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示范区城中村人居环境和村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杨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村庄的拆迁补

偿安置。

第三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即:拆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依此办法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审批同意后,在示范区城改办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杨陵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缴纳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九条进行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二)构建筑物及装修部分由资质机构评估后,根据杨凌示范区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规定予以补偿。

1、房屋面积在240㎡以内(含240㎡),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超240㎡的已建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再上浮。

2、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按100元/㎡予以补贴。

3、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4、原村庄范围内村办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具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有效批复和工商、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性用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四)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章安置

第十条户籍在册的农村居民安置

(一)按每人40㎡的住宅、5㎡的商业面积安置,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自愿购买。

(二)所选房屋应与按人口安置房屋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房。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的45%补差。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按就近的原则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

(三)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四)家庭只有三个农村居民的被拆迁户仅选一套安置房的,还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再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五)户籍迁出本村的在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可按本村村民安置。

(六)出嫁女和上门女婿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置:

1、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2、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出嫁女和上门女婿安置的具体条件。

(七)实际选房面积大于按人口应安置面积与生产安置面积之和的,生产安置面积必须同比置换成生活安置面积,置换的生产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10%购买;住

户自愿将生产安置面积同比置换成生活安置面积的,置换的生产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10%购买;住户放弃生产安置的,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45%退还。

(八)在册农村居民以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第十一条户籍非在册农村住户安置

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村的非在册农村住户只能以建安成本价的55%(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住房。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部分是在册农村居民,部分是非在册农村居民的只能选择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的一种方式安置。

第十三条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

(一)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离婚后回本村生活不足五年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

(二)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不进行生产安置。

第五章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生活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在城区按城市规划选址,并依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设计建设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工程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费自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分为二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两厅一厨一卫,具体面积以最终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生产安置用房按照示范区总体规划,在商业规划区进行建设。生产安置用房在旧村拆除完毕后两年内交付群众使用;若两年期满仍不能交付群众使用的,由示范区城改办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补偿,直至交付使用为止。

第十六条安置房建设要组织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安置房建设期限多层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高层一般不超过18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六章优惠奖励

第十八条物业基金和维修基金按每个在册农业人口5000元的标准从拆迁改造后的土

地出让金中提取,由拆迁人承担,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在册农业人口超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物业费用

由被拆迁人承担;在册农业人口超面积部分和非在册农业人口安置面积的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条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搬迁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独生子女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多安置一个人的房屋面积;双女结扎户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可多安置半个人的房屋面积。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在育龄期内未生育或抱养的,押金退还;再生育或抱养的,押金没收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办理安置房房产证免收契税。

(三)将示范区管委会规定的男60岁,女55岁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的起始年龄分别下延5岁至男55岁、女50岁执行,从旧村拆除完成后次月执行。

(四)对持有残疾证的进城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五)选房和安置协议签订按原房屋评估顺序进行,自愿组团选房优先。

第二十一条在搬迁公告规定时限内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元,签订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安置群众需要在外过渡的,根据安置房建设期限确定过渡时限,一般为6至24个月。过渡补助费为每人每月6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标准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___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区(镇)街道(路)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

