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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崇尚法律

九年级第三单元崇尚法律

一、选择题

(2016)下列说法中,最符合如图漫画﹣﹣寓意的是()

A.我们已经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

B.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享有监督权

C.必须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D.新闻监督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和直接的手段

答案:C (考点:依法行使监督权)

(2017)随着互联网发展,广大网民可以通过人民网、新浪网等平台反映问题、提出意见,相关政府部门将定向解答、限时回复解决。这一做法()

①保障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②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监督权

③属于社会舆论监督形式

④有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答案:D(考点: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机制)

(201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这启示我们()

A.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B.法治具有强制力,比德治更重要

C.德治具有感召力,比法治更重要

答案:A(考点: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二、判断题

(2015)“法律使人不敢犯罪,道德使人不愿犯罪”,这启示我们要把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

答案:A (考点: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016)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其重要前提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答案:B(考点: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三、主观题

(2012)直面社会困惑

“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这个本该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拷问着我们每个人的灵魂。对于不敢扶的原因,有的民众害怕做善事反被诬陷讹诈,而由于自己法律知识欠缺,又没有精力处理,只能选择一赔了事;也有的认为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担心“见义勇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大多数民众还是认为,看问题要看主流,要坚信社会自有正义在。

请你运用九年级(全一册)第三单元“崇尚法律”的有关知识,提出一些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3分)

答:坚持依法治国,完善法律法规;坚持以德治国,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树立法治观念,勇于用法维权。

(考点: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公民树立法治观念的要求)(2013)【碧水蓝天生态梦】

2013年3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来到江苏代表团,在与代表们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天堂’之美在于太湖美,不是有一首歌就叫《太湖美》吗。确实生态很重要,希望苏州为太湖增添更多美丽色彩。”为响应总书记的号召,苏州市水利(水务)局、《姑苏晚报》联合面向全市中小学生开展“我的天堂我的水”有奖征文活动。某校九年级(2)班的同学积极参与其中。他们在调查中发现,有关太湖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民的环保意识和道德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

对太湖水资源保护的监管力度和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全社会对太湖水资源保护的监督氛围还有待进一步形成。

(1)针对以上问题,请你运用八年级或九年级“法律部分”的有关知识,为如何更好地保护太湖提三条建议,并说明理由(依据)。(6分)

答:(1)不断完善法律和法规,理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理由是道德与法律紧相连,要坚持以德治国;有关国家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太湖水资源的监管力度,理由是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惩破坏太湖水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理由是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公民要加强对太湖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理由是我国公民有监督权。(6 分,答出三点给6分。其他答案言之有理可酌情给分)

(考点: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道德与法律紧相连;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公民享有和依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2)将同学们的建议反映给有关国家机关可通过哪些渠道和形式?并请说明参加这类活动对中学生自身成长有何意义(例如:有利于提高中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分)

(注意:每项都只需列举一条。多列举不扣分。回答“意义”时不得与举例雷同。)

答:(2)渠道和形式:当面反映、打电话、写信、发电子邮件、向人大代表反映、通过媒体反映等。(1分。答出一条给1分。其他答案言之有理可酌情给分)

意义:有利于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增强学生参政议政、亲近社会、服务社会的社会责任感等。(分。答出一点给1 分。其他答案言之有理可酌情给分)

(考点:我国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和形式;行使监督权具有的重要意义)

(2014)材料二:保护创新就要保护知识产权。为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经常开展对于盗版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通过司法解释,适当降低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处罚门槛,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制裁。

材料二中所列的措施是如何体现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的?(4分)答:①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现了立法机关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②加强监管,经常开展对于盗版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③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制裁,体现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做到违法必究。(其他答案言之有理可酌情给分)

(考点: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2016)在某班主题为“弘扬社会正能量”的班会课上,有这样一个思辨环节:尽管好人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主体,但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竟是也遭遇到诸如“老人倒地,你扶还是不扶”的尴尬纠结。未来让好人流汗流血不流泪,也未来让坏人不再任性与猖狂,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出台实施了“好人法”

【家国情怀上下求索】对此,有同学认为,只要加强法制建设,就能减少讹诈现象的发生。(1)请你运用相关知识,对该同学的观点进行评析。

答案: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减少讹诈现象的发生,因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认为只要加强法制建设,就能减少讹诈现象的发生是片面的,还需要德治;需要公民树立法制观念和提高道德水平;实现共同富裕等.

