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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

科技金融

一、定义及相关理论概念

“科技金融”一词最早出现在 1993 年深圳市科技局发表的题为《科技金融携手合作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一文。论文将金融作为推动科技与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媒介。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步法》的颁布和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的成立,标志着科技金融正式登上舞台。

1、定义:对于科技金融的定义尚没有明确的界定,各个学者的理解也不一样,总结起来大致有三种

(1)科技金融指的是科技与金融之间的互补关系,金融促进了科技的发展,而科技的进步也使得金融的深度与广度不断增加。这种看法以吉林大学的杨刚等学者为代表,他们将科技金融理解为科技与金融二者之间的互动和作用。科技发展使得信息化时代迅速到来,金融业的交易工具与交易方式都得到了巨大的创新,信息的流通速度也因为网络时代的到来而加快,证券交易更为便利,证券交易逐渐走向全球化。同时,金融体系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满足科技型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其自身所特有的提供流动性、分散风险以及价格发现等功能,也对科技创新的发展大有裨益。

(2)科技对金融的需求,即金融如何支持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赵昌文教授的著作《科技金融》认为“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技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业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定义被理论界誉为“国内首次完整的定义”。

(3)科技金融是科技工作的深化,是一种科学技术资本化过程,即科学技术被金融资本孵化为一种财富创造工具的过程;

现在学术界普遍认同的是第二种定义,下面是关于第二种定义的相关拓展概念

2、科技金融的特点

(1)创新。科技金融的本质特征就是创新,创新也是科技金融发展的不竭动力。这里的创新,不仅仅指的是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还包括了金融的创新。设计出新的金融产品与风险分散转移的机制,就是有效的金融创新。

(2)一体化。它是科技金融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了三个方面:第一是科技和金融的一体化,科技的发展增长了对于金融的需求,而金融的发展促进了科技的进步;第二是对科技型企业支持的一体化,科技金融涵盖了科技型企业在研发、生产与成果转化的全部过程,几乎包括了其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第三是科技金融工具使用的一体化,科技金融工具相互结合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资金的来源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3)风险正相关性。在科技研发的过程中风险程度呈现出逐步递减的趋势,与此同时参与科研活动的金融资本所承受的风险也呈现出逐步递减的态势。由此,在科研活动的早期阶段,因为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科研活动的风险较高,此时金融资本的厌恶程度也比较高;而当到了科研活动的后期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逐渐减少,科研活动的发展走向稳定有序,成功的可能性也不断提升,随之金融资本的厌恶程度也会逐渐下降。

(4)收益负相关性。金融资本参与科技研发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与科研活动产生的收益一般呈现负相关的关系。科研活动产生的收益一般来说是逐渐递增的,而金融资本从科研活动中得到的收益则是逐步递减的。因此越到后期科研活动创造的收益就越高,而金融资本的

收益率则会逐渐降低。

3、科技金融体系的构成

赵昌文教授将科技金融体系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1)科技财政资源。科技财政资源指的是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或是财政预算等方式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支持科学技术活动。科技财政资源是科技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市场失灵与市场残缺的情况下,科技财政资源能为科技活动的研发与开展提供十分重要的金融支持。

(2)科技贷款。科技贷款是为科技型企业发展和各种科技活动的开展而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是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我国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导。根据供给者身份的不同,科技贷款可以分为商业银行科技贷款、民间金融科技贷款以及政策性银行科技贷款。在性质上科技贷款属于债务融资、间接融资。现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商业银行科技贷款的难度还比较高,因此大部分处于种子期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都会选择其他的融资方式。(3)科技保险。科技保险,是指以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手段,针对科技研发的风险、科技型企业的经营风险以及科技金融系统自身的系统性风险,由相关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障方式。根据保险经营者与运营机制的不同,可以分为政策性科技保险和商业性科技保险。科技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政府的扶持与引导之下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因此政策性科技保险在当前的科技保险市场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4)科技资本市场。科技资本市场指的是除创业风险投资之外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它以资本市场为依托,通过科技资源为内容和运行载体,促进科技成果更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根据风险的高低、企业规模的大小等方面,可以将科技资本市场分为多个层次类别,如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等。此外,科技资本市场与科技金融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也有着密切关系,它为创业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为科技贷款证券化提供平台,科技保险也有赖于科技资本市场的发展。

