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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第一案

股权众筹第一案
股权众筹第一案

“股权众筹第一案”之解读

一、“股权众筹第一案”背景介绍

2016年1月6日,《人民法院报》评选出2015年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其中,被称为“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的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飞度公司)与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赫然在列。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点评该案所言,“在本案之前,中国的众筹平台一直承受着是否合法的质疑。该案判决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时代竖起了一面关键性的旗帜。”

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以及北京一中院二审。根据该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诺米多公司通过飞度公司旗下的众筹平台“人人投”融资88万元,以开办快餐厅(合伙企业形式)。但是,当成功融得88万元后,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诺米多公司提供的房屋系三层楼房,并且,存在着二、三层违法搭建的可能。诺米多公司不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这与融资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为平房”存在较大出入。据此,飞度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44000元、违约金44000元及经济损失197120元。诺米多公司则反诉称,飞度

公司恶意违约,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诺米多公司已经向飞度公司缴付的融资款并赔偿损失5万元。

2015年9月,海淀区法院裁判认为,该案所涉的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合同未违反《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居间合同关系。飞度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由此,法院判令被告诺米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驳回原告飞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飞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00元;驳回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其他反诉请求。2015年12月,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载2015年9月15日《人民法院报》)。

二、“股权众筹”是什么

该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关注,是因为该案涉及到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尤其是在缺乏明确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个案的裁判结果具有导向性作用,并将对众筹平台的操作模式产生重大的影响。然而,从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看,基于某种考虑,本案的判决还是相对保守,回避了众筹中的一些关键的法律问题,并且,该案只涉及到众筹平台与融资者的“合同纠

纷”,投资者方面的利益和诉求在该案中并未予以体现,由此,也就并未就投资者和众筹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认定。因而,与股权众筹相关的法律问题仍然需要后续法律法规或者法院判决来填补空白。

从实际情况来看,股权众筹只是众筹的多种表现形式之一。众筹最早产生于美国,而早先的互联网众筹并不是我们现在通常理解的投融资行为,而更偏向是一种社交行为,是一种社交手段,主要是将有着某种共同想法的人汇聚在一起,为实现共同想法集聚资金,而众筹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得回报,并且,有的众筹平台也呈现某种具有社会价值的公益使命。例如,Kickstarter作为美国最早的众筹平台之一和美国目前规模最大的产品型众筹平台,平台上的项目类型涵盖艺术、科技、电影、游戏、音乐等13个领域。经历了近年来不断的迭代和演进,众筹早就已经超出了最早的社交范畴。有观点认为,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现阶段众筹具有四个维度,分别是资本维度、销售维度、梦想实现维度和社交维度。[1]按照现有的众筹形态,除了像Kickstarter这样的产品型众筹外,还包括股权众筹、公益众筹和经营权众筹等多种形式,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2]

其实,至目前为止,将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仍然面临很多法律上的障碍,即便是众筹的起源地美国,也是在众筹模式产生几年后才出台了《创业企业融资促进法案》(JOBS法案)。[3]和美国相比,我国在国家成文法律法规层面,尚未出台正式有效的股权众筹监管办法,因此,“股权众筹”可以说缺乏法定定义。

但在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性质上也是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并非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对“股权众筹”进行了定义,即“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证券业协会在其起草说明中进一步对此进行了解释,即“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鉴于证券业协会所处地位,该规定内容可以看做官方对于“股权众筹”法律含义的倾向性意见。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被称为私募版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因此从其内容上看,该《征求意见稿》参照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股权众筹视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特

别类型。有评论认为,“股权众筹实际成了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契约型基金版的在线投资”,这就使得股权众筹失去了小微金融、普惠金融的属性和定位。[4]

三、“股权众筹”在中国法律环境下的风险分析

既然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制股权众筹,那么,在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下,股权众筹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并且,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安排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法律风险?

