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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调查摸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调查摸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调查摸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

划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

【发文字号】沪环保总[2017]8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7〕84号)

各区环保局、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2017年底,本市将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和整改工作;2018年底,完成本市其他行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在评估、整改的同时,符合要求的企业将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环保日常监管。为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管理,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局决定开展本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调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7年调查范围为有工业污染物(废水或废气)排放的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工业污染源,2018年调查范围为本市其他行业污染源。

二、调查内容

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排口情况,在线监测、监督监测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以及排口监测覆盖率等,详见《重点行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调查表》(附表1)和《重点行业污染源废气排放调查表》(附表2、附表3)。

三、调查方法

1.各区环保局应根据市环保局初步梳理结果(主要参考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全市法人数据库、环境统计数据库等),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无企业遗漏。

2.各区环保局还应结合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将转入正常监管的相关企业纳入调查。同时,结合新建项目审批,做好监管衔接,将新建项目也纳入此次调查范围。

四、工作要求

1.各区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如实填报,确保调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调查结果将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依据,同时也是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清查底册,应纳入而未纳入调查的污染源,原则上今后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各区环保局应结合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落实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制定调查及补充监测工作方案,确保所有工业污染源都有执法监测数据或在线监测数据做为达标排放评价依据。

3.相关文件及表格电子版请通过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下载。请各区环保局汇总辖区企业

调查表后,2017年4月30日前将纳入今年调查的8个行业汇总表格excel电子版报送市环保局;2018年3月31日前将2018年汇总表格电子版报送市环保局,企业填报纸质版各区环保局归档保留待核。

4.市环保局负责市管企业的调查及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培训、指导各区环保局有序开展调查及监测评估工作。

联系人:陈轶波联系电话:23116950

邮箱:chenyb@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7892691.html, 传真:23115619

附件:1.重点行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调查表

2.重点行业污染源废气排放调查表(有组织排放)

3.重点行业污染源废气排放调查表(无组织排放)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重点行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调查表

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上海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 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42号)、《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以下称“黄标车”)淘汰及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本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是: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期间确保淘汰15万辆,“十二五”期间力争淘汰20万辆。通过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进一步降低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推进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一是体现政府和国企表率作用,带头淘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黄标车,禁止黄标车过户给私籍;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提高道路通行证准入门槛和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三是聚焦重点难点,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对私人和企业黄标车落实差别化淘汰补贴政策,在限行上对部分路段适当采取过渡措施;四是落实分类推进措施,对特殊行业及车辆落实相应的淘汰责任和工作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以现有机制和资金渠道,落实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交行业等的黄标车淘汰 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按归属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按现有老旧汽车更新机制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公交行业的黄标车按现行更新残值补贴方式予以淘汰,资金由公交行业扶持资金安排。市容环卫保洁车辆仍按属地化原则和原有资金渠道,由区县政府落实淘汰计划和资金。 (二)落实节能减排资金补贴政策,支持私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对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私人或企业黄标车给予财政奖励补贴(具体实施办法附后)。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政策。 1.实施分类补贴。对以报废方式提前1年以上淘汰的车辆,综合考虑车龄、车型、残值、排放等级等因素,每辆分别给予0.3~3.2万元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解振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核算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18年3月

第一部分:工业源VOCs采样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工业源VOCs的采样、运输和保存方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VOCs核算方法建立工作。 2引用文件 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企业现场踏勘 3.1根据监测任务,对企业现场进行踏勘,对污染源工况、环保设施运转情况、采样位置,以及采样条件等进行确认,并详细了解各排放点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初步确定监测项目及其采用的分析方法,从而确定采样方法。 3.2工况记录:应确认生产装置和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 3.3采样位置选择与条件确认 排放口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的排放口,排放量大的排

