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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标准版(1)

员工手册标准版(1)
员工手册标准版(1)

修订记录一览表

核准审查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手册旨在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全体员工的工作言行,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手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公司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定依据,同时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

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手册所称之员工是指依照劳动合同受雇于本公司或依据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本公司从事工作并获得报酬之正式任用人员及试用人员。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之招募、考勤、休假、离职、奖惩、培训、薪酬、意见沟通等事项,除法令及劳动合同另有规定外,悉依照本手册办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五条凡本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应完整有效地阅读本手册,并据此修正个人的言行和工作流程之缺失,以保证工作的安全性、系统性和效率性。

第六条本手册仅限本公司内部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借用。

第七条请妥善保管本手册,离职时须归还人资单位,不归还者扣除50元/本。

第二章招募任用

第八条公司人员招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自愿”之原则,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及相关技能测试等综合方式,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

工作所需要条件为评估重点,对应征人员进行选拔,合格者方得录用。

第九条公司在招聘、晋升、绩效评估、薪酬、培训机会、解雇等涉及人员管理等事务上,不因员工的种族、宗教、年龄、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人种、残疾、怀孕、

信仰、政治派别、国别、婚姻状况、社会地位、参与政党、工会、劳工组织等状

况而有任何歧视行为,不雇佣需要担保或遭受强迫等非自愿状况的人员。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

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或其中之一者,不予录用(如已录用,一经查出,可作立即解雇处理):

1.未满16周岁者或国家规定之特殊工种未满18周岁者(绝对禁止);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4.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7.体检不合格或医生在体检报告中注明不得从事或不得接触所应聘之工作者,

经最高主管特许者不在此列;

8.虚构或隐瞒个人信息(如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经查属实者;

9.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或部门工作而未经核准擅自离职或被解聘(解除劳动

合同)定为永不叙用者。

10.其他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之特殊才能者,其录用经公司最高主管核准后可不受年龄及学历之限制。

第十三条自本公司离职之人员如需再次录用,人资部门应确认其在职时工作表现优秀且依正常离职流程完成离职手续后方可再次录用。有特殊技能或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

献之管理人才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录用报到人员应按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相关证件,否则视同拒绝受聘,该录用通知亦因此失其效力。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查验后交还本人);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交还本人);

3.学历验证报告原件1份;

4.应届毕业生推荐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离职证明原件1份;

6.公司指定医院之有效体检报告。

7.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交还本人);

8.同底板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5张;

9.有效暂住证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交还本人);

10.其他公司认为的必要证件。

第十五条录用报到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管理需要,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书、切结书等作为劳动合同之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应签订而不愿签订《保密协议》者,合同期内公司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新进人员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七条凡入职公司,除公司最高主管特许者,均需先行试用,经试用合格者,始得正式任用。

第十八条新进人员之试用期自其报到当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不得延长试用期。

第十九条公司为试用期内的员工安排培训及辅导,并对其工作岗位胜任能力进行考核,试用期满员工需经试用期转正考核合格后始得转正任用。

第二十条试用期内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天通知。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员工说明理由。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经营特性、订单业务、生产排配及法令节假,排配员工之出勤时间及班别,除司机及押运员等随车人员外,一般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

天,计40小时,每周公休二日(周六、周日)。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业务需要或停电、灾害等不可预期状况得调动员工出勤班别或作息时间,员工应予以配合,如需请假应事前申请并呈权责主管签核,未经核准而擅自缺勤

者以旷工论。

第二十四条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依公司要求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自愿工作,视为加班。

经核准之加班,公司足额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加班费于每月随薪资同时发放。

第二十五条加班费支付标准:公司加班费之计算以0.5小时为单位,不足0.5小时者不予计算。

其中周一至周五之平时加班按基本薪资标准的150%计算,周六、周日之假日加班

按基本薪资标准的20%计算,法定假日之国假加班按基本薪资标准的30%计算。第二十六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之自愿超时工作,若未依规定流程申请并经权责主管核准,不得计列加班,不予计算加班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参考员工申请加班时间及按实际考勤时间计算加班费,申请时间与实际考勤时间有差异时,取两者之较小值计算加班费;申请时间内无考勤记录者,不予计

算加班费。

第二十八条员工参加培训课程或公众/公益性活动、集会、义务劳动等,均不属于加班。

第二十九条司机及押运员等随车人员因岗位特殊性,其工作时间、加班等相关事项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员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国家及当地劳动部门法规限制时数,每周至少安排员工休息一天。但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或影响生产和

公众利益,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第四章考勤制度

第三十一条考勤是员工工作时间付出的凭证,亦是公司给付薪资报酬的原始依据。员工自报到之日起,直至离职之日止,必须依公司规定进行考勤。

第三十二条所有员工需依公司规定于上、下班(含加班)时间亲自刷卡,每天两次(上、下班各一次),严禁托人或代人刷卡,如有违反即处双方当事人各大过一次,且当日

出勤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员工上班刷卡后需直接进入工作场所,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外出,擅离职守者以旷工论,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识别卡管理:

1.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必须依规定将识别卡佩带于前胸处,严禁随意佩带。

2.识别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借与他人使用。

3.识别卡格式由人资单位设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

4.不得随意涂改识别卡或在识别卡内粘贴他人照片或大头贴、卡通照等非本人

正面免冠照片。

5.员工离职时须将识别卡交回人资单位。

6.员工若遗失识别卡,需于一个工作日内至人资单位补办,逾期未补办导致无

考勤记录者以未刷卡论。

第三十五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1.迟到: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推迟到岗时间视为迟到。

2.早退:员工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则视为早退。

3.旷工:员工擅自不出勤或请假未经核准而擅自不出勤或离岗达四小时及以上

者视为旷工。

第三十六条迟到/早退/旷工管理: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含)以内者,每次扣款10元;

2.迟到或早退超过31分钟(含)且不足60分钟(含)者,以事假一小时计算

出勤,并扣发事假期间薪资。

3.迟到或早退60分钟(不含)以上不足半天者,以旷工半天(4小时)计算出

勤,扣发旷工期间薪资。

4.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含)及以上者,记警告一次。

5.员工旷工当日薪资不予计发并予以相应处分:

a)旷工半天或自然年度内不连续旷工达一天者,记警告一次;

b)旷工一天或自然年度内不连续旷工达两天者,记小过一次;

c)连续旷工二天或自然年度内不连续旷工达三天者,记大过一次;

d)连续旷工达三天(含)或自然年度内不连续旷工达四天(含)者,视为自

动离职。

第五章休假制度

第三十七条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核准而擅自缺勤者视为旷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需由他人代为办理,不得事后补假。第三十八条请假人员提前上班,需向人资单位销假,当日出勤但未销假者视同请假,超出请

假时限且未及时补假者以旷工论。

第三十九条请假人员应于休假前与职务代理人完成工作交接,无职务代理人者不予办理请假手续,申请离职人员在离职交接期内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四十条员工因工作需要而产生之假日加班,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排补休或由员工自行依规定申请补休。

第四十一条休假类别、适用范围、时间、计薪方式、请假依据、备注如下表:

第六章离职制度

第四十二条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自动离职、解雇等情形。

第四十三条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呈以中止雇佣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员工辞职需依规定提前申请,经核准后办妥交接手续,方可正式离职。

第四十四条自动离职: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离职:

1)未经申请之离职;

2)未经同意,在书面申请离职之通知期内自行离厂;

3)未依离职流程办妥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厂;

4)连续旷工达三天(含)或自然年度内不连续旷工达四天(含)。

2.自动离职者自公司确认离厂之日起,一切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3.因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工作受影响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或其中之一者,公司依通知期提前通知后可予以解雇: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

的其他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员工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医疗期满后,经医生证明有碍工作或公共卫生

的;

4.公司因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的。

第四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或其中之一者,公司可立即予以解雇: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员工在离职通知期内仍属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员工离职时必须履行离职流程,办妥相关手续及工作交接,若未完成交接手续,则当月薪资暂缓发放,待补办离职手续后再行补发。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四十九条奖惩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进行激励的重要工具,公司秉持赏罚分明、公正公平的奖惩原则。

第五十条员工奖惩纪录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调薪,绩效考核、奖金核定之依据。第五十一条公司依员工优良事迹表现予以奖励,分别为嘉奖、记小功、记大功三种。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员工违纪过失行为予以惩戒,分别为警告、记小过、记大过、解雇四种。第五十三条员工在受到惩戒后如有异议可依循正当途径向主管或人资单位提出申诉,无理取

闹,辱骂或恐吓主管或相关人员,扰乱正常生产或工作秩序,屡教不改,情节重

大,影响恶劣者,可加重处分,直至解雇(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关系)。

第五十四条员工有以下情形或其中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并发放奖金5020元:

1.遇有非常事故,临机应变,处置得当者;

2.领导有方,对工作推展有实际成效者;

3.预防车辆或机器设备故障或抢修建筑等工程,提早完成者;

4.维护公司形象,为公司争取荣誉,有具体事实者;

5.有其他优良事迹足以表彰者(努力抢险、举报有功或本职工作外绩效贡献突

出,折算金额200元以下)。

第五十五条员工有以下情形或其中之一者,给予“记小功”一次并发放奖金15050元:

1.执行力佳,出色完成主管交办任务,远超出职位职掌预期者;

2.对工作流程或经营管理制度提出建议方案,经采纳卓有成效者;

3.向公司、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被采纳并实施后卓有成效者;

