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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176-93)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176-93)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176-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0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19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制订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

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七日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在建筑热工科研和设计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地址:北京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1月目录

主要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室外计算参数

第三章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第一节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设计要求

第二节冬季保温设计要求

第三节夏季防热设计要求

第四节空调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第四章围护结构保温设计

第一节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的确定

第二节围护结构保温措施

第三节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及保温措施

第四节窗户保温性能、气密性和面积的规定

第五节采暖建筑地面热工要求

第五章围护结构隔热设计

第一节围护结构隔热设计要求

第二节围护结构隔热措施

第六章采暖建筑围护结构防潮设计

第一节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受潮验算

第二节围护结构防潮措施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建筑热工设计计算公式及参数

附录三室外计算参数

附录四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

附录五窗墙面积比与外墙允许最小传热阻的对应关系

附录六围护结构保温的经济评价

附录七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

附录八全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图

附录九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主要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民用建筑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符合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提高投资效益,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速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室内温湿度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用途的建筑,以及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第1.0.3条建筑热工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室外计算参数

第2.0.1条围护结构根据其热惰性指标D值分成四种类型,其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e

应按表2.0.1的规定取值。

第2.0.2条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平均值te,应按历年最热一天的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确定。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te.max,应按历年最热一天的最高温度的平均值确定。

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波幅值Ate,应按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te.max与室外计算温度平均值te的差值确定。

注:全国主要城市的te、te.max、和Ate值,可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2采用。

第2.0.3条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取各地历年七月份最大直射辐射日总量和相应日期总辐射日总量的累年平均值,通过计算分别确定东、南、西、北垂直面和水平面上逐时的太阳辐射照度及昼夜平均值。

注:全国主要城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3采用。

第三章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第一节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设计要求

第3.1.1条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全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图8.1采用。

第二节冬季保温设计要求

第3.2.1条建筑物宜设在避风和向阳的地段。

第3.2.2条建筑物的体形设计宜减少外表面积,其平、立面的凹凸面不宜过多。

第3.2.3条居住建筑,在严寒地区不应设开敞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在寒冷地区不宜设开敞式楼梯间和开敞式外廊。公共建筑,在严寒地区出入口处应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在寒冷地区出入口处宜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

第3.2.4条建筑物外部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应减少窗户缝隙长度,并采取密闭措施。

第3.2.5条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第3.2.6条当有散热器、管道、壁龛等嵌入外墙时,该处外墙的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第3.2.7条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验算,并采取保温措施。

第3.2.8条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底层地面,在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应采取保温措施。

第3.2.9条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应考虑防潮要求。

第三节夏季防热设计要求

第3.3.1条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自然通风、窗户遮阳、围护结构隔热和环境绿化等综合性措施。第3.3.2条建筑物的总体布置,单体的平、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并尽量避免主要房间受东、西向的日晒。

第3.3.3条建筑物的向阳面,特别是东、西向窗户,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在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达到遮阳目的。

第3.3.4条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内表面温度,应满足隔热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3.3.5条为防止潮霉季节湿空气在地面冷凝泛潮,居室、托幼园所等场所的地面下部宜采取保温措施或架空做法,地面面层宜采用微孔吸湿材料。

第四节空调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第3.4.1条空调建筑或空调房间应尽量避免东、西朝向和东、西向窗户。

第3.4.2条空调房间应集中布置、上下对齐。温湿度要求相近的空调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3.4.3条空调房间应避免布置在有两面相邻外墙的转角处和有伸缩缝处。

第3.4.4条空调房间应避免布置在顶层;当必须布置在顶层时,屋顶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

第3.4.5条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空调房间的净高宜降低。

第3.4.6条空调建筑的外表面积宜减少,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第3.4.7条建筑物外部窗户当采用单层窗时,窗墙面积比不宜超过0.30;当采用双层窗或单框双层玻璃窗时,窗墙面积比不宜超过0.40。

