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案例分析题
1、我出口某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规定为麻袋装,但到了装船时发现麻袋装的只有450公吨,其余50公吨只好以塑料袋的充抵。问这样做妥当吗?
答:包装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交易条款之一,随意将包装要求更改了,就属于违约,买方有权提出索赔。作为卖方在履行合同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实现检查好所备货物,如有差错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首先应立即进行修补或更正,如时间来不及了,也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争取客户同意。如客户不同意,我方再作打算。不至于货物已经出运,造成被动局面难以收拾。
2、我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为纸箱装,每箱30听,共80箱,但我发货时改为每箱24听,共100箱,总量相等。问这样做妥当吗?
答:不妥,违反交易条件
3、我与中东某国商人凭规格成交出口货物一批,签订合同后的第三天我向对方寄出货样,并声明“所交货物与样品基本一致”,一月后向对方发货,货到后,外商来电称:“货物与样品品质相差10%”,并出具当地检验机构证明,要求我方降价10%。请对此案做一分析。
答:我方应承担责任;为此既凭样又凭规格的交易,对降价要求应予以考虑。
4、我凭规格向西德出口一批大麻。我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成交后又电告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国外后,买方提出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并要求赔偿损失,问我应否赔偿?
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然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索赔的权利;买家出具品质比样品不符,虽然不符合实情,买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
5、我出口冷冻鸭一批,合同规定需按伊斯兰教方法宰,但我用的是先进的“钳杀法”结果货到国外遭拒收,问其原因何在并应如何处理?
答:此案例中,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但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但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显然,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究其原因,是不了解国外市场的情况,不熟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章法令、民情习俗。具体到本案例冻鸭一事,我方应抓紧办理退货,并设法转售其他市场,这样可减少一些损失。
6、我出口白砂糖一批,合同规定质量以96°旋光度为标准,每低于1°按FOB售价折让1.5%,不够 1°时按比例计算,若低于93°,买方有权拒收,问这样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答:这样的品质条款只对买方单方面有利。设若货物高于96°时,则对卖方并无任何补偿,故理应增加“如超过96°时每超过1°溢价百分之若干”的内容,始才对双方有利,故在签订品质挑款时切勿忽视这类问题。
7、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自行车3000辆,合同规定黑色、墨绿色、湖蓝色各1000辆不准分批装运,发运时才发现墨绿色的库存仅有950辆,于是便以黑色车50辆顶替,问这样有无问题?
答:我方采用黑色自行车顶替墨绿色的,可能会导致对方拒绝收并提出索赔因为货物颜色属于货物规格,根据《公约》规定,若卖方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约,受到损害的对方不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提出索赔。
8、某公司对外出口红枣一批,合同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均规定为三级品,发货时方知三级红枣已无库存,便以二级品顶替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答:不妥,买方可以此拒收货物。
9、我进口特种钢板50公吨,合同规定6尺,7尺,8尺,9尺,10尺五种尺寸平均搭配,但来货全为6尺一种规格,问我应如何处理?
答: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10、某公司向日本出品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有1500箱,合24.9公吨,货到国外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为20公斤,合30公吨,海关认为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分析:
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海关认为走私,没收货物。
11、我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噶,国外开来信用证未明确是否可以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至坦噶无直达船。问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
答:否。UCP500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转船的也可以转船
12、某年我与伊朗一位中间商成交尼龙线一批,该商品是以销定产,故我成交后立即安排生产,但一直不见开来信用证,经我方催问,对方称:须更换规格方面开证。这时货已备妥,问我应吸取什么教训并应如何处理?
答:应先付部分定金。合同中规定合理的时间间隔
13、一位加拿大商人欲以每公吨800加元魁北克,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购我某商品。问对此条件应如何考虑并应如何答复?
答:魁北克冬季冰冻,无法航行
14、我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买方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分别在大连、新港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问这是否违约?能否议付?
答:(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15、我对日本按CFR价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3/4 月装运,买方开来信用证也是“ShipmenT during March/April 2001”, 但我在租船订舱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2到3次装运,问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
答:不需要。可分批装运
16、我出口羊毛600公吨,合同规定3至5月份内分批装运。后买方开来信用证要求:“ShipmenT during March/May , FirsT ShipmenT 100 M/T ,second ayment 200 M/T ,Third ayment 300 M/T ”。结果我于3月份装300M/T,4月份装300M/T。问这样做有无问题?
答:不符合同规定
17、我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ayme ayment 200 c/s Commence From April ”,如我于4月装200箱,5月不装,6月、7月份各装运200箱,问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不可。规定为定期分运条款
18、外商按CFR条件出口一批货物,我于9月8日14时以电报通知买方已装FF轮。买方于次日10时收到我装船通知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不料在投保当日的下午5时买方又收到船方电报称:“货轮于9月8日23时着火,货物被焚烧”。问发生上述情况后,保险人可否以货物在投保前已被焚烧而拒赔?
