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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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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济】文中对船舶融资租赁进行了概述,分析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金融危机下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的必要性,并据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摘要:文中对船舶融资租赁进行了概述,分析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金融危机下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的必要性,并据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金融危机;船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经济走势与世界航运市场的联系变得越来越紧密。2008年,世界航运业在持续五年大发展之后开始显现出增长的疲态,世界全面爆发的金融危机更使航运业及造船、港口、钢铁、信贷等相关行业受到巨大冲击,投资过热、产能过剩、业务紧缩、融资困难等问题不断凸现出来。作为航运业重要相关产业的船舶工业,是为水上交通等领域提供技术装备,技术、资金、风险、劳动力相对密集的现代综合性产业,对钢铁、化工、轻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其兴衰对国内经济有相当影响,被列入我国十大振兴产业之一。

目前,我国航运业、船舶工业都处在由大到强的关键时期,如何在金融危机继续蔓延之际规避风险,同时进一步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化危机为机遇,在应变中求发展,是我国船舶制造及航运领域的

一个重要命题,针对其进行的理论及方法研究,将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战略意义。

船舶融资租赁是发达国家在相关行业中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在众多船舶融资方式中最具发展力,颇受航运界青睐。目前,我国造船融资方式仍以贷款为主,船舶融资租赁作为我国租赁业一种较为新颖的融资形式和管理方式,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重新审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企业、政府及相关决策部门对它应采取何种对策,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

一、何谓船舶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船舶的特定要求和对造船企业的选择,出资向造船企业购买船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船舶租金的一种融资模式。船舶融资租赁是金融、贸易、租赁相结合的信贷方式,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是一种将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和租船人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模式,涉及船舶制造、航运、金融等多方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船舶所有权归出租人;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且承租人已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船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承租人可以用较少的资金解决营运需要,出租人既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又有较为可靠的债权保障,因此承租双方完全可以实现双赢。

船舶融资租赁将船舶的所有者同使用者分开,满足了有关方的税利要求,但通常要求有一套严格的交易体系,因而只适用于主要通过某种资产的使用而不是交易,获得稳定收入的船东。以往,只有石油公司租用的油轮符合上述要求,而目前航运业中的高收入者,如集装箱船和旅游船都能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在此情况下,资产长期的利用对经营者而言比短期剩余价值更为重要。此外,由于世界船队船舶严重老化使得更新船舶所需的资金量加大,船东急需在资金市场寻求新的融资渠道。因此,船舶融资租赁方式在国际海运市场将更具竞争性。

二、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1981年。经历了初期的快速发展,上世纪90年代的调整与重挫,在1999年以后恢复发展。多数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重组,业务领域向纵深发展,交易额与资产规模都有了较快增长。船舶融资租赁业也在其中蓬勃成长。经过20多年的发展,融资租赁在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通信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等方面作用明显。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融资租赁业不断对外开放,国外金融界、租赁界纷纷涉足发展潜力巨大的中国融资租赁市场。面对国外同行的挑战与竞争,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积极调整市场战略,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2004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中国船舶工业发展政策》,鼓励国内外资本积极投资船舶工业的同时,

在财税上支持船舶融资租赁,对新设立的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自开展业务起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营业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营业额的5 0%征收营业税。

目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有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十几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30家左右和少数几家外商独资租赁公司。此外,我国至少还有4000多家从事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企业,但只有被列入试点范围后才可享受与经批准的融资租赁机构相同的税收政策。总体来看,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已具备了推行的初步条件。

但目前在我国,造船融资仍主要采取贷款的方式,融资渠道不畅通,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并不发达,影响力也不大。制约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因素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1)社会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性质、特征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认知度不高;(2)融资租赁机构在业务和管理方面专业水平较低,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3)政策环境不完善,融资租赁立法相对落后;(4)船舶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如何看待金融危机下的船舶融资租赁发展

据相关资料表明,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航运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贸易量减少、海运需求萎缩、造船企业产能过剩等方面;同时金融机构信贷危机又造成了外部环境的资金紧缺、融资困难等一系列

问题。在此背景下,推进船舶融资租赁深入发展,将为我国船舶、航运业振兴,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手段。

