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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八月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起草人: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 2.1 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2) 2.2 表面涂装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的需要 (3) 2.3 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完善标准体系的需要 (4) 3 山东省表面涂装行业概况 (5) 4 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2) 4.1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2) 4.1.1 加工纸制造 (12) 4.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14) 4.1.3 金属制品 (16) 4.1.4 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 (18) 4.1.5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9) 4.1.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0) 4.1.7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23) 4.1.8 电子产品制造 (25) 4.1.9 仪器仪表制造业 (28) 4.1.10 金属制品、机械、设备、汽车修理 (30) 4.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4)

4.2.1 源头控制 (34) 4.2.2 末端治理 (35) 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41) 5.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41) 5.1.1 美国 (41) 5.1.2 欧洲 (45) 5.1.3 日本 (48) 5.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50) 5.2.1 国家标准 (50) 5.2.2 其他省市标准 (50)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2) 6.1 适用范围 (52) 6.2 术语及定义 (52) 6.3 实施时间 (52) 6.4 控制指标选取 (53) 6.4.1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选取 (53) 6.4.2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指标选取 (56) 6.4.3 标准框架的确定 (57) 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59) 6.5.1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59) 6.5.2 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 (69) 6.5.3 无组织浓度限值 (79)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 一、总体要求 (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

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问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企业应提出针对VOCs的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采用焚烧(含热氧化人吸附、吸收、微生物、低温等离子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2、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3、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可安装T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并设置废气采样设施。(五)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T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环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T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据。 (六)企业应安排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需定期更

挥发性有机物, 半挥发物和几乎不挥发

含有机物废水处理: .何谓挥发性有机物, 半挥发物和几乎不 挥发 既然所处理的水称之为废水,则其中有机物浓度不很高,比如重量百分比小于10%,小于5%,小于2%,或小于1%。所以这些废水可称之为有机物稀水溶液。则有机物废水处理也可视为有机物稀水溶液分离。 一. 挥发性有机物 鉴于很多分离技术主要利用有机物的挥发性来分离, 我们可以用有机物稀水溶液中有机物对水的相对挥发度来衡量. 狭义地讲, 在有机物浓度从0到2%的全范围内有机物/水的相对挥发度大于2的有机物, 我们称之为挥发性有机物。 为什么要强调从0到2%的范围内, 因为恰恰有些有机物在这个浓度范围内与水形成共沸物 (相对挥发度随浓度升高而变得小于1) 。强调有机物/水的相对挥发度大于2 是因为相对挥发度越打越容易用精馏/吹脱原理分开。 虽然有些化合物的纯物质饱和蒸汽压远小于同样温度下水的蒸汽压, 但是在低浓度下,亨利定律起作用。或者讲,这些有机物特别是非极性有机物在稀水溶液中的活度系数很大, 大到几十,几百,几千,甚至几万。这样, 有机物/水的相对挥发度挥发度大于1。

按这个狭义定义, 属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有: 1.几乎所有9个碳以下的烃; 2.几乎所有8个碳以下5个卤素原子以下的卤代烃(脂肪族和芳 香族); 3.几乎所有6个碳以下的(一元)醇; 4.几乎所有8个碳以下的(一元)醚; 5.除甲醛外的所有7个碳以下的(一元)醛和酮; 6.几乎所有8个碳以下的(羧酸的)酯; 7.几乎所有6个碳以下的腈类(RCN), 如乙腈, 丙腈, 丙烯腈等; 8.几乎所有8个碳以下的(一元)脂肪族胺类(包括含氮环类化合 物); 9.6个碳以下的脂肪族单硝基取代物; 10.芳香族单硝基取代物; 11.芳香族单卤单硝基取代物, 例如1-氯-2-硝基苯, 1-氯-3-硝 基苯, 1-氯-4-硝基苯; 12.芳香族二卤单硝基取代物; 例如1,4-二氯-4-硝基苯, 1,2-二 氯-2-硝基苯; 13.二甲基酚类, 乙基酚; 14.某些卤代酚, 如2-氯酚, 2,4-二氯酚, 2,4,6-三氯酚; 15. 2-硝基酚, 1-氯-2-硝基酚;

