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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书之工信部公告车型查询

工信部公告车型查询

【篇一:工信部公布的48家车企名单】

2013年市级重点科技项目评审名单

【篇二: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车辆公告管理规

定】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

和注册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公安部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

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

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

能问题。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

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

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

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

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

有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Ⅱ、Ⅲ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

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

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

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

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

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

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

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

要求。

二、规范和加强《公告》管理

(一)授权的车辆检验机构在对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

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对大

中型客车车身上部结构强度、车辆抗侧倾稳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

装强度的试验,必须通过实车试验进行,不得采用计算方法替代。

对在检验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一

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产品检验授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卧铺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公布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

2012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

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暂停办理卧铺客车注册登记。

(三)2012年2月29日前,对《公告》内全部车辆产品完成清理

审查,重点审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产品,特别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车运输

车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

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

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及本通知关于大中型客货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其《公告》六个月,并公告社会,暂停期内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

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

办理注册登记。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销《公告》。《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四)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挂车纳入《公告》管理;自2013

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告》办理全挂车注

册登记。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三、加强车辆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

批量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对车辆产品生产一

致性开展监督检查,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关。2012年3月1日前,省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

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

中型客货车完成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客车类产品车身结构强度、座

椅安装强度以及货车类产品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

车身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对各地查处的违规产品,依法责令生

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改,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

品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工作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查验,重点查验客运车

辆轮胎、座位数、应急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以及货运机

动车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发现机动

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

合格标志,并采用复印资料、拍照等方式取证后,通过机动车登记

系统上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汇总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

报违规机动车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并经公安部交管局通报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机动车产品,车辆生产企

业应无条件进行整改、更换或退货。

五、加强商品车运输车管理

自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为期5个月的商品车运输车

集中整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商品车运输车

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于《公告》内生产企业生产、改装违规

商品车运输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依法撤销其生产资质。对于非

法生产商品车运输车的企业,将通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车运输车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

务时,要严格查验车辆的外廓尺寸,对存在超长、超宽、使用可伸

缩式车身等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集中整治超速超

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加大路面检

查力度。重点加大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发货区所在区域、路段的管

控力度,在重点厂区设置检查点,从源头严查使用违规商品车运输

车从事运输的行为。加强省际协作,建立联勤协查工作机制,充分

利用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对商品车运输车实行逢车必检。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

态消除。对查处的商品车运输车有加长、加宽等非法改装问题的,

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通

报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定期检验时重点查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备注:

进行公告检测时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客车类产品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轮胎、座位数、应急

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制动系统.

2.货车类产品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身反光标识

和abs装置等.

3.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

助制动装置, 危险货物运输车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4.商品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是否存在超长、超宽、使用可伸缩式

车身等. 以上内容请大家仔细阅读并执行,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一律不得申报.

整车试验研究部2012-1-4

【篇三: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

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

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

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凡列入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

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

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

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

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

1、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

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

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

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

(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

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

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

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

(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

理/不受理通知。主要是进行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包括提交资料是否

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有无明显错误等等。

第三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后,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 审查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都通过后,企业才能下载核准的试验方案。如果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及时与企业进

行沟通。

如果企业申报的试验方案不合理,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会重新

出具试验方案并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如果企业申报的vin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从网上

将初步结论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

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第四步:企业下载试验方案后,应与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企业

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联系试验事宜。

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试验方案等企业资料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车辆技术服

务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最后上传强

检统计表和试验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步: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作进度,包括:是

否受理、vin审查是否通过、是否批准试验方案、试验方案是否下达

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检统计表和定型试验报告以及列入

审查的日期等等。

第六步:报告上传齐全后(包括统计表、实测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工信部对载货类产品进行公示。

第七步:如技术审查通过,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审查结果上报

工信部,经工信部批准后予以公告。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

在15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并注明联

系人及联系电话。

产品公告发布后企业即取得该申报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

企业申报资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主要技术参数》、《备

案参数表》、《检验方案表》,其中《主要技术参数》即公告参数,是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备案参数表》包括车辆主要配置、灯具

安装简图、防护装置安装简图等等,是用于同一型式判定及一致性

核查的依据;《检验项目表》是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法规要求以及《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对申报车辆进行定型试验和强

制性试验的检验方案。

2、申报类别:

汽车产品申报可分为新产品申报和变更扩展申报。

●新产品:是指申报的产品型号在原《公告》中不存在,即新的型号。

●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参数产

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渡期一般为6

个月。扩展产品不标注有效期。

申报《公告》的新产品应符合《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的要求。《公告》中原参数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可以申报扩展、变更,且扩展、变更后也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

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

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书面形式)

3、《公告》暂停与撤销

●“《公告》暂停”: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公告》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但企业通过整

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

《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行整改,整改

通过后恢复《公告》,产品型号不变。

●“《公告》撤销”: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或其他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

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4、备案参数填报:《汽车产品备案参数填报要求》

公告参数部分不适用项目应为空,不得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

参数部分,对于不适用的备案项目,应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

项目的填写不能为空。

●关于货箱栏板高度: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在

符合gb1589-2004标准要求的同时,高度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货箱栏板高度(米)≤载质量(千克)?0.1 900?货箱内部长度(米)?货箱内部宽度(米)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

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

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关于轮胎规格: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

参照gb/t 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

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申报轮胎型号

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

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

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关于质量利用系数: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65kg/人)。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

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

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关于驾驶室准乘人数:按gb7258-2012核定

4.5.4.1 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等于1200mm

时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

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

4.5.4.2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

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5.4.3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4.5.4.5 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 6 人。

●关于改装车

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

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

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关于n1类

不允许n1类产品采用六缸发动机或缸径超过100mm的发动机(不包括汽油机产品和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结构图纸

●qi001~005:车辆照片(右45度、正后、正前、左45度、俯视)●qi006:防护照片

●qi007: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

●qi008: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简图

●qi009:制动系统简图

●qi0010:防护装置简图

●qi0011:m类车辆座椅布置简图

●qi0012~0013:关于obd

●qi0014:前后保护装置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5: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qi0016:门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7:发动机罩盖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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