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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20051410110018陈建华 矿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浅探(修改稿)

学号20051410110018陈建华  矿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浅探(修改稿)
学号20051410110018陈建华  矿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浅探(修改稿)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矿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浅探

姓名陈建华

学号20051410110018

学校三门峡电大

,指导老师赵轶榜

写作时间2007年12月

目录

论文摘要 (1)

正文 (2)

一、无证采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

二、证采矿的社会危害性 (4)

三、针对无证采矿几点建议 (6)

参考文献 (11)

内容摘要:

生活资料的源泉。人类活动中生产资料的80%和能源的90%依赖矿产资源。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业资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关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人类生产和系到国民经济的全面和长远的发展,也与人民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息息相关。然而,近年来的无法采矿等违法矿产行为确屡禁不止,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和谐因素,安全事故隐患不断,造成了矿产资源的极大破坏和浪费,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受侵犯,保护矿业权的和法权益,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打击无证采矿行为,使更多人了解和认识无证采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已成为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重要举措。

关键词:矿产无证采矿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无证采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浅探

一、无证采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无证采矿行为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采矿行为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划定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内采矿和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为。[1]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但具体的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并不能由国务院去直接进行,而是国家通过设立采矿权,将开采的权利授予具体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者。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者依据所取得的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取得采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采矿许可证,而取得采矿许可证就必须依法申请和登记。

采矿许可证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法律表现形式,实行了采矿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在于能够建立审批和发证这一系列的程序,有效地监督和控制采矿业的发展,使矿产资源这一不可再生的物质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国家通过多种形式维护持证采矿者的和法权益,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打击无证采矿行为。任何未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行为,均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具体说无证采矿行为表现为:(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二)采矿权人来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进行采矿,也就是说开采采矿证规定矿种以外的矿种的行为,它的主体是采矿权人。(三)越界采矿实质上也是一种广义的无证采矿行为。它的主体是采矿权人。(四)以采代探行为,尽管法律没有将其列入无证采矿行为,但实质上它也是无证采矿行为的一种,现较为普遍。(五)采矿许可证过期采矿行为。

无证采矿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矿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证采矿行为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已做出了规

定。但笔者认为在责令其停止开采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三种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赔偿的对象一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国家。二是采矿权人。当无证采矿行为发生在未设定采矿区域时,侵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当无证采矿行为发生在已设定采矿权人的采矿权。同时又侵犯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因此赔偿对象应为采矿权人和国家。采矿权人所获得的赔偿范围为无证采矿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2)行政责任。[2]即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在实践中,计算违法所得,应当首先计算确定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数量,根据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确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销售价格的,应以该类矿产品平均市场价格确定。(3)刑事责任。[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经责令停止开采据不停止开采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重破坏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单位犯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该条之规定处罚。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经责令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追究刑事责任,地矿部门必须下达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通知书,如果未依法下达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即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也无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无采矿许可证采矿,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注销采矿,有采矿许可证但越界采矿,有采矿许可证但开采未经批准开采矿种都属于无证采矿。[4]这也进一步对无证采矿行为进行了具体化规定。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界定和处理的无证采矿行为提供了依据。

无证采矿势必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都有“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叙述,对此有四种情况引起读者注意。一是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二是拒不停止开采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三是停止开采造成资源破坏的,四是停止开采未造成资源破坏的。《矿产资源法》只对第一种情况规定了刑事处罚条款,在进行刑事处罚时就只能对这种情况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三种情况,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就可以了。实践中如果硬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势必导致我们执法犯法。对于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不易随意演绎扩大。

至于对无证可采行为的罚款,应属于惩戒性质,对于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由行政机关掌握,可以处罚款也可以罚款的。如果处以罚款,罚款额度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无证采矿的社会危害性

无证采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山西晋城苗匠煤矿“3.18”矿难[5]为例,2007年3月18日苗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1人死亡。从表面上看这起矿难是由瓦斯爆炸引起的,但是调查发现它还有一个与一般煤矿事故不同的特征,它是一个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2007年1月该矿采矿许可证等重要证件相继过期并已被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暂扣,处于停产状态。2007年2月起“3.18”矿难主要责任人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组织采矿。其间,相关监管部门多次下达停产通知书,该矿置之不理,继续生产。最终酿成了这起矿难,擅自越层开采,造成煤矿资源破坏总价值869.44万元。无独有偶,苗匠煤矿“3.18”矿难发生10天后3月28日,山西临汾在此发生矿难,同样一个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乡镇煤矿组织,106人下井非法开采,导致26人死亡。这一组数字让人们触目惊心,国家安监总局公布数—2006年全国发生305起矿难,其中无证煤矿占据了相当大的数量。

