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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关联方范围 (2)

第一节银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3)

第二节证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4)

第三节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5)

第四节上交所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6)

第五节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7)

第六节《国际会计准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11)

第七节其他规定 (12)

第三章关联方信息管理 (13)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分类 (21)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审批 (23)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26)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备案与统计 (27)

第八章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28)

第九章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管理 (29)

第十章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30)

第十一章附则 (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方信息

的收集与使用,明确关联交易的处理流程,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公允,对外披露真实、准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基本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并遵循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对关联方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确认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范围,分类识别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审议、信息披露等程序。

第五条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牵头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境外分支机构应同时遵守其所在地法律、监管要求,并采用孰严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范围

第七条本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符合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定义的x银行的关联方。

第一节银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第八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内部人,即本行的非执行董事、监事、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等交易的其他人员;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的行长、副行长、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各一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以及境外分行总经理。

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等交易的其他人员,包括总审计师、零售业务总监、三x务总监、营销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运营管理总监等各业务总监,总行信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三农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大客户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特殊资产经营部、信用卡中心、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采购管理部、总务部等与授信和资产转移交易有关部室的总经理,以及总行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

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离辞职后2年内,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之间新发生或延续以前授信业务的,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信贷部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三农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信用审批部总经理及总行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含三农信贷管理部门)总经理及一级分行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

第二节证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第十一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行董事、监事及总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行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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