第3.4.8条向阳面,特别是东、西向窗户,应采取热反射玻璃、反射阳光涂膜、各种固定式和活动式遮阳等有效的遮阳措施。

第3.4.9条建筑物外部窗户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水平。

第3.4.10条建筑物外部窗户的部分窗扇应能开启。当有频繁开启的外门时,应设置门斗或空气幕等防渗透措施。

第3.4.11条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规定的要求。

第3.4.12条间歇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重质材料。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应考虑防潮要求。

第四章围护结构保温设计

第一节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的确定

第4.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第4.1.2条当居住建筑、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和门诊部等建筑物的外墙为轻质材料或内侧复合轻质材料时,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应在按式(4.1.1)计算结果的基础上进行附加,其附加值应按表4.1.2的规定采用。

第4.1.3条处在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且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门诊部等公共建筑,当采用Ⅲ型和Ⅳ型围护结构时,应对其屋顶和东、西外墙进行夏季隔热验算。如按夏季隔热要求的传热阻大于按冬季保温要求的最小传热阻,应按夏季隔热要求采用。

第二节围护结构保温措施

第4.2.1条提高围护结构热阻值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轻质高效保温材料与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组成的复合结构。

二、采用密度为500~800kg/m3的轻混凝土和密度为800~1200kg/m3的轻骨料混凝土作为单一材料墙体。

三、采用多孔粘土空心砖或多排孔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

四、采用封闭空气间层或带有铝箔的空气间层。

第4.2.2条提高围护结构热稳定性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复合结构时,内外侧宜采用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等重质材料,中间复合轻质保温材料。

二、采用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等轻混凝土单一材料墙体时,内外侧宜作水泥砂浆抹面层或其他重质材料饰面层。

第三节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及保温措施

第4.3.1条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第4.3.2条在确定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均应按60%采用。第4.3.3条围护结构中常见五种形式热桥(见图4.3.3)其内表面温度应按下列规定验算:

第4.3.4条单一材料外墙角处的内表面温度和内侧最小附加热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4.3.5条除第4.3.3条中常见五种形式热桥外,其他形式热桥的内表面温度应进行温度场验算。当其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应在热桥部位的外侧或内侧采取保温措施。

第四节窗户保温性能、气密性和面积的规定

第4.4.1条窗户的传热系数应按经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测定值采用;如无上述机构提供的测定值时,可按表4.4.1采用。

第4.4.2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4规定的Ⅱ级水平。

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Ⅴ级水平;北向窗户,宜达到上述标准规定的Ⅳ级水平。

第4.4.3条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35W/(m2·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72W/(m2·K)。

第4.4.4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Ⅱ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Ⅲ级水平。

第4.4.5条居住建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外墙传热阻达到按式(4.1.1)计算确定的最小传热阻时,北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20;东、西向,不应大于0.25(单层窗)或0.30(双层窗);南向,不应大于0.35。

二、当建筑设计上需要增大窗墙面积比或实际采用的外墙传热阻大于按式(4.1.1)计算确定的最小传热阻时,所采用的窗墙面积比和外墙传热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五节采暖建筑地面热工要求

第4.5.1条采暖建筑地面的热工性能,应根据地面的吸热指数B值,按表4.5.1的规定,划分成三个类别。

第4.5.2条不同类型采暖建筑对地面热工性能的要求,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4.5.3条严寒地区采暖建筑的底层地面,当建筑物周边无采暖管沟时,在外墙内侧0.5~1.0m范围内应铺设保温层,其热阻不应小于外墙的热阻。

第五章围护结构隔热设计

第一节围护结构隔热设计要求

第5.1.1条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第二节围护结构隔热措施

第5.2.1条围护结构的隔热可采用下列措施:

一、外表面做浅色饰面,如浅色粉刷、涂层和面砖等。

二、设置通风间层,如通风屋顶、通风墙等。通风屋顶的风道长度不宜大于10m。间层高度以20cm左右为宜。基层上面应有6cm左右的隔热层。夏季多风地区,檐口处宜采用兜风构造。

