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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课件2

第三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法律: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其中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四、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五、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故、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又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六、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二节《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一、《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事故案例进行讲解)

北京地铁十号线十标段太阳宫至三元桥折返线工地“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设备”2006年2月27日在使用中钢丝绳崩断,导致吊斗坠落,将正在井下施工的3名工人当场砸死,后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5名被告人被判处8个月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跃发在任北京地铁十号线十标段太阳宫至三元桥折返线工地带班班长期间,安排没有经过专门培训且持假证的外甥王某(未成年人)任该工地“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司机”,并在明知该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让工人照常施工,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杨树凯在任十标段劳务队福建海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队队长期间,在明知“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签署了维修验收合格意见,致使该起重机照常施工运转,

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李英平在任十标段项目经理部设备科负责人期间,在没有仔细检查“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签署了验收合格意见,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向山持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十标段任维修班长期间,在明知该工地“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阻止该起重机施工运转,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对大型机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此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4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张跃发等4人两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外,持伪造的起重机类别“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固定式葫芦式起重机”的未成年人王某,经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基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事故案例进行讲解)1999年11月24日13时,山东烟大轮渡公司的“大舜”号客货滚装船自烟台出发开往大连。船上载有客、船员共302人,61辆汽车。16时20分,因风大浪急,停在“大舜”轮底舱的汽车挣断加固链,互相碰撞,轮船后甲板起火;20时15分,“大舜”号主舵失灵;22时30分,“大舜”号船舱进水;由于当时海上风浪5米,阵风10级,救援船只无法靠近施救,失事船只失去自救能力,只能随风漂浮,晚上23时50分沉没。302人中只有22人获救,其中只有一名女性幸存者。直接损失约9000万元。

“大舜”轮长126米,宽20米,总吨位9843吨,是烟大公司1999年2月花650万美元从日本买来的一艘旧船。在这之前,己有了16年的船龄。

原因:(1)舱里的大多数汽车没有进行系固或系固得不牢,有的只是在车轮上塞上一块木块:(2)调度室汇报当天的天气预报后,烟大公司总经理高峰要求副经理朱绍彬通知海监工作人员“风浪较大,注意安全,加强绑扎”,但并没有因风浪大而安排停航。检查绑扎的

人员也只时走过场,敷衍了事;(3)险情出现后,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当。高峰曾说“在有利于安全的情况同意海上的情况而定上”。公司没有一位富有航海经验的总船长,为船长曲恒明(威海水校毕业)提供科学、有指导性意见的话,帮助其摆脱困境,化险为夷。

2001年11月15日上午9时,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对“11.24”特大海难事故的4名事故责任人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玩忽职守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峰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传龙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山东省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海监室监管员范安会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山东省烟台海上监督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有期徒刑5年。

给予烟台海监局局长王炳江撤销党内处一切职务处分;山东省交通厅副厅长龚学智撤销党内处一切职务处分;交通厅厅长周秋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山东省副省长韩寓群行政记过处分;山东省省长李春亭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行政记过处分;交通部部长黄镇东行政警告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事故案例进行讲解)

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县彩虹桥特大塌坍事故,死亡40人,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被朱rong基总理批评为“豆腐渣工程”)。

1999年3月26日至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案所涉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所涉及的原綦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等人受贿、玩忽职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和费上利等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进行终审宣判。对綦江县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綦江县原副县长贺际慎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追缴赃款或非法所得;

对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林世元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世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受贿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7509元。

县长陈开鹏撤销县长职务处分,副县长李尔林行政降级,撤销副县长职务处分,其它分管责任人受到行政记录处分。县长、县委书记张开科被判无期徒刑,县委副书记林世兴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引用事故案例进行讲解)

2006年5月18日19时36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包人李付元和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蓄意瞒报井下被困人数,转移死者家属,销毁资料,抽逃资金。

