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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及后果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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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及后果【摘要】股权质押作为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被越来越普遍的用来融资,我国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上市公司超过三分之一。大股东将股权质押融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但是,大股东股权质押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及其后果,可以为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丰富现有文献,为监管部门的监管以及公众的投资等行为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股权质押大股东动机后果

一、引言

股权质押作为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被越来越普遍的用来融资,我国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上市公司超过三分之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出去,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是一种常见的选择,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出现缩水、现金流趋紧的情况下,大股东若将股权质押融资,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但是,大股东的股权质押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是指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利标的,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以其所占有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所以股权质押的实质是股东(股权及其相关经济权利的拥有者)将股权及相关的经济权利作为质

押物质押给债权人以获得贷款,如果到期后股东无力归还,该股权及其相关经济权利将归债权人所有。因为股权具有价值,兼具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个基本条件,所以它才能被用来担保,成为质押关系中适合的标的物,股权价值的大小最终决定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由于股权质押后仅仅是限制了这部分股权的自由转让,并不视为出售,所以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资金后,其他相关的权利并没有因此减少。大股东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受到影响,其大股东地位也并未发生变化。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

1、资金需求

(l)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开辟融资渠道。第一,股权质押简单快捷。股权价值的评估一般以股票市场价值为准,不像动产、不动产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相对简单,企业和银行都比较容易操作,较之不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的手续更简便快捷。第二,《公司法》股份转让的限制使其无法通过出售股票取得资金。第三,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相对比较严格。中小企业资产较少、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将会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大增加它们的融资机会。

(2)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增加企业的融资额度。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其产权比率一般为1.2,也就是说如果以公司的资产抵押或是质押,其获得的最高借款不超过净资产的2.2倍,再打个7折,大股东可获得约1.5倍净资产的贷款,而按股

价计算的股权质押融资方式能较大地放大融资额度。

2、维持或增加控制权

大股东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维持或增加其对公司控制权是由股权质押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后,出质股东仍然保留持股公司的控制权。面对好的赚钱机会,投资者都会义无反顾参与其中,大股东会选择在二级市场上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变现,以获得发展所需资金。但如果该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获得投资资金而处置该股票就不亚于割肉了。若大股东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不仅可以获得充裕现金,还可以降低因公司股权减少导致丧失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的风险。有些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可能会面临着恶性收购的情况,为增加控制权,大股东必须取得资金进入股市护盘。当市场稳定时再将增持股份抛出偿还贷款,大股东就可以在不动用自有资金、不影响自身经营的情况下化威胁于无形。

3、风险转移

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企业为解决融资难题而相互担保或是进行关联担保,形成的关联就是担保链和互保网,它在我国广泛存在。一旦担保链或互保网上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带来该网上其他企业多米诺骨牌式的倒塌。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可以减少或有负债,从而降低担保链和互保网引发的风险。

股权质押赋予股东一个选择权:还款赎回股权,或不还款将股权变相转让给受质人,而最终选择取决于这两个选项给大股东带来的收益对比。当公司股价上升时,股权价值大于借款,大股东选择还款取

得股权是理性的;当公司股价下降时,大股东是否还款则要看股价下跌程度,一旦跌破借款金额,大股东就会放弃股权。这意味着大股东一方面将控制权保留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却将与股权相关联的风险悉数转移给受质人。

4、利益侵占

大股东在股价高位将股权进行质押,不仅可以套现获得现金,还可以不丧失控制权,致使现金权和控制权分离。大股东以承担持股比例部分的损失换来全部的控制权收益,这大大降低了大股东的掏空成本,当股权价值下降到低于质押融资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时,大股东掏空成本几乎为零,他会选择放弃此部分已经贬值股权,将其转让给债权人。这会加深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偏离程度,进一步降低掏空成本,从而加剧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