三、采用双排或三排孔混凝土或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

四、复合墙体的内侧宜采用厚度为10cm左右的砖或混凝土等重质材料。

五、设置带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当为单面铝箔空气间层时,铝箔宜设在温度较高的一侧。

六、蓄水屋顶。水面宜有水浮莲等浮生植物或白色漂浮物。水深宜为15~20cm。

七、采用有土和无土植被屋顶,以及墙面垂直绿化等。

第六章采暖建筑围护结构防潮设计

第一节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受潮验算

第6.1.1条外侧有卷材或其他密闭防水层的平屋顶结构,以及保温层外侧有密实保护层的多层墙体结构,当内侧结构层为加气混凝土和砖等多孔材料时,应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

第6.1.2条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第6.1.3条根据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应按下式计算:

第6.1.4条冷凝计算界面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第6.1.5条冷凝计算界面的位置,应取保温层与外侧密实材料层的交界处(见图6.1.5)。

第6.1.6条对于不设通风口的坡屋顶,其顶棚部分的蒸汽渗透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第6.1.7条围护结构材料层的蒸汽渗透阻应按下式计算:

第二节围护结构防潮措施

第6.2.1条采用多层围护结构时,应将蒸汽渗透阻较大的密实材料布置在内侧,而将蒸汽渗透阻较小的材料布置在外侧。

第6.2.2条外侧有密实保护层或防水层的多层围护结构,经内部冷凝受潮验算而必须设置隔汽层时,应严格控制保温层的施工湿度,或采用预制板状或块状保温材料,避免湿法施工和雨天施工,并保证隔汽层的施工质量。对于卷材防水屋面,应有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排湿措施。

第6.2.3条外侧有卷材或其他密闭防水层,内侧为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平屋顶结构,如经内部冷凝受潮验算不需设隔汽层,则应确保屋面板及其接缝的密实性,达到所需的蒸汽渗透阻。

附录一名词解释略

历年

逐年,特指整编气象资料时,所采用的以往一段连续年份中的每一年

累年历年

多年,特指整编气象资料时,所采用的以往一段连续年份(不少于3年)的累计

设计计算

用采暖期

天数

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这一天数仅用于建筑热工设计计算,故称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各地实际的采暖期天数,应按当地行政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暖期度

日数

室内温度18℃与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之间的温差值乘

以采暖期天数

地方太阳时

当地太阳时

以太阳正对当地子午线的时刻为中午12时所推算出的时间

太阳辐射

照度

太阳辐射

强度

以太阳为辐射源,在某一表面上形成的辐射照度

导热系数

在稳态条件下,1m厚的物体,两侧表面温差为1℃,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

比热容比热

1kg的物质,温度升高或降低1℃所需吸收或放出的热量

密度容量1m3的物体所具有质量

材料蓄热系数

当某一足够厚度单一材料层一侧受到谐波热作用时,表面温度将按同一周期波动,通过表面的热流波幅与表面温度波幅的比值。其值越大,材料的热稳定性越好

表面蓄热系数

在周期性热作用下,物体表面温度升高或降低1℃时,在1h内,1m2表面积贮存或释放的热量

导温系数

热扩散

系数

材料的导热系数与其比热容和密度乘积的比值。表征物体在加热或冷却时各部分温度趋于一致的能力。其值越大,温度变化的速度越快。

围护结构

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它分透明和不透明两部分:不透明的围护结构有墙、屋顶和楼板等;透明围护结构有窗户、天窗和阳台门等。按是否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又可分外围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外围护结构

