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2001]第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2.21
【实施日期】200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7号)
《河北省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
第四条罚没物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的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罚没物资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第六条执法机关在执行罚没物资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专用票据。
第七条下列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登记造册,报同级收费管理机构审定后,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金银(不包括用金银制造的首饰和工艺品等制品)、烟草、酒类产品和食盐,分别由人民银行和烟草专卖、酒类专卖、盐务等有关部门处理;
(二)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秽物品、赌具,由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