四、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后果

1、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可能蕴含着掏空行为

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将股权套现获得现金,还能够保留控制权,即股东可得到全部的控制权收益,而仅仅承担现金流权部分的成本。这就是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它降低了大股东的掏空成本。当股权价值下降到低于质押融资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时,他会选择放弃此部分股权,将已经贬值的股权转让给债权银行,此时会加剧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掏空成本将进一步降低,几乎为零,从而加剧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股权质押使得大股东在不增加掏空成本的同时提高掏空收益,给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2、大股东股权质押影响着公司价值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内部管理者的行为能传递出公司状况的信号;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目标公司内部人员能获得的目标公司信息往往比外部投资者多,所以是否值得投资要将二者结合判断。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成员,大股东得到的企业未来获利能力信息比外部投资者更完整。如果大股东连续且大量质押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表示大股东对企业前景不看好,在变相套现或者是把融得资金转移投资方向。因此,投资者从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中接收到的是消极信号,企业未来的发展与获利能力不好。由于大股东股权质押这一行为的信号传递效应,必然使得投资者丧失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引发资本市场上的纷纷抛售,造成公司股价的不稳定甚至是严重下跌,损害公司价值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价在公告大股东股权质押后的连续几日内,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大股东取得质押贷款后必须有效运作,提高经营效率,解决财务危机,否则公司就会在未来的资金周转和营运发展上出现问题,造成违约,导致公司股权被冻结、拍卖,引起控制权的转移。大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处于主导地位,大股东地位稳定是上市公司战略稳定、经营有序的基本保证。大股东的变更不可避免地带来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企业文化和主营业务更改,影响公司战略、经营策略、管理策划等方面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造成公司经营不连贯,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动荡,降低公司整体业绩。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控制权的非正常变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大

伤害,其负面影响要远远高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

2018年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2018年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2018年10月

目录 一、发展现状:前期规模快速增长,解押面临高峰 (4) 二、外部环境:监管环境趋严,市场风险仍是重点 (8) 1、市场:股市低迷,融资环境有待改善 (8) 2、政策:规范业务发展,防范市场风险 (9) 三、风险测算:冲击在所难免,风险基本可控 (12) 1、业务风险情况:多重风险并存,冲击券商自有资金 (12) 2、业务风险测算:券商整体风险可控,个股有所分化 (15)

股票质押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手段,目前分为场内股票质押和场外股票质押。自2013年5月以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始驶向快车道。历经高速发展,目前场内股票质押规模比重更高,以近三年(2015/09/14-2018/09/14)新增场内股票质押和场外股票质押规模数据为例,其中场内股票质押股数占总数量的60%,相应参考市值占总市值的64%。而以13个月质押期为例,由于2016-2017年新增股票质押规模处于高位,所以2018年四季度仍将面临股票质押到期高峰。 就目前环境来看,市场方面股市持续下挫、金融去杠杆下流动性收紧、股票质押业务政策趋于严格规范、经济压力下行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均存在,这也是股票质押业务不断爆雷的原因所在。监管政策方面,减持新规、资管新规以及股票质押新规对券商股票质押业务的资金来源、业务开展、后续处置等多方面均有所影响。但整体来看,新规出台更多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股票质押业务发展。而股市持续下行加剧股票质押业务恶性循环,所以市场风险是股票质押业务关注重点。对于券商信用业务部门而言,券商利用自有资金作为融出资金,股票质押业务相当于类抵押贷款业务。当相应风险发生时,券商净资产水平将受到冲击。 基于Wind数据和一定假设前提,我们统计得到了截至2018/09/14各家券商股票质押业务的整体履约保障比例、风险暴露情况和时点风险损失情况。根据所获数据,从履约保障比例和风险暴露总量/质押股票市值比值这两个角度分析,华泰证券、申万宏源、中信证券以及

