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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讲义

建筑法规讲义
建筑法规讲义

第一章绪论

建筑法规不是某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指执行于一个国家内,建筑领域中法律和规范的总称。所有的建筑法规组成了建筑法规体系。

建筑法规体系不仅包括房屋建筑行业,还包涵城乡规划、城镇建设等专业的有关内容,是工程建设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一节工程建设专业体系

●建设、建筑与建筑学

建设:创建新事业、增加新设施。

建筑:修建(房屋、道路、桥梁等);再者我们将建筑物与构筑物也习惯称为“建筑”。建筑通常还指建筑物从勘查、设计到施工的全部过程。

建筑学:研究建筑设计与艺术的学科…….

作为有形的建筑一般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功能条件:对建筑的使用要求,要符合物质、文化生活的不同需求;2.物质技术条件:包括材料、结构和建筑技术等内容;

3.建筑形象:建筑内部、外部的空间组合、建筑形体、立面、样式、细部处理及装饰、色彩等构成一定的形象。

●工程建设专业体系行业类别

标准和规范的建立,是在当时的需要的前提出现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不配套、内容重复或相互矛盾的;目前应用急需补充和完善,为了改善它制定“标准体系”对相关的专业加以明确。

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涉及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采矿冶炼、石油化工、轻工、林业、农牧渔业等各个行业和领域。房屋建筑行业只是其中之一。

而与建筑学学科密切相关的,包括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等领域中的部分专业。

学习建筑法规中与建筑学专业从业有关的内容。

第二节建筑法规的概念

●建筑法规及其调整对象

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是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中的一部分

建筑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行政管理关系;政府及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发挥对建筑活动的组织、监督、

协调等职能;(财产安全—严格质量管理)

2.经济协作关系;有平等的主体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合同)

3.民事关系;国家或单位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外

伤害、拆迁)

●建筑法规的特征

建筑法规具备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建筑法规的作用

完善合理的建筑法规体系可规范人们的建筑活动,保证国家政策的实施,同时保护各方的利益和权力,

第三节建筑法规体系

在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既具有相对独立性、自成系统,又要求必须服从国家法律的总体要求,与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任何法规、部门和地方性规章,都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一层次法规相抵触。

●国家法律体系的概念

任何一个国家各种现行的法律规范,都应该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不同的法律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都应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共同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等)。

●法规体系的构成

由调节建筑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等构成这一领域的法规体系。建筑法规体系主要有以下层次构成:

1.建筑法律

法律是此类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一般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如“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法律制度中的第二层次。是对相应门类法律条款的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法律的实施。制定行政法规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专业组织或行业进行,主要对该行业重大的方针、政策和规范进行规定;是调整和规范诸种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规定

部门规章一方面是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更好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提供依据。部门规章在行业内具有约束力,但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如: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性规范、规章

为增强适应性或更有针对性,各地方或部门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一些地域性、或行业性的“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他们一般都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以上四个层次的法规中,不能互有抵触,较低层次所要求的标准可以高于较高层次的法规;法律条款一般为最底线和最基本要求。

另外,法规体系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等形势,也要做

出相应的调整,不断充实完善。

建筑法规体系立法现状

1.建设法律

按照建设部的立法规划,建筑方面的有关法律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04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03月实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01月实施)

…工程设计法;

…市政公用事业法:

…住宅法

…村镇建设法

…风景名胜区法

…环境保护法。

2.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对建设法律条款的进一步细化。主要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等;

3.部门规章、规定

建筑规章、规定,一般由建设部负责制定,执行。主要包括: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等……

4.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行业或专项“规范”、“规章”、“规定”等实用性文件,

详见图1-1建筑法规体系示意图。

图1-1建筑法规体系示意图

●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建筑活动投资达、周期长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法规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质量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是建筑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

法规对建筑工程的总体要求是: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八字方针;有关政府部门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建筑法律关系

建筑法规是用来调整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管系和民事关系等,这三类关系构成建筑法律关系总和。

●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经济关系。

建筑法规是通过建筑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目的。

●建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法律关系。

1.建筑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其中的当事人。它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以及中介组织。

2.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产品。(包括有型的产品—建筑物;无型的产品—各种服务)

2.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以上介绍的主要是一些基本概念,大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任何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地存在为前提的。