放口,并选择在排放量大的排放时段进行采样分析。 3.3.1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位置 3.3.1.1采样的同时应测定废气的流量,采样位置应尽量选择在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仅进行VOCs样品的采集,采样位置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开湍流区; 3.3.1.2采样孔的内径应在80mm以上,以便能将采样管及流量测量探头插入;在实际检测时,常常没有现成的采样口,可以借助已有的法兰、阀门或压力表等,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经现场操作人员协助将法兰等打开或卸掉,进行采样; 3.3.1.3取样断面宜垂直气流方向,采样管能够插入到采样断面中心或靠近中心处; 3.3.1.4采样地点尽量做到有采样平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证采样人员的安全; 3.3.1.5如果采样现场在防爆区内,应采用防爆采样器,如需用电,应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2无组织排放采样位置 无组织排放VOCs采样,应根据待测物性质、生产运行及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核算方法确定采样位置,其它参照有组织废气采样。 3.3.3水质采样位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上海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事宣传手册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上海市环保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目录 一、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2) 二、网上申请表 (9) 三、流程图 (13) 四、网上申请相关文书 (14) 网上申请通知单 (14) 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 (16) 网上申请权限告知单 (17)

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您好,欢迎您在上海市环保局网站上申请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请您在填写申请表前,仔细阅读本告知单及相关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范围 本网站接收全市销售、使用II类、Ⅲ类放射源(包括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生产II类、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在不同区(县)同时拥有固定使用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的申请。 二、办事条件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医用短寿命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其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

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再培训。操作γ射线探伤装置的工作人员,以及该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及相关技术服务活动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安全培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有放射性标识等警示设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2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

上海市生态环境的分析

摘要:城市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的中心,上海市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并且长期以来延续的是一种“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模式,这带来了污染物的高排放,使得城市赖以存在的自然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激增,人民生活水品平的提高和消费的升级,都给原本越紧的城市资源、环境供给带来更大的压力。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起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上海生态环境环境质量绿地空间 引言:上海地处于长江下游,为河口三角洲冲积平原,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约17℃,夏季平均气温可以达到27~28. 5℃,冬季平均高气温可达4. 7~6℃。年降水量到达956~1 263mm,市域面积6 340 km2,经过十多年的考苏发展,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从2001年的14 771hm2增加到2007年的31 795hm2,增加了17 024hm2,增长率达到115%,促进了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 一、生态评价指标涵义 生态服务用地指数是指各评价城市范围内绿地、湿地、水域和农田面积占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的比例,是城市生态系统宏观构成合理性的重要指标。 人均公共绿地指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 物种丰度指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本地乔、灌、草种植的种类数量占全市本地乔、灌、草种类总数的比例。 非工业用地指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非工业建设用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比例。 水生生境指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水域面积占城市规划区面积比例以及满足III类及好于III类水体水域面积占城市规划区内水域总面积比例的综合。 城市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全年空气质量AP I指标≤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按365d计算)的比例。 城市安静度指数指规划区内建成区区域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交通通畅度指数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拥有交通用地面积。 卫生清扫指数指卫生清扫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数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数量占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表1 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 □推荐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青浦,位于上海市西部,太湖下游,黄浦江上游。拥有上海最大天然淡水湖泊淀山湖的青浦自古水系丰富,农业较发达,自然和人文资源充沛,被誉为上海的“后花园”。自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年来,青浦与别的地区一样,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同时,毋容违言的是,和别的地方一样,发展也青浦不同程度地带来了环境方面的一些影响。 针对这些影响,近年来,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环保局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绿色青浦”的总体要求,以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污染减排为重点,不断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环保执法和宣传教育力度,全力改善环境质量,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实现全区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较好的环境空间。 注重源头防控,建管并举,推动环境保护优化发展近年来,青浦区环保局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覆盖全区域、各行业、多层次的建设体系。2007年,青浦区开始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创建,经过五年的努力,2011年国家环保部正式公告青浦区创建成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区。2012年,青浦区在“创模”成功的基础上,启动了国家生态区创建工作,2013年《上海市青浦生态