(一)矿井概况该矿属张家场乡乡办集体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井煤矿在多条巷道透水征兆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仍违法在采空区附近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由于受放炮震裂松动、水压浸泡以及采掘活动带来的矿山压力变化影响,破坏了采空积水区有限的安全煤柱,导致了事故发生。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新井煤矿违法违规开采,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火工品管理混乱。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设备。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在办证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新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县、乡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安全管理混乱等严重安全隐患监管不力。有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甚至收受贿赂;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隐患监察不到位,对新井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虚假问题失察;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国土资源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查处不力;左云县公安机关违规审批火工品;左云县供电公司违规为新井煤矿多次增容。

三是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张家场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对新井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流于形式,对其长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甚至提供"保护";大同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情况失察。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48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其中:

1.李付元,新井煤矿总承包人

2.张胜胜,新井煤矿副矿长

3.王胜,新井煤矿14#层跟班队长

4.司功,新井煤矿矿长

5.王金星,新井煤矿包工队队长

6.常瑞,左云县张家场乡党委书记

7.刘永鑫,左云县张家场乡乡长

8.王永祥,左云县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主席

9.赵勇,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10.郭玉,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国土所所长

11.苏日军,中国农业银行左云县支行旧高山营业所主任

12.苗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科员

13.郭忠,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小煤窑管理科科长

14.温卫斌,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给予其他25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左云县副县长施录、县长张明生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其中:

1. 宋义,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陆生艳,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姚兴国,左云县公安局政委,对违反程序、超量审批火工品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 段建华,大同市经贸委主任、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5. 李俊,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监察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孟贵,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 王雁峰,大同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煤矿的处罚及对有关部门的处理

1. 没收新井煤矿违法所得13534.25万元。

2. 依法关闭新井煤矿。

3. 吊销大同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吊销参与评价人员的相关资质。

第四章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重点

第一节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安全管理职责:

1、安委会的安全管理职责

(1)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高机构。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政策、法令、法规。

(3)负责制定意外事件紧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演习活动。

(4)研究、部署和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工作。

(5)定期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6)协调安委会各成员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7)必要时,协调医疗机构和消防机构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完成其他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工作事项。

2、安委会办公室的安全管理职责

(1)联系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并协调有关工作。

(2)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安全生产及环境管理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委会报告。

(3)定期汇总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

(4)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活动。

(5)参与研究本单位在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6)负责或协助调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监督检查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及医疗救护等工作。

(8)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1、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主持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文件,组织落实并监督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直接主管本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4)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6)负责安排落实项目部其他领导成员的责任区域分工。对安监人员发现指出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安排责任部门、专业负责人进行整改。

(7)解决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保证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安全工作重奖重罚制的实施;

(8)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一次的安全健康环境大检查;

(9)负责与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和“安全文明施工区域责任书”。

(10)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轻伤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项目党总支(支部)书记安全管理职责

(1)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是项目部安全监督第一牵头人,负责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公司VI手册的落实、执行,努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2)做好“党员身边无事故”等活动,协助组织开展反违章纠察、专项巡查工作;

(3)协助项目经理开展日常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克分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4)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计划会及有关重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分管领导认真落实会议精神;

(5)督促责任部门做好防盗、防爆、防火及治安工作;

(6)参加轻伤与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项目副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定编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进行落实;

(3)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和签证确认,并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4)负责对分管的安全文明施工区域进行管理,对区域内存在的问题布置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条件;

(5)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分包单位的安全、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6)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参加轻伤与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4、项目总工程师安全管理职责

(1)对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健康环境技术措施计划和年度安全设施投入计划;

(3)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工作,以及新入场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对重大施工项目和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的施工,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组织制定防尘、防毒、防辐射、环境保护等措施,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7)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化推行工作;

(8)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的划分和签订责任书,

(9)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10)参加轻伤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5、项目工会主席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国家与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规程,支持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

(5)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6)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三、项目职能部室的安全管理职责

1、项目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业施工设计的编审,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进行审核;