答:根据本例,若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货物发生损失”确实不知情,事后又能对“不知情”这一事情提供确切证据。那么,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赔偿损失。因为根据ICC(A)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保险契约之前。据此,买方可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的遇险情况,并提出索赔。
19、按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装运期为5月份,偿付行为CiTibank New York。4月底公司获悉进口商濒临破产,问遇到此情况应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UCP600规定,即使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开证行在接到符合信用证各项条款的单据后,仍应负责付款。据此,出口公司应抓紧于5月23日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以防开证行挑剔,然后向中行办理议付,由中行向美国花旗银行索偿,这样可以顺利收汇,货物也不至于积压,如开证行不是著名银行,且资信欠佳,在进口濒临倒闭的情况下,不宜急于发货,为慎重起见,可以观望。
20、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装船,后买方开来信用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随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美商回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1个月。我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其理由安在?
分析:根据UCP600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由此可见,如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避开开证行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无效,当然议付行不与议付,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正,应先给开证人同意后再给开证行再又开证行统治受益人发出修改同志,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信用证,也应先给开证行然后又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功,如受益人不同意,所修改内容应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否则被认为默认。
21、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对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
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的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没作此规定,欠周到。2、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8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到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到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报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却对此未提。5、收到信用证后应该要认真的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疏忽大意。
22、有出口货款一笔,请银行按D/P即期托收,在托收申请书中我方没有增加银行责任,该项托收货款后遭买方拒付,银行随即告知我方。时隔数周,我方方向银行交代货物处理办法,此时货物已有部分被盗,我方认为银行没有保管好货物,并要求赔偿,银行断然拒绝。请分析。
答:银行办理D/P本来就不承担货物监管责任的,只不过起单据传递作用,对方客户不愿意付款,银行告之客户后,等待客户提供单据处理方法,一般要么退单,要么减价.如果退单,银行只要能把原来交来的全套单据退给客户就行了,银行对于货物不做保管,只保管单据.托收还是
要看对方客户信用的.
DP的风险在哪:
1、货权的风险,有可能船公司或国外代收行放单,这个责任可以追国外代收行或船公司,但人家不理你,你有啥办法?
2、拒收的风险,买方拒绝提货,并要求降价或要求放单。如果不降价,可能你损失更大,这样出口商就很被动
3、货物拉回来的风险,有些国家退货的话是必须要买家出书面同意文件,它不出,导致你没办法拉回来,然后它等海关拍卖。
23、1993年我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船只好绕好望角,以至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这时英镑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或少交货)外,还要求我赔偿其仓储费,问我应如何处理?
答:不可抗力,英镑贬值是交易中正常风险
24、某年9月意大利商人售给英国商人一批蚕豆,合同规定10月交货,不料意政府于当年10月20日宣布禁止蚕豆出口,自宣布日起10日后生效执行,意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解约,问此说法可否成立?
答:不合理。原因如下:
在本案中,意大利的出口商希望通过不可抗力的原因来免除自身的责任。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在这里意大利的出口商是不能通过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的理由的。合同规定出口商应该在10月份交货,但出口商始终未交货。而且,政府颁布禁令是给予宽限期的,在这10天的宽限
期内,出口商完成可以交付货物,不是一种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因此,并不构成不可抗力的要件
25、某年我与外商签订一批进口化肥合同,后来外商因其生产花肥的两个工厂之一遭受水灾,这时正值国际市场上的化肥价格上涨,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理由要求解约,问我应如何对待此问题?
答:允许对方推迟履约或部分履约
26、10月我国某外贸公司同外商签订了一项农产品合同,交货其为当年12月,由于同年7,8月间产区遭受旱灾,农产品无收,出口人不能依约交货,于是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问该项要求能否成立?
答:不成立。因为突然灾害是发生在签约之前
27、我某批货物达到对方港口后,经检验部分霉变,买方向我方提供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并要求索赔贷款的30%,同时买方将霉变货销毁,并将剩余合格货出售给其他商人,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我方可拒赔,买方对卖方的侵权行为。买方应对货物进行保全,而买方却将霉变货物销毁、变卖
28、1991年夏季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是“太湖大米”,“在FF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合同”,“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如何向外方提出免责要求。
答:①对于"太湖大米",属于重灾区,解除合同。
②"在××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合同"要看仓库是否遭洪水浸泡。
③"中国大米"不可免责,必须履行合同
29、沈阳某进出口公司于1990年10月3日对外报价如下:“FF公司:可供中国东北大豆5,000吨,散装,每吨300美元FOB上海,11、12月份两次平均装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10月30日复到我方有效。”问:(1)该报盘是否为有约束力的发盘?(2)按一般原则,对出口方来说,这一报价哪些内容不尽合理?