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围护结构,如外墙、屋顶、楼板、外门和外窗等

内围护

结构

不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围护结构,如隔墙、楼板、内门和内窗等

热阻

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

内表面

换热系数

内表面热

转移系数

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之差为1℃,1h内通过1m2表面积传递的热量

内表面

换热阻

内表面热

转移阻

内表面换热系数的倒数

外表面

换热系数

外表面热

转移系数

围护结构外表面温度与室外空气温度之差为1℃,1h内通过1m2表面积传递的热量

外表面

换热阻

外表面热

转移阻

外表面换热系数的倒数

传热系数

总传热

系数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度为1℃,1h内通过1m2面积传递的热量

传热阻总热阻

表征围护结构(包括两侧表面空气边界层)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传热系数的倒数最小

传热阻

最小

总热阻

特指设计计算中容许采用的围护结构传热阻的下限值。

规定最小传热阻的目的,是为了限制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量过大,防止内表面冷凝,以及限制内表面与人体之间的辐射换热量过大而使人体受凉

经济

传热阻

经济热阻

围护结构单位面积的建造费用(初次投资的折旧费)与使用费用(由围护结构单位面积分摊的采暖运行费和设备折旧费)之和达到最小值时的传热阻

热惰性

指标

(D值)

表征围护结构对温度波衰减快慢程度的无量纲指标。单一材料围护结构,D=RS;多层材料围护结构,D=3RS。

式中R为围护结构材料层的热阻,S为相应材料层的蓄热系数。D值越大,温度波在其中衰减越快,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越好

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在周期性热作用下,围护结构本身抵抗温度波动的能力。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是影响其热稳定性的主要因素房间的热稳定性在室内外周期性热作用,整个房间抵抗温度波动的能力。房间的热稳定性主要取决于内外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窗墙面积比窗墙比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温度波幅当温度呈周期性波动时,最高值或最低值与平均值之差综合温度室外空气温度te与太阳辐射当量温度ρΙ/αe之和,即tsa=te+ρΙ/αe。式中ρ为太阳辐射吸收系数,I为太阳辐射照度,αe为外表面换热系数衰减倍数

总衰减

倍数

围护结构内侧空气温度稳定,外侧受室外综合温度或室外空气温度谐波作用,室外综合温度或室外空气温度谐波波幅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谐波波幅的比值

延迟时间

总延迟时间

围护结构内侧空气温度稳定,外侧受室外综合温度或室外空气温度谐波作用,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谐波最高值(或最低值)出现时间与室外综合温度或室外空气温度谐波最高值(或最低值)出现时间的差值露点温度在大气压力一定、含湿量不变的情况下,未饱和的空气因冷却而达到饱和状态时的温度冷凝或结露

凝结特指围护结构表面温度低于附近空气露点温度时,表面出现冷凝水的现象

水蒸气

分压力

在一定温度下湿空气中水蒸气部分所产生的压力

饱和水蒸

气发压力

空气中水蒸气呈饱和状态时水蒸气部分所产生的压力

空气相

对湿度

空气中实际的水蒸气分压力与同一温度下饱和水蒸气

分压力的百分比

蒸气渗

透系数

1m厚的物体,两侧水蒸气分压力差为1Pa,1h内通过1m2面积渗的水蒸气量

蒸汽渗

透阻

围护结构或某一材料层,两侧水蒸气分压力差为1Pa,通过1m2面积渗透1g水分层所需要的时间附录二建筑热工设计计算公式及参数

(一)热阻的计算

1.单一材料层的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2.多层围护结构的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3.由两种以上材料组成的、两向非均质围护结构(包括各种形式的空心砌块,填充保温材料的墙体等,但不包括多孔粘土空心砖),其平均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4.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5.空气间层热阻的确定:

(1)不带铝箔、单面铝箔、双面铝箔封闭空气间层的热阻,应按本附录附表2.4采用。

(2)通风良好的空气间层,其热阻可不予考虑。这种空气间层的间层温度可取进气温度,表面换热系数可取12.0W/(m2·K)。

(二)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的计算

1.单一材料围护结构或单一材料层的D值应按下式计算:

2.多层围护结构的D值应按下式计算:

3.如某层有两种以上材料组成,则应先按下式计算该层的平均导热系数:

(三)地面吸热指数B值的计算

地面吸热指数B值,应根据地面中影响吸热的界面位置,按下面几种情况计算:

1.影响吸热的界面在最上一层内,即当:

2.影响吸热的界面在第二层内,即当:

3.影响吸热的界面在第二层以下,即按式(附2.11)求得的结果小于3.0,则影响吸热的界面位于第三层或更深处。这时,可仿照式(附2.12)求出B2,3或B3,4等,然后按顺序依次求出B1,2值。

这时,式中的K1,2值应根据B2,3/b1和δ21/α1τ值按附表2.5查得。

(四)室外综合温度的计算

1.室外综合温度各小时值应按下式计算:

2.室外综合温度平均值应按下式计算

3.室外综合温度波幅应按下式计算:

(五)围护结构衰减倍数和延迟时间的计算

1.多层围护结构的衰减倍数应按下式计算:

2.多层围护结构延迟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六)室内空气到内表面的衰减倍数及延迟时间的计算

1.室内空气到内表面的衰减倍数应按下式计算:

2.室内空气到内表面的延迟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七)表面蓄热系数的计算

1.多层围护结构各层外表面蓄热系数应按下列规定由内到外逐层(见附图2.2)进行计算:

如果任何一层的D>1,则Y=S,即取该层材料的蓄热系数。

如果第一层的D<1,则:

如果第二层的D<1,则:

其余类推,直到最后一层(第n层):

2.多层围护结构外表面蓄热系数应取最后一层材料的外表面蓄热系数,即Ye=Yn。

3.多层围护结构内表面蓄热系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如果多层围护结构中的第一层(即紧接内表面的一层)D1≥1,则多层围护结构内表面蓄热系数应取第一层材料的蓄热系数,即Yi=S1。

如果多层围护结构中最接近内表面的第m层,其Dm≥1,则取Ym=Sm,然后从第m-1层开始,由外向内逐层(层次排列见附图2.2)计算,直至第一层的Y1,即为所求的多层围护结构内表面蓄热系数。

如果多层围护结构中的每一层D值均小于1,则计算应从最后一层(第n层)开始,然后由外向内逐层计算,直至第一层的Y1,即为所求的多层围护结构内表面蓄热系数。

(八)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的计算

1.非通风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2.通风屋顶内表面最高温度的计算:

对于薄型面层(如混凝土薄板、大阶砖等)、厚型基层(如混凝土实心板、空心板等)、间层高度为20cm左右的通风屋顶,其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面层下表面温度最高值、平均值和波幅值应分别按下列三式计算:

(2)间层综合温度(作为基层上表面的热作用)的平均值和波幅值应分别按下列二式计算:

(3)在求得间层综合温度后,即可按本附录中(八)1.同样的方法计算基层内表面(即下表面)最高温度。计算中,间层综合温度最高值出现时间取φtvc.sy=13.5h。

附录三室外计算参数

附录四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

附录五窗墙面积比与外墙允许

最小传热阻的对应关系

附录六围护结构保温的经济评价

(一)围护结构保温的经济性

围护结构保温的经济性可用其经济传热阻进行评价。

(二)围护结构的经济传热阻

围护结构(系指外墙和屋顶)的经济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三)围护结构保温层的经济热阻和经济厚度

围护结构保温层的经济热阻和经济厚度应分别按下列两式计算:

(四)不同材料、不同构造围护结构的经济性

不同材料、不同构造围护结构的经济性,可用其单位热阻造价进行比较,造价较低者较经济。单位热阻造价应按下式计算:

附录七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

附录八全国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图

附录九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浙江大学

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南京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清华大学

东南大学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设计院

湖北工业建筑设计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杨善勤胡 蒋明陈启高王建瑚王景云周景德沈韫元

