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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一般免税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精致茶,也不属于免税范围;

②避孕药具和用品;

③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

⑧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汽车外货物);

⑨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2)起征点免税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①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600元至2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

③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至80元。各地起征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自2003

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每月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每月1500-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150 -200元。

(3)军队、军工系统免税规定。

军队系统:

①军队系统下列企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林场、茶场);军办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②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应税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武器及其零部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③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产品免征增值税。

④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部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①军队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应税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军品免征增值税。

②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③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队系统以外销售,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一般工业企业:

①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游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②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③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进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4)进出口免税品销售公司征免税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这些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销售额,暂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免税范围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增值税。

(5)粮食企业征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字[1999]1 98号文件明确: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②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A.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格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粮食

B.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销售价格向所需救助灾民供应粮食。

C.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粮食.

③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④对粮食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⑤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通知所列免税项目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均须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6)福利企业征免税规定。目前我国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了先征后返政策照顾。福利企业在规定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对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属消费税产品,不得享受此项优惠。

照顾范围: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四残”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四残”人员不能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③有健全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④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具体办法:

①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办法。其返还办法是: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民政福利企业,其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掌握以不亏损为限。其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

纳税,全年发生亏损,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不得享受先征收后返还政策民政福利企业:

①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征收消费税货物,不能享受先征收后返还增值税优惠

②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收后返还增值税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不适用先征收后返还办法。

③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办法。

④从事商业批发、商品零售民政福利企业,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办法。

(7)校办企业征免税规定。目前我国对校办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92号文件规定,自2 001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生产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经严格审查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8)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征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69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先征后返还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办法。

(9)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先征后退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7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

程中产生各类废旧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各类废弃物资。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10)铸锻件产品先征后退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字税[2 001]141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对国家税务总局所列举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用于生产机械机器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35%办法,返还税款专项用于铸锻件产品研究开发。

(11)边销茶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传电[2000] 6号电文,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边销茶叶自2001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财税字[2001]71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边销茶叶自2001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1

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12)铁路系统内部修理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54号)文件规定: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 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13)“三剩物”综合利用即征即退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7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根及灌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14)出版物先征收后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41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①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②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③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④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地方上述各级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新华通讯社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t 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大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15)县级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先征后退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级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而为一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新华书店。

(16)电影制片销售电影拷贝免税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电影制片厂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入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7)列举出版物先征后退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 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下列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中央政法委下属《长安》;

②司法部下属《法制日报》;

③监察部下属《中国监察》;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检察日报》;

⑤最高人民法院下属《人民法院报》;

⑥中央外宣办《中国日报》;

⑦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属《中央纪检监察报》;

⑧中宣部管理《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火炬》。

(18)污水处理费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 97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19)飞机维修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即征即退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02号文件规定: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政策。

(20)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自2001年1月1日继续执行。

(21)饲料企业征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饲料企业反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一律征税。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构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22)出口退(免)税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范围:凡发生出口货物业务出口企业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所谓出口企业,是指负责出口货物盈亏企业,而不是只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手续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①具有出口经营权企业。指经过对外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独立对外经营权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工业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

②委托出口企业。指委托有出口经营权企业办理出口业务,但仍然由自己承担出口货物盈亏企业。一类是自己没有出口经营权企业,他们只能将货物委托给有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但出口货物盈亏仍然由自己承担,受托单位只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收取相关手续费,不负责出口货物

盈亏;另一类则是本身具有出口经营权企业,他们为了组织货源或出口经营方便,将货物委托其他有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

③特定企业。税法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等单位发生一些特定业务后,也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出口货物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②必须报关离境;

③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

④必须已收汇。

允许比照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货物: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办理出口货物;

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

不予办理退税出口货物:

①原油、柴油、新闻纸;

②援外出口货物;

③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④出口未税货物。出口企业出口在国内未征收增值税货物,货物出口后一律不退增值税。

(23)出口货物免税。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②避孕药具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货物

(24)高新技术产业:

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业,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印发税收减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印发税收减免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5]129号? ?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8-3 实施时间:? 2005-8-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基本规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的是自然人) 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新增)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常见税收优惠50条

