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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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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NB/B 20004-2016]

第1. 条密级界定的主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

第2. 条密级项目密级变更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定密与变更密级管理要求》。

第3. 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标志等依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4. 条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上级机关和公司制定下发的密级文件、密码传真、密码电报、密级信件等;

(二)公司承担的军工科研生产的所有事项:包括文件资料、项目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

(三)公司的战略计划、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财务会计数据、薪酬分配方案、合同协议文本、重要会议记录等;

(四)公司投资开发的各类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对外引进的技术项目、产品出口的营销渠道等;

(五)公司记载秘密事项的各类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和本公司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录像带

和录音带等)、光盘等各类物品;

(六)公司制作、处理、存放各类秘密介质的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公司领导办公室、放置秘密设备、物品的工作间以及其它涉密办公场所;

(七)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介质和场所。

第5. 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

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6. 条公司绝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重大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核心技术与参数等;

(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国防高技术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军事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

(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战略思想的核心技术和成果。

(五)经最高管理者审批确定的绝密级和其他事项。

第7. 条公司机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机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技术与参数等;

(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军民通用高技术级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

(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和成果;

(五)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重大军工项目研制总结和质量报告、对本公司经营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

(六)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为机密级的其他事项。

第8. 条公司秘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公司与军工项目(课题)密切相关的研制合同、设计方

案、技术参数、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

(三)所有涉及军工项目(课题)的技术合作、设备引进、产品出口等

事项;

(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财会统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方案、重要会议记录等;

(五)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为秘密的其它事项。

第9. 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10. 条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第11. 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12. 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规定保密事项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解密。

第13. 条保密期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的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14.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左侧标密级,右侧标保密期限,如“秘密★十年”;图纸密件在标题下方直接标明。

第15. 条非书面形式密件,应在能够明显识别的位置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带有包装的密品,应在密品包装外的显著部位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知悉范围。

电子版文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开。

第16. 条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及多项密件的,应对各独立的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机密内容,也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

第17. 条公司定密的依据是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项目原定密级,内部定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18. 条凡需公司内部定密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保密

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报保密委员会审核,经保密委员会主

任批准后由保密办备案

科技成果或核心技术的密级由技术部提出建议,报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报保密委员会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批准后由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19. 条定密工作过程应有文字记载,保密室负责查验、标密,建立国家秘密事项档案。

每产生一项国家秘密事项,必须及时定密,并在拟定密级期间和确认密级后都要有保密措施。

涉密载体产生后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20. 条凡上级主管机关或军工项目管理机关已确定密级的军工项目(课题),该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包括系统总体和软件总体)应与项目密级相同。

上级主管机关或军工项目管理机关未确定密级的军工项目(课题)。由本公司进行内部定密,首先要确定项目密级。该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包括系统总体和软件总体)应与项目密级相同。

军工项目中涉及项目军事应用功能或项目总体性能的分系统的密级应与项目密级相同;项目中的技术支撑类分系统,其密级可低于项目密级。

第21. 条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军队领导机关、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文件已经确定密级的,按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22. 条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各类涉密材料或涉密载体,由公司进行内部定密。

管理工作产生的涉及到军工项目(课题)的涉密材料以及涉密载体(如科研生产计划、研制总结、质量报告等),定密原则同军工科研项目(课题)类内部定密原则。

第23. 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涉密事项,应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五日报保密办公室;批复工作应在十日内完成。

对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或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保密部门审定。

密级确定后,由公司保密办公室按相关密级履行管理职能。

第24. 条密级变更与解密的依据是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项目原定密级。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关确定的军工科研生产项目

(课题)的密级变更与解密由原定密级的机关决定。

第25. 条在保密期限内的公司内部定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密级:

(一)近期内取得进展,对国防安全有更加重大意义的;

(二)发现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要潜在作用的;

(三)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要更加严格控制的。

第26. 条在保密期限内本公司内部定密事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密级:

(一)有更高更新水平的替代技术,原有技术仍有一定保密价值。

(二)根据国防科技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原有技术可以适当扩大知悉范围的。

第27. 条在保密期限内的公司内部涉密事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解密:

(一)已经推出现役设备的军用科技成果,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已经有更新更高水平的替代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

第28. 条内部密级变更与解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内部密级变更和解密,由有关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密级变更及解密由公司保密办公室主任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29. 条密级变更和解密的批复工作应当在十日完成。确定变更密级与解密后,由保密办公室按相关密级履行管理职能。

第30. 条对在变更密级与解密工作中出现的难以确定的问题,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31. 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识的附近作出新的明显标识,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表明“解密”字样。

附件:

1、《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审批表》;

2、《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审批表》

3、《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等级、及知悉范围一览表》

附件一:

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审核审批表

NO. 号

字:

保密委员会意见

附件二:

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审批表编号:

附件三:

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等级及知悉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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