答:1、发盘就是要约,接盘就是承诺。发盘是否具有约束力,三个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c、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
此处b和c明显可判断,主要看a项,即看其内容是否具备我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法规定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所以这个发盘其实已经够具体了。是一个有约束力的发盘。
2、fob上海不合理,东北的公司把上海作为装运港,意味着freight cost又得增加很多11、12月份两次平均装出:出口的时候尽量做到一次完毕,可以省去很多出口方面的成本,除非不能及时备货。而且FOB是买方找船,卖方怎么又能保证货的装载期和船的受载期恰恰是在这两个月保持一致?
3、从大的原则方面来讲,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采用CIF术语比FOB术语更有利于本国船企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卖方能够更加有效的跟踪船舶和索赔,因为都是在自己地盘上的东东嘛。应该够专业了。有不足之处恳请高人指正。呵呵
30、我向海湾某港口出口冻羊肉类20公吨,每公吨FOB价值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
增减10%。国外按时来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我按规定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问出口单位有无补救办法?
答:做信用证的话,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上的条款履行。如果一个条款在合同上写了,但是信用证上如果没写,这个条款对你来说,就是无效的。如果你的信用证上确实没写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那建议你如下操作:1、跟客人联系,说明情况。按照单证不符点的处理方法,还是把生意做成。2、联系货代,做好将产品运回的准备。
31、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发盘人提供的规定,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人除了列明品质,数量,价格,付款,货期等必要条件外,规定有效期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是否按所提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询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接到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能再定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购买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接到买方撤盘通知后,卖方被迫停止尚未完成的设计与成本核算等工作。对此,你认为卖方能否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这个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即不可撤销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即卖方接受发盘的期限),卖方有理由信赖买方发的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并且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卖方如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限期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则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32、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然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贷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答:我方不应该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因为已申请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且由某外资银行保兑,因此应由保兑银行承担货款
33、我某外贸企业与非洲某商人成交货物一批,到证中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货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了及时收回贷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问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进行评论。
答:我方的错误:①不能仅凭复电装货②不要贸然接受D/P,T/R的提货要求,因为这种方式比信用证风险大③改证通知应及时④未及时备货
3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成套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
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是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转运为由单方面宣布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如此处理不恰当。应吸取教训:①合同应规定具体开证日期②对方单方面撤销合同不合法,我方作为卖方,在不能按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应给予合理时间,而无权撤销合同。我方更不应就此作罢
35、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 PAID”,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答:港商这样做为了省下从香港将货物运往韩国的运费。我方应另收运费
36、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协议,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陈旧使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上“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我方这样做不正确。一切损失均应由船公司负责赔偿。我方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而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行驶,结果耽误了时间,造成损失。我方是毫不知情
37、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公司不应理赔。因为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38、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吸取教训:①与新客户签订合同,采用信用证方式,应申请保兑行②审单时要仔细,开证行审核无误,我方应再审③采用CFR贸易术语,我方应自负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我方应自己投保
39、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复电:“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以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答:外商若同意,这项交易就能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的复电对发盘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不能视为接受,而应视为新的发盘,而对方无反应,则表示对方不接受。随即我方3月25日去电也是一个新的发盘,所以应由外商决定是否接受
40、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 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 s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物。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可根据近因原因。即看发生灭失的最近原则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在,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41、某国A公司与我方B公司洽谈一笔交易,其他条款均已取得一致意见,对支付条款我方坚持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对方坚持D/P即期,为达成交易,对方各做让步,最后以L/C即期与D/P即期各50%订约。试问货物出运后货运单据和汇票如何处理?
答:我方在银行申请开证,同时开汇票,寄至国外,要求付款
42、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年4—9月份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人何依据?
答:①在倒签提单时将必不可少的测温证书遗忘,填写了实际日期②8月份一个月连续装运了两批货。开证行拒付是因为审单后发现单单不一致
43、奥地利商人向中国出口化工原材料一批,价格条件为CIF天津,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1991年由于海湾事件,石油价格暴涨,奥商成本增加28%,便向中方提出,要求提高出口价,否则拒绝交货,因为,可作为不可抗力处理。问中方如何办?
答:不能照接受:因(1)这应属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2)中方不同意提价,应坚持对方履行合同。
44、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国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
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45、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试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答:A商违约,应当负责赔偿。(1)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
46、澳大利亚某商是与我来往多年的棉布商,某日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所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方应如何答复?