2.社会法规是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稳

定、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作为一个社会公民要做到遵纪守法。做为建筑工作者,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

定的了解或掌握。

4.法规的存在是要调整人们的行为,无论何人如要触及相关法律条款,不会因为违规者

不知法或不懂法而不受处罚。

第五节建筑法规在国内外的发展概况

建筑设计为了使建筑物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都要制定建筑法规。“法规”在内容上一般分为行政管理和技术要求两大部分。

●美国的建筑法规示范本;其中又分为东北部、西部、南部三种。(现正在

合并为全美建筑法规);

●日本国的《建筑基准法》;

●香港的“建筑设计法规”等已纳入“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体系中执行;

●台湾省的《建筑技术规则》等

上述建筑法规都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并定时补充、修改,在本地区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都具有以下特点:

是建筑设计中必须执行的法规;

是检查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

是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执业考试的必考科目。….

第六节建筑师与建设法规体系

●建筑师掌握建筑法规的必要性

建筑师要熟悉注册建筑师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有关条款;熟悉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管理方面的规定。了解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精神;了解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规定。

掌握各类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和法规。

了解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本精神;熟悉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及注册建筑师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了解设计业务招标投标、承包发包及签定设计合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熟悉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依据、程序、质量和深度要求;熟悉修

改设计文件等方面的规定;熟悉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管理方面的规定;了解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程序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了解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建筑师要学习的部分建筑法规文件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和建筑法合同》有关(主席令第15号)部分(1-4章和16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

行政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部门规章: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

1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11.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第68号令)

1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第二章城市规划法规简介

城市规划专业与建筑学专业有最紧密的关系,在设计方法上有很多相似点。而城市规划的设计和制定受政策与法规的影响最为明显。城市规划是复杂的综合性领域,涉及土地、环境、交通、农业与农村、体育与文化设施、房地产等;同时城市规划的多重维度,涵盖行政管理与机构设置、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自然保护与历史保护、城市土地与房产开发等。

城市规划法是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全局的一部基本法律。

第一节基本概念

●城市与城市规划

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并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实施规划

控制的区域。包括直辖市、市、镇。

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城市规划法的概念

(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现代化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

狭义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实施。内容包括总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规划的实事、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

控制的区域)的陆地、水面和空间。

法律是对行为的限定和规范,规划法所限定行为主体所进行的规划行为有三种:

1)城市规划的制定;包括编制、审批、调整三种行为方式。

2)城市规划的实施;包括基本行为和程序、建设中的监督检查、管理中的行为范畴。

3)违法行为;包括所有主体的执法情况。

●理解城市规划法的两个基本出发点

1)城市规划法是以法律文件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他具有作为法律形式所共有的内容。

2)城市规划法是针对城市规划领域的特殊行为:包括规划的制定、规划的实施、以及违法处罚等。

第二节城市规划的制定

●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

1)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而不满五十万的城市。不足二十万的城市为小城市。

2)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坚持适用、经济、勤俭建国的方针。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城市规划的编制

1.规划编制的阶段和类型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在总体规划阶段依据城市的特征不同,可酌情进行城镇体系规划、规划纲要、分区规划等。

详细规划分两个类型: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规。

规划期限为:城市的总体规划20年、近期的建设性规划5年;村镇的总体规划为10—20年、近期的3—5年。

2.编制主体

编制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我国的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编制;由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工作。规划范围和规划层次与行政范围相一致。

不同类型的规划有不同的部门负责。譬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规划局负责,旅游规划由旅游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由文化局和规划局联合负责编制。而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则下放给一伙的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

3.编制内容和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

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均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调整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有整体式调整、局部式调整之别。

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

●规划实施的方法

城市规划的实施行为,包括各项建设活动和改变地形地貌等两类,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行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具体措施是“一书两证”制度。即“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8月实施)的补充,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带的文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其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等。

选址意见书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对符合规划和基建程序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案例:美术广告公司诉建委行政赔偿案P16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土地出让只有两种方式:有偿转让和无偿划拨。有偿转让中目前只保留了“招、拍、挂”的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已基本废止。在土地出让中所附带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前所作的详细规划内容),在得到使用权后的建设开发中必须被遵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规划管理中的专项内容规定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实施—有关水系保护与管理,是根据规划法和水法制定的;另外还有: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年3月实施,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实施;城市绿线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一般是在各个层次规划中划定,它确定的是各类公共绿地的范围。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年2月实施;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范围。