初仁兴许文发李怀瑾毛慰国

朱文鹏张宝库林其标甘柽

陈庆丰丁小中李焕文杜文英

白玉珍王启欢张廷全韦延年

高伟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超详细)

2、多种使用功能组合建筑 ①不同功能属于同一使用性质 ②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③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1)提高了楼板的耐火极限 2)明确了防火间距 3)充实了避难层(间)的要求 4)增加了应急照明等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3)避难层(间) V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间的高差不宜大于50m V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应集中布置,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V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V进出避难层(间)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V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 V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V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5h 5、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 ?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①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②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③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④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⑤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⑥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①基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②间距不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 ③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 ④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⑤按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 ⑥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 ⑦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⑧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⑨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⑩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 7、修改了民用建筑中人员安全疏散的部分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2)补充和完善了部分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距离 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 4)明确了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的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 ②展览厅的疏散人数、防火分区 ③与其他建筑组建的影剧院的疏散人数 ④一般商店与建材、家具、灯饰商店的疏散人数 ⑤高层商店与单、多层商店的疏散人数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以下是我们整理相关建筑楼梯设计规范相关内容: 最新一次修订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呢? 整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 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 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0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条文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控制;5.场地设计; 6.建筑物设计; 7.室内环境; 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建筑与环境、建筑连接体、厕所和卫生间、楼梯、电梯、自动扶梯、楼地面;增加了术语、建筑模数、防灾避难、热湿环境、燃气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

云南省设计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现代都市建筑设计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2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要条文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消防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 3.5 建筑模数 3.6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3.6 防灾避难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2 道路与停车场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2 平面布置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8 楼梯 6.8 楼梯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1 门窗 6.12 建筑幕墙

6.13 楼地面 6.14 屋面 6.15 吊顶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7 室内外装修 7.4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2 通风 7.3 热湿环境 7.4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暖通空调 8.3 建筑电气 8.4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 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解析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1 建筑地面形式 1.1 平坡式≤5% 1.2 台阶式≥8% 1.3 混合式 2 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 2.1 住宅用地0。2%-25% 2.2 道路用地0。2%-8% 2.3 公共设施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0% 2.4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 3 消防通道宽度(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3.1 4M 4M 距建筑物>5M 4 建筑物层数的限制 4.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4.1.1 不准设于4层 4.1.2 大于等于4班需独立设置 4.1.3 小于3班可设于其他建筑物内,但一定要有独立的出口 4.1.4 不准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 4.2 高层的人流集中的用房----大会仪,多功能厅,舞厅等 4.2.1 宜设置在123层 4.2.2 设在其他楼层需满足 4.2.2.1 《=400m 4.2.2.2 两个出口 4.2.2.3 设置阻燃材料 4.2.2.4 自动灭火系统 4.3 中小学教学楼要求 4.3.1 小学教学楼少于四层 4.3.2 中学教学楼小于五层 4.4 住宅 4.4.1 16m距离室外地平需设电梯 4.5 学校宿舍 4.5.1 21m需设电梯 4.5.2 层高单层床2。8m,双层床3。6米最小3。4m 5 建筑层高要求 5.1 室内净高限制层高:《住宅设计规范》2.0.10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住宅设计规范》2.0.11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3. 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住宅设计规范》3.6.2房、厅净高≥2.4m,局部≥2.1m(不超过面积的1/3)*《住宅设计规范》3.6.3利用坡屋顶内作臥室、厅,其1/2面积净高应≥2.1m。3.6.4厨房、卫生间净高≥2.2m。3.6.5厨房、卫生间排水横管下净距≥1.9m 且不影响门、窗。《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1.5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m,音乐活动室3.6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5.2.2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小学教室辅助3.1、中学、中师、幼师教室及实验室3.4、舞蹈教室4.5、办公服务2.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11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一、诊查室

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201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