答:此案与我无关,应当拒绝赔偿。理由:(1)该商已将我交付的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了对我货物的接受。凡已接受货物,买方就丧失了退货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2)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47、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10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状),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即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词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额,对方不允许,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对此索赔案我应不应受理?试问对方各有什么漏洞?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误装了一部分乌皮鸡,价值是千余元)
答:(1)我方的漏洞和处理失当:没有及时发现对方证件存在问题,既未直接提出拒赔,也未提出复验,第一次复函就同对方讨价还价,说明我方已默认理亏,授人以柄,实际上等于已接受了对方的索赔,只是对索赔金额有争议,所以虽时隔一年,也不能以时隔已久为由,推托不管。(2)对方的漏洞是:商检证不完整,缺乏证据效力。鸟皮鸡呈黑色,黑色不能说明变质。商检证上没有变质货物的批号,没有注明商品变质究竟有多少,既无实际数,又无比例数,说明对方提出的索赔金额是无根据的。对方所提供的商品变质化验证书是根据零售商店的送检商品做出的。这个证书不合法,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易腐商品的检验一般应在海关仓内进行。由零售商送检商品,说明此批货买方已接受并发售给各零售店,出口的一方当然对品质不能负责,食物变质既可能在当地运输途中造成,也可通由零售商的储存而引起。(3)一年后,对方派代表来京交涉时,我们应向其表示愿意合理解决此案,因为我们不能否认一年前给对方讨价还价的信的内容。同时,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将混装乌皮鸡的事告诉对
方,并说明此鸡是特殊品种,色黑并非变质。由于我方事前未征得对方同意而装了少量乌皮鸡。对此我方是有责任的,我们可承担乌皮鸡引起的损失。(4)因时隔一年,食品已不存在,对方无法重新补出证件,我方可抓住对方证件的漏洞,摆事实,讲道理,使之无言而退,这样,既能减少我经济损失,又能保全我政治信誉。
48、某国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
答:(1)进口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卖方已投保一切险。(2)向卖方索赔,因为货物外情况良好,箱内货物短缺,并已有清洁提单,说明是由于卖方货物出厂时造成的,属于原装数量不足。
49、W国公司与X国商人签订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X国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运至某港通知Y国商人。货到目的港后,经Y国卫生检疫部门抽样化验发现霉菌含量超过该国标准,决定禁止在Y国销售并建议就地销毁。Y国商人电告X国商人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W国公司应如何处理?
50、某公司向匈牙利出口水果一批,支付方法为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即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元。问中方应如何办?
答:(1)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中方违约;(2)如属于中方违约,刚应分清是否属于根本违约还是非根本违约;(3)如不属根本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及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4)如属于根本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如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5)本案短重10%,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不符合同,中方有一定责任,可按上述第(3)点来处理。
51、澳大利亚商人签订小麦进口合同200万吨,交货期为某年5月份,但澳大利亚在交货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麦产区欠收20%,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澳商提出推迟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
答:中方可以同意澳商部分履约。因为存在部分不可抗力。(1)澳方实际是以不可抗力为由在要求推迟履行合同,故关键要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2)从情况分析,尚构不成不可抗力,况且小麦为种类货物,澳方如不能供应可从它国购入交货,不能因世界市场价格上涨,而拒绝这样做;(3)中方应坚持澳方按合同履约,否则要求损害赔偿。
52、某国从阿根迁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后,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
答:(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阿均为《公约》缔约国);(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它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
53、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中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问中方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该仪器须领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不是在订约后出现的,日方在订约前理应知道这一法律要求,它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就本案具体情况来说,不能构成不可抗力;(2)在CIF条件下,申领出口许可证是卖方的义务,卖方对未能领到许可证应承担责任;(3)故中方应坚持日方负责损害赔偿的责任。
54、某外贸企业对美方发盘销售我原从非洲进口的货物,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表示接受,但要求提供货物产自中国的原产地证书,我方因该产品非我国所产,故复电拒绝,因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对方答复已对发盘内容作了增改,而且我方已复电拒绝,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55、某公司向外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议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做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批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答:合理。因为开证行只需认真审单,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可进行议付,而对于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银行不介入。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56、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1000公吨,单价200美元/公吨,准许10%的数量机动幅度。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200000美元,数量1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1050公吨。问我方能否安全收汇?
答:按照信用证里面的短溢装条款百分比来定,一般是5% 2. 可能造成不符点的收费 3. 溢装的部分收不到金额如果有数量有大约字样则有10% 的区间。总体收汇还是安全的
不能,因为单证不符!
我方不能安全收汇。因为《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中的大豆可以允许增减5%,即100公吨,我方发货2100公吨,但总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会拒付。
57、2001年9月,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共25公吨,合同规定,该批货物装了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公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因此,此批货物实际装了30公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装了24.9公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公吨计算,白送5100千克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
问:造成我方损失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日本海关认为我方有帮助客户偷税的嫌疑?