三、针对无证采矿的几点建议:

无证采矿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扰乱了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事故频发,安全事故不断,人民的生命财产也受到了很大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和谐因素。是矿乱的最主要原因。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都把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经过了一年多的矿业秩序已得到了根本好转,但是无证采矿行为却屡禁不止。在很多方面也有严重的反弹现象。如何巩固治理成果,保持高压态势是严防无证采矿行为死灰复燃有力举措。笔者根据工作实际,针对治理以无证采矿行为代表的矿乱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利益调节和分配机制,及时平衡各方利益,无证采矿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乱采滥控,越界采矿,不按规定矿种采矿,可称矿乱之首。它之所以屡屡发生,其背后巨大的利润是根源。治理的之本,首先是建立经常性的利益调节和分配机制,根据矿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查国家税费比率,抑制暴利的产生,及时调查国家、企业、当地群众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各自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容易建立监督机制。

及时修改法律,保持法规的现势性。经过20年的历史变迁,缺乏现势性的矿产

资源法,许多内容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许多地方主要用文件进行管理,缺乏法律支撑各方利益得不到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在法律上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开发秩序国难重要,应当将各地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成功的实践及时修订为法律,实现真正有法可依。比如,《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都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而现实的是,任何矿乱没有政府的主导,没有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都是难以治理的,所以必须通过立法把部门责任转化为政府责任,建立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才会成为可能。打击无证采矿才能得到根本实施和落实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打掉无证矿主“保护伞”,严查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据报载,实行官员煤矿退股撤资以来,全国有4800多人申报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登记股金额7亿多,仅山西就有900多名官员在煤矿投资入股将近2亿元。由此可以看出,一些政府官员入股办矿,充当了非法开矿的“保护伞”。这类非法开矿、隐蔽性强,查处起来难度很大,破坏力强,社会影响巨大。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办证的治理力度,清除产业腐败的温床。

堵疏结合,为建立良好的矿业秩序创造条件,一方面加大惩罚,打击和监控力度,堵住违法者迈向矿乱深渊之路。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条件,让所有符合条件的矿业、企业都能及时纳入管理和监控之中。对有些矿种,比如铁矿实行采选分离,采矿权相对独设置,建立采选之间的市场关系,经过实践这是一条治理矿乱的疏导之策。选厂适合于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应当相对集中,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这样有利于环境的治理,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有利于吸纳先进技术。采矿因投入相对减少,生产规模小的则适宜分散作业,应当适当放宽采矿权规模的限制,使更多的采矿主体享有采矿的权利。这样既有利于管理,又有利于农民普遍增收,增加了社会的和谐。实行采矿选矿分离,适当放宽采矿的规模限制,虽然会使采矿权数量大大增加,给矿权审批造成工作量上的压力,却能使更多的采矿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控之中,这为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奠定了基础。

加大巡查监控力度,不给无证采矿留下可乘之机。严密、监控、重拳打击,任何时候都是治理无证采矿行为不可缺少的手段。况且,建立利益调节分配机制、完善相关法律等各项疏导治本之策不会一蹴而就。而治理无证采矿却迫在眉睫。当务之急,要先堵住无证采矿的源头。目前,要进一步加大巡查监控和打击力度,严防无证采矿等矿产违法现象反弹。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着力维护为重点矿区,重点

矿种的开发秩序,要积极开展的动态巡查,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对于新发生的无证采矿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执法责任机制。

综上所述,笔者从无证采矿的概念,及其违法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无证采矿的危害,如何防治等几方面对无证采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浅析,目的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无证采矿违法行为,保护矿产资源,打击非法采矿,建立良好矿业开发秩序。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改通过。

[2]《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办法》第五十四条释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出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原河南省地矿厅共同编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5]《国土资源报》2007年5月4日第3版,《非法采矿,夺走21条生命》——聚焦晋城苗匠煤矿“3.18”矿难。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一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广告行政处罚类型1 停止发布广告。① 责令公开更正。② 通报批评。③ 没收非法所得。④ 罚款。⑤ 停业整顿。⑥ 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⑦

.广告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2 在我国《广告法》中,广告管理机关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的具体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发布虚假广告。对于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责令广① 告主停止发布,并且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 响,同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15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51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者,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已经给用户和 消费者造成损害或利益损失的,责令补偿损害、赔偿损失。 发布违禁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②