国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影响 的研究综述

Modern Management 现代管理, 2019, 9(4), 543-549 Published Online August 2019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2156249.html,/journal/mm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a72156249.html,/10.12677/mm.2019.94067 Review on the Influence of Stock Pledg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on Enterprises Jiarong Chen, Yixiang Wang Business School, Hua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Fujian Received: Aug. 5th, 2019; accepted: Aug. 16th, 2019; published: Aug. 23rd, 2019 Abstract In recent three years, the stock pledge of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has exploded, and it has become the new normal of the capital market. Although equity pledge relieves the constraint of shareholders’ financing, it also brings many problems: last year, many companies have experienced the phenomenon of liquidation and thunder. This paper aims to review the literature on the impact of stock pledg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on enterprises. Through combing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status quo of CSSCI and core journals in CNKI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key words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equity pledge” and “enterprise influence”, the research context is clarified;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this field is presented; and the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 is proposed,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subse-quent researchers. Keywords Equity Pledge, Consequences, Share Price Volatility, The Internal Control 国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影响 的研究综述 陈佳榕,王艺翔 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泉州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在中国被翻译成对赌机制,指在股权性投资安排中,投资方在与融资方管理层达成协议,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反之则融资方或管理层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从理论上分析,估值调整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期权形式。 上市案例: 公司上市准备阶段引入风投,以公司业绩和上市为条件,换取较高的风投入股价格。但对赌机制并不被证监会认可,如果存在对赌条款,上市前必须清理干净,最好能在风投入股时考虑到这个问题。特别是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 对赌协议已成为目前IPO 审核的绝对禁区。清理的方式一般为:①签订补充协议,废止之前投资合同中的对赌条款②发行人、投资方均承诺对赌已清理干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赌,并出具证明③核查机构和保荐人出具意见。 一、金刚玻璃——股权对赌、上市对赌 对赌协议缘由 公司对赌协议源自2007 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 年12 月29 日和2008 年1 月10 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2009 年1 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对赌协议的终止 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 年9 月15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 2010 年4 月8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投资者再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同时,《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1.2 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同时,公司监事包雪青为天堂硅谷的总经理,在公司监事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单一资金信托 股票质押合同 年月 质权人(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出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 鉴于: 1、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了《股票

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约定由出质人向质权人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具体金额见主合同第三条第1款项下的价款:(实际金额以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1+ 【】%×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实际天数/360)。 2、为保障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其持有的万股“”(股票代码:)流通股股票为出质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 为此,质权人与出质人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中华人民__物权法》、《中华人民 __担保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股票质押担保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定义 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的术语定义与主合同中的术语定义相同:_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1.1信托/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 1.2出质人:即债务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

1.3 质权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1.4 质押股票:指出质人持有的【】万股(证券代码为:,简称“”)股票及其派生权益。质押股票派生权益包括:因质押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派生的股票;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其他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派生权益。 1.5 主合同:指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编号:)。 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质押 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股票及其孳息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3、质押担保的范围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绵阳律师龙岩律师驻马店律师日照律师江苏律师石嘴山律师日喀则律师宝鸡律师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是获得融通的资金,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他们也会经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获得资金,以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分类有哪些,股权质押融资有哪些优缺点呢?接下来小编就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就起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 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

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 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2004-7-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随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增多,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因此,深入研究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使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已刻不容缓。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一条);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在此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虽然允许设立股份抵押(见其第三十条),但是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作为行政规章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能否创设物权存在疑问。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不区分抵押与质押,而把二者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在此,《担保法》的表述值得商榷。因为《担保法》所指的股份、股票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弄清楚我国《公司法》上股份与股票的用法与所指。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为“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的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才称“股份”,“股票”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从未混同使用。股份与股票也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则是股票的价值内涵,二者是一种表里关系,不能并列使用。《担保法》不仅把“股份”与“股票”并列使用,而且从其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意欲使股份指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而用股票指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这种表述欠妥。遗憾的是,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仍沿用了这一提法。 本文讨论的主题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此,既可称之为股份质押,也可称之为股票质押,都不为错,但是,既然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称之为股权质押似乎更为妥当。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 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 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 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 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增资扩股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 增资扩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月【】日在【】签署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 甲方系丙方实际控制人,拟受让丙方唯一股东(以下简称“原股 东”)所持丙方全部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 乙方拟对丙方进行战略投资,自前项变更完成之日起【】日内, 与甲、丙三方签署编号为【】《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约定丙方增资【】万元由乙方认购,乙方为丙方的合法股东。 3. 丙方系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丙方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以下简称“本次增 资”),由乙方以【】万元的资金全部认购。乙方认购并实际缴付本次增资之后,甲方持有丙方【】%殳权,乙方持有丙方【】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4. 甲乙双方于2012年【】月【】日,就双方合作经营丙方、并实 现丙方整体并入一家【】类上市公司的战略目标的相关事宜签署《合作框 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 5. 甲方拟与乙方签署编号为【】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 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对丙方增资的同时,由乙方以 【】万元受让甲方所持丙方【】%勺股权,使甲乙两方的股权比 例变更为【】。 现各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乙方向丙方增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兹遵照执行。 第1条承诺与保证 1.1甲方及丙方的承诺与保证 甲方及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并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股票质押借款协议【正式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股票质押借款协议 合同编号:【】本股票质押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9年 6月17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正式签署:甲方(质押权人/出借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质押人/借款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担保人): 【】 身份证号:【】 鉴于: 1.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 公司(股票代码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股票。 3.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前提向乙方提供【】借款 (以下简称“主债务”/“主 债权”),专款用于本协议约定指定用途。 4. 甲方、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各方”)同意,为确保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清偿主债务,乙方同意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未设定质押的股票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基于上述,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 各方确认本协议中的术语、定义具有以下含义: 1.1 【上市公司】:。