答: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58、我某公司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某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货款。我出口公司于8月31日将货物运至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方立即向印度买方发去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货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等有关单据送至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度商人前来收取单据并电汇货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格下跌,印度商人以我方交货延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我方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双方争执不下。
问:我出口企业交货是否延迟?买方应否付款?为什么?
分析:我方没有交货延迟,买方应付款。因为:1、FCA为货交承运人术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如期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交货后,即可凭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本案例中,我方按期把货物运至机场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完成了交货义务。印商应向我方付款,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59、2001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5月15日在青岛港装船。船方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专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同时出具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经过一个月航行载货船到达马塞港,收货人发现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已赔付20万元的损失,但T 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拒绝偿还余下的10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争执。
问:凭清洁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承运人与卖方面临着什么隐含风险?
答: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规定:已装提单上所作的记载内容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向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最终责任。在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船方明知货物在装船时有部分货箱破碎,与提单记载不符,但为了眼前的利益凭卖方的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因而他面临着收货人直接向其提出赔偿的风险。另外,签发保函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承运人还面临向出具保函的卖方追偿而得不到补偿时无法向法院起诉的风险,同时也丧失了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其责任的权利。对卖方而言,如果不能拿到承运人签发的已清洁提单,将无法结汇。为能按时得到贷款,卖方通过签发清洁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取得一时的利益,并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实质上卖方也面临着巨大风险,如:承运人管货责任心减低,货损扩大;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
60、日本某公司拟从我国进口某冷冻海产品,签约前日方有关人员在我国某出口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先后到甲、乙和丙三个产地看货,最终决定购买丙地产品,双方即在丙地谈判
成交,并签署书面确认书。该确认书上列明货物的规格,但未表明“凭样品买卖”。而日方签约后提出在丙地货物中抽样并封样,并未遭中方反对。不久,中方收到买方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经审证无误后即办理备货、报验,并取得商检合格证书。装船前,日方派人对装运货物用所封样品加以对照,结论是货物不一致,不准许装船。日方声称卖方违反品质担保,提出保留索赔权利。而中方则认为货物已经商检部门检验并认可,日方无权拒收货物。
试分析:(1)中日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争议?
(2)从该案例中可得到什么教训?
61、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分析:风险的划分不同,FOB船舷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知识点:
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的CFR、CIF、CPT、CIP合同,可由卖方于实际装运货物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任意选定装运港或装运地;
◆凡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即由买方选派接运船舶或指定承运人的FAS、 FOB、FCA 合同,则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前的一段适当的时间,或者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将选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凭以办理派船接运或指定承运人等事宜。(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保险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均需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
◆FAS、FOB、CFR、CIF、 DES、DEQ合同中,一般应规定港口;
◆在FCA、CPT、CIP、DDU、DDP合同中,则可规定内陆地点;
◆目的港或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62、我某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国家。正好该国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何种教训?
答:出口企业与中间商没有对何时支付佣金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为,佣金一般在出口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另行支付给中间商。但为了防止误解,对佣金在全部货款收妥后才予以支付的做法,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应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中间商可能在买卖双方交易达成后,即要求支付佣金。这样,以后合同能否得到履行,货款能否按时支付,就缺乏中间商的保证。
6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CIF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因为提单上只写进口商名称,而没有写明其详细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提货,只好将该批货物运回原地,但因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被海水浸湿。货返原地后,我方公司未将货物卸下,在提单上补写上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往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返原地,我方公司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调研后,对我方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
试问:保险公司为何拒绝索赔,理由何在?
答: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64、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何在?
要点评析: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
65、中方某公司甲与某外商乙7月10日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由甲向乙出口总值为150000新加坡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甲,收到乙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甲于装船前又收到乙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书,其中要求甲于8月15日以前装运。由于甲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临时变动手续繁杂,甲对修改书未予置理,而按原证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又将全套单据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以装运期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析:开证行有否理由拒付?