回到“股权众筹第一案”,在本案中,诺米多公司通过“人人投”平台融资,其目的是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投资者人数已经超过了50人的上限,海淀法院在判决中回避了这个问题。并且,由于飞度公司和诺米多公司的合同关系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即被解除,特殊的案情也使得“众筹第一案”在其典型意义方面存在不小的缺憾。

抛开本案来看,股权众筹这种融资模式目前在我国刑事、行政、民事法律层面存在着众多法律上的风险点。

就刑事法律问题而言,主要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发行证券类犯罪、非法经营罪等。[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

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应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由于互联网具有不限空间和地域的特点,其面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在采用互联网方式进行股权众筹时,特别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根据《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在《刑法》第160条和第179条中,也存在欺诈发行证券罪和擅自

发行证券罪,由此,使得股权众筹存在被认定为非法发行证券类犯罪的可能性。[6]

就行政法律问题而言,股权众筹的行政监管机关是证监会,但是,到目前为止,证监会仅就私募股权众筹出台了征求意见稿,尚未就此出台正式的监管规定。在私募版的股权众筹办法出台后,证监会是否会出台公募版的股权众筹办法目前尚不确定。股权众筹的行政法律风险主要涉及虚假广告、非法集资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就民事法律问题而言,如同“股权众筹第一案”所体现的,目前,股权众筹主要被法院作为合同争议来看待。结合“股权众筹第一案”的具体情况而言,笔者认为,股权众筹主要涉及到如下民事

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众筹平台的定性问题。从本案的判决书看,法院并没有将这种投融资交易模式称为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而是称为众筹融资交易。本案的主审法官殷华指出,目前,关于众筹融资的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仍在不断完善当中,法院在裁判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具体的政策环境,认为案中交易的分类和定性并不必须对号入座。由此,法院回避了对股权众筹融资的定性,这并非意味着对股权众筹进行定性就不重要。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法院的保守可能有利于在法律和监管规定缺位的情况下股权众筹的发展。从股权众筹的参与方来看,主要存在合格投资者、众筹平台、股权融资方和第三方支付或托管银行四方主体。众筹平台应当是独立的第三方,只负责向投融资双方提供投融资信息,是一种信息平台,属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而,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和所担当的角色,应当将众筹平台定义为居间者,在合格投资者与股权融资方之间提供居间服务。

其次,关于股权融资方与在线众筹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股权融资方与在线众筹平台之间应当认定为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在“股权众筹第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明确界

定其中的法律关系,只是根据案情和《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认为其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法律关系,但是,法院同时说明,“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对该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当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个案具体案情而发生变化。”

既然众筹平台与股权融资方的法律关系一般可以认定为居间法律关系,那么,双方之间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必然有效?笔者认为,这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取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前所述,众筹平台存在着一些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由此,如果众筹平台与融资方之间的协议拟定不当,可能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在“股权众筹第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由此也反映出,从法院对法律相关规定的理解来看,其认为“200人”作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人数界限,原则上还是不得突破,如果突破这一限制,很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投资者人数只是形式上的标准,关键在于其是否“特

定化”。若项目发起人或者众筹平台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网络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即使人数未超过200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也属于公开发行。[7]由此,需要对众筹平台的业务模式进行具体分析,不同的业务模式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结论。

实践中,当众筹的投资标的是有限公司股权或者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时,因参与众筹的人数可能众多,为了避免人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提高运行效率,一些变通的解决方式随之出现。例如,在设立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时候,采取权益代持的方式,或者设立多层级的有限合伙架构。海淀法院在本案中,没有在投资者人数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这个问题上得出结论。由此来看,尽管有限公司股东或有限合伙合伙人的人数限制是个法律障碍,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多种可以规避的途径。

既然从法律定性、合同效力等方面分析,股权众筹在合理设计运作的情况下,并不会违反现行法律,那么,在“股权众筹第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呢?双方当事人均提出解除合同,飞度公司的理由是诺米多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诺米多公司的理由是飞度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将融资款转移给

诺米多公司。那么,“人人投”作为众筹平台,“信息披露不实”是

否可以作为其解除合同的条件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只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才允许解除合同。[8]飞度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房屋存在违建的隐患,假定飞度公司不解除合同的话,那么,诺米多公司以违建的房屋经营可能面临违建房屋被拆除的风险,由此,就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决理由。但是,问题在于,作为众筹平台,是否需要审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呢?投资项目的信息是投资者判断项目风