首先,推进船舶融资租赁可以促进社会对相关产业的投资。开展船舶融资租赁的航运企业可以利用货币市场或银行资金开展租赁业务,以减少银行直接对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这有利于银行改变资产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从而拉动信贷规模,加大对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若与财政政策相配合,可以获得国家更多的支持。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充分利用资金、信贷、政府集中采购等杠杆作用,通过融资租赁筹措更多资金,扩大财政政策的倍数效应,加大国家对造船、航运业的扶持和投资力度。我国船舶产业振兴规划中也提出,国有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在建船舶抵押速效与船舶保函银团管理模式的研究力度。银行将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将造船业和航运业捆绑为一个产业链,给予整体支持。成立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通过扩大买方信贷,解决船东融资难题,进而支持造船业的发展。

其次,推进船舶融资租赁可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金融危机下,资金成为船舶、航运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承租人可通过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有效筹资,升级技术、扩大投资。承租人还可通过租赁公司采用国际通行的出售回租方式,将现有船舶变现,解决流动资金短缺、投资股本不足的问题或用来筹措并购资金;对一些遇到暂时性经营困难,履行到期债务可能会影响正常经营或银行贷款的企

业,也可争得租赁公司支持,用出售回租方式筹措还债资金,将贷款债务转为租赁债务,延长还债期限,缓解还债压力。一些中小航运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小、信誉水平普遍不高,很难得到政府和银行的贷款,而且也很难像大的航运企业那样通过发行股票或债权的方式进行融资,所以融资租赁对于它们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另外,船舶金融租赁公司可通过吸收投资机构、船厂、船东一定数量的存款,解决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好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可允许其上市融资或将应收租金作为担保,实现租赁债权证券化,出售给国内投资者,加快资金流转。

另外,推进船舶融资租赁可以提升造船、航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般来说,航运企业的经营状况随着航运淡季和旺季变化而变化,融资租赁租金的支付方式与银行贷款还款方式相比更为灵活,不必定期定量定息偿还,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整,有利于航运企业现金流的充分、合理分配,一定程度上减轻和分散了承租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航运企业通过回租等方式通过金融租赁公司将船舶交给专业公司管理,可以在不丧失船舶使用权的情况下,既分散了风险,又融通了资金,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率和效益。对于船舶制造企业而言,一些大型造船厂往往都留存有一些被市场淘汰的船型,这些船舶的高残值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采用船舶融资租赁的方式可以将这些船舶租给一些中小航运企业经营,这样既盘活了大企业的存量资产,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实现双赢。

四、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的对策和建议

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的管理体系,提高国民的认知程度,支持相关研究,加大对相关产业的投资,打造核心竞争力。具体而言应: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明确融资租赁业定位,规范租赁市场,建立租赁资产登记制度,改善市场信用环境,推进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构建科学全面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对内开放融资租赁业。尽快出台、完善《融资租赁法》,有关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也应配套出台,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同时,尽快出台加速折旧、投资减税的优惠政策,免征回租出售环节中的资产增值税或营业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营业税计税标准。

政府决策部门还应大力倡导融资租赁形式,社会加大对融资租赁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高国民对租赁功能和作用的认知程度,改变企业“重买轻租”的传统观念。

(2)搭建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发挥区位优势和集聚效应

船舶融资租赁涉及到造船、航运、金融等多个领域,需要从国家层面构建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目前,中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各个参与者介入船舶租赁交易程度不同,无论是从知识、资金、经验都无法独自承担日益增长的船舶买造需求。为此,国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专业详细版)

租赁协议书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 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

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租赁船舶 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出卖人、承租人在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RZZL-SFMM201 -00 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年月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小 写:)。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

船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研究

船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研究近年来,在全球金融危机和航运市场普遍低迷的双重压力下,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逆势而上,砥砺前行,全面拓展世界航运市场,为全球航运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有助于造船企业的生产销售。融资租赁这一模式具有独特的“融资+融物”的双重优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直接租赁模式帮助航运企业达到优化升级船舶运力的目的;航运企业也可以借助售后回租模式盘活自身企业的既有存量资产,比如自身所有的船舶;这些属性是租赁行业的独有属性,其他金融业态并不具备。与此同时,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也正逐渐成为船舶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这就给航运业发展带来了契机。 尽管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对于航运业有着促进作用,也让我们看到了全球航运业复苏的希望。但是,总体来看,船舶融资租赁方式在我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同时船舶融资租赁专业化程度非常高,这就使得公司对于人才的要求也是非常高,更倾向于既要懂船舶专业知识,还要精通法律,金融,财务,风险控制等复合化人才,国际航运活动高度的专业性与航运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船舶租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船舶融资租赁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投资行为,造成了船舶租赁在实务操作中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本文在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学习的基础上,通过介绍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发展情况,从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视角出发,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具体流程进行分析,进一步发现识别出租人在船舶融租赁项目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结合对HS租赁公司YUEAN干散货船售后回租项目进行介绍,对项目操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系列出租人风险防控措施的建议,对融资租赁公司操作船舶融资租赁项目进行风险防控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协议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_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岀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开户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岀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岀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岀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岀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岀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岀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 向岀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岀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 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用版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5963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用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融资租赁税收政策.docx