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甲于装船前又收到乙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书,没有理会,这就有理由让开证行认为这是默示的同意乙公司的修改信用证条款,在惯例中规定,如果信用证要修改那么进口人要通知发证行修改后给出口人,出口人对修改中条款有一条不满意想拒绝则要全部拒绝,若接受则全部接受,如果没有明确做出回答那么就表示默示的拒绝。银行只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规定8月15日以前装运``而甲又8月25日装运所以就提单而言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有理由拒付。
66、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但以卖方先期提供其金额为价金10%的信用证为条件。卖方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出备用信用证,但买方未能如约开立令卖方满意的信用证,卖方因而拒绝交货。买方根据备用信用证向银行要求付款。卖方以不交货是由于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并上诉法院要求颁布不准开证行付款的禁令。
问:你认为开证银行与法官应如何处理?并申述理由。
要点评析:法院不能颁布禁令,开证行应该付款。因为备用信用证也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未能如期履约的单据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本案中卖方未能按照规定发运货物,符合备用证使用的条件,因此卖方不能以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至于买方开来信用证不符合要求致使卖方无法装运货物,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解决。
67、某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UCP5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开证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请对此案进行评论。
答:参阅UCP500第三、四条,第十条D款
第三条:a。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付议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征之间与收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B。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之间的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
第四条:单据与货物/服务/履约行为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面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但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履约行为。
68、公司甲与乙商人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一切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当分批供货,每月交货1000打。”当卖方按合同的规定交付第一批1000打后,买方乙通知卖方公司甲,要求对原订规格略加修改,否则将拒收货物。卖方公司甲按乙商人的此项口头通知,按修改后的规格交付了第2、3、4、5批货物,买方也照收无误,并交付了货款。当卖方公司甲交付第6批货物时,买方乙拒绝收货,并要求公司甲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交货。事后双方对此发生争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从本例实际情况看,AB之间的合同是书面做出的,而且合同明确指出:“一切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因此,在该合同下的任何修改或废止,均以书面做出,否则无效,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
但本例的情况较特殊,买方B首先用口头形式提出修改合同的规格,作为卖方A本应坚持合同的规定,要求B用书面形式提出,但买方出于对买方的信任,接受了买方的口头修改合同,从第二批货物开始,对其规格按买方所谓要求略加修改,但卖方交付第六批货物时,买方拒绝收货,而坚持按合同的规格交货。如完全按法律的规定,买房是完全有理由拒绝的。但如果按实事求是的观点来分析,买方违约在先,同时卖方交付的第二、三、四、五批货物均已接受,并付清了款项,因此,买方无权拒收按其口头修改合同的规格而产生的货物,以至于以后的各批货物则应严格按书面合同的规定交货。
69、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装运200万米,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金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准许分批”切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即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答:我方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应在7月至12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万米。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
70、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下跌,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了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催开信用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即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
试分析: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当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是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外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我放不能就此作罢。
71、2001年8月,我某出口X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X公司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的损失,事后X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X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发生的损失必须是所保险别承保责任范围之内的损失;索赔人应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索赔人必须享有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可保利益不仅指被保险货物本身,而且指被保险人对被被保险货物所具有的权益。如果被保险货物受损,但被保险人未受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则不具备可保利益。对货物拥有所有权的人一般对该货物有可保利益,但国际货物买卖要经过许多环节,如FOB合同,在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风险由卖方负责,此时卖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如卖方凭提单,发票等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了押汇,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办理押汇的银行控制货运单据,对该货物拥有可保利益;如买方已付款赎单,则对货物有可保利益的只能是买方。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和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可见,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卖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
本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拥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的持有人,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其索赔。
72、2001年,我某进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签订后,在装运前,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货运到科威特卸货后,存进码头仓库。在存进码头仓库的第三天被炮弹击中,货物全部灭失。
问:此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吗?为什么?
答:一切险包括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里不包括战争险,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
73、有一批货物已经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5月3日在海面上遇到暴风雨的袭击,该货物受到了部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美元,该海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在处理过程中,又遭到暴风雨袭击,货物损失价值为2000美
元。
问:保险公司对两次损失是否都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是。因为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了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的全、部分损失(指途中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和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由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指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
所以,赔偿金额不超过损失方货物受损金额。即1000+2000=3000美元。
74、我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aFTer 90 days付款,并通过它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试问:日方为什么提出此项要求?
答:日方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同时日商指定A银行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进而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75、我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成交一批货物,双方洽谈时,收付方式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后外商要求改为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
问:我方能否答应?为什么?
分析指导:
不能答应。D/P 30天是进口人见票后先承兑,等30天到期时付清货款才能取得货权单据。而D/A 30天是进口人见票承兑后即可取得货权单据。两者都有遭进口人拒付的风险,但前者如遭拒付,货权单据还在出口人手中;而后者起货权单据早已被进口人取走,这是出口人将货款两空。故后者较前者风险更大。
76、我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托收。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目的地后,适逢行市上涨,于是付款人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得单证。货物出售后买方倒闭。
问:我方于汇票到期时还能收回货款吗?