险的基础,因此,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众筹平台应当严把准入关,对融资者发布的项目信息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从这一点来看,众筹平台有责任审查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从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来看,该意见第十五条也指出“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物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因此,基于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披露真实的重要性,笔

者认为,可以将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全面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

那么,在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违约责任该如何承担?本案中,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应承担违约金44000元,而法院判决诺米多公司承担违约金15000元。法院并没有具体指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方法。但是,从案情分析,正如法院所指出的,“纵观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具有合理的理由。

当然,因本案只是众筹平台和融资者之间的纠纷,并不涉及投资者,因此,本案的示范作用比较有限,涉及到众筹平台和投资者的纠纷可能需要法院裁判的进一步指引。

总体来看,“股权众筹第一案”的判决既解决了具体的纠纷,又为股权众筹的发展留下了应有的空间,避免了“过度”裁判的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合理的法律框架设计,私募股权众筹可以尽可能地规避现有法律风险,但是,公募股权众筹则尚需要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1]参见曾刚:“互联网金融浪潮中的众筹融资”,载盛佳:《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年版。

[2]胡新:《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理财》,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3]参见舍伍德·奈斯等:《众筹投资:从入门到精通实战指南》,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版,第21~30页。

[4]郭勤贵:《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86页。

[5]参见刘宪权:“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6]参见杨东等:“论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困局与出路——以《证券法》修改为背景”,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7]参见邓建鹏:“众筹法律风险与规制”,载霍学文等主编:《智慧众筹:互联网金融早餐会》,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版,第334页。

[8]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6页。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债权众筹、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和捐赠众筹四大类。1本文重点介绍我国股权众筹的几种模式。 一、众筹当事方 一个众筹项目(包括股权众筹)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 1、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 2、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 3、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二、股权众筹的投资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 VC 的一个补充。2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网站较少,3仅“天 1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又称商品众筹);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2股权众筹其实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 的时候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 现方式。 3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网站比较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此类网站对人才要求比较高。股权众筹网站需要 有广阔的人脉,可以把天使投资人 / 风险投资家聚集到其平台上;股权众筹网站还需要对项目做初步的尽职调查,这要求他们有自己的分析师团队;还需要有深谙风险投资相关法律的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二是此类网站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愈强弱者越弱之现象。投资者喜欢聚集到同一个地方去寻找适合的投资目标,当网站汇集了一批优秀的投资人后,融资者也自然趋之若鹜。于是原先就火的网站越来越火,流量平平的网站则举步维艰。

股权众筹模式分析

前言: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 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模式具体是怎样的?下面金斧子小编具体分析相关知识。 股权众筹是什么? 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11年众筹开始进入中国,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5月份,明确了证监会对于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众筹在国内处于风口,股权众筹正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 众筹模式起源于09年的美国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分类 股权众筹从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两类: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为被多数平台

接受。 股权众筹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非法集资 当前最大的争议就是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 公司法 以原始股权作为回报,又相当于吸引一部分人开公司,又涉及到公司法的问题。因为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证券法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未来政策走向 目前股权众筹已经明确归属于证监会监管,筹备中的《对股权众筹平台指导意见》提出,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个,单个股东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整体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内。所以,目前来看,股权众筹也逐步开始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 股权众筹案例 国内第一个做股权众筹的案例是美微淘宝卖股权,通过众筹,获得1194个众筹的股东,目前占到美微传媒股份的25%,目前整体融资500万。最开始,美微通过众筹获得384万的启动资金,后来,建议广州的演播厅,又在老股东当中募资了一次,并且24小时之内成功募集。 国内第一个做有担保股权众筹的案例是贷帮网袋鼠物流项目,项目上线16天,79位投资者完成了60万的投资额度。该项目是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为期一年的担保,在一年内如果该项目失败,担保机构将全额赔付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对投资人有相当的吸引力。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 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 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将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以处理。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股权众筹融资计划书()

九仙茶舍众筹项目 融资计划书 发起人:王书 中介机构:四川荣辉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24日