4.经部门主管许可,对设备进行合理改造并且实际运行确有成效者;

5.培养及举荐人才,热心新人辅导与帮助,成绩卓著,足堪表彰者;

6.节约资源、避免浪费、成本管控卓有成效者;

7.遇有重大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者;

8.节约物料、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9.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加生产有优异成绩者;

10.及时检举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权益事项,查证属实者;

11.同年度受“嘉奖”三次以上者;

12.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堪表彰者(努力抢险、举报有功或本职工作外绩效贡

献突出,折算金额200~500元)。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形或其中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并发放奖金30100元: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冒险执行任务,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害者;

2.在管理或运营等工作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和贡献,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

施行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者;

3.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之状况,能事前举发防止,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

者;

4.工作质量、交期及服务水平高超,屡获客户褒奖或表彰者;

5.同年度受“记小功”三次以上者;

6.具有其他重大功绩,堪为其他从业人员模范者(努力抢险、举报有功或本职

工作外绩效贡献突出,折算金额500元以上)。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以下情形或其中之一,查证属实者,给予“警告”一次并罚款50元:

1.在工作场所未按规定着装或衣着不整者;

2.在工作场所内不佩带识别证或随意涂改识别证等身份识别证件者;

3.不遵守操作规定,应戴而未戴个人防护用品者;

4.在工作地点或车辆设备上随意放置用具及物品者;

5.车辆、设备及用具保养不善或工作环境不整洁,经指正后而不予改正者;

6.涂写墙壁或有其他破坏环境卫生之行为,有碍观瞻者;

7.违反或妨碍生产、公共秩序,情节轻微者;

8.因个人疏忽影响工作质量或进度,情节轻微者;

9.填写报表数据不正确、不真实或者不填写者;

10.主管交办工作推动不力者;

11.在工作时间内嬉闹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务者;

12.无故缺席或请假未经核准而不出席培训课程者;

13.酒后上班,造成不良影响者;

14.管理人员督导不周,对属下犯错隐瞒不报者;

15.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含)及以上者;

16.旷工半天或年度内不连续旷工累计达一天者;

17.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轻微者。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以下情形或其中之一,查证属实者,给予“记小过”一次并减发个人奖金15020元:

1.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2.代人或托人刷考勤卡或签到者;

3.未经许可进入管制场所者;

4.协助他人非法进入工作场所者;

5.因个人疏忽,导致来访人员在工作场所随意行走或违规者;

6.使用他人识别卡或将识别卡借给他人使用者;

7.违反安全行车规定,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者;

8.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司机待班除外,但主管领导安排工作或他人联系工

作时,躺卧人员必须立即起立回答问题,否则按本规定执行);

9.因个人疏忽或保管不善,造成公司物品或其他对象遗失者;

10.未经许可私自持有或使用公物,情节轻微且属初犯者;

11.因车辆或设备保养不彻底而导致不能正常运行者;

12.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未造成安全伤害者;

13.任意撕毁、破坏或张贴文件、公告等物品者;

14.擅自变更工作流程或方法,造成损失者;

15.对主管指示或有限期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造成公司损失者;

16.对同事恶意诋毁或诬告、伪证、制造事端者;

17.非紧急事件和(或)特殊异常事件直接越级与领导交涉者;

18.旷工一日或年度内不连续旷工累计达两天者;

19.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较重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以下情形或其中之一,查证属实者,给予“记大过”一次并减发个人奖金3050元:

1.在禁烟区吸烟或丢弃烟头且属初犯者;

2.代人或托人刷考勤卡或签到者;

3.未经许可进入管制场所者;

4.协助他人非法进入工作场所者;

5.因个人疏忽,导致来访人员在工作场所随意行走或违规者;

6.使用他人识别卡或将识别卡借给他人使用者;

7.违反安全行车规定,在驾驶或押运过程中使用手机者;

8.私自调整或关闭监控(GPS)设备者;

9.严重超速行驶或有其它严重违章行为和(或)危险驾驶者;

10.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安全伤害者;

11.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并造成安全伤害者;

1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车辆或机器及其它设备致使损坏者;

13.在责任区范围内有违规作业而未尽督导责任者;

14.遇有重大问题而隐瞒真相,不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者;

15.因工作疏忽或监督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损失200元以上者;

16.遗失公司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者;

17.擅自变更作业程序或方法,导致异常发生者;

18.损坏或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19.捏造不实记录、报表或口供蒙蔽主管,情节恶劣者;

20.无故拒不接受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经劝告仍不服从者;

21.私自参加厂内未经许可之集会者;

22.私自探听他人薪资待遇或回答他人探听者;

23.动手打人或出手帮凶而未造成伤害者;

2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公司正常秩序者;

25.接受有业务往来单位的馈赠不上交或接受下属人员的钱物和吃请者;

