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机构内部交易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完善业务信息留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交易记录是指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或对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内部交易记录是公司的重要资料,是该项工作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是查证研究公司内部交易业务历史的重要依据;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对档案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归档保存。

第二章业务记录分类与内容

第五条内部交易记录档案分为基金合同、会计档案、交易记录、投资业务档案、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五大类。

第六条基金合同纳入公司合同管理范畴,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是指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而产生的会计记录,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交易记录档案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生的证券交

易记录,由公司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接收的投资指令记录;

(二)投资组合成交记录;

(三)公平交易监控记录;

(四)异常交易记录。

第九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相关的文档和业务记录,由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调整记录;

(二)投资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

(三)投资授权审批记录;

(四)下达的投资指令记录;

(五)研究及分析报告,包括内部调研报告、卖方研究报告、投资组合分析报告等;

(六)投资相关报表,包括资产投资组合季报、年报以及工作底稿等;

(七)其他与投资相关的的记录档案。

第十条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包括所有涉及潜在客户和资产委托人信息的文档

和资料,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档案材料,由综合部管理,包括:

(一)客户情况调查问卷;

(二)客户资格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

(三)客户基本情况表;

(四)客户就委托资产合法性做出的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

(五)投资说明书;

(六)产品设计方案;

(七)资产管理业务宣传资料;

(八)其他涉及客户信息和销售的而文档和材料。

第十一条合规及风控档案是指对各项业务操作的风险和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有关档案均由公司合规风控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交易记录档案应采用书面形式、电子文档形式或声像档案形式等。其中声像档案是指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第三章期限及保密要求

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资料。

第十三条交易记录及档案保存期限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业务需要进行规定。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类,长期保存期限的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资产投资组合涉及投资操作的相关文件属于保密性质的文件,不得交流、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设计资产管理的客户信息属于保密性质的信息,不得随意查阅或使用,如有需要使用客户信息,必须经信息管理部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管理,有关投资操作的保密性文件不得带出公司办公区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完善业务信息留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交易记录是指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或对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内部交易记录是公司的重要资料,是该项工作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是查证研究公司内部交易业务历史的重要依据;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对档案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归档保存。 第二章业务记录分类与内容 第五条内部交易记录档案分为基金合同、会计档案、交易记录、投资业务档案、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五大类。 第六条基金合同纳入公司合同管理范畴,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是指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而产生的会计记录,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交易记录档案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生的证券交易记录,由公司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接收的投资指令记录; (二)投资组合成交记录; (三)公平交易监控记录; (四)异常交易记录。 第九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相关的文档和业务记录,由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 (一)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调整记录; (二)投资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 (三)投资授权审批记录; (四)下达的投资指令记录; (五)研究及分析报告,包括内部调研报告、卖方研究报告、投资组合分析报告等; (六)投资相关报表,包括资产投资组合季报、年报以及工作底稿等; (七)其他与投资相关的的记录档案。 第十条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包括所有涉及潜在客户和资产委托人信息的文档和资料,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档案材料,由综合部管理,包括: (一)客户情况调查问卷; (二)客户资格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 (三)客户基本情况表; (四)客户就委托资产合法性做出的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 (五)投资说明书; (六)产品设计方案; (七)资产管理业务宣传资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完成尽职调查后经风险控制部门方能决策是否参与; (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所有的项目文件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总经理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所有签署的文件; (二)风险控制部门或执行董事的审核确认单; (三)投资交易人员每个管理基金的交易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防止档案袋归档保存。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

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交易结算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交易结算,是指: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含资金)的结算,包括购买(销售)商品、提供(接受)劳务、租赁业务、资产处置、资金调拨等往来结算。 第三条内部交易结算涉及的价格、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财务中心是内部交易结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交易结算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各单位执行交易结算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对公司交易结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理建议。对内部交易、公司内部关联交易中出现的异议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公司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内部交易、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无理拒付(收)的业务负责办理强制转账。 第二章内部交易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交易结算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办理交易结算,应明确交易的结算主体,严格执行交易程序,做到结算依据合法、合规,结算内容真实、有效。 二、各单位在办理交易结算时,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公司在产品、产成品流转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协议)、实物流转凭证(入库单、出库单等)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才能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四、内部交易当期的收支应在当期进行结算,双方同时(即以收款方入账时间)办理交易的内部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结算时间,不得跨月、跨年。对交易手续齐备、程序规范的内部交易,收、付款单位不得无理拒收、拒付。 五、除内部资金拆借外,其它内部交易实行非货币结算,且通过母公司进行款项结算。 第三章内部交易结算的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内部交易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结算: 一、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办理结算所需的相关原始结算凭据,经双方财务部门认可后进行账务处理,对结算凭据的真实性负责。 结算凭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一般包括:合同(协议)或公司批准文件、结算价格依据、机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集团内部往来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集团 内部往来管理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某集团内部往来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往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集团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往来管理,根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或虽未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3.职责 各主体按本管理规定制作内部往来资料、管理内部往来事项。 4.内容 集团内部往来的定义及分类 集团内部往来是指在集团内因各种经济业务而产生的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款项; 集团内部往来根据其产生的性质可以分为: (一)因货物(产成品或半成品)的购买和销售产生的往来; (二)因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产生的往来; (三)因劳务的提供或取得而产生的往来; (四)因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往来; (五)因房屋、设备以及人才租赁产生的往来; (六)因研究和开发的转让而产生的往来; (七)因某项许可证的使用而产生的往来; (八)因资金拆借的关系(包括现金或实物的贷款或权益分配)而产生的往来; (九)因提供担保和抵押而产生的往来; (十)其他原因产生的往来。

