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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原则的体系建构

62006.12

论我国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原则的体系建构

□郑铭勋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证据调查在刑事庭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相对滞后以及庭审证据调查原则的缺失,使得庭审证据调查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基于理性思考,提出并建构了包括平等参与原则、依法调查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正当询问原则等在内的原则体系。

关键词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原则体系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60-03

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都是围绕证据调查展开的;无论是案件的实体处理,还是程序正义的实现,均有赖于证据的调查及其运用。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而庭审证据调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和方法,在刑事诉讼中更是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由于刑事诉讼过程存在着极大的利益价值冲突,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之间的矛盾也相当突出,如果不确立以一定诉讼理念为指导的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原则,完善相应的证据调查制度,将难以保证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势必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证据调查原则,是指刑事庭审证据调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整个刑事庭审过程中证据调查活动都应当遵循的一般规范。确立证据调查的基本原则对我国刑事庭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不仅可以保障司法实践中证据调查程序的顺利进行,还可以促进证据立法的完善。具体而言,其意义有二:第一,证据调查原则为刑事庭审调查的主体设定最一般的参与证据调查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主持庭审的法官提供一套主持和规范庭审证据调查的基本规范;第二,证据调查原则可以弥补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或不足,为刑事证据立法提供指导。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确立明确的证据调查原则,理论界也极少有学者专门对证据调查原则进行研究。根据国内外关于证据调查原则研究的有关资料,笔者希望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证据调查原则体系。目前来看,我国刑事庭审证据调查的基本原则至少应当包括平等参与原则、依法调查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正当询问原则等。

一、平等参与原则

平等参与原则是指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证据调查活动中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参与证据调查的权利。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来看,平等参与庭审证据调查是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延伸或内在要求。保障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程序上的平等地位,是实现控辩双方充分调查证据的基本前提之一。只有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参与庭审证据调查,双方才能够平等地获得相关的证据信息,也才能够进行平等的对抗和充分的意见交流。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现代程序的基本特征在于,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的机会,从而使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鸣和支持。这样的程序使个人既有选择的自由,同时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般来说,对控辩双方而言,平等参与原则要求双方同等地享有以下三项权利:1.平等的调查申请权,即只要是控辩双方在庭上所出示的证据,双方都有权要求对之进行证据调查;2.平等的发问权,即控辩双方都享有平等的询问权和反询问权,双方都可以对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询问和反询问;3.平等的异议权,即在庭审证据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都有权对对方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提问或不适当的提问向庭审法官提出异议。从我国目前立法来看,由于检察机关派出的公诉人并不是当事人,而是代表国家出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其在法庭上肩负公诉和审判监督双重职能,其作为控方的地位特殊。但尽管如此,作为庭审证据调查主体,公诉人所代表的控方与辩方在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中的地位也应是平等的,只能享有平等参与证据调查的权利,而不能存在特有的证据调查权。为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参与证据调查的权利,通常应当注意以下两个保障并确立两个制度:1.信息保障,即为了使控辩双方能够进行充分的证据调查,控辩双方在调查活动开始前都有权获得相关的证据信息。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控辩双方特别是辩方在开庭前对控方所掌握的证据信息的了解是极为有限的,这就使得辩方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对控方的一些证据的质疑准备不足或者无法作任何的准备。这样一来就极大的限制了辩方充分行使证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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