目录 一、名词释义 (4) 二、声明和承诺 (4) 三、众筹要素 (5) 四、众筹架构介绍 (5) (一)发起人基本情况 (5) (二)领投人基本情况 (7) (三)新设有限合伙企业 (8) 五、项目的商业前景 (8) (一)中国茶馆服务行业的现状 (8) (二)九仙茶舍的商业优势 (9) 1.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 (9) 2.地理优势 (10) 3.供应渠道优势 (11) 4.成本优势 (11) 六、募集方案 (11) (一)众筹模式 (11) 1. 众筹流程 (12) (二)众筹对象范围 (13) 1.众筹对象范围 (13) 2.认筹对象缴款安排 (14)

(三)认筹标准 (14) (四)认筹人回报 (14) 1.分红安排 (14) 2 获赠VIP金卡 (14) (五)回购条款 (15) 1.回购权的行使主体 (15) 2.回购条件 (15) 3.回购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16) (六)回售条款 (16) 1.回售权的行使主体 (16) 2.回售条件 (16) 3.回售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16) (七)认筹额度及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17) (八)募集资金用途 (17) (九)本次募集有关安排 (18) 1.对认筹人名单筛选的标准和依据 (18) 2.资金超募时的对应的安排 (18) 3.出现募集中止时的应急预案 (19) 4.募集期信息披露以及投后管理的基本安排 (19) (十)认筹人的权益保障 (20) 1.沁园春茶业股权质押担保 (20) 2.领投人承诺 (20)

股权众筹融资运营模式

股权众筹融资分析报告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井喷式发展,众筹作为主流融资模式之一,被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认可。当然,众筹融资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着诸多争议。股权众筹如何运营,如何融资,都有哪些切实可行的商业模式,如何规避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 一、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众筹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但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

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制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4.运作流程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

股权众筹协议书范本

股权众筹协议书范本 【篇一:众筹协议】 本众筹协议范本由以下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签署:甲方: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 地址:xxxxx 电话:xxxxx 乙方: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 地址:xxxxx 电话:xxxxx 鉴于: 1、甲方,xxxxx公司,在xx行业具有良好的运营能力(简单介绍公司情况;比如,已经成功开办xx总店,并主导xx家加盟店的设立),现拟出资xx万元并 寻求投资方融资xx万元(最低融资额为xx万元)在xx区域设立xx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 2、乙方,xxxxx公司,成功运营xx网站,能够为甲方提供较为完备的技术支持,展示甲方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以期实现互联网便捷融资、投资、管理的目标。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委托融资服务众筹协议范本》(以下简称“本众筹协议范本”)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委托事项及融资费用 1.1 在本众筹协议范本项下,甲方委托乙方通过其管理的xx网站提供以下服务:展示甲方申报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就交易的结构、定价、尽职调查及其它相关事情做出安排,具体内容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相关众筹协议范本。 1.2 甲方就本众筹协议范本项下的合作事宜在xx网站的推广融资期为xx天,推广融资期结束后,如融资额未达到甲方事先约定的最低融资额xx万元的,视为融资失败,否则视为融资成功。 1.3 本次融资费用为融资总额的xx,计xx万元。甲方还需向第三方平台支 付融资总额的xx,计xx万元,作为资金托管费用。 第2条委托有效期

本众筹协议范本的委托有效期自甲方在xx网站发布项目并通过xx 网站的审核得以公开展示之日至甲方完成融资并设立新公司(店铺、项目等)。若委托有效期届满而xx网站或本公司提供的融资服务仍 在进行中,则委托有效期自动延长至该服务完成。 第3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按照乙方运营的xx网站的规则,将出资款如期汇至乙方 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融资成功后,甲方应按照为设立新公司 (店铺、项目等)所签署的合伙众筹协议范本的约定,如期将其在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转入合伙企业账户,并支付融资费用与资 金托管费用。 3.2 当项目推广投资期结束后,如融资失败的,此时甲方有权收回 出资款,但须支付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 管甲方及投资人出资额的费用。甲方同意前述费用由乙方从甲方打 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中扣除。 3.3 甲方延迟或拒绝按照约定条件将出资款汇至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或汇款后又抽回出资的或怠于履行连锁企业的选址、策划 等义务或有其他损 害xx网站声誉的行为的,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除需支付融资过程 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融资总额的费用外,还需 向乙方支付融资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同意前述费用、违约金等由 乙方从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中扣除。 3.4 甲方承诺,在项目推广融资期开始后不得越过乙方与xx网站的 认证投资人就本众筹协议范本项下的项目达成任何形式的合作,否 则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融资总额5%的违约金、融资 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甲乙双方出资额的费用。甲方同意前述费用、违约金等由乙方从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 台的出资款中扣除。 3.5 甲方承诺,为维持xx网站的公信力,设立合伙企业后,应将每 个月的月度营业报表、分红详情于下一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上传 到xx网站,并接受xx网站的监督。如甲方连续两个月未上传前述 信息,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融资总额xx的违约金。 第4条乙方权利义务 4.1 在xx网站以适当的方式对甲方进行宣传与推广,通过xx网站 为甲方寻找适合的投资者;