(5)创业风险投资。创业风险投资有时也译作“风险投资、创业资本”,其英文为 Venture Capital,简称 VC。创业风险投资具有与一般投资行为共通的特点,都是在承受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同时它又能与其他投资行为相区别,其区别主要在于投资对象、收益来源以及实现收益的方式。创业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企业,企业的成长增值是创业风险投资的收益来源,而通过出售持有的企业股权变现则是创业风险投资独特的收益方式。从资金的来源和运营目的进行划分,可以将创业风险投资分为私人创业风险投资和公共创业风险投资。目前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发展的速度与规模正迅速扩大,不少政府与企业都已参与其中。

(6)外部环境支持。外部环境的支持也是科技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国家都有各自引以为傲的文化与历史传统,也有着各具特点的经济和法律体制,这些对于科技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以及运行水平都有着不同的影响。许多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文化程度、教育资源投入等方面都相差无几,但是科技金融的发展水平却大相径庭,不同的外部环境正是其原因所在。科技金融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信用担保体系、契约意识、企业家精神以及法律体系和政策环境等多个方面,其中的法律体系政策环境体现了政府的意志,是政府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表现,对于外部环境的其他部分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4、科技金融体系参与主体

(1)科技金融体系的供给方

技金融体系的主要供给方,包含了科技贷款机构、科技保险机构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以及科技资本市场。不同的科技金融机构给予科技型企业不同的科技金融供给。科技贷款机构提供债务融资与间接融资,科技保险机构提供的是风险管理供给,创业风险投资提供的是直接融资与权益融资,而科技资本市场则提供的是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政府作为特殊的供给

方,一方面在科技金融市场运作不佳的情况下要加以引导,有时甚至会直接注入资金支持其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发挥服务与引导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吸引其他各方对科技金融的投资。个人作为单独的投资者,也是科技金融体系中供给方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亲戚朋友对于科技型企业的借贷行为,天使投资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个人投资者购买已经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的股份等。这些个人的科技金融供给有的基于正式的合同关系,而有的只是纯粹基于信任或是社会关系。

(2)科技金融体系的需求方

科技金融体系的需求方包括有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机构、政府以及个人。科技型企业作为科技金融体系中最大的需求方,其企业生命周期中的大部分时间都需要科技金融体系供给方所提供的资金与其他方面的服务,整个科技金融体系的建立与科技金融工具的发明几乎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产生的。科技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主要依赖的是政府财政中的投入,在某些时候也会对科技保险与科技贷款有所需求。政府有时候也会作为科技金融体系的需求方出现,例如政府会为了筹集科研经费而寻求在科技资本市场上来募得资金。作为创业者的个人也可以是科技金融体系需求方的组成部分,创业者由于自身条件限制一般较亲睐风险创业风险投资。而部分科研人员处于对项目安全性的考虑也会对科技保险有所需求。

(3)科技金融体系的中介机构

作为连接科技金融的需求方与供给方的桥梁,中介机构也为促成双方的每笔交易而活跃在科技金融体系之中。科技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分为营利性的科技金融机构与非营利性的科技金融机构。其中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都属于营利性的科技金融中介机构,它们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减少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强互信,同时提高整个体系的运行效率。而非营利性的科技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了政府及其下属单位、科技金融行业协会等。政府及其下属单位通过自身的资源与组织的优势,可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为科技型企业推荐风投亦或是开展项目推介会帮助科技型企业进行宣传,因此这是个特殊的科技金融中介机构。科技金融行业协会则是促进行业自律的非营利性团体。

(4)政府:科技金融体系的特殊参与者

政府集科技金融供给者、科技金融参与者、科技金融中介机构三者为一身,参与到了科技金融体系的各个方面,此外,政府还负有引导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责任与义务。科技部门需要对企业的产品、无形资产、专利等方面行保护,财政部门要合理分配预算,落实对于科技的资金投入,金融部门则要创造条件帮助科技型企业取得资金,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