船舶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与税收关系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与表现我国已成为造船大国,手持订单量居世界第一,世界造船中心向中国的转移给我国航运业和船舶金融业提供了机遇。现代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大型船舶的造价日趋昂贵,航运公司非常依赖金融市场的融资,而船舶融资租赁为船东融资提供了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效果,金融与产业资本有效结合的方式,融合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在我国现阶段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在融资总量的占比已经仅次于银行信贷。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后开始船舶融资租赁的尝试,20XX年XX金海岸股份公司与长江水运签署了总价达1亿多元人民币、标的物为20条船舶的融资租赁合同。20XX年的金融危机影响船舶业发展,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在欧洲陷入低谷,亚洲市场却得以发展,据统计,中国资本约占国际船舶融资市场份额的四分之一。船舶融资租赁表现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从船厂购买船舶,出租人通常是银行或者融资租赁机构,租约采用光租的形式,租期一般比较长,承租人对船舶享有完全的控制,但船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可以享有的税收优惠会通过租金的减免转由承租人享受。租赁期满后,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船东或第三方。 (二)船舶融资租赁业与税收政策的关系税收政策是国家主权的经济方面,国际间的贸易、投融资引起国与国之间在税收政策上的联系与竞争,政F的征税,间接却非常有效地影响着贸易和竞争。税收既

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方式,又是调节经济运行,实现经济政策最受欢迎的机制之一。船舶融资租赁业与一国的税收政策有密切关系,船舶融资租赁业对税收的反应敏感,一个国家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完善、优惠的税收政策会吸引资本聚集,使船舶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税收政策的合理与否决定了船舶融资租赁是否能在一国落地生根。船舶融资租赁的关系中,出租人、承租人、船厂所要面对不同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包括银行、担保人、保险公司在内的船舶融资租赁当事人在做出经济决策时都应考虑税收政策的制约或是激励因素。船舶工业是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对机电、钢铁、化工、航运、海洋资源勘采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对促进劳动力就业、发展出口贸易和保障海防安全意义重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船舶融资租赁。 二、世界主要国家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船舶租赁发展的基础,对船舶租赁行业产生直接的成本影响和间接的环境影响,税收政策简单或复杂、优惠或不优惠、灵活或不灵活等都对航运企业的成本或费用产生影响。经验表明,船舶融资租赁是否繁荣与税收政策正相关,英国最先发展船舶融资租赁,新加坡、美国、韩国和德国为了发展航运金融都由政F主导制定了各有特征的船舶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从税制前提、目标、优惠水平、产业带动效应、灵活性、相关产业、税收种类、综合环境配套等八个方面加以列举,见表1。注:上表根据公开的资料整理。 三、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税收沿革与创新