因集团内部交易而产生的损益将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予以抵消,未涉及往来的交易不适用本规定。 集团内部往来的处理 内部往来分为借方往来和贷方往来,借方往来指一主体对另一主体有经济要求权,而另一主体所对应的往来则为贷方往来; 当集团内部发生交易产生内部往来时,借方往来所在主体应及时确认该项交易,并向贷方往来所在主体发出《集团内部往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当贷方往来所在单位收到集团内部往来通知书后,确认通知书的内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把回执交回借方往来所在主体; 借方往来和贷方往来所在主体确认无误后,依据上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帐务处理; 各主体应在每月月底相互之间进行内部往来的核对,并编制相关的往来调节表(格式见附件); 5.附则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开始执行。 集团内部往来调节表 编制单位:对方单位:差异原因 项目帐面金额项目帐面金额? 一、应收款(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款)余额一、应付款(含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余额? 1,应收未入帐1,应付未入帐? ? ? 小计小计? 2,已收款未入帐2,付款未入帐? ? ? 小计小计? 3,未收先入帐3,未付先入帐?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交易风险、完善内部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述的内部交易主要包括: (一)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二)公司管理的基金(“目标基金”)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三)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 (四)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目标基金及其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 为本条之目的: “关联方”指,就特定人士而言,与其存在下列关系(“关联关系”)的人士:(i)在其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指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及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无论血亲或收养)以及仅为该人士、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和/或该人士的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的利益而设立并存续的任何信托;(ii)在其为实体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特定人士、被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共同被控制的人。 “控制”(包括用于术语“控制的”、“被控制的”、“共同被控制的”的情形)指,就任何特定人士而言,(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份、其他股权、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2)直接或间接通过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或者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的表决代理(为免疑义,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者有权委派该人士

阿米巴经营:通过内部交易实现“内部市场化”

阿米巴经营:通过内部交易实现“内部市场化” 阿米巴经营不仅有清晰分权、分责、分利的组织结构,如玻璃般透明的独立核算会计制度,通过责任数字化,公平公开进行绩效考核;同时,通过市场内部交易实现组织市场化,培养自主经营能力,随时观察经营单元的盈亏状态。要实地导入等级化、多重化的阿米巴经营体系,需借组外部智力将每个环节贯彻实施,不能出现一丁点错误,其中内部市场化交易是阿米巴经营模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衡量阿米巴价值的创造,离不开定价,而公平、公正的制定交易价格,是每一位工作人员协助企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构建内部市场 内部市场化指的是,企业内部模拟市场交易,使企业内部的行政关系,变成等价交换的内部交易。内部市场化可以使企业内部感受到来自市场的压力,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员工的活力,激发出员工的潜力。 内部交易是阿米巴经营模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内部交易,使企业内部上下道工序之间以价格为纽带,以服务和资源为商品,进行等价交换,统一结算交易。通过内部交易行为,可以观察各个经营单元的盈亏状态。 内部交易同市场交易一样,将商品卖给下一道工序,上下工序之间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交易。比如,采购的商品要卖向生产,生产的产品要卖给营销,营销的产品要卖向客户,其中的过程就是内部交易。 以京瓷的一个原料调配部门为例,该部门为一个独立阿米巴经营单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是一个独立运作的小企业。它可以向内部供应商低价购进原料,再将调配好的原料提供给内部客户。一旦实行交易钱货两清,就算是实现了销售。 传递市场压力 两个阿米巴之间进行交易就像两个小企业之间的经营一样,上一个阿米巴生产的东西卖给下一个阿米巴,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独立核算。如果外部营销接到的订单价格下降了,这个价格会直接传到内部市场,营销传到生产,生产传到原料,再传到采购都要求降价。因为双方之间都有买有卖,大家都需要对自己的利润负责,所以一层一层传下去,市场压力就传到了企业内部。 同时,实施内部市场化管理,可以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收益计算到自己的组织中,将单纯的行政管理变成自我的经费管理,即我们的薪资收入应大于价格的结算收入减去总支出,否则自己的阿米巴就亏损了!也就是说,我们组织里的支出经费多,收入就会变少,支出的经费少,收入就会变多。这就需要我们努力节省各项开支。 除此以外,通过内部市场化管理,能够将企业内部的资源进行合理流动,比如人才流动。每个经营组织需要根据成本最小和利润最大的原则进行劳动组织优化,组织生产量小、人员多是不行的,需要自行下岗分流,需要去人员少生产量大的组织上岗,这就实现了人才流动。 然而,实行内部交易有一点需要注意,即在内部交易开展之前,大家需要将企业的经营理念贯彻到底,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与其他工序阿米巴之间起利益冲突。 比如,下个工序的阿米巴要价尽可能的低,而上个工序的阿米巴则狮子大开口,于是为发展自己利益两道工序之间无法达成一致,谁也无法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达到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销售阿米巴为实现自身销售额轻易向客户降价,但是企业内部的生产组织却无法让成本降低,于是这单买卖便做不成了,这就导致损失了企业的整体利益。 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保证企业的整体利益。实施内部交易就是让我们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赚取的利益就是我们的。这就需要我们实现“经费最小化,收益最大化”,那么怎么实现呢? 经营单元分化后,每个经营单元都会有一个单位时间核算表,里面会表明我们的每一项支出和每一项收益。而根据内部市场交易统计的数字,可以分析出我们是否能创造出更大的收益。 实现内部市场化,有利于培养我们经营者的意识,培养我们怎样经营一个企业,怎样经营自己的事业。我们的经营单元就是我们创造利益的载体,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从经营自己,到经营单元,再到经营更大的企业,这也是我们的经营之路。 如何建立阿米巴数字化经营的反馈系统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办法,