第四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建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新区开发

城市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其发展策略为综合规划、整体发展。新区开发的内容包括了: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城镇、新工矿区等的开发建设。

“规划法”中规定: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旧城改建

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聚集区。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风景名胜与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

对于风景名胜与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我国在规划法之外还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法规。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提出要求。例如: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等。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概论

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是我国建筑业的基本法律,是建筑法律体系的基础。

《建筑法》共八章8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方面。

对于建筑设计工作方面,本法主要是在设计原则和建筑建设程序方面予以规定。建筑的总体原则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第一节(概述)《建筑法》总则

●《建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

总则是《建筑法》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一般是一部法律的核心内容,总则的规定对其他章节具有指导作用。作为执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总则以后的章节没有具体规定,就应当根据总则规定的原则来处理。但是,当总则以后的其他章节有特别规定时,应当执行特别规定。

《建筑法》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建筑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等。

●《建筑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在多大地域内、对什么人以及对那些行为有效。

建筑活动是建筑法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建筑法》适用范围是在国内进行的,从工程立项之后各个环节的建筑活动。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以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不包括装饰活动)

因此,建筑法的调整对象(部分同于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种:一为经济协作关系(平等);二为行政管理关系(计划、组织、监督)。(不包含民事关系)

●《建筑法》的基本政策及基本原则

《建筑法》关于建筑业的基本政策为:国家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式。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原则,守法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既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监理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和个人等,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的各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事也是遵纪守法的表现。

●立法目的

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制定建筑法是为了: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1.监督管理包括三方面内容,结合现状依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管理范围,确立与现实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现代化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就是依法从保护和打击两方面开展工作。

3.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合同约定的对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要确保工程质量就要做好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建设监理等重要环节,而其中设计工作为关键因素。设计质量好,建设周期就短,投资效果好,就能保证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的安全是指建筑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是建筑立法的最终(高)目的,使得国家支柱产业得以合理、有序地向前发展。

第二节建筑许可的法律制度

●建筑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许可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的形式赋予其某种权利能力或具备某种资格。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筑许可的表现形式为: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开工报告)、资质证书、职业资质证书等。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许可包括两种制度,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个人资格制度。建筑许可行为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从业许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条件;二是这些企业或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是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能够开工的法律凭证。

建筑施工许可主要包括:一是开工前须经过施工许可;二是申请施工要具备许可条件;三是必须按期开工;四是终止施工须报告发证机关。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时间:施工许可证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其申请者是甲方(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的义务。

申请范围: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但是,不包括已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和规定限额以下的小型规模工程的开工。

二、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有效期限

审批权限:具体要视工程的投资额大小和投资额来源的不同来定。主管部门要在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可申请延期两次,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得到用地可通过两种方式,即转让和划拨)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如有拆迁房屋,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制度

目前,局限在国家计委管辖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上。批准后的开工报告等同于开工许可证,有效期六个月。

建筑从业单位资格管理

此之度是指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制度。

一、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的划分:

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总承包分为一、二两级;施工承包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等的级别企业。(如一级企业)

二、对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专业类别有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还可细分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某一项或全部。

劳务类包含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三、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1.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分类

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三种。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中包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和公路等行业都设

置甲、乙、丙三个等级的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可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级别,一般有甲、乙两个级别。

2.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审批和承担业务范围

以建筑设计企业为例

甲级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业,设计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设计单位在本系统或本省内从业,建筑规模的要求为中小型建筑;以上,甲、乙两级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管理发放。

丙级资质在本系统或本省内从业小型建筑;地区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严禁越级承接建设工程。

四、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工程监理企业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化工、水利等14个类别。

根据人员配置、注册资金数量和工程监理经验等情况对监理企业,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制度。

建筑行业将按计划已逐步实行对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规划师、建造师以及正在制定中的注册风景园林师制度。

1.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分为一、二两级。

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对经过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实施管理的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不分级别。

监理工程师安专业设置的岗位有:建筑、土建结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给水排水、建筑经济等12个。国外很多国家还设有设计监理工程师。

3.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分为一、二两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所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及相关业务。可从事结构工程设计;设计技术咨询;建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

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和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4.注册建造师制度