区建设规划》在通过环保部评审和区人大审议后,国家生态区创建转入了全面实施阶段,着力推进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保障能力五大体系建设,使青浦形象的提升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至2013年上半年,全区共创建2个生态镇、49个生态村(市级2个,区级47个),22个绿色社区(市级3个,区级19个),21所绿色学校,4个环境教育基地(国家级1个,市级1个,区级2个),158户绿色家庭,14家绿色旅游饭店,23个市级安静小区。青浦区创建成市级噪声达标区,青浦城区创建成上海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全区创建了2个上海市扬尘污染控制镇。同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生态商务区等建设工作也正在全面、有序推进。 青浦区还着力推进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不断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经过近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滚动实施,先后投入近150亿元,按照“完善体系、提升能力、优化运行”原则加大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区的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11年以来,全区新增污水管网180公里,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4.15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4%,其中青浦城区达90%以上;全区集约化供水管网建设累计完成输配水管网54.5公里,集约化供水能力和覆盖范围得到大幅提升;完成了青浦第二污水厂中水回用工程、加油站和油罐车回收系统长效管理工程、低噪音路面建设试点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工程等,城市和农村环境面貌焕然一新;协调推进再生能源利用中心项目、青浦污泥处置项目、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使用说明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使用说明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涵盖了占我国工业污染物产排量绝大部分的351个小类行业。其中、25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通过实测核算得出,92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获得。 本使用手册共十册。 第一分册内容包括:0610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0620褐煤的开采洗选、0690其他煤炭采选、0710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90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0810铁矿采选、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911铜矿采选、0912铅锌矿采选、0913镍钴矿采选、0914锡矿采选、0915锑矿采选、0916铝矿采选、0917镁矿采选、0921金矿采选、0931钨钼矿采选、0932稀土金属矿采选、1011石灰石和石膏开采、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1013耐火土石开采、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1020化学矿采选、1030采盐、1091石棉和云母矿采选、1092石墨和滑石采选、1093宝石和玉石开采行业等26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二分册内容包括:1310谷物磨制、1320饲料加工、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0制糖、1351畜禽屠宰、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3水产饲料制造、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2豆制品制造、1393蛋品加工、1411糕点、面包制造、1419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1422蜜饯制造、1431米、面制品制造、1432速冻食品制造、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1461味精制造、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1493盐加工、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等33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三分册内容包括:1510酒精制造、1521白酒制造、1522啤酒制造、1523黄酒制造、1524葡萄酒制造、1531碳酸饮料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5固体饮料制造、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21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名单(2015年10月9日发布)(中文) [ 2015 ]

序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设施地址许可内容 1 上海真源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顾颂萍闵行区瓶北路150弄149号浏览 2 上海星济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仲伟民奉贤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99号浏览 3 上海敦煌化工厂孙华平金山区金山卫镇第二工业区金园路155号浏览 4 上海星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康正华闵行区元江路3198号浏览 5 上海宏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勤松江区申港路3701弄100号浏览 6 上海景东油脂化工厂朱惠林闵行区景东路1500号浏览 7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全林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北青公路8205号浏览 8 上海新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黄良南汇区老港化工区拱极东路418号浏览 9 上海市高桥石油加工厂葛春芳浦东北路4448号浏览 10 上海集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金中平松江区美能达路511号2幢浏览 11 上海万安华新水泥有限公司匡鸿金山区亭枫公路4338号浏览 12 上海恩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邢建南嘉定区徐行镇宝钱公路485号浏览 13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固废填埋) 王德浩嘉定区朱家桥镇嘉朱公路2491号浏览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医废焚烧) 浏览 14 上海绿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银龙金山区第二工业区海金路288号浏览 15 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潘建中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敬业路870号浏览 16 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周明凤宝山区蕴川路2828号浏览 17 上海长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沈祖达奉贤区化工分区联合北路303号浏览 18 伟翔环保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李春航嘉定工业区回兴顺路358号浏览 19 上海安亭环保有限公司朱瑛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园际路836号浏览 20 上海鑫云贵稀金属再生有限公司潘延青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区汇科路222号浏览 21 华福(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晓茵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霜竹路4450号第6 幢 浏览 22 舒驰容器(上海)有限公司UDO SCHüTZ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普工路100号浏览 23 上海天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钱晓峰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泰丰 路355号 浏览 24 集惠瑞曼迪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JUERGEN FEILER 上海化学工业区天华路66号浏览 25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陆建成浦东新区老港综合填埋场飞灰填埋区浏览