西安市城改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

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

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补偿问题与居民安置对策调查分析

2011年3月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M a r.2011 第11卷第1期 Jo urnal of H ebei U niv er sity o f Science and T echnolo gy(So cial Sciences) V ol.11No.1 文章编号:1671 1653(2011)01 0021 06 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补偿问题与 居民安置对策调查分析 孟祥林 (华北电力大学社会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河北 保定 071003) 摘 要: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热点话题,其中主要涉及拆迁补偿和居民安置两个核心问题。保定市某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制定了详细的补偿办法,不仅考虑了居民目前的生活而且考虑了居民的未来,虽然大多数居民接受了此项实施办法,但普遍认为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居民对补偿标准的认识有差异;对补偿标准的兑现存在疑惑;居民担心未来生活质量。为此,需要多管齐下完善城中村居民的安置,包括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丰富补偿内容;补偿与养老相结合;组织长线就业培训等等。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居民安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 1653.2011.01.004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n Compensation for Houses Demolished relocated and Resettlement for Residents during the Procession of Reconstruction for Village in City MENG Xiang lin (Social an d Econ omic Developm ent In stitu te,North Ch ina Electric Pow er University,Baoding071003,Chin a) Abstract:Villag e in city(VIC)reconstr uction is a hot topic during the pro cession of urbanization, and actually there are tw o issues concerned fo r it,w hich are co mpensation fo r house dem olished r elo cated and residents resettlement.One o f VIC in Baoding o f H ebei Prov ince desig ned detail com pensa tion methods for VIC reconstr uction,o beying the three principles named impartiality,equity and pub licity,w hich concern no t only r esidents current life but also the future life,althoug h most part of the residents accepts this method.Villagers think that there are m any problem s unresolved,comprehen sion differences about compensation standard,doubting compensation standar d realization,being w o r r y about future living quality.All of the abov e show that there is much space fo r considering the sci entific standar d.So m ulti methods must be taken into account to improve residents resettlem ent con dition,improving standar d for land r equisition,enriching co mpensation content,connection com pen sation and aged pro vision and organizing lo ng term tr aining plan. Key words:village in city;house demolished resettled compensation;r esidents resettlem ent 收稿日期:2010 11 2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9Y JA790070);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0GJ011);河北省教育厅项目(SZ2010505) 作者简介:孟祥林(1969-),男,河北保定人,华北电力大学社会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区域经济、城市经济研究。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5元 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县(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三)建制镇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7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 第八条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九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0—2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6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90—1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4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1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4元 第十条拆迁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或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停产、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官方标准)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08]73号、资府发[2008]152号、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新市镇董 家村十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无面积㎡;土地使用证 号为无号,宅基地面积㎡。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217.44 ㎡(其中:砖混房屋 123.84 ㎡,砖瓦房屋 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 4 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 4 人,分别是: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私产,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货币补偿,自行 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和资府函[2008]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 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 123.84 ㎡× 420 元/㎡= 52013 元;(2)砖瓦(土瓦)93.60 ㎡× 280 元/㎡= 26208 元;(3)房内附 属物补偿25434元;(4)过渡期补贴 4 人× 75元/人?月×12月= 3600元;(5)搬家费:2次×200元/次=400元;(6)残值收购217.44㎡×15元/㎡=3262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 则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物价、国土、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2012-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改造、补偿、安置及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政府主导、村(居)民自愿、规范运作、统筹推进为原则,按照统一主体、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要求,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连村成片改造。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住建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市政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改造项目 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审、安置方案审批、项目报批、建设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城中村改造实施与安置方案制订报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和相关政策处理、土地征收、建设资金筹措、建房款催收、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改造范围内涉及其他行政村的,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互约定权利与责任,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镇街应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里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1]

睢阳区三里桥村城中村改造 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睢阳区城镇化进程,提高辖区的城镇化水平,提升城市发展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商丘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三里桥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范围:睢阳区古宋办事处三里桥村,含前组、后组、东组、郭东、郭西、杨楼六个村组,需征收面积306亩,涉及在册户籍人口362户1261人,房屋面积219176平方米。 二、拆迁安置方案 1、本次拆迁先以安置为主,被拆迁的群众就近安置。 2、本次拆迁补偿的办法: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 3、拆迁安置方案通过后,分别召开党员、干部、教师、 全体村民及全体被拆迁户大会,进行政策法规和拆迁方 案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时间要求 201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9日为拆迁的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11月19日至2011年12月9日为实施拆迁阶段;