26.对来宾或公司上级言行不检、态度傲慢、行为不佳,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27.阻塞消防通道或消防栓,造成安全隐患者;

28.私自将专用电源、设备、工具等挪作他用并造成一定隐患和(或)损害者;

29.私自拆、装工作场所照明电线、插座、灯头,以致危害发生者;

30.连续旷工两天或年度内不连续旷工累计达三天者;

31.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条员工有以下情形或其中之一,查证属实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雇”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关系:

1.有贪污盗窃、走私贩毒、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或被判徒

刑确实者;

2.在禁烟区吸烟且属累犯三次(含)以上者;

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信誉蒙受重大损失者;

4.私自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5.私自伪造、冒用主管或其他权限人员签字者;

6.私自伪造、涂改账目及表单欺骗主管、公司或客户者;

7.虚报差旅、加班及其它结报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8.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9.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刀具进入公司和(或)工作场所者;

10.不忠诚老实,伪造或使用他人之证明档,虚构学历、经历者;

11.非法罢工、怠工或煽动他人罢工、怠工者;

12.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或图书,足以破坏工作士气及劳资情感者;

13.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或参与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较大伤害或伤残者;

14.使用武力、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力或有重大严重侮辱行为者;

15.违反信息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

16.违反公司规定致使他人或公司蒙受重大精神或经济损失者;

17.挪用公款或偷窃财物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者;

18.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致使公司损失重大者;

19.未经许可,使用公司财产物资而造成公司损失重大者;

20.未尽职责,遗失公司办公设备、物品、机件、工具等财物超过300元以上者;

21.违反工作安全、劳动保护规定,导致火灾、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事故者;

22.发生工伤、消防、火灾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隐瞒不报者;

23.在公司工作场所有违规行为,产生或制造安全隐患者;

24.在公司工作场所行为有伤风化者;

25.在公司工作场所饮酒、赌博或任何时候使用毒品者;

26.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年度内不连续旷工累计达四天者;

27.年度累计记大过两次及以上者;

28.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极其严重者。

第六十一条为鼓励有过员工勇于改正自身错误,公司在“前功不抵后过”之原则下,准予员工在一年度中功过相抵,即有过员工如后期表现优秀,则可以嘉奖与警告相抵,记

小功与记小过相抵,记大功与记大过相抵。

第六十二条员工因违反规定致使他人或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公司有权酌情给予经济处罚扣发一定奖金予以惩戒。

第六十三条员工所犯之过失如涉及法律范围时,除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外,同时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培训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司为全面提高员工的岗位技能与职业素养,使之适应和满足公司及其自身发展的需要,以促进管理效能及达成有效率之企业经营目标,得依实际状况安排培训

课程。

第六十五条员工应按公司排定的时间、课程及地点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第六十六条新进人员必须接受新进人员入职培训(公司简介、规章制度、安全知识等)及岗前培训(基本及专业工作技能等),经过考核合格后始得正式转正任用。

第六十七条由公司支付专项培训费用人均达到相关标准的培训,公司将与拟受训员工于课程开始前签订外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参加培训视同正常出勤,正常工作时间外参加培训不得申报加班。

第九章薪酬福利

第六十九条薪资是公司对员工工作达到基本要求而给予的回报,公司以贡献与报酬相称为原则,并以有效激励人才贡献心力为薪酬设计总目标。

第七十条公司以自然月为考勤周期进行薪资结算,于每月10日至15日发放上月薪资。

第七十一条薪资是本公司与个人劳动契约之机密性讯息,任何员工不得打听或议论他人薪资,亦不得将个人薪资所得告知他人,违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开除。第七十二条本公司对于薪资之保密规定如下:

1.不得盗取、拷贝或阅览公司有关薪资之资料;

2.不得将个人之薪资收入情况告知他人;

3.不得将个人之年终奖金发放情况告知他人;

4.不得探询他人之薪资收入情况及他人年终奖金之发放情况;

5.不得参与有关薪资之议论,对薪资泄密者应主动检举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七十三条员工薪资、奖金及其它公司所给付的货币性所得,均依国家相关法令纳税。

第七十四条员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代扣缴,直接从个人薪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七十五条公司依当地政府法规要求,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以保障员工福利权益。

第十章意见沟通与申诉

第七十六条公司针对部分员工对惩戒不服、管理不当或措施不合理之现象特制定员工意见沟通及申诉制度。

第七十七条员工在认为受到不合理的处置时首先可向直接主管提出申诉,当对于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书面具名等方式越一级反映,若申诉在三天内得不到答复或

对答复不满意者可继续书面向上申诉,直至公司最高主管。

第十一章附录

第七十八条本手册所有制度及规定事项经公司最高主管审核及全体员工讨论通过,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原“A0”版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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