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 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 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 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 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 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 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 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

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指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4、运作流程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 作者:刘云龙发布时间:14-06-12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众筹作为主流模式之一,正在全国各地雨后春笋般呈现,特别是冠以“全民天使”之称的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倍受争议。本文从介绍股权众筹概况入手,归纳整理了当前股权众筹运营中的不同模式,并对其间蕴藏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最后对证监会即将出台的股权众筹监管政策试着给出一些建议。 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

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

人人投简述股权众筹运营模式

概述: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翻译自国外的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参照 Massolution 的一份报告,众筹可以分为四类: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众筹一般都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 一、股权众筹的定义和特征 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一种表现形式。 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以股权(股份)方式进行的大众筹资,具体而言就是指创业者向众多投资人融资,投资人主要用资金等作为对价换取创业企业的股权。宽泛而言,在传统投资行业,投资者在新股 IPO(上市)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也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进行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对VC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的主要特征为: 1、项目发起的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实体店想开分店都 可发起项目融资; 2、投资人大众性,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但也有一定门槛,要求一定的投资经验 和风险承受能力,该类项目通常要求较高回报,但风险也更高,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 3、项目严格审核,如人人投平台的项目都是经过专业项目审核团队层层筛选而成的, 投资人在投资之前会再次筛选,则通过两次筛选之后才投资人才进行投资; 4、侧重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对社会经济推动起基础性作 用。 二、股权众筹的主要参与方 项目发起方:有项目缺乏资金 投资方:对投资感兴趣,有一定的闲钱,可以接受股权作为回报,并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平台方:连接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外股权众筹代表:FundersClub国内股权众筹代表:人人投[以投资实体店项目为主]) 第三方支付:将资金托管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双方利益。(备注:第三方支付不是必选的,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保障双方利益) 三、股权众筹的规则 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发展状况及地区分布

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中投顾问·让投资更安全 经营更稳健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发展状况及地区分布 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状况 自2015年7月开始,“公募”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众筹开始有了明确的区别——在融资的募集方式和对象方面,前者是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后者是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截止到2015年8月14日,共有102家专注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平台,除去无成功项目数的32个平台,以及已经下线、网站数据有质疑、无法从网站上直接获取数据的14家平台(如天使汇等),最终采集了56家平台的1500条项目数据,其中包括众筹中、已成功和已失败三种认筹状态下的项目,而不包括预热项目.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指出,2014年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快速增长的一年,2015全年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预计将达50家,基本与2014年持平,说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经历爆发式增长之后,平台的增长态势开始趋向平稳. 图表 2015年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整理 2015年股权众筹的另一个特征,是“少量的平台贡献了大量的融资额”,即58%的平台只贡献不到3%的融资额,而已筹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平台数虽然只有9家,但这些平台的实际融资总额之和所占比例却非常大,即10%的平台贡献了超过65%的融资额;其中已筹金额为20000万以上的平台有5家,而该区间实际融资总额所占比例却近乎一半,处于该区间内的平台分别为众投邦、京东东家、人人投、爱就投以及投行圈.同理,少量的平台贡献了大量的成功项目. 1、人气指数:实体店铺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高居人气榜榜首; 图表 2015年股权众筹平台人气指数