1.2 主债务:【乙方/出质人/借款人】对甲方负有的【】债务。 1.3 主债权:甲方向【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享有的【】债权。 1.4 质押权人/甲方:指【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1.5 质押人/乙方/借款人:指【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1.6 目标股票/质押股票/质押物:指【乙方/出质人/借款人】持有的【上市公司】 之未设定质押的【】股股票。 1.7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主债务及质押权的设立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前提向乙方提供【】借款用于本协议约定的指定用途,乙方同意以其持有的【】股未设定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为主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并在中登公司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以下简称“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借款之日起算,利率为年化【】%。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向甲方足额偿还本息。 第三条借款及相关支付节奏 自本协议项下质押登记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将借款【】全部支付至【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与共同开设的三方存管账户(以下简称“三方存管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中,专款用于【】;自前述款项支付至该三方存管账户时,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足额提供【】的借款。 第四条质押物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物为乙方持有的【】股未设定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对乙方享有的以及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甲方应享有的全部债权、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乙方应付之费用。

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含上市咨询、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服务)

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含上市、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服务)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

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1204-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股权质押合同(上市公司股票)

2011204-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股权质押合同(上市公司股票) 编号: 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股票质押合同 二O —年月 1 股票质押合同 《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质押介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年【】月【】日在【】签署:□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出质人:【转让方为自然人时适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刈限公司(以卜?简称“长安信托”)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本协议各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双方,。 (注: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需在框中打“3,不选则在框中打“X”。) 鉴于: 1、□转让方现合法持有【上市公司全称】(以卜?简称“标的公司”,证券代码:【】)【】万股流通股/限侈流通股(以卜?简称“目标股权”或“目标股票”),转让方拟向长安信托转让上述目标股票的股权收益权: □转让方现合法持有【上市公司全称】(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证券代码: [])[】万股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以卜?简称“目标股权”或“目标股票”),转让方拟向长安伫托转让上述口标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并有义务在约定期限质押权利(质物) 11本介同项卞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万股【上市公司简称】流通股/限售流通股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或,质物”)。 1.2本合同项下设立的质权,及于目标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及于目标股权(含派生股权)所分配的股息红利等孳息。 13出质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4款追加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3 的目标股权数额(质物)相应增加。 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解除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卞的质押的目标股权数额(质物)相应减少。 1 4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出质人有权就质押权利处銘所得优先受偿。 15出质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质权人提交以卜文件,每份文件的质押担保范圉 2 1□本介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在《股权收益权转让介同》(包扌舌双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卜同)和《信托合同》(包括各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下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贵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 □本合同项卜质押权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在《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包括双方对该介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下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贵任、陈述、保证及承诺那项: 22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范闱除了上款所述担保爭项,还及于由此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长安信托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出质人己阅读、理解和同意主合同的】万:上述主债权金额仅用于办理质押登记时使用,主债权金额最终应依据上述主债权合同约定计算。出质人确认已阅读、理解和同意上述主债权合同的内容。 24如果转让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主介同项下任何义务或资任,质权人冇权依照《中华人尺八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合同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处路质押权利并有权从处豬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转让方履行债务的期限及质押期间