(考点: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道德与法律紧相连;法治德治的作用;公民树立法治观念的要求)

(2016)【美丽园博真情你我】小明周末去园博会游玩,发现个别游客破坏公共设施、乱停车及小商小贩随意摆摊等问题。为此,小明项上前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妈妈却说:“这些事和你无关,不要多事。”

假如你是小明,你会运用哪些知识去劝说开导妈妈?

答案: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维护公共秩序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要匡扶正义、要积极关心社会、亲近社会;要自觉履行服务社会;要学会行使监督权(考点:公民享有和依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等.

(2017)【一诗一词,品鉴中华文化】

中央电视台推出的《中国诗词大会》,用流行方式引导国人传承中华血脉里的文化基因,节目受到了广大观众的普遍认可。某班同学围绕“增强民族文化认同,营造全民阅读风尚”这个主题,在QQ上展开了相关讨论:

芳芳:不要购买盗版书,而且网购造成的隐私权损害是无法维护的。

运用有关法律知识对芳芳的观点进行评析。

答案:拒绝盗版是正确的观点,盗版书侵犯了他人的智力成果权,青少年要树立法治观念,养成守法的好习惯;网购造成的隐私权损害是无法维护的,观点错误,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当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

(考点:智力成果权;公民树立法治观念的要求)

司法局推进法律六进工作方案

司法局推进法律六进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推进“法律七进”工作方案》和市司法局《关于推进“法律六进”的实施意见》,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法律六进”实施方案。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 1.推进县级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荐法律工作者为机关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考评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和业务培训。(牵头单位:公律股,责任单位:宣教股) 2.组建普法讲师团和法律人才库,为县级党委(党组)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会前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提供师资。(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公律股,基层股) 3.组织开展法制培训,举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确保学习教育全覆盖。(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股、基层股) 4.协助依法治县办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群众接待中心等机关服务窗口人员的法制培训,完善服务大厅法制宣传设施,将机关服务窗口打造成普法示范窗口。(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法制股、宣教股) 5.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协助“依法治县办”推动机关在门户网站设置普法专栏,开设法制宣传微博、微信。(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股)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6.推荐司法所优秀干警担任全县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制度。(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基层股) 7.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完善中小学生普法教材,推动教材、师资、课时全面落实。(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基层股)

8.协助依法治县办在中小学校运用模拟法庭、法治演讲(征文)比赛、法治文艺演出等形式,开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课堂。在中小学校重点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在中等职业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与特定职业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基层股) 9.依托看守所建立1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在学校设立1个法律图书室(角)、开辟1个法制宣传专栏。(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宣教股、基层股)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10.大力推进乡村普法“六个一”工程。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一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组建一支法制宣传队伍,每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村民小组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每户发放一张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卡。(牵头单位:基层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宣教股、法律援助中心) 11.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千村”活动。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织10支法律服务小分队深入全县各个行政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每个小分队每年集中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指派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完成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牵头单位:基层股,原区所在地的司法所,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股、法律援助中心) 12.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春节集中返乡、外出劳务技能培训等时机,每年集中开展劳动合同、安全生产、依法维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少于2次。(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基层股)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七章 法律体系——第九章 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七章法律体系 1.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

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 答:(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就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处在不断发展演变中的侵权形态。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学者们对其本质的不同理解,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也就出现了更多的分歧。那么,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有的学者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有的学者则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正犯”)、教唆帮助行为、团伙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还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对共同侵权行为分类时应把握其本质,将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共同侵权行为划归一种类型。同时,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也将随之变化,出现过去未曾有过的新类型。因此,我们不应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而应以开放的胸怀兼顾共同侵权行为法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根据其归责原则不同划分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与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基本类型,另加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可分割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人之间存在的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特殊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非基于过错共同实施的、造成不可分割损害后果而由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而准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均实施了可能致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无法判明实际加害人而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上述分类中,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又可细分为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和团伙行为。其中,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致人损害的行为。教唆帮助行为是指虽未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对直接加害人进行教唆或帮助,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团伙行为则是指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全体团伙成员为共同侵权人的情况。 团伙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个新动向,其民事责任已为有些国家民法所确认,如《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

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

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 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简称为六进。小编为你整理了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希望对你有所参考帮助。 为全面落实20xx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认真开展好法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以下简称“法律六进”活动),根据省、市、县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增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全面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总体要求 1、要大力开展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干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2、要大力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科学发展,和谐创业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努力服务全县林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 3、要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依