TVOC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

TVOC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 TVOC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车内主要零部件和材料的甲醛和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 TVOC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 概述 本规范明确了轨道车辆车内主要零部件和材料的甲醛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指标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轨道车辆车内主要零部件和材料中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评价及管控。 内装材料的环保性能除执行TB/T 3139-2006《机车车辆内装材料及室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外,增加对室内空气影响较大的高危材料、部件中甲醛及TVOC的管控。高危材料、部件包括:间壁、顶板、墙板、风道、隔声隔热材、座椅及用量大的线缆护套。 TVOC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 指标要求 车内主要零部件和材料中甲醛和TVOC应满足表1中的要求。 表1 管控材料和指标要求 材料类别零部件和材料名称a 指标限值(mg/m3) 甲醛TVOC 内装结构材料玻璃钢制品≤0.45 ≤6.0 铝制品喷涂件≤0.10 ≤0.65 木制件、纸蜂窝复合板等≤0.02 ≤3.5 地板布≤0.02 ≤5.5 防寒材(纤维棉类)≤0.03 ≤0.2 橡胶类(隔音隔热垫、调整垫、 橡塑发泡类材料等) ≤0.03 ≤4.0 橡胶件(门窗密封条等)≤0.02 ≤0.15 其它≤0.02 ≤2.0 设备部件座椅组件≤0.02 ≤1.3 风道≤0.52 ≤0.65 电气件电线电缆≤0.01 ≤0.3 编织网管、热缩管等≤0.07 ≤0.1 注:a) 对于表中每辆车总质量小于1kg的材料,按照TB/T 3139-2006标准执行。 b) 内装结构材料中未包含的材料暂按“其它”类执行。 料件除检测甲醛及TVOC外,还须检测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检测结果在检测报告中体现,不作为评判依据。 TVOC挥发性有机物技术规范-相关标准 TB/T 3139 机车车辆内装及室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 铁总(2014)50号文- 禁用和限用材料测试 HL180821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 附件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 3)和细颗粒物(PM 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全面加强VOCs 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VOCs 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以PM 2.5和O 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 严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 2.5浓度下降30%以上, 二氧化硫(SO 2)、二氧化氮(NO 2)、可吸入颗粒物(PM 10)浓度也大 幅下降,但PM 2.5浓度仍处于高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远超过国家环 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下简称国家二级标准);同时,重点区域O 3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2013-2016年,第一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O 3浓度 (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上升10.8%;2016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59个城市O 3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京津冀、 长三角区域O 3浓度超过或接近国家二级标准。

从PM 2.5和O 3 的前体物控制来看,近年来,全国SO 2 、氮氧化物 (NOx)、烟粉尘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VOCs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且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为主要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治理重点 (一)重点地区。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个省(市)。 (二)重点行业。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5—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监测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杨强、应巍、唐伟、夏阳、卢滨、何校初、井宝莉、杨超、张奇漪、施明才、陈超、沈小东、沈鸿海。

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罚规定及对应条款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应条款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对应条款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对应条款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对应条款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编制说明 (报审稿)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标准制定主管部门: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标准编制牵头单位: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协作单位: 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 主要起草人员: 储险峰、陈谊、钟鸿雁、康长安、邹新、徐洁、罗小龙、于雯、刘敏、李文辉、胡巍。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标准编制过程 (2)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5) 2.1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5) 2.2标准制定必要性 (6) 3 印刷业发展概况 (14) 3.1印刷业行业分类 (14) 3.2我国印刷业发展概况 (14) 3.3江西省印刷行业概况 (16) 4 印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0) 4.1印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0) 4.2印刷行业VOC S末端治理防治技术 (25) 4.3我省印刷企业VOC S 排放现状 (28) 5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 (36) 5.1标准制定的原则 (36) 5.2技术路线 (37)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8) 6.1标准的适用范围 (38) 6.2标准的结构框架 (39) 6.3术语与定义 (39) 6.4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42) 6.5污染因子的选择 (43) 6.6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及依据 (46) 6.7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4) 6.8监测与监控要求 (65) 6.9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66) 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69) 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69) 7.2实施本标准的技术分析 (69)