建造师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分为一二级。

建造师按专业进行划分,目前确定的专业有:房屋建造工程、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建筑装饰与装修工程等14个。只有通过某个专业特定科目的考试后,才能取得相应专业建造师资格。

第三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招标和投标是建筑工程商业活动的普遍现象。自进入80年代以来,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制度逐渐建立,1997年的建筑法的发布,又从法律上对此类活动提供了保证。

●建筑发包与承包的概念与方式

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方),将待完成的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给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承包方),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通过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实践中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更多的是指勘察、设计和施工。

根据规定承发包的方式分为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

●建筑发包与承包的基本规则

1.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应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3.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

4.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工程的招标

招标的种类有:项目总承包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材料设备等招标

招标的运作方式可以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自行招标单位应当具有相应

能力和技术力量,否则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的前期工作程序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审批手续,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进行资格预审,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等环节。

招标发包的方式,目前采用主要有三种:

1.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由业主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提供招标文件。凡对此有兴趣的承包商可购买资格预审文件,预

审合格后可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招标。这种方式为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

的机会。业主有较多的选择机会,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

量和缩短工期。

2.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选择招标。业主对认为有能力的承包商发

出邀请,一般为5-10家(但不能少于3家)。这种招标方式在设计招

标中常被应用

3.议标,也称非竞争性招标或指定性招标。这种方式是业主邀请一家,

最多不超过两家承包商进行一对一协商谈判。一般使用于工程造价较

低、工期紧,专业性强或军事保密工程等。此种方式容易幕后交易,

滋生腐败。

按照《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

(一)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下列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工程等特殊情况的工程;

2.项目总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的;

4.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价不足50万元的;

5.勘察、设计或施工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6.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等等。

第四节关于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建设任务,发包人接收工作成果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在我国的建设领域中,对于当事双方一般被称作承包人和发包人。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与一般加工承揽合同一样,为一种劳务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建筑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的特征有:

1.合同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有相应的资质和审批手续,一般应是法人。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指性;既产品的不可替代性。

3.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

4.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受到国家严格监管;

5.条款内容较多,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原则

1. 合法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和法、签订形式合法)

2. 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

一般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有: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订立的程序

经济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一方为要约人;接受一方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全部接受要约条件方为承诺,如果对要约有实质性的改变的意见既形成了新要约。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订立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实际上包含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另一种为施工设计合同。设计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酒店单体设计相关法律法规

用地规划及酒店单体建筑设计参考资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45%)。 4.4.1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局部修订),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规定,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1998): 《汽车库_修车库_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

第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 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建筑方案设计深度的国家规范要求.doc

建筑方案设计深度的国家规范要求 1. 2.方案设计 2.1 一般要求 2.1.1 方案设计文件 (1)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对于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门内容; (2)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若为城市区域供热或区域煤气调压站,应提供热能动力专业的设计图纸,具体见第 2.3.3 条); (3)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2.1.2 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2.2 设计说明书 2.2.1 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选址及环境评价报告、用地红线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立项报告的批文、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 (3)设计基础资料,如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基本烈度、区域位置 等; (4)简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如对总平面布置、环境协调、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要求。当城市规划等部门对建筑高度有限制时,应说明建筑物、构筑物的

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简述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功能项目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情 况; (6)工程规模(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容纳人数等)、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和设计标准(包括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装修标准等);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还要分别 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室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 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规划)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应按其规定执行。 2.2.2 总平面设计说明。 (1)概述场地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及地质地貌特征,详尽阐述总体方案的构思 意图和布局特点,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组织、防火设计、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 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说明关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树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总体设想。 2.2.3 建筑设计说明。 (1)建筑方案的设计构思和特点; (2)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平面和竖向构成、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 析(如日照、通风、采光)等; (3)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种出入口、垂直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 梯)的布置; (4)建筑内部交通组织、防火和安全疏散设计; (5)关于无障碍和智能化设计方面的简要说明; (6)当建筑在声学、建筑防护、电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 应作相应说明; (7)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建筑设计规范完整版本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法规复习资料