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债权众筹、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和捐赠众筹四大类。1本文重点介绍我国股权众筹的几种模式。 一、众筹当事方 一个众筹项目(包括股权众筹)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 1、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 2、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 3、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二、股权众筹的投资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 VC 的一个补充。2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网站较少,3仅“天 1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又称商品众筹);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2股权众筹其实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 的时候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 现方式。 3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网站比较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此类网站对人才要求比较高。股权众筹网站需要 有广阔的人脉,可以把天使投资人 / 风险投资家聚集到其平台上;股权众筹网站还需要对项目做初步的尽职调查,这要求他们有自己的分析师团队;还需要有深谙风险投资相关法律的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二是此类网站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愈强弱者越弱之现象。投资者喜欢聚集到同一个地方去寻找适合的投资目标,当网站汇集了一批优秀的投资人后,融资者也自然趋之若鹜。于是原先就火的网站越来越火,流量平平的网站则举步维艰。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

股权众筹及操作办法 -?、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众筹(Crowd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但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 (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捉供必耍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人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捉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人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贵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资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彼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岀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岀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虽庞人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替义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般都会制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股权众筹平台设立的法律规定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7762511.html, 股权众筹平台设立的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法律上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条件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与市场准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知识拓展: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

股权众筹常见运作模式介绍

股权众筹常见运作模式介绍 一、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众筹(Crowd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但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

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制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股权众筹平台全面模式解析修订稿

股权众筹平台全面模式 解析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核心提示:股权众筹平台FundersClub也许正在创造一个关于创业融资的新传奇,截止目前为止FundersClub已经吸引了3400名注册投资者,约有340个人已经进行过真正的投资,每个投资者平均投资2500美元,一家公司仅48小时就完成了10万美元的融资。 股权众筹平台FundersClub也许正在创造一个关于创业融资的新传奇,截止目前为止FundersClub已经吸引了3400名注册投资者,约有340个人已经进行过真正的投资,每个投资者平均投资2500美元,一家公司仅48小时就完成了10万美元的融资。 FundersClub是美国JOBS法案的产物,该法案允许公司吸收除传统投资者外的。有望解放投资链条中的中间环节,帮助用户解决复杂的法律、财务问题,让传统投资概念之外的“普通人”能够参与进来,让投资变成一种大众行为。 这种模式可能在未来5-10年影响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创业及投资生态,FundersClub也在种子轮就完成了高达600万美元的融资,TECH2IPO为大家带来FundersClub的最全面模式解析。 FounderClub是什么 FundersClub严格筛选一批“高客户增长、钱途乐观、受投资者追捧和其他增长信号”的初创公司,供“合格的投资者”挑选,这些“合格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身价。这些投资者通过查询了解公司情况后,挑选他们认为值得投资的公司,投资额度最小为1000美元,并获得真正的股权作为回报。潜在的投资者也可以看到初创的目标和当前已经参与投资的风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这些初创公司的融资目标从几万美元到一百万美元不等,等这些公司被收购或者上市,投资者可以将股权变现获取回报,FundersClub从中收取手续费,所有的法律文书和转账手续都在网上完成。 据TC报道,迄今为止,FundersClub正帮助4家YCombinator支持的公司完成融资,它们分别是品牌赞助平台Sponsorfied、音乐视频营销服务Tracks.by、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商Coinbase、以及视频推广工具Virool。FundersClub已经吸引了3400名注册投资者,约有340个人已经进行过真正的投资,每个投资者平均投资2500美元。一家公司在平台上用48小时完成了10万美元的融资,还有一些公司正在做融资准备。FundersClub已经在平台上为自己完成了价值52.9万美元的种子轮前融资,前不久又获得了600万美元的

2019年人人投简述股权众筹运营模式

人人投简述股权众筹运营模式 概述: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翻译自国外的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参照Massolution 的一份报告,众筹可以分为四类: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众筹一般都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 一、股权众筹的定义和特征 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一种表现形式。 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以股权(股份)方式进行的大众筹资,具体而言就是指创业者向众多投资人融资,投资人主要用资金等作为对价换取创业企业的股权。宽泛而言,在传统投资行业,投资者在新股IPO(上市)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也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进行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对VC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的主要特征为: 1、项目发起的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实体店 想开分店都可发起项目融资; 2、投资人大众性,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但也有一定门槛,要求一 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该类项目通常要求较高回报,但风险也 更高,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