5、科技金融运行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

从长期来看,不存在绝对的政府主导的科技金融运行模式,但在科技金融的发展初期,政府的引导与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主要特点就是运用一系列的政府行政措施进行宏观调控来分配资源,通过财政投入、政府担保等形式直接参与。这种模式由于是政府承担相应的风险,相对安全可靠,因此有利于快速吸引各方的资金进入科技领域,在短期内能够较快扩大科技金融的发展规模。目前在国际上采取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以色列为代表。

(2)资本主导模式。

资本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认为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对于对于科技型企业的成长是非常重要的。采取这种科技金融模式的国家一般来说在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方面都较为发达,证券流动性比较高,资金流动性强,同时创业风险投资的体系也较为完善,经济体中以股份制占公司总体架构的比例占大多数。在国际上主要以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为代表。

(3)银行主导模式。

银行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中自然是银行扮演了重要角色,科技型企业主要通过银行来进行融资,间接融资在企业的融资中占有主体地位,除此之外该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银行会持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且银行会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事务中,银企关系十分密切。国际上典型的银行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就是日本与德国。

目前,我国在科技金融研究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信用担保与反担保、金融租赁、科技型企业股权设计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在这个阶段离不开政府的引导,政府的支持可以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有信心投入到科技金融这一领域。此外,在我国,间接融资的规模依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2011 年仅人民币贷款一项就达到了74715 亿元,占到了社会融资总额的58%以上,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其在资本、信息获取、政策传导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这决定了商业银行是科技金融市场上最为重要的金融资源供给者之一。

二、科技金融发展背景及现状

1、背景

(1)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产业迅速发展,急需金融的支持

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不断动荡,尤其是在 2008 年美国华尔街次贷危机发生之后,阻止经济衰退、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已经成为各个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严峻的内外形势迫使我们重新对经济发展的方式进行思考。事实证明,只有通过科技创新与自主创新实现的经济增长才是一条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无论是实现“十二五规划”中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还是在新的战略机遇期中实现“弯道超车”,都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所形成的巨大生产力。而科技金融自诞生之日起,就体现出了推动科技创新的巨大力量,科技金融将科技与经济前所未有地紧密结合在了一起,使得各种金融工具能够更好地为科技创新服务,起到降低科技研发成本,分担科技研发风险,共享科技研发成果等作用。相对于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善的科技金融体系,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2)国家制度的出台和引导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进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党的十七大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的高度。而科技金融的融合机制是这项战略性系统工程中极为重要的制度安排。”2010 年,国家出台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第二年发布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指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要强化相关的支持政策,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环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出台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2009 年,科技部与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2010 年,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出台《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2011 年,财政部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和发改委联合下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等。这些文件的相继出台和实施,从不同侧面支持了科技金融的发展。

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科技与金融的合作,也出台了各种政策文件。如,2009 年北京市出台了《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之后,海淀区又联合其他单位发布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

法》等文件。为了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天津市 2010 年发布《关于推动我市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等等。

(3)科技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问题

我国经济经历了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积累了以外汇储备和居民存款为代表的大量金融资源,但这些金融资源并没有有效地投入到科技创新中,还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存在,尤其是科技成果得不到资金支持,难以转化成为现实生产力;科技投入效率低下,渠道不畅通;资本市场存在缺陷,缺乏投资退出渠道等等。这些问题都体现出科技金融的融合机制不够灵活、不能够很好地适应科技发展要求。通过对我国科技金融发展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科技金融的形成机制和融合路径,提出完善科技金融融合机制的对策建议,对于解决长期阻碍我国科技创新和金融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非常有帮助,有利于促进科技金融事业的发展。因此,对于科技金融的融合机制与对策研究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科技金融各领域的重要进展