(2)负责作业指导书的编审,并对安全防范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总平面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的规划与管理;

(4)负责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措施的制订和审查;

(5)负责工程脚手架塔设、施工用电规划和施工队伍的管理和指导。

(6)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大检查,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工作;

(7)负责制定工程现场的成品保护、防“二次污染”措施,对进行监督检查;

(8)严格落实施工生产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

(9)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10)在推行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11)参加轻伤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具体落实。

2、项目机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负责对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等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工作;

(3)负责外协单位自带机具的入厂检验,对专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

(5)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

(6)负责机械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3、项目安全监察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的编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2)负责制订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3)协助组织开展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新入厂人员进行厂级安全教育与考试工作;

(4)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和文明施工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竞赛活动;

(5)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设施投入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6)参与施工组织总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工作,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参与防尘、防毒、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参加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与布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工作,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

(9)协助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大检查,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组织项目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监人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专业分公司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1)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协助解决具体存在的问题,对重大施工作业活动进行旁站监督;

(12)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3)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对安全工作实行奖罚;

(14)参加轻伤和重伤事故、交通、火灾、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项目综合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制定和落实防止职业危害、女工特殊保护、控制加班加点等劳动保护措施;(2)建立和完善消防、治安、保卫及厂内交通等管理制度;

(3)组织新入厂人员进行厂级安全教育、书面考试和体检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4)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验收、保管及发放管理工作;

(5)负责清包外协队伍的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并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6)负责消防、治安、保卫及厂内交通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对硒鼓、墨盒、灯管等有害物质的回收存放;

(8)负责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9)参加轻伤和重伤事故、交通、火灾、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交通、火灾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5、项目经营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与施工计划做到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2)协助编制安全设施投入计划,并保证相关费用的合理投入;

(3)负责本项目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并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按规定预留外协单位的安全保证金,在工程结束后经安监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结算。

6、项目财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等费用的支出;

(2)负责按规定预留外协单位的安全保证金;

(3)负责安全奖惩费用的及时扣除和提取。

7、物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安全网等特殊防护用品的采购、检验、保管与发放;

(2)负责仓库的防火、防盗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安全设施的统计、发放、回收工作,

第二节管理性违章的表现及其危害

一、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安全管理素质

1、熟悉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等。

2、懂得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安全生产的一般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

3、有适应本职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4、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5、其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管理性违章的表现

1、检查施工时,不同时检查安全;

2、发现工人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

3、组织施工时没有先把安全工作考虑进去;

4、对安全专业人员和安全工作支持不够;

5、当施工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不能坚持安全第一;

6、安全设施与施工进度不同步;

7、安全交底不认真;

8、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或没有针对性;

9、安全投入不及时或不充分,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措费,安全奖励基金不到位或不兑现;

10、对安全工作没有长期打算;

11、不重视安全技术、安全设施在安全防护上的作用;

1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缺乏针对性和严密性或不准确;

13、危险意识淡薄;

14、对自身安全职责不清或不落实、不到位;

15、对安全工作不能持之以恒。不是时时、事事、处处讲安全,而是施工不忙讲一阵,出了事故抓一阵,来了检查忙一阵;

16、处罚力度不够,或处罚不认真;

17、对隐患的排除不认真、不及时;

18、管理上有随意性;

19、轻视小活、临时项目、施工进点和结尾工程的安全管理;

20、不能带头章守纪(要求别人做到的,不能自己首先做到)。

三、管理性违章的危害性

1、隐蔽性由于管理性违章往往发生在领导层,一般不是直接违章,不易被人注意,特别不易被人当时发现。有些事故从表面上看是工人违章作业,如果往深层次分析就会发现,事故的本质原因,往往与安全设施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安全设施不完善或不标准,安全交底不认真,安全教育、培训没有针对性或不及时或流于形式,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这些至关重要的管理性违章,因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滞后性”(有些管理性违章的发生并不能导致事故的立即发生),因而在分析事故时,往往被人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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