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人1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5 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③ 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5l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④ 者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1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或发⑤ 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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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复试应试精华&复 试攻略 复试综述 休整了一个寒假,快要迎来复试了。在出分之前大家要充分做好准备。不要等复试名单下来在做准备,那时候就有点晚了。 首先明确地大的复试要考什么?一共考2~4项目,分别是笔试(有的专业不考笔试,也有的专业要考两门笔试),听力,面试,体检。跨考的同学需要加试1~2门专业课。复试一般要一周的时间。 1、审核材料 2、体检 3、复试笔试一 4、复试笔试二(有些专业要考两门笔试) 5、加试(跨考的有) 6、听力 7、面试 复试前的一些“准备” 复试之前需要和老师当面见一次,建议早去2天,提前约老师见次面。有的老师报名的人数太多,如果你的初试成绩不是很高,老师会建议你换一个别的老师,不要在他那里浪费时间了,这个不是说有什么内幕的。因为初试成绩在综合成绩里占有很大的比重,与其在他那里费劲,不如换一个不太火的老师,有个学上。老师也是为你好,如果他提出让你换个老师,你可以询问一下哪个老师还有剩余名额,或者征求一下能不能让老师引荐一下。这样求个稳妥。如果老师没说

让你换个老师,那就是你的初试成绩他还是挺满意的,只要复试别出太大的失误就基本差不多录取了。一些火爆的专业除外,如去年的三矿3:1的复试比率也是历年未见的,希望今年情况能够对大家有利一些。 另一个很重要的事就是,你在私下约见老师的时候,老师可能就专业课的知识问你几个问题,这个都是可能的。有些老师很在意专业课能力,提前会考核你一下。我认识的一个同学,考得分数挺高的,就是在私下提前见老师的时候,老师问他的几个问题都没有准备,来了个措手不及,最后被调剂了。倒是另外几个初试考得不高,但是专业课挺扎实的同学被录取了。 再有一个见老师的目的就是征求一下老师算不算跨考,因为考生是否为跨专业由导师来界定,有些在跨考边缘的学科,老师一念之间就可以少考一科。所以考前找一下老师是必要的,稍微恳求一下老师,可能就会少考一门,何乐而不为呢。也可以和老师联络下感情,让你给老师留个好印象。复试之前要再填一次报名表的,是纸质的,时间院办会公布,到时候论坛也会同步更新。那个时候可以选择换别的导师,填表的时候写新的老师名就行,就是同一个方向的不同老师。 复试之前填表那里还有一个选项,就是问你愿意不愿意调剂到专业硕士,这个大家一定要填愿意。这个是每个人都要填的,不是填了愿意就一定会调剂找专业硕士。我有一个同学去年考了340+分,就是复试的时候填的不愿意,最后没考上工作去了。相反考了290+的同学调剂到专业硕士,现在研一在读。有同学说专业硕士是不是自费啊,我这里澄清一点。自费公费和你是专业硕士还是学术硕士没有任何关系。学硕也有自费的,专硕也有公费的。就地大的一个普遍规则是,用初试四科的成绩排名,确定你是专硕还是学硕;用初试前三科成绩排名,确定你是公费还是自费。地院的情况比较特殊,要综合初试、复试、是否跨考等多种因素来确定的。 综上,如果你复试前见一面老师,不论是不是他收留你,你都占得了先机。谁看谁知道,一般人我不告诉ta。 笔试不是鄙视 笔试是复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考察你对该专业课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满分100分,考试时间2个小时,闭卷。具体的考试科目在下边这两个帖子,选择你擅长的即可。其实出的题目都是很简单的,没有那么可怕,这个笔试没有初试那么难,好好看书没有问题。一些科目在初试中也有出现,比如“综合地质学”“C 程序设计”是初复试都考的科目,可以参考一下初试的真题。 2012年研究生各学院复试通知及复试名单汇总 听力如何不打酱油 听力,满分100分,40分钟,要自备收音机。题型和6级的一样,长、短对话,短文,没有复合式听写。说是考40分钟,其实20分钟就听完了,题型和题量都和4、6级相当。建议考前用四六级的听力模拟几遍。另地大的广播的效果不是太清楚,大家要有心理准备,频道是是FM86.7,可能会听得不太清楚,也有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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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 中地大京发〔2004〕106号 关于授予江永宏等1632人学位的决定 经2004年6月24日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决定授予江永宏等1632人学位。具体名单如下: 一、授予江永宏等42人理学博士学位;贺学海等73人工学博士学位。 (一)理学博士(42人) 江永宏王刚亢宇郑骥代明泉吴六灵 王文和志军詹朝阳刘翠李德胜段焕春 刘为付刘云华赵欣白云来张龙张汉成 贾宝华于俊吉白峰燕长海郭福生刘成东 印建平向运川李纯王支农韩东昱康明 邓小万吴琳李国彪张海军杨胜雄徐守余 藏文栓王明明程捷王永彭轩明赵志中 (二)工学博士(73人) 贺学海张德强刘立才张戈李向全傅鑫谊