(1)科技金融融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

科技金融工作涉诸多职能部门,随着科技金融的深入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近年来,科技部、财政部与“一行三会”等部门建立了协调机制,并且和一些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推动科技发展、支持自主创新、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文件。2011 年 2 月,科技部与“一行三会”联合召开“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启动会”,成立了试点工作部际协调指导小组。2011 年 10 月,为进一步优化科技金融融合的政策环境,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一行三会”制定了部际联合工作文件《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全面指导和推进“十二五”时期的科技金融工作。此外,科技部还与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光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提出在银行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和在审贷委员会设立有表决权的科技专家的机制,加强了在资金、信息、人员等方面的合作及对金融资源的引导,取得了积极成效。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精神,也相继在搭建科技和金融对接服务平台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划并加以组织实施,有力推动了地方科技和金融融合创新实践。同时加大了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通过举办洽谈会、项目发布会等形式为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架起沟39通的桥梁。如:天津市科委搭建了贷款融资服务平台,山东省设立了银企网络对接平台,杭州市科技局成立了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等。

(2)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多样化

财政部门运用财政支出、补贴、风险补偿、设立引导基金等多种投入方式优化了科技资源配置,推动了科技金融工作的顺利开展。1999 年,科技部、财政部共同设立了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该基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同时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截至 2009 年底,创新基金共立项 20297 项,支持金额 121.7 亿元,带动地方、银行贷款和企业投入 400 多亿元,资助了 1.2 万家企业,其中 33%是成立不足 18 个月的初创型企业。2007 年,科技部与财政部共同设立了首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四种方式支持创业投资。截至 2010 年 11 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共投入财政资金 8.14 亿元,累积安排资金 3.5 亿元,支持创业投资机构 153 家;对投资于 860 家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37.7 亿元资本给予风险补助,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共出资 4.6 亿元,参股设立 19 家重点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2011年 7 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成立,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

效奖励等。据统计,2011 年全年我国的财政科技支出达到 4902.6 亿元,比上年增长 19.2%,带动全国 R&D 经费支出 8687 亿元,比上年增长 23%。此外,我国还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所得税中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费用等多项支持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

(3)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支持

银行业一直以来占据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主导性地位,掌握着全国 80%以上的金融资产。因此,商业银行在现阶段仍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在加强传统“两基一支”业务领域发展的同时,全面加大对科技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长期大额资金优势,在重大科技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中小企业、科技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工作,为支持中国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 2011 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实现科技贷款当年发放 347.6亿元,累计发放贷款总额 2322 亿元;当年新增余额 105 亿元,年末贷款余额 1416亿元,比上年增长 8%,其中重大科技项目贷款、科技园区贷款、科技中小企业贷款占到了 85.7%。中国进出口银行自 2007 年与科技部签署《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科技金融合作协议》以来,与科技部在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和设备出口、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担保公司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支持的科技企业数量和贷款规模均呈现较大幅度增长。截至 2011 年底,支持的科技企业增至 252 家,其中支持中小型企业 56 家。科技贷款业务余额增至 714.24 亿元,其中中

小型科技企业贷款业务余额为 48.97 亿元。我国相继成立了科技支行等科技专营机构,并初步取得成效。2009 年 1 月成都设立全国首批两家科技支行,之后苏州、武汉、天津、北京等地相继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营机构。截至 2011 年底,全国共成立 34 家科技支行,仅江苏省就批准设立了 18 家科技支行,成为全国设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4)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1993 年 3 月,为了推动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了对高技术企业实行扶持的优惠措施:一是准予高技术公司优先上市,不受原有的额度规模限制;二是放开申请门槛,只要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各种所有制的高技术公司均可申请上市。从而大大加快了高科技公司的上市步伐和融资速度。2004 年 5 月,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为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的中小企业扩展了直接融资渠道。截至 2011 年,共有 646 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了 27429.32 亿元,平均市盈率为 28.26%,当年累计筹资1482.15 亿元,其中,115 家 IPO 公司的筹资总额达到 1018.95 亿元。截至 2012 年 2 月底,中小板上市的公司 655 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 483 家,占比 73.74%;拥有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企业224家,占比34.2%;拥有与主营相关的核心专利技术企业480家,占比73.28%。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正常的退出机制,我国于 2009 年10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出创业板(即二板市场)。截至 201237了银行的贷款风险,促进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有效地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美国和日本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担保资金由政府出资、多层次体系的建设、风险控制的管理等方面有许多相近之处,但二者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比如担保资金来源上有所差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担保基金全部来自政府财政,而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来源是政府出资,但还有小部分是金融机构摊款和准备金。