内部交易实施办法 1.目的 (1)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行为,整合集团资源,发挥各主体协同作用,降低不经济行为 (2)明确内部交易范围、定价、核算办法,提供业绩评价及考核依据 2.适用范围 XXXX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职责 XXXX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核算和报告内部交易情况。 各主体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集团总裁确认各主体之间内部交易能否成立。 4.内容 内部交易定义 本办法所指内部交易是指发生在XXXX集团内部各核算主体之间的资源使用和被使用的经济行为,具体的交易类型见所述。 内部交易实施原则 为了促进集团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各主体协同效应,各核算主体应优先考虑购买集团内部其他核算主体的产品或服务。 经济和竞争原则 为了促进各核算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集团总部鼓励各核算主体之间进行内部交易但并不限制集团内各核算主体向外单位购买价廉物美的产品或优质的服务,但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暂定为年采购额五万元或每次采购额两万元以上的交易)应由总经理室决定是否采购。 内部投诉和积极改善原则 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核算主体应该以市场的眼光对待集团内部交易,如果造成违约或其他有损另一方的行为,商品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有权向总经理室投诉。被投诉的核算主体应积极改善,否则将应相应的处罚。 内部交易定价原则 (1)如果为货物买卖,交易价格每月由财务管理部提出,交总裁批准;

(2)如果为固定资产转售,交易价格按销售方的帐面净值; (3)如果为提供劳务,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财务管理部审核,交总裁批准; (4)如果为房屋、设备、人才租赁的,财务管理部提出指导价格,该价格每季度调整一次。 内部交易类型及核算方法 货物购买和销售:(规范该类型内部交易能够使集团整体减少增值税支出。) 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XXXX(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企业”)内部交易风险、完善内部交易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述的内部交易主要包括: (一) 企业与企业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二) 企业管理的基金(“目标基金”)与企业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三) 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 (四) 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企业及目标基金之间的交易。为本条之目的:“关联方”指,就特定人士而言,与其存在下列关系(“关联关系”)的人士: (i)在其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指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及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无论血亲或收养)以及仅为该人士、该人士的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和/或该人士的直系后辈亲属或前辈亲属的利益而设立并存续的任何信托; (ii)在其为实体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特定人士、被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共同被控制的人。 “控制”(包括用于术语“控制的”、“被控制的”、“共同被控制的”的情形)指,就任何特定人士而言,(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份、其他股权、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

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2)直接或间接通过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或者拥有该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的表决代理(为免疑义,不包括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该特定人士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有限合伙出资/权益),或者有权委派该人士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类似的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或者通过合约安排或其他方式,能够干预该人士的管理或政策的权力。 第三条企业不禁止内部交易,但内部交易应当秉承公允定价的原则,根据企业章程、目标基金的组织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规定的流程和决策机制进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交易记录流程,对内部交易的情况进行准确、详实记录。除按照一般投资业务工作档案要求记录交易相关情况外,针对内部交易,记录事项还应当包括对内部交易的公允性说明、内部交易相关企业内部汇报及批准流程履行情况及批准文件等。 第五条各内部交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内部交易工作档案的填报,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填报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将内部交易记录以及交易相关文档一并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保管。 第六条企业管理层不定期对内部交易档案进行抽查,企业管理层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针对特定的内部交易对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七条内部交易工作档案的保管期应不少于十年。 第八条本办法由风控部制定,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风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私募股权基金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