关于股票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报告

关于股票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报告 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就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常规做法和实际操作情况,向您做个汇报,希望得到您的批评和指正。 一、股票质押业务风险控制的常规手段。 第一,选择优质的股票。 板块挑选,主板的股票是首选,中小板次之,创业板慎之又慎。第二选择龙头股票或区域优势股票。这些企业的股票盘子大,业绩稳定,风险较小。 股票种类挑选,流通股易于变现,风险较小。限售股在法律上虽然没有处置障碍,但是处置难度还是比流通股要大一点。所以资金方优先选择流通股。 第二,设定质押率的做法。 鉴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不断波动,所以通常设定一定的质押率,通常为50%左右,即融资金额为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50%。 目前大盘点位没有超过3000点,属于低位运行。根据绝大多数券商的研究报告分析来看,大盘继续下跌30%的可能性很小。所以设定50%的质押率对资金方风险已经很小。 第三,设定平仓线。 为了进一步降低资金方的风险,资金方通常要求设定融资金额1.4倍的平仓线。即如果融资人在达到平仓线时没有提供保证金或者

增加质押股票,资金方可以直接强制平仓,收回融资款项。 第四,办理股票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股票办理了质押后,资金方成为了优先受偿人。即使融资人还有其他债权人,但是都得在保障资金方优先受偿的前提下,才能受偿。 第五,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效力,已被《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所认可。公证文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效力。这样在发生风险处置事件时,资金方持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直接到法院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在股速融业务开展前,我所组织律师对各信托公司已经做的股票质押业务进行了风险调查统计。目前在已到期的股权质押业务中没有发生风险处置案例。 二、多方监管的做法已经被市场所淘汰。 第一,多方监管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不通的。多方监管涉及信托、银行、券商等多家机构,意见很难统一,协调难度很大。尤其是客户资金数额庞大,非常不愿意将账号密码告诉其他人员。本案中新湖集团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百亿元,其将资金账号密码告诉他人,该公司很难接受。 第二,多方监管对风险控制没有作用。首先,多方机构是否能按照协议履行,是一个待定的事实。其次,券商事实上无法直接处置股票。因为股票质押阶段是不能买卖的,否则设定质押就没有意义了。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0-10-14 10:47:00 阅读次数:4616所属分类:合同与企业法律风险防X实务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X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

保法》确立的。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XX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XX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

股权质押合同模板10篇

编号:JD-20217104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股权质押合同10篇 股权质押合同篇1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年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 得

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 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 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股权质押公司财务风险案例研究

股权质押公司财务风险案例研究 近年来,股权质押交易愈发频繁,已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融资的热门途径。但市场发展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此种融资方式也隐藏着较大风险。直接的经济后果是2017年后多家公司股权质押爆仓,这给市场直接敲响了警钟。然而,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未显露出危机的公司才是市场的主要部分,控股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后,将面临控制权转移及个人财务杠杆增加的风险。 而我国上市公司制度建设促使控股股东往往对上市公司具有绝对的话语权,此时若控股股东通过公司治理方式做出一系列非合理财务行为如维持股价进行的概念性热门投资,或为保障自身利益做出掏空公司的财务行为时,将直接对公司财务风险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而当下的研究中,少有学者以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为切入点对上市公司财务风险进行研究,而公司财务风险的大小直接决定公司是否能持续经营,因此研究控股股东对公司财务风险的影响很有必要。本文以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千山药机)为案例研究对象,主要基于委托代理、控制权私利等理论,分析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为保障自身利益,会对公司的整体财务行为产生影响,此财务行为将会导致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从而引发公司财务危机。文章重点针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的一系列财务行为如概念性过度投资、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方式的分析,并利用相关财务风险指标及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出于自身利益,会通过绝对控制权使公司采取一定的财务行为,而这财务行为会导致公司财务风险的增加,并针对如何防范此风险提出一定的建议,以防范、化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可能带来的财务风险。

2021年股权质押合同4篇

People are complacent because they have done beautiful things, but the success of things is often due to fluke, rather than pre-design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股权质押合同4篇 股权质押合同篇1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_______币_______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_______,从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

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_______币_______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______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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