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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渝劳社综7表)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渝劳社综7表)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渝劳社综7表)

渝劳社综7表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单位社会保险号:20015497

单位名称(章):重庆志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填表说明:此表由登记单位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两份,经登记审核后,登记单位和公共业务经办机构各一份。

劳动法--重庆--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 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 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中班、夜班津贴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并注意向脏、苦、险、累岗位倾斜。 五、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清凉饮料费用标准按以上规定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 005〕28号)废止。 六、关于烤火费的问题 烤火费属于福利范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执行。

渝劳社办发[2004]209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4]209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一)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与其他职工一并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各区县(自治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在渝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渝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为农民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和标准 户籍不在参保地、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因工受伤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计发办法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

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发标准: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三)需配置辅助器具的,以初次配置辅助器具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发20年。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户籍不在参保地的,其供养亲属可以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办法为:遗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到18周岁;遗属为配偶或父母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已领取供养抚恤金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50周岁上以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三、在渝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渝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省(市)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本规定计发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工伤保险宣传力度,促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并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8]4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

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精)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略)

渝劳社发(2005 ) 41 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 )41 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 ) 126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 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顺产或7 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 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200元。 (二)难产 一级医院l0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400元。 其中剖宫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2400 元。 (三)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一级医院450 元,二级医院600 元,三级医院750 元。 (四)怀孕4 个月以下流产 一级医院100 元,二级医院150元,三级医院200元。

三、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和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 生育并发症(产后出血超过500 毫升、前置胎盘、好娠高血压综合症、妊振胆淤、产褥期感染、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尿潴留、乳腺炎)限额标准为500 元。 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 %; 3500 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0 元,三级里院65 元。 (二)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70元.三级医院80元。 (三)取出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45 元.二级医院55 元.三级医院65 元。 (四)绝育手术 一级医院9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丢院110元。 其中输卵管结扎术: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00 元; 输精管结扎术: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 (五)复通手术 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 元,三级医院2000元。 (六)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汽90元,三级医院100元: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 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2000年7月1日后市劳

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中班、夜班津贴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并注意向脏、苦、险、累岗位倾斜。 五、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清凉饮料费用标准按以上规定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28号)废止。 六、关于烤火费的问题 烤火费属于福利范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执行。

线描社团活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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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瑞园小学社团活动记录
2015---2016 学年度第一学期
班 级:彩虹谷线描社团 辅导教师:陈冬燕

彩虹谷线描兴趣社团学生考勤表
任课教师: 陈冬燕

学生 班级

姓名
1
袁艺菲
2
王憬宜
3
王静雅
4
郭一睿

张嘉俞

龚梅贤
7
曲祉逸
8
崔文彦
9
崔雨辰
10
李宏伟
11
靳涵雯
12 杨紫名含
13
王雅菲
14
辛雨辰
15
李天琪
19 曹圣泽
19
耿嘉浩
18 刘丹琪
19
李子淦
20
张雨涵
21
薛智源
22
韩舒瑶
23
高一鹤
24
石雨佳
25
张芙阁
26
安逸尘
27
董冠玉
28
李金赛
29
张宇晗
30
段景荣
考勤时间: __9 月 4 日_—10 月 23日_ 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周 三四五三四五三四五三四五三四五三四五三

彩虹谷线描兴趣社团学生考勤表
任课教师: 陈冬燕
考勤时间: __10 月 24 日_—12月_5日

学生 班级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周

姓名
四五三四五三四 五三四五三 四五 三四 五三四

袁艺菲
2
王憬宜
3
王静雅
4
郭一睿

张嘉俞
6
龚梅贤
7
曲祉逸
8
崔文彦
9
崔雨辰
10
李宏伟
11
靳涵雯
12 杨紫名含
13
王雅菲
14
辛雨辰
15
李天琪
19 曹圣泽
19
耿嘉浩
18 刘丹琪
19
李子淦
20
张雨涵
21
薛智源
22
韩舒瑶
23
高一鹤
24
石雨佳
25
张芙阁
26
安逸尘
27
董冠玉
28
李金赛
29
张宇晗
30
段景荣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3.13 【实施日期】2008.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 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