(完整版)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 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 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 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 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号购买合同项下 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 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 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 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 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 第号购买合同。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 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 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 凭单在到货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 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及未来展望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及未来展望 [摘要]船舶融资问题一直是广大航运企业,特别是中小型航运企业所面临的最大问题。船舶融资相对困难,是制约我国船舶业以及航运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船舶融资租赁是其中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船舶融资租赁的产生背景,明确了其基本含义后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的优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进行展望。 [关键词] 融资租赁;船舶;优势;存在问题 1船舶融资租赁的产生背景 自2003年以来,世界船舶工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经历了近6年持续兴旺的市场行情,中国船舶工业抓住历史性机遇,保持高速增长,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产业规模翻了两番,手持订单增长5倍,造船效益大幅提升,国际市场份额超过了20%,一举进入与日韩并驾齐驱的世界造船业第一方阵。作为国际船舶投融资最主要来源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船舶和航运业的飞速发展提供的金融上的大力协助。截至2008年末,累计发放船舶贷款1024.62亿元人民币和74.45亿美元,开立出口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203亿美元,支持了2698艘、9258.41万载重吨、465.7亿美元的船舶出口。 然而,从2008年起,受到外部金融危机的影响,对船舶融资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全球金融危机造成信贷收缩,这对船市造成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提高了对船舶信贷融资的风险等级,提高了船舶融资贷款利率,加大了对船舶融资项目的审查力度,甚至出现暂停船舶融资项目的现象,同时金融机构对船厂预付款保函审查更加严格,这对于未来新订单的承接以及目前相当数量手持订单预付款的获取都会产生巨大影响。由此推动了我国船舶融资的方式开始向多元化发展。 2.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船舶融资租赁的优势 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不论是对航运企业、社会的总体发展或是与其他船舶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陈宝姝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与强大的航运业共同推动了我国船舶工业的迅猛发展,无论是整船建造业还是随船设备制造业都处于上升态势,也正是由于航海业的发展以及海上运输交易量的增加,多样的船舶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尤其是船舶融资租赁更是在传统的租赁形式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本文意在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浅析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并希望借此有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实务操作。 一、与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 目前除了主要的基本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个行业监管规定(例如:商务审批、外汇、海关、会计等)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一般性规定外,我国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海商法》”)和《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8年4月10日颁布,厅水字[2008]1号,“《通知》”)。 1、《海商法》对船舶租赁的规定 《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条款,不仅是最早对船舶租赁作出规定的法律,也是最早对租赁作出的专门立法,从而使最初的传统船舶租赁交易得以在法律保护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虽然《海商法》中提及的船舶租赁还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船舶的融资租赁”,但我们仍然认为该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为今后的船舶租赁乃至融资租赁立法都起到了指引作用,船舶融资租赁业亦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 尽管在《海商法》出台多年后才颁布《合同法》,但《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已经前瞻性地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海商法》第六章开宗明义地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

试论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

试论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论文摘要航运业是重资产行业,船舶融资租赁是近年来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和航运业务的国际性的特点,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有效地通过扣押船舶来进行财产保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融资租赁船舶有因某些海事请求而被扣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围绕着船舶是否可以扣押展开,故有必要进行厘清。 论文关键词融资租赁船舶扣船 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

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完整版)船舶三方买卖协议书(融资租赁)

船舶买卖协议书 编号:RZZL-SFMM201 -00 甲方:(以下称“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乙方:(以下称“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丙方:(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签订时间:二〇一年月日 签订地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协议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本《船舶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是编号RZZL-CB201 -00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的附件。

按照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船舶的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买卖标的(以下称“船舶”)作为租赁船舶。现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船舶和船舶价格 船名:_________ 船型: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 总长:_________ 船宽: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 主机 辅机 进干船坞周期 航区: 船体材料: 外表颜色 总吨: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 建造厂家:___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 登记号:_________ 登记地点:_________ 登记吨位:_________ 上述船舶的总价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上述船舶总价款为承租人码头交货价。 上述船舶的总价款中已包含所有的税、费,买受人在前述列明的船舶总价款之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的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确需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均由出卖人或承租人承担,不得要求买受人承担。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出卖人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关于试航的实施办法由出卖人和承租人在《操作细则》中另行商定。 3.出卖人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出卖人保证其拥有本协议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5. 船舶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6. 船舶的具体质量标准以本协议第一条所描述为准。 第三条购买价款的支付 1.在船舶交付前,因出现法律、法规发生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各项税款、费用、运费及其他各项开支的增加均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得因此变更船舶总价款及其他交易条件。 2.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支付或及时支付租赁船舶价款从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索赔。 3. 付款方式 为了确保本协议的严格履行,买受人应在协议签订日后的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作者:薛正纲 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 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 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 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

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围绕船舶所有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1.2.1 不带有租购条款的船舶光租与船舶融资租赁的区别 不带有租购条款的船舶光租交易,其性质应属传统的财产租赁,出租人作为设备所有人,是以转让所有权的占有和使用权能为对价收取租金的,因此其负担有在交船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包括船体、船机和设备在各方面适合于约定用途的义务。而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却不负有该项义务,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承担设备瑕疵担保义务的原因上一章中笔者已作了阐述,在此不赘述。但对于船舶的维修、保养义务,船舶光租交易与传统的财产租赁不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而是由承租人来负担,在这一点上船舶光租交易到是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一致。但这种表面上的相一致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原因,在船舶光租交易中,由于船舶的流动性极强,所以出租人履行船舶的保养、维修义务显属不能;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除不能之外,其本就不应该承担该项义务,在几乎整个船舶的经济寿命期内船舶一直处于承租人的占有之下,并为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对于船舶的使用只负有消极的不干涉义务,无论承