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计费单备序(万元/(万人)平方千米)包括县城3.5 201 以下)小城市(3.0 )2 中等城市(20-50 2.5 )大城市(3 50-100 2.0 100以上)特大城市(4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精编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14)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6-01-06 17:33:55 | 作者:| 来源: ] [上一篇] [下一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 彤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内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版内容解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原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其他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3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3.1 54m-高度限制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此外,《规范》条文说明中提到,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大于54m时,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 3.2超过32m设连廊 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通老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设置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3 24m-设防烟楼梯间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关于民用建筑外窗低窗台安全防护措施的规范解读

关于民用建筑外窗低窗台安全防护措施的规范解读近年来,新建商品住房大多喜欢把房间窗户设计为低窗台,特别是飘(凸)窗,而业主们也都喜欢这种采光亮堂、增大空间的窗户。但相比传统的窗户设计,飘窗因为窗台过低而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儿童及青少年非常容易爬到窗台上玩耍。如果窗扇开启比较大,又没有安装符合要求的护栏,或者护栏被拆除掉,则非常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此类意外事故在电视、网络上等媒体上频繁出现。笔者所了解的最近一起事故,就是2010 年6 月26 日杭州天运花园12 幢一六年级学生,因在飘窗上和同学玩躲猫猫而不慎坠楼身亡。通过对部分住宅工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存在两个共性问题:1)绝大多数业主在交房后装修时“贪图好看”将低窗台原有护栏拆除,留下安全隐患;2)部分住宅的低窗护栏在安装时不符合要求,护栏位臵、高度及构造要求不满足规范要求。特别是上述第二点内容,相当多设计、施工及监理人员对规范具体要求理解不透,甚至是对有关技术要求完全不了解;而很多时候设计图纸关于低窗护栏的标示又非常模糊,仅仅表示参照图集索引号,或用文字注明护栏高度,对护栏安装位臵、高度计构造式样均无细节,导致施工人员无从参考。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梳理比较,并就有关细节与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深专家进行沟通,就低窗护栏安装的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并做必要解读,以方便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考,并在工程实践中予以贯彻落实。一、现行规范、标准对低窗台应设臵防护措施的要求一)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一2005 第6.10.3 条窗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住宅窗台低于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该条的条文说明内容:第 4 款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住宅为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m(住宅为0.90m)防护高度。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安全,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笔者解读:1、该条对低窗及凸窗的窗台要求,是包括国标《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及江苏省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等相关建设标准中对窗台高度要求的起源,其他技术标准基本上引述此条内容。2、套用此条要求时,窗台必须是临空的,窗台外设有阳台、平台、走廊等构造的低窗高度不受此条内容限制。3、在各类民用建筑中,住宅的窗台高度要求最严格,应满足0.9m,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类民用建筑,窗台高度不低于0.8m 即可。4、凸窗护栏设臵有两个要求:一方面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算起,而非从楼地面起算;再者就是护栏应贴窗设臵。这两点要求是目前工程建设中普遍执行不够的地方。实际施工中,部分凸窗防护高度从楼地面起算,而且未贴窗设臵。有关凸窗设臵的正确构造要求,笔者将在下文中以图示明确。5、从本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了凸窗防护从窗台面起计算,其目的是“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很显然,成年人由于有足够的风险意识是不会随意爬上宽窗台进行玩耍等活动的,要防范的主要对象是儿童,儿童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因此儿童及青少年是凸窗防护中的关键点。关于这点看法,也得到审图机构专家的一致认可。有了这点统一认识,对下文凸窗防护栏杆的构造要求就比较容易理解了。二)国标《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5.1.5 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该条的条文说明内容: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 年版)第3.7.2 条、第3.7.3 条及第3.9.1 条制定,集中表述对窗台、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要求。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应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坠落事故。我国近期因设臵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 年版)明确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1、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上海是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沪规土资建[2015]398号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地标) DGJ 08-107-2015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年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34-2012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 二、装饰设计 1、装饰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1993)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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