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有控股公司的司法界定

国有控股公司的司法界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7788859.html,

国有控股公司的司法界定

作者:吕晓蓓张朝兴刘波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4期

内容摘要:即使国有资产股份在全部公司股份中不足50%,只要认为其获得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即形成控股。国有资本对公司形成控制,该公司就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再投资成立的公司,不论国有资本在新公司中的股份份额是多少,只要国有资本能够对其形成控制,该新公司仍应认定为国有控股公司。

关键词: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越来越少见,取

而代之的是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大量涌现,我们将其统称为“国家出资企业”。当前,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93

条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中存在分歧,以至于不能有效打击犯罪,因此,准确界定这两类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利于明确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范围,保障国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推进国企改革顺利进行。本文拟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两个案例出发探究对国有控股公司界定“控制论”的认识。

一、典型案例介绍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浪潮集团”)的前身是198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2003年由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是控股股东),2004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国资委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系国

有控股公司,下设多家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其中,浪潮集团持有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浪潮软件”)22.1%的股份、浪潮国际有限公司(简称“浪潮国际”)35.7%的股份、浪潮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简称“浪潮信息”)50.2%的股份,浪潮信息持有山东浪潮商用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浪潮商用”)100%的股份。

[案例一]黄某在担任浪潮电子信息公司信息安全事业部总经理期间,在浪潮信息公司与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恒安”)共同承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系统、IT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服务项目过程中,利用其全面负责该项目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6月非法收受恒信恒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963500元转账支票,于2007年4月至11

月期间,四次非法收受赵某转账支票683220元,以上共计164672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案例二]吴某某在担任浪潮商用公司副总经理和浪潮软件产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北京地方税务局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三期)项目、发票系统容灾备份项目、高端查询展示平台项目和发票税控管理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3月非法收受恒信恒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