(5)科技金融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科技金融的相关政策法规也不断完善和健全。1985年,我国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以风险投资的方式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积极开展科技信贷的联合通知》,加速了科技信贷工作。1999 年,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同年依据此法成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999 年,科

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风险投资的地位和作用。进入二十世纪以来,我国科技金融工作明显加快。2006 年国家发布了《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其中有 9 项政策涉及科技金融,涵盖银行、资本市场、保险、担保、风险投资等方面。2007 年,财政部与科技部制定出台41年 2 月底,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291 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 268 家,占比 92.1%;拥有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企业 114 家,占比 39.18%;拥有与主营相关的核心专利技术企业 242 家,占比 83.16%。我国于 2001 年建立了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转让系统(即三板市场),2006 年启动了非上市高技术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试点。截至 2008 年底,代办系统中关村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达到 106 家,28家挂牌公司完成了 35 次定向增资,募集资金 16.84 亿元,有 5 家公司转板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

(6)创业风险投资市场逐步完善

1985 年国务院批准成立我国首家风险投资公司——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专门为风险企业提供投资、贷款、租赁、财务、担保等业务。之后相继成立了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等一批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经过 20多年的发展,中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数量与管理资本总额有了很大的增长,特别是经历了 2002 年至 2006 年的徘徊之后,从 2007 年开始显著增加(见表 4-3)。2011 年平均每家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规模是 3.81 亿元,是 2002 年 1.88 亿元的两倍。从中国创业风险投资的资本来源来看,2011 年,中国创业风险投资的资本来源结构仍以未上市公司为主体,占总资本的 40.6%,较 2010 年增长 7.3 个百分点,增幅较大。政府与国有资金合计占比 32.3%,较 2010 年下降 5.3 个百分点。从创业投资的资本形态来看,中国创业投资机构之间联系的复杂程度和关联程度日益增加。一是政府引导基金力度加大,加快引致了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截止 2010 年底,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累计出资 234.07 亿元,引导基金支持的创42业风险投资机构达到 170 家,引导带动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资金规模达 924 亿元。二是创业投资机构呈现出伞形化、集团化的发展趋势,一些大型创业投资企业(集团)通过设立母子基金的方式,加大资金杠杆化率。2010 年,全国共有 61 家创业投资(集团),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或其他投资主体联合设立子基金 278 支,总资产规模达到987.6 亿元,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网络。从中国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来看,2011 年,全球市场共有 356 家中国企业成功上市,其中,具有 VC/PE 背景的上市企业 165 家。上市退出(IPO)比例占全部退出项目的 29.40%,较 2010 年略有下降。IPO 项目中,80.9%的创投机构选择境内中小板及创业板实现上市退出。并购和回购方式的占比略有上升,成为行业退出的主导方式,全行业项目退出收益率为 193.71%,小于 2010 年的 221.87%。从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行业分布来看,截至 2010 年底,中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累计投资 8693 项,较 2009 年增长 16.9%,其中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数达 5160项,约占投资总数的 59.4%;累计总投资额达到 1491.3 亿元,其中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金额为 808.8 亿元,约占总投资额的 54.23%。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创业风险投资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加大了投资强度。

(7)科技担保工作不断深入

截至 2011 年底,全国成立的科技担保公司近 200 家,占全国各类担保机构的 4%。北京、江苏、浙江、湖北、陕西等地积极探索建立科技担保体系,引导银行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江苏省 80%以上的区县和高新技术园区开展了科技担保业务,为 3.2万多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额 1663 亿元。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累计为企业提供 500亿元的担保融资,2011 年新增担保额超过 100 亿元。武汉地区科技担保平台已累计完成科技项目贷款担保金额 4.91 亿元。