(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剖析

宁环发…2012?163号 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将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物,也是增加温室效应、加剧平流层臭氧消耗的主要污染物。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以有效控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2.5浓度,是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及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各区县、园区要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对园区和其它重点区域,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整治;对重点工业行业,要进行排查,筛选确定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进行治理;对餐饮油烟、加油站油气、机动车尾气污染、服装干洗等重点生活源,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方面投入力度。要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有序推进,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档案 从今年起,各区县、园区要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建立专门档案,并予动态更新。企业因产品结构调整、工艺和装备改造、新上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以及停产关闭等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对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同时,应将相关材料一并收集整理并归档。市直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对2011年以来实施整治的企业,要补充建立治理档案,测算其整治前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 档案一式两份,属地环保部门、企业各一份存档备查。2013年起,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部分表面涂装行业》解读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1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将于2018年10月23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该标准编制的背景、主要思路、技术可行性等,现做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化工生产、燃料涂料制造、溶剂涂料使用等过程,部分VOCs 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表面涂装行业的涂装工序属于溶剂涂料的使用过程,是环境空气中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我省是表面涂装行业大省,除汽车制造、家具制造、铝型材工业外,我省具有涂装工序并产生VOCs排放的规模以上涂装企业(不含汽车修理与维护)有1000余家。表面涂装相关企业使用的溶剂和涂料种类繁多且用量大,部分企业生产车间及涂料贮存车间密闭性较差,且未能配备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导致VOCs排放量大,并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因此,制定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标准对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有什么特点 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与涂料类型和涂装技术有关。涂装相同面积

时,使用油性涂料产生的VOCs最多,水性涂料次之,粉末涂料最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产生的VOCs最多,静电喷涂和刷涂等工艺产生的VOCs较少。我省多数表面涂装企业生产过程中仍然使用油性涂料和空气喷涂技术,导致VOCs排放量大。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量与车间密闭性及末端治理措施也有很大关系。很大一部分表面涂装企业的生产车间为半封闭形式,生产设备分布不集中,部分企业只对污染较集中、较严重的喷漆工位、烘干工位等工位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而大部分有机废气仍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且部分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或仅安装水吸收、活性炭吸附等简易VOCs治理设施,对VOCs处理效率较低,使VOCs排放量高。 三、目前表面涂装行业可行的VOCs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治理可分为防、治两条途径。“防”主要是源头控制,即通过提高低有机溶剂含量的环保涂料(水性涂料或粉末涂料)的使用比例,改进涂装工艺技术(静电喷涂、刷涂、滚涂等),研发智能化涂装测试线,涂装车间充分密闭等方法,减少VOCs产生。“治”主要是对涂装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结合省内典型表面涂装企业实地调研和资料调研结果,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较高效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催化燃烧(RCO)和高温焚烧(RTO)等。 从我省表面涂装企业涂装工艺水平、污染控制技术及调研实测数据来看,企业采取原料调整、改进喷涂工艺或喷涂技术、配套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等方式完全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 一、总体要求 (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问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企业应提出针对VOCs的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6.07.01) 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测定项目的确定 (2) 5 监测方法的选择 (2) 6 采样技术要求 (3) 7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5) 8 结果与计算 (6)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标准监测方法表 (1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特征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表 (15) 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 (16)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国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标准 39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HJ/T293-XXXX》,将于12月1日实施如表3-7所示,这是中国首次对工业涂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做出具体规定。 表3-7汽车涂料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生产(g/m2) 涂料一类二级三级备注2C2B涂料3C3B涂料4C4B涂料5C5B涂料≤30≤40≤50≤60≤50≤60≤70≤80≤70≤80≤90≤100一级是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是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是中国XXXX清洁生产的基本水平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6月1日制定了《英国24409-XXXX》,以限制汽车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本标准对汽车用涂料进行了细分。在本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甲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性、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乙类是水性的(包括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工艺所用原材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涂料品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溶剂含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克/升)底漆、中间漆、底色漆(效果颜料漆、纯色漆)、过面漆、底漆中间漆底色漆(效果颜料漆、纯色漆)过面漆、天然色漆双组分交联底漆、中间底漆(效果颜料漆、纯色漆)≤770苯≤0.3甲苯、总乙苯和