2018年上海环境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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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目录 上海城投下环保上市平台,“2+4”战略清晰 (5) 国有资产重组,环保平台分立上市 (5) “2+4”战略已定,城市环境综合服务商加速起航 (6) 上海“生活垃圾+污水”龙头,外阜拓展加速 (10) 垃圾焚烧业务充分享受行业增长红利 (10) 垃圾焚烧行业“十三五”处于成长期 (10) 固废处理业务深耕上海,外阜拓展加速 (12) 污水处理平稳发展,PPP 拓展可期 (15) 城镇污水处理看存量市场,提标改造带来增量需求 (15) 上海地区市占率高,成都地区潜力大 (17) 新兴领域积极布局,尚处于开拓期 (19) 市政污泥,畅享广阔市场前景 (19) 垄断上海医废牌照,未来医废提价有望增厚业绩 (20) 餐厨垃圾,受益行业需求释放 (23) 土壤修复,提前布局彰显战略眼光 (24) 股东背景强,资源优势明显 (26) 大股东实力雄厚,资产注入可期 (26) 有望借助集团资本运作优势,加快PPP 项目拓展 (29) 内生外延加速成长,首次覆盖给予“买入”评级 (30) 预计2016-2019 年净利润CAGR 为24% (30) 首次覆盖目标价31.2-33.3 元,给予“买入”评级 (31) PE/PB - Bands (31) 风险提示 (31)

图表目录 图表1:公司历史沿革 (5) 图表2:公司重组历程 (5) 图表3:上海环境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关系(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6) 图表4:上海环境“2+4”战略 (6) 图表5:2014-2017H1 上海环境营业收入情况(亿元) (7) 图表6:2014-2017H1 上海环境归母净利润情况(亿元) (7) 图表7:固废与污水处理收入占比超65%(2016) (7) 图表8:固废与污水处理毛利润贡献近80% (2016) (7) 图表9:主营收入按地区分布情况(2016) (8) 图表10:毛利润按地区分布情况(2016) (8) 图表11:上海环境分部收入(百万元) (8) 图表12:上海环境分业务毛利率情况 (8) 图表13:分业务收入增速 (9) 图表14:上海环境营业总成本与增速(百万元) (9) 图表15:上海环境营业支出情况(百万元) (9) 图表16:多项政策鼓励垃圾焚烧 (10) 图表17:三种垃圾处理方式对比 (10) 图表18:我国城市垃圾处理情况 (11) 图表19: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模结构(2015)(万吨/日) (11) 图表20: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模结构(2020 目标)(万吨/日) (11) 图表21: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持续增长 (12) 图表22:“十三五”期间各省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目标排序 (12) 图表23:公司已投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区域分布(截至2017 年10 月) (13) 图表24:公司在建/筹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区域(截至2017 年10 月) (13) 图表25:上海环境已投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3) 图表26:上海环境已投运垃圾中转、填埋项目 (13) 图表27:上海市垃圾综合治理处理能力 (14) 图表28:20167 年6 月底已投运/已中标未投运项目处理能力 (14) 图表2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产业链 (15) 图表30: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及排水管网长度(2004-2015 年) (15) 图表31:我国村级污水处理率(2007-2015) (15) 图表32:我国“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规划新增规模前列省市 (16) 图表33:我国“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规划新增规模的投资额前列省市 (16) 图表34:我国“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规划提标改造规模前列省市 (16) 图表35:我国“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规划提标改造规模的投资额前列省市 (17) 图表36:上海环境旗下污水处理厂 (17) 图表37:上海市人口(万人) (18) 图表38:成都温江区人口(万人) (18) 图表39:上海环境“2+4”战略 (1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技术 人员比例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 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 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目录.doc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 系数手册使用说明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涵盖了占我国工业污染物产排量绝大部分的351个小类行业。其中、25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通过实测核算得出,92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获得。 本使用手册共十册。 第一分册内容包括:0610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0620褐煤的开采洗选、0690其他煤炭采选、0710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90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0810铁矿采选、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911铜矿采选、0912铅锌矿采选、0913镍钴矿采选、0914锡矿采选、0915锑矿采选、0916铝矿采选、0917镁矿采选、0921金矿采选、0931钨钼矿采选、0932稀土金属矿采选、1011石灰石和石膏开采、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1013耐火土石开采、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1020化学矿采选、1030采盐、1091石棉和云母矿采选、1092石墨和滑石采选、1093宝石和玉石开采行业等26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二分册内容包括:1310谷物磨制、1320饲料加工、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0制糖、1351畜禽屠宰、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3水产饲料制造、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2豆制品制造、1393蛋品加工、1411糕点、面包制造、1419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1422蜜饯制造、1431米、面制品制造、1432速冻食品制造、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1461味精制造、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1493盐加工、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等33个小类行业产排污系数。 第三分册内容包括:1510酒精制造、1521白酒制造、1522啤酒制造、1523黄酒制造、1524葡萄酒制造、1531碳酸饮料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5固体饮料制造、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21毛条加工、1722毛纺织、1723毛染整精加工、1730麻纺织、1741缫丝加工、1742绢纺和丝织加工、1743丝印染精加工、1751棉及化纤制品制造、1752毛制品制造、1753麻制品制造、1755绳、索、缆的制造业、1754丝制品制造、1756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1757无纺布制造、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1762 毛针织及其编织品制造、1810纺织服装等2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 第四分册内容包括:1910皮革鞣制加工、1931毛皮鞣制加工、1941羽毛(绒)加工、2011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总 局公告07年第65号) 更新日期:【2008-01-23】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6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我局对本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 二 ○○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 制定机 关 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 1全国环境 监测管理 条例 城乡建 设环境 保护部 城环字 〔1983〕 483号 1983年7 月21日 1983年7月 21日