刘圣伟张宗贵张于喆鲍荣华孟旭光王俊明 唐子军余辉龙崔刚焦志峰刘鹏程陆建林 张文才周东升杨勇袁选俊邵先杰杜刚 王江王玉满高兴军刘计国肖坤叶武晓春 赵明毕研斌王建东唐俊伟王立志廖群山 孟元林纪云龙齐金成王德仁周新桂陈永峤 汪功怀蒋飞虎丁国生王家亮朱庆荣赵新民 蔡毅胡小平柳忠泉徐善法薛良伟谭绍泉 郭志宏于长春王玉学罗小明李明娟吴亚东 张聿文马水龙刘浩军覃世银梁向前刘招伟 连建发孙维连李惠娣崔康平陈翠柏张宏达 石健 二、授予鞠野等92人理学硕士学位;李鹤等162人工学硕士学位。 (一)理学硕士(92人) 鞠野贾庆庆赵海云王雪梅李灵全李楠 李春华李耿贾世银孙磊冯晓燕刘燕 沈战武文智慧常有军庞宁余化崔振民 刘翠王雪莲丁秋霞冯武威苗世顶王丽娟 林智辉李秉海孙华肖树青陈华英张昌能 周延彪傅渊慧陶林王效平钱纁赵俊香 刘艳青郭莉唐金荣雷知生李建东左力艳 靳玄烨晏国龙刘金辉刘建清陈军元李志红 李海英高建飞梁凤华吕慧卿高亮邓建业 李红娟陈晓林张凤琴刘典波谢瑞永梁勇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 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张骐 一、两则实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处置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处置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弃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化学废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进行安全管理的危险废物。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也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园内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其安全管理。 第四条我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遵循减少产额、规范分类、环保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分类、包装及标注方法参见附录《危化品废弃物分类办法》。 第六条各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负责危化品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危化品废弃物的分类、包装、贴标签工作,张贴危险标识,制订并张贴应急处置卡;组织相关操作人员定期开展危化品废弃物分类包装标注培训、安全及法律知识培训,并根据危化品特性采取相应的报警、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学院、重点科研机构负责指导本单位内部危化品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及其分类、包装、贴标签工作,安排专人统一组织本单位危化品废弃物的收集、暂存等活动。 保卫与校园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危化品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工作,定期组织环评申报,定期组织各学院、重点科研机构处置危化品废弃物,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产废单位必须按照《危化品废弃物分类办法》及化学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混合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化品废弃物。 危化品废弃物中不应含有剧毒、低燃点化学品及放射性物质,并应尽量减少无毒无害物质的含量。 第八条存放危化品废弃物的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保持良好的通风,并依据废弃物的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教职工退休、学生毕业前,必须将相关实验场所的危化品及其废弃物进行清理处置。未及时清理处置的,由所在学院、重点科研机构、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1)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是刑罚,在中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2)行政责任: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因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 1 / 12

行为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或因为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填补性。 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三种责任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二罚。 取最严厉的处罚。 三种责任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违宪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1、违反税务管 理行为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 或其他会计资料 ③不按规定将会计处理方 法、软件、制度等报送备查 ④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 号报告税务机关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 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逾期不改正,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税务 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 损毁、买卖、伪造证件的 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设置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会计资料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5000元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 处50%-3倍罚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2、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 纳税资料的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3、拒绝税务检查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 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 √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4、偷税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伪造、 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以少缴或不缴税款 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①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1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 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 金 ②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3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判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多次逃税 以累计金额计。5年内因逃避税受 过行政处罚或被税务机关处罚二次 二次以上行为构成犯罪 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或不 不缴税 并处50%-5倍罚 款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 假计税依据 √ 并处5万元以下 罚款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申请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和提前申请学位的 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学位[1997]54号、教学[1998]11号、学位办[1999]7号)精神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中地大京发[1997]70号、中地大京发[2005]125号等),我校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为了规范研究生提前毕业和提前申请学位的管理制度,保证培养质量,现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对我校研究生提前毕业和提前申请学位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提前毕业和提前申请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 (一)凡比正常毕业或申请学位时间提前半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均属于提前毕业和提前申请学位。 (二)硕士生学制为2—3年,原则上不办理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生主要为入学前参加过硕士课程进修和提前取得学分者,入学后的学习年限不得少于1.5年。 (三)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以同等学力入学者不办理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生,入学后的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5年;入学前参加过博士课程进修和提前取得学分者,入学后的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 (四)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含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提前答辩和申请学位,要求入学后的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5年;入学前参加过硕士课程进修和提前取得学分者,入学后的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 二、申请提前毕业和提前申请学位研究生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