建筑法规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3、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的行为。 4、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5、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强制行为。 二、填空题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建建筑工程,应当同时至少持有(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类似的批准手续。 2、为了强化对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涉及城市规划的“两证一书”制度,它们分别是(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张)。 3、《建筑法》中规定的建筑许可制度包括对(施工的许可)和对(从业资格的许可)。 4、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5、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三个级别。 6、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7、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三控两管一协调)。 8、建筑安全生产的目的在于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6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5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6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15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法学概论复习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法的定义与特征 答:定义:法是指由专门机关抽空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具有普遍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体系。特征:(1)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行为规范;(2)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简述法的作用 答:概念: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各种影响。根据法所作用的对象,可将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发生的各种影响。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指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而对社会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3.简述法与道德的关系答:法与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两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同属社会上层建筑。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区别。法与道德的联系:(1)法与道德同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都具有一定的重合性。(3)两者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互有优势,互相推进。法与道德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明显晚于道德,法律的产生同道德相比较需要有特殊的条件。(2)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而道德是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并没有特别的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3)两者的内容与调整方式有着较大的差异。法的内容注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而道德则过分强调行为人的义务。法通过法律规范调整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而道德则不仅调整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而且还调整行为人的内心动机。(4)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一般而

设计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更新至2019.4.1)

设计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更新至2019.4.1) 1.常用编制文件深度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建质函[2016]247号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 HG/T 20519-2009 2.常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3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1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4月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一、建筑设计 1、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上海是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沪规土资建[2015]398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地标) DGJ 08-107-2015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年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34-2012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 二、装饰设计 1、装饰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1993)

《建设法规概论》试题B卷

《建设法规概论》考试题B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体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是()。 A.营业执照 B.施工许可证 C.资质等级 D.规划部门的批文 2.物权的保护方式不包括()。 A.请求确认物权 B.请求排除妨碍C.请求恢复原状 D.请求违约赔偿 3.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不包括()。 A.著作权 B.名誉权 C.商标权 D.商业秘密 4.建设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A.规范建设行为 B.保护合法建设行为C.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D.以上三者都对5.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为()。 A.建设关系 B.行政管理关系 C.经济协作关系 D.民事关系 6.法人必须要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其前提是()。 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7.法律关系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包括主体数目发生变化和主体改变。主体改变也称为(),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A.权利移交B.义务分担C.合同变更D.合同转让 8.法律规定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若某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到18个月时发生持续时间为5个月的中止事由,则该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还有()。 A.8个月B.6个月C.3个月D.1个月 9.在没有法律和合同根据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自身利益行为称为()。 A.不当得利B.不当行为C.侵权D.债 10.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 11.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资金应当已经落实。按照规定,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A.10% B.30% C.50% D.80% 12.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建设项目,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以上的,必须招标。 A.1000万元B.100万元C.500万元D.200万元 1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A.分别B.共同C.派代表D.由资质较高的公司 14.企业变更和终止应分别办理()。 A.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B.重新登记和终止登记 C.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D.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 1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A.不得跨部门、跨地区B.可跨部门但不得跨地区 C.可跨地区但不得跨部门D.可跨部门、跨地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对()进行检查。 A.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B.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C.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D.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主体的资质 E.工程质量文件 2.根据《消防法》规定,下列选项中,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的标准有()。 A.国际标准B.国家标准C.行业标准D.地方标准 E.企业标准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A.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 B.女职工在产假期内 C.上班途中负伤D.未成年职工在试用期内 E.女职工在婚假期内 4.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立项B.同时设计C.同时施T D.同时竣工E.同时投产使用5.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作出。 A.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B.以书面形式C.由承诺人向受要约人 D.对要约完全同意 E.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 6.下列客观情况中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是()。 A.疾病B.犯罪C.罢工D.地震E.政府法律行为 7.诉讼管辖分为()。 A.级别管辖B.地域管辖C.指定管辖D.移送管辖E.专属管辖8.以下可以作为合同形式的有()。 A.合同书 B.信件 C.电子邮件 D.口头语言 9.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 A.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B.需要拆迁的,其拆迁工作已全部完成 C.建设资金已经落实D.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10.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建设资金的要求,描述正确的是()。 A.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款的30% B.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款的50% C.工期超过1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款的30% D.工期超过1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款的50%