2城市放射 性废物管 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87)环放 字第239号 1987年7 月16日 1987年7月 16日 3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 国家环 境保护 局、卫生 部、建设 部、水利 部、地矿 部 (89)环管 字第201号 1989年7 月10日 1989年7月 10日 4汽车排气 污染监督 管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公安 部、国家 进出口 商品检 验局、中 国人民 解放军 总后勤 部、交通 部、中国 汽车工 业总公 司 (90)环管 字第359号 1990年8 月15日 1990年8月 15日 5防止多氯 联苯电力 装置及其 废物污染 环境的规 定 国家环 境保护 局、能源 部 (91)环管 字第050号 1991年1 月23日 1991年3月 1日 6环境监理 工作暂行 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91)环监 字第338号 1991年8 月29日 1991年8月 29日 7国家环境 保护局环 境保护科 学技术研 究成果管 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国家环境 保护局令 第7号 1992年2 月20日 1992年2月 20日 8环境监理 执法标志 管理办法 国家环 境保护 局 国家环境 保护局令 第9号 1992年7 月7日 1992年7月 7日

上海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3月15日 (1991年7月20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境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不适用本办法。放射性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由上海市放射性三废实验处理站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和《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应建立市、区(县)二级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单位按本办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审核申报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对填报的内容承担污染责任,所报数据作为市、区(县)环境保护局征收超标排污费和核定排污总量的依据之一。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对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以及处理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发生变更前1个月,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变更申报,填写《变更排污申报表》。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配备监测人员与监测设备,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或上海市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监测;尚我监测手段的可委托其它单位监测。 第九条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排放口,固体为物存贮、处置点应设立标志,并具备采样、监测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所辖范围内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核实申报内容。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6]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6〕47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保信息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和推进全市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我局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5日

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16年是落实本市“十三五”环保规划的起步年,也是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的攻坚年,在继续做好大气、固废、土壤、噪声、化学品等各项常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今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有序解决影响城市当前和长远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城市转型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2016 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以流动源治理为重点,大力推进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一是分解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各项工作,做好计划任务考核。对照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明确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好项目跟踪,做好计划任务考核。二是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根据LDAR 和开停工技术规范,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实施LDAR,规范开停工;全面推进落实1400家企业VOCs 治理工作,完成金山地区工业VOCs 整治年度目标。三是推进能源清洁利用,降低含硫量提升普通柴油品质,全面取缔经营性茶水炉和小炉灶,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启动燃煤自备电厂的改造工程。四是加强机动车污染管理。推进老旧车和营运车辆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年检站实现环检和安检联动;对2005 年1 月1 日前注册的国二汽油车实施外环线内限行;加强国三柴油货车、国一汽油车、老旧国二汽油车限行执法;开展外地号牌货运车集散地冒黑烟车辆执法;实施老旧车补贴延续政策,变更补贴受理方式;推进轻型柴油客车实施国五标准,制定出台国六汽油、柴油标准;港口和机场、大卖场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五是有序推进和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本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烟度地标宣贯与执法,分阶段实施施工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和备用发电机等重点机械尾气达标治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7-12-28【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正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上海市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发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 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海市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发布)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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