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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部队飞行保障安全个人检查-word范文模板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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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飞行保障安全个人检查

篇一:部队个人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部队个人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通过开展四个阶段的安全稳定教育整顿工作,为确保BD安全稳定,坚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总队和部局首长加强队伍建设知安全、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这次安全稳定教育整顿,使我意识到了安全稳定的重要性,首先要从思想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结合当前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日生活制度落实不够好;个人作风懒散,个人意识不强,内务方面不严格自己,训练练方面积极性不强,违背条令条例原则。

没有落实好“五条禁令”和“四个严禁”:个人自身思想意识不够,不知会导致什么后果。

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不扎实:个人文化素质水平较低,学习不认真刻苦,学习态度不明确。

BM意识和DQ观念不强,淡薄:自身要求不严,责任心心不强,意识还不够到位。

自身查摆出的问题整改如下:

一,做到雷厉风行的作风;做到做到严格训练,严格要求自己

二,应认真学习“五条禁令”和“四个严禁”;应组织一些考试有关的内容,来巩固复习。应宣传“五条禁令”和“四个严禁”的危害带来的不良后果,提高自身认识。

三,要认真学习理论知识,深入学习,拓展实际操作训练效果;做到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做到相辅相成的作用;端正学习的态度。

四,增进对BM意识和对DQ的观令;开展一系统关于提高BM意识和对DQ的观念的活动来更好发挥认知作用,提高身意识!

篇二:航空航天答案

1、新文化运动兴起的标志是(C )。

A、李大钊发表《庶民的胜利》

B、“兼容并包”方针的提出

C、陈独秀在上海创办《新青年》

D、鲁迅发表《狂人日记》

2、关于参加中共一大会议代表,下列那一组正确(C)。

A、毛泽东张国焘陈独秀董必武

B、毛泽东刘少奇李大钊王尽美

C、毛泽东何叔衡刘静仁陈潭秋

D、毛泽东李大钊陈独秀李达

3、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第一枪的是(A)。

A、南昌起义

B、秋收起义

C、广州起义

D、平江起义

4、1927年,中国共产党确定开展土地革命和武装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总方针

的会议是(D )。

A、中共六大

B、洛川会议

C、遵义会议

D、八七会议

5、确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历史大事件是(B)。

A、八七会议

B、三湾改编

C、文家市决策

D、井冈山会师

6、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是(A )。

A、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B、鄂豫皖革命根据地

C、闽北革命根据地

D、湘鄂西革

命根据地

7、土地革命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确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的会议是(D )。

A、古田会议

B、遵义会议

C、八七会议

D、瓦窑堡会议

8、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敌后根据地实行的土地政策是(A )。

A、地主减租减息

B、没收地主土地

C、废除封建剥削

D、维持抗战前做法

9、1937年9月,八路军一一五师在(A)伏击日军,取得抗战以来的首次大捷,粉碎了日军不可战争的神话,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的抗战信心。

A、平型关

B、娘子关

C、忻口

D、太原

10、抗日战争时期在国统区公开出版的中共中央机关报是(A )。

A、《新华日报》

B、《挺进报》

C、《大公报》

D、《人民日报》

11、(C)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是中共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

A、中共一大

B、中共六大

C、中共七大

D、中共八大

12、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总方针是(A )。

A、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

B、一切经过统一战线,一切服从统一战线

C、既联合又斗争,以斗争求团结

D、有理、有利、有节

13、从大革命失败后到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所在地的迁移顺序是(B )。

A、武汉———瑞金———上海———延安

B、上海———武汉———瑞金———延安

C、武汉———上海———瑞金———延安

D、上海———广州———武汉———延安

14、解放战争爆发时,国民党军队首先进攻的解放区是(A)。

A、中原解放区

B、陕甘宁解放区

C、山东解放区

D、东北解放区

15、1948年12月30日,毛泽东在为新华社所写的新年献词中发出了(D)的伟大号召。

A、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

B、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

C、新中国万岁

D、将革命进行到底

16、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的决定是在中共(B)上作出的。

A、中共七大

B、中共七届二中全会

C、中共七届三中全会

D、中共七届四中全会

17、第一个同新中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是(B )。

A、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B、苏联

C、印度

D、罗马尼亚

18、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通过并颁布实施是在(C )年。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docx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并可以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 第十二条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