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4、要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创造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体现时代特色的法治文化,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要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宗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2、继续坚持和完善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带头示范作用。 3、加强机关公务员学法制度建设,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工作,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培训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实现机关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 4、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执法水平的考核力度,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作为“法律进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使单位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5、开展“学法用法模范干部职工”和“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创建评比活动,以创建评比活动为载体推进我单位学

法律宣传周活动方案

法律宣传周活动方案 【篇一:学校2015年普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学校2015年普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全校营造关注青少年违法犯罪倾向、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帮助青少年掌握与自己学习、生 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自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使青少年 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形成学生遵纪守法的和谐氛围。 二、活动主题 “法律伴我成长”。 三、活动时间 4月6日—4月12日 四、学习内容及活动方式 (一)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 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活动方式:重点完成“四个一”活动。 1、召开一次动员大会。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启动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营造遵规守纪的教育氛围。 2、开展一次班会活动。活动期间,全校要开展一次以“法律伴我成长”为主题的班会活动,中学部要重点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和《学校纪律处分细则》的学习,小学部重点做好《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习。通过活动使学生对法律法规和守 则规范产生认同感和神圣感并将严格遵守法律和守则规范的意愿落 实在行动上。班会结束后,班主任将电子照片交到政教处。 【篇二:法制宣传周策划书】 “12月4日”法制宣传周 构建和谐校园 丰富法制生活 策 划 书 主办单位:外经贸志协策联部 法制宣传周策划书

策划人:楼旭东 一、活动背景 为大力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成功经验,宣传我 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宣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的重大举措和成就,宣传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 面的重大发展,宣传我国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 管理水平方面的重大发展。着眼于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宣传宪法中 有关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 生活基本原则等内容,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宪法、贯彻执行 宪法的氛围。学习宣传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人民民主制度,促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 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活动目的和意义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开展2011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活动,计划将本次宣传活动为一个“法制宣传周”系列活动,以达到深入宣传、扩大影响的目的。在全校范围内掀起学法、守法、用法的新高潮, 通过举办以“创建和谐校园,丰富法制生活”为中心思想的一系列校 内外活动,旨在增强我校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权利观念和民主观念,使同学们在继续深造中和步入社会后能够始终保持正确的法律信念 并使我校学生更好地理论联系实际,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分析 解决问题和实际动手能力且在对业内、外知识的扩展学习中能更好 地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并能以积极的心态应对学习、生活中的各类问题,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要求突出主题,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片面文章 三、活动主题: 创建和谐校园,丰富法制生活 四、活动时间 2011 年12月4日—2011年12月10日 五、活动地点 模拟法庭﹙学校大礼堂﹚、食堂门口 六、主办方: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志愿者协会 七、具体活动及安排 校内活动: 一、开展法律情景剧大比拼

第八讲 权利和义务

第八讲权利和义务 本讲主要内容: 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释义 1、关于权利含义的各种学说 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利有一个专业词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权利”是一个在法学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同样,也是一个被滥用程度最高的词语,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说。 (1)资格说。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和人权的多样性》一书中认为:“权利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例如,选举,领取养老金,坚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隐秘的家庭生活。义务就是权利的反题,义务就是不可以,权利就是可以。一个人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向别人提出作为不作为的主张。 缺陷:定义的循环――我被赋予某种资格,我就有了某种权利;我有了某种权利,就意味着我被赋予了某种资格,因而资格具有分析的功能,不具有定义的功能。 (2)主张说。 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1)主张指谓言论行为,其内容是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事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2)强调权利与主张有深层联系,除非一个“权利”能被主体有效地或强制地主张、要求或坚持,否则,主体无权利可言。说“某人拥有一个权利”,这或者指他已经实际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或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缺陷:权利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权利来自于主张,还是主张来自于权利。 (3)自由说。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接近的范畴并列。 缺陷:没有区别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自由权),另一方面,虽然权利总是包含着自由,但不能把权利仅仅归结为自由。 (4)利益说。 边沁,耶林。 缺陷:权利只是利益的表现与获取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把权利与利益等同,必将造成享有法律权利就等于获得实际利益的错觉。 =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宣布为权利的利益不能仅仅归结为个人利益。 (5)法力说(能力、权力) 能力说最早出现在洛克、卢梭的著作里,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或国家权力保证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04,单)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关于法制宣传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法制宣传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法制宣传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的通知》(中发〔〕6号)和《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泸龙法建办〔〕8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民学法用法,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全面推进我会法制宣传深入扎实开展,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法制宣传进万家”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要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法律需求的新期待,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相结合,努力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法治建设进程。 二、活动主题 本次“法制宣传进万家”活动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残