答:A公司可以收回货款。
D/P远期情况下,买方向代收行借单提货,事后买方不能付款赎单的风险由代收行承担,代收行必须支付货款给卖方。
77、某外贸公司与一美商洽谈一笔交易。我方2001年4月7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4月12日复到有效。该电报发盘于4月9日到达美方。对方于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于4月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未予理睬,将货又售予另一客户。日后美商坚持合同成立,要我方发货。
请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根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据情况表明对方的电报接受是因为邮寄原因而逾期,因为邮寄原因而逾期,且我方在收到该电文时并未及时向对方表示该接受因逾期而失效,方表示该接受因逾期而失效,所以应为有效的接受,所以应为有效的接受,双方的合同成立,我方应履约。合同成立,我方应履约。
78、A在茶楼与朋友饮搽,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5公吨,按每公吨8万港元出售。B在旁边听到了A的谈话。第二天,B按上述条件向A表示愿意以A的条件购买这5公吨兔毛。
问:在上述情况下、A、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A与B之间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原因是:
(1)本例中,即使A当时发出的是实盘,但B不是该项发盘的受盘人,因此B接受该项发盘是无效的。
(2)一项发盘必须传达给受盘人始能生效。本例中,A是向他的朋友发盘,并没有传达给B,B是从旁听来的,因此该项发盘对B是不发生效力的。
(3)本例中,如A愿意与B订立合同,那么B做出的接受虽不是有效接受,但可视为B 向A 做出的发盘,A 可以对该发盘做出有效接受。只有这样,A、B之间的合同才能合法、有效地成立。
79、我某公司出口玉米500公吨,信用证中规定:“CI F墨尔本,2001年9月30日前从上海发运货物,不准分批和转运。”由于货源紧张,到9月20日我公司只能提供450公吨,而该月下旬无通往墨尔本的班轮,于是该公司只好在9月29日发运450公吨。此船离港后,该公司又设法在福州买到50公吨玉米,于是又联系船方请其9月25日到达福州时再装50公吨。因此,我方取得了两套提单。当我方持单据到银行仪付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违反了信用证中不准分批的规定,单证不符。经联系买方,买方坚持同样理由。最后我方只好降价30%才收回了货款。
问:我公司是否应该降价?为什么?
80、我国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马口铁一批,价值50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A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通知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核认为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便及时对外付了款。货到后,A公司发现集装箱内全是铁桶,而铁桶内全是污水,根本没有马口铁。
问:A公司在此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试问:(1)开证银行是否应该向外付款?(2)A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1)开证银行应该对外付款。因为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仅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出单人的信用概不负责。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2)由于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对货物、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出单人的信用概不负责,因此存在单据诈骗、货物不符合合同等风险。作为进口方的A公司应认真调查卖方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并应及时掌握货物的情况,采取检验等措施确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
81、我国多次以补偿贸易方式从日本进口渔轮,用直接鱼品偿付渔轮进口价款。某省外贸公司曾进口一艘渔轮,其具体做法是先出口鱼品积存外汇,在达到一定金额后,即用以购买新渔轮。该公司把这种做法报请主管机关给予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遭到拒绝。
问:(1)该外贸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补偿贸易方式成立的条件?为什么?
(1)该公司如按补偿贸易方式去做此笔业务,应如何去做?
答:分析:因为补偿贸易要提前审批,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意后,才能进口渔船,先不付汇,而是后面给鱼品;前面的操作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操作规定,所以会拒绝。
因此,该公司的做法为两笔独立的贸易:出口鱼品,进口渔轮,不属于补偿贸易。补偿贸易以设备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信贷为前提,只能是先进口设备,后补偿产品。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第一节托收规则 第二节信用证 【案例1 】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法律问题】 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2.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3.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 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2 】 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1.中国稀土出口配额案例分析 2.欧美荷尔蒙牛肉案 3.中美汇率战 4.英特尔反垄断案 5.美对华薄棉纸反规避调查案 6.中国代工模式分析—满城风雨富士康 7.转基因产品引发的贸易争端 8.王致和商标侵权案 9.黑龙江省猪肉出口成功规避绿色壁垒案例 10.黑龙江省猪肉出口 11.WTO经典案例:欧盟强征IT产品税 12.委内瑞拉外汇管制案例 13.中国-欧盟打火机安全装置案 14.欧盟对我国鞋类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案例分析 15.中美清洁能源之争分析 16.中俄过贸易中有关“灰色清关”的案例分析 17.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18.中国间谍门——力拓案 19.中国首例农产品反补贴案——对美白羽肉鸡案 20.GATS第一案——美国赌博案 21.企业社会责任保护案-迪斯尼代工工厂被取消供应商资格案例 22.中国石蜡蜡烛反规避案 23.中美轮胎特保案例调查 24.中外技术贸易案例--玻璃技术引进中的问题 25.中国在WTO的第一起被诉案件---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 26.ETS诉新东方侵权案 27.一场“三败俱伤”的纠纷案-中国劳务输出案例 28.美对华最大制裁案美对华最大制裁案 29.从“冻虾”事件看绿色壁垒 30.力拓间谍案与中国铁矿石贸易 31.中国出口贸易战——我国稀有金属路在何方? 32.我国技术引进案例---液晶面板引进热 33.欧盟进口香蕉案 34.中国钢管再遭调查案例 35.加拿大对我国烧烤架反补贴案 36.加拿大对华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案例 37.中国彩电对美倾销案 38.美泰公司召回产品案 39.从外部规模经济视角解读义乌模式 40.美国对华铜版纸反倾销案例
第六章国际结算 [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案例分析: 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分析: 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 第四章案例一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每箱重量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4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计算方法 (1) 查阅货物分级表。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 443*2.5=1,107.5(港元) (4)附加运费为: 1,107.5*(40%+10%)=553.75(港元) (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1,107.50+553.75=1,661.25(港元) 例2: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 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 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 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 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 解题 W=25公斤=0·025运费吨 M=0·49?0·32?0·19=0·029792运费吨 因为M>W ,所以采用M计费 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运费吨 =60 ?(1+5%+10%)?(200 ?0·029792) =60 ?115% ?5·9584 =411(美元) 答:200箱应付运费411美元。 案例1 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S Commence from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三:Levi Strauss Facing Business Challenges at Levi Strauss Can a company be socially responsible and successful? Levi Strauss & Company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Bob Hass had some problems on his hands. After taking over leadership of the world-famous blue-jeans maker in 1984, Haas had worked hard to revitalize the company's long-standing commitment to ethical and socially responsible behavior. However,changes in consumer tastes and stiff competition from rival clothing manufacturers were hitting the company hard on all sides. In order to remain competitive, Hass would have to make some tough decisions that could threaten the company's principles. The original Mr. Levi Strauss had a simple business mission—make and sell quality work pants for San Francisco's gold-rush miners. However, Strauss also demonstrated a strong social conscience and commitment to employees early on. During the Great Depression , workers were paid to lay a new floor in the factory until business picked up. By the 1960s, the company had become a vocal advocate for racial integration and a leader in corporate diversity programs. However, by the time