二甲苯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甘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热塑性单组分交联类型≤750 ≤550 ≤750 ≤580 ≤670 ≤750清漆自然色光≤560 ≤630注:1。涂料供应商应提供能够确保应用的组分比和稀释比范围。测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受限溶剂的含量项目时,应在准备好组分比例和最大稀释比例后进行测试。2.用于汽车发动机、排气管和其他零件的耐高温涂层被归类为底漆。在单组分交联类型中,用于3C1B(三涂层干燥)涂覆工艺的第一和第二涂层被分类为底涂层类别3.当产品用作不同的油漆品种时,应执行最严格的要求。例如,对于在双组分交联漆中既可用作纯色漆又可用作自然色面漆的产品,应实施自然色面漆的指标。表3-9 B类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值 涂料品种限值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乙二醇丁醚醋酸酯≤0.03——水性涂料(包括电泳涂料)粉末、光固化涂料的溶剂含量%总量注:对于水性涂料(包括电泳涂料),涂料供应商应提供施工比例当测试有限溶剂的含量时:不要加水,在测试前混合各组分和溶剂(例如,当需要应用产品时,应添加溶剂,并且应在测试过程中添加)。 北京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标准 北京市发布了《XXXX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并于1月在XXXX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汽车涂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分阶段完成全市VOCs污染整治任务,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化工企业通过源头控制、工艺改进、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表面涂装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等措施,包装印刷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等措施,全过程控制和减少VOCs排放。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污染治理,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和要求。 二、重点治理行业 重点治理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 三、治理标准及要求 (一)化工行业 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

组织排放。治理后橡胶制品行业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其它化工企业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3.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 4.加强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5.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国家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06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它是国内对工业涂装的VOC排放量第一次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表3-7所示。 表3-7 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VOC产生量(g/m2) 2009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汽车涂料中的VOCS含量限制制定了《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于2010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汽车使用的涂料进行了细分。该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VOCS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类涂料中VOCs限量

表3-9 B类涂料中VOCs限量

北京VOCs排放控制标准 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于2008年1月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车涂装的VOCs排放控制。 该标准对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为控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受控工艺为喷漆室和烘干室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控制内容见下表3-10,3-11,3-12。 表3-10 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 表3-11 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 南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01—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排放控制要求 (3) 5监测与检测 (5) 6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7)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印刷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磊、王敏燕、潘涛、栾志强、张伟、邵霞、任玉成、李国昊、高喜超、刘木兴、任培芳、袁勋、闫磊、李靖、何万清、王海林、高美平

挥发性有机物VOC处理进展概述

挥发性有机物VOC处理进展概述

挥发性有机物VOC处理进展概述 一、有机废气的各种净化方法 1.1吸附法 吸附法是一种从有机废气中去除可吸附的VOC组分或回收溶剂的一种传统方法。吸附操作的原理是在气相中需要分离的气体组分(吸附质)可以选择性的与固体表面(吸附剂)相结合,然后再经解吸又回到气相中,通常吸附分为物理吸附和化学吸附两种。VOC的净化主要采用物理吸附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吸附法可以吸附浓度很低的(甚至痕量)组分,经解吸后可大大增浓,因而可以从废气中出去溶剂蒸气和最后经分离来回收溶剂。它有很多优点:不需要水,不需要辅助燃料,而且能适应废气浓度的变化和吸附卤代烃类和含无机物的挥发组分。 典型的吸附等温曲线如图3所示,工业上吸附等温曲线方程常用经验公式表示,其中与最事实最吻合的是由布鲁诺(Brunauer)、埃麦特(Emmet)和泰勒(Teller)于1938年在兰米尔方程基础上提出的描述多分子层吸附理论的方程(BET方程)。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当气体混合物通过填装固体吸附剂的床层时,要分离组分被吸附在固体表面上;当吸附剂达到饱和时,被吸附的物质通过加热或减压而解吸,在这个过程中吸附剂得到再生。由于吸附剂的吸附容量较低,因此至少需要两套吸附器来完成吸附、解吸的连续操作过程。若用热空气或过热蒸汽来解吸,则不仅可以使床层温度升高,而且可使要吸附的气体组分的分压降低;分离出的气体组分就处于热空气或水蒸气中,经冷却、冷凝分离。在用水蒸气解吸的情况下,由于大部分的VOC在水中的溶解度极低,经冷凝而成为两相,因此很容易分离。 有机废气净化常用的吸附剂是活性炭或活性焦炭,因为它们不仅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而且对非极性物质具有优异的吸附性能,而对极性物质如水的吸附性能很差,因而就有可能方便的用水蒸气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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