建筑工程法规复习资料1

《建筑工程法规》习题 单项选择题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在某市旧城区开发住宅小区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开发公司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政府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最迟应当在()。 A.确定施工单位前 B.住宅小区工程开工前 C.确定监理单位前 D.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前 2.由于某项目建设涉及拆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拆迁工作()。 A.必须全部完成 B.所需求的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到位 C.应完成50%以上 D.进度已满足施工的要求 3.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所提交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满足()。 A.施工需要并按规定通过审查 B.该开发公司的要求 C.施工需要并通过监理单位审查 D.施工单位的要求 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是()。 A.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 B.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下 C.工程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下 D.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下 5.某建设单位欲新建一座大型综合市场,于2006年3月20日领到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建筑法施工许可制度的规定,该工程正常开工的最迟允许日期应为2006年()。 A.4月19日 B.6月19日 C.6月20日 D.9月20日 6.某建设单位于2009年3月20日领到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开工而申请延期,通过申请延期所持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长到2009年()为止。 A.7月19日 B.8月19日 C.9月19日 D.12月19日 7.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的次数最多只有()。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8.某工程开工后,因故于2009年10月15日中止施工,该建设单位为此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的最迟期限应是2009年()。

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法律法规

搜集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法律法规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3、原装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J123-88)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6、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0)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8、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1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12、公路工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13、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 1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程(GBJ25-90) 1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6、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17、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 96:97) 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二、建筑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积极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5、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的合同管理文件 6、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7、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9、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订本 10、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1、建设部: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

《建筑法规》期末试卷及答案2

《建筑法规概论》考试试题(B) 一、单选题:(每题2分,10题,共20分) 1、()是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 A 建筑法律事实 B 法律关系 C 权利义务 D 法律纠纷 2、工程报建标志着()已经结束,工程项目可以转入建筑市场。 A 项目评估工作 B 可研报告工作 C 立项审批工作 D 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3、施工许可证应在()申请领取。 A 项目评估工作结束后 B 前期工作结束后 C 建筑工程开工前 D 勘察设计阶段 4、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的时间。 A 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 B 地质勘探 C 平整场地 D 拆除旧有建筑物 5、关于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修改是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B 撤回可以只撤回部分投标文件 C 撤回可以是放弃投标 D 撤回可以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6、不属于招标人应邀请参加开标的人员是() A 公证机关代表人员 B 咨询机构代表 C 负责招标的主管人员 D 放弃参加开标的投标人 7、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应依据() A 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 B 国家法律法规

C 国家强制性标准 D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8、关于评标报告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无招标人授权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根据书面评标报告也可评出中标人或中标方案 B 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出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C 书面评标报告应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D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9、以下关于施工单位质量保修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B 规定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C 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D 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 10、以下关于行政诉讼的特点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B 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个人 D 行政机关只能处于被告地位 二、多选题:(每题3分,5题,共15分) 1、法和法律的区别是() A 法和法律严格说是一个意义。 B 法律是具体明确的规范,法是具体规范的总和。 C 法是抽象的,法律是具体的。 D 法是伦理性的,法律是应用性的。 2、以下哪些属于建筑活动中行为的表现方式() A 合法行为 B 违法行为 C 司法行为 D 行政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法律规范

1)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2)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3)法律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5)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6)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7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8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9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审判案件时的职责分工 11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务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3 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14 委托代理自行终止的情况: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的法人组织终止。 15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利息。 16某公司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所采购的设备,一个月后提取设备时,对方索要设备保存管理费,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17物权的特征为: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18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况: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19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

西南大学《建设法规概论》复习思考题及答案

(0758)《建设法规概论》复习思考题 一、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 )、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A、家庭关系 B、国家关系 C、人民关系 D、行政管理关系 2、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进口建筑设备因外国政府禁运致使工程施工暂停 B、地基开挖时发现文物而改变设计方案 C、发生非典疫情致使施工进度延迟 D、施工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而拒绝开工 3、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03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付,故施工单位于2003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 A、2003年4月1日 B、2003年8月1日 C、2005年4月1日 D、2005年8月1日 4、众新建施工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时,( )不是必备的条件。 A、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D、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5、根据施工许可制度的要求,建设项目因故停工,( )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A、项目部 B、施工企业 C、监理单位 D、建设单位 6、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以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是( )。 A、双方应签订联合承包的协议 B、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 C、甲与乙就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联合体造成违约,甲、乙以联合承包协议为依据对建设单位只承担约定的责任 7、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违法分包的是( )。 A、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B、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中的混凝土浇筑任务分包给某公司 C、分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公司 D、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以他人名义承接分包工程 8、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施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是( )。 A、企业投资的体育场 B、企业投资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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