Bob Haas (great-great-grand-nephew of Levi Strauss) took over in 1984, the company seemed to have lost its social conscience. Levi's had expanded aggressively into product lines that were ultimately unprofitable. The company was bloated , profits were falling, and management was more concerned with numbers than with values. Haas believed that public shareholders and stock analysts had blurred the company's vision by demanding short-term profit gains over long-term goals. So with the help of friends and family, Haas bought up the remaining public stock and set out to turn the company around. Haas began to streamline the company, which meant taking the painful step of cutting the work force by a third. To reward and motivate those who remained, he developed an aspirations statement with companywide goals based on ethics,diversity, environmental stewardship , teamwork, trust, and openness. He backed up his statement by training employees in leadership, diversity, and ethical decision making and also by linking employee compensation to performance in these areas. “A company's values —what it stands for, what its people believe in—are crucial to its competitive success,” Haas exhorted . “Indeed, values drive the business.” Levi's also spent large sums to reduce the impact of its operations on the environ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any shed unprofitable clothing styles and refocused on traditional jeans and the new casual “Dockers” products. With revitalized company values, soaring staff morale, and revamped product lines, Levi Strauss enjoyed double-digit gains in sales revenues and profits. However, the 1990s brought new crises. First, reports of widespread human rights abuses in some Asian countries led the company to question the ethics of its operations there. Second, Levi's discovered that some of its suppliers in Asia were making Levi's products with child labor. And third, Levi's own failure to spot new clothing trends,modernize its production facilities, and keep retailers happy resulted in declining jeans sales. The situation worsened as new competitors undercut Levi’s pricing by
贸易术语和报价 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 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 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5.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6.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7.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8.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 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民币730.28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问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9.苏州某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按人民币7.20元兑1美元向外商报价,两日后喜获该外商客户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案例分析 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问: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分析:不合理。 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但其要求如下: 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案例分析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 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 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 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 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 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 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 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 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 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 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 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 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 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 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 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 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 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在我方留存的复样中,也发现生锈,说明我方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生锈了的才是符合卖方要求的 ?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供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表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衫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在合同中没有用品质机动幅度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 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应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大约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4500~5000 ?案例: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后,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合理,把黄豆改成散装,在5%的增减幅度内,则无须降价赔偿 ?《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 【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
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进行合理的报价; ()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此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做不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本案中显然是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故银行可以拒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
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 【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案例4】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
国际贸易计算和案例 第八章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案例分析与业务题 案例分析题1 我方某公司向东南亚某国出口红枣一批,合同规定为三级红枣。卖方交货时发现三级红枣无货,我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用二级红枣代替了三级红枣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照旧”,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1答案 买方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红枣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红枣的价值,但卖方已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 案例分析题2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时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你认为责任在谁?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2答案 责任在卖方,合同和所提交的单据均表明商品是手工制造的书写纸,但经买方检验后却发现有部分程序是机械加工的,属于卖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看样品成交,是说明商品的品质的,本案例中商品名称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违反了品名条款。故责任在卖方。买方可以要求降低价格或取消合同。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第二章货物的质量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案例3]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