3、项目严格审核,如人人投平台的项目都是经过专业项目审核团队层层筛 选而成的,投资人在投资之前会再次筛选,则通过两次筛选之后才投资人才进行投资; 4、侧重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对社会经济推动 起基础性作用。 二、股权众筹的主要参与方 项目发起方:有项目缺乏资金 投资方:对投资感兴趣,有一定的闲钱,可以接受股权作为回报,并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平台方:连接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外股权众筹代表:FundersClub 国内股权众筹代表:人人投[以投资实体店项目为主]) 第三方支付:将资金托管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双方利益。(备注:第三方支付不是必选的,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保障双方利益) 三、股权众筹的规则 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投资者将钱款打入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人将会得到项目的股权,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 3、投资者直接入股项目发起方公司或通过认购项目发起方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方式入股项目发起方公司,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或根据相关认购协议拥有发起

股权众筹模式及操作办法

股权众筹模式及操作办法 一、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众筹(Crowd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但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制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4.运作流程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 (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4)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5)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具体详见下文;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通过以上流程分析,与私募股权投资相比,股权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募资”环节,所以又称其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协议

股权众筹协议 本众筹协议范本由以下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签署: 甲方: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 地址:xxxxx 电话:xxxxx 乙方: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 地址:xxxxx 电话:xxxxx 鉴于: 1、甲方,xxxxx公司,在xx行业具有良好的运营能力(简单介绍公司情况;比如,已经成功开办xx总店,并主导xx家加盟店的设立),现拟出资xx万元并寻求投资方融资xx万元(最低融资额为xx万元)在xx区域设立xx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 2、乙方,xxxxx公司,成功运营xx网站,能够为甲方提供较为完备的技术支持,展示甲方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以期实现互联网便捷融资、投资、管理的目标。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委托融资服务众筹协议》(以下简称“本众筹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委托事项及融资费用 1.1 在本众筹协议范本项下,甲方委托乙方通过其管理的xx网站提供以下服务:展示甲方申报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就交易的结构、定价、尽职调查及其它相关事情做出安排,具体内容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相关众筹协议范本。 1.2 甲方就本众筹协议范本项下的合作事宜在xx网站的推广融资期为xx天,推广融资期结束后,如融资额未达到甲方事先约定的最低融资额xx万元的,视为融资失败,否则视为融资成功。

1.3 本次融资费用为融资总额的xx,计xx万元。甲方还需向第三方平台支付融资总额的xx,计xx万元,作为资金托管费用。 第2条委托有效期 本众筹协议范本的委托有效期自甲方在xx网站发布项目并通过xx网站的审核得以公开展示之日至甲方完成融资并设立新公司(店铺、项目等)。若委托有效期届满而xx网站或本公司提供的融资服务仍在进行中,则委托有效期自动延长至该服务完成。 第3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按照乙方运营的xx网站的规则,将出资款如期汇至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融资成功后,甲方应按照为设立新公司(店铺、项目等)所签署的合伙众筹协议范本的约定,如期将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转入合伙企业账户,并支付融资费用与资金托管费用。 3.2 当项目推广投资期结束后,如融资失败的,此时甲方有权收回出资款,但须支付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甲方及投资人出资额的费用。甲方同意前述费用由乙方从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中扣除。 3.3 甲方延迟或拒绝按照约定条件将出资款汇至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或汇款后又抽回出资的或怠于履行连锁企业的选址、策划等义务或有其他损害xx网站声誉的行为的,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除需支付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融资总额的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融资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同意前述费用、违约金等由乙方从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中扣除。 3.4 甲方承诺,在项目推广融资期开始后不得越过乙方与xx网站的认证投资人就本众筹协议范本项下的项目达成任何形式的合作,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融资总额5%的违约金、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甲乙双方出资额的费用。甲方同意前述费用、违约金等由乙方从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中扣除。 3.5 甲方承诺,为维持xx网站的公信力,设立合伙企业后,应将每个月的月度营业报表、分红详情于下一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上传到xx网站,并接受xx网站的监督。如甲方连续两个月未上传前述信息,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融资总额xx的违约金。 第4条乙方权利义务 4.1 在xx网站以适当的方式对甲方进行宣传与推广,通过xx网站为甲方寻找适合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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