3、我国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1)政策性担保体系的运行机制缺陷

①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很容易造成政府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之间的权责边界出现模糊。在实际运作中,政府会认为“谁出资,谁决策”并以出资人身份干预担保业务活动,不按担保程序来执行担保业务,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担保,甚至人情担保,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从担保机构自身管理看,大多数政策性担保机构缺乏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及担保放大倍数、代偿率的大小等关键指标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业务执行缺乏透明度等。

②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一次性划入为主,且规模不大,缺乏持续的风险补偿资金投入机制,使政策性担保更多成为一种短期政府行为。而且,中国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法律支持,实力过于弱小,在实践中缺乏有力的谈判地位,导致大多数银行倾向于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严重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

(2)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乏

①由于我国实行利率管制的金融政策,科技贷款的利率浮动范围非常有限,从而降低了银行科技贷款的积极性。科技贷款的风险要高于其他中长期贷款,而国家要求银行对科技贷款的利率定价不得高于其他中长期贷款,这就使得银行无法通过提高利率来对风险行补偿。

②我国施行金融分业经营,银行只能进行单一的间接融资,而不能像美国硅谷银行那样可以突破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界限,从而无法分享到科技贷款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当科技创新失败时,银行却要承担同样的风险损失。显然,银行不会主动进行科技贷款业务。因此,科技企业难以获得资金支持,同时,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新成立的科技银行或科技专营机构的规模和发展动力。

(3)信贷工具的创新不足

一方面国家信贷政策对银行信贷工具的创新有很大的制约,另一方面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机构占据大量金融资源,银行自身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去面向科技企业尤其是小型科技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信贷工具,从而难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

(4)资本市场中阻碍科技金融融合的因素

中国资本市场仍然主要由主板市场组成,创业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产权交易市场和场外市场发展缓慢,中关村股权代办系统规模小、覆盖面窄,无法满足中小企4.3.1 科技金融相关政策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1985-2005 年涉及科技金融的相关文件比较少,涉及面也比较窄。2006 年以来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单独或者几个部门一起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内容涉及创业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创业板市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面。但是,这些政策不够系统全面,政策效果仅在某一方面显现,对科技金融的发展缺乏整体的、系统的指导。有的政策是最近刚刚出台,在实施过程中的配套措施是否完备、落实力度与政策效果是否理想,也需要相关部门加以重视,加强沟通,力争使政策落到实处。对于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所涉相关部门权力、义务、职权、责任的制度安排还存在明显缺失,管理科技金融工作的部门责权模糊不清,曾出现科技部门、发改委混乱管理的情形,缺乏统筹协调,责任难以落实。负责科技创新的科技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导致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没有有效配置,风险和收益难以

合理共担。

(5)“银行导向型”的科技金融融合模式存在缺陷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银行导向型”融资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非常欠缺。政策性银行缺乏专业性。目前无论是以“两基一支”为主要支持对象的国家开发银行,还是以“进出口融资”为核心业务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以“农业开发”为核心业务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都很少开展专门针对科技创新和科技开发的业务,因此现有三大政策性银行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并不具有专业性,难以满足发挥政策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效应。

(6)风险投资阻碍科技金融融合的因素

①风险投资的准入限制。在国外,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尽管 2008 年多类金融资本获准涉足股权投资领域,如证券公司相继获准开展直投业务,社保基金获准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等,使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大为拓宽,但是金融机构要想成为中国风险投资主体仍然面临着政策法规的限制和障碍。此外,政府对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仍然没有放开。私募基金缺乏相关法律支撑,一些筹集资金行为不规范,仍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还未正式进入风险投资市场,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

②产权制度缺失。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提供资金,不应成为风险资本资金来源的主体,而是为风险投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市场体系,做好风险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政府资金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发挥示范和引导的作用。但是中国自从引入风险投资以来就一直是政策性风险投资机构占主导地位。这种“国有”性质导致了风险投资运作的低效率,风险投资者的行为将趋于保守和短期性,违背了风险投资向极具潜力的新兴企业或中小企业投资的初衷。风险投资的关键在于退出环节。能否成功的退出不仅是实现风险投资资本增值的基本前提,而且也是风险投资在时序上和空间上不断循环的保证。目前,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健全,完备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尚未形成,导致中国风险资本以上市方式退出的比例极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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