的精神,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 (二)申请提前毕业和提前申请学位研究生要求:硕士、工程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前具有学士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入学前具有硕士学位。 (三)已按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学完全部课程,各门必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均在良好或良好以上,其它课程考试及格或考查通过。 (四)完成了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 (五)毕业(学位)论文已经完成。并且,在学期间表现出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内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攻读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作者署名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下同]在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者(须有相应证明)。 (2)攻读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国际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者。 (3)攻读学位期间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技术专利(有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者),并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国际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者。 2、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国际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会议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者。 (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刊物或学术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作学位论文相关研究成果的学术报告或论文获奖者。 3、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提前申请学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会议文集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2篇或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为第一作者,并在作者第一署名单位或脚注上注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在学期间,参加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作学位论文相关研究成果的学术报告或论文获奖。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言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2)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绥中金利港务有限公司隐匿收入1600万元,漏缴税费87.2万元。目前已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68.8万元。 案例二:辽阳双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涉税案,辽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做出补缴税款210.56万元,加收滞纳金62.07万元、罚款206.79万元的税务处 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锦州军供宾馆利用假收据偷税案,共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56万元。 案例四:本溪富佳粮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偷税案,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款89.59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44.51万元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凌海市宏大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利用购买、开具假发票偷税案,逃避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共计4.52万元。锦州市地税稽查局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除追缴上述税款外,并对该公司给予所偷逃税款三倍罚款,违法开具发票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六:辽阳灯塔市柳河子镇前堡福利采选矿烧结厂水泉分厂偷税案,辽阳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查补税款53万元,罚款53万元,依法按日加收滞纳 金,并将其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阜新“6·24”特大制售假发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端掉5个制造、储存假发票窝点,收缴各类假发票55万余份,发票可开具金额高达556亿 元,税额85.6亿元。 案例八:锦州彭立英等人倒买倒卖发票案,查获各类假发票1909本,可开具金额达52.9亿,共涉及6个省32个地区,另有其他各类假证件、假车牌500余件。

目前,涉案人员被判刑或处罚金。 案例九: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230组,票面金额1123万元,税额19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组,票面金额1087万元,税额185万元。犯罪嫌疑人已批捕或取保候审。 篇二:违反税法的案例(765字) 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在对某新型墙砖厂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于去年2月份将企业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杨某未按规定保存以前年度的“内账”,而承包人钱某则在经营中设置“外账”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松阳县国税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杨某和钱某分别作出了罚款和补税罚款的 处理决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我国最早设立研究生院的33所高校之一,学校位于北京海淀区高校云集、学术氛围浓厚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学院路,是教育部直属的以地质、资源、环境、地学工程技术为主要特色,理、工、文、管、经、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大学,也是北京高科大学联盟的重要成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1、学校简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我国最早设立研究生院的33所高校之一,学校位于北京海淀区高校云集、学术氛围浓厚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学院路,是教育部直属的以地质、资源、环境、地学工程技术为主要特色,理、工、文、管、经、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大学。学校前身是1952年由北大、清华、天大、唐山铁道学院的地质系(科)合并组成的北京地质学院。1987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改为现名,分北京、武汉两个独立办学实体,分别称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0年由国土资源部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2005年3月教育部撤销大学总部,使京汉两学区成为实质上的两个相对独立办学机构。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2、师资力量 学校自组建以来,培养和拥有一大批地学大师,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了大批道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优秀人才,成为我国培养地学人才的摇篮和进行地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国际地质学界知名学府。在50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形成了“艰苦奋斗,严格谦逊,团结活泼,求实进取”的优良校风,成为中国地质教育的排头兵。从地大走出的4万余名毕业生中,有24人成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00余人成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2003年3月,我校校友温家宝出任 x国务院总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现有教职工1200余名,其中专任教师700余名,高级职称教师350余名,博士生导师130余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名,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2名,入选中科院百人计划2名、教育部跨世纪和新世纪人才计划7名。现有本专科生8690余名,硕士生2110余名,工程硕士1100余名,博士生1150余名,留学生110余名。 3、学科设置 学校现有15个院(系、部)、5个国家重点学科、12个省部级重点学科、3个博士后流动站、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7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18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4个工程硕士领域、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专业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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