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增强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检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飞行检查,系指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定定义务情况实施有重点的、不定期的突击性现场检查或者暗访调查。 飞行检查是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形式,采取事先不通知、不透露信息、不听取一般性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飞行检查遵循依法、及时、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环节实施的飞行检查活动。 第五条飞行检查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采用异地检查的方式。飞行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参与飞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

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七条飞行检查的重点生产企业是: (一)曾经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有不合格或问题记录的; (三)曾经被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所生产的食品属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 第八条飞行检查应重点关注下列环节: (一)生产环境:是否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场所是否存在杂乱、饲养家畜家禽及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等问题; (二)食品原料: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为原料,是否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原料或掺假掺杂原料;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对照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相关标准,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 (四)回收食品处置:是否存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加工或者使用过期或临近保质期食品再加工等问题; (五)被举报、投诉或反映的问题情况;

局令 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14号) 2015年06月29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 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食[2012]197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07.26 【实施日期】201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7月26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对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一)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三)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四)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XX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XX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

学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内容及标准安全生产规范化安全管理台账企业管理应急预案安全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1.食堂自主经营,不对外承包;严格落实学校食堂月度自查制度,查阅基层监管部门的季度检查情况;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3.积极参加“星级学校食堂”创建活动,各项管理规范,落实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入(出)库登记、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健康查体、规范管理、安全卫生、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   4.食堂布局流程规范,食品采购、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符合要求;  5.严格执行领导陪餐制、周食谱制及食堂开放日制度;   6.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食品采购索证记录和消毒记录、食品留样记录规范; 7.实行大宗物品集中定点采购,杜绝过期、变质、“三无”食品;

8.不得经营“三无”食品和自制食品; 9.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食堂消防用电管理规范,消防设施配备到位;   11.食堂所用燃气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规定,并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12.学校自备水源应定期检查清洗消毒,桶装水、纯净水须有合格证明。  二、食堂卫生 (一)环境和器械卫生 1.厨房整体环境卫生整洁;杀菌、灭蝇、消毒等卫生设施配备齐全,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各种炊事机械有专人负责、专人保养,器械干净,并用专用盖布盖好。冰箱内无血水,东西码放有序,并定期除霜。 3.工作厨台、橱箱及厨房无垃圾死角,无遗留腐烂的菜屑、碎肉。 4.应装置抽油烟机,并定时清理油垢。   5.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躲藏或出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14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最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

最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 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 * 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

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 * 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 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4-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工作流程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工作流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食盐,下同)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的工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处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鲁食药监发〔2014〕49号) 省级年度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飞行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省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的有重点、不定期、突击性的监督检查。 4 工作目的 4.1 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合规情况,排查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2 查阅市县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指导基层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5 工作流程 5.1 工作流程图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流程图见附录A。 5.2 制定飞行检查计划 每年3月底前制定全年飞行检查计划。下列情形作为飞行检查重点: ——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的;

——投诉举报、媒体舆情或其他线索有证据表明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的; ——食品生产者涉嫌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 ——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连续升高或存在不诚信记录的; ——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5.3 确定检查企业 根据飞行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企业名单。 5.4 确定检查人员 检查组应由2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5.5 形成飞行检查方案 5.5.1 飞行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重点、人员分工等事项; 5.5.2 飞行检查方案模板参见附录B; 5.5.3 飞行检查方案电子版提前发检查人员熟悉检查内容。 5.6 现场检查 应包括: ——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 ——根据飞行检查方案开展检查; ——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座谈、查阅资料等; ——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发现问题等情况,采取拍照、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 ——需要现场抽样检验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抽样送检; ——查阅属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参见附录C),由检查组、市县局监管人员、企业签字确认。 5.7 检查结果处理 5.7.1 检查组向企业反馈检查情况,将《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交给企业。 5.7.2 对飞行检查存在问题的,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移交表》(参见附录D),移交属地监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建议依法处置。处置情况原则上30日内反馈省局。 5.7.3 检查结束后5日内,检查组撰写《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报告》。 5.7.4 检查结束后督促属地监管部门跟踪企业整改,调度处置情况。 5.7.5 通报飞行检查结果。 6 档案管理 检查结束后完善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至少包括检查方案、检查过程资料、检查结果等。 7 风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7.1 风险点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飞行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生产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有因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区、市)及设区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者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大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者。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总局食品生产飞行检查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省级食品生产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者。 设区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

对于同一有因事项,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年已经开展飞行检查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飞行检查。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开展的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控、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飞行检查。 第六条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飞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食品生产者商业秘密等。 第二章组织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一)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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