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传播运输业的发展,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资本也更加顺畅地进入海运市场,并得到较高的收益率,海运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国际海运业还缺乏应有的保障,缺乏法制轨道下健康发展,使得传播融资租赁中存在了不少问题。本文从融资租赁的一般问题着手,试图找到船舶融资租赁的一般规律。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船舶融资租赁中经验,找出船舶融资租赁中所特有的一些问题,从而完成从特殊到一般地分析提出解决我国当前传播融资租赁中存在问题的决策,希望能为航海业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对策 Ship financing and leasing in the existing problem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mmunication transportation, ship financing and leasing, as a new way of financing lease transactions, capital more smoothly into the marine market, and higher yields, the maritime industry has been rapidly developing. But as a new way of trad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industry or lack of security, lack of legal system under development, making communication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in the finance lease. In this paper, the general question of financing lease, trying to find the general law of ship financing lease. By foreign ships financial leasing in the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find out some problems characteristic of ship financing lease, which is done from special to general analysis to solve China's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dissemination of financial leasing decisions, hoping for seafaring vessels made some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asing industry. Key words: ship financing and leasing strategies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模式

[供回租模式使用]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目录 第一条租赁物....................................................... 第二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与交付......................................... 第三条租赁船舶所有权...............................................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及租金支付............................................... 第六条租赁船舶的营运和保养......................................... 第七条租赁船舶保险................................................. 第八条租赁船舶的毁损和灭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租赁船舶的征用、征收和报废................................... 第十一条战争....................................................... 第十二条租赁船舶的期满处理......................................... 第十三条担保.......................................................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通讯....................................................... 第十六条定义....................................................... 第十七条声明和承诺................................................. 第十八条其他....................................................... 附件一:租赁船舶详细信息............................................. 附件二:船舶买卖合同................................................. 附件三:保证合同..................................................... 附件四:租赁船舶接受证书............................................. 附件五:计划表....................................................... 附件六:支付表....................................................... 附件七:支付通知书................................................... 附件八:调整通知书................................................... 附件九:船舶所有权转移证书...........................................

船舶融资案例

船舶融资案例

船舶融资案例 【篇一:船舶融资案例】 【内容摘要】国际航运业是密集程度较高的行业,船舶作为航运生产载体,在某种程度上,其融资、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航运企业的发展。在当前船舶大型化、融资资金来源多样化、不确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对方式和评价指标进行甄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船舶融资方式及特点进行说明和阐述。 狭义上的船舶融资是指船舶经营者、船舶制造者,为造船或购船,对外募集资金而言。而广义上的船舶融资则在此基础上,包括了船舶经营者在船舶运营时对外取得融通资金,以及船舶营运终了后,就船舶剩余价值加以回收变现等取得资金的方式。 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有: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出口信贷等等。 一、银行贷款这种方式是所有行业最为传统和通用的融资方式,包括航运业。船东设法取得银行贷款购置资产吗,而商业银行的融资收入来源则是:融资利率与libor的利差;排相关融资手续所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及管理费。 由于船舶价值巨大,海上航运风险相对较高,且早期无法履约的船舶贷款相对较多,以致于商业银行对船舶融资有着较多的限制。 银行贷款的利:1、船舶抵押的结构简单、直接且成熟,容易操作;2、作为一种存在已久的航运贷款安排,文件制作和其他流程简单且标准化,节省了贷款人的时间和成本;3、许多银行和机构能提供标准的船舶贷款。船东借钱和选择最佳贷款服务更为简单。 银行贷款的弊:1、融资成本可能相对较其他结构化融资解决方案要高;2、几乎没有100%的融资,船东必须动用自己的权益进行投资。