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

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 【颁布时间】2004年10月15日 【生效时间】2004年10月15日 【全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出据委托或授权书,可在其工商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二)以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职工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七、《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职工死亡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07.31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和我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应与特殊疾病病种相对应。为进一步明确取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范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 四、糖尿病 治疗:胰岛素、口服降糖药、中药以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检查: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脂、血(尿)常规检查。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武术协会考勤表

武术协会考勤表 周一周三周四周六姓名性别专业班级 杨建风女工商2班 马雪女工商2班 钱雯女工商2班 张懿嘉女工商2班 各艳女工商2班 滕姗姗女工商2班 梁华莎女工商2班 汪晶女会计2班 谢云飞男汉语2班 杨有清男测绘1班 周永森男会计2班 胡先佑男网络1班 丁明杰男建环1班 陈波男材料1班 郭诗嘉男外汉2班 蒙伟强男机制4班 任少东男基础2班 郑新浩男电信1班 周维彬男建环3班 江攀男地质2班 石创男测绘1班 李国磊男电气2班 陆逸民男电商2班 曹辉男矿物2班 尹晓坤男地质1班 昊银兰女自动化3 班

郭万里男地质3班李建斌男土木4班梁胜荣男机制3班焦世雄男安全4班 王琦架男自动化4 班 徐妍女电信4班王鹏男建电1班王晓伟女电信4班马云鹏男电信3班程文丽女电商3班高誉芷女工造2班晏肖女工造2班王杰男测绘3班落宇桐女会计1班闫云飞男机制3班李冠楠女测绘2班黄艳飞女测绘2班蒋欠欠女测绘1班李亚男法学1班何永乐男法学1班黄旭辉男国贸3班 张伟健男汉语言文 学 阳文豪男 迟振波男 唐奇男自动化4 江帅男自动化4 戴志广男土木4班刘鹏江男电信 郭金龙男信管2班

龙顺虎男化工一班高俊宇男环境1班张建军男电信3班高平男环境2班樊明男矿物2班陈隆欢男土木4班陈潇男网工2班贾俊峰男计算2班柴新星男计算2班 高雷男矿物B112 孙亚飞男计算2班法全勇男信管1班闫云飞男信管2班肖凇文男矿物苟黎辉男材料1班 李臣男矿物B103 郭呈宇男环境B111 邵超男矿物B113 饶德发男化工2班蒋林秀女文秘1班袁卓男化工3班张国栋男矿物2班江振波男矿物2班李建波男矿物 闵国栋男信管B112 牟海军男信管B112 陈子瑞男信管B112

渝劳社办发〔2009〕160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渝劳社办发〔2009〕160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8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市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重庆市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下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的总体要求,在巩固农民工“平安计划”一期成果的基础上,以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由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2009年至2010年,全市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一)2009年目标 1.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也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50%以上较稳定劳动关系的服务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出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办法,2009年11月全面启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以总造价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建设项目启动即参保的目标,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3.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力度,基本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2010年目标 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乡镇企业有劳动关系农民工全部参保,认真核实,拾遗补漏,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 (二)2010年目标

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 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 2005-9-26已被阅读: 19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一、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到其单位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进行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分别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监督。 各经办机构可利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的资料,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另行办理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统一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生育保险费纳入全市统筹。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其原有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应支付费用,节余部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支出,但不作为上解市级调剂金的基数。 四、参保单位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职工,其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按《暂行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相关费用,此前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支付。 新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从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二)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三)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五、参保职工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90

考勤表

实习报告 实习单位:深圳市日月社会工作服务社 院(系):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2012级社会工作 姓名:牛国瑞 学号:201222030467 学校导师:纪德尚 机构督导:欧呈洲 2012 年 6 月28日