疾人事业发展”为活动主题。经过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将法律送到千家万户,进一步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残疾人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干部职工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处理残疾人事务的能力,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自治和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 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法律“进集贸市场、进工地、进社会组织、进网络、进公共场所、进寺院”活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进万家”活动,培养“法律明白人”,做到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 四、活动内容 (一)深化“法律六进”活动,不断扩大普法工作面。 认真总结“五五”普法期间“法律六进”活动经验,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服务残疾人的原则,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点抓好法律“进集贸市场、进工地、进社会组织、进网络、进公共场所、进寺院”活动。个乡镇街道残联负责人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原则,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开展好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各乡镇街残联要加强门户网站的普法阵地建设,广泛开设以案说法、法律咨询等栏目,丰富和充实普法内容,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可读性。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和残疾人生产生活实

【教育学习文章】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专卖市场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专卖管理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专卖依法行政,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基层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五五”普法核心内容,全面贯彻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通过积极开展宣讲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使行业管理实现“学法律、重责任、讲权利、尽义务”的基本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理念,引导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水平,为构建和谐烟草和做好新形势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基层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工作原则。既要遵循法制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专卖管理工作的特点,适应宣教对象综合素质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体现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理论联系实际、资源整合原则。在对基层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时,做到宣传与日常学习培训相结合,宣传与思想教育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为其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基层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务实高效原则。宣传活动要切实实现“学法规、学懂法规”的基本目标,努力提高被宣传对象的思想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各项具体活动也要实实在在地解决管理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活动的组织者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时事调解、教育引导等多项服务活动,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三、组织要求 为切实做好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如期开展有关活动,要求基层专卖管理部门成立“法律政策宣传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法律政策宣传工作活动安排,落实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县级局局长 副组长:县级局局长副局长 成 员:专卖股(科)长、副(股)科长、内勤人员及相关人员等。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界定_1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界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标志着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我国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立法空白,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个民事主体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并对他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且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和学界通说,笔者认为该行为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具有复数性 一人单独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由数人实施行为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前提,行为主体具有复数性是共同危险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行为人无主观意思联络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主体必须不具有意思联络,否则构成的并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共同加害行为。“在德国,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区别开的要件就是意思联络”。 (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危险性 此处所说的“危险性”,是指行为具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每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均有可能造成实际损害,如果当中一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有危险性,则不算作共同危险行为人。 (四)危险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 上述所说的危险性是指行为致人损害的可能性,那么危险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则是这种可能性转化成的现实的客观的损害,即“可能变为现实”。 (五)实际致害人不明 无法确定具体的致害人也是共同危险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共同危险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 二、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比较 (一)与共同加害行为的比较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1、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范围是确定的,但实际致害人是不可确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人的范围和实际加害人都是确定的。2、从因果关系来看,在共

2017年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方案工作计划.doc

2017年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方案_工作计划职责、内设股室设置及职责。 三要修订、制定、完善财政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使财政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 2、强化预算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和机制 一要依法完善区乡财政收支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范围和责任,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基础建设财政管理力度,保障全区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要建立相对平稳的收入机制。制定新一轮财源建设规

划和3—5年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规划和考核办法,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严防财政收入大起大落,导致预算运行循环不畅、失调。 三要推进预算的精细管理。对预算收支各项指标实行科学的精细化管理,完善区乡两级政府财政收支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考核考评奖罚制度,确保预算高效运行;积极推行综合预算,将所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依法确定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和基数,全面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缴分离,统一政策”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所有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推行预算公开,将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支出依法适度公开。 四要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管理。逐步扩大集中支付范围,提高直接支付比例,实行公务卡改革,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 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严格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程序;严格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4、强化国有资产管理 一要科学合理地配置资产,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二要加强资产使用管理,严防资产损坏和丢失。 三要严格资产处置工作,严防国有资产变相低价处理,杜绝暗厢操作。

民事共同行为和多数人责任刍议(下)(一)