全球船舶融资市场在2010年有一个恢复性的增长,从金融数据供应商dealogic2011发布的贷款分析数据看,2010年全年全球共完成了135宗船舶银团融资个案,总融资金额313亿美元。对比2009年的75宗134亿美元,融资金额增长率达134%,成功案例数也增长了80%。这一方面表明了全球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和融资能力有所恢复,也表明了船舶资产经历了价格回归后,得到了融资银行的重新认识。 当然,对比船舶融资最高峰的2007年,这一数据仍然有较大的差距。2007年全球银团船舶融资共完成了290宗近700亿美元,在2008 年虽下滑,但也维持在600亿美元的高位。可以说,船舶融资市场2005~2007年的强劲表现很大程度上激发或增强了船东的投资信心,由此造成大量船舶订单的匆忙决策。 2007~2008年签订的巨量船舶订单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留下了一道难以完成的融资难题,按照dealogic的分析,当前全球存量船舶订单中,仍有超过1500亿美元的合同未能落实融资。 2011年的开年未能延续2010年的恢复态势,第一季度全球仅完成了17宗个案,融资金额仅为25亿美元。 对比2010年同期下降了55%。随后,欧债危机近一步升级,欧资银行系普遍被调低信用评级从而引发信贷收缩;中国大陆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收紧银根,中资银团突然间冷却了涉外融资业务热情。预计全球银团船舶融资市场将创造出近几年来的又一个地量,甚至可能低于2009年的134亿美元。 从传统意义上讲,欧资银行系(包括北欧、德资、法资银行系)一直以来是全球银团船舶融资的主要支柱,长期占据60%~70%的市场分额,亚太地区(日本、韩国、中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的银行近几年份额上升,从20%上升到近30%,美资银行系对船舶融资业务参与相对较保守,市场份额一般在10%左右。从这个角度看,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银行危机,以及日本地震导致的日资银行收缩国际信贷业务规模,中国大陆紧缩银根政策,这三大宏观事件,对船舶融资市场都无异于是一连串的重大打击。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是这样定义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揭示了三层意思:第一,租赁物是按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专门准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租赁那样出租人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准备好,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尚未准备好,在签订合同之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租赁物。第二,租赁物是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正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之所在。第三,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使用的对价是支付租金。 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即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当然是后者最重要的体现,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整个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船舶买卖合同,以及第三方如:出卖人。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主体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仅属双方约定事项,而非合同主体。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特定性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交易行为的主要作有就是为承租方融资,因此各国法律对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多有限制性的规定。在我国,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央行根据该《办法》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而对于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000年8月央行办公厅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中,答复:鉴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其主体资格问题,建议由外经贸部回复。所以,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经外经贸审批,依《中外合资企业法》设立,虽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有资格与承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两类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经审批才能设立,所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具有其特定性。 而各国法律对于船舶光租采合同自由主义原则,无论是从合同双方,还是从合同的条款,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在光租合同中添加租购条款,使光租合同具有融资的性能,但并不涉及合同主体的特定性问题,而正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任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但并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资格成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主体的不适格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两类合同在主体上的差异性是明显的。 3、两类合同中出租人承担义务不同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了解航运市场,他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据我国《海商法》第146条的规定,出租人在交船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舶融资租赁繁荣背后的困境

船舶融资租赁繁荣背后 的困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繁荣背后的困境 晨溪 (CSI航运咨询公司) 2007年初,银监会下发《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5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上述企业无一不把船舶融资列入核心业务范畴,这也标志着金融租赁公司大举进军船舶融资租赁领域正式开始。随后银监会又批准农行、光大等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再加上商务部批准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租赁公司,使我国船舶融资领域展示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2009年中国航运发展报告》显示,我国自有船队位规模列世界第四位,拥有运输船舶万艘,亿载重吨,中国的造船能力亦实现2230万吨。巨大的航运市场发展需求,为我国船舶融资业务的蓬勃发展带来无限遐想。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大规模开展仅两年多的时间,各大租赁公司纷纷交出喜人的年报业绩——据最近统计,工银租赁融资船舶60艘,其中华能和长航15艘船融资金额近60亿元;民生租赁融资船舶72艘,船舶资产超80亿元。但在仔细分析光鲜数据的背后,才发现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只不过刚刚上路,眼前的困境将是每一位参与者必须直面的事实。 一、船舶融资租赁过度关注大客户,中小船东收益甚微 银行系租赁公司是我国当前船舶融资租赁市场的主力军,无论是在注册资本,还是在业务规模上都占据着先天优势地位。但是出于惯性操作和风险控制等原因,各大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目标客户,几乎清一色集中在屈指可数的央企和国企背景的船东群体。近两年来船舶融资成交报告即是很好例证:工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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