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

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集团员工内部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内部流动管理,体现人才使用公开、公平,盘活现有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集团公司直接、间接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公司及员工(不含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科级管理人员流动,原则上采取内部协商办法。各单位科级岗位需要从其他单位调入人员时,由需求单位在集团内物色人选,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办理相关流动手续。集团公司总部调入的科级人选,要征得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内部流动手续。 第四条新提拔副科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通过本单位或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竞争上岗方式产生,本单位内部竞争上岗方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内部竞争上岗方案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岗位出现人员空缺而本单位无法调剂时,需进行集团内部公开调配,公开调配的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情况后,填写《岗位需求情况表》(见附件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收到《岗位需求情况表》2个

工作日内,利用集团公司内部宣传媒介,公布有关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及岗位任职条件要求。 (三)员工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布的招聘信息,按有关要求报名,填写《内部招聘报名表》(见附件二)。 (四)岗位需求情况在集团公司内部网站等媒介公布5个工作日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并审核收到的报名材料。 (五)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岗位需求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考核组,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六)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考核通过者填写《内部流动审批表》(见附件三),办理相关内部流动手续,其中,由合资合作项目公司流动到集团公司的,应征求集团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内部流动手续。 第六条合资合作项目公司出现岗位空缺,需面向集团内部招聘的,应将岗位需求及岗位任职条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报备项目管理单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内部招聘方式予以协调。 第七条成立新单位(部门)等情况需要较多人员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另行制定招聘方案。 第八条流动到集团公司总部的,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科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流动到集装箱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新沙港务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制度适应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由至界定的组织或人员。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界定的交易。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ABC公司内部控制手册2012》 4 职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审计部负责收集并更新关联人信息,组织交联交易学习培训。 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披露。 5 内容、要求与程序 总则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本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

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本公司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本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或者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或者规定的情形之一。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投资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版本: A016-1-1 负责人:法务部: 生效日期: 2016年1月1日 此制度仅供公司内部使用,未经授权和许可,不得外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原则及标准--------------------------- 3第三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内部交易记录的要求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投资指令应当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后,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 (二)风险控制部门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 (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一)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防止档案袋归档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 (二)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 (一)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私募基金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模版

[*]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基金业务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第二条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第三条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电子直连、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托管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细则

公司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材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交易遵循如下原则: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投资指令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员工发现投资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合规部及合规总监报告; (三)实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四)确保有效、及时记录每一交易,并及时核对存档保管; (五)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总经理、投资经理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 (二)合规总监或合规部的审核确认函; (三)投资部交易员工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档案袋中归档保存。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电子版交易记录。每一交易指令应对应一文件夹。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灭失。 第五条交易记录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交易概况表除按项目立卷外,还应作为独立资料统一立卷。 第六条投资部应当做好交易记录文件的日常整理工作,于不同项目结束后的五日内将交易记录档案移交行政人事部归档。 第七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 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0年。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本细则的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执行董事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本细则经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公司 年月日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合同协议书范本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开展或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三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行为准则 第五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

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十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或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 3、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6、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集团内部交易定价程序及结算程序

集团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内部交易结算,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由于内部经济往来而发生的交易事项的结算,包括产品交易、劳务交易、资金往来等交易事项结算。 第二章产品交易结算程序 第三条内部产品交易系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物资、材料、产品、半成品、零部件、燃动费的购销活动。 第四条集团内部产品交易均须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会签审批按各公司权限审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内部产品交易结算程序 (一)销货方开具商品出库单、发放商品。购货方指定专人负责出货凭证的确认;(二)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发票; (三)购货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逾期未付的应按迟付天数交付滞纳金。 (四)购货双方必须建立健全业务台账及往来明细账,定期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条集团内部产品定价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法: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加上当期平均销售利润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第三章劳务交易结算程序 第七条集团内部劳务交易是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加工、运输及服务活动。 第八条劳务交易结算程序 (一)供销双方签订劳务服务合同; (二)劳务方依据协议提供服务,并开具结算单; (三)劳务方开具发票结算; (四)接受劳务方履约付款。 第九条集团内部劳务价格等同一般客户。 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程序 第十条集团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程序 (一)借款方财务部提出付款申请,注明所借款项的确切用途、还款时间; (二)借款方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 (三)依据《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报集团领导审批; (四)借款方到期偿还借款。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借款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财务管理部。

员工内部交易制度

《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4、资产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