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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4〕86号

 现将《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范围:公安部。

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

本厅领导,办公室、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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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 一、管理依据和职责

(一)根据《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二)公安机关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的职责:

 1、对申请设置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批;

2、对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弹药进行审核审批;

3、对营业性射击场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

 4、依法对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二、适用范围

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和弹药,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射击场所。营业性射击场不包括狩猎场。

 经批准同意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按规定申请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包括彩弹枪)。

 禁止任何未经审批的射击活动场所提供营利性射击活动。

三、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

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应由具备专门资质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单位负责,并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四、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

 (三)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四)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 (五)具备可靠的枪支弹药储存条件,并落实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安全措施;

 (六)建有完善的枪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 (七)具备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五、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应提供的资料

(一)开办射击场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开办理由、占地面积、区域功能布局、申请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枪弹库设置情况、射击活动方式等,以及相关

证明材料;

(二)射击场的方位图、平面布局示意图、枪支弹药库平面布局示意图;

(三)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单位负责人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申请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

 (四)安全管理制度;

 (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

 六、营业性射击场审批程序

 为方便申请单位办理申请事宜,省公安厅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

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应在5日内对申请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公安局审核。

 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对申请单位具备的安全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决定。

 经省公安厅批准同意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建设施工。施工建设完成后,省公安厅应组织安全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营业性射击场不得投入使用。

 经批准开业的营业性射击场变更主要项目的,应按照重新申请程序报批。

 营业性射击场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配枪条件的,由省公安厅取消其射击场经营资格。

 七、配置枪支弹药审批程序

 经省公安厅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按规定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包括彩弹枪),枪支限额由省公安厅确定。枪支弹药的需求计划由射击场向所在地的市公安局提出,经审查同意后,由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向公安部申报购置计划,待公安部批准购置计划后,由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负责枪支弹药的调拨配购手续。年度需求计划由射击场于每年的10月份向所在地的市公安局提出。

 营业性射击场应在配置枪支后10日内向省公安厅枪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办理持枪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营业性射击场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配枪条件的,市公安局应及时收缴射击场配置的枪支弹药和持枪证件。

 八、营业性射击场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

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射击场法定代表人是治安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监督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射击场应建立枪支弹药库保管、值班、检查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枪支使用、保养登记制度等。

 (三)安

全接待制度。射击场不得向射击活动参与人员提供含酒精饮品;不得让活动参与人员将行包、刀具等危险器具带入射击区域;对不得携带的物品提供寄存服务;拒绝精神病人和酒后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进入射击区域,或者接触枪支、弹药;为射击活动参与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急救等必备的设施和器材。

(四)射击活动前准备制度。射击场应建立参与人员身份登记制度,参与者凭有效身份证件消费,登记簿应保存2年,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建立射击活动前安全教育制度,对射击活动参与人员进行射击安全教育,保证射击安全;建立营业前安全检查制度,对射击场内各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 (五)定员制度。射击场要严格控制射击活动参与人数,观众不得进入射击区域。

 (六)射击安全督导制度。实施枪械定位使用的,每个射击靶位设1名安全督导员;实施枪械不定位使用的(如彩弹射击活动),每队设1名安全督导员,负责射击活动的安全监护工作。

(七)营业结束后检查确认制度。营业结束后,射击场应组织检查清场确认工作,核对枪支、弹药消耗情况,组织枪支安全擦拭,及时入库。

 (八)情况报告制度。射击场应每月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射击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枪支弹药使用消耗情况,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

九、参加射击活动人员须遵守的规定

(一)登记有效身份证件参与射击活动;

(二)严格遵守射击场的规定,服从管理;

 (三)严禁使用自备枪支参加射击活动;

(四)严禁酒后射击,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五)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离开射击场。

十、公安机关日常治安监督与检查

 营业性射击场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对射击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枪支弹药使用消耗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市公安局应每年对射击场民用枪支持枪证组织审验。对不再符合配枪条件的,及时作出收回持枪证和枪支弹药的决定。市公安局检查审验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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