民事共同行为和多数人责任刍议(下)(一) 【关键词】共同行为;按份;连带;共同之债;补充责任 民事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的同向行为。比较多数人损害同一主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各类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多数人之债除学界承认的按份关系、连带关系、共同之债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补充责任关系外,还包括不完全连带关系和不真正按份关系;且补充责任关系又有一般补充责任关系和特殊补充责任关系之分。在此基础上可以发展出多数人责任的一般理论。 (二)与不真正连带关系责任比较 所谓不真正连带关系,即各债务人均有替代资格,但无追偿资格的法律关系,外观似连带关系,其实并非连带关系,可称表见连带关系,如前文例(8)。 不真正连带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无合意,称偶然事件。通说认为,连带关系因同一原因(事由)发生,不真正连带关系因不同原因(事由)发生。1]此处之“同一原因”和“不同原因”,似指债务人之间有无合意:有合意为“同一原因”,无合意为“不同原因”。此说似可商榷。如:共同侵权发生连带关系,但不以加害人合意为要件,应属不同原因;即使加害人有合意,毕竟各有行为,称不同原因也未尝不可。 连带关系和不真正连带关系的相似之处在于:两类关系债权人均可向任一债务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在清偿范围内免除债务。两类关系的区别在于:(1)内容上,连带关系包括连带债权关系和连带债务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只有连带债务关系,无连带债权关系。(2)原因上,连带关系中,受害人损害由全体加害行为共同完成,不真正连带关系中,受害人损害由各加害行为分别完成。(3)效力上,连带关系中,各债务人追偿资格平等;不真正连带关系中,各债务人无追偿资格。追偿资格不同的原因在于:连带关系中,任一债务人行为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问题,债务人是共同行为人;而不真正连带关系中,任一债务人行为均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问题,债务人非共同行为人。 通说称连带关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称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2]此说实属误解。连带关系表面上包括替代资格平等关系和追偿资格平等关系,实质上就是追偿资格平等关系。但连带债务关系仅指替代资格平等关系,不涉及追偿资格关系,故称不真正连带关系。连带债务可定义如下:有替代资格之债务。连带关系有真、假之分,不真正连带关系是假连带关系。连带债务无真、假之分,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也是连带债务(不完全连带关系债务也是连带债务)。这意味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不能成立。严格地说,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应称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 不真正连带关系与不完全连带关系的相似之处在于:两类关系债务人替代资格平等;不同之处在于: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均无追偿资格,不完全连带关系债务人(含连带保证人)追偿资格不平等。 (三)与补充责任比较 1.补充责任概念。前文例(9),甲利用乙之疏忽,擅用乙枪伤犬。又如,甲住店因旅馆保安疏忽为他人所伤。两案均发生补充责任。 在一般补充责任关系中,一责任人利用另一责任人非故意之不作为过错,侵害第三人权利,或导致不作为人违约。两责任人均侵害了受害人权利,均应为各自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存在责任分配问题。不作为加害行为非因故意发生,作为加害行为因故意发生。 受害人之损害是不作为加害行为的间接后果,是作为加害行为的直接后果。不作为过错和作为过错共同完成全部损害,但作为过错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作为加害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全额责任人。不作为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责任人之不能给付,属垫付行为,可向全额责任人追偿,为补充责任人。如债权人无过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额补充责任。如债权人有

法律八进方案

修劳社(2009) 13 号 修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开展“法律八进”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实施方案 各股室、各二级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平安修武”建设工作,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根据县建设平安修武指挥部、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为配合全县“法律八进”(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和进宗教场所)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要求,以“学法律、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八进”宣传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懂权利、明义务、知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意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新修武,努力走在中原崛起前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 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规; 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企