实习报告 一、实习概述 此次在深圳市日月社会工作服务社实习,自2013年2月18日到2013年6月26日历经四个多月,主要是在清水河社区内当一线社工,实习过程中一共建立个案7起(建档个案3起,咨询个案4起),大的小组活动5个,组织社区活动大大小小一共37件,服务对象涵盖社区内的老人、小孩、青少年、妇女以及残障人士等,累计服务居民的人数达1350人以上,直接受助对象256人,整个社区受益群众达13000人以上,可以说圆满的完成了学校安排的实习任务。二、实习单位概况 深圳市日月社会工作服务社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深圳市“1+7”文件精神,经市民政局核准批复后,于2009年初成立的民办非企业。目前拥有清水河、东晓、楼村、梅林一村、将石、西田等六个社区服务中心,一线社工46人。已通过政府购买获得卫生、社区和青少年服务领域的社工岗位50个,主要分布在罗湖区、宝安区和南山区,为居民提供相关领域的专业社工服务。在2009和2010年政府社工岗位采购中,机构通过招投标连续两年获得最多社工岗位。目前两个正在开展的项目分别是,深圳市首届公益创意项目电视选拔大赛“十佳”项目:新民驿站——为来深求职大学生提供专业社工服务;深圳市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暖流计划——社工介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我们的理念:诚信待人,高度负责,奉献爱心,热情服务,以人为本,助人自助。服务领域:社区社工服务、青少年及学校社工服务、老年人社工服务、残疾人社工服务、矫治社工服务、企业社工服务、各类康复社工服务等。 其业务范围为包括:(一)为有关单位、社区、家庭或个人提供专业化社工咨询、辅导和服务;(二)开展社工方面的课题研究,组织宣传、讲座和学术交流;(三)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社会工作方面的政策咨询和建议;(四)开展社会互助和关爱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五)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类社工服务项目和其他任务。日月社会工作服务社将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品牌、一流的信誉服务于广大民众,服务于深圳。

社团活动考勤表

社团活动考勤表

————————————————————————————————作者: ————————————————————————————————日期:

保滩中心小学足球活动点名表A 学号姓名 活动时间 备注9.69.13 9.20 9.2710.11 1 0.18 1 0.25 11.1 01 王思语 02 齐芮 03 喻璇 04 郑天宇 05朱天勇 06 颜子豪 07 曹诗晨 08 洪雅丽 09 喻梦云 10 张钰旋 11 王建栋 12 王宇轩 13 洪天雨 14 郑子杨 15 王乐 16曹晶雅 17 杨可馨 18 尤溪 19 唐明一 20 蒯浩宇 21 罗雨轩 22王艺蓉 23 于小凡 24 刘鸿翔 25 滕海剑 26 刘俊宇 27姜苏航 28吴天宇 29 齐嘉瑞 30 张紫涵 31郑昆仑 32 庞晓娜 33 王泽萌 34黄蕊 35唐雅倩 说明:正常的打√,未出席画○ 辅导员(签名):

保滩中心小学足球活动点名表A 学号姓名 活动时间 备注1 1.8 11.15 1 1.22 1 1.29 12.6 12.1 3 12.2 12.2 7 01王思语 02齐芮 03 喻璇 04郑天宇 05朱天勇 06 颜子豪 07曹诗晨 08洪雅丽 09喻梦云 10 张钰旋 11 王建栋 12 王宇轩 13 洪天雨 14 郑子杨 15 王乐 16 曹晶雅 17 杨可馨 18尤溪 19唐明一 20蒯浩宇 21 罗雨轩 22王艺蓉 23 于小凡 24刘鸿翔 25 滕海剑 26刘俊宇 27 姜苏航 28 吴天宇 29 齐嘉瑞 30 张紫涵 31 郑昆仑 32 庞晓娜 33 王泽萌 34 黄蕊 35唐雅倩 说明:正常的打√,未出席画○ 辅导员(签名):

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 [2006]249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14261050.html, 2008-11-01 13:59:41 中国养老金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监督总队: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

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几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l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约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发布人:liyu 发布日期:2005-7-8 20:12:46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 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具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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