常见税收优惠50条 2018-01-31 小汪说税小汪说税 1.对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 2.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2020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8.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9.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4000元上浮50%至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0.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3.对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4.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5.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6.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7.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1、基本工资、工龄(司龄、军龄)工资、职务工资等; 2、各种补贴、津贴; 3、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 4、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具体内容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导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若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应在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税代开)。 三、纳税申报 (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报。 (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报。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及核定销售额均不超过9万元的,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扣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税额后的值,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6栏“减免税额”。 (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报。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社保减免政策2020通知

政策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通知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焦点内容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 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期限通知 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焦点内容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办税指南广州市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广州市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序号 减免方式 减免对象 政策依据 1 直接免税

农膜、部分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部分农药;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粤财法[2001]78号) 2 直接免税 饲料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粤财法[2001]76号) 3 直接免税

废旧物资回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粤财法[2001]59号) 4 直接免税 军队系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粤税发[1994]191号) 5

直接免税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粤财法[1998]2号) 6 直接免税 粮食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粤国税发[1999]247号) 7

直接免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粤国税发[1995]194号 8 直接免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等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粤国税发[2000]081号)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告〔2012〕5 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 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 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 6) 林产品的采集; 7)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03-30 18:50:00 来源: 【字体:大中小】 第一部分?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三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

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BOT项目各类税收优惠

BOT各类税收优惠 BOT模式,即建设—运营—移交,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该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前提,由政府特许私人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在我国,采用BOT方式运作,有诸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方面为BOT方式运营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从事BOT 项目运营的企业,可以享受如下增值税税收优惠:一是销售再生水收入实行免征增值税;二是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四是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是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

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BOT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1.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2.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上述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税法所称国家重点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你知道税收增值税减免有哪些优惠政策吗?增值税减免税最近又有什么新的政策改革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仅供大家参考!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

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个税所得税减免政策代码目录 序 号 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减免性质代码 1 其他地区地震受 灾减免个人所得 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62号 05011601 2 其他自然灾害受 灾减免个人所得 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1605 3 个人转让5年以 上唯一住房免征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07〕33号)第三条 05011709 4 随军家属从事个 体经营免征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00〕84号 05011801 5 军转干部从事个 体经营免征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26号 05011802 6 退役士兵从事个 体经营减免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05011804 7 残疾、孤老、烈属 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05012710 8 失业人员从事个 体经营减免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05013610 9 低保及零就业家 庭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05013611 10 高校毕业生从事 个体经营减免个 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05013612 11 取消农业税从事 四业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4〕30号 05099901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6种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1 公司是一家燃油电厂,2019年6月我公司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10万元,那么,该补贴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文件规定: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2 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公司向患者提供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文件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情形3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的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甲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4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置换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增值税建筑业税收优惠

增值税建筑业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5.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

增值税税收优惠速查表

增值税税收优惠速查表 优惠政策法律依据 免 征 增 值 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 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 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 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 国税函[2010]75号 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97号 制种企业两种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玉树受灾 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0]59号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 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 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 再生水。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 粉。 翻新轮胎。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的特定建材产品。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156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 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 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 农机 财税[2008]81号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财税[2009]11号

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 得的采暖费收入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 版物。 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 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地销 售的出版物。 财税[2009]147号 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 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 财税[2009]34号 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 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财税[2009]31号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 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 财税[2009]141号 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国税函[2009]591号农膜;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 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 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 农机。 财税[2001]113号 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 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 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 坯具 国税函[2005]56号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财税[2008]56号 生产销售氨化硝酸钙国税函[2009]430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饲用鱼油 国税函[2007]10号 国税函[2003]1395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财税[2005]87号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 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除豆粕以外的 其他粕类 财税[2001]121号 财税[2001]30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国税函[2005]1127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税字[1999]198号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教程文件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例】假设数字为2 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 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 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 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 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 001元为基数缴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第四条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①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王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取得稿酬5 000元,当年因添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稿酬2 000元。 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 000+2 000)×(1-20%)× 20% ×(1-30%)=784(元) 2.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胶粉。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4.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6.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7.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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