论共同危险行为

论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中一种重要侵权类型。在当今社会,共同危险行为发生数量的增大、侵权形态的复杂化,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理论体系及立法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讨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通过对行为要件及责任承担的分析,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基本理论作一简要梳理,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并适用我国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现行立法。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前言部分简要说明了共同危险行为立法的发展过程,交代了本文写作动机和关注问题,对正文部分有一个前提性铺垫。正文部分共三章组成。第一章试图通过分析民事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及特点,对共同危险行为予以界定,以期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特点得以梳理。共同危险行为属于民事共同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应具有二者之属性。此外,将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及高空抛物行为相比较,以便更深刻理解共同危险行为本质特征。第二章主要讨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探讨了共同危险行为主观过错问题,如共同过失说是否合理,单独故意是否可以存在等。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予以分析,法律上推定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该种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属“择一因果关系”。此外,加害人不明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也是共同危险行为区别于其他共同侵权行为的关键所在。第三章先分析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法律课以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何在;接着讨论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外及对内责任承担问题;最后对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规定作出评析,认为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可能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免责事由适用不一致的情形,希望通过上述对共同危险行为相关制度及法理分析,对该条的规定有全面正确的理解,以期立法或司法机关对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适用作出确定一致的解释,以利于司法操作。最后,在全文基础上,予以概况,作出结论。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过错免责事由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共同危险行为的界定 第一节相关概念的梳理 一、民事共同行为.............................................2、 二、共同侵权行为 (3) 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比较分析 (6)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 (7) 二、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8) 三、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 (8) 第二章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0) 第一节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且加害人不明 (11) 一、行为的主体复数性 (12) 二、行为具有相同危险性 (12) 三、行为具有关联性 (12) 四、加害人不明 (13) 第一节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且加害人不明 (11) 一、行为的主体复数性 (12)

法律工作方案

法律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广大干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维权,减少犯罪发生,降低刑事案件发案率,降低重新犯罪率,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从8月至12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法制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特制订“法律六进”工作方案。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大关于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落实镇“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增强全镇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全镇各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要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2.要大力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治安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努力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 3.要大力抓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建设法治政府、倡导社会责任、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劳动

就业、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收入分配、土地经营权流转、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 定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档案收集与整理、开发与利用 等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 对历史负责的有机统一。 4.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法律六进”活动的进展情况 和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取得的实效,努力 营造有利于“法律六进”活动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 (一)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1.范围及对象:镇机关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纳入公 务员序列的事业单位人员。 2.学习宣传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理论,社会主义 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谐社会理论,宪法、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与 机关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教材:全国“六五”普法教材 《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等。 3.活动安排:要求每个干部职工开展学法行动,在活动时间内,学法笔记不少于5000字。 (二)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范围及对象:农村干部、农民、外出务工的农民。 2.学习宣传的法律法规:宪法、刑法、民法、物权法、治安管 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农业法、

第九章法律文化

第九章法律文化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文化 2. 法律意识 3. 法律设施 4. 法律技术 5.涉法行为模式 6. 法律传统 7. 中华法系 8. 西方法律文化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2003 年,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研究者公布了他们的最新研究成果——世界法律地图,将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系,以下不属于该分类的有( )。 A. 民法、普通法 B.习惯法 C.大陆法 D.穆斯林法和混合法 2.法系划分的根据是( )。 A .法的阶级本质 B. 法的经济基础 C.法的地域分布 D.法的历史传统 3.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普通法 C.衡平法D.日耳曼法 4.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末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5.从法律意识的形成看,( )。 A.它随着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产生 B.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 C.它以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优秀为前提 D.它凭借国家强制力强制人们形成。 6.是否承认“恶法亦法”反映了两个重要法学流派的对立,这两个流派是( )。 A.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 B. 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 C.自然法学与神学法学 D. 分析法学与纯粹法学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德Rechtsgesch ft;荷Rechtshandeling)是一种构成要件,它由一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组成,可能还包含着其他要素,并且其通过它实现所希望的法律后果。它的特点是:(1)包含一个或者数个意思表示;(2)除意思表示外,还可能包含其他构成要件,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要包含交付保管物这一事实行为;(3)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发生,只有法律承认这一法律行为时(即法律行为有效),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才会发生。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也是核心内容。因此,有人认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微乎其微。《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写道:“就常规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为同义之表达方式,使用意思表示者,乃侧重于意思表达之本身过程,或者乃由于某项意思表示仅是某项法律行为事实构成之组成部分而已。”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词,意思表示仅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而已,这里强调的是二者密切联系:法律行为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德,意思表示无效就意味着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由数个意思表示构成的,任何一项意思表示无效,整个法律行为也由于缺乏一致得意思表示而无效。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单方法律行为(EinseitigeRechtsgesch ft),即只包含一个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2)多方法律行为(MehrseitigeRechtsgesch ft),即包含数个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它可以分为合同、共同行为(Gesamtakte)和决议(德Beschluss;荷besluit)。合同是二人以上相互对立(wechselseitig)的意思表示构成的,又称“双方法律行为(ZweiseitigeRechtsgesch ft)”。共同行为是二人以上相同指向的意思表示构成的,也被称为狭义的“多方法律行为”,典型的共同行为,例如合同一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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