数据的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数据的汇交、保管以及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建设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等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数据是指在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重要内容,是评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五条科学数据的汇交实行科技部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科学数据的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及范围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

第八条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 汇交科学数据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确定。 第九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有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文本形式汇交。 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制定汇交科学数据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汇交科学数据时应当附带呈送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科学数据的汇交计划等材料。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第十二条产生科学数据较多或以获得科学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提出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应当申报相关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在申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中提出,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时,对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也应当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 第十四条应当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书中没有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该项目建议书不予审查,可行性报告不予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 2、科学数据产生的方式; 3、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4、科学数据汇交的方式和期限; 5、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6、科学数据的使用期限; 7、科学数据的质量要求; 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确立的项目任务的一个正式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有设立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指定项目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没有载明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不承担汇交科学数据的义务,当事人自愿汇交的除外。 第十八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仅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规定的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承担法律责任。

汇交数据目录结构

汇交数据目录结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汇交资料存放在以“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命名的文件夹下,按照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图件、文字报告、汇总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分别建立次级文件夹,其目录组织结构如下: |---(6位县级区划代码)(行政区名称) | |---矢量数据 | | (6位要素代码)(6位县级区划代码)(4位年份代码).SHP /矢量数据交换格式/ | | …… | | SL(6位县级区划代码)(4位年份代码).XML /矢量数据的元数据/ | |---权属数据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4位年份代码).MDB /表格数据交换格式/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4位年份代码)权属单位代码表.XLS | |---栅格数据 /存储DOM数据本身、附加信息文件和DOM元数据/ | |---数字正射影像图 | | (图幅号)DOM.TIF | |---数字栅格地图 | | (图幅号)DRG.TIF | |---其他栅格数据 | | (图幅号)QTSG.TIF | |---图件 | |---(14位发包方编码) | | DKSYT(19位承包经营权证编码)(示意图顺序码).JPG | | …… | |---(14位发包方编码) | | DKSYT(19位承包经营权证编码)(示意图顺序码).JPG | | …… | |---…… | |---汇总表格 /存储Excel格式汇总表格数据/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行政区名称)按地块汇总表.XLS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行政区名称)按承包地土地用途汇总表.XLS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行政区名称)按非承包地地块类别汇总表.XLS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行政区名称)按承包地是否基本农田汇总表.XLS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行政区名称)按权证信息汇总表.XLS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行政区名称)按承包方汇总表.XLS | |---文字报告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行政区名称)数据库建设工作报告.DOC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行政区名称)数据库建设技术报告.DOC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行政区名称)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DOC | | (6位县级区划代码)(行政区名称)检查验收报告.DOC | |---其他资料 | | …… 注: 1.“|---”表示文件夹 2.“| ”表示文件夹下的文件 3.“/ /”表示注释文字 ?汇交资料规范参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13号) ?确权数据内容规范参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 ?汇交资料文件夹实例:

数据汇交步骤

数据汇交步骤 1 合成镇图 1.1将文件备份,存留备份文件 1.2将各村图中集体地、争议地、村委会地等地块删除 1.2.1打开村图 打开软件AutoCAD Map 3D 2012,单击主菜单→同绘建库→系统设置,连接所需的数据库,然后打开村图。(在本软件中所有操作都需连接数据库) 1.2.2删除集体地 输入“LA”命令,只打开“地块边界”与“基本信息注记”图层。 在操作图框中单击右键弹出对话框,点击快速选择,弹出一个对话框。应用到:整个图形对象类型:文字特性:内容运算符:* 通配符匹配值:*集体*。设置好后点确定。

等文字选定后按“Delete”键,将选定的集体地文字删除。然后点击主菜单→同绘建库→验证拓扑。以前的集体地将会被标记为“缺失注记”。双击序号,可放大到每一个集体地。①对单独的集体地可直接将其删除②对与其他地块相接的集体地,可删除其独自的边③对被其他地块完全包围的集体地则需进行下面的操作。 点击主菜单→同绘建库→地块权属。选择某村某组某人在新增中选择“空地”,然后点击其他地物,将十字光标中心放在集体地中,单击鼠标左键。将其标记为空地

1.2.3删除承包方 将所有拓扑错误处理完成,拓扑成功后,点击主菜单→同绘建库→承包方调查,将每个组的集体删除,每删除一个就单击一下上方的“保存”。删除完成后,右击每一个组弹出对话框,点击“一键删除”,点击“无地承包方”。若出现无地承包方则选择“是”,否则就选择“否”。

若有全组被删除的就点击主菜单→同绘建库→发包方调查,选择要删除的乡镇→村→组,右击,选择“删除组”,并保存。 1.2.4赋地力等级 选择所有文字注记:在操作图框中单击右键弹出对话框,点击快速选择,弹出一个对话框。应用到:整个图形对象类型:文字运算符:全部选择。设置好后点确定。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 —1—

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 (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 (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 (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2—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规范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规范 (NADC008 1范围 本规范围绕国家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中数据汇交工作的需要,规定了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的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中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2汇交农业科学数据的种类及范围 本规范所称农业科学数据是指在农业科技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性、基础性数据,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主要通过国家农业监测试验站所观测、地面监测、白下而上的统计、各种实验、宇宙空间的探测、从若干相关数据资源中整理选择等手段和方法来获取。 汇交的农业科学数据是在国家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 汇交的数据按照项目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文件形式汇交。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农业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数据汇交计划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各科学试验站、数据分中心、中心和总中心逐级进行数据汇交的依据。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数据汇交义务人 (二)数据产生的方式 (三)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四)数据格式 (五)数据的质量说明 (六)汇交形式和进度 (七)数据管理机构 (八)数据的保护期限 (九)数据的科学价值和使用领域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数据汇交义务人 农业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需要对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承担责任。汇交义务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包括: (一)必须按照农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汇交数据 (二)按照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的技术规定汇交数据 (三)按照汇交农业科学数据的程序、期限汇交数据 (四)在汇交农业科学数据的过程中妥善保管数据 (五)对汇交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六)对汇交的数据的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利用方式作出说明(七)对汇交数据的质量进行描述 (八)对涉密的数据有保密义务 (九)在汇交数据前应当经过所在单位的审核 (十)在汇交的数据报告上签章并声明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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