2011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25日为拆迁的清理扫尾阶段。 四、拆迁补偿的内容和标准 1、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参照商丘市人民政府【2010】47号文件精神,将房屋结构划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个类别。 2、拆迁房屋补偿的标准为:平房砖混结构每平方540-675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85-720元;平房砖木结构每平方495-585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木结构每平方540-63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360-450元。 3、隔热层的补偿标准为:1.2米(含1.2米)以上2.1米以下(不含2.1米)按半层标准执行;2.1米以上(含2.1米)按一层标准执行。1.2米以下(不含1.2米)不予补偿。 4、房屋装饰补偿标准为(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等:屋内地面为高级拼木地板、大理石等,墙面饰有墙裙或软包,屋顶全部装修,补偿标准为40-50元/平方米。 二等:屋内地面为高级地板砖、一般拼木地板,屋顶吊顶或其中装饰,补偿标准为20-30元/平方米。 三等:屋内地面为一般地板砖、水磨石,888墙面或其他涂料墙面,补偿标准为10元/平方米。 5、本次拆迁中搬迁补助费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4元,周转金按安置面积人均35平方米,每平方米4

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2019年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8月3日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办法实施: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完整版)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受委托实施单位: 乙方: 因实施项目的需要,甲方依法征收乙方位于的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征收房屋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书或产权证明文件等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商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被征收房屋情况确认如下: □房屋已进行产权登记,位于(具体位置及坐标见附件一),产权登记面积平方米,房地产证号,规划用途,房屋的产权性质,房屋结构,房屋的总层数,房屋所在的楼层数。 □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位于(具体位置及坐标见附件一),权属相关证明文件(详见附件八),房屋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房屋的总层数,房屋所在的楼层数。 (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机械设备、房屋内部装修、租赁、抵押等情况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作为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根据依法选定的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 〕第号)(附件三),甲方需补偿乙方的费用为: (1)被征收房屋本体(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元。 (2)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或者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通过协商确定或者根据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 〕第号)(附件三)确定,其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 3.停产停业补偿金额根据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 〕第号)(附件三),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 4.搬迁补助金额根据估价报告书(深估字〔20 〕第号)(附件三),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 5.临时安置费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 6.擅改经营性用途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 7.其他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 8.甲、乙双方确认上述款项已包含此次房屋征收的全部补偿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在内的所有补偿款),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上述补偿款外的费用,甲方亦不再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9.支付方式: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条第8项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元)的%,计人民币元整(¥元);余款%,计人民币元整(¥元)在乙方清理完有关争议及纠纷并向甲方办理完房屋移交手续后再行支付。 第 1 页共19页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给予补偿。应该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而不是使用人。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 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

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所以,从价值量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 拆迁安置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自开展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以来,城中村改造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中村改造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原则 2010年后新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项目,继续按照“统筹兼顾、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和四个转变同步完成的原则有序推进。 ——政府主导:坚持市政府主导,区政府负责,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完成一个的原则,逐村下达改造计划。各区要加强督导,对列入范围的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回迁楼建设方案逐村进行研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批备案。——规划先行: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必须按全市的整体规划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启动改造。——村民自愿:坚持以人为本,村民自愿。城中村改造方案必须在区政府组织下依法经村民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资源整合: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全部实施收储,收储后的土地,经界定回迁面积后,其余建设用地由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城市规划集约投放,净地出让。条件成熟的村可以合并改造,统一安置。——严格标准:提高城中村改造的标准,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把改造后的城中村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景观宜人、节能环保、各具特色的高标准社区。——适度控制:强化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城中村改造范围,适度控制商品房的开发规模,避免形成供大于求的市场状况,恶化市场环境。——四个转变同步完成:在城中村改造中,区政府负责同步完成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四个转变,政府返还的土地收益部分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及医疗保险。 二、近期改造主要任务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和原则,2010年后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是: (一)二环路以内未启动拆迁的城中村。(二)二环路外侧可视范围内的城中村。(三)主要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城中村。市政及公用配套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原则上不列入近期改造计划。 三、报批程序 (一)辖区政府对拟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旧村的四至、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面积、村民居住状况、改造完成时间以及申报理由。 (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到申报后进行现场勘验,核定旧村的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范围,拟定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下达正式改造计划,并分送市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公函,提出旧村规划条件。辖区政府依据规划条件组织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旧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批复、备案。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商国土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一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的企业要符合《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有关要求。招标时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经招标选定开发企业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市拆迁办根据确定的一级开发主体按程序办理拆迁许可证。 (六)辖区政府负责按照批准方案推进改造。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督导,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2010年前已启动拆迁,并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的,仍按原办法执行;2010年前虽有部分拆迁,但未批准规划改造方案,也未进行拆迁安置方案备案的,按此意见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各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对列入改造计划的村要加大推进力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严格执行规划方案。各城中村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的规划方案,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规划。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严格改造计划管理。凡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不得擅自启动拆迁,否则追究辖区政府责任;凡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城中村,要严格按照拆迁目标任务和回迁楼建设进度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当年未按计划启动拆迁的,由辖区政府负责调换开发企业。(四)严格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严禁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法转让。 (五)提速四个转变进程。各区政府要坚持把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推进,确保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完成,切实把城中村改造的过程转变为村民生活水平提高、居住环境改善,村集体管理体制完善、经济实力提升的过程。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示范区城中村人居环境和村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杨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村庄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即:拆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依此办法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审批同意后,在示范区城改办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 杨陵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缴纳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补 偿 第九条 进行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二)构建筑物及装修部分由资质机构评估后,根据杨凌示范区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规定予以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

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承租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房屋拆迁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与补偿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惠及民生的原则。 拆迁前,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土地、工商、国税、地税、房产等部门对拟拆迁区域的房屋、附属物等情况和企业经营、纳税等情况进行联合普查,集体签字后生效,保证结果真实性。普查结果作为拆迁人制定补偿方案的基准依据。

对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政策、法规的行为,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调查时被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以欺骗方式取得补偿和安臵的,一经查实,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拆迁补偿补助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对有产权登记的居民私房进行补偿或安臵,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有使用证的公有住宅房屋、“三资”房屋(指由财政、单位、个人出资建设的房屋)可以先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臵,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臵。 对仓房、煤棚、地下室、院墙等附属设施,以及果树、杂树、花卉等地上物不做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登记的办公室、仓库、厂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重臵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正式模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正式模 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0637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正式模版 拆迁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电话:_____ 地址:_____ 邮编: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服务单位:_____ 地址:_____ 职务:_____ 电话:_____ 被拆迁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电话:_____ 地址:_____ 邮编: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服务单位:_____ 地址:_____ 职务:_____ 电话:_____ 拆迁人经_____批准,在_____市_____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_____。拆迁人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取得_____字_____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区(镇)_____街道(路)_____号,

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_____,房屋产权性质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 1.外墙:_____; 2.内墙:_____; 3.顶棚:_____; 4.地面:_____; 5.门窗:_____; 6.厨房:_____; 7.卫生间:_____;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手续, 与该房屋有关的过户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日内腾空周转房。 6.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5 被拆迁房屋平面图 (一)甲方未如期提供周转房给【乙方】【丙方】过渡使用的,【乙方】【丙方】有权 暂缓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 附件6 评估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 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咨询。

实例讲解-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

实例讲解-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细则

————————————————————————————————作者:————————————————————————————————日期: 2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例 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五.《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六.《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七.《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 八.《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 九.《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十.《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十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 十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十三.《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十四.《武汉市房屋分类分等标准》 十五.《武汉市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二) 被拆迁房屋整体状况介绍: 被拆迁房屋位于硚口区汉丹铁路以北500米处,邻近长风大道,东面古田二路,西面古田一路,北面三环线,南面江发路. 周边环境:周围的主要建筑及单位有长丰乡政府,华美超级娱乐渡假村,长丰机械厂,华泰汽车修配厂,长丰通讯设备厂,市三印万达分场,市煤气管道变电站等。公交路线主要有2路车,222路,505路,508路,512路,531路,546路,548路,621路,737路,806路。交通条件较位便利,周边辅助设施比较完善。 将东北方,西